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16]85号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金[2016]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5〕74号),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以奖代补等4个使用方向。

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由中央财政按年度将预算指标定额切块下达至省级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要求安排使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

第七条为发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

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实施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的地区包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财政部将根据奖励政策实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财力情况,结合地方意愿适时调整实施奖励政策的地区范围。

第九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十条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

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

第十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

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

(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50%);

(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东、中、西部地区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可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分别为自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当年(含)起的3、4、5年内。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超过享受补贴政策的年数后,无论该农村金融机构(网点)是否曾经获得过补贴,都不再享受补贴。如果农村金融机构(网点)开业时间晚于当年的6月30日,但开业当年未享受补贴,则享受补贴政策的期限从开业次年起开始计算。

东、中、西部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关于明确东中西部地区划分的意见》(财办预〔2005〕5号)规定执行(下同)。

第十五条对以下几类贷款不予补贴,不计入享受补贴的贷款基数:

(一)当年任一时点单户贷款余额超过500万元的贷款;

(二)注册地位于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以下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县级经营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三)注册地位于县级以上区域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网点在所处县级区域以外发放的贷款;

(四)西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在其所在乡(镇)以外发放的

贷款。

第十六条本章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章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详见财政部2010年发布的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名单。

本章所称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存(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存(贷)款余额平均值。

本章所称月末贷款余额,是指金融机构在每个月末的各项贷款余额,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本章所称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

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规定的涉农贷款,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本章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四章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

第十七条为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一定贴息,减轻创业者和用人单位负担,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引导用人单位创造更多就业岗位,推动解决特殊困难群体的结构性就业矛盾。

第十八条对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银发〔2016〕202号)等文件规定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享受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作为借款人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持有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且经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审核后,具备相关创业能力,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贴息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西部地区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东部地区上浮不超过1个百分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在上述利率浮动上限内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

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对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府不再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条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在国家规定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贴息期限内,按照实际的贷款额度、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其中,对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省级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同意,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利率上限,相关创业担保贷款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和条件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因此而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创业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并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地市级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1个月内向经办银行拨付。对省直管县,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可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相关贴息资金审核拨付工作。

第二十二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1%,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用于其工作经费补助。

创业担保贷款奖励性补助资金的奖励基数,包括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主要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各地财政部门可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二十三条本章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本章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专项基金。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本章所称经办银行,是指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的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

第二十四条为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公共服务供给

能力和效率,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给予一定奖励,提高项目操作的规范性,保障项目实施质量,同时,鼓励融资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

第二十五条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其中,对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财政部将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照项目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励,具体为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

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

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财政部将在择优评选后,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中央财政PPP示范项

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通过转型为PPP模式化解的项目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

政府债务。

第二十六条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作为综合财力补助,纳入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融资平台公司收入统一核算。新建示范项目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用于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相关财政支出。

第二十七条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等部门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文件,科学编制实施方案,合理选择运作方式,认真做好评估论证,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切实保障项目选择的适当性、交易结构的合理性、合作伙伴选择的竞争性、财政承受能力的中长期可持续性和项目实施的公开性。

项目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等规定,充分引入竞争机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

目合同约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必须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并按规定将项目信息及获得的奖补资金信息录入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八条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项目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不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不再纳入以奖代补政策奖励范围。

第二十九条申请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应按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经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申请材料包括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

项目规范实施承诺书、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以及与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PPP项目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将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符合以奖代补政策支持条件的项目。

PPP项目评审采取集中封闭方式,由专家组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备选项目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审。评审专家组由PPP领域的咨询机构、学术机构、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以及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的内部专家共同组成,开展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原则,评审专家不对自身或所在单位参与的项目进行评审。

定性评审侧重审查项目合规性,主要包括主体合规、客体合规、程序合规等。其中,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不符合主体合规要求。

定量评审侧重审查项目质量,主要包括申报材料的规范性、项目实施方案的合理性、财政中长期的可持续性、项目采用PPP模式的适用性、项目融资的可获得性、项目的实施进度、项目的示范推广价值、化解债务或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的有效性等。

项目评审由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PP中心共同制定评审方案,并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经专家组评审形成初步评审结果后,报财政部PPP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形成最终评审结果,由财政部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

第三十一条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责任,合理确定财政补助金额。省级财政部门要统计监测相关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加强对项目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督促下级财政部门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有效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切实维护政府信用。

对以奖代补政策支持的PPP项目,有关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因地制宜、主动作为,会同项目实施单位和有关部门,为项目的规范实施创造良好环境。积极推动项目加快实施进度,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债效果好、产出结果优、示范效应强的样板项目。

第六章资金分配和拨付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按照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符合条件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投资规模和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转型化债规模等因素进行分配。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分配给某地区的专项资金总额=〔(经核定该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

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该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经核定各地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相应地区中央财政分担比例)×相应权重+经核定该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经核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相应权重〕×(本年专项资金总规模+∑上年末各地区结余专项资金规模)-该地区上年末结余专项资金规模。

