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猪屠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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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农村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关于开展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害猪肉非法交易专项整治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生猪屠宰管理各项举措,使我镇生猪屠宰管理步入良性健康轨道,真正让老百姓吃上“放心肉”,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石庄镇生猪屠宰管理暂行办法: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疫检验,按照病害动物的病害动物产品的生物安全处理规程《关于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实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病害猪等有害生猪产品100%进行焚烧,强制深埋处理。镇屠宰场已经南通市验收合格并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既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责任,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严格执行《条例》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树立打击私屠滥宰和病死病害猪非法交易专项整治的信心和决心,使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二、坚持标准、规范管理

1、按规定收费

凡是进入屠宰场进行屠宰的生猪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一次性收费,自宰每头18元,代宰每头22元,一律使用市生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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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公室发放的票据。

2、严格查处、规范行为

生猪执法队严格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严肃查处市场销售私屠滥宰肉(无花假花)灌水肉、病害肉,以次充好的猪肉,受市商务局授权委托严格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对本镇范围内生猪屠宰依法监管和处罚。在检查中发现私屠滥宰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将按此条例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1、建立组织

建立镇生猪管理领导组

下设生猪管理办公室和生猪屠宰管理执法队

2、明确职责

(1)屠宰场职责:必须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及时进行消毒,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相关记录,确保入场的合格猪百分百的屠宰。

(2)兽医检疫人员职责:①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省生猪屠宰检疫规范》的要求进行检疫,做好记录,并建立检疫档案,坚决杜绝灌水肉和病害肉滚花。②检疫人员必须着装整齐,做到精力到位时间到位。③执法队职责必须查处辖区内私自屠宰及病死病害猪肉的非法交易,保护合格鲜肉经营者,查处市场、集伙单位,农村零售摊点的肉品是否经过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猪肉品,配合驻场兽医,严把生猪入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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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暂行办法自XX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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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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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令第4号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1998年2月13日国内贸易部1998年第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行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生猪。 第五条《条例》第五条第三款所称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是指农户自养生猪的自宰自食。 【章名】第二章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法规的组织实施; (二)制订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制定生猪屠宰管理规章、屠宰厂(场)设计规范、屠宰操作规程、屠宰检验规程和生猪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和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并监督检查; (二)根据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全国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提出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向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并监督屠宰管理执法情况; (四)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有关案件的行政复议; (五)负责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其他工作。 第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行

机关干部考勤管理办法 (1)

兴隆岗镇政府机关干部考勤管理办法 为强化镇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健全干部考勤管理制度,使机关事务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全面完成我镇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制度 (一)上班制度 1、镇机关干部平时上班,必须严格遵守正常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和旷工。 2、每周一和周五早签到后,到二楼会议室开会,安排部署近几日的工作及学习任务(8.10时准时开会)。 3、工作时,不准做与公务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串岗、闲聊喧闹,或进行其他娱乐活动。 4、未安排下乡任务时,离开工作岗位2小时以上及下村,应到秘书室签到备案,并填写人员去向表。 5、下乡期间,各办公室服务部门应当安排值班人员办理业务,把值班表上墙,便于检查。 6、上班期间不得饮酒,影响办公。 (二)签到制度 1、日常上班签到: 平时,原则上我镇机关干部(包括下派驻我镇政府院内

的各站办所人员)实行签到管理。上午签到时间8:00—8:10,逾时未签到者,按迟到处理;下午13.20—13.30,逾时未签到者,按迟到处理;晚下班16:00—16:10,提前下班者,按早退处理。但因工作需要,有公务活动的,到主管领导签条,并到镇考核办备案。 2、学习、会议、劳动签到: 学习、会议、劳动时,所有的机关干部必须到场,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请假。无故不到者按旷工处理,早退者按旷工处理。会议上必须认真做好笔记,月底进行抽查,不做笔记者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查岗制度 1、上班时间,镇考核办对干部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每次学习、会议、劳动进行点名,迟到、缺席和检查离岗的干部,计入考勤。 2、下乡期间,干部下乡实行抽查制度,由镇长带队,几个片长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村抽查,无正当理由不在岗在位的,按旷工处理,结果列入考勤统计当中。 (四)值班值宿制度 按兴隆岗镇政府值班值宿制度执行。 (五)公务活动考核制度 因工作需要有在镇内有公务活动的,需要到考勤办备案。(六)请假制度。

