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2 三、一些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

瑞典关于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1年。现行的制度是根

据1962年社会保险法和1991年的疾病支付法令的规定,受伤者可以享受暂时伤残补贴,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以后,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病假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通常补偿因工伤

而招致的全部损失。其保险是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的。所有的雇员

和自我雇佣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以及受

雇于国外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的,都被包括

在内。政府不负担费用,只提供疾病保险补贴,雇主缴纳工薪总额

的1.8%,雇员无须缴纳费用,但是自我雇佣者要按照收入的1.4%缴纳。

在荷兰,工伤而致残的人与先天残疾的人享受的待遇是同等的。年龄在18岁到65岁的荷兰居民都可以根据《全民残疾津贴法》享受附加年金。津贴因为伤残的程度而不同,并与伤残以前的收入挂钩。从1976年实施了《全民残疾保险法》以来,《残疾保险法》的津贴

变为辅助性的,并规定了最高的限额,只提供因《全民残疾保险法》津贴与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本人全残或者经常需要他人护理,

可领取相当于伤残前收入的年金。1987年以后,致残前曾长期劳动者,其余生将作为失业者对待。

法国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在1898年,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

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

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对工伤而致伤残可以

领取伤残补贴。伤残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

不同。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

复工作或退休为止。超过60岁,工伤补贴就转为养老金,或按本提

出的其他办法处理。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为工伤伤残提供的待遇较为丰厚,对短期残疾人员按日提供补助,在工业中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补助费,在农业中则给予固定的补助。对长期残疾人,根据致残程度,

在工业中根据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补助。在农业中按产量计算补贴。

职业病患者给予日补贴。所有工伤人员均可以享受治疗和恢复期内

的有关优惠。其资金来源在工业中由雇主提供,在农业中从收入中

提取。有关事宜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总局负责管理。

美国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8年,覆盖联邦雇员,后在1911年有10个州相继进行了相关立法。在美国,现行的法律大约有4/5是在1920年以前制定的。联邦的工伤补偿计划仅适用于受雇于联邦的工

作人员。对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各州之间在具体的规定上有差异。其

保险可以通过公营或者私营保险公司来进行。下面就其共同的部分

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不

论谁对此有过失。而且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受害人只能依据工伤

保险法的规定得到补偿,而不能再以雇主对此有过错为由,对雇主

提起诉讼。近年来有一些获得双重补偿的例外,但就总体情况来说,还是认为工伤保险是排他性的补偿形式,这一点上与德国的制度相同。工伤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全残者都可以得到受伤

前工资的2/3。但每周领取的金额不能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一般这一笔钱是从致残的第4到第8天开始领取,可以持续到工人恢复或者被宣告为完全残废时为止。永久全残补贴,是对临时补贴的

继续,一直支付至伤残者的终身。提供恢复专门服务。工伤死亡的

可以得到死亡补贴,包括其安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伤保险的基金全

部来自雇主的交付。在管理上各州的差异很大,有31个州要求雇主

必须向私人保险机构购买保险。如在雇主、雇员和保险机构之间发

生的纠纷由政府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理并可诉至法院。

日本的工伤保险很有特色。日本的工伤保险立法首次出现在

1911年。后来在1947年、1980年和1986年等多次作了修改,其内

容有了很大的变化。日本的工伤保险并不包括所有的雇员,一些人

员是不包括在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内的:雇员人数不到5人的农业、

林业和渔业企业的雇员,但可以进行自愿的保险。海关和公共雇员

实行特别的制度。在日本除了综合社会保险制度之外,单就工伤保

险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并由政府机构进行管理。而且救济

方法不是惟一的,受害人即可以请求工伤补偿之外还可以对雇主提

起诉讼,请求补偿损失的差额部分。所有的工伤医疗费都可以得到

补偿。因工致伤者可以在工伤事故医院或者专门指定的医院免费就医,受伤者也可以自由选择其他的医院就医,然后要求补偿医疗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得到伤残前工资收入的80%的补贴。对此规定有日工资的上限和下限。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有永久伤残补贴,是针对那些发生事故一年半以后还没有痊愈正在进行恢复治疗

