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

某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
某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

中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理论思考

近一个时期以来,中国证券市场上发行(或准备发行)可转换债券(C onvertible Bonds)的上市公司数量迅速增加,转债的发行(预期)规模也迅速扩大,进而说中国证券市场出现一场“可转换债券热”应不是夸张的提法。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目前上市公司利用可转换债券的这一热潮呢?这是否标志着可转换公司债券通过三年多的试点已经过中国证券市场的考验,将成为上市公司的一种新的常规再融资方式和可供投资者选择的证券品种,进而是市场的一种理性行为,抑或仅仅是在配股无门,增发受限情况下上市公司为追求资金的盲目行为?……本文就试图从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及其融资的经济分析着眼,对中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优势、作用以及误区作一分析。

一、可转换债券及其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也罢,投资者也罢,对可转换债券的认识往往停留于将其作为一种再融资渠道的认识之上,而较少有人把可转换债券的出现和发展视做中国证券市场上的一种金融产品创新。这样一种特殊的情况,加上可转换债券本身在中国产生,尤其是被市场接受的时间很短,在客观上就使得中国证券市场各类主体对其本质及

特性了解不深。因此,从可转换债券的概念及其特性着眼,进而对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作一介绍仍很有必要。

可转换债券的含义与特征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视做一种附有“转换条件”的公司债券。这里的“转换条件”就是一种根据事先的约定,债券持有者可以在将来某个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条件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票的

特殊债券,其实质就是期权(Options)的一种变异形式,与股票认股权证(Warrants)较为类似。因此我们可以把可转换债券视做“债券”与“认股权证”相互融合的一种创新型金融工具(“混合债券”,Hybrid Bonds)。

由于这种特殊的“转换”期权特性,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得以兼具债券、股票和期权三个方面的部分特征:首先,作为公司债券的一种,转债同样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利率;其次,通过持有人的成功转换,转债又可以以股票的形式存在,而债券持有人通过转换由债权人变为了公司股东。这一特性,主要体现在转债较低的利率之上--显然,没有

股权转换作为吸引,投资者是不可能接受这样的利率的;第三,转债具有期权性质,即投资者拥有是否将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选择权。

上述这种多重特征的迭加,客观上使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了筹资和避险的双重功能,因此,与单纯的筹资工具或避险工具相比,无论是对发行人,还是对投资者而言,可转换债券都更有吸引力。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价值,可以用下图形象地予以说明。

普通债券的价值是我们理解转债的基础。在图1 中,债券价值是用一条从原点出发的曲线表示的--当公司价值很低时,意味着公司破产的概率较高,从而债券价值与公司价值密切相关,呈正向连动关系;但由于债券投资者只能获得固定的利息收入,因此当公司价值上升到一定程度,公司有能力偿付债务本息,公司债券的价值就相对平稳,因此债券在公司价值变化的一个相当大的范围内就表现为一条水平线。此外,容易理解,转债的转换价值与公司价值的变化显然也是正相关的,随公司价值的上升而上升,图中就用一条过原点的直线表示。这样,我们可以认为,当公司价值很低时,债券价值就是可转换债券价值的低限--可转换债券价值线显示当公司价值很低时,转债仅仅以

相对纯粹债券而言的较小溢价交易,从而类似于纯粹债券。相反,当公司价值很高时,转债就会以高于转换价值的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表现的更象股票。但是,在公司价值变化相当大的一个区域内,转债是以一种“混合证券”--即有些类似债券,又有些类似股票--的形式出现的并进行交易的。

(二)中国可转换债券的出现与发展--再融资渠道演变视角的考察

虽然从特性上看,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带有衍生性质的金融产品,但就其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而言,却很少有这方面的考虑,而从其出现之日起,中国可转换债券就与融资,特别是上市公司再融资渠道的拓宽与完善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要了解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上市公司再融资渠道的演变是一个非常好的切入点。

应该说,中国特殊的股票市场发展背景决定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情况颇有些特殊:由于中国股票市场是在“预算软约束”的投融资体制和“投资饥渴”的短缺经济大环境下出现并发展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而且考虑到中国股市发展初期的主体--上市公司几乎都是“国有”背景,在财政收支捉襟见肘,银行贷款财务压力

