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SEC 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美国数量众多的证券法律从业人员和完备的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也极大地减小了利益受害者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对违规者的现实威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履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职能的联邦政府机构,其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SEC主席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由参议院批准。SEC只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SEC本身是一个合议制的机构,通过辩论形式决定和解决有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人员实行错期轮换制,以保持连续性,与总统和行政部门更替不是同步的。有人认为SEC有立法权,其实,其立法权仅仅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规则,并非独立的立法权。在美国,立法权仅属于国会,但国会的立法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人认为SEC有准司法权,所谓准司法权是指其有行政处罚权,当有行政法官在场的情况下,SEC有权提起某种诉讼,如果有大量事实存在作为依据,上级联邦法院不得予以驳回和推翻SEC的最终裁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

SEC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以便其有效地履行职能。SEC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对违规行为调查权

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SEC 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在调查过程中,证人和被调查人员有权要求律师陪同。如果被调查者无视该调查,或者证人拒绝回答询问,也不

会受到惩罚。SEC可以向法院申请,通过有关程序强迫证人提供证据,除非SEC的申请被认为不是出于善意,或者这种强迫行为构成对法院程序的滥用,否则,法院通常会支持SEC的要求。在调查结束后,应就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谁是违反人作出决断。被调查人员会得到调查人员上报给SEC的汇报意见。这样有机会在惩罚措施正式上报之前对调查结果提起异议。SEC的调查会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由SEC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是建议司法部提起刑事诉讼,追究违法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签发禁令与采取附带补救措施权

对于各类经过注册的人员的违纪行为,为了防止其进一步的违法,SEC更多地采取签发禁令的方式,而不是通过行政程序。根据证券法律的规定,当SEC发现某些人正在从事或将要从事某类行为,该行为已构成或可能构成违法行为或活动时,它有权签发临时性或永久性禁令。SEC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申请禁令的实行。而且,在SEC提起民事诉讼时,如果构成犯罪,司法部可以同时在联邦法院进行刑事诉讼。禁令主要有禁止被告对具体的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对类似的意图和目的作虚假陈述;禁止违反登记制度或招股说明书规定的人进行要约销售或者销售证券。SEC签发的禁令被某些法院描述为"轻微的防范措施",因此,SEC和法院发展了许多新的纠正措施,主要包括:(1)任命公司财产管理人。如果公司因为违法行为使公司处于某种不佳状态,那么该任命会成为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要步骤;(2)没收被告的非法所得,并偿还给受欺诈者;(3)任命"特别顾问",此项任命必须经过SEC批准。"特别顾问"负责对公司过去的管理和文件中的错误进行调查,并且不仅要向公司董事会汇报,而且要向SEC进行汇报;(4)选举或任命一名或多名"独立董事"进入董事会;(5)禁止索取代理方式控制选举;(6)禁止某些公众控股公司的董事或公司官员继续任职。这些补救措施的运用取决于被告公司是否接受禁令,以及与SEC达成什么样的协议,以免被提起诉讼。如果禁令不被遵守,当事人会被处以藐视法庭罪。

三、民事罚款权

1984年,美国国会授权给SEC在处理内部人员非法交易案时,可以对有关的内部人员处以3倍非法收益的民事罚款。此外,美国证券法第20节(d)以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节(d)(3)项授权SEC向法院申请命令对违反美国证券法或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人进行罚款,或由SEC直接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

四、决定和命令

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5节(c)款(4)项授权SEC,当它发现某人"没有遵守"第12、13、14或15(d)款的"核心内容"时,经过通知和听证以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发布其决定和命令。第15节(c)款(4)项的适用对象不仅包括那些不守法的人,还包括那些明知或应知其行为或隐瞒会促成违法行为的人。所以第12、13、14以及15(d)款都与登记制度有关,第12节规定发行人如果要在交易所上市其证券时,应向SEC上报登记说明;第13节规定适用于第12节的发行人应当定期向SEC报告有关内情况;第13节和14节对报告公司的股份兼并,以及索取投票代理进行了规定;第15节(d)要求那些即使未在交易所上市股票的发行人也应向SEC定期汇报;第15节(c)款(4)项的规定既适用于违法者,也适用造成违法原因的人。因此,不仅发行人,包括其官员、董事、雇员以及其他任何有责任或有可能阻止违法的人都有可能承担责任;第15节(c)款(4)项并没有限定SEC可以签发什么样的命令。

