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农业部下载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农业部下载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农业部下载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

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1.3联系人: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姓名。

1.4 联系方式:填写企业负责办理生产许可的联系人的手机、固定电话(注明区号)、传真等。

1.5申请事项: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分别在选项后面的“□”中打“√”。

1.6申报日期:填写企业报出材料的日期。

2.企业基本情况

各栏仅填写与申请事项相关的内容。

2.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名称填写。

2.2 生产地址:填写企业生产所在地详细地址,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 (市、区)、乡 (镇、街道)、村(社区)、路(街)、号。

2.3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住所(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资本:按照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按照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填

写。

2.4 固定资产:指厂房、设备和设施等资产总值。

2.5所属法人机构信息:如企业为非法人单位,应当填写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2.6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

机构名称按照企业实际情况填写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

人员总数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

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企业的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中取得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数量。

2.7企业简介包括建立时间或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所有权性质、生产产品、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工艺装备、质量管理等内容(1000字以内)。

3.产品基本情况

3.1产品名称:按照《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名称填写;

在同一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的,应当逐一列出所得饲料添加剂的名称;

生产液态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在产品名称前注明“液态”字样。

3.2生产能力:按照每个产品年生产能力填写并注明单位。

3.3原料名称:填写使用的原料、辅料和加工助剂等的名称。

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的,还应当填写采用的微生物菌种的中文学名和拉丁文学名以及主要培养基、包被材料、载体等原材料名称。

4.生产设备明细表

4.1企业应当以生产线为单位,填写与生产工艺流程图一致的原料贮存、预处理、反应、过滤、除杂、净化、浓缩、结晶、干燥、粉碎、过筛、计量、包装、除尘等主要生产设备。

采用生物发酵生产工艺的,还应当填写无菌控制系统、菌种保藏等生产辅助设备设施。

4.2生产产品:填写本生产线生产的产品。

4.3设备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按照设备说明书或设备铭牌填写。

4.4位号:指按照生产工艺确定的不同工段对设备及其具体安装位置确定的编号。该位号应当与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中的位号以及生产设备上所标明的位号一致。

4.5材质:填写生产设备的制造材料名称。

4.6技术性能指标:填写反映生产设备主要特征的技术性能参数。

5.检验仪器明细表

5.1填写能够满足产品主成分指标和执行标准中出厂检验规定的项目所需的检验仪器。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填写微生物检验所需的检验仪器。

5.2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编号:按照仪器说明书或仪器铭牌填写。

5.3技术性能指标:填写检验仪器主要技术性能参数。

6.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

填写与企业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

技术负责人、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销售负责人、采购负责人、检验化验员、关键岗位生产工人等,其中检验化验员至少2名。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填写拟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上述人员信息。

(三)工商营业执照

提供本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

提供本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除外。非法人单位还应当提供所属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企业组织机构图

提供包括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框图。

(七)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合同

提供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机构负责人和检验化验员、关键岗位生产工人等的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企业提供劳动合同草案文本。

(八)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提供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饲料检验化验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省级以上医药、化工、食品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检验类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

尚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提供省级饲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厂区平面布局图

按比例绘制厂区平面布局图,并注明生产、检化验、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其中生产区应当标明生产车间、原料库、成品库的基本尺寸。

(十)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按照企业实际生产线数量逐一提供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管道仪表图)、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和生产装置平立面布置图应当按照国家或行业相关的规范性要求绘制,并标明控制点;

工艺说明应当反映主要生产步骤、目的、原理、实施方式、实施效果等内容。使用同一套生产设备生产不同产品的,还应当提供防止交叉污染措施。

(十一)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按比例绘制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图中标明天平室、理化分析室或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以及功能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微生物检验室以及检验室的基本尺寸和检验仪器的位置。

(十二)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有检验仪器购置发票的提供发票复印件。无法提供购置发票的,提供检验仪器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证明材料。

(十三)产品标准

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提供现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文本复印件。

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有效的企业备案标准文本复印件;尚未取得工商注册的,提供企业标准草案文本。

(十四)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企业应当提供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饲料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复印件,但产品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除外。

(十五)企业管理制度

提供企业制定的主要管理制度的名称、主要内容等。(1500字以内)

