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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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会根据自己的发展状况进行合并或者分立,由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复杂性,所以对一个公司进行合并或者分立都要进行长时间的内部事务的处理,有时还会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纠纷或者其他矛盾,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公司分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新设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当事人之间有关企业分立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等发生的纠纷为企业分立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相关法律规定

1、处理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44条,《合同法》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第35条的规定。

2、《民法通则》第44条对企业分立的登记、分立各方财产和债权债务承担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关于企业分立涉及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问题,《合同法》第70条以及第5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作出了相应规定。另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规定:“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31条规定:“企业可以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的优胜劣汰。”该法第35条还规定:“经政府批准,企业可以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明确划分分立各方的财产和债权债务等。”

综上所述,就是小编对公司分立合同纠纷问题的解答,我国颁布的法律对公司分立的纠纷解决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大家想要深入了解可以查阅相关的法条,公司分立引发的纠纷必定涉及很大的经济利益在里边,所以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必须要足够慎重,否则会引发更大的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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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纠纷处理规定

公司合同纠纷处理规定 年月日发布( )法合纠纷字第号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公司的合同管理,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主办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公司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案。案件登记后,法律顾问应在三日内通知原合同经办人,将有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第四条 1、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2、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律顾问应当在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3、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4、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第五条法律顾问一定要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 第六条

1、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 2、合同纠纷进人诉讼程序,法律顾问直接出庭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顾问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第七条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第八条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仲裁的被申请人时,法律顾问要做好应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不得无故拖延,延误胜机。答辩状要与经办人所在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决定。但作为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则由法律顾问室决定。第九条因为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的故意行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败诉的,法律顾问或者经办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切重大事项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通报,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要提出建议,由主管总经理决定研究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一旦集体决定作出以后,法律顾问室必须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由总经理发布施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公司合同纠纷处理登记表

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及最新起诉流程

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方式及最新起诉流程经济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经济合同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合同经济纠纷起诉的流程是什么? 1、撰写民事起诉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立案; 2、案件被受理后,法院会给你一份缴费通知书,按照指示向指定银行缴纳诉讼费用,再将银行给你的缴费单据拿到法院换票; 3、等待法院通知开庭,一般会给你发开庭传票的; 4、按照传票指示的时间、地点出庭参加诉讼; 5、开完庭等待判决结果,如对结果不服,自收到判决结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的经济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符合条件的可以中止、中断、或延长。因此,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避免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不受保护的风险。首先可以制定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比如定期对账、逾期付款超过1年的坏账的催收制度等。其次,面对已经经过诉讼时效的坏账,尽量与对方协商确定债务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固定对方同意履行债务的证据。

法务对合同管理办法

合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如有另行规定则按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立项、合同对方资信调查、合同的起草、审核(含招标文件审查)、修改、谈判、签署、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归档保管、定期清理、履约监督、考核奖惩等全过程的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五)对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合同,将结合各部门职责及公司相关要求,对各部门所负责的合同进行划分。(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六条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须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内控部为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分,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执行; (四)审查以国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配合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公司分立会计处理方法

一、公司分立的种类及其比较 (一)定义 公司分立主要是指将一家公司分成两个以上具有相互独立的法律地位而互不具有股权连接关系的公司。 (二)分类 根据被分立公司是否解散,公司分立可区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存续分立(分拆)。公司以其部分财产和业务另设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公司。典型的存续分立方式是指母公司通过将其在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中所拥有的股份(或所有权),按比例分配给现有母公司的股东,从而在法律上和组织上将子公司(或分公司、业务)从母公司的经营中分离出去,这时,便有两家或两家以上独立的(最初的)股份比例相同的公司存在,而在此之前,只有一家公司。 2、新设分立(解散分立)。公司全部财产分别归入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原公司解散。即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公司。 二、公司分立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处理原则 1、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2、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记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来看,该项交易或事项仅是其原本已经控制的资产、负债空间位置的转移,原则上不应影响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变化。 3、分立方以分立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分立方应当以分立前原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入账,转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入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股东投入,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所有者权益时,按协议约定的股份数(即发行股份的总面值)增加股本,其余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滥价或股本溢价)。 4、被分立方以分立中转出的资产、负债的净额,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不反映资产、负债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分立当期利润表。被分立方应当以转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转出的负债的账面价值差额,调整所有者权益。 在调整被分立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如果存在注销股本的(分立协议约定换出股份的总面