各地区可予奖励的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可予补贴的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意见确定。各地区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需求依据各地财政部门上报情况、当地专员办审核意见、PPP项目以奖代补专家评审结果确定。相应权重根据上年各方向资金使用情况、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法,在预算规模内合理确定本地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科学规划专项资金各支出方向的资金安排,确保各支出方向的资金总体均衡,统筹兼顾本地普惠金融各领域发展需要,切实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用于PPP项目以奖代补的资金由中央财政从专项资金中全额安排,其他领域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地方财政分担资金应主要由省级财政安排,原则上东、中、西部地区省级财政负担比例应分别占地方财政分担资金总额的30%、50%、70%以上,市、县级财政分担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确定。

对未按规定分担资金的地区,经当地专员办或审计部门书面确认后,取消下年度获得相关使用方向中央财政资金的资格。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中央与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中央和地方财力情况等,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分配方法和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

第三十五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审核辖区内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和专员办。申请材料包括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以及与专项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专项资金申请材料的地区,财政部和专员办不予受理,视同该年度不申请专项资金处理。

第三十六条专员办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于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审核意见报送财政部,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

专员办应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根据实际需要开展相应的核查工作。在审核过程中发现严重弄虚作假或重大违规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结合专员办审核意见,对省级财政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按规定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对上年末专项资金结余的地区,财政部将减少安排该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将专项资金予以统筹安排,并编制专项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情况报告报送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当地专员办。

第三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的预算公开,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涉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PPP项目实施机构等相关单位应当如实统计和上报专项资金申请涉及的各项基础数据,对各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对所属分支机构加强监管。

第四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申请的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审核拨付、使用情况加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专项资金政策落到实处。

第四十二条专员办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专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实地抽查,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专项资金的依据,并作为调整下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实地抽查力度,对查出以前年度虚报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应当及时予以追回。对被骗取的专项资金,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自行查出的,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收回。由中央有关部门组织查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中央财政。

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分配方法、随意调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的;

(二)以虚报冒领、重复申报、多头申报、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致使专项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资金闲置沉淀的;

(六)拒绝、干扰或者不予配合有关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七)对提出意见建议的单位和个人、举报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的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对未能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在专项资金申请、评审等有关工作中存在虚

假、伪造行为的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63号)等规定,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及相应的绩效指标,加强对绩效目标的审核,并将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予以下达。强化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标体系,对辖区内普惠金融发展状况进行科学评价,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的申报与审核,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0〕1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08〕100号)同时废止。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一直是我国金融体系的薄弱环节,也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如何改革农村金融制度,使广大农村的中低收入者也能够享受到充分的金融服务,就成为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问题之一。为此,本文研究了普惠金融的内涵、理论形成过程和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意义。分析了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并指出了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然后探讨了国外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时间和经验,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措施。 关键词:农村金融;普惠金融;多层次性普惠金融体系 1 普惠金融的内涵 普惠金融是联合国于2005年小额信贷年时提出的概念,后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的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实际上就是让所有的老百姓都能享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只有让每个人都拥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才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才能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其次,在服务对象方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核心,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方面的行动。最后,普惠金融是以较低的价格而不是免费提供金融服务。本质上,普惠金融是以较低的门槛将那些被排除在传统金融服务之外

的人纳入金融服务体系之内,它不是一种单纯的资金的转移,而是要让所有人都享受到实惠的、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2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缺乏资金支持去发展生产,而传统金融体系又把他们排除在外,使他们无法摆脱贫困。通过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向他们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能够使贫困者进行生产性投资,这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基本途径。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基本目的就是使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能够获得平等的享有充分的金融服务的权利。除此之外,发展农村普惠金融还可以促进教育公平、医疗公平等,从而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完备的体系相比,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还广泛存在着以自由借贷等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使我国的金融服务区域实现了广覆盖。但是,我国在2012年末还有1696个乡镇还没有金融机构,事实上,在我国实现每一个区域都有金融机构的目标,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 4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论文:论普惠金融发展的困境与对策

论普惠金融发展的困境与对策 发展普惠金融既是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也是脱贫攻坚阶段充分发挥金融核心作用,变“输血”为“造血”的重要抓手。金融机构在辖区内增设分支机构与营业网点,鼓励和支持发展各类新型金融组织,以传统金融业为主体、多类新型金融组织为补充,多层次、多元化、开放型的现代金融体系实现了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网点乡镇广覆盖。各类地方金融机构作为银行融资渠道的有益补充,不仅给金融领域注入了新的力量,也对满足民生金融服务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推进普惠金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普惠金融产品与服务覆盖面有待扩大 1.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比较薄弱。从金融机构布局看,多数网点规划布局于经济相对繁荣发达的城市中心区和县城驻地,农村银行、社区银行相对欠缺。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乡镇金融机构数量较多,而经济比较落后的乡镇金融机构网点数量则较少。 2.金融机构服务弱势群体的内生动力不足。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竞争还不充分,部分地区农村信用社等少数金融机构仍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农民贷款的议价能力较弱,