(十六)环保证明

提供由企业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环保证明复印件。

(十七)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微生物、酶制剂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提供申请许可前12个月内由国家或省部级微生物菌种保藏机构出具的微生物菌种种属证明,种属证明应当包括菌种鉴定的主要实验原理、方法和结论等信息。

采用生物发酵工艺生产其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且《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对生产该产品使用的微生物菌种有明确规定的,也应当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

采用基因工程菌生产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十八)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

申请生产新饲料添加剂的,提供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复印件;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持有者转让给其他企业生产的,还应当提供转让证明复印件。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供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公告:

1.饲料添加剂含量规格低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的;

2.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3.新饲料添加剂自获证之日起超过3年未投入生产,其他企业申请生产的。

(二十)企业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十一)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的产品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提出变更申请的,提供企业所在地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

序号申报材料项目

设立

(已取得

工商注册)

设立

(未取得

工商注册)

续展

增加或

更换生

产线

增加

产品

品种

迁址变更企

业名称

变更企业

法定代表

变更企业

注册地址

或注册地

址名称

变更企业

生产地址

名称

1 企业承诺书√√√√√√

2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3 工商营业执照√√√√√√√

4 组织机构代码证√√√

5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 企业组织机构图√√√√

7 主要机构负责人和特有工种人员劳动

合同

√√√√

8 职业资格证书或鉴定合格证明√√√√

9 厂区平面布局图√√√√√√

10 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立

面布置图和工艺说明

√√√√√√

11 检验化验室平面布置图√√√√√

12 检验仪器购置发票√√√√√

13 产品标准√√√√√

14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15 企业管理制度√√√√

16 环保证明√√√√√

17 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

18 与生产新饲料添加剂有关的材料√√√√√

19 农业部允许该产品作为饲料添加剂生

产和使用的公告

√√√√√

20 企业生产许可证√√√√√√√√

21 相关证明材料√√√√√√√√√注1: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材料。

注2:表中序号17、18、19、21,仅适用于与申报事项相关的产品。

企业承诺书

一、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一)本企业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要求已经充分理解。

(二)本企业提供的纸质和电子申报材料均真实、完整、一致。申报材料中如有虚假不实信息,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二、遵纪守法承诺

本企业严格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计量、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实验室管理等相关管理规定。如有违纪违法行为,自愿承担一切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企业公章)

年月日

生产许可证编号: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企业名称:(公章)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申请事项:设立□续展□增加或更换生产线□

增加产品品种□迁址□

申报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〇一二年

表1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通讯地址及邮编

法定代表人

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住所(注册地址)

企业类型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

所属法人机构信息

名称

住所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企业类型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组织机构代码

主要机构设置及人员组成机构名称

人数

人员总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简介:

表2 产品基本情况

序号产品名称含量规格生产能力(吨/年)原料名称

表3 生产设备明细表(生产线)

生产产品:

序号设备名称位号型号规格材质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年月)技术性能指标

表4 检验仪器明细表

序号仪器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年月)出厂编号技术性能指标

表5 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登记表

序号姓名职称职务学历所学专业所从事业务工作及

从业年限

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发证机关

注1:“证书”指与企业签订了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最高学历证书以及特有工种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特有工种人员已经参加鉴定且成绩合格,但尚未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填写考试成绩。

注2:企业的检验化验员还应当在“获证书时间、种类及编号”一栏中填写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农业部 发文字号:1996年农业部第2号令 颁布时间:1996-01-12 实施日期:1996-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渔业船舶及其从业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三十条,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的渔船;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将登记在中国管辖水域或在公海上劳动的渔业辅助船; (三)在我国建造、修理并申请检验的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是依照本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四条经农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置的渔船检验机构是实施渔业船舶监督检验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实施本规定的各项检验不妨碍符合本规定宗旨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渔业船舶检验 第六条渔业船舶的怕有人、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改造渔业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引进外国或港、澳、台渔业船舶时,申请初次检验;(三)营运中渔业船舶,申请定期检验。(一)、(二)项的捕捞作业船,申请检验者应具有渔政部门核发的准造(购)批准文件(外国籍及港、澳、台渔船除外)。 第七条渔业船舶的吨位须经渔船检验机构测定,需勘划载重线的,其载重线由渔船检验机构核定。 第八条除第六条规定的检验外,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或代理人必须向渔船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及航区的; (三)检验证书失效的;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编号: 生产许可证编号: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企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企业生产地址: 申证名称: 申报日期: 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制 二○○四年十二月修订

