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7351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正式样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

理规定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

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

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

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

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

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

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

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

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

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此处输入对应的公司或组织名字

Enter The Corresponding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Name Here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为了预防高处作业出现安全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特制定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电力公司内所有高处作业。 2职责 2.1安全环保部是本制度的归属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制度进行修改及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2各单位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空作业安全负责。 2.3作业相关人员对作业过程负责。 3定义 3.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 3.4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副科以上领导负责审批。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

副科以上领导负责审批。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审批。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或有下列情况均称为特级高处作业,由公司主管副经理负责审批。 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票》,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作业票》,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5《高处作业票》审批人员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6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7作业人员熟知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5.1.8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71169

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 经MSC.273(85)和MSC.104(73)号决议修正的大会A.741(18)号 决议 (2010年7月1日生效) 目录 前言 A部分实施 1. 总则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指定人员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资源和人员 7.船上操作方案的制定 8.应急准备 9.不符合规定情况、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11.文件 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B部分审核发证 13.发证和定期审核 14.核发临时证书 15.审核 16.证书格式 前言 1 本规则旨在提供船舶安全管理、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的国际标准。 2 大会通过的第A.443(Ⅺ)号决议,敬请各国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 保证船长在海上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方面正当履行其职责。 3 大会通过的第A.680(17)号决议,进一步认识到需要建立适当 的管理组织,使其能够对船上的某些需求做出反应,以达到并保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高标准。 4 认识到航运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的情况各异以及船舶操作条件的大 不相同,本规则依据一般原则和目标制定。 5 本规则用概括性术语写成,因而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显然,无论是 在岸上还是在船上,不同的管理层次对所列条款需要有不同程度的了解和认识。 6 高级领导层的承诺是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就安全和防止污染 而言,各级人员的责任心、能力、态度和主观能动性将决定其最终结果。

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A和B两部分。 1.1.1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系指由国际海事组织大会通过的, 并可由该组织予以修正的“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 1.1.2 “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已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营运责 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的所有责任和义务的任何组织或法人,如管理人或光船承租人。 1.1.3 “主管机关”系指船旗国政府。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安全和环境 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的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签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签发给船舶,表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 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通过观察、衡量或测试获得并能被证实的有 关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存在和实施的量或质的信息、记录或事实声明。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审核过程中做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范文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

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立即减速停船。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项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加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防止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外来劳务工、承包单位人员及其他人员。 一、基本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医疗部门体检符合高处作业健康检查标准才能登高。外包工、临时工亦按本规定进行体检,离退休人员禁止高处作业。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工作交底等工作,掌握登高作业知识和技能。 二、高处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1.培训教育要根据作业的特点和危险性,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高处作业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并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和作业环境的变化,随时补充必要的针对性的教育。 2.临时登高作业人员在工作之前,由本车间的主管领导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进行具体教育,并做好记录。 三、安全技术措施准备 1.为了保证高处作业的安全进行,登高作业中需要的各类安全技术措施,应事先计划,纳入生产准备。 2.实施步骤: ⑴各项目主管负责安全措施;组织落实; ⑵安全组负责督促检查;

⑶高处作业所需搭设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脚手架搭设的规定。 3.车间负责联系协调工作。 四、对作业人员的要求 1.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防用品,作业时要扣紧帽带,佩戴好安全带,安全带在使用时要高挂低用,并挂在牢固的结构件上,防止位移。 2.作业人员在作业时要做到“四个必有”。 ⑴有洞必有盖; ⑵有边必有栏(1050mm); ⑶洞、边无栏无盖必有网;

⑷电梯口必有门联锁。 3.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六不准”、“十不登高”的规定。 ⑴六不准 ○1不准往下乱抛物件; ○2不准背向下扶梯; ○3不准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4不准嬉闹、睡觉; ○5不准身体靠在临时扶手或栏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2009年9月9日国务院令第561号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38号)第一次修订;2013年12月7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根据2017年03月0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五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组织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第六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配备专用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九条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 式版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