生猪屠宰规范标准化规章

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为加强我厂生猪屠宰的监管,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相关标准,特制定屠宰厂标准化屠宰操作规程。 一、各屠宰及检验环节的具体操作: 1、入厂检验: 1.1 索要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1.2 检查是否灌水。 2、病健分离。 在卸车的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逐一检查生猪的健康状况,按检查结果进行分圈、编号。 2.1 健康生猪赶入待宰圈休息。 2.2 可疑生猪赶入隔离圈继续观察。对检出可疑病猪,经过充分饮水和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签发《急宰证》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2.3 病猪及伤残猪,签发《急宰证》送入急宰间进行急宰。 2.4 死亡及患有传染病的,签发《无害化处理登记表》进行无害化处理。 3、停食管理: 3.1 应当停食静养12-24小时; 3.2 充分喂水至宰前3小时; 3.3 赶猪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采用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驱赶。 4、待宰检验: 4.1 检查待宰期间的停食静养是否达到3的要求。 4.2 对待宰生猪进行“动、静、饮水”观察,检查有无漏检病猪。 5、送宰检验: 5.1 送宰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证》。 5.2 检查生猪通过通道是否按照3.3要求执行。 6、签发《准宰证》 6.1 车间凭借宰前检验人员签发的《准宰证》进行屠宰生猪。屠宰头数必须与《准宰证》中的头数一致。 6.2 《准宰证》应当按与宰后检验登记记录一起,按要求进行保管。 7、淋浴 7.1 尽可能除去体表内的污物;

7.2 水压不宜过大,水温应当适中,尽可能不惊吓到生猪; 7.3 应从各个方面进行淋浴。淋浴间应设置不同方向和角度的喷淋装置。 8、致昏(麻电) 8.1 必须准确把握麻电的电压。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作用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电麻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不应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8.2 人工电麻时,应将生猪固定位置后,再进行麻电。 8.3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靴、绝缘手套,注意自身的防护安全。 8.4 猪被麻电后应保持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9、刺杀放血 9.1 从麻电致昏到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的刀口长度约为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9.2 正常情况下应当采用吊挂放血。 9.3 放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第一肋骨咽喉正中偏右0.5-1.0cm处向心脏方向刺入,再侧刀下拖切断颈部动脉和静脉,不得刺破心脏。 9.4 刺杀时不得使猪呛隔、淤血。(即不得刺破气管) 9.5 应配备两把放血刀,消毒后轮流使用。 11、浸烫。 11.1 放血后的猪屠体应用喷淋水或清洗机冲淋,清洗血污等污物。 11.2 按猪屠体的大小、品种和季节差异,控制浸烫池水温。一般为58—63℃,浸烫时间为3-6min。 11.3 浸烫时,不得使猪屠体沉底、烫老。 11.4 浸烫池应有溢水口和补充净水的装置。 11.5 浸烫池中的热水应及时更换,以保证烫池水的清洁。 12、打毛(脱毛)。 12.1 打毛应采用合适的打毛机进行。对于特大猪只,也可采用人工刮毛的方式。采用人工刮毛时,不得使猪只落地,可搭建适合人工操作的刮毛操作台。 12.2 经机械脱毛或人工刮毛后,应对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后,再将猪体提升悬挂、修割、冲淋。 12.3 猪只进行洗刷浮毛、污垢时,建议采用平板操作台或者吊挂洗刷,不建议采用清水池。 13、燎毛、刮黑。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01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4月19日,农业部拟组织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曾提出的废除生猪定点屠、实施许可制或将实现。 我国是生猪大国,每年人均猪肉消费42公斤。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大小屠宰厂15000家以上,而美国仅有约70家屠宰企业,因此导致监管困难,私屠滥宰屡禁不止,病害肉、注水肉等食品安全问题长期不能解决。 此前,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万隆建议,过去老百姓有句俗话八个大盖帽管不住一头猪,应废除生猪定点屠宰,参照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与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管理一样,实行许可制度。 此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对生猪屠宰管理多方面进行修订,包括生猪屠宰的流程、技术和管理,以及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监管等。其中,生猪屠宰厂(场)设立的章程中指出:国家对生猪屠宰实行许可制度。从事生猪屠宰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农村地区自宰自食的除外。 修订条例指出,设立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符合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列出了需要具备的多个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 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第1次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2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公司出勤管理制度