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格式由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统一规定。封面编号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统一编写:饲添XX(XXXX)XXX或饲预XX(XXXX)XXX。XX表示省份序号,(XXXX)表示年份,XXX表示企业固定编号。省份序号和企业固定编号与产品批准文号统一编号格式序列相同(见农业部1999年23号令)。换证申请、重新申报和饲料添加剂增项的企业需填写原有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本申请书由企业填写,一式三份。企业上报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两份,自留存档一份;省级饲料管理部门上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一份,自留存档一份。 三、需用A4纸双面打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四、已开业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新建企业,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填报的产品名称应科学、规范。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包括复合预混料、维生素预混料和微量元素预混料。填报内容应客观真实。 六、企业需上报的其它材料: 1.厂区布局图; 2.生产工艺流程图; 3.(I)型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提供环保证明。 七、如表1–––表6内容多,不够填写,可按统一格式增加,所有材料应装订成册。 八、此表用于首次申请许可证、期满换证申请、重新申请和饲料添加剂增项。

表1 企业情况介绍 填表日期:2005年06月04日 其他”分列。 2.年产量栏:按申报前一年的产品产量填写(新建企业可不填写)。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 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年)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

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力量分别参与本辖区内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农业部渔业局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际间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的衔接、协调工作。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定期上报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二、宣传、教育 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艰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渔区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纠,使拥有“三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内自觉到有关部门登记,接受处理。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 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1.封面 1.1生产许可证编号:已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填写原生产许可证编号,新设立的企业不填写 1.2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并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取得工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 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 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 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 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

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 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江苏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江苏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商业计划书 规划设计/投资方案/产业运营

报告摘要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兽 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加强,并且很有可能出台限制抗生素类药 物在养殖中使用的政策。潜在政策变化加上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正切 实改变着业内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逐 渐转为“绿色、高效、安全、低残留、低毒性”。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时, 投入“安全、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可最大限度 地减少动物体内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市场将逐渐由药物饲料添加剂占主 流转变为多品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与绿色添加剂并存的局面。绿色饲料添 加剂是现代畜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饲料安全,实现绿色养殖,生产绿色的动物源食品。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23673.5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16621.9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0.21%;流动资金7051.6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9.79%。

达产年营业收入53333.00万元,净利润8467.91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4791.48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7.69%,投资利税率56.01%,投资回报率35.77%,全部投资回收期4.30年,提供就业职位861个。

江苏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目录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背景、必要性分析 第三章市场研究分析 第四章产品规划 第五章建设方案设计 第六章运营管理模式 第七章项目风险概况 第八章 SWOT分析 第九章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章投资估算 第十一章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第十二章评价及建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国务院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饮料添加剂的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 ??? ??? 第二章审定与进口管理 ???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 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投入生产前,研制者、生产者(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检测和饲喂试验结果,对该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评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布。 ???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第五条申请人提出饲料、饲料添加剂新产品审定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新产品的样品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 (一)该新产品的名称、主要成分和理化性质; ??? (二)该新产品的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3号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年第3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农业部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秩序,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饲料管理部门承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工作。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省级饲料管理部门设立饲料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的技术评审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生产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权限核实、处理。 第二章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六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农业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生产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申请材料。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级饲料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项目建议书