的人。补贴的数额根据伤残的程度而不同,并且随着全国的工资水

平作调整。永久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也相应的有津贴。对于因

工伤亡的提供丧葬费和遗属津贴。工伤的资金除了雇主缴纳绝大部

分以外,国库也负担一部分管理费用。在日本还有私营保险机构提

供的工伤保险项目。私营保险机构提供的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雇主

责任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自动的责任保险,可以使雇主免除受害

人依据侵权法提出的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二是补充赔偿保

险,覆盖了投保的雇员在劳动合同或以其他的形式明确的补充性赔偿(指依据工人事故赔偿规划之外的部分)。

英国工伤赔偿制度的特点在于:工伤保险的救济并不是工人可以得到的惟一救济,工人在受伤后可以选择接受保险的赔偿,也可以进行诉讼。能够证明雇主对损害有过错的,在接受赔偿之后,仍然可以提起诉讼,就补偿不足的部分进行弥补。政府机构一般并不介入到工伤损害的赔偿中来。因赔偿产生的责任完全由雇主承担,政府和雇员都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受害人因为伤残或者死亡得到的赔偿与其受损害前的收入有一定的联系。在英国要为永久伤残者提供终身退休金。

四、工伤保险的发展趋势预测

从工伤保险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在整个工伤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有以下一些规律,而且在今后的发展中还是会遵循此等规律:1、从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来看,是呈现出一种逐渐扩大的趋势,受益人从企业逐渐地扩展到了农业、自雇者等。2、认定工伤的标准在逐渐扩大。工伤保险所包括的事故范围在扩大,这一点从职业病的认定上就可以看出这种趋势来。3、就整个制度的设计来看,突出地体

现出了对于受害人迅速恢复的追求,特别是在工伤发生的初期,要

对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和较为充分的补偿。4、就整个工伤保险制度的

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注重对受害人,特

别是因工伤致残者,同时提供补偿和康复服务。

五、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的关系

在现实的社会中,一个人如果遭受人身伤害,他得到补偿的来

源是复合性、多样性的,有直接来自侵权责任的,也有取至潜在的

侵害集团的(责任保险),有来自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能是工伤保险、疾病保险或者还有生活扶助),另外还有来自私人保险制度的。当然受害人也可能自己负担填补一部分损失。这样多种救济制度并存而

产生的问题是制度之间可能会产生重叠或者漏洞,受害人得到的救

济程度也可能不平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伤保险与侵权行为之间

的关系。

从工伤索赔到工伤保险的发展过程即在因工作而造成的人身侵

害处理中由追究侵权责任占主导到社会保障占主导的过程。工伤保

险作为一种对特定情况下的人身伤害的补偿,与侵权行为制度的发

展演变有密切关系。在现代社会中,总的趋势是规则原则的客观化。

对加害人的责任追究已经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社会保险对侵权责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侵权责任是建立在矫正的正义观基础上的个人责任和损失的转移,尽管责任保险将社会化的因素引入责任保险内部,但无法解决分配的正义观和矫正的正义观的冲突,现代社会的事故已经不再是独立的只包括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事件,涉及广泛的环境和社会因素。

工伤事故具有严重性、不可避免性和非个人性的特征,所以单纯追究个人的责任是不合理的。既然事故是社会性的问题,就需要根据社会公正原则,让全体社会成员分担损失,保证事故的受害人获得赔偿。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加强,已经承担起保障社会成员免受意外损失的义务。福利国家和出现隐含着这样一种推定,源于现在正常消耗的许多社会和经济风险应该尽可能广泛地分散,不允许由不幸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保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

精心整理保险公司是专卖店我们是高端定制 保险的起源1、埃及(人身)2、海上保险(意外)3、中国保险的起源同治年间民国中国4、保险中介的产生劳合社5、中国保险的三次改革 意外伤害:普通100-120高管300(新光海航) ??(一)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正是海上保险的发展,带动了整个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人类在长期的航海实践中逐渐形成了由多数人分摊海上不测事故所致损失的方式——共同海损分摊。在公元前916年罗地安海立法中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

只载重而抛弃船上货物,其损失由全体受益方来分摊。”? ??现代海上保险是由古代的巴比伦和腓尼基的船货抵押借款思想逐渐演化而来的。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这张保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在这张保单中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 ??16 务。 ??(二 ?? 公司——汉堡火灾保险局由几个协会合并宣告成立。但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在这种状况下,聪明的牙医巴蓬l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公司。1710年,波凡创立了伦敦保险人公司,后改称太阳保险公司,接受不动产以外