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实务处理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c717472002.html, 企业分立业务所得税实务处理 企业分立的基本类型 所得税法上的企业分立的定义来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按其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被分立企业失去的是标的资产,标的资产的接受者是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本身不会获得转让资产标的的对价,标的资产对价的接受者是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被分立企业可以继续存在,也可以不再继续存在。 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实现分立的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从大类上,我们根据被分离企业分立后是否存在将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存续分立是指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作为另一个独立法人而存在。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

存续分立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和让产赎股式两种技术方式。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注:让产分股式分立的后果是企业分家但股东不分家,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股东是一致的。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部分资产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注:让产赎股式分立的后果不仅是企业分家,股东也跟着分家,’一部分股东依然占有被分立企业,一部分股东占有分立企业。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第一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第二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完整版)

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一、合同管理总则 1、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政府部门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各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或相互之间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保险合同等。 3、合同管理原则 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办事,预防为主,层层把关,跟踪监督,及时调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 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有关政策。 4、保守商业秘密 管理、参与合同工作的一切有关人员,应当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二、合同管理职责 1、企业合同管理部门(法务部)的主要合同管理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条例,依法保护本企业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审查合同,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4)、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5)、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6)、监督、检查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7)、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采购人员。 8)、依法处理本公司的合同纠纷。 9)、制止公司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10)、按期统计、汇总本公司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合同纠纷处理情况并向公司领导汇报。 2、供销部门的主要职责 1)、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本部门的合同。 2)、严格审查本部门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提交有关方面会审。 3)、对所签合同,认真执行,并定期自查合同履行情况。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与其它各有关部门联系,发生问题及时向法务部通报。 5)、本部门合同的登记、统计、归档工作。 6)、协助法务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3、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供销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法务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三、合同审签管理 1、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2、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3、除及时清结者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法务部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法务部审核。 4、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法务部统一编号。 5、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6、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

合同纠纷法务处理流程

合同纠纷法务处理流程 为了更加规范有效地处理合同纠纷,经集团副总裁级以上(含)批准,可启动法务处理流程,法务处理流程包含三个阶段,分别为公司函、律师函及诉讼仲裁阶段。具体流程规定如下: 一、 (一)项目中心 1、合同对方造成工期延误,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2、合同对方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或交齐相关资料,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予理睬; 3、合同对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且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4、合同对方擅自转包、分包工程,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5、合同解除、终止及履行完毕后,合同对方应当退场却拒不退场,项目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予理睬;(二)营销中心 1、合同对方欠租达到10天,且经催租函催促无效; 2、合同对方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10天仍未完成工作,且营运部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3、合同对方提交的工作成果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且营运部门多次发函而对方未采取措施整改或整改不利。 二、 1、公司函阶段的启动:分管副总裁 2、公司函阶段的暂停及终止、律师函阶段的暂停及终止:分管常务副总裁 3、诉讼仲裁的停止:分管常务副总裁、总裁 三、法务处理流程 (一)公司函阶段 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本流程中规定的前提条件时,由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第一负责人向分管副总裁提出启动法务处理流程的申请,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请表》,详细说明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及争议的发生的过程并移交全部相关材料。 分管副总裁在收到该书面申请后可作出如下判断:

1、不予批准申请,将申请退回并督促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 2、批准启动公司函程序,直接交法务部处理。 (1)法务部发出公司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未作回应,自动启动律师函程序。 (2)法务部发出公司函后十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作出如下回应: a、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则经分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 续履行; b、同意就纠纷进行协商,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务处理流程,经分管常 务副总裁批准后,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自法务处理流程暂停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自动恢复法务处理流程;协商一致,则由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 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c、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及协商,自动启动律师函程序。 (二)律师函阶段 1、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前两个工作日应通知分管副总裁,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 务处理流程。 2、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未作回应,自动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3、法务部发出律师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合同对方作出如下回应: a、同意履行合同义务,则经分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 续履行; b、同意就纠纷进行协商,分管副总裁可向分管常务副总裁申请暂停法务处理流程,经分管常 务副总裁批准后,由直接负责部门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自法务处理流程暂停之日起三个 工作日内协商不成则自动恢复法务处理流程;协商一致,则由分管常务副总裁批准终止法 务处理流程,由直接负责部门跟进合同继续履行; c、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及协商,自动启动诉讼仲裁程序。 (三)诉讼仲裁阶段 1、法务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前两个工作日应通知分管副总裁。 2、在诉讼或仲裁的过程中,直接负责部门经与合同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可由由分管副总裁向分管常 务副总裁/总裁申请终止法务处理流程。