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防城港402号码头泊位水工工程 水上施工船舶安全管 理规定及防范措施 单位:中交四航局防城港工程项目部 编制:劳汝林 日期:2012年1月3日

目录 一、水上施工一般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施工船舶、船员的安全要求...................................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施工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水上施工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船舶各主要分项施工安全环保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1、基槽、停泊地开挖......................................................... 错误!未指定书签。 2、水下礁石钻孔爆破施工................................................. 错误!未指定书签。 3、基床抛石......................................................................... 错误!未指定书签。 4、基床夯实......................................................................... 错误!未指定书签。 5、基床整平......................................................................... 错误!未指定书签。 6、圆筒浮游安装.................................................................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水上复杂施工环境的防范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防台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防雾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防碍航物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防范船舶间碰撞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防范人员坠水风险的对策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八、防止施工船舶、供油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九、防范施工船舶上生活垃圾、污水污染水域的措施........ 错误!未指定书签。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严格执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有 关规定。 二、监理期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处作业的安 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满足施工需 要。 三、审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情况,持 证上岗情况。 四、检查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堆放情况、通道清理情 况,妨碍通告要清除。 五、雨天进行高处作业时,督促施工单位必须采取可 靠的防滑措施。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检查施工 单位是否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六、施工过程中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要及时报告并立即处理解决;发现有危急人身安全的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 七、安全防护措施和损伤设施(如脚手架、损伤平台、悬挑平台等)完成后,应按类别或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规定要求逐项加以检查和验收,并做好记录;随着期工程施工向上进展,应采取分层次、定期、不定期做好各项检查、验收以及记录工作。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

海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租赁地方船舶,从事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 第二条海上作业安全管理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局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海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海上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与海上调查、监测、研究等相关的外业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和雇佣的人员。 第五条在进行海上作业前,作业人员应进行船舶救生,消防,急救等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等相应资格证书,作业人员还需进行与本岗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训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海上安全知识,熟悉海上航行的有关安全制度。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救生防护设备、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海上作业期间,应设安全员,负责海上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定时对海上安全作业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第七条海上作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作业船舶的管理规定,在工作时,

要精力集中、听从指挥、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三章海上作业船舶安全管理 第八条海上作业单位要根据任务的要求,选定船况良好、船舶证书、船舶技术证书、船员证书齐全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作业船舶。 第九条海上作业租赁船舶应签订“租船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海上作业。 第十条海上作业船舶应配备防火、救生、卫星定位和高频通讯等设备;航前,应储备必要的食品、淡水以及燃油等物资,以确保船舶在作业区有足够的续航能力。 第四章海上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海上作业应保证两人以上参加,严禁一人单独海上作业或船舶超员作业。出航前,应根据任务要求,确定海上作业人数,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报送“海上作业实施方案”。“海上作业实施方案”应包含工作计划、作业人员名单、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十二条出航前,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船舶、仪器设备、后勤供应、安全措施等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好仪器设备的编号登记、安装固定、检查调试等准备工作。作业中,仪器设备应设专人专管,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应做好安全保证措施。 第十三条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应对海上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审查、登记备案,条件许可或必要时,进行航前登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停出海,隐患排除,并经检查同意后,方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 月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 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727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标准版本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60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正式样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 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 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 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 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 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 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阐明了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的高处作业管理,是对GS01/D7.15《安全运行管理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术语 2.1 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如在0.5米以上进行作业,基准面有尖锐物的地方,应视为高处作业。 2.2 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2.3 作业人: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2.4 作业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2.5 批准人: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是有权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管理人员。公司指定的负责人为单位(部门)主任,被授权人应为副主任(建设项目为项目负责人),授权应采用书面形式。 2.6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2.7 锚固点: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2.8 系索: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2.9 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备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2.10 减速装置: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速差保护器/系索等。 2.11 生命线: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指的是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2.12 下降装置: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2.13 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2.14 定位系索: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2.15 防坠落速差保护器: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2.16 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1.8米以内;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3 职责 3.1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高处作业的监督管理。 3.2 规划计划处、机动设备处、工程管理部等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制定书面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水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特殊培训、无证人员严禁上岗。 2、水上作业船只及设备必须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3、做租用的交通艇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配足够救生器材。并表示成 员定员标准及乘坐规定。 4、施工前,与当地航道部门联系,商定有关航运和施工的安全事项, 发布通航公告。 5、施工使用的各种船只,按航政部门规定设置航运标志,并备有就 生、消防及靠绑设备,并加以保管。 6、作业现场配备安全值班船,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救护措施。 7、定时与当地气象、水文站联系。当六级以上大风时,停止工作,并 检查加固水面上的船只和锚缆等设施。如确有需要继续作业时,采取有效措施。 8、施工现场上游和下游必须按规定距离设置通航警示标志。 9、施工区域航道两侧应设置水上交通作业安全须知牌。 10、水上施工应设立明显的航标,以确定施工范围。 11、临水区域设置防护设施,树立有关安全警示标志。 12、作业人员戴好救生衣,不得穿有统胶鞋、高跟鞋、带钉易滑硬底 鞋。 13、船上流动作业人员及乘坐十人以下非机动小船的人员,穿好救生 衣。