XXXXX公司出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休息休假管理,健全公司劳动纪律,倡导良好的工作作风,确保全面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在册员工。 (一)职责分工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每月15日前人力资源部依据考勤记录核发员工工资。各部门、应指定考勤专员负责出勤情况的记录、检查和核报。考勤员职责 1.按规定及时、认真、准确地记录出勤情况; 2.如实反映本部门考勤中存在的问题; 3.妥善保管各种考勤及休假凭证; 4.每班工作结束前如实填写《员工考勤表》(附件一), 并及时汇总。 各部门考勤员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汇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工作时间 第三条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七小时。 原则上工作时间安排为: 春夏季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15:00-18:00(五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秋冬季 上午 08:00 - 12:00 下午14:30-17:30(十一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

第四条按照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员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如有超时工作,视情况酌情进行工作时间调整或计发加班费。 第五条全国法定节假日如下: (一)元旦1日。 (二)春节3日。 (三)清明1日。 (四)劳动节1日。 (五)端午节1日。 (六)中秋节1日。 (七)国庆节3日。 (八)妇女节(限妇女)、青年节(限28周岁以下青年) 各0.5日。 以上假日,如因公司业务需要照常上班,发放相应加班费(妇女节、 青年节补休,不发加班费)。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应事前向主管上级说明情况。 第七条在规定上班时间里,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岗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2个小时以内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2个小时以内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第八条旷工天数计算: (一)迟到或早退2小时以上,7小时以下(含7小时), 视为旷工1天; (二)当月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工1天;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GB/T 17236-200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猪屠体pig body,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猪胴体pig carcass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片猪肉half carcass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内脏offals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 5挑胸breast splitting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4宰前要求 4.1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前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5屠宰操作规程及操作要求 5.1麻电致昏 5.1.1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刺杀放血 5.2.1从麻电致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沥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修订),2008年05月2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1年01月08日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1修订),2011年01月0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年02月06日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

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 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管理办法 为明确考勤的方法与流程,规范对员工考勤的管理,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制度总体要求 1、员工考勤采用两种考勤的方式,即在宣城本地员工进行打卡考勤,外地驻点员工由外派施工单位进行考勤。考勤的原始记录应归档保存。员工考勤由上一级领导或其授权人员进行考勤。 2、各部门应建立员工请假、调休总台帐。 3、员工考勤内容包括:出勤、请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工伤假、丧假、年休假)、迟到、早退、调休、员工出差、公务外出、旷工等。 二、工作时间: 1、办公室、业务部和财务部员工上班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2、泵车驾驶员及调度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在保证完成施工方工作任务情况下,经公司书面同意,可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 三、考勤制度 1、打卡考勤制度 公司实行上、下班指纹录入打卡制度。全体管理人员都必须自觉打卡。 打卡次数:一日四次,即早上上班、下班各打卡一次,下午上班、下班各打卡一次。 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应填写《外勤登记表》,原则上因公外出需事先申请,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第二天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因停电、卡钟(工卡)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况未打卡的员工,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直接主管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月底上报财务。 2、出差考勤

员工出差应将已批准的“出差登记表”交由部门考勤人员,考勤人员根据“出差登记表”上的出差时间进行考勤记录,出差时间列入考勤。如员工由于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出差时间,在征得批准后,考勤记录根据实际出差时间记录。 3、请假考勤 员工请假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考勤人员凭获得批准的请假单记录考勤,请假单应作为考勤表的附件。 4、病假考勤 休病假按实际休息天数考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5、工伤考勤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的,应首先办理请病假手续。如因受伤原因不能办理或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由部门先按照病假进行考勤,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6、法定假考勤 法定节假日加班和未上班的,考勤人员应分别作记录和统计。 四、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十五分钟内到班者为迟到,工作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2、如遇雨、雪等恶劣天气,视当时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3、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部门主管在卡上或有效工作时间考核表上签字。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2、用不当手段,骗取、涂改、伪造休假证明; 3、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

