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

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
唐代民事审判制度初探

浅析唐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浅析唐代科举制度的特点 科举制度真正确立在唐代,是在封建庶族地主经济高度发达,士族门阀势力衰落的情况下实行的。庶族地主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使得他们要求政权的再分配和政治地位的提高。因此,选择一种既能加强中央集权又能平衡各阶层利益的选士制度,实为唐代政治所必需的。科举制度的确立,无疑满足了大一统帝国的统治需要。 为了改革九品中正制,隋文帝于开皇七年(587年)命各州“岁贡三人”,应考“秀才”。隋炀帝在大业元年(605年)设进士科取士,成为以后的科举。在整个隋朝的三十八年内,总共举行了四至五次科考,总共取秀才、进士十二人。 唐朝继承并发展了这一制度。唐朝的科举分为常科与制科两类。常科每年举行,制科则是皇帝临时设置的科目。常科的考生有生徒和乡贡,常科名目很多,依据应举人的条件和考试内容分为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生徒是在国子监(国子学、弘文馆、崇文馆)、各地学馆入学考试合格的学生。乡贡则是通过府试、州试的人,又称举人;考头名的称解元。通过朝庭尚书省的省试者称为进士及第,考头名的称状元,其余分甲第和乙第。 唐朝初年,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科举考试,开元二十四年(726年),以郎官地位太轻,改由礼部侍郎主持。唐代科举中最常见的科目是进士和明经。进士一般试帖经、杂文、策论,分别考记诵、辞章和政见时务。明经一般试帖经、经义、策论。所以进士和明经的区别主要在于辞章和经义。当时人重进士和轻明经。进士每年录取名额不过三十人,加上明经也只有百人左右。 除了每年的常科考试外,还有临时不定期由皇帝亲自主持的科举考试,叫制科。唐代制科的科目见于记载的就有百种,如博学宏词科、文经邦国科、达于教化科、可以理人科等。参加制科的人不仅有白身,也包括有出身和官职的人。应试者可以由他人举荐,也可自荐。开元以后,全国参加制科的人“多则两千,少犹不减千人”,所以“所收百才有一”。考试以策论为主,也考经史和诗赋。录取后“文策高者,特赐与美官,其次与出身”。制举以开元时期为最盛,唐文宗太和以后就很少举行了。 武则天主政时,曾首创了由皇帝主持,覆核进士资格的殿试;和取武将的武科举。但是,二者在唐朝时并未有成为定例。 唐代的科举仍然留有一定的举察制影子。例如:士子在应试前,流行把自己的作品呈送社会名流,希望名流能向主考推荐。除了武则天主政的一段时间外,唐代的科举没有糊名的习惯。考官在评卷时,考生的名声往往是考虑因素之一。这样做的原意跟举察一样,是希望可以兼顾人材在试场外的表现。但同时这亦无可避免造成了不公平,出现士子与考官之间的利益瓜葛。到了唐末吏治败坏时,弊病更甚。 整个唐朝的科举取士约一万人。唐代的宰相中,百份之八十是进士出身,可见科举的成效。但科举亦并非唐代政府招纳人材的唯一方法,门荫入仕和杂色入流也是唐代重要的入仕途径。到了唐代后期,出身寒门由科举入仕者渐多,与世族门荫入仕者形成两大官僚派系集团,互相倾轧,史称“牛李党争”。 唐朝的新科进士仅授予的官职远较后代进士低微。例如,唐朝秀才科上上第授正八品上官职,明经科的上上第授从八品下官职而进士、明法两科,甲第授从九品上;乙第只能当最小的官从九品下。著名诗人王维考中状元后当的太乐丞,就是从八品下的小官。因此,唐朝的科举类似于现代的基层公务员招考。 科举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取士的一种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为了适应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选拔官吏的办法,是对魏晋以来的察举制和九品中正制的一种挑战和冲击,它为大量平民百姓进入仕途和提高政治地位提供了一个平台,故倍受青睐。唐代的科举制度处于科举制度的上升过程中。因而它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唐代的科举制具有开放性,其实质性原因在于它所处的特定的社会和时代大背景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 (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 A. 承接 B. 传递 C. 身份继承 D. 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 A. 原始社会公有制 B. 奴隶社会 C .资本主义社会 D. 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 A. 礼 B. 成文法 C. 民法 D. 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 A. 原始社会 B. 奴隶社会 C .资本主义社会 D. 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 A. 共同继承 B. 单一继承 C. 限定继承 D. 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 A. 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 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 .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 A. 私法 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 )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继承法是()。 )来加以规范的。 )原则。 B. 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 、【 185353】(单项选择题) 继承法与宪法是( )的关系。 A. 母法与子法 B. 子法与母法 C .部分与整体 D .整体与部分 【答案】 B 9、 【 185354】(单项选择题) 继承法遵 循( 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 男女平等 C. 养老育幼 D. 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 B 10、 【 185372】(单项选择题) A. 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 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 .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 A 11、【 185375】(单项选择题) A. 宪法 B. 民法通则 C. 婚姻法 D. 民事诉讼法 【答案】 A 12、【 185355】(多项选择题) A. 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 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 .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 .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 A,C,E 13、【 185356】(多项选择题) A. 财产继承 B. 身份继承 C. 祭祀继承 D. 法定继承 E. 遗嘱继承 【答案】 D,E 14、【 185358】(多项选择题) 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继承法是根据( 的原则,规定: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 ) 。 )制定的。 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 )法律关系。 )。 ) 。 方再婚的,有 A. 法定继承 B. 遗嘱继承