企业分立的会计与相关税收问题

企业分立的会计与相关税收问题 一、企业分立及其基本类型 企业的资产重组通常有两个方向:一是通过收购合并使企业资产扩张,另一个是通过资产剥离,使企业资产收缩,即所谓的分立。企业分立是将一个现存的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重组行为。企业分立有两种基本类型,三种实现分立的技术方式:即存续分立(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和新设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 首先从大类上,我们将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仍存续经营,并且不改变企业名称和法人地位,同时分立企业另行注册登记。存续分立后,分立企业的股份由被分立企业的股东持有新设分立则是将被分立企业分设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被分立企业依法注销。在存续分立中通常采用让产分股式分立、让产赎股式分立两种技术方式。让产分股式分立是指将没有法人资格部分营业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转让给现存的公司,将接受资产的子公司的股权分给全部股东。同时,全部股东在被分立企业的股本按比例减少,有时也可以保持不变。 让产赎股式分立是指将被分立企业没有法人资格的部分营业或分支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现存的公司,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从而使这部分股东在被分立企业不再保有股份。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1)、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2)、被分立企业的一个股东集团取得部分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以公司法规定只解散不清算,其股票依法注销。 二、让产分股式分立的会计处理 让产分股式分立作为存续式分立的一种方式,由于被分立企业是存续经营的,分立前后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因此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仍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不应按评估价值调整被分立企业存续经营资产的账面价值。对于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其账面价值予以转销,如果分离出去的资产总额与负债总额相等,就不需冲减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反之,就要对被分立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调整。在让产分股式分立情况下,由于是将分立企业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这些股东仍保持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身份不变,因此,应将该重组业务视为被分立企业股东用其在被分立企业拥有的部分净资产设立新公司。那么,被分立企业在按账面价值转销分立资产和负债的同时,应将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的差额顺序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股本),需要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履行有关减资的法定手续。 对于被分立企业股东而言,在取得分立企业股权时,其会计处理方法应随其对被分立企业采用的核算方法而异。通常的会计分录为借记负债类科目,如资产总额大于负债总额的差额,借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和实收资本(股本),贷记资产类科目。 对于分立企业而言,在让产分股式分立情况下,在将分立企业的股权按比例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后,全部股东在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仍按原占股比例保有其权益,全体股东对分立企业以净资产出资,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应对相应的资产进行评估作价。 三、让产赎股式分立的会计处理 让产赎股式分立情况下,由于将新公司的股权分配给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换回其在被分立企业的股份,因此,应将该重组业务视为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从被分立企业清算了权益,用其对应的资产和负债投入分立企业。对于被分立企业的股东而言,他们要放弃在被分立企业的权益,需要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按评估确认价值反映在新分立企业的投资成本。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抵扣企业所得税吗 亏损,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企业经营亏损弥补,是企业所得税处理中的重要内容。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指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以前各年的利润总和为负,本年实现的利润要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基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 二、一般规定 (一)合伙企业亏损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摘自财税〔2008〕1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二)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八条) (三)跨境关联交易监控与调查的管理要求上述承担有限功能和风险的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税函〔2009〕3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第二条) (四)重组业务亏损 1.一般性重组亏损规定 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合同违约及纠纷处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监督合同的有效履行,及早发现违约情况,避免或减少因违约或纠纷给企业带来的损失,保障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企业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合同违约及纠纷情况的处理。 第2章合同违约处理 第3条合同签订后进入执行阶段,业务经办人员应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或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企业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4条针对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可采取以下措施处理。 1.要求合同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继续履行合同是违约对方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也是本企业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论违约对方是否情愿,只要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企业就有权要求违约对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义务。 2.要求合同对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对方违约的,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违约对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定金担保。 合同对方违约,本企业可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向对方收取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违约对方履行债务后,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违约对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4.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对方因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有权提出索赔,具体赔偿金额可由业务经办部门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确定。 第5条企业自身违约的,业务经办部门或人员应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办法,将解决办法以书面形式上报总裁,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责任、履行有关义务。 第3章合同纠纷处理 第6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在规定时效内与合同对方协商谈判,并及时报告主管领导。 第7条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8条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应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9条企业法律顾问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仲裁或诉讼方案,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10条纠纷处理过程中,企业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向合同对方做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4章附则 第11条本制度由法务部负责制定,经总裁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12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法务部。 编制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修改处数修改日期