生猪屠宰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生猪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畜牧兽医、卫生、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推行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经营,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定点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应当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进行规划。 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设置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全省设置规划、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医院、幼儿园、学校、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居民集中住宅区以及畜禽养殖场等场所。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法定保护区域内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完整word版)生猪屠宰厂管理制度

屠宰车间管理制度 一、屠宰车间生产由车间主任负责安排。 二、车间所有人员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按规定穿戴工作服上岗。 三、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各工序、各环节必须严格按照屠宰加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改操作规程。 四、屠宰加工人员须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严格按规程操作生产,确保肉品卫生质量。 肉品检验检疫人员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着装上岗。严格按规定把好肉品卫生质量关。对不符合鲜销的肉尸、内脏,及时作出判处记录,并督促车间作好无害化及销毁处理。 质量检查人员必须认真查验各环节、各工序的加工质量情况,如实填报记录台帐,发现问题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 五、屠宰生产车间实施封闭式管理,非车间管理人员、屠宰加工技术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不得进入车间。 屠宰生产车间严禁吸烟,禁止喝酒醉态的人员上岗操作和在车间内停留。 六、屠宰机械及电器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确保人身安全和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七、机修工、电工必须全程跟班上岗,发现机械设备故障及时抢修,每天生产完毕须对机械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第二天正常生产。 八、屠宰车间内不准停放与生产无关的各种车辆及杂物,车间使用的各种容器、工具、车辆、包装材料等必须清洁、卫生,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妥善放置在固定位置。 九、肉品出场时应盖印章,同时出具“产品出厂合格证”。 十、加强刀具的安全管理,刀具不准带出车间和更衣室,持刀者应登记在册,下班后应加锁保存。

票证台帐管理制度 一、企业、车间的启用所有票证、单据、印章由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人拿作它用。 二、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检疫检验讫印章。 三、凡经检疫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场,应开具有效的检疫证和产品合格证,做好证物相符。 四、各相关岗位人员做好生猪进场验收台帐、屠宰场准宰登记表、违禁药物检测抽样单、违禁药物检测记录汇总表、宰后检疫检验登记表、无害化处理通知单、屠宰肉品交接单、生猪屠宰购销台帐、屠宰肉品出厂销售台帐、动物防疫消毒记录的登记台帐,及时汇总、上报。 五、做好票证台帐的保管和保密工作,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向外提供。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综合办公室编制 2016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员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和维护管理秩序,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考勤管理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制定、执行、完善、修改、解释。 二、董事长负责考勤管理办法的审批、监督并签审3天以上的假期。 三、各部门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综合办公室监管。 四、工程部、营销部属于异地办公,其考勤管理由部门主管领导负责监管,具体实施办法按此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四条:公司考勤执行统一的工作作息时间,具体工作日及工作时间如下: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六 工作时间为: 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00---18:00 10月1日—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3:30---17:30

第五条:员工考勤实施每天打卡、登记制度,执行每天(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4次打卡、全天登记。 第六条:凡发生迟到、早退情况时,须于上班前告知直属主管领导、下班前请示直属主管领导,并在到岗后、离岗前照常打卡;凡加班者,按正常工作日一样照常打卡。 第七条:每日考勤结果认定为:迟到、早退、漏打卡、旷工、请假、加班、调休等。按下列情况如实统计员工出勤情况。 一、迟到: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8:00)未到岗视为迟到。(经请示的情况下,1小时以内视为迟到、1小时以上视为事假天) 二、早退:非工作原因,在公司规定下班时间(17:30或18:00)离岗视为早退。(经请示的情况下,1小时以内视为早退、1小时以上视为事假天) 三、无打卡记录、无请假记录、无外出未打卡说明,但经证实当日正常上班者视为漏打卡。 四、有下列情形者视为旷工: 1、上班时间已到,未经请示超过1小时以上不到岗者视为旷工。 2、下班时间未到,未经批准超过1小时以上离岗者视为旷工。 3、工作期间,无外出登记、无打卡记录、无请休假单且未经请示离岗时间超过1小时以上者视为旷工。 4、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 5、不服从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岗者视为旷工。 6、骗取、涂改、伪造请假证明者视为旷工。 7、请假未批准不到岗或离职者视为旷工。 注:旷工具体时间或天数由部门主管领导、综合办公室、旷工者三方共同确认。 五、请假者的考勤以相关领导签批的《请假单》(见附表1)为依据,由综合办公室据实统计。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