唐代武举创立对中国武术发展的影响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第1期 NO.1,2013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 288 唐代武举创立对中国武术发展的影响 罗文富1 丁先琼2 孙志荣1 (1.昆明卫生职业学院 公共基础部体育教研室,云南 昆明 650600; 2.云南师范大学 体育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2) 摘 要:本文通过查阅文献资料法,对唐代武举的创立历史背景,对中国武术发展的影响进行分析。分析认为:唐代武举的创立与当时的诸多历史原因有关,其创立在发展古代武术教育的过程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只用来选拔军事人才,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着武术的发展。 关键词:唐代武举;中国武术;发展;影响 作者简介:罗文富(1986- ),男,彝族,云南省临沧市凤庆人,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民族传统体育学硕士,昆明卫生职业学院体育教研室教师,研究方向:大学体育教学与民族体育; 丁先琼,(1969- ),女,云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田径教学理论与实践与民族传统体育。 中图分类号:G81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2811(2013)01-0288-2 在我国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唐朝是一个非常开明、进步,同时也是创新的时期,对以后的各朝的封建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引导作用。 唐朝在科学、教育、体育文化等方面都有创新,而体育文化主要表现在创新、组织、项目、器材等方面。唐朝贵族对蹴鞠、步打球非常钟爱,对民间的该项活动的传承起着非常积极的引导作用。 武术在运动的真谛上,其实也属于体育范畴。在唐朝得到皇族和民间得到非常的重视,武术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它的产生,起源于我国远古祖先的生产劳动。其传承发展随着人类的进步而进步,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唐代开始实施武举制,对武术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由于当时的武举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武术的发展。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通过对唐代武举制度的文献资料查阅,分析唐代武举制度产生的历史原因,历史背景,并对唐代武举制度对中国武术发展的影响作进一步分析讨论。 (二)研究方法:查阅文献资料法,阅读了有关唐代武举制度的创立和有关中国武术发展的文献资料,分析唐代的武举制度产生的原因以及对中国武术发展的影响研究。 二、结果与分析 (一)唐代武举产生的各种原因 在我国封面建设中,武举有1200年历史,也是历朝历代科举制度的一个科目。武举制度是我国第一个武则天设立的,起于公元702年(武则天长安二年),废于公元1901年清末(光绪二十七年),在我国武术界、体育界的发展史上有着重要的一席。 (1)武举制度是武则天政治革新的一个方面 武则天曾是唐朝第二代皇帝唐太宗的才人,儿子李治与才人有染,后来李治当皇帝也就是后来的唐高宗,李治身体多病,朝政权利逐渐落到武则天的手上。唐朝沿袭隋朝的文科选官制度,但是每年高中的人数非常少,少则几人,多则也就几十人,同时局限的也是只是文官。 唐高宗中期以后,武则天为了加快夺权,积极酝酿武举制度,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创建武举制度,但是“以武选人”的逐渐成为选人的一种私下方式。 武则天统治前期,武则天长安二年,为了稳固她的统治,开创了武举制度,从而扩充他的军队统治基础,壮大他的人才队伍,同时也削弱了李氏皇族的力量。 (2)武则天创立武举是选拔军事将帅 唐太宗末期以来,随着前期开创大唐的武将逐渐去世,朝代内武将极为缺乏。唐高宗、武则天执政以来,唐朝各边疆少数民族越来越不安分,吐蕃、突厥连年对唐朝的边疆进行骚扰。朝廷为了加强对边疆的控制,多次诏令各地官员向朝代举荐军事人才。 唐高宗末期和武则天时期,唐朝经历了几十年的安定,尚武之风逐渐缺失,崇尚文学之分日趋严重,国民大多出现了“忘战”的现象,政府军队的战斗力可想而知,日趋减弱。 唐高宗公元660年(显庆五年)后,为了充足兵源,唐朝政府采取了一些强制手段,即用暂时的、不定期的差发来维持兵源,从而解决了当时边疆兵源枯竭,保护都城的具体方面问题。后来朝廷又开了募兵制的先河。在府兵制的废弛、没落的过程中,募兵制逐渐的形成并,唐朝朝廷为了发展募兵制,在民间选拔各类军队人才,朝廷在各州府辖区内都选拔部分武术人才,长期以后,这样,乡贡武举制度逐渐形成。 (3)武则天创立武举私人因素探索 武则天执政以后,改国号,杀皇族,惹怒了当时的皇族、贵族;无论是从道义上还是从当前几百年的封建社会来看,武则天是第一个女皇帝,前所未有,必然遭到一些复古派的反对。其中以李唐皇族的反对声音最大,越王李贞在博州、琅娜王李冲在豫州分别起兵反叛朝廷,这都对武则天的皇位产生了一定的威胁。 与此同时,武则天为了培植亲信,不惜高官厚禄,金钱美女笼络四方豪杰人才。这为除掉反对势力,拱卫其统 治,从而创建了武举制度。 总而言之,武则天创建武举人制度不仅是当时正值、军事和自身的需要,也对以后朝代在科举制度完善上提供了一种方式,从历史潮流上来,这是历史的必然。 (二)唐代武举对中国武术发展的影响 武举,顾名思义是在武术造诣上的选择,在当时一般以擒拿为主,而不是现在的表演、花式类型的。因此,武举也是武术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武术网络出版时间:2013-04-10 14:16 网络出版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c517795009.html,/kcms/detail/53.1133.D.20130410.1416.194.html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研究 一、被侍者和充侍者 (一)侍老 侍老是指达到一定年龄的老年人。给侍法律制度规定,年满八十的老年人被称为侍老。笃疾者与侍老一样享受给侍待遇。唐令中多有明文为证,"老谓八十以上,疾谓笃疾,并依令合侍"。"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千二人;百岁,五人"。唐令中没有限制享受侍老权利的社会等级要求,说明在唐代侍老的范围十分广泛,除了第一等级外,上至贵族与官吏,下至贱民,对于满足年龄条件的人依律官府都可拨侍下养其老。 1.官吏侍老 古代官吏达到高龄之时同样要面临养老问题,但官吏和庶民与贱民不同,其受官员致仕制度保障。官员致化制度即官员退休制度,是官员达到一定年龄之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向皇帝提出辞呈告老还乡的制度,是职官退休和养老制度的重要内容。致仕官吏的养老也是养老中的一个群体,是对给侍法律制度的补充。早在先秦时期就有关于官员致仕年龄的记载,"大夫七十而致事","七十致政",意思是官员到了七十岁要将职位还给国家,回家养老。到两汉时期致仕制度初步形成,"养老与致仕密切相关,官员致仕时举行养老礼,官员致仕后在乡参与乡饮酒礼,而礼最重要的参与者即为致仕之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官员致仕年齡和致仕经济待遇"半禄"都曾以诏令的形式确定下来。到唐代官员到屯十岁就会申请致仕,"年七十以应致仕,若齿为未衰,亦听厘务。凡请致化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下由尚书省录奏"。@官员致仕的年齡限制有一定的放宽,对于