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合同纠纷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法加强对公司的合同管理,根据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 合同纠纷由公司法律顾问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登记 1、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后,主办部门应当在3日内将合同编号、纠纷情况等通报公司法律顾问室。法律顾问室应当统一编号登记,并指定专人负责本案。 2、案件登记后,法律顾问应在3日内通知原合同经办人,将有关材料送交法律顾问室。 第二章纠纷处理 第四条处理 合同纠纷分为对方不履行、己方不履行或者双方都有责任三种情况。根据不同情况,由负责本案的法律顾问提出处理意见。 1、属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正确履行合同的,在对方违约行为发生后,法律顾问应当在两日内提出法律意见书,并由经办人以公司的名义起草致对方的信函,经总经理批准盖章后,以传真或者特快专递方式通知对方。并应取得对方收到信函的确认件。

2、属于己方未能正确履行合同的,应当积极与对方联系,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协调工作。同时,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为应诉做好准备。 3、对于双方都有责任的,要注意收集证据材料,做好起诉或者应诉的准备。 第五条时效 法律顾问一定要注意案件的诉讼时效,必须保证时效的有效性。 第六条起诉 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果协商不成,则应做好诉讼的准备。经办人要根据法律顾问的要求,将相关材料交给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决定是否聘请律师、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标的如何计算、证据材料如何组织等。 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法律顾问直接出庭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配合;聘请外部律师的,由法律顾问与律师沟通,协助律师做好诉讼工作。 第七条仲裁 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由法律顾问负责起草申请书及组织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需要聘请律师,由法律顾问室决定。 第八条应诉 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或者仲裁的被申请人时,法律顾问要做好应诉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不得无故拖延、延误胜机。答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 现实事务中,经常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出现纠纷要么是一方不履行合约,要么是合约双方就分歧没达成一致。那么当出现合同纠纷时,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律伴网为你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37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自行解决,这是最好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帮助解决;三是用仲裁的方式由仲裁机关解决;四是用诉讼的方式,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纠纷的解决。为了帮助读者了解这4种方式,我们分别作详细介绍。 一、协商 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合同纠纷,是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约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以达成和解协议,自行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签订之后.在履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纠纷,有了纠纷怎么办?应当从有利于维护团结、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角度出发,怀着互让、互谅的态度,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协商求得纠纷的解决。对于合同纠纷,尽管可以用仲裁、诉讼等方法解决。但由于这样解决不仅费时、费力、费钱财,而且也不利于团结,不利于以后的合作与往来。用协商的方式解决,程序简便.及时迅速,有利于减轻仲裁和审判机关的压力,节省仲裁、诉讼费用,有效地防止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同时也有利于增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友谊,有利于贡固和加强双方的协作关系,扩大往来,推动经济的发展。由于这种处理方法好,在涉外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中,也相当盛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强迫对方进行协商,更不能以断绝供应、终止协作等手段相威胁,迫使对方达成只有对方尽义务,没有自己负责任的“霸王协议”.二是合法原则。即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其内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则.当事人之间为解决纠纷达成的协议无效。 发生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分清责任是非。协商解决纠纷的基础是分清责任是非.当事人双方不能一味地推卸责任,否则,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为,如果双方都以为自己有理,责任在对方.则难以做到互相谅解和达成协议.第二,态度端正,坚持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既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勇于承担各自的责任,又不能一味地迁就对方,进行无原则的和解。尤其是对在纠纷中发现的投机倒把,行贿受贿,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揭发。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只要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合法的,就应当追究违约责任,过错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受害方也应当积极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决不以协作为名.假公济私,慷国家之慨而中饱私囊。第三,及时解决。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出现僵局,争议迟迟得不到解决时,就不应该继续坚持协商解决的办法,否则会使合同纠纷进一步扩大,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有故意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更应当及时采取其他方法解决。

