(完整版)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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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建立施工技术档案是施工单位保存工程原始记录积累经验的重要手段。工程项目管理部负责竣工文件记录的归档。

第二条施工技术档案的主要内容有:

1、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施工方案;

2、施工图纸及图纸会审记录;

3、规程、规范、标准和工程所需其它技术文件和资料;

4、主要原材料、构件和设备出厂证件;

5、设计变更、材料设备代用记录;

6、施工技术记录(按验收规范要求的内容)

7、隐蔽工程与中间检查验收签证;

8、材料的检验、试验记录;

9、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情况记录;

10、竣工图纸;

11、有关工程建设的和运行单位生产所需的有关协议、文件和会议记录;

12、工程总结和工程音像资料;

13、其它为积累经验所需的资料。

第三条质量记录的填写及管理应严格执行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各项要求。

第四条文件、资料的发放

1、文件的发放部门在发放前应编写《文件发放登记表》,文件领用人签名领用。每份文件都要编制发放编号,便于追溯。

2、需使用文件的人员未领到文件时,不得擅自借用他人文件复印,应经批准后办理正常领用手续。

3、当文件破损严重,影响使用时,应到文件管理部门办理更换手续,交回破损文件,换领新件。新文件的发放号仍应沿用原发放号,破损文件由文件管理部门销毁。

4、当文件丢失时,文件使用人应办理申请领用手续,并在申请中加以说明,文件管理人员在补发文件时应给予新的发放好,并注明丢失文件发放号作废。

第五条文件、资料的更改

1、文件或资料需更改时,应更改提出人或部门负责人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审批)单》,说明更改原因,对重大的更改应附充分的证据说明。

2、文件或资料更改的审核、批准,应由原审批人审批,当原审批人不在时,可由接替

其岗位的人员审批。

3、文件或资料更改须由原发放部门或授权人员进行。若确须其他部门更改,原发放部

门应提供该文件的原始背景资料。执行时,应在文件上或相应附件上标明更改的性质。

第六条施工技术档案的移交

施工技术档案按照规范要求及建设、监理单位的有关要求汇编,在工程结束后,经建设、监理单位检验合格后移交运行单位。

施工技术档案除分发、移交运行单位外,应移交技术档案部门一份,长期保管使用。当部分资料份数不足时,应优先满足工程移交资料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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