年龄未满毛十但健康状态不好的官员,也允许其提前致仕。而年龄已满七十,身体很好的官员也能够延退休,绝续处理政事。唐代给致仕官员提供了很好的物质支持,以使其安享晚年。"诸事官年七十,五品以上致仕者各给半禄"。五品以下的致仕官员则只能享受四年的半禄待遇。后来唐玄宗在敕文中取消了四年的限制,使五品以下致仕官员的半禄待遇可终其余年",提高了低品级致仕官员的物质生活水平。 ...................... (二)侍丁 唐代给侍法律制度完备的最主要标志为亲待外侍之分。亲侍是与侍老有亲属关系的人。外侍与侍老无亲属关系,具有一定的选择性。 1.亲侍 (1)亲属关系。亲侍指侍丁与侍老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期亲。侍了侍养祖父母、父母,是作为子孙应尽的职责。对于家族当中期亲的养老,其所犯罪行的具体情节可申请不同的处理办法。"死罪上请,唯听敕裁,流罪侍亲,准律合住"。犯非"十恶"的死罪者,家中有老疾无侍,且无期亲可充侍时,可以"具状上请",听后皇帝发落。犯有不属于"会赦犹流"的流罪之人,可以申请"权留养亲",以此来保证侍老得到给侍的法律权利。犯有徒刑的但仍要侍奉亲长的,在刑罚执行上也有一定的变通。 ......................... 二、侍老的权利与侍下的权义