渐趋突出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对于“没有还本付息”压力的股权“融资”偏好非常强烈,因此监管当局对再融资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且长期以来仅限于配股一途。

中国股票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迫切需要再融资渠道的创新。在经过8年的发展之后,随着中国股票市场运行、监管环境的逐步规范,尤其是投资者日趋成熟,1998年以来中国证券监管当局关于再融资的政策正逐步放松和走向规范。其中,比照国际惯例,引进了“增发”这一再融资渠道,就是中国股票市场发展进程中的一次制度创新。

但无论是配股还是增发,都直接涉及到公司股本规模的即期扩张,而在中国这个不尽规范的市场中,由于诸多因素的作用,股本规模的扩张几乎是股价的下跌的代名词,中国上市公司需要寻找新的能够缓解近期股本扩张的再融资渠道,发行可转换债券恰好就是这样一种新的渠道。

为了规范、促进转债的发行,中国证券监管当局于1997年发布了《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提供了制度性支持。然而,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无法规范,很难

实施,而1995年“深保安”转债的失败(转换率仅2.7%),更使得上市公司、投资者在这一问题上顾虑重重,而且考虑到可转换债券的金融衍生产品性质,产品设计较配股、增发更为复杂……种种因素的迭加,客观上就导致一直以来,在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三种再融资方式中,投资者最为陌生,而且中国市场以前也不常见的渠道就是发行可转换债券这一方式--截止2001年的6月,中国证券市场上的可转换债券仅有5只,即南化转债、丝绸转债、茂炼转债(已经发行,但尚未流通)、机场转债以及鞍钢转债,发行总额47亿元。

进入2001年,情况有了较大的转变。2001年3月以来,中国证监会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包括《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实施办法》等有关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部门规章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近一个时期以来,伴随着中国股票市场中大量上市公司增发所引致的一系列市场恐慌状况的愈演愈烈,中国上市公司普遍对可转换债券作为再融资渠道的选择表现出强烈的兴趣,可转换债券成为继去年增发热潮之后的又一热点--截至2001年7月底,深沪两市共有15家上市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截止2001年8月22日已有34家上市公司提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计划融资260亿元左右。

中国上市公司再融资渠道的上述演变进程--从单纯的配股,到增发这种国际通行的再融资渠道,再发展到目前的可转换债券融资,一方面,足以说明目前的中国股票市场已经为上市公司提供了多层次的、完整的再融资渠道体系,进而可以说这是中国股票市场市场化阶段取得进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另一方面,就中国股票市场的发展现状而言,某种意义上这种演变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关于这一点,上文的简单回顾中大致可以说明。

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一般经济分析

在金融理论研究中,融资不仅与融资成本、融资可行性相关联,更重要的是与企业资本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等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一种视角出发,那么相对于配股、增发而言,同为再融资渠道,可转换债券融资有何独特优势,抑或劣势呢?这就需要我们认真地思考可转换债券这一独特的融资方式所具有的特点。在对中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行为进行分析之前,我们认为从理论视角对可转换债券的作用作一考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

(一)证券市场中的可转换债券融资:国际视角的考察

在国外资本市场上,证券发行是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进行外源性融资的一种主要方式,而在金融市场的各种证券中,转债应该说是一种使用较为普遍的品种,而且最近的20年则更是全球可转换证券市场得到飞速发展的时期--截至1997年末,全球共有38个国家的公司在全球性的市场上发行了可转换债券,有2300余种债券尚未偿付,合计金额超过4000亿美元,其中美国占了大约43%。

虽然转债发展非常迅猛,但与普通债券融资相比,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或者说转债的发行并不是公司证券融资的首选。以转债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根据美国《交易商摘要》(1985)的数据,在1980-1984年间大约有3500亿美元的证券通过券商承销方式出售,其中6 3%是直接的债券,24%是普通股,6%是可转换债券,5%是优先股,其余2%则是可转换优先股(Smith,1986)。而在1987-1993年期间,美国国内市场上发行可转债的规模则达到了550亿美元,与此同时,在欧洲美元市场上也发行了数十亿规模的转债,可以说转债的发行规模基本维持了原来的态势,但其种类与复杂性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N oddings,1991)。