利率普遍较高。 3.小额金融供给不够。据调查,农民需要借款的农民占比达到33.6%,但获得借款的农户占有借款需求的农户比重仅为16.6%。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情况下,各金融机构处于资产安全考虑,普遍优先保证中型以上企业需求,小微企业“挤出”趋势明显。 (二)普惠金融发展缺乏紧密的合作与沟通机制 金融部门在发展普惠金融的同时,人社局、共青团、妇联等部门都推出了针对弱势群体的帮扶政策性贷款,但由于部门之间还没有建立紧密的合作与沟通机制,又加之普惠金融涉及的主体和客体较多,这就导致在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及相关管理工作时容易出现政策冲突、措施重叠等问题。没有建立把农村丰富的资金转化为信贷投入的有效机制,在农业生产中农民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明显不足,农业保险深度和广度有待提升;因重大自然灾害形成的巨额信贷损失缺乏风险分散渠道和补偿制度安排,银行、证券、保险各类金融机构不能全面、合理地规划利用金融资源,以实现普惠金融效用的最大化。

我国普惠金融现状及未来发展_焦瑾璞

我国普惠金融现状及未来发展 焦瑾璞1 普惠金融(Financial Inclusion),也称作“金融包容”或“包容性金融”,最早由联合国在2005年提出。上世纪90 年代以来,普惠金融问题逐渐受到国际普遍关注。国际上先后成立了普惠金融联盟(AFI)、二十国集团普惠金融专家组(FIEG)、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等机构,着力于推动普惠金融发展。 从国际上普惠金融概念形成和发展过程看,最初重点关注的是银行信贷可获得性,有时将保险业纳入范畴,但较少涉及证券业。但是,近年国际组织开始着眼于“宽内涵”、“多维度”的普惠金融,广泛涵盖支付、存款、贷款、保险、养老金和证券市场领域,包括建立普惠金融指标评估体系,实现金融服务主体多元化,发展手机银行、银行代理,发展小额存款、小额贷款、小额保险,降低国际汇款成本,完善征信和支付体系,加强金融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数字化金融创新,探索发展气候指数、风险创投和创业板市场,以及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等,视角越来越广泛。 我国引入普惠金融概念虽相对较晚,但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积极推进金融改革与发展,注重发展民生金融,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体系。2013 年11 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了“发展普惠金融”。 近年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积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取得了突出的工作成效。据世界银行调查,我国普惠金融状况明显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部分领域甚至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如账户普及率高于中高收于国家平均6.7个百分点,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23个百分点。据统计,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个人银行结算账户56亿个,其中,农村地区人均账户数1.65 1焦瑾璞,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研究所学术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局长

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存在问题与建议

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存在问题与建议 摘要:农村普惠金融可从直接和间接两方面促进贫困减缓,既能够直接提升贫困群体的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又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增加非农就业机会,间接提高贫困农户收入水平。本文结合农村普惠金融减贫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要坚持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完善普惠金融扶贫主体与风险保障机制,创新农村普惠金融扶贫方式和产品,积极引导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有效联结,加强贫困农村教育信贷支持力度,健全农村普惠金融基础设施等措施,推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 关键词:农村普惠金融;减贫;作用机制;存在问题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03.11 中图分类号:F83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8)03-0078-06 一、引言 世界各国至今仍然面临着不同程度的贫困问题,减缓贫困的方法成为各国研究的重点。新时期我国贫困问题呈现出了诸多新趋势、新特征,传统的减贫方式渐显乏力。我国贫困人群绝大部分集中于农村,减贫事业的重点也就必然聚焦在农村。普惠金融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新动力,正逐渐

取代传统的以财政为主的扶贫方式,成为当前农村减贫的主要手段。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构建普惠金融体系的决议,强调能有效、全方位、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欠发达地区、贫困群体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主张增强金融资源的可获得性,并注重实现金融机构的商业可持续性。本文将着重探讨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作用机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一些推进我国农村贫困减缓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内在逻辑 (一)农村普惠金融减贫的哲学理念 1.平等金融权利观 关于导致贫困原因的认识,大体经历了由物质资本贫乏到发展权利缺失的逐步反思过程,反贫困理念也由初期的物质给予渐变为赋予平等发展权利。普惠金融的减贫理念可以归结为“金融权利即一种人权”的思想。普惠金融减贫主张要赋予贫困者及弱势群体以平等的金融权利,让其有平等机会参与资源获取和使用,分享应有的经济成果,最终提高自身发展能力。所谓金融精准扶贫脱贫就要瞄准贫困主体,赋予其平等的金融发展权利和机会,通过利用现代金融科技手段,缓解信息不对称,适当放宽或降低现有金融门槛,拓宽金融服务边界,让穷人和弱势群体也能够获得金融资源,进而促进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提升,实现金融与人的发展的良性循环。只有精准到贫困者,才能从根本上找到致贫原因,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 篇一:2015年普惠金融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 2015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 趋势预测报告 报告编号:1588A97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56815141.html,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

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 一、基本信息 报告名称:2015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报告编号:1588A97←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优惠价:¥648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网上阅读:http:///R_JinRongTouZi/97/PuHuiJinRongHangYeXianZhu angYuF aZhan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2015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依据国家权威机构及普惠金融相关协会等渠道的权威资料数据,结合普惠金融行业发展所处的环境,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等多个角度对普惠金融行业进行调研分析。