五、停止违法行为令

除了向法院申请办法禁令外,SEC还可以经常采用另一种行政性措施,即根据美国证券交易法第21C节授权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它适用于违反美国证券交易法和证券法的任何条款的当事人。由于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是SEC的行政性行为,因此,SEC的作用类似于法院。SEC根据授权,可以及时对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与法院禁令不同,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无须考察违法者将来是否再发生违法。SEC在签发停止违法行为令的同时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如果被告拒绝执行SEC的停止违法行为令,SEC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对该停止令的每一个单独的违反都将构成一个新的犯罪,除非是对同一个停止令的连续违抗,否则,每违抗停止令一天,就会被视为一个新的犯罪"。

六、禁止加入公司令

根据美国证券法第20节(e)款以及证券交易法第21节(d)款(2)项,当某人违反了证券法第17节(a)(1)项或证券交易法第10节(b)款时,而且该违法者又被法院认为是"非常不适合担任的管理人员或者董事

",那么法院有权禁止或暂时停止他作为管理人员或董事的工作。签发禁止加入公司令并不妨碍联邦法院对违法者处以其他形式的补救措施。《索克斯法》授予SEC的权力中也包括可以签发禁止加入公司令。

七、对经纪人或交易商、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的行政权

SEC在履行其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对违法的经纪人或证券交易商、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投资公司或投资顾问举行听证。这是一种违纪处分。根据证券交易法第6节,SEC有责任对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督,即可以暂停或撤销某一证券交易所;根据交易法第15节,SEC有权将某一经纪人或交易商逐出某一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交易法第15节A授权SEC监督注册的证券协会和其他经纪人和交易商的登记,SEC有权暂停或撤销某一协会的登记,以及暂停或取消协会会员的资格;根据交易法第15节A的规定,SEC有权暂停或取消经纪人或交易商的登记,有权禁止某人加入经纪人公司、交易商事务所、注册的证券协会或投资顾问公司,有权禁止某人在投资公司中开展各项业务和履行各种职能。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各法院在审查SEC的处罚时,如果发现有充分且无可争议的证据支持SEC的决定,那么就应该维持SEC的决定。

八、谴责权

《索克斯法》第602节(即《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4节)规定SEC的谴责权。在存在特定事项,并经SEC的调查确认以及给予当事人听证机会后,SEC可以谴责当事人,并根据情况暂时或永久停止当事人执行同SEC有关的业务资格。

九、制定规则权

各种证券法律都授权SEC可以制定有关的规则。涉及的范围包括企业的经营形式到交易活动方式以及各种表格、申请、报告的具体填写内容。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1)大量具有立法性质的具体操作规则;(2)一些有关如何填写表格,如何准备和上报说明、报告以及履行有关程序的实施规则;(3)还有一些是用语解释和定义"财务、技术和交易用语"的。

十、接受注册和行政诉讼权

SEC接受的注册主要有:证券、证券发行人、经纪人和交易商、证券交易所、证券协会等。行政诉讼由SEC组织、开展,并由其行政法官主持。被告有权当着SEC面进行口头辩论,如果不服,有权向联邦法院提起上诉。

美国保险业监管制度体系

美国保险监管体系分别由总统领导下的社会保障署和50个州政府的保险局构成。社会保险由社会保障署实施监管,商业保险由各州的保险局进行监督管理。为了监管的一致和分享信息的需要,由各州保险监督官组成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出全国商业保险监管模型法案,供各州立法参考。虽然不具法律效力,但确实对各州保险监管的有效实施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美国商业保险监管的目的主要是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得到及时的赔付。美国保险监管侧重于宏观调控,注意发挥同业公会等中介组织和市场调节的作用。如对具体的费率制定多由同业公会或市场来定,可使保险监管部门将精力放在对消费者产生重要影响的偿付能力和资产负债比例等保险业务方面的监管。

总体而言,美国保险业的监管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监管体制,但以州政府的监管为主。联邦政府只能通过对州监管施加一定程序的影响和通过其直接控制的联邦政府保险组织在保险市场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建立全球领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之路