14、每次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所有的救生衣进行检查,确认其安全有 效。 15、禁止单人独自作业。定位船锚后,派人昼夜值班。 16、夜间作业须有足够照明。 17、水上施工设专用救生船,;并派人值班。 18、船上在夜间应有照明设备,没有照明设备的船只,应备有防风灯及 电池灯具。 19、船与船之间搬运物件作业,须将两船靠至最近距离并注意浪涌影 响。 20、施工作业区域应设立垃圾收集箱(池),以收集施工废弃物和生活 垃圾。 21、作业人员不得向施工水域抛弃施工生产废弃物、污油、污水和生活 垃圾。 22、作业船只航行中认真了望。当来玩船只动态不明或声号不统一时, 立即减速停船。必要时开倒船。 23、所打设栈桥、操作平台有防护栏杆及有防滑措施,对其承载力要有 验算依据,并检查各受力部件的受力情况。 24、运料船在作业船附近作业时,防止锚缆挂住叶轮和船舵被打坏。 25、船头、船尾、船板上不得站立和骑坐,非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操 作。 26、船按规定吨位卸载,不偏载。装载的料具符合安全规定。船到位 后,靠稳拴好,搭好跳板后,方可卸料。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是企业经济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管理标准,制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二、安全生产目标 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第一: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是一个整体,当发生矛盾时,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积极为员工创造适宜的、良好的工作环境,以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和职业卫生;预防为主:为有效地消除和控制危害,需要建立本质安全的科学观念,预防是最佳的选择。需要推行科学的管理体系,建立安全标准化,实行风险预防型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计,树立所有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都是可以预防的观念;安全发展:安全生产的保障需要人机环境的安全系统协调,从人机环境的综合治理入手,坚持不懈、持续改进,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建立安全标准化,也建立了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公司生产、经营形成安全发展的格局。 三、公司安全生产目标:工亡事故为零、重伤事故为零。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明确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定义、分级与分类、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工程范围内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管理。 3职责