那么,为什么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转债的发行规模要远小于普通债券,甚至不如股权融资呢?我们认为主要的原因可能有如下两个:

(1)转债从属于衍生证券的范畴,这种性质就决定了其定价、发行的复杂性,考虑到这种复杂性所产生的投资者出于其认知的缺乏所导致的信息要求的提高,使得转债的发行比一般证券更具风险,造成上市公司、投资银行较少选择转债作为首选融资方式,而投资者在购买转债时也非常谨慎;

(2)转债的经济特性,决定了其尤其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转债的。这一点是我们下文分析的主要问题。

(二)可转换债券的经济特性与发行动机研究

前已叙及,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混合”债券。在实践中,通过对美国公司转债发行动机的几次问券调查,发

现对于发行公司管理层而言,转债的这种独特性,或者说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Pilcher,1955;Brigham,1966;Hoffmeister,1977):

1)转换期权的存在,使得投资者愿意接受较低的债务利息,意味着转债是一种“廉价”融资渠道,进而可以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

2)“高估”股票预期发行的价格,进而获得有关股票发行的“溢价”。一般而言,可转换债券的转换价格要比现在的市场价格要高,以体现其中蕴涵的期权的价值。

由此,公司发行转债的两个动机--低利率筹资和推迟股权溢价融资--似乎非常明确,也容易理解。但是,经济学者在经过深入分析之后,发现关于转债上述两个明显的优势仅仅是一种“虚幻”,从而带有很大的欺骗性(Brennan,Schwartz,1981)。他们认为,可转换债券的“低息”是以转换为条件的,而转换对于发行公司而言,实际上意味着把公司经营成功所能给原有股东带来的收益预先转让给了转债

的投资者(股价上扬,转换价值急剧上升),当然同时也转让了公司经营失败的风险(引致股价下跌,转换价值丧失),进而绝对不是一

份“免费的午餐”,而转债的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接受低息的回报,仅仅是因为他们相信转债中蕴涵的期权价值可以弥补这种损失--这是

一种“收益与风险”的权衡;进而所谓的“溢价”也是一种误导--

这仅仅是与今天的股价对比的结果,而适当的比较标准应是明天的股价可能是多少。当然,如果考虑现代金融理论的基本思想,证券(包括期权、转换权)的定价是建立在“无风险套利”基础之上的时候,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对于发行公司和投资者而言,将是一种“零和博弈”--既没有谁受益,也没有谁损失。

虽然可转换债券上述两种发行动机可能有些虚幻,但是作为一种创新型金融产品,转债依然具有极为独特的经济性质,进而成为一些公司融资的主要渠道。从国外有关学者的研究来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尤其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但有着数量较大、不断增长的融资需求,并且由于风险较大,其额外债务融资受到限制的成长性公司,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

(1)可转换债券本身具有一种“激励兼容”的特性,进而对减弱公司所有者与债权所有者之间的“代理问题”有着独特的作用,关于这一点,我们在下文将详细作一分析。

(2)对于那些拥有高增长前景的公司而言,由于考虑到虽然公司的成长性很好,但稳定性无从保证(风险很大),其资信等级一般较低,从而外部债务融资(包括银行贷款、发行普通债券)要么要求的风险补偿很高,进而融资成本极高(而高融资成本,意味着其财务危机发生的概率很大),要么就根本无法获得,而可转换债券所特有的低利率条款,使得其支付较少的财务费用,进而可以避免发生财务困境的可能性,使公司成功的度过其成长期的机会增大。

(3)对于那些拥有高增长前景的公司而言,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可以创造一种持续增加的股本基础,进而为其其他外部融资的增长提供坚实的基石(Stein,1992)。对于这些公司而言,要么由于资信低的问题,根本无法发行股票,要么虽可以发行,但前景不测的可能性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所有者知道公司发展的前景,但外部投资者无从知悉),进而投资者无法认同公司的价值,进而使得发行股价不高,公司所有者不愿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中的“溢价”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三)可转换债券与公司治理结构