建立全球领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 国之路 1 2020年4月19日

建立全球领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之路摘要文章从国家创新体系起源和发展的角度,探讨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发展道路和关键点,并指出美国在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发展过程中,经过二战形成了一个以政府、大学、企业三者伙伴关系为特点的创新体系,从而促进了美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美国科学技术也是在应对外部挑战而寻求变革中得到发展的。文章认为科学的自由和自主精神、基础研究与应用的结合、多元化的投入体系以及创新文化环境是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军事上和经济上的头号强国,成为科学技术的头号强国。美国不但在基础科学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而且创造和发展了一系列影响美国和世界发展的高新技术;同时,美国的大学还是世界科学与教育的中心,长期吸引各国青年学生前往深造。为什么美国在二战后成为世界上科学技术最强大的国家,并长期保持领先地位?人们很容易想到的一个原因是,二战前后有大量的欧洲科学家来到美国,以及后来世界各国科技人才纷纷涌向美国,为美国的科学技术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可是,这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或许更重要的是美国在战后形成了一个激励创新的组织体系和研究环境,使各方面人才的热情和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推进科学技术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一个需要从多 2 2020年4月19日

方面研究的现象。笔者曾从历史根源、政府政策和制度界变(bounded change)3个方面对此做了探讨。本文则从创新体系起源和发展的角度为主,探讨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道路、关键的发展事件及转折点和成功经验。 1、二战以前的发展:学习、追赶、自立从建国到二战前,美国的科学技术走了一条学习、追赶和自立的道路。到二战之前,美国在科学技术的许多领域已经赶上欧洲先进国家,并形成了促进科学技术与创新的体系,为二战以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1 美国科学共同体的形成北美殖民地的科学来源于欧洲,在与欧洲科学交流的过程,美洲科学开始成长。从美国独立到南北内战结束期间(1776—1865年),美国科学开始从欧洲特别是从英国的附属中独立出来,尽管规模还很小。 18 美英战争结束后的30年称为美国科学的开端时期。在这段时间,美国科学领域的从业者从一个没有共同目标或方向的散漫业余者群体转变成为一个职业团体,出现了许多学会和期刊。1848年,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科学学会——美国科学促进会(AAAS)成立,标志着美国科学共同体的形成。1863年,美国科学家精英的代表——美国国家科学院(NAS)成立,宗旨是为政府提供科学咨询。在美国的科学研究走向职业化的过程中,政府机构中开展的科学活动起了很大的作用。虽然美国宪法没有直接地提出支持科学,但在各种有关应用的上下文中却含蓄地准许联邦政府支持科学。因此,联邦政府是为实现国家和社会 3 2020年4月19日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第18期2011年9月 企业研究 Business research总第384期 由于先天的制度性缺陷和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不足,中国证券市场仍远没有达到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的要求,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十分普遍,并带来了大量的系统风险。而且,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还面临两个大背景:一是面对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体化趋势,我们面临的竞争压力加大;二是我国进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对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提出新的要求,市场的变化对监管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见,我国今后证券市场监管工作不仅要考虑中国的实际,同时要兼顾国际证券市场监管发展的趋势。如何加强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公平和效率,是摆在中国证券监管部门面前的重要问题。因此本文选择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而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对于一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20年来,证券市场作为重要的融资渠道,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支持。截至目前,在上海市场上市的公司已达892家。目前最新数据显示,沪深两市证交所今年上半年总共有175家公司实现IPO(首次公开募股),平均一天1.5个,融资总额超过3238亿元。截至2010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市值达到18.4万亿元,当日成交额达到1099.06亿元,是20年前的2.2万倍还多。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曾暴露出很多问题,如“银广夏事件”、“中天勤事件”、“基金老鼠仓”、以及普遍存在“庄家”等。但是,在众多相关利益团体的作用下,以及中国特殊国情的影响。证券市场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多年积累的问题,许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因而延长了证券市场规范的过程。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且证券市场上新生事物多,法律规范和制度建设跟不上。政府监管部门既要培育、扶持和发展这个市场,又要进行法制监管,规范市场。这就形成一个矛盾,扶持和监管之间的矛盾。而且监管部门为了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 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 —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 —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一)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 叶艳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又是一个风险高度 集中的市场,具有风险来源广、传导性强和社会危害巨大等特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与飞速发展的现实要求还存 在很大的差距。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关键词:证券市场监管现状发展趋势 125 ··