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项目 建议书 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年产xx吨饲料添加剂项目建议书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3269.37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2852.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7.25%;流动资金416.75万元,占项目总 投资的12.75%。 达产年营业收入3394.00万元,总成本费用2594.72万元,税金及附 加55.89万元,利润总额799.28万元,利税总额965.42万元,税后净利 润599.46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365.96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24.45%,投资利税率29.53%,投资回报率18.34%,全部投资回收期6.95年,提供 就业职位57个。 报告根据项目的经营特点,对项目进行定量的财务分析,测算项目投 产期、达产年营业收入和综合总成本费用,计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结合 融资方案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并开展项目不确定性分析等。 ......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增长率达6.5%。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 批复 【法规类别】船舶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国渔检[体][2008]84号 【发布部门】渔业船舶检验局 【发布日期】2008.08.15 【实施日期】200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给予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检验机构认可和柳州检 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业务调整的批复 (国渔检(体)〔2008〕84号)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等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材料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与管理规定》,同意给予你省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贺州市、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隆林和藤县16个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颁发《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认可证书》,认可证书有效期自发文起四年有效。根据你区内河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的发展变化情况,我局对已认可的柳州检验处等7个检验机构的业务范围进行了重新核定,认可证书有效期不变。请各机构按重新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渔业船舶检验工作(见附件)。 根据农业部《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使用对外名称的通知》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中有关印章使用的规定,同意南宁市、梧州市、百色市、崇左市、河池市和贺州市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南宁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梧州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百色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崇左检验处”、“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河池检验处”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贺州检验处”;同意天峨县、西林县、东兰县、苍梧县、融安县、昭平县、鹿寨县、柳城县、隆林和藤县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分别使用“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天峨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西林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东兰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苍梧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融安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昭平检验站”、“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鹿寨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柳城检验站”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隆林检验站”和“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藤县检验站”对外名称,检验业务印章和检验签证章由你局统一制发,印模报我局备案。上述机构使用对外名称后,原机构性质和隶属关系不变,请将对外名称报当地编委备案。凡未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单位仍应积极争取将渔业船舶检验队伍纳入公务员管理。 附件:主管机关核定检验业务范围 二○○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饲料添加剂申报材料要求

附件1 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报材料要求 一、许可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饲料添加剂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品种见《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分为以下几种: 1.利用有机制备、无机制备、生物发酵、提取等生产工艺直接生产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2.在上述生产工艺中同时得到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饲料添加剂产品混合物; 3.对上述饲料添加剂产品进行精制、脱水、包被等工艺处理而获得的饲料添加剂产品。 (三)本要求适用于以下情形: 1.设立:指企业首次申请生产许可; 2.续展:指企业生产许可有效期满继续生产; 3.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生产线指企业在同一厂区增建已获得许可产品的生产线;更换生产线指企业对已有生产线的关键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重大调整;

4.增加产品品种:指企业申请增加生产许可范围以外的产品; 5.迁址:指企业迁移出原生产地址,搬迁至新的生产地址; 6.变更:指企业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注册地址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二、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一)企业应当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应当使用A4规格纸、小四号宋体打印,按照《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申报材料一览表》顺序编制目录、装订成册并标注页码。表格不足时可加续表。申报材料应当清晰、干净、整洁。 (三)申报材料中企业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合同、职业资格证书、产品标准、环保证明、微生物菌种来源证明、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 (四)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其 中一份报送农业部,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五)申报材料电子文档采用PDF格式,相关证明文件应为原件扫描件,文件名为企业全称。 (六)增加或更换生产线、增加产品品种的,仅提供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一)企业承诺书

昆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昆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商业计划书 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报告摘要 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以微小剂量添加到饲料中的物质的总称。2014-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逐年增长。据全国畜牧总站、中国饲料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饲料添加剂产量约为1199.2万吨,较2018年增长增长5.8%。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 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 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 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 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 增长率达6.5%。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13771.3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11088.4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52%;流动资金2682.95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48%。 达产年营业收入21691.00万元,净利润3841.29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2248.66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7.19%,投资利税率44.22%,投资回报率27.89%,全部投资回收期5.09年,提供就业职位487个。

昆明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目录 第一章项目基本信息 第二章项目建设及必要性 第三章市场调研分析 第四章产品规划分析 第五章项目工程方案分析 第六章运营管理模式 第七章投资风险分析 第八章 SWOT分析 第九章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章项目投资分析 第十一章盈利能力分析 第十二章评价结论

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计划

渔业船舶检验站工作计划 为更好地推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避免渔民生命财产损失,遏制渔业安全事故发生,按照省、地、县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渔业船舶工作实际和特点,特制定2011年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一切从群众利益出发,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立足当前、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着眼未来。 二、工作目标 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长效机制,完善渔业船舶安全监管措施,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注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船主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有效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重点 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和禁渔期及打击工作的开展,把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断引向深入,加大渔业水上安全生产基本技能培训工作力度,确保渔民掌握