普惠金融专题报告

推动普惠金融牧区实践,践行草根银行社会责任 ——鄂温克旗包商村镇银行普惠金融实践 鄂温克旗包商村镇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于2009年4月开业,下辖4家支行,160名员工,是全国首家进驻少数民族自治县域的村镇银行,呼伦贝尔第一家村镇银行。银行位于大兴安岭西麓高纬度(北纬49.14度)的巴尔虎草原,地处祖国北疆高寒地区(冬季气温最低达到零下40-50℃),服务范围覆盖鄂温克旗和陈巴尔虎旗两旗4万平方公里、5万余群众。截至2013年末,银行资产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9亿元,平均单户贷款8.64万元,涉牧比例94%。 几年来银行先后荣获鄂温克旗、呼伦贝尔市、自治区及全国二十余项奖励及荣誉,且为2012年度监管评级二级单位。2013年,先后荣获自治区、市两级“五一劳动奖状”;第三届中国农村金融“十大品牌创新产品”称号;内蒙古银行业协会全区金融机构“最佳社会绩效特殊贡献网点奖”;中国银行业协会“微型创业奖之2013年度微型金融机构奖”(该奖全国唯一);呼伦贝尔市银行业“文明规范示范服务单位”奖、“2013年中国服务县域经济十佳村镇银行”以及金融时报“年度最佳村镇银行”等称号。

普惠金融模式 成立五年来,银行立足“草根”定位,秉承“办牧民信赖的好银行”的使命,倡导普惠金融理念,推动普惠金融实践,支持牧区建设,帮助牧民致富。为更好地践行普惠金融的社会责任,银行结合牧区特点,创新性地提出“第一牧贷”、“马背银行”、“塔拉金融”的三大品牌战略的概念,并向国家商标注册主管机构提交品牌注册登记申请。“第一牧贷”以适应牧民生产生活规律为特色,组建专业牧贷团队,研发专业牧贷产品,打造国内第一支专业的牧贷队伍;“塔拉金融”(塔拉译为草原),象征草根银行、草根金融,以“塔拉微贷”微小企业贷款产品为切入点,陆续建立塔拉微金融理论研究学社、成立塔拉大讲堂;同时,银行还打出了创建全国第一家“马背银行”的口号,成立了全国银行业机构中首个员工马队,更加贴近基层牧民。 银行遵循“关注两个维度,开展两种创新,坚持一个保护”的普惠金融模式,注重服务群体的广度和深度(两个维度),通过产品和服务两种创新模式(两个创新),坚持开展牧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探索符合牧民需求的普惠金融新模式,打造牧区普惠金融文化,为牧民及牧区微型创业者提供普惠金融服务,提升他们的自我发展能力。 1、两个维度:客户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银行始终围绕目标客户群体(牧民及牧区微型创业者),推进牧区客户覆盖的广度和深度。银行将机构设立于偏远的少数民族集聚的旗、镇地区,

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56815141.html, 新形势下普惠金融发展对策研究 作者:赵静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4年第09期 摘要:普惠金融的发展不仅是新形势下金融发展的一个新的方向,而且是推动金融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对于普惠金融这一热点问题,首先介绍了普惠金融的涵义,接着分析了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最后阐述了新形势下普惠金融的发展对策,旨在为后来学者研究普惠金融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普惠金融;发展现状;互联网金融;方向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9-0109-02 1 普惠金融的涵义 2005年,普惠金融的概念首次在联合国举办的“国际小额信贷年”会议上提出。联合国将普惠金融定义为“一个能够有效地、全方位地位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尤其是贫困、低收入人口—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随着金融的发展,普惠金融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第一,普惠金融的定位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不单单是构建一个金融体系,更重要的是要为社会提供普惠的可持续的金融服务。第二,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更加广泛。普惠金融的服务对象不仅仅是贫困和低收入的人群,还包括一些欠发达地区、小型的企业、缺乏资金的创业者、弱势的行业。第三,普惠金融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除了传统的金融模式,普惠金融还拓展了互联网模式。2013年,周小川将普惠金融定义为“通过完善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将金融服务扩展到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低收入人群,向他们提供价格合理、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 新形势下发展普惠金融有着重要意义。首先,普惠金融的发展有利于节省成本。当企业或贫困者在进行贷款等金融业务时,企业或贫困者可以以更快捷、更合理的成本接受金融服务。其次,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社会公平的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就是实现由金融需要的人,都能享受到金融服务。再次,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金融创新。普惠金融的发展加大了银行间的竞争,这样,一方面为社会提供了优质的普惠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促进银行的金融创新。最后,发展普惠金融有利于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发展普惠金融不但促使金融服务体系的提升,也促使金融产品及服务的升级。从长远来看,普惠金融的发展可以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2 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

最新浅析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我国普惠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普惠金融概念最早源于联合国2005 小额信贷国际年,彰显理念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等内涵,引入我国后很快进入国内理论研究的视野和政策实践范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将发展普惠金融作为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使金融服务惠及所有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体,是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体现了共享发展的新理念,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普惠金融在我国从理论到实践,需要不断深化,着力破解实践探索中出现的难题,并研究可行的解决对策。 一、当前我国推进普惠金融面临的突出问题 ( 一) 金融服务覆盖不均衡,结构性排斥有待全面化解 在各国普惠金融发展实践中,普遍都存在结构性排斥问题,我国突出表现为经济欠发达地区金融发展滞后、农村金融服务缺失、中小企业融资难、金融资源配置不均衡、弱势群体受到金融排斥。近年来,我国小额信贷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市场化程度不够,发展深度不足,商业性机构发展不到位,公益性机构发展政策缺乏,成为我国建设普惠金融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金融服务覆盖不均衡,呈现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城市与农村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大客户与小散客户的二元结构特征,而这种二元结构充分反映了我国现有金融体系存在的结构性排斥问题,即越是需要金融支持的主体,获得金融服务反而越困难。在政策激励不足的情况下,出于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商业性金融机构更青睐于大中型企业和城市优质客户,而不愿投向小散和低端客户,因此贫困地区更容易受到排斥。普惠金融应具有全面性、公平性和包容性特征,要使所有拥有金融需求的人都平等地