唐朝科举制的考试内容有哪些

唐朝科举制的考试内容有哪些 科举制,又称科举、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在唐朝,通过科举制度来选拔人才,那么它的考试内容都有什么呢?接下来就和一起来看看唐朝科举制的考试内容有哪些吧! 唐朝科举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唐代考试科目分常科和制科,每年分期举行的叫常科,由皇帝临时下诏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有:秀才科,明经科,进士科,俊士科,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一史科,三史科,道举科,童子科等50多种。秀才一科,在唐初的要求极高,很少有人能通过,后来渐渐废掉了。俊士科不常举行。考试的方式有:口试,贴经(填空),墨

义(相当于口试的笔试化),策问(论文),杂文(诗赋)。 明经科的内容:9部经书,《礼记》、《左传》为大经;《诗经》、《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不仅仅是6经,另外,《孝经》、《论语》为必考。明经科的考试方式一般只是口试,贴经(填空),墨义。一般只要对经文以及注释,记忆背诵熟练,就可中试。 再看进士科。进士科原来只考策问,后来加上贴经(填空),杂文(诗赋)。贴经只贴大经,即《礼记》、《左传》。再加上贴《老子》,10个问题中能答上4个即可合格。杂文要求诗赋各一。策问要写五篇。策问主要是对时下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军事、政务、漕运、盐政等等方面提出问题并作回答。进士科一般取中很难,录取率只有1%-2%,因此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之称。唐前期每科进士只取十几人,后期也只取三十几人。孟郊当时考中后,欣喜若狂,作《登科后》:“春风得意马蹄疾,一夜看遍长安花”,可见其难。 明法科,国家选取司法人才,范围为律七条,令三条。 唐朝的科举竞争唐代的录取比例相对偏低,据《通典;选举三》,唐代“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唐初大郡一般在3万户以上,以每户平均5口人来说,至少有15万人,换算下来,录取比例为总人口的1/50000。 到唐高宗时,录取比例开始上升,特别是在武则天当政后,录取名额大幅增多,科举已成为读书人入仕的最主要路径。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摘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

为唐代武举中的“长垛”正名

长垛,唐代武举考试的一个项目。考试的制度是什么呢?《通典》:“其課試之制,畫帛為五規,置之於垛,去之百有五步,內規廣六尺,橛廣六尺;餘四規,每規內兩邊各廣三尺。懸高以三十尺為限。列坐引射,名曰「長垛」。弓用一石力,箭重六錢。又穿土為埒,其長與垛均,綴皮為兩鹿,歷置其上,馳馬射之,名曰「馬射」。鹿子長五寸,高三寸。弓用七斗以上力。” 我以前说长垛是远距离精确射击。精确到什么程度?十米高的巨靶?有人这么质疑。当时我无言以对,无地自容,无可奈何。一般这么解释:里面的圆直径六尺,立靶子的的桩子也是宽六尺;其他的四个圆,每个圆里面往两边再多两尺,以此类推,整个圆靶直径可达30尺,算下来直径9米左右。起码三层楼高。最顶尖的国家武举考试就这么挫! 这种解释有问题:长垛,就是在墙上立靶子。靶子直径三十尺,悬高不得超过三十尺。那么墙有多高?这还不如说靶子直径不得超过三十尺尺。我想如果是这样,即便是明代那些以照壁大小的靶子彰显勇武的文人也会自叹不如。 首先是“画帛为五规,置之于垛”。很多人理解为“在布帛上画五个圆,把它放在垛上”,如同现在的靶子有十个环,不过古代是五个罢了。注意下面说道:“缀皮为两鹿,历置其上”就是说“缝合皮毛做成两个鹿子,逐个放在上面”。“缀皮为两鹿”、“画帛为五规”,对仗很工整!由此可以看出对第一句的理解是有问题的。“画帛为五规”,是说“以在布帛上画画的方式做成五个圆形的靶子”。“规”,在这里应该是这种靶字的名字。用布帛做五个圆形的靶子,放在垛上。离他们105步。里面的靶子宽六尺,立靶的桩子也宽六尺。(直径六尺的靶纸钉在宽六尺的桩子上,很合理)其他的四个靶子,每个靶子放到两边,间距三尺。挂的高度以三十尺为限。这就是说靶子大小很正常,直径为六尺的圆形靶子。“内”字不好解释,个人觉得按“放置”理解最为合适。 清代有段时期八十步步射“竖大侯,高七尺,宽五尺”。相互比较印证一下,直径六尺的靶子还是很靠谱的。