建立全球领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之路

建立全球领先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之路 摘要文章从国家创新体系起源和发展的角度,探讨美国成为世界科 技强国的发展道路和关键点,并指出美国在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发展 过程中,经过二战形成了一个以政府、大学、企业三者伙伴关系为特 点的创新体系,从而促进了美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同时,美国科 学技术也是在应对外部挑战而寻求变革中得到发展的。文章认为科学 的自由和自主精神、基础研究与应用的结合、多元化的投入体系以及 创新文化环境是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因素。第二次世界大 战以后,美国成为世界军事上和经济上的头号强国,成为科学技术的 头号强国。美国不仅在基础科学领域居世界领先地位,而且发明和发 展了一系列影响美国和世界发展的高新技术;同时,美国的大学还是 世界科学与教育的中心,长期吸引各国青年学生前往深造。为什么美 国在二战后成为世界上科学技术最强大的国家,并长期保持领先地位?人们很容易想到的一个原因是,二战前后有大量的欧洲科学家来到美国,以及后来世界各国科技人才纷纷涌向美国,为美国的科学技术发 展作出了突出贡献。但是,这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或许更重要 的是美国在战后形成了一个激励创新的组织体系和研究环境,使各方 面人才的热情和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推进科学技术不断向前发展。这是一个需要从多方面研究的现象。笔者曾从历史根源、政府政策和 制度界变(bounded change)3个方面对此做了探讨。本文则从创新体系起源和发展的角度为主,探讨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强国的道路、关键的 发展事件及转折点和成功经验。 1、二战以前的发展:学习、追赶、 自立从建国到二战前,美国的科学技术走了一条学习、追赶和自立 的道路。到二战之前,美国在科学技术的许多领域已经赶上欧洲先进 国家,并形成了促进科学技术与创新的体系,为二战以后的发展奠定 了基础。 1.1 美国科学共同体的形成北美殖民地的科学来源于欧洲,在与欧洲科学交流的过程,美洲科学开始成长。从美国独立到南北内 战结束期间(1776—1865年),美国科学开始从欧洲特别是从英国的附

中国证券市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中国证券市场如何进行有效监管? 经历了多年的发展,我国证券公司己成为证券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之一,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产业。证券业在推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和推动产业集中等各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论述了如何对证券市场进行适度监管,以保证我国证券业的健康发展。 证券市场高风险、高回报的特征及市场失灵的问题决定了在缺乏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证券公司容易出现经营者利用自身了解证券市场行情的优势和代理客户的便利,挪用客户资金、操纵市场、违规谋利,损害股东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危险。加之金融系统风险传递性的存在,这些风险一旦得不到有效控制,很容易引起连锁反应,引发全局性、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殃及整个经济生活,甚至导致整个国家经济秩序混乱与政治危机。因而,对证券业进行适度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证券业行业组织自律监管职能缺位。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是中国主要的证券行业组织,是最值得重视的证券市场监管层面。然而,多年来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作用的发挥不尽如人意。 第一,证券业协会的行政色彩浓厚。这表现在其主要职位一般都由证监会官员兼任,缺乏应有的独立性。中国的证券业协会通常被看作是政府性机构,实行的自律管理也经常被理解成行政监管的延伸。而且证券业协会的权限不够明晰,尤其是在与证监会的监管分上不明确,这种监管权力边界不够清晰的情形,容易造成监管的缺位或越位。 第二,证券业协会的组织体系缺乏统一性、协调性。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从机构设

置、人员组成到内部管理各有差异,不利于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自律管理,这大大增加了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经营成本。 第三,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主体作用未得到足够重视。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行业的自律性监管组织,同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一起,构成了中国的证券监管体系。证券交易所处于证券监管的第一线,承担着不可替代的监管责任,是证券监管的基础。但证券交易所作为自律监管主体的作用没有得到足够重视。 2、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较多。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央,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政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掌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这些都是政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二、如何完善我国证券市场适度监管 目前在中国,由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中的行政权力惯性的存在,提倡“适度”的监管是必要的。所谓“适度”,即指对证券的监管执法不是也不应是管制。适度监管原则要求证券监管者应当遵循证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其监管行为不能干涉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而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证券业稳健经营。只有当出现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证券市场的适度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