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2008)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猪屠宰加工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淮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37 食品塑料周转箱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 10457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T 19479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 GB/T 19480 肉与肉制品术语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59)农牧委字第113号、(59)卫防字第556号、(59)检一联字第231号和(59)商卫联字第399号文]。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480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猪屠宰放血后,去头蹄尾,毛及内脏的躯体。 3.3 分割肉cut meat 胴体去骨后,按规格要求分割成各个部位的肉。 3.4 内脏viscera 脏器 猪胸、腹腔内的器官,包括心肝、肺、脾、胃肠、肾胰脏,膀胱等。 注1:内脏是生猪屠宰行业常用的概念。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引导消费,推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向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方向发展,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和支持屠宰企业为提高肉品安全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手段,达到更高等级的标准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级管理是指依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等级要求》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对规模、生产和技术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等方面,包括基本要求、设计和环境、设施和设备、屠宰加工、检验检疫、质量控制、运输条件、产品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以认定其符合相应等级的行业管理活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高到低分为AAAAA、AAAA、AAA、AA、A五个等级。 第四条分级管理的范围是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审查、确定的全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包括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设置的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五条商务部统一组织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制定分级管理工作程序及相关的管理制度,指导各地开展分级管理工作,建立并维护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系统,并具体负责AAAAA和AA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工作,并负责AAA和A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A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 第六条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由屠宰、畜牧兽医、食品安全、环保、建筑、财务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现场核查。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专家委员会成员由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地区回避、交叉评审的原则从商务部统一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七条分级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文件审核、现场核查、公示、认定和公告。 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取得定点资格一年以上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认定申请。

项目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项目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考勤是我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的要求、加强标后监督管理、维持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参与考勤的单位为工程建设项目部、施工单位项目部、监理单位项目部等。 一、正常工作时间 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 二、管理规定 1.考勤人员:按投标文件承诺的主要组织机构成员。(如有更换必须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并完善相应手续后执行) 2.指纹录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被考勤人员由建设单位派专人负责录入。 3.打卡次数:正常上班打卡两次,间隔时间为8小时以上。 4.打卡有效时间范围:上午7:00-晚上20:00。 5.正常考勤天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每月在工地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2天;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驻工地现场每月不少于21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驻工地现场每月不少于24天。 三、考勤规定 1.参与考勤人员出勤天数按正常考勤天数进行每月考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

项目总工(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总监、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需短期(超过3天)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请假单),征得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同意后,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其他考勤人员应事先征得建设方工程主管同意。2.缺勤:未打卡或者未在打卡有效时间打卡按缺勤处理。(正常请假、办理异常签卡除外)。 3.因公外出:原则上要求须先到本单位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因公外出时间不得超过3天。因公外出应填写《异常签卡申请单》,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施工单位经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批准,监理单位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批准后,交至建设单位审批。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交到建设单位,否则按缺勤处理。 四、处罚制度 1.参建单位考勤人员每月缺勤处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按5000元/人/天进行处罚;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考勤人员按2000元/每人/天处罚;监理单位总监按 2000 元/人/天、监理工程师按 1000元/人/天、监理员按500元/人/天处罚。 2.罚款方式:从当期结算进度款中扣除。 五、考勤管理 1.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考勤均由建设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管理。