语文试卷及答案答题卷

高二上学期周练语文2018.4.1 第Ⅰ卷阅读题 一、现代文阅读(35分) (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 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唐朝的政府官员,通常都有退休(致仕)的保障。.官员致仕,根据等级不同,规定有所不同。 皇帝身边的五品官,地方上的四品官,到了退休的年龄,所谓“悬车①”之年,要自己打报告给皇帝,获得皇帝批准才能办理致仕手续。.比如唐高宗时的张行成,是尚书右仆射,加授太子少傅。因为天旱,他认为自己有责任,于是上表请求致仕,唐高宗亲手书写诏书,不允许,反而赏赐宫女、黄金、器物等等。但是,六品以下官员的致仕,到年龄便退,没有回旋的余地。吏部每年都会向皇帝报告,今年有多少官员致仕,报告后面附有一个长长的名单,通常照章办事即可。以制度应对多数,这是基本方略。 有的大臣致仕,会获得皇帝的支持。唐太宗时期,尚书右仆射“战神”李靖以足疾为由上表请求退休,唐太宗表示支持,把李靖树成知进退的楷模,赏赐绢帛千段、御马两匹,所有待遇不变,还特意派人到李靖府上表达皇帝的关怀。可见,致仕制度在唐朝,对于中下级官员,多按照制度执行,而对于高官并不采取一刀切。对退休官员的优待突破了制度的限制,由皇帝给予特别恩赏。另一种优待的办法是退休前提职,以更高级别的官职致仕,这样相应的待遇也得到了提高。 致仕有时也是朝廷处理大臣的一个手段。开元十五年,御史大夫崔隐甫、中丞宇文融与尚书左丞相张说矛盾不休,各自组织朋党展开斗争。结果崔隐甫免官,宇文融贬官,而张说致仕。甚至有的官员虽然已经致仕,但是还可能受到追究。 由于朝廷需要,致仕官员更有起复的现象。苗晋卿在天宝末年以刑部尚书身份致仕。 至德二年,肃宗拜他为宰相,统领国务。安史之乱平定后,苗晋卿以太子太傅身份再次致仕。第二年,皇帝又重新任命他为侍中。代宗时,他最终以太保身份致仕。苗晋卿一生竟然三次致仕,是个特例。 唐朝官员的物质待遇主要是俸禄。俸是俸钱,禄是禄米。根据中央、地方和官品发

科举制度的弊端【略论唐代科举制度的弊端】

科举制度的弊端【略论唐代科举制度的弊端】 改革与开放 2012年3月刊 略论唐代科举制度的弊端 庞峰伟 (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成都610064) 摘要:科举制度始创于隋朝,延续至凊,历经1300年之久。唐代科举制度为唐前期的政治稳定和文化繁荣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其存在的弊端也对后世产生了诸多影响。本文重点考察其所带来的弊端,这对反思和完善我国当前人才选拔机制具有积极意义。 分。另一方面,唐代实行科举制度,调动了文人学士的积极性,对于唐代文化的发展,尤其对唐代文学事业的繁荣起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宋人严羽就在《沧浪诗话》写道:“试问唐朝何胜我朝?唐以诗取士,故多专门之学,我朝之诗所以不能及也。”[4]可见科举制对唐代文学,尤其是唐诗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科举制在提高封建官僚队伍素质,营造重视教育的社会氛围等方面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最终宣告废除。 一、科举制度的出现及发展 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朝。隋朝建立后,为适应当时政治形势的要求,巩固王朝统治基础,隋文帝实行了科举制度,开始用考试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选拔官吏。隋文帝开皇十八年,“诏京官五品以上及总管、刺史,并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1]这标志着隋王朝设科举的开始。应时而生的科举制度,削弱了荐举的功能,基本上纠正了魏晋以来由豪门世族所垄断的用人状况,为底层知识分子入仕开辟了一条新的途径。

唐初并没有马上沿袭隋朝的科举制,而是为了笼络豪强势力,一度实行九品中正制。《剑桥中国隋唐史》谈到“如果认为科举考试 在唐朝初年有很大的影响,那就错了。”“那时中式的士子与唐朝 全部官吏的数目相比为数极少。”[2]九品中正制实行不久,唐高祖 发现,这种选官制度分散了皇族的权力,并不利于朝廷对豪门世族 的控制。因此唐高祖很快就废止了这一制度,改而采用科举选官制。由此,科举制度逐渐确立起来。 贡举和制举是唐代科举主要的考试科目。每年分期举行的为贡举,也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为制举,也称制科。贡举和 制举选拨人才的目的不同,其考试方式也有较大差异,其中贡举以 其长期性、固定性的优点成为了科举中最重要的部分。 贡举常设科目有明经、明法、明书、明算、秀才、进士、俊士等科,在众多科目中,进士和明经两科最受重视。当时考试录取的名 额很少,进士科最严格,“其进士大抵千人得第者百一二;明经倍之,得第者十一二”(《通典》卷十五《选举三》)。[3]武则天时 开设了武举、殿试,但殿试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固定制度。 三、唐代科举制度的弊端 虽然唐代科举制度带来了诸多好处,但由于制度本身不健全,以及受到政局动荡及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科举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 现了很多弊端。 (下转第180页) 二、唐代科举制度的积极影响 科举制度的产生是对魏晋南北朝所实行的九品中正制的否定,是封建时代选士制度演变的必然趋势,也是封建统治者为适应当时客 观形势而采取的一种选拔官吏的新办法。 -178-