的动产保险,营业范围遍及全国。 ??进入19世纪,在欧洲和美洲,火灾保险公司大量出现,保险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为主,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随着人们的需要,火灾保险所承保的风险也日益扩展,承保责任由单一的火灾扩展到地震、洪水、风暴等非火灾危险,保险标的也从房屋扩大到各种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19世纪后期,随着帝国主义的对外扩张,火 ?? ”,并于 ” 世界各国有关保险的渊源众说纷纭。 据古史文稿的引证和推论,远自奴隶社会起,已有互助救济的群体方法和活动。约在公 元前四五世纪,古埃及的石匠曾采取集体扶助办法,帮助石匠及其亲属解决生活困难。古希 腊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业的工匠集体采取救济受难者的方法。古罗马的丧葬互助 会,以参加者按规定交纳的摊款,支付会死亡后焚尸和坟穴的费用。古马勒斯坦对被盗或被 野兽吞噬的牲口,采取由群体的牲口饲养人共同负担损失的办法。公元前20世纪,古马比 伦(Babylonia)时代,国王曾命令僧侣、法官及市长等,对其所辖镜内居民征收赋金,以备 救济火灾及其他天灾损失之用。公元前10世纪,以色列(Israel)王所罗门(Solomon)对其 国民从事海外贸易者,课征税金,作为补偿遭遇海难者所受损失之用。这类各种为个体和群 体利益所采取的救灾和补偿损失方法,已开始孕育了保险的胚胎。

我国汽车保险发展历程

试论我国机动车保险发展历程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2012年3月份,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推动了车辆保险的改革。 我国清朝前期以及以前的几千年,由于自然环境、经济条件和长期的中央集权统治,决定了中国古代不可能具备建立像西方国家那样的现代保险制度的条件,直至清朝后期帝国主义入侵,才将西方的保险制度带入中国。从鸦片战争爆发,我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开始,外国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并一直在我国的保险市场占据主导地位。在旧中国,民族保险业虽然有所发展,却始终未能摆脱外国保险公司支配的局面。新中国成立以后,形势发生了根本变化,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地位被彻底打破,但也经过整顿、发展、倒退的曲折过程。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才使我国的保险事业迎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 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程。汽车保险进入我国是在鸦片战争以后,但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处于外国保险公司的垄断与控制之下,加之旧中国的工业不发达,我国的汽车保险实质上处于萌芽状态,其作用与地位十分有限。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1950年,创建不久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开办了汽车保险。但是因宣传不够和认识的偏颇,不久就出现对此项保险的争议,有人认为汽车保险以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对于肇事者予以经济补偿,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增加,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于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55年停止了汽车保险业务。直到70年代中期为了满足各国驻华使领馆等外国人拥有的汽车保险的需要,开始办理以涉外业务为主的汽车保险业务。 我国保险业恢复之初的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全面恢复中断了近25年之久的汽车保险业务,以适应国内企业和单位对于汽车保险的需要,适应公路交通运输业迅速发展、事故日益频繁的客观需要。但当时汽车保险仅占财产保险市场份额的2%。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发展也有了变化。1983年11月汽车保险改为机动车辆保险使其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在1980年至1999年的20年间,全国保险市场承保的机动车辆从7922辆迅速上升到1494.47万辆,总保险费也从人民币728万元猛增到人民币306亿元,赔款支出人民币170.9亿元,赔付率为55.7%。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及现状分析 摘要:农业保险是针对农民在农业生产中遇到的自然灾 害和意外事故所产生的损失而设置的一种保险。完善的农业 保险不仅可以加快农业现代化前进的步伐,而且促进了农村 金融的发展。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其 次对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进行分析,从中发现农业保险存在 的问题,最后对农业保险的长足发展提出建议。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险公司;发展 对策 一、农业保险发展历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几经起落,经 历了曲折却又不断前进的过程,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主 要分为五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开始大力恢复经 济,并进行了开办农业保险的初次尝试。194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始在一些地区试办了牲畜保险和棉花保险, 虽然取得了宝贵的经验,但是并没有取得成功,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赔了近400亿的钱款。因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953年进行农业保险整顿又在1955年重新开办农业保险,与此 同时,国家也在尝试提供政策上的支持。