屠宰场管理规定

屠宰场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一、屠宰场生猪进厂验收制度 1、生猪到屠宰场后,检疫人员要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清点生猪、检查耳标,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予以卸车。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无耳标生猪进场。 2、卸车后,验收员要逐头观察活猪的健康状况,按照检验结果进行分圈、编号。健康猪赶入待宰圈,可疑猪赶入隔离卷。不同货主、不同批次的生猪不得混群。 3、对查出的可疑猪,经过饮水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以赶入待宰圈,症状仍不见缓解的送往急宰间处理。 4、在检查中发现烈性传染病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停止屠宰、运输、上市,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5、生猪必须经“瘦肉精”等违禁物质检测合格后,方可屠宰。 6、进场生猪在进入待宰圈之前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生猪卸车后,运输车辆应进行消毒后离场。 7、检疫人员应及时准确填写《动物进场检验检疫台账》,检疫证明逐日收齐并按月装订保存。 二、生猪停食静养管理制度 一、待宰猪临宰前必须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在生猪静养期间要停食,宰前3小时要停止喂水。 二、保证生猪在待宰圈内享有充分活动空间,保持自然静养状态。 三、在生猪静养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任何与生猪静养管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待宰圈。

四、生猪静养管理人员定期对静养生猪进行巡视,及时按规定处理疑似病猪、残猪和死因不明生猪等不宜进入屠宰车间屠宰的生猪。 三、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检验人员上班前应配备好各种检验工具、用具,穿戴好工作服进入 工作岗位。工作完毕,对工具、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妥善保管。应以相关法律、规程为准则,认真履行肉品品质检验工作职责。 (一)、宰前检查 1、待宰检验:生猪在待宰期间,检验人员要进行(静、动、饮水)的观察,检验有无病猪漏检,并检查生猪在待宰期间的静养喂水是否按《生猪屠宰操作规程》执行。 2、送宰检验:生猪送宰前(应报检),检验(疫)人员还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健康的,签发《准宰通知单》。车间凭此证明屠宰。 3、急宰猪检验:宰前检验人员还负责急宰生猪的宰后检验工作。在检验过程中发现难以确诊的病猪时,及时向企业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会诊处理。 4、督促工作人员对场地、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持猪圈、车辆清洁。(二)宰后检验 1、宰后检验分为头部检验、体表检验、内脏检验、寄生虫检验、胴体初检和复检等。 2、严格实施肉品品质检验与屠宰同步进行的规定,检验各个部位,摘除腺体和有害物质。仔细检查,督促各道工序,抓好产品质量,做到毛净、血净、粪污净。

定点屠宰场管理制度

常州市定点屠宰场点管理制度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目录 01、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3) 02、屠宰工岗位职责 (4) 03、肉品品质检验员工作职责 (5) 04、屠宰场食品安全工作制度 (6) 05、生猪进场验收制度 (7) 06、生猪肉品销售管理制度 (8) 07、猪肉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9) 08、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10) 09、屠宰场卫生消毒工作制度 (11) 10、屠宰场证章管理制度 (12) 11、定点屠宰场检疫程序图解 (13) 12、生猪屠宰加工工艺流程图 (14)

屠宰场场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负责屠宰场的全面管理工作,是本场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二、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生产和检验,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制定完善本单位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场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并落实责任人,保证全场生产规范运行。 三、负责落实屠宰场发展规划,保证硬件设施建设达到法定标准,并检查督促相关制度规范执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台帐,妥善保存相关资料。 四、服从生猪屠宰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积极完成相关部门交给的工作任务。 五、积极配合驻场兽医及检疫检验人员,加强对生猪进场的管理,认真开展生猪屠宰的检疫检验工作,不合格猪源不得进场。及时协调规范处理检疫检验中出现的问题。 六、加强出场肉品品质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负责,实施对肉品品质的全程检验,确保出场肉品安全放心。 七、实行严格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消毒工作到位和屠宰场的环境卫生。 八、及时主动解决好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场内安全稳定。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编辑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规定了生猪屠宰各工序的操作规程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生猪屠宰加工厂(场)。 中文名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 外文名 The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pig-slaughtering 标准 GB/T 17236-1998 适用范围 生猪屠宰 目录 11引用标准 22相关定义 33宰前要求 44操作要求 55附录A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引用标准 编辑 下列标准包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2694-90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相关定义 编辑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猪屠体pig body 猪屠宰、放血后的躯体。 3.2 猪胴体pig carcass 生猪屠宰、放血后,去毛、头、蹄、尾、内脏的躯体。 3.3 片猪肉half carcass 沿背脊正中线,将猪胴体劈成两分体。 3.4 内脏offals 猪脏腑内的心、肝、肺、脾、胃、肠、肾等。 3.5 挑胸breast splitting 用刀刺入放血口,沿胸部正中挑开胸骨。 3.6 雕圈cutting of around anus 沿肛门外围,将刀刺入雕成圆形。 3.7 描脊cutting the middle line of back fat 沿脊背正中线,用刀切开皮层、皮下脂肪。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宰前要求