享受金融服务,使金融发展成果惠及所有人群,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 二) 民间借贷与信用借贷并存,劣币驱逐良币效应有待根除 民间借贷属于非正式金融,主要受地缘、血缘关系影响,受社交关系支配,受潜规则主导,与现代信用借贷截然相对。民间借贷在我国发展历史悠久,但负面影响也很明显,其无序地滋生蔓延势必影响现代信用借贷的正常发展,并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目前,我国许多农民只是在存取款时才与金融机构发生联系,通过贷款解决所需资金问题并非农民首选,而是更愿意选择非正式的民间借贷。从个体借款来源看,农民更倾向于向亲朋邻里借款,之后才是银行贷款,而部分农户甚至首选高利贷借款。这说明我国的普惠金融整体建设仍相当滞后,导致农民利用传统的以社交关系网络为依托借钱的意识较强烈,而通过正式渠道、使用现代金融手段的意识不强。而这种情况在贫困地区表现更为明显,甚至民间高利贷在相当一部分贫困户中仍旧存在。由于高利贷存在利滚利等加重负担的滚雪球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贫困,而这是与现代金融发展相违背的。民间借贷对普惠金融的驱逐,本质上是一种选择性排斥,根源在于金融服务供给缺失和陈旧观念的影响。 ( 三) 输血型借贷主导而造血型借贷不足,金融供给侧导向有待改善 科学合理的普惠金融制度不仅能授之以鱼,而且能授之以渔。当前,我国个体借贷的主要用途包括: 首选购房和新建、修建房屋等安居型用途; 其次是购买生产资料、扩大生产经营等财富增长型目的; 最后是教育、医疗及婚丧嫁娶等生活型、应急型支出。城镇居民借款的主要用途是购买住房,而住房也是农村居民集中支付中的重要内容。此外,受传统观念及其他因素影响,近年来农村婚嫁费用急剧攀升,尤其是男方需要提供的彩礼费用居高不下,在很多地区甚至超过住房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 普惠金融发展情况报告篇一: 2015 年普惠金融调研及发展前景分析2015 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报告编号: 1588A97 行业市场研究属于企业战略研究范畴,作为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咨询服务,其研究成果以报告形式呈现,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一份专业的行业研究报告,注重指导企业或投资者了解该行业整体发展态势及经济运行状况,旨在为企业或投资者提供方向性的思路和参考。 一份有价值的行业研究报告,可以完成对行业系统、完整的调研分析工作,使决策者在阅读完行业研究报告后,能够清楚地了解该行业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趋势,确保了决策方向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中国产业调研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56815141.html, 基于多年来对客户需求的深入了解,全面系统地研究了该行业市场现状及发展前景,注重信息的 1 时效性,从而更好地把握市场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一、基本信息报告名称: 2015 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报告编号: 1588A97←咨询时,请说明此编号。 优惠价: ¥ 6480 元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阅读:

http:///R_JinRongTouZi/97/PuHuiJinRongHangYeXianZhu angYuF aZhanQianJing.html 温馨提示: 如需英文、日文等其他语言版本,请与我们联系。 二、内容介绍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并确定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其他特殊群体为普惠金融服务对象。 《 2015 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依据国家权威机构及普惠金融相关协会等渠道的权威资料数据,结合普惠金融行业发展所处的环境,从理论到实践、从宏观到微观等多个角度对普惠金融行业进行调研分析。 2 《 2015 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内容严谨、数据翔实,通过辅以大量直观的图表帮助普惠金融行业企业准确把握普惠金融行业发展动向、正确制定企业发展战略和投资策略。 中国产业调研网发布的 2015 年中国普惠金融行业现状调研及发展趋势预测报告是普惠金融业内企业、相关投资公司及政府部门准确把握普惠金融行业发展趋势,洞悉普惠金融行业竞争格局,规避经营和投资风险,制定正确竞争和投资战略决策的重要决策依据之一。 正文目录第一章普惠金融行业发展概述分析 1.1 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改革 发展和服务情况报告

XX村镇银行 普惠金融改革、发展和服务情况 一、银行基本情况简介 二、设立分支机构,有效延伸金融服务 截止X,我行市内网点三家,分别是:XX,农村网点两家,XX。村镇银行的服务方向是农村,我行也把经营发展的方向定位于乡镇,并制定了十年内把网点覆盖XX主要乡镇的经营发展规划,2011年末,我行在X设立了第一家支行,X支行也陆续在2015年下半年开始营业,加快分支机构设立的步伐,充分利用物理网点强化对乡镇的金融服务,让我行能更好地开发和服务农村金融市场。截止至2017年9月末,我行小微企业贷款累计户数为X户、较16年同期X户上升X 户。 三、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完善 促进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我行主要采取的措施有: (一)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创新和宣传推广力度。针对小微企业经营规模小、融资难的困境,我行结合近年来区域小个农企业蓬勃发展实际,在加大有效信贷投放的同时,高度重视小个农新产品的研发和推广,不断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使得新产品的研发和应用不断推