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 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SEC 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Blue Sky Law)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美国数量众多的证券法律从业人员和完备的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也极大地减小了利益受害者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对违规者的现实威慑。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是履行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职能的联邦政府机构,其成员由五名委员组成。SEC主席由总统任命、其他委员由参议院批准。SEC只对国会负责,不受总统和其他行政部门的干涉。SEC本身是一个合议制的机构,通过辩论形式决定和解决有关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人员实行错期轮换制,以保持连续性,与总统和行政部门更替不是同步的。有人认为SEC有立法权,其实,其立法权仅仅是根据国会通过的证券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规则,并非独立的立法权。在美国,立法权仅属于国会,但国会的立法受联邦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人认为SEC有准司法权,所谓准司法权是指其有行政处罚权,当有行政法官在场的情况下,SEC有权提起某种诉讼,如果有大量事实存在作为依据,上级联邦法院不得予以驳回和推翻SEC的最终裁决。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职权 SEC被赋予广泛的职权,以便其有效地履行职能。SEC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对违规行为调查权 SEC对违反联邦证券法律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非正式调查,是指SEC的官员根据从各个方面获得的情况,对被申诉的不当行为进行非正式的询问。第二阶段是正式调查。在正式调查之前,SEC官员应向SEC提交一份申请,说明确有可能发生过违反证券法律的事实。SEC 签发的调查令授权调查人员调取证据,要求证人发誓作证,并由法院的书记员对证词进行证实。在调查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中美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摘要:金融监管是金融不断深化发展的结果,它保护了金融活动参与各方的经济利益。但是金融创新往往会受到金融监管的制约,金融服务业为了逃避监管又不断地创新产品以逃避监管,金融业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中不断发展。但是作为保护金融活动参与方特别是普通投资者利益的金融监管部门却始终显得滞后和力不从心。本文将探究中美金融监管体制之间差异,为中国的金融监管提供一些可参考意见,或者是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关键词:金融监管监管体制 前言 金融业是经营货币与信用的特殊产业,对一国或地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异或是抑制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处于十分特殊的地位,是资金需求者和供给者互通有无的金融平台。对金融业的合理监督与管理是整个金融业健康、高效和持续发展以及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金融业对经济的所起的作用不言而喻。英国金融业的发展为其成为世界强国奠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财富快速增长,而二战后美国的崛起就是我们更加生动的例子,美元成为了世界国币,为美国成为超级大国立下了汗马功劳。然而,金融业对经济发展的破坏作用也是不可小觑的,从美国1929年的大萧条到2008年的次贷危机,每一次金融危机都对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意义超过了其负面影响。 金融业作为一种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中扮演了特殊的角色。正是这个特殊性,使得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与其它行业有巨大的差别,不仅要维持整个行业的创新能力也要保护与金融业有关的组织和人员的利益。因此,金融监管就显得非常的重要。从分类上来说,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其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所实施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金融监管,就是指中央银行或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整个金融业(包括金融机构及其在金融市场上的所有业务活动)实施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等的总和①。无论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都必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金融监督与金融管理。从这个角度出发,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合称。金融监督就是金融当局或管理机构为了

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现状、问题及应采取的对策 内容摘要:建立和完善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系尤为重要。证券市场能否有效运行则是证券市场监管能否发挥其重要作用的鉴证。因此,针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力求突破现行体制,完善主体结构,健全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监管效能,保障市场安全有效运行,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市场监管有效运行 一、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走过了二十多年的历程,有过不少经验与教训,与此相伴的,是不断完善的证券市场法治。一般来讲,事物越新、变化越快,所面临的法律约束越多,但突破瓶颈后的跳跃式发展力量极大。证券市场是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传统市场相比,证券市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素和不确定性,一旦失控后果极其严重。因此,证券市场监管极为重要。 二、证券市场现状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自上世纪90年代初证券市场初步建立时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基本形成了以上海、深圳为主的两大证券交易市场,并且以创业板、中小板以及主板为主的多层次、立体化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体系。此外,新三板市场和即将建成的国际板市场将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的其他省市还存在着场外交易市场。 与证券市场的产生与发展相适应,信息披露制度也在不断的发展。证券市场成立初期,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包括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其执行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年4月22日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六章专门就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对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中国证监会于1993年6月10日颁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对持续信息披露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此外,中国证监会还对上市公司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其他要求进行了规范。 三、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 (二)缺乏一个有效的监管体制 这样容易产生外部的运营成本,也会诱发监管机关内部的道德风险,即监管机关不顾其行为引起的社会成本和收益,而只关心本部门的成本和收益。另外,监管者也有宽容监管的道德风险,放松对证券公司的要求和对风险能力的限制,隐瞒证券公司的不良状况。 (三)监管存在滞后性 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较大,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四)监管存在弱效性 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