继承法习题1

★继承法(第二版)(ZK063B) 第一章继承制度和继承法 1、【185345】(单项选择题)在现代法学上,继承专指()。 A.承接 B.传递 C.身份继承 D.财产继承 【答案】D 2、【185347】(单项选择题)在()时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继承。 A.原始社会公有制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A 3、【185348】(单项选择题)在中国,奴隶社会时期的继承制度是以统治阶级的()来加以规范的。 A.礼 B.成文法 C.民法 D.继承法 【答案】A 4、【185349】(单项选择题)()继承法的特点是废除了身份继承,实行财产继承。 A.原始社会 B.奴隶社会 C.资本主义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 【答案】C 5、【185350】(单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我国继承法施行的是()原则。 A.共同继承 B.单一继承 C.限定继承 D.概括继承 【答案】C 6、【185351】(单项选择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 A.实质意义上的继承法 B.形式意义上的继承法 C.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D.非纯粹意义上的继承法 【答案】B 7、【185352】(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 A.私法 B.公法 C.任意性规范

【答案】A 8、【185353】(单项选择题)继承法与宪法是()的关系。 A.母法与子法 B.子法与母法 C.部分与整体 D.整体与部分 【答案】B 9、【185354】(单项选择题)继承法遵循()的原则,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A.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 B.男女平等 C.养老育幼 D.互凉互让团结和睦 【答案】B 10、【185372】(单项选择题)继承的首要特征是()。 A.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B.被继承人留有遗产 C.被继承人有合法的继承人 D.继承遗产必须清偿死者的债务 【答案】A 11、【185375】(单项选择题)继承法是根据()制定的。 A.宪法 B.民法通则 C.婚姻法 D.民事诉讼法 【答案】A 12、【185355】(多项选择题)立嗣与现代收养制度的不同点在于()。 A.男子无后可立嗣子 B.女子无后可立嗣子 C.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 D.立嗣者须在生前立嗣 E.立嗣者可在其死后由亲属为其立嗣 【答案】A,C,E 13、【185356】(多项选择题)根据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继承可分为()。 A.财产继承 B.身份继承 C.祭祀继承 D.法定继承 E.遗嘱继承 【答案】D,E 14、【185358】(多项选择题)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有()法律关系。 A.法定继承 B.遗嘱继承

唐代制举“四科”考论

唐代制举“四科”考论 关于唐代科举考试中“四科”的问题,由于史籍记载较为混乱,往往引起学界对其误解,以至《玉海》《新唐书》等史籍将“四科”误作四次登科,学术界很少有人注意这一问题。本文拟围绕“四科”的起源和含义,进行梳理和探讨,并对汉唐选才标准的“四科”的概念进行考察。 “四科”之名由来已久,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始令郡国举孝廉,按照本郡人口的不同,每郡各举一至三人,荐举的标准就是“四科”。汉代察举制的“四科”:“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按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材任三辅令。”(《宋书?百官志下》)《后汉书?黄琼列传》云:“琼以前左雄所上孝廉之选,专用儒学文吏,于取士之义,犹有所遗,乃奏增孝悌及能从政者为四科,事竟施行。”汉代“四科”也用来形容人的才华出众,如班固赞美太守谢夷吾“才兼四科,行包九德,仁足济时,知周万物”(《后汉书?谢夷吾列传》)。魏晋以来,“四科”作为选士的重要准绳,曹魏明帝时,散骑黄门侍郎杜恕在讨论考课之制时云:“其欲使州郡考士,必由四科,皆有事效,然后察举,试辟公府,为亲民长吏,转以功次补郡守

者,或就增秩赐爵,此最考课之急务也。”(《三国志》卷十六《魏书?杜畿传附杜恕》)西晋秀才策试也把“四科”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但西晋末孝秀选拔已经脱离了“四科”标准。如《晋书?五行志中》云:“自丧乱以后,风教陵夷,秀孝策试,乏四科之实。”大业五年(609年)六月,隋炀帝行至张掖,“诏诸郡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骁壮,超绝等伦;在官勤奋,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四科举人”(《隋书?炀帝本纪上》)。炀帝所说“四科”在名目上与汉代“四科”选才标准有所差别,已经有分科的性质。如下表:炀帝“四科”与汉代“四科”相比,虽然很大程度上承袭了汉代“四科”的要义和基本特点,但以汉代“四科”的选才标准,对四类人才进行“分科”选拔,并对“四科”作了很大发挥。前两科更加突出经学、才艺和武艺,与汉代“德行”“经学”标准相差较大,后两科还基本上保存了“明法”与“吏能”的特点,从而使制举分科与察举选士的“四科”标准分离,具备了唐代制举分科考试的雏形。 与汉代察举的“四科”相比,隋代的“四科”取士是分科选拔四种各自独立的不同类型的人才,而汉魏察举制则用“四科”的标准衡量一个人是否同时兼备。察举制以“四科”取人,显然存在一个求全责备的问题,不利于专门、奇才的发展。如《宋书?潘综传》云:太守王韶之临郡,发教曰:“前被符,孝廉之选,必审其人,虽四科难该,文质寡备,必能