陈出新,出现了遍地开花的喜人现象,结出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贷款投放对象是域内的粮食加工企业、种子化肥批发零售企业。 (二)明确提出中小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的“两个不低于”增长目标。 (三)扎实开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认真落实、深入开展中国银监会发起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宣传月”活动,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在支行信贷部门悬挂了以贷款品种、服务形式等内容为主题的宣传版画,在一年内对我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专营机构、金融产品业务流程等进行持续宣传展示;开通银企互合作,为公众答疑解惑,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专业的金融咨询服务。 四、信贷业务情况 (一)、贷款定位情况 在XX这个金融服务区域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根深蒂固,XXXX 农村商业银行更是后来居上,农村金融市场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市场分割。我行的贷款市场定位是:一是不与四大国有银行争市场。二是我们与农村商业银行业务有交叉,但我们要结合我们自身特点去金融服务相对薄弱的农户和小微企业上寻找市场,寻找金融服务空白区和金融服务薄弱区来开发自己的市场,培育村镇银行自己的客户群体。农户贷款利率低,利息收入少,贷款额度小,成本高,而且农民信用意

农村普惠金融.doc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迅速发展,普惠金融正在逐渐作为一种被边缘化的金融体系取代微型金融,并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与城市相比,我国农村金融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环节,农村金融市场的建设尚不成熟,金融服务质量和数量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农村小型企业以及农民个体的融资、贷款仍然相对困难,农村金融市场供需矛盾突出,如何为农村提供有效的融资服务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当前解决农村“融资难”和“融资贵”等问题的迫切需要。普惠金融拥有融资快、低成本、小型化的特征,对于为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利高效的融资渠道具有良好的功效,尤其是在当前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广泛普及的背景下,普惠金融能够以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深入农村小生产经营组织,为农村发展服务。 一、现状和问题 近年来我国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农村的金融体系改革,旨在构建以支农、惠农为目的的功能健全、运转高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为农村经济振兴、农民收入改善提供有力的支撑。随着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和农村金融机构的建设,农村金融服务不断得到改善,金融行业参与主体日趋多元化,金融服务更加丰富和健全,大大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并极大的改善了农村金融市场的面貌。但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府过度干预,市场化不足 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逐步向商业化运营模式发展,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普惠金融体系的构建是由政府主导的,因此市场化运作能力相对低下。与一般商品不同的是,金融产品自身具有灵活性,应针对不同的客户灵活调整价格(利率),因此,金融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保障农村金融市场的可持续性发展。我国农村金融发展过度依赖行政命令引导,政府管控相对严格,使得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不足,金融机构缺少相对宽松的自主创新的外部环境,进而导致农村普惠金融市场的运作模式相对僵化,农村普惠金融的作用受限。例如,政府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农村地区投放一定比例的贷款,这一规定的初衷旨在保障农村地区的融资流入,但是,这一规定在另一方面看却违背了投资多元化的原则,使得金融机构不能够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来分散风险,如果同一地区的存款人的防范性储蓄被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策略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策略 作者:谢婷婷单位:石河子大学商学院 1引言 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能满足新疆农村贫困农户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为贫困农户提供了一种与其他客户平等享受现代金融服务的机会和权利。目前新疆农村金融体系离普惠金融体系还有很大距离,低端贫困群体金融机构覆盖面严重不足。因此对于新疆农村而言,不断完善新疆农村普惠金融体系更是创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构建新疆农村普惠金融对有效改善新疆农村人民生活水平,促进新疆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跨时代的意义。 2普惠金融的内涵 “普惠金融”一词来源于英文inclusivefinancialsystem。2005年联合国率先在宣传2005小额信贷年时广泛运用该词汇。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对金融机构的目标定位、运行机制、绩效衡量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服务的主要目标客户是穷人和低收入群体。2006年,印度国有开发银行—印度农业和农村发展银行(NABARD)将非正规农户互助组(SH6)与正规金融业务结合起来开创了新型小额信贷的模式。2006孟加拉国银行家、“小额信贷之父”穆罕默德?尤努尔博士,开创了小额信贷发展之路并在全球范围内取得了巨大成功。另外还有印尼名为BRI的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传统小额信贷的模式,使其农村信贷部成为覆盖成本和达到高还贷率的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机构。