编辑 4.1 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健康良好,并有兽医检验合格证书。 4.2 待宰猪临宰前应停食静养12~24h,宰前3h充分喂水。 4.3 应将待宰猪喷淋干净,猪体表面不得有灰尘、污泥、粪便。 4.4 送宰猪应经检验人员签发《宰前合格证》。送宰猪通过屠宰通道时,应按顺序赶送,不得脚踢、棒打。 生猪屠宰操作规范操作要求 编辑 5.1 麻电致晕 5.1.1 麻电操作人员应穿戴合格的绝缘靴、绝缘手套。 5.1.2 麻电设备应配备安装电压表、电流表、调压器;按生猪品种和屠宰季节,适当调整电压和麻电时间。 人工麻电器:电压为70~90V,电流0.5~1.0A,麻电时间1~3s,盐水浓度5%。 自动麻电器:电压不超过90V,电流应不大于1.5A,麻电时间1~2s。 5.1.3 使用人工麻电器应在其两端分别蘸盐水(防止电源短路),操作时在猪头颞颥区(俗称太阳穴)额骨与枕骨附近(猪眼与耳根交界处)进行麻电:将电极的一端揿在颞颥区,另一端揿在肩胛骨附近。 5.1.4 猪被麻电后应心脏跳动,呈氏迷状态,不得使其致死。 5.1.5 麻电后用链钩套住猪左后脚跗骨节,将其提升上轨道(套脚提升)。 5.2 刺杀放血 5.2.1 从麻电致氏至刺杀放血,不得超过30s。刺杀放血刀口长度约5cm。添置血时间不得少于5min。 5.2.2 刺杀时操作人员一手抓住猪前脚,另一手握刀,刀尖向上,刀锋向前,对准

考勤管理制度

考勤管理制度考勤是公司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维持良好的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公司劳动纪律,力求做到既有严肃认真,又有灵活实际、有章可循的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时间: 除生产期期间生产部工种(实行两班倒工作制)外,员工每星期工作时间为六天,即周一至周六上班,每天八个小时,周日休息。 作息时间:冬季:上午10:00~14:00 下午15:30~19:30 夏季:上午09:30~13:30 下午16:00~20:00 如遇作息时间变动,办公室另行通知。 二、管理规定: ㈠、打卡规定 1、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全体员工都必须自觉遵守,按时亲自打卡,严禁有不打卡现象发生。 2、打卡次数:非生产部员工一日四次,即早上上下班各打卡一次,下午上下班各打卡一次;生产部员工在生产期间为一日两次,即上班打卡一次,下班打卡一次。 3、打卡时间:打卡时间为上班到岗时间和下班离岗时间。 4、因公外出不能打卡:公司原则上要求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因公外出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注明外出日期、事由、外勤起止时间。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外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申请,应在事毕到岗当日完成申请、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5、因停电、机器故障未打卡的员工,上班前、下班后要及时到部门考勤员处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主管领导签字证明当日的出勤状况,报财务办公室备案,月底由据此上报考勤。 6、因公出差, 应填写《外勤登记表》,持出差证明, 由主管领导签字证明出勤状况报考勤。 7、公司业务代表出差期间可不打卡,但必须随时与主管领导联系,及时报告其动向。特殊岗位如驾驶员的打卡时间为:没有出车任务,正常情况下按公司规定的打卡时间打卡,若上班打卡时有出车任务,则以任务完成回公司的时间打卡,并向行政部及时说明未按时打卡的原因。 8、正常岗位工作的员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打卡或赶不上打卡的,在本次打卡前告知主管领导,事后填写《未打卡补签申请表》由主管领导亲自签字认可。 9、下班忘打卡者,由主管领导签字证明后一次罚款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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