美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简史

中国的资产证券化从2012年以来逐渐受到市场的关注,2014年证监会、银监会相继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的备案制,预计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政策的扶持,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将会出现爆炸性的增长。根据笔者的推断,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在10年内有望达到30万亿元,10年后年新发行规模有望达到6万亿元,占据社会融资总规模约20%到30%之间。以下内容摘自宋光辉所著之《资产证券化与结构化金融》。 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兴起于1970年代,当时抵押贷款机构将新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打包,发行转手证券来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整个70年代,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总体发行额较小,从未超过每年300亿美元的规模。从1981年开始,当时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大量持有长期限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而负债则为短期的活期存款,而当时短期利率不断上行,从而将这些机构置于非常不利的境地。 为帮助各类储蓄机构管理和改善其财务困境,RMBS大量发行,并且有两家新加入的GSE即Freddie Mac和Fannie mae为抵押贷款提供担保。1982年,RMBS发行额首次超过500亿美元,1985年发行额超过1000亿美元,1992年超过4500亿美元、1993年超过5500亿美元、1998年高达7200亿美元、2000年回回落到4800亿美元、2003年又急剧增加到21310亿美元,2004-2006年又回落到10000亿美元左右。同时,非机构担保的RMBS也同样高速发展。从1980年代起步时的不到20亿美元,发展到2005年和2006年的1万亿美元。ABS的年发行额从1985年的10亿美元发展到2003年的4400亿美元。 2004-2006年,ABS发行额都在7000亿美元。CDO是后来创新的资产支持证券,在1996年,发行额大约为200亿美元,1997年上升到760亿美元。1998-2003年,发行额在600亿-700亿美元之间,2005年突破1000亿美元,达到1900亿美元,2006年高达3300亿美元。2006年底,四个主要的资产证券化产品:RMBS、CMBS、ABS以及CDO的总余额分别达到5.6万亿美元、0.65万亿美元、2万亿美元和0.7万亿美元。目前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是美国最大的固定收益市场,已经成为其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市场之一。(本段内容主要引自扈企平:《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 美国的资产支持证券按抵押品(也即基础资产)类型划分为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与资产支持证券(ABS)以及后来出现的债权支持证券(CDO)。实际上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也是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一种,但在美国,通常将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与其他资产支持证券(ABS)区别看待。根据2002年的数据,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余额高达4.7万亿美元(占证券化市场的81.2%),是证券化市场最重要的部分,其次是信用卡资产担保证券(6.9%)、汽车贷款(3.8%)、房屋净值贷款(4.9%)、设备租赁应收租金(1.2%)、助学贷款(1.3%)和已建房抵押贷款(0.8%)(数据引自安德鲁?戴维森、安东尼?圣德斯等:《资产证券化:构建和投资分析》)。

2020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2020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2020证券从业考试即将来临,考生们都准备好了吗?证券从业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20证券市场基础考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希望广大考生仔细回顾重要重要知识点,做到心中有数。想了解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考试的讯息,请关注我们。 2020证券市场基础考点: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一)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系 我国证券市场经过近20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为一体的监管体系和自律管理体系。 (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 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成立于1992年10月。 证监会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辖区内的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前述监管范围的违法、违规案件,调节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美国在科技创新体系上值得借鉴的做法

美国的区域创新体系最大的特点是企业作为创新主体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政府仅进行必要的干预。市场是企业间进行交往和协调的主要机制。政府尽可能少地干预企业研究和开发活动,只负责关系到国家利益的重大的基础性研究和国防研究的推动工作。 美国非常重视市场调配资源的重要作用,全社会的资源配臵主要由市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来调节(例如,80年代《技术创新法》、《技术转让法》,90年代《信息法》)。美国不主张制定国家产业发展政策(Porter,1991),不存在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也不主张制定倾向性的科技政策,而主张科技发展方向由市场需求来决定。 政府做了哪些重要工作? 美国政府实施了一些有利于企业创新的措施,从供给、需求和环境保障几个方面上来促进美国国内技术创新活动的开展。这些措施强调资助基础科学以推动创新。制定了有关创新的法令、法规,为企业提供了一个有助于创新的环境。税收政策(包括鼓励风险投资的税收政策)、政府采购、国防工业都推动了创新活动。 美国借鉴日本的政策,对企业的实验研究费制定了相应的税制优惠政策,形成一个永久性的制度。美国也是世界上通过政府技术采购对创新进行扶持和推动最成功的范例之一。1761年第一部《联邦采购法》的颁布,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美国政府采购每年要花费几千亿美元,美国国防部、能源部、航天局等部门对高新技术产品定货价格比国外产品高许多。 美国政府特别重视对高科技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尖端高科技出口采取封锁或限制政策,限制国外企业收购美国高科技企业,例如国会严格审议了联想对IBM 个人电脑事业部的收购案。专利制度是美国政府用来刺激科技发展,促进技术创新的有力措施。1972年的“技术评估法”,1984年的“国家合作研究法”等都为技术创新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比较系统地制定支持中小企业科技进步的政策的国家,法规允许中小企业与政府共同出资进行研究并取得专利权,鼓励将知识产权注册给中小企业,要求国家实验室促进成果向企业转移,拿出部分资本支持中小企业的科技研究,允许企业使用国家实验室等等。在股票市场上还开辟了NASDAQ市场,专为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直接融资。 美国政府部门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基础研究,不参与应用性研究,努力建立发达的资本市场以支持技术产业化。许多重大科技发明以及产品创新来源于科技人员创业激情与风险投资基金完美结合,这是当今世界上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完美结合的典范。美国用于研究与开发的经费逐年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占GNP的比重一直保持在2.5%左右,80年代前,联邦政府支出的科研经费占科研经费总额的比例为50-60%。联邦政府2/3的科研经费通过合同分配给工业企业和大学所属的科研单位。为了促进“加速创新”,对由各个政府机关分配的研究开发预算的3%进行再分配,促进高风险研究;国防部"科技预算"的20%用于研究。美国今天的科技成就离不开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及冷战期间政府对国防科技的主导作用所形成的科技成果,美国航天登月计划积累的科技成果也对后来的信息技术发展起到关键促进作用。 在创新教育方面,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如针对面向科学及工学领域的大学生提供奖学金的企业及个人,对其所筹款项实施减免税制度;将成年硕士教育及培训制度向所有州立大学扩展;向学生提供衔接研究和应用的创新学习机会;针