3普惠金融在新疆农村金融发展中的实践 3.1小额信贷业务缺失,新疆农村普惠金融在实践中初露头角在小额信贷发展初期,新疆农村地区实施普惠金融的机构主体为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两家。农业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来说,由于小企业融资规模上不去,运营成本很高,收益有限,风险很大,没有一定的补偿等等因素是不愿意给小企业贷款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小企业这块“贷款难”问题;而农村信用社承担了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的重任,全区网点达1062个,资产总额达到533亿元,负债总额达到512亿元。除存单抵(质)押外,农行信用社基本停止了其他贷款,而且由于农村信用社规模经营效应较小,可用人才缺乏,市场经营意识淡薄等缺陷导致大量专项贷款被豁免或核销,进而导致农民款项债权债务不清,这些贷款实质上扮演了普惠金融的角色,普惠金融实践在此阶段开始显现。 3.2各金融机构并驾齐驱,新疆农村普惠金融得到较快发展随着小额信贷的进一步发展,新疆农村地区普惠金融机构由发展初期的两家增加到三家。农业发展银行成为普惠金融的重要力量,期间发放贷款369.96亿元,比上年上升80.14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到365.96亿元,比年初增长2 4.37亿元。农行兵团分行各项存款达到472.9亿元,比上年增长52亿元,完成计划的128.59%;各项贷款余额184.8亿元,比上年增长6.9亿元。农信社各项存款达408亿元,比上年初增长1 5.8%,高于全区金融机构1.6个百分点。存款余额达到220亿元,比上年增长41%,高于全区金融机构水平增长水平29.77%。普惠金

【银行规划】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xxxx—2020年)

【银行规划】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xxxx—2020年)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 (xxxx—2020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xxxx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特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YYY体系不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性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发展和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机会平等、惠及民生。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防范风险、推进创新。加强风险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对难点问题要坚持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和区域平衡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最全版)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 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当前我国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可持续均衡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普惠金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所有市场主体都能分享金融服务的雨露甘霖。为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增强所有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特制订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呈现出服务主体多元、服务覆盖面较广、移动互联网支付使用率较高的特点,人均持有银行账户数量、银行网点密度等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已达到国际中上游水平,但仍面临诸多问题与挑战:普惠金融服务不均衡,普惠金融体系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商业可持续性有待提升。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借鉴国际经验与体现中国特色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与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使最

广大人民群众公平分享金融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基本原则。 健全机制、持续发展。建立有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提高精准性与有效性,调节市场失灵,确保普惠金融业务持续发展和服务持续改善,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机会平等、惠及民生。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让所有阶层和群体能够以平等的机会、合理的价格享受到符合自身需求特点的金融服务。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尊重市场规律,使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均衡布局、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引导作用。 防范风险、推进创新。加强风险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维护金融稳定。坚持监管和创新并行,加快建立适应普惠金融发展要求的法制规范和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鼓励金融机构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适度降低服务成本。对难点问题要坚持先试点,试点成熟后再推广。 统筹规划、因地制宜。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和区域平衡出发,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优先解决欠发达地区、薄弱环节和特殊群体的金融服务问题,鼓励各部门、各地区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先行先试,扎实推进,做到服水土、接地气、益大众。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金融服务可得性,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获得感,显著提升金融服务满意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特别是要让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及时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使我国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居于国际中上游水平。 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要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

普惠金融政策背景及发展现状

模块一:普惠金融政策背景及发展现状(3课时) 一、普惠金融的政策背景及发展现状解析 (一)普惠金融的界定、政策背景 1.普惠金融基本特征与关键要素 2.普惠金融参与主体及重点服务对象 3.经济社会及金融可持续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 4.普惠金融监管体系重点监管指标(“两增两控”等) (二)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现状 1.我国普惠金融发展状况与比较 2.政府、传统金融与新型金融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3.金融科技的发展与监管 (三)普惠金融的发展路径 1.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 2.银行普惠金融 3.保险证券层面 4.新型机构层面 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汽车金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融资担保机构等 5.金融监管层面 6.中央及地方政府层面 二、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领域的赋能 1.带动金融科技,科技巨头冲击传统银行 阿里系、腾讯系、京东系、百度系、万达金融等 2.金融科技背景下银行面临的冲击及新尝试 【案例】民生银行、平安银行等(具体案例以现场授课为准) 模块二: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信贷商业模式比较分析与经验借鉴(3课时) 一、商业银行与互金公司信贷商业模式比较分析 1.经营模式对比 2.客户群体的广泛性与普惠性分析 【案例】网商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业务模式解析 【案例】微众银行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线上流动资金贷款 3.信贷产品比较分析 (1)银行方 (2)互金平台:场景分期、供应链金融、现金贷等 【案例】蚂蚁金服的花呗借呗;京东白条;“微粒贷”等 4.风控措施 (1)银行:传统抵质押、保证等强担保 (2)互金平台:信用、平台担保、场景风控、资金闭环、金融科技风控 【案例】蚂蚁金服的大数据金融风控 5.参与主体及参与模式 (1)银行方(2)互金平台(3)银行与互金平台的合作模式 二、如何运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客户营销