(二)第二阶段。1958年,我国在经济上出现了左倾方针错误,开始提倡跑步进入共产主义,因此大力发展人民公 社,即集体劳动、劳动成果由集体分配,国家认为集体的力 量大,可以对抗任何自然灾害,所以在这一年,国家宣布停 止开办农业保险,在这之后,又出现了三年自然灾害和文化 大革命,直到1982年才重新开办农业保险,这期间停办了 24年。 (三)第三阶段。1978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在全 国实施,没有了集体劳作,而是包产到户,农民生产积极性 在提高的同时,也要自己面对自然灾害等农业问题,因此, 重新开办农业保险迫在眉睫。1982年国家恢复农业保险的办理,并且国家也采取许多的鼓励措施,因此,不仅办理农业 保险业务的机构与保险税种有所增加,而且保险收入也大幅 度提高,1982年至1992年这十年间,保险收入从23万升至8.62亿元。这期间,大多数农业保险机构都赔了钱,尽管如此,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在这一阶段也吸取了不少经验和教训。 (四)第四阶段。1992年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农业保险也开始由商业化经营转变, 而此时的商业保险公司也刚刚起步,规模小、业务单一,并 且不能很好的应对风险,再加上这一期间国家不重视商业保 险,鼓励措施少,支持力度不强,因此1993年后,农业保险开始萎缩,2004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仅为 3.77亿元,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若干思考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程 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保险思想和救济后备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2500年前,孔子就主张“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荀子提出“节用裕民,而善藏其余”、“岁虽凶败水旱,使百姓无冻馁之患”。可谓最古老的社会保险思想。 我国古代一直施行各种赈济制度。据记载,周朝已建立各级后备仓储。战国以后,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仓储制度,魏有“御廪”;韩有“敖仓”,汉代设有备荒赈济的“常平仓”,隋朝设“义仓”;宋朝和明朝还出现了民间的“社仓”,它属于相互保险的形式。宋朝还有专门赡养老幼贫病的“广惠仓”,这可以说是原始形态的人身救济后备制度。 尽管我国保险思想和后备救济制度产生很早,但因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度和重农抑商的传统观念,商品经济发展缓慢。从而保险业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基础都不具备。所以,始终没有产生商业保险。 中国资本主义形式的保险业是随着帝国主义对中国通商贸易和 经济侵略而来的。在鸦片战争前,外国商人在对华贸易中,为了应付海盗、战争和变幻莫测的海上风险,需要保险的保障。1805年,英、印商人在广州成立“谏当保安行”,亦称为广州保险协会或广州保险社,这是外商在中国开设最早的保险公司。继英国之后,美国、法国、

德国、瑞士、日本等国的保险公司也相继来华设立分公司或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业务。 第二次鸦片战争和甲午战争后,帝国主义列强对中国的侵略在一些进步知识分子中产生了重大影响,如魏源、洪仁玕、郑观应、王韬、陈炽等人,他们纷纷著述立说,阐述各自的保险观点,为中国民族保险业的创建作了思想、舆论准备。清廷维新派发动的戊戌变法运动也为民族保险业的兴起提供了有利条件。1865年5月25日,上海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打破了外国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的垄断局面。1865至1912年的40多年间,成立的各类华商保险公司约有35家。1912年到1925年,陆续成立的保险公司有39家。1926年到1936年,全国有保险公司40家,分支机构126家。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有关保险立法亦为政府和社会人士所重视。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至宣统三年(1911年),先后拟订了《保险业章程草案》、《海船法草案》和《商律草案》。北洋政府时期,曾聘请法国顾问爱斯嘉拟订了《保险契约法草案》。1917年,北洋政府农商部拟订了《保险法草案》。1929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保险法》。1935年5月和9月,分别公布了《简易人寿险法》和《简易人寿保险章程》。1937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了修改后的《保险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实施法》。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内地保险业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保险中心则由抗战前的上海转移到重庆。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