略论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进步性和优越性

略论我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进步性和优越性 发表时间:2018-10-12T10:28:26.133Z 来源:《中小学教育》2018年第334期作者:廖明莲 [导读] 人教版九年级语文《范进中举》、《孔乙己》两篇课文有力地抨击了封建科举制度毒害读书人的罪恶。 甘肃省永登县第七中学730300 摘要:我国封建社会的科举制度的弊端为大众所诟病,但科举制度使许多有才学者通过考试而参政,保证了政府官员的素质,稳固了封建政权,加强了中央集权,有着不可否认的历史进步性和优越性。 关键词:科举制度进步性优越性 人教版九年级语文《范进中举》、《孔乙己》两篇课文有力地抨击了封建科举制度毒害读书人的罪恶。由于分科取士入选者比例过小,致使许多人老死科场,害人不浅!但是这些弊端无法掩盖这种制度的历史进步性和优越性。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实行的一种根据“择优录取”原则选拔人才担任政府官员的考试制度。自隋朝创立科举取士至清朝光绪二十七年废除为止,这一制度在中国封建社会延续推行了一千三百多年,对中国社会乃至现代西方各国的社会制度均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科举考试实际上是由下而上的层层考试,有四级考试,分别是院试、乡试、会试、殿试。院试及格者称秀才,考试由县、府、省主持。乡试及格者称举人,参加者须是秀才,主考由朝廷委派,每三年举行一次。会试及格者称为贡生由礼部主持考试,时间为乡试的第二年二月(清乾隆以后改在三月),所以又叫“春闱”或“礼闱”。殿试考中者为进士,明清殿试后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通称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通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由皇帝在皇宫大殿亲自主持。 综观科举制度一千三百年的历史,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其历史的进步性和优越性。 一、实施统一的考核标准,贯彻“择优录取”原则。 隋朝以前,政府选拔官员的主要途径是实行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这些制度有一个共同点:即都是通过中央或地方的高级官吏向朝廷推荐他们认为是优秀的人才担任官职。在推荐过程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客观标准,全凭推荐者的主观意志。 科举制恰好纠正了这种弊端。它用考试的方式选拔政府官员,使选拔有了统一的客观标准,使有才学者得以通过考试而参政,保证了政府官员的素质。 二、参加考核者不分门第、地位,贯彻了“机会人人均等”的原则。 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被推举者均是被高级官吏认为是有声望、有才学的优秀人士。魏晋南北朝期的九品中正制,被推荐者则完全受门第、出身所制约。 以上两种选拔官员的制度,所选的范围是相当有限的:前者凭郡国长官意志决定人选,后者则完全被门阀士族大家所垄断。对于广大中小庶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来说,根本无参政的机会。科举制在这方面进行的重大变革,则大大地扩大了被选拔者的范围。 例如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有两种主要来源:一是各地学馆的学生,称“生徒”;二是不在学馆的考生,称“乡贡”,他们均是参加常科考试。 此外,还有些知名人士应皇帝之诏参加“制科”考试。从这些被选拔对象中可看出,科举制的选官范围几乎包括了当时社会上所有的知识分子,使封建政权不断得到新生力量的补充而达到统治稳固。 三、中央政府直接控制了选拔政府官员的权力。 两汉时期的察举征辟制,选拔官员的权力均决定于地方政府长官和高级官吏个人,基本上由地方政府控制了官吏推举权。 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虽说由中央政府设在地方上的中正官负责选拔官员,权力不属地方政府。但是,凡任中正官者,均是当地的世家大族。 故此,实际上中央政府未能真正地控制官吏推举权,官吏推举权已成为世家大族发展自己权势的工具,严重地影响了中央集权政治。科举制将官吏的推举选拔权控制于中央政府,这就非常有效地防范了分裂割据势力的产生,加强了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控制,从而也加强了全国政权的统一和集中。 四、将读书、考试、参政三者有机地结合,形成完整体系。 魏晋时期的九品中正制,完全凭门第、出身将人分为各种品级供朝廷授官,导致“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腐败现象,严重地影响政府的统治机能。同时,造成中小庶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的强烈不满,加深了社会危机。 科举制将读书、考试、参政三者有机地结合,这就促使社会上形成重视文化知识、重视才学的风气。凡是想要参政的人,就必须要通过进士科的时务策和诗赋考试,这就促使士人去读书、钻研学问,有效地笼络了大批封建知识分子,使他们心甘情愿地为封建王朝服务。 科举制的以上特点,清楚地显示出它比察举征辟制和九品中正制进步。虽说在它的发展历史中,内容上有些变化,实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弊端,但并不能因此否定这一制度的进步性和优越性,它是中国古代文化的骄傲。尤其是它的一些原则特点,对西方文官制度的形成有着不可否认的重大影响。 正如中国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所说:“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还是从我们中国学过去的。”