3.1公司各部门应对自己所管辖区内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 3.2作业相关人员必须对整个高处作业过程负责. 4定义 4.1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2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4.3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4带电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在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 5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5.1高处作业的分级 5.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5.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5.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5.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2高处作业的类别 高处作业分为特殊高处作业、化工工况高处作业和一般高处作业。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 一、停航船舶安全防污染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停航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安全,防止水域污染,根据《停航船舶 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停航船舶及岸基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 2. 定义 本制度所称停航船舶,系指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计划连续停泊30天及以上的公司所属船舶。 3. 实施细则 3.1 停航船舶应根据停泊地的实际环境和船舶自身的安全需要,配备足够数量并具 有熟练操作能力的值守船员,进行有效值守。任何时候,停航船舶配备的值守船员不得低于《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 3.2 停航前,船长应慎重选择系泊地点或锚地,使拟停泊点符合下列要求: 3.2.1不妨碍其它营运船舶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3.2.2不得非法占用主航道和生产锚地; 3.2.3能抵御恶劣天气的影响; 3.2.4船舶一旦发生险情,能够及时得到救援; 3.2.5必要时船舶能够立即驶离该水域; 3.2.6满足通航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3.3 停航前,船舶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3.3.1主机应换用轻油,并确保管系中燃料油彻底用光,以避免管路中油冻住。3.3.2 锅炉停炉前彻底排污(有蒸汽时上排污),排污后打入淡水到正常水位。 3.2.3 轻油日用柜、应急发电机油柜、轻油沉淀柜应保持满油,以确保供油给发电 柴油机。 3.3.4 测量燃润油舱、柜并封存。 3.3.5 关闭高低位海底阀、有关通海阀、主机海水进出阀、主机淡水进出阀、膨胀

水箱出口阀、副机海水进出阀等机舱有关阀门,切断有关机电设备的电源开关。 3.3.6 检查备件、物料库存并封存。 3.3.7 各部门长应督促本部门人员关好房间内所有门窗以及电器电源,现场检查后 上锁并妥善保管钥匙。 3.3.8 做好交接工作,各部门人员应与部门长进行交接,部门长应与停航值守人员 进行交接。 3.4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盗工作,定期巡查备件、物料等库房,查看是否 处于正常情况。 3.5 值守人员应做好防火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应在指定场所吸烟,严禁游 烟、躺着吸烟,严禁乱扔烟蒂,烟蒂一定要熄灭并放到有水的容器里。有油污的棉纱、破布收集存放在金属桶内,且远离高温热源,防止自燃。厨房用火应做到人走火灭。严禁私自使用取暖电器。 3.6 值守人员应保持船舶各层地板、楼梯、栏杆、通道及机电设备的清洁、无油 渍;维护保养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将现场收拾干净。 3.7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严格控制轻油使用,严禁船员私自处理船舶的燃、润 油。每天1700-2100时,值守轮机员应启动应急发电机,操作时严格遵照《应急发电机操作规程》进行。应急发电机运行时,轮机员应每2小时在副机日志上记录油压、水压、油温、水温、排温、燃油柜油位、油底壳油位、冷却水箱水位等参数,有异常情况时及时排除。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轮机部值守人员应做好电瓶充电外、空气瓶补气,压力水柜补气,洗浴水加热等工作;甲板部值守船员应及时开启船长房间冰箱。 3.8 停航期间,值守人员应做好有关设备性能试运行工作,以保证这些设备处的处 于正常技术状态: 3.8.1 停航期间,甲板部值守人员应定期对通讯、导航仪器、系泊设备、货舱及附属 设施、通风筒/孔、救生、消防设备等设备/设施进行检查、测试、清洁等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3.8.2 值守轮机员应定期对电瓶进行维护保养,使之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值守机工应 定期检查24V锚灯灯泡,发现损坏及时更换。 3.8.3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天巡查机舱、舵机房等舱室设备。 3.8.4 轮机部值守人员应每周查看并清通主机机带海水泵、淡水泵的机械密封处漏水 检查孔,每3天对主机进行手动盘车3转以上,每半个月左右启动主机慢车运转15分钟。 3.8.5每周检查锅炉水位,每月手动拉开锅炉安全阀。有关水泵(包括应急消防泵) 应每周检查一次并手动盘车3转以上。 3.8.6每台副机每周启动1次,运转10分左右,可以在不供海水情况下运行,但要 保证有关机油、淡水温度正常。充分利用副机启动供电后,对有关设备进行短时间的运转。 3.8.7分油机每周启动空转到正常转速后停机,锚机、舵机、甲板液压舱盖半个月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