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证券市场监管概述 1.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 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管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1)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 (2)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 (3)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 (4)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2.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 要点:依法监管原则 内容:依法监管原则依法监管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其次,还要做到“有法必依”。 要点: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 内容:从资本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保护投资者利益,让投资者树立信心,是培育和发展市场的重要环节,是证券监管机构的首要任务和宗旨。国际研究表明,一国或地区投资者保护得越好,资本市场就越发达,抵抗金融风险的能力就越强,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要点:“三公”原则。 内容:“三公”原则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

要点: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内容:这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它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 3.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 要点:法律手段。 内容:这一手段是通过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和严格执法来实现的。这是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主要手段,具有较强的威慑力和约束力。 要点:经济手段。 内容:这一手段是通过运用利率政策、公开市场业务、信贷政策、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这种手段相对比较灵活,但调节过程可能较慢,存在时滞。 要点:行政手段。 内容:这一手段是通过制订计划、政策等对证券市场进行行政性的干预。这种手段比较直接,但运用不当可能违背市场规律,无法发挥作用甚至遭到惩罚。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美国次贷危机揭露了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对我国现阶段资产证券化进程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我国的政府和金融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发 展,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标签:次贷危机;资产证券化;启示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的进程正在稳步进行中,通过美国的次贷危机,使我们更清楚的看清资产证券化所存在的风险,这对我国今后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提供了新的思路,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提供了保障。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们应当充分把握这一机会,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1 美国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住房抵押贷款发放机构(如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成住房抵押贷款组合(即资产池,是拟证券化的标的),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特殊目的机构再将其购买到的住房抵押贷款组合,经过担保、保险和评级等形式的信用增强后,以抵押支持证券(MBS)(区别与ABS)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它主要的运行主体有:发起人(Originator?or?Sponsor) 、发行人(Issuer) 、服务人(Servicer) 、信用评级机构(Credit Rating?Agency) 、证券承销商(Securities?Underwriter) 、投资者 (Investor) 。 次级贷款证券化的基本原理:信用较低的人抵押房产,从次级放贷机构获得抵押贷款;放贷机构再将房屋抵押的债权出售给投资银行,用所得收益进行再贷款;投资银行则再将这些债权重新包装成债券在资本市场发行,获取高额回报。如果没有大银行的支持,抵押贷款机构将难以为继。如今,这个资金鏈条面临断裂的危险。放贷机构一旦收不回贷款,那么投资银行及其旗下在这一资金链运作的产品相应都受到连累。这便是美国次贷按危机的全球骨牌效应,多米诺骨牌:首先引发放贷机构收回房产→所有非政府债券资信下降→通过杠杆放大百倍对冲基金→日元瑞郎等套利交易砍仓→美及其它国家消费者信心受挫→套息交易 恐慌性结利。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和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比较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