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 框架:1、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2、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3、中国大陆社会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4、小组成员看法及启示 一、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第一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第二阶段:停滞阶段第三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 创建与调整阶段: 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内容:两项主体,三项补充 两项主体: 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三项补充: 1、农村社队集体保障 2、社会救济 3、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停滞阶段: 时间:1966—1978年 内容: 1、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 2、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 3、社保变成企保 恢复与发展阶段 时间:1978年至今 内容; 开始恢复国家--单位保障制(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 正式进入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 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 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 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 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 ,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统一(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会成员只能享受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就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住房保障等。这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险实际覆盖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在广大的农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他性。虽然说五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全面,可以说是“应保尽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三者缴费。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参保率很低,他们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的人、外地农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国有企业的,二是,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不够。) 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

社保工伤保险详解

社保工伤保险详解 社保工伤保险 现代意义上的工伤保险,实际上是“职业伤害”保险,既包括工伤事故,又包括法定职业病。这一保险制度走过了从雇主责任保险向社会保险发展的历程。 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和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上述两种情况导致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职业病: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而引起的所有疾病。 工伤保险的对象 国际劳工组织1952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曾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对象作出下列限定: 1.身体受职业病伤害呈疾病状态者; 2.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因此中断工资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而完全失去或部分失去工资收入者; 4.由于供养者因工伤死亡而失去生活费来源者。 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构成: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期间的待遇) <2>工伤医疗期待遇 <3>伤残待遇 <4>康复待遇 <5>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费率: 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工伤保险费率,一至三年浮动一次。 一类行业(风险较小行业:金融\服务\科研等):0.4% 二类行业(中等风险行业:房地产\制造\运输): 0.8% 三类行业(风险较大行业:石油\化工\冶炼\采矿): 1.2% 怎样的情况才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发展历程 中国保险业大事记 1805年英国人在XX成立于仁保险公司,是中国最早的保险公司。 1875年最早的华商保险公司——义和公司保险行在XX成立。 1899年中国经营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国永年人寿保险公司成立。 1949年XX约有中外保险公司400余家,其中华商保险公司126家。 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成立,标志着新中国统一的国家保险机构的诞生,这也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国有保险公司。 1952年12月,外国保险公司在华的垄断地位彻底改变,种种特权被取消,业务来源锐减,至年底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保险市场。 1958年10月,XX全国财贸工作会议提出:人民公社化后,保险工作的作用已经消失,除国外保险业务必须继续办理外,国内保险业务应立即停办。 1959年起,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XX、XX等地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他地方全部停办1959年9月,做出10年国有保险总结:共收入保险费16.2亿元,其中,财产险占91.19%,人身险占8.81%,支付赔款共3.8亿元,拨付防灾费1300万元,积累保险基金4亿元,上缴国家财政5亿元。 1968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决定海外业务对外的分保由民安保险公司办理,寿险业务由中国保险公司办理分保,港、澳、新等地区的保险业务下放到中国保险公司XX分公司管理。 1972年4月1日起,恢复对中国远洋运输公司的船舶保险。 1973年起,人保开办了来料加工、建筑工程安装、石油开采、钻井平台、油轮的油污及其他保

1974年,人保开办国际航线的航空保险。 1978年保险复办。但是产、寿险合并。 1979年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召开了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开始复业。中国保险学会成立。 1981年12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XX国经济合同法》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作了原则规定,成为制订相关法律的依据。 1982年简易人生保险开卖。 1983年9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XX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财产保险合同方面的法规。 1983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升格为国务院直属局级经济实体,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1984年11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同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用一部分保险准备金进行投资,并成立投资公司。 1985年3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对保险企业管理的法律文件。 1986年10月,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综合性银行———交通银行组建保险业务部,经营保险业务,打破了XX保险业务由人保独家垄断经营的局面。 1988年3月21日,由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和XX工商银行合资成立平安保险公司,资本金为4500万元。这是我国第一家股份制的、地方性的保险企业。1992年9月29日,更名为中国平安保险公