互联网金融下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一、引言 2005年,普惠金融的概念首次提出便得到广泛响应,而普惠金融的概念引入中国后,一直受到高度重视。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2016年,国务院正式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 互联网金融下普惠金融发展研究 □文/卢彤李宏畅 (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大连) [提要]普惠金融的发展为小微企业、农民等低收入群体提供了适当、可负担的金融服务,同时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一步深入普及,互联网金融手段也将助力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本文首先通过对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以及普惠金融发展背景进行引述;其次对普惠金融目前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有待提高的不足之处;然后说明互联网时代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发展普惠金融的必要性;最后结合现状分析结果提出互联网金融助推普惠金融发展政策建议。 关键词: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小微企业;农村金融 基金项目:2017年辽宁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互联网+’链接农业发展对策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10165000078)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8年6月11日 VC在推动企业创新中承担更重要的角色。 主要参考文献: [1]符箱.风险投资对高新企业技术创新效率研究综述及展望[J].财经管理,2018(3). [2]解维敏,方红星.金融发展、融资约束与企业研发投入[J].金融研究,2011(5). [3]范雪莹.风险投资、创新能力与企业IPO抑价[J].企业论坛,2017(17). [4]武巧珍.风险投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自主创新的路径分析[J].管理世界,2009(7). [5]刘胜军.风险投资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机制:融资还是融智[J].南方金融,2016(4). [6]JENG L A,WELLS P C.The determinants of venture capital funding:Evidence across coun-tries[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00.6(3). [7]万坤扬,袁利金.创业投资与技术创新关系的实证分析[J].工业工程与管理,2006(1).[8]宋罡,徐勇.创业投资对高技术产业创新效率的影响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2013(1). [9]Guo D,Jiang K.Venture capital investment and the performance of entrepreneurial firms:Evidence from China[J].Journal of Corporate Finance,2013.22(3). [10]付雷鸣,万迪昉,张雅慧.VC是更积极的投资者吗—— —来自创业板上市公司创新投入的证据[J].金融研究,2012(10). [11]李云鹤,李文.风险投资与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资本配置效率—— —基于创业板战略新兴指数样本公司的实证研究[J].证券市场导报,2016(3). [12]苟燕楠,董静.风险投资进入时机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影响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3). [13]吴涛,赵增耀.风险投资对创业板上市公司技术创新影响的实证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16(14).[14]饶静,李莹,黄熹.风险投资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J].全国流通经济,2017(27). 金融/投资 No.9x2018《合作经济与科技》 63--

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探究

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探究 Final revision by standardization team on December 10, 2020.

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存在的问题探究 摘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倡导发展普惠金融,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响应号召设立了普惠金融事业部。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已经取得一定成效,小微企业及农户贷款余额近年来不断攀升,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平衡、效率低等问题也应该得到重视。为此,本文对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重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大型商业银行应抓住普惠金融发展的机遇,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科技进行产品创新、体制机制创新,从而实现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普惠金融;大型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现状 (一)普惠金融的概念 “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这一概念缘起于联合国和世界银行2005年的“国际小额信贷年”,旨在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及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是普惠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 (二)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发展普惠金融的现状 从普惠金融相关统计数据看,截至2017年6月末,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余额30万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同比增长%,其中农户贷款余额万亿元,同比增长%。其中,大型银行涉农贷款余额万亿元,同比增加3920亿元。 银行业扶贫小额信贷余额亿元,支持建档立卡贫困用户万户,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已覆盖万个行政村,覆盖率达到%,银行业网点覆盖率达到96%,基本实现了“乡乡有机构、

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1 普惠金融的内涵 普惠金融是联合国于2005年“小额信贷年”时提出的概念,后被联合国和世界银行大力推行。其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的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实际上就是让所有的老百姓都能享受到更多的金融服务,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普惠金融是一种理念。只有让每个人都拥有享受金融服务的权利,才有机会参与经济发展,才能实现共同富裕,构建和谐社会。其次,在服务对象方面,贫困和低收入客户是这一金融体系的核心,他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决定着金融体系各个方面的行动。最后,普惠金融是以较低的价格而不是免费提供金融服务。本质上,普惠金融是以较低的门槛将那些被排除在传统金融服务之外的人纳入金融服务体系之内,它不是一种单纯的资金的转移,而是要让所有人都享受到实惠的、可持续的金融服务。 2 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意义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响。因此,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完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缺乏资金支持去发展生产,而传统金融体系又把他们排除在外,使他们无法摆脱贫困。通过发展农村普惠金融,向他们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能够使贫困者进行生产性投资,这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基本途径。发展农村普惠金融的基本目的就是使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能够获得平等的享有充分的金融服务的权利。除此之外,发展农村普惠金融还可以促进教育公平、医疗公平等,从而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公平,有利于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 3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与正规的金融机构形成完备的体系相比,在我国的农村金融市场上还广泛存在着以自由借贷等为主要形式的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机构也得到迅速发展,这就使我国的金融服务区域实现了广覆盖。但是,我国在2012年末还有1696个乡镇还没有金融机构,事实上,在我国实现每一个区域都有金融机构的目标,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困难。 4 我国农村普惠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农村居民将自己拥有的资金存入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却因为自己本身盈利第一的商业特性和农业生产的特性,不愿意将资金贷给农民,这使得农村和城市的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其次,作为农村金融需求主体的农民,缺乏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金融意识和信用意识比较淡薄,这就加大了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的难度。再次,普惠金融由于其目标客户是农村中的低收入者甚至是贫困群体,他们一般没有抵押贷款的能力,也无人替他们担保,这就使农村普惠金融业务的不良贷款率较高,导致了农村普惠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的大大提升。最后,我国涉及农村普惠金融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现有的金融法规都是针对城市出台的,农村金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和保护。 5 完善我国农村普惠性金融体系的对策 首先,要建立多层次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主要应采取以下几点措施:找准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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