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变革及其启示 张 波 (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广东深圳518040) 摘要:金融监管体制应当以市场为基准不断变革与完善。以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为标志的美国金融市场改革极大地推进了机构和产品的双重市场转型,但相应建立的功能性监管体制却产生了自觉性和自生性的监管滞后。次贷危机促使美国检讨现行监管体制,于2008年3月底出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我国正处于综合化市场转型期,在当前主要是明确市场稳定性监管主体,并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 关键词:金融监管;次贷危机;目标性监管;市场稳定性文章编号:1003-4625(2008)12-0103-06 中图分类号:F 830.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should be reformed and improved according to market change.America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products are boosted by its financial reform since Financial Service Act in 1999,but the lag of supervision is the result of this kind of functional supervision system.It is Sub -prime crisis that urges America to inspect its current supervision system so Treasury Blueprint of Modern Financi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issued in March 2008,in which objectives-oriented optimal supervision framework was constructed by three steps.China should clarify institution body for Market stability supervision and strengthen coordination among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Key Words:Lag of Supervision ;Sub -prime Crisis ;Objectives -oriented Supervision ;Market Stability 收稿日期:2008-10 ),,,。 作为持续发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具有典型的危机驱动特征。2007年初以来爆发的次贷金融危机,就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诱因。 次贷危机的爆发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的巨大风险。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对监管当局提出一个重大的命题:面对日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令人遗憾的是,美国监管当局没能表现出良好的应对能力,并且暴露出在风险管理上的制度性缺陷。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和研讨,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的改革计划,在各界激起强烈反 响,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 一、监管滞后与次贷危机:1999年现代化法案以来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是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秩序、公平与发展的行政保障机制。为了有效履行职能,金融监管必须着眼于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以市场状态为基准来自我调整和完善。当然,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传导反馈的时差性,监管机制对市场变化的反应总是存在一定的时滞,这种“自然性滞后”(natural lag )是

证券市场监管制度

二、我国证券市场现在的监管现状怎样?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一)目前世界上存在的三种证券监管体制: 就世界范围而言目前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监管模式即: 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 集中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其优点在于政府监管机构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能更为公平、公正、客观、有效地发挥监管职能,监管力度比自律监管强。其缺点是效率较低、风险较大等。 自律型监管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而更注重证券自律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其优点是自律机构比较灵活,能够做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监管效率比较高,也比较切合实际。其缺点是监管权威性合力度不够,协调性较差,公正性不够,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 中间型监管模式是介于集中型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之间的一种监管模式,也是这两种监管模式相融合的产物。它既有政府监管的成分,又有自律管制的因素。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实行集中型或自律型管理的国家已逐渐向中间型过渡。 (二)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的现状: 1、政府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我国证券主管机构,负责对证券业、证券市场实行全过程和全方位的监管。 其法定职能主要是:起草证券法规;监督管理有价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对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清算、保管、过户登记公司及投资基金经营机构与证券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管;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定从事证券业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颁布证券从业许可证;监管上市公司;对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行为进行监管;监管证券交易所的业务活动;等等。 自2004年起,中国证监会进一步打造综合证券监管体系,加强证监会机关与派出机构之间、派出机构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2、自律监管。目前,我国有许多证券机构被称为自律性管理组织,如深、沪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但实际上没有一个可以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能。 以中国证券协会为例,它是受证券主管机关领导和指导的由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全国性会员组织。证券经营机构必须加入证券业协会,否则不得营业。证券业协会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公正进行,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但在成立之初,其组织领导体系是半官半民的。其存在的问题是:证券业协会的权力和职责没有真正到位,难以依法实现自律;证券业协会体制不顺,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业协会的会员,导致自律组织重叠;未能较好地处理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业协会的关系,证券业协会不能反映会员的利益和要求,不能对违法违规券商给予必要的惩戒;证券市场的政府监管过于刚性,使得证券经营机构的自律管理较难实现。 (三)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存在的问题: (1)政府监管职能错位,各金融监管机构分工协作存在问题 这是目前证券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政府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着力点应在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上,而我国的证券市场萌芽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证券市场肩负着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重任。因此,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遵循为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路径而进行的。上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改革的任务日趋繁重,证券市场由此变成了国有企业改革脱困的平台,证券市场的监管理念随之也转移到为国企脱困开路上来,监管机构甚至把审批上市公司数量和帮助企业实现融资规模视为评定监管业绩的标准。这种状况一直延续至今。所以,在监管中缺乏中长期的战略规划,在监管手段上重行政手段轻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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