生产、航行、紧急避险等基本技能,切实提高渔船船员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 建立健全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监管机制,加大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加强对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条例》、《毕节地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制度,认真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专项行动,决打击电毒炸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违反行为,严厉查处渔船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造船窝点,搞好渔船登记建档。 四、保证渔业执法人员到岗到位 为了保障我县渔业船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我站的工作职责和性质,我站至少保证有6位人员到岗到位。其中:对渔业船舶的日常执法监管需要3人以上;执法文书的制作管理需要1人;上通下达、文字打印、后勤报表统计、票据管理等需要1人;另外,对船主和渔民的培训考试、发证需要1人。 纳雍县渔业船舶检验站 2011年6月7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2-09 为保障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部对原《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共五章 25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二是统一规定了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专家审核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作出是 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申请设立其它饲料生产企业,由省级饲料管理部

门受理并做出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三是对委托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作了规范,规定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委托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各自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受托方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委托方应当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委托生产的产品标签应当同时标明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许可证编号和批准文号。 四是加强了对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监督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按照许可条件组织生产,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应当报告发证机关。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填写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报企业所在地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备案。 二、《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共23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是指我国境内研制的单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三类:境内外均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外已批准但境内未批准在饲料生产中使用的、境内已批准的饲料添加剂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交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申请资料和样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陕西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商业计划书

陕西饲料添加剂生产线建设项目 商业计划书 规划设计/投资分析/实施方案

报告摘要 随着居民对食品安全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关注度日益提高,国家对兽 药使用管理和残留监控力度不断加强,并且很有可能出台限制抗生素类药 物在养殖中使用的政策。潜在政策变化加上社会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正切 实改变着业内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养殖企业对饲料添加剂的需求逐 渐转为“绿色、高效、安全、低残留、低毒性”。在使用抗生素的同时, 投入“安全、无污染、无残留”的绿色饲料添加剂配合使用,可最大限度 地减少动物体内药物残留。饲料添加剂市场将逐渐由药物饲料添加剂占主 流转变为多品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与绿色添加剂并存的局面。绿色饲料添 加剂是现代畜牧业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它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饲料安全,实现绿色养殖,生产绿色的动物源食品。 饲料添加剂作为饲料产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需求主要受饲料加 工行业及其上游养殖业的影响。2015年,全球饲料产量达到9.955亿吨, 同比去年增长1.6%。按照饲料产品均价计算,2015年全球饲料销售金额达 到4,500亿美元,按照饲料品种来看,2015年家禽饲料仍然在所有种类饲 料中占比最大,占总产量的46%,达到4.58亿吨;猪饲料产量为2.535亿吨,同比2014年下降1%;水产饲料产量为3,547万吨,同比2014年下降13%,其中饲料添加剂销售额预计在2021年将达279亿美元左右,年复合 增长率达6.5%。

该饲料添加剂项目计划总投资4288.1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 资3439.5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80.21%;流动资金848.6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79%。 达产年营业收入6146.00万元,净利润1008.14万元,达产年纳 税总额593.07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31.35%,投资利税率37.34%,投资回报率23.51%,全部投资回收期5.75年,提供就业职位98个。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国家渔船检验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规范检验程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老旧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老旧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对渔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选派技术精、责任心强的验船师执行检验任务,切实保证老旧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质量。 二、船舶所有人应增加对老旧渔业船舶安全隐患防治的投入,加强对船舶的维修、保养和管理,保证救生、消防、无线电等安全设备的配备,严禁失修失养,确保安全使用。 三、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根据辖区内渔业船舶检验情况,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以下简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3个月通知船舶所有人申请检验。 对即将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换证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其一般船龄的24个月。 对达到一般船龄的渔业船舶,检验合格后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同时不得超过其老旧渔业船舶限制使用船龄(以下简称限制使用船龄)。 四、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须由船舶所有人在船舶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前3个月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一)船舶所有人申请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制定船舶维修方案。远洋《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和2。 (二)船舶所有人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换证检验时,应提交《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对《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项目书》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检验申请人发出受理检验通知单。审查不合格时,检验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反馈意见告知船舶所有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检验。 根据检验情况,如要求船舶所有人增加船舶检查及维修内容或补充有关资料,应与船舶修理质量以及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规定的船舶稳性、船体结构、航行安全、防污染等要求有关。必要时,应得到检验机构的同意。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