第二章 社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历史演进 社会保障以政府介入程度或制度化为依据,可以分为三大阶段:慈善事业阶段((宗教慈善、官办慈善、民办慈善)、济贫制度的形成(1601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为标志)与发展阶段(1834年,英国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即新济贫法为标志)、现代社会保障阶段(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为标志) 以社会保障在不同时期的具体实践内容为依据,可以分为社会救助型发展阶段、社会保险型发展阶段、社会福利型发展阶段。 影响社会保障发展进程的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道德伦理因素、政治因素。 第一节社会保险的产生 一、社会保险产生的理论基础 从抽象的意义上揭示社会保险产生的理论基础,就是人的自然本性与人的基本权利。 人权理论说明:人生来就有人身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人们的权利又很多种,但作为第一权利是人的生存权。 由于各种风险的存在,加之个人能力、家庭境况不同和社会制度安排上的缺陷,任何制度、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有相当部分人的基本生存权无法获得保障。因此,部分思想家、政治见、文人和有志之士从人的需求本质和人的基本生存权出发,多角度的阐述了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条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形成了影响和指导各个时代实施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 如:感性主义和理性主义伦理论;空想社会理论;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市场失灵理论;有效需求不足理论,新旧福利经济学说。 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的主要理论有: (一)福利国家理论 德国新历史学派提出了福利国家理论,他们强调国家的经济作用,认为国家除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外,还具有文化和福利的目的,应该由国家兴办一部分公共事业来改善国民的生活,强调国家对社会生活直接干预,强调国家应通过立法,实行包括社会保险、孤寡救济等一系列社会措施,自上而下实行经济和社会改革。 新历史学派的以国家干预为主线的社会政策主张,为德国最早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奠立了重要的思想基础、理论基础和政策基础。 (二)福利经济学 福利经济学以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为重要标志,他主张应通过国民收入的增加和国民收入再分配两种方式来增加社会的福利,国家可以通过向高收入阶层征收累进所得税和遗产税,对低收入阶层进行补助和救济,实现国民收入的再分配。这样,一方面可以实现全社会收入均等化,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福利。 福利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福利国家和社会保障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三)贝弗利奇报告(《social insurance and allied services》) 1942年11月,贝弗利奇报告发表。 该报告主张通过建立三种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全体公民实行失业、残疾、养老、寡居、生育、死亡等项目的社会保险计划,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对于最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建立社会救助制度,对较高收入者的其他各种保障需要则实行自愿保险的制度形式。 报告指出,社会保障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一是普遍性原则,即社会保障应该满足全体居民不同的社会保障需求;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原则,即社会保障只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

第三章_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第三章保险的发展历程练习题(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近代海上保险发源于( c )。 A.英国 B.伦敦 C.意大利 D.中国 2、被誉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的( B )人尼古拉斯·巴篷开办了专业承保火灾的营业所。 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德国 3、在(),一些政治哲学或宗教组织由会员摊提形成一笔公共基金,专门用于意外情况下的救济补偿。 A.巴比伦 B.古希腊 C.中国 D.德国 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 A.罗地安海商法 B.罗马法典 C.“冬蒂法” D.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5、在1693年,天文学家哈雷编制了第一张( D ),精确表示了每个年龄的死亡率,为寿险计算提供了依据。 A.保险表 B.费率表 C.统计表 D.生命表 6、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A( A )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 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 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7、( )年,上海华商义和公司保险行成立,这是我国第一家民族保险企业。 A.1865 B.1875 C.1899 D.1926 8、公元前916年在罗得岛上制定的()规定:为了全体利益,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其损失由受益方共同分摊。 A.《汉穆拉比法典》 B.《罗地安海商法》

