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20112(颁布时间)
20120201(实施时间)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0号(文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2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月12日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十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的,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二、将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人大网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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