企业分立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企业分立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作者:高志辉 来源:《财会通讯》2012年第03期 企业分立是现代企业进行企业重组,调整资产、资本和组织结构,降低管理风险,提高盈利能力的重要管理手段之一。目前,我国尚无具体会计准则来规范企业分立的会计原则和具体处理,实务工作中会计人员只能根据基本准则和其他具体准则,对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及其股东的具体情况逐一分析,通过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在提出企业分立概念的基础上,将企业分立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试图探讨适合我国的企业分立确认和计量方法。 一、会计视角下企业分立概念界定及其分类 企业重组的类型多种多样,我们一般把合并、兼并、收购、标购等重组方式统称为会计上的企业合并。与其对应,本文提出企业分立的概念,即将某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的交易或事项,具体可通过出售、分立、剥离等多种方式实现。按照原独立法人资格是否继续存在又进一步分为新设型企业分立和存续型企业分立。新设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原法人资格被注销,重新注册成立两家(或两家以上)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公式为A公司=B公司+C公司。存续型企业分立是指企业分立后原法人资格继续存在,只是将原公司中的某一或多个业务通过出售、对外投资、置换等方式剥离,形成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式为A公司=A公司+D公司。 我国准则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分别对其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国际准则只明确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会计规范,没有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而在我国,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实例是一直存在的,我国准则的这一规定不仅弥补了国际准则制定中的空白,还避免了上市公司利用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这一企业重组的关联交易进行利润操纵。同理,企业分立也应该被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是指参与分立的企业在分立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持股比率分立前后未发生变化)的最终控制,并且这种控制是非暂时性的(分立前后控制期均超过12个月)。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企业分立即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例如,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未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分立前后股东对企业的实质控制均超过12个月,这种分立就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只有被分立企业的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这种分立则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分立。 二、新设立企业取得相关资产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分立后,新设立的企业面临的最大会计问题是取得的资产、负债按原账面价值还是评估后的公允价值入账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的实务处理中两种选择均存在,采用成本计量的参照

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doc

企业分立包括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简称分立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企业分立业务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2.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2)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3)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3.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的“新股”成本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直接将“新股”总投资成本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整减低原持有的“旧股”的成本,再将调整减低的投资成本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例:2004年12月20日,甲公司资产总额8000万元,负债总额2000万元,股权总成本3000万元。甲公司将其总资产的20%分离转让给乙公司、15%转让给丙公司。与分离出去的资产相关的负债确定为甲公司负债总额的40%,该部分负债由乙i丙两公司相应承担。分立时,甲公司取得乙、丙公司股权的票面价值分别为1400万元和1000万元。试确定分立后甲公司原股权及新取得的股权的总成本。 (1)甲公司分离出去的净资产额=8000×(20%+15%)一2000×40%=2000(万元) (2)甲公司分立时的全部净资产额=8000—2000=6000(万元) (3)分离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2000÷6000=1/3 (4)原股权成本调整后=3000×(1—1/3)=2000(万元) 取得的新股权成本=3000×1/3=lOOO(万元) 上述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选择按照上述第一条第(2)款和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须报国家税务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对于公司的正常运行,优化管理都具有重要作用。 目录 1总则 2合同签订 3审查批准 4合同履行 5变更解除 6纠纷处理 7合同管理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开头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的有效期的生效日期不得早于双方的签署日期。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在签认合同时,有时候有考虑不周,事后悔约,或者发生意外无法履行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执行合同的期限往往会比较长,那么不管是主观还是客观上的原因,一些变故的发生也是会常常出现的。这时候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庭的概率往往就会很大。今天就由律伴网的小编为大家讲解一下法律对于合同纠纷的诉讼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一、合同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1、案件的判决结果要看法律规定以及双方的证据。现在,尚未开庭,判决结果未出,不能判定法官的行为是否偏袒,您现在主要是对诉讼程序不了解,才会产生各种误会。 2、法官主动调取证据是法律法规允许的,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的,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或应一方申请调取证据,并不属于偏袒一方。您如果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也可以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 3、立案八个月未开庭确实是不正常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但如果被告充分利用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开庭的时间,立案八个月未开庭是可能存在的。如果是被告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法官无关。律师就经常利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拖延审判的期限,以取得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 4、被告就同一案件起诉原告,是正常的,可能属于反诉,也可能是另行起诉。 二、合同纠纷的原因 1、主观成因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例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与卖方签了购销钢材的合同之后,合同所确定的钢材价格上涨,卖方见如果仍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交给买方,就会损失一大笔钱,于是,卖方就想提价,或毁约,或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不履行合同。买方则不同意,坚持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购买,双方遂起纠纷。再如,技术实施许可合同中,技术转让方已经与另一方签订了独家许可合同。但见另外一方又欲高价受让此技术,转让方则又将此技术许可给另外一方使用。独家受许可方获知后、要求转让方赔偿损失.双方之纠纷因此而起。可见,主观点原因往往引起违约行为,再由违约行为导致纠纷的产生。纯粹主观上的原因是少见的,主观上原因背后往往存在着客观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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