C.罗马法典 D.基儿特制度 9、1998年11月,()成立,标志着我国的保险宏观管理体制日渐成熟。 A.中国人民银行 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C.中央财政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我国第一家股份制保险企业是( B )。 A.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B.平安保险公司 C.天安保险公司 D.大众保险有限公司 11、( C )是世界上唯一的以个人名义承保保险的组织形式。 A.专业再保险公司 B.皇家交易所 C.劳合社 D.伦敦保险公司 二、多项选择题 1、人寿保险的起源是由()的情况及其汇集演变而成的。 A.海上保险 B.古代的殡葬制度 C.中世纪欧洲的“行会制度” D.1666年伦敦大火 E. 伦巴第人 2、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了《保险法》颁布后的首批5家股份制保险公司,即( ABCDE )。 A.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B.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C.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D.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一国政府政策对保险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A.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财政政策 D.经济管理体制 E.总人口 4、影响人身保险发展的人口因素主要包括()。 A.总人口 B.家庭的赡养功能 C.人口结构 D.家庭消费支出 E.人的生命发展阶段 5、下列对责任保险陈述正确的是( CDE )。 A.责任保险的起源比人寿保险要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及思考 摘要:生育保险是国际上保护妇女劳动者权益的通行办法。新中国成立伊始就颁布了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迁,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生育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为广大妇女广泛参加政治、经济、文化领域建设提供了保障。但生育保险制度仍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出发,分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几点改进对策的思考。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发展历程对策 一、我国生育保险发展历程 中国生育保险基本上是一种职工生育保险,其覆盖对象主要是城镇就业职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即: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此外,计划生育保险也是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1、新中国初期生育保险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建国初期就已经建立,主要体现在新中国第一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3日政务院第73次政务会议通过)之中,其保障对象为"女工人与女职员"。1955年4月26日《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

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2、"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生育保险 "社会主义改造"与"文化革命"时期(60年代初~70年代末)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60年代初,中国已完成了对私营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私营经济和公私合营经济都转制成了国营经济,"市场经济"转变成了"计划经济",劳动者"单位所有制"逐步形成。"文化革命"使这种变化得到了加强。1969年2月,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稿)》,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工会经费和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企业营业外列支"。从此,我国社会保险的统筹制度中断了,生育保险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变化:(1)生育保险的国家统筹消失,企业生育保险形成,各企业只对本企业的女工负责;(2)随着"临时工"实际上都成了"固定工",生育保险从适合多种用工制度变化成了只适合单一的用工制度。 3、经济转轨时期生育保险 70年代末,"文革"结束,随着我国的计划经济逐步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企业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原则已有共识,企业用人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已经有了新的气象,但是生育保险成本依然由企业各自负担。为避免更多的"性别亏损",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或者减少使用女工,或者在落实企业生育保险规定时打折扣,妇女公平就业的权利因此而受到损害。为了不让招收女工较多的企业在就业竞争中吃亏,为了不让妇女因承担生育责任而影响就业,变"企业生育保险"为"社会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就成了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 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女职工产

《财政与金融》(第四版)PPT及教学参考资料 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 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有上百年的历史,已经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社会救济制度等,其核心是社会保险制度。 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 1、萌芽阶段 代表国家是英国。16世纪前后,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各国进入工业化早期,伴随着圈地运动后,农民被迫离开土地,部分沦为流民,无家可归,社会矛盾突出,政府被迫考虑救济贫民问题。 1601年,英国政府颁布伊丽莎白《济贫法》(也称旧《济贫法》),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的萌芽。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规定政府有义务对贫民进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存权利。旧《济贫法》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问题的责任,并形成了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但是救助对象有限,救助水平是低层次的。

代表国家是德国。德国统一后,统治阶级极欲进行对外扩张,但当时国内矛盾重重,劳资关系恶化,产业工人风险突出。当时德国的铁血首相俾斯麦颁布了三项法案:1883年颁布了《疾病保险法》,1884年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1889年颁布了《老年和残障保险法》,从而完成了当时世界上第一份比 较完备的工人社会保障计划,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这三项法案受到工人普遍欢迎,有力促进了德国经济的发展。 德国的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从性质上看,是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了保障对象的权利 与义务,从内容上涵盖了疾病、工伤和老年这三项劳动者所面临的最主要的社会风险,从体制上明确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以交费作为享受保险的条件,保险费用多方共同负担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具备的基本原则。因此这种社会保险制度比社会救济制度更 具现代意义,成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诞生的标志。此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分别建立起现代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 程及其演变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工伤保险的历史发展过程及其演变2三、一些国家关于工伤保险的规定 瑞典关于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1年。现行的制度是根据1962年社会保险法和1991年的疾病支付法令的规定,受伤者可以享受暂时伤残补贴,一旦被确认为工伤以后,就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包括医疗费、病假津贴、终身年金和抚恤金,通常补偿因工伤而招致的全部损失。其保险是通过强制保险来实现的。所有的雇员和自我雇佣者,包括预计在国外工作不超过1年的瑞典人,以及受雇于国外雇主的外籍人员中打算在瑞典工作1年以上的,都被包括在内。政府不负担费用,只提供疾病保险补贴,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1.8%,雇员无须缴纳费用,但是自我雇佣者要按照收入的1.4%缴纳。 在荷兰,工伤而致残的人与先天残疾的人享受的待遇是同等的。年龄在18岁到65岁的荷兰居民都可以根据《全民残疾津贴法》享受附加年金。津贴因为伤残的程度而不同,并与伤残以前的收入挂钩。从1976年实施了《全民残疾保险法》以来,《残疾保险法》的津贴变为辅助性的,并规定了最高的限额,只提供因《全民残疾保险法》津贴与最高限额之间的差额。如果本人全残或者经常需要他人护理,可领取相当于伤残前收入的年金。1987年以后,致残前曾长期劳动者,其余生将作为失业者对待。