继承法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继承法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关于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概念有以下含义和特征: (2)它是财产继承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3)它是一种绝对财产法律关系。 (1)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的人。

(2)继承法律的客体,指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义务共同 指向的对象即遗产。 (3)继承法律关系的内容。指继承人所享有的权利和继承人以外 的人所负担的义务。 3.继承人 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是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有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自然人。继承人非为法定继承人和遗嘱 继承人。主要是继承人与非继承人、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受赠人 之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4.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具有排它性。它是一种既得权和财产权。继承权的丧失指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继承权的放弃指继承人 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继承权的保护指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予的救济。 5.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包括财产,但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如人身权、承包经营权等。

唐代武举综述

唐代武举研究综述 近来有关唐史的研究有待加强,与武举相关的研究成果不是太多。从已有的的成果看,有关武举的概述、选拔、影响、以及与相关对象方面的研究较多,但多是从制度层面进行探讨。随着近来,一些墓志等材料的发现,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研究成果。 一、武举概述 武举概述是指有关武举本身的一些研究,及“武举”二字的的研究。 1、就武举起源看,王树宏,刘建平《中国历代武举制度述略》(沈阳体育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24卷第2期)认为“武举起源于古代武选”;刘建,唐勇干在《论“武选”的起源与功能——中国古代“武选”“武举”丛论之一》(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第1999年9月13卷第3期)中认为“就中国古代而言,“武选”是“武举”赖以产生的基因和温床;“武举”只是“武选”海洋中的一支涓涓细流”。 2、有关武举的创设时间,学界早已达成共识为“长安二年(公元702年)武则天首创武举”。盛奇秀《唐代武举小考》(山东大学学报,1992年第2期),记有武则天的一道赦令:“长安二年正月十七日赦:天下诸州易教武艺,每年准明经、进士贡举例送。”周兴涛,王荣在《唐代武举考论》(山西大学学报,2009年5月,第36卷第3期)引用《唐会要》、《资治通鉴》、《通典》、《玉海》等同意以上观点。 3、有关武举内容《新唐书·选举志上》记载:其制,有长垛、马射、步骑、平 射、筒射,又有马枪、翘关、负重、身材之选。共九条,仅做介绍,并没有作相应的史实记载。盛奇秀引用也多据此。曹青军,曹思雨的《唐朝武举制度及其影响》出了对上述九条阐述外,并总结认为:唐代武举主要有三方面测试:一是身体条件和素养;二是以骑射和基本武器运用为主的武艺三是对一些特殊武器的掌握程度; 4、武举的兴废特点,《古代武令的实施与存废待点》许友根认为,根本原因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武举自身发展之间的矛盾所致。从客观现实看,潘孝伟《唐代武举》分析德宗一朝武举停废十年认为“究其缘故,盖因当时藩镇嚣张,皇权低落,德宗心中弥澡着尸股不安全感,产生了严重的防范心理,尤其是对武臣。” 二、武举产生的原因 1、以武则天为主导:在《唐朝“武科制”的社会学分析》中李英,杨爱华,陈 恳认为:“创立“武科制”是武则天革新朝政,选拔将帅建立新的军事体育制度的需要,是武则天政权“不惜爵位,以笼四方豪杰自为助”,“务取实才真贤”培植扩大其亲信势力的必然结果。” 2、从特定历史条件看:潘孝伟的《唐代武举》(安庆师范学院学报,19902年第 1期)认为,武举在武则天时期产生,有其必然行性。在文中认为“政治和经济的迫切需要、唐初及以前武艺选拔的经验和文科举试的借鉴”昰其产生的的历史条件。 三、武举产生的影响 有关影响的研究成果颇多,涉及众多方面。曹青军,曹思雨的《唐朝武举制度及其影响》认为:武举对军队建设有很大贡献,该考试制度对世界也有深远影响。陈小龙,张宝强,鲁江《唐代武举的创立及影响》则从世风、武艺、军事、科举等方面分析其影响。李胜恒,万斌杰,董植寿《论武举制度对我国武术发展的影响》从武术方面分析了,武举对武术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武举本身的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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