法国工伤保险的首次立法在1898年,其费用全部由雇主缴纳,平均约占企业工资总额的4%,政府和职工本人都不负担。因工伤残和职业病患者的全部医疗费用均由企业负担。对工伤而致伤残可以领取伤残补贴。伤残补贴根据伤残程度不同和受伤前的收入不同而不同。伤残补贴从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能力之日起支付,直到恢复工作或退休为止。超过60岁,工伤补贴就转为养老金,或按本提出的其他办法处理。 意大利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规定为工伤伤残提供的待遇较为丰厚,对短期残疾人员按日提供补助,在工业中按收入的百分比计算补助费,在农业中则给予固定的补助。对长期残疾人,根据致残程度,在工业中根据工资的百分比计算补助。在农业中按产量计算补贴。职业病患者给予日补贴。所有工伤人员均可以享受治疗和恢复期内的有关优惠。其资金来源在工业中由雇主提供,在农业中从收入中提取。有关事宜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保险总局负责管理。 美国的首次立法出现在1908年,覆盖联邦雇员,后在1911年有10个州相继进行了相关立法。在美国,现行的法律大约有4/5是在1920年以前制定的。联邦的工伤补偿计划仅适用于受雇于联邦的工作人员。对于工伤保险的规定各州之间在具体的规定上有差异。其保险可以通过公营或者私营保险公司来进行。下面就其共同的部分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发生工伤事故后,雇主要承担全部的责任而不论谁对此有过失。而且在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我国工伤保险发展历程 在我国,立法始于50年代初。此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经济结构的改变,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逐步发展和改革的过程。大致可分为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改革探索时期(20世纪90年代)和重大发展时期(进入21世纪以来)等三个阶段。 (一)首次立法及其适用时期(20世纪50—80年代) 1951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于1953年1月重新修订)。这部劳动保险综合法规对各项劳动保险待遇作了明确的规定,并将工伤保险列在各项保险项目之首。该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制度构成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例如:在保险费的征缴方面确立了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方式方面,确立了劳动保险基金与雇主分担责任的原则在工伤待遇方面,包括了医疗和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三大部分,并确立了收入保障与就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当时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主要是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厂、矿,以及铁路、运输、邮电、工矿、交通事业和国营建筑公司等;实施对象包括了上述企业职工、学徒工、临时工和试用人员。 1953年1月,劳动部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其中对工伤保险等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期还颁布了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管理章程、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名单和管理规定等一系列配套规章。此后,国务院及劳动部、卫生部等主管部门又多次就我国工伤保险的实施做了补充规定。1957年2 月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职工健康比较严重的14种职业病纳入工伤范围,享受因工伤残和死亡的相关待遇。1978 年5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对退休、退职工伤人员的待遇做了调整。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划分为职业中毒、尘肺、物理因素职业病、职业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疾病等9大类,共99种。 《劳动保险条例》是在我国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制定的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行政法规。自该条例规定并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对于保障企业工伤职工权益、安定社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也存在诸多不足或较大的缺陷,诸如:工伤认定范围过窄且不规范,待遇标准偏低而不符合基本保障和补偿的要求,伤残等级鉴定缺乏统一标准和鉴定机构不健全,缺乏工伤补偿与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有机结合等等。 自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已经平稳运行了15年的体系受到政治冲击而崩溃。工伤保险制度也进入了非正常的时期。在这一时期,负责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管理的中华全国总工会被停止活动,社会保险体系在中央政府宏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