前已叙及,可转换债券的某些特性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之间存在紧密的关系,进而也成为公司发行转债的动机之一。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以一系列合约形式体现的,用来调节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界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权利、利益和风险的分配,如果用“委托-代理”理论来分析,公司治理结构主要体现为利用各种制度安排的互补性,降低由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代理问题产生的代理成本,实现公司的经济利益。而代理问题的表现是多方面的,所有者(股东)与债权人、管理层与所有者(股东)之间的代理成本更是公司治理结构关注的焦点,而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以及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代理问题(或利益冲突),降低代理成本,进而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

(1)可转换债券和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由于股权和债权这两种金融性索取权在证券利益和优先性方面存在差异,,进而产生了不同的干预倾向--债权人仅能获得固定收入而无法分享公司盈利高涨带来的收益,从而一般偏爱低风险的投资,而股东的利益则与债权人形成对照,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偏好高风险的投资,在其资本不足时,这种倾向尤突出。因此,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代理问题一直存在。Brennan和Schwartz(1981)指出。可转换债券

在解决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上非常有效(这里假设经理层代表股东的利益,进而也是管理层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

可转换债券通过两种方式来缓解这种利益冲突:第一,可转换债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理层的“逆向选择”行为--无论是试图通过从低风险投资转向高风险投资的“资产替换”,还是发行更多债务等其他方式来提高公司的财务杠杆,从而降低债权价值,提高股权价值。通过内含向债权人提供把债权转换为股权权利转债的存在,公司的经理层事实上向债权人提供了在股权价值提高情况下通过转换进而分

享成果一种保证;换句话说,可转换债券所内涵的转换条款,使得转债的价值在一定意义上独立于公司风险的变化--当公司从事高风险

投资时,可转换债券的价值下降了,但股权的价值可能上升,而且考虑到公司股价波动程度的扩大,转债所内含的期权价值也增加了;第二,转债所特有的低息条款,使得公司通过减少利息的支付,降低了其遭受财务危机的可能性,进而在一定意义上缓解了处于财务困境公司所容易发生的“投资不足”现象,保证了对公司发展有益的投资能够得到资金支持,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Brennan和Schwartz(1981)认为,可转债的这种“风险中性”特征,决定了可转债的发行主体主要是各类成长型、高风险的公司。

(2)可转换债券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

在上面我们假设公司管理层是从股东的利益出发的,代表股东利益。但由于Berly和Means(1933)就指出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分离现象,管理层和股东之间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突出表现为Jenson和Meckling(1976)提出的代理成本问题。而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解决由于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所导致的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的利

益冲突。

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概括而言,主要表现为实践中不以股东(或公司)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产生的试图构建一个自己控制的庞大企业王国而形成的“过度投资”问题和过于顾虑企业财务杠杆所产生的破产成本以及自身相应的在职损失导致的“投资不足”问题。在资本结构理论中,Jenson(1986)、Stulz(1990)以及Hart和Moore(1995)都曾把公司的资本结构设计作为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控

制工具,其中Jenson(1986)提出的“自由现金流量”假说,认为管理层可能会不明智地使用富余现金,进而导致投资边际效率的降低,因此他建议通过创造负债(支付高股息,逼迫公司进入债券市场筹集资金),借助负债的破产成本以及市场监管效应控制管理层投资

行为的方式,已经成为理论界普遍认可的抑制管理层过度投资的一个理论方式。但是,Isagawa(2000)指出,过于借助单纯的负债而带来的“破产威胁”,可能会引致相反的问题--投资不足,同样可能会影响股东的长远利益。处于这种考虑,Isagawa(2000)利用一个非常简单的模型,论证了带有可赎回条款的可转换债券在抑制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独特优势--他认为如果设计恰当,使得债务有利于阻止管理层过度投资行为时候,转债不会发生转换,而当债务过多导致管理层出现投资不足的时候,转换的发生,可以减少公司的杠杆程度,进而缓解投资不足,而这样一种作用是单纯的债务或者股权融资所无法实现的。Mayers(1998)也从融资能力的视角出发,论证了可转换债券在不同状态对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

三、当前中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机遇与误区

虽然政策面有所松动,但中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渠道目前依然处于监管当局的严格管制之中。但从中国监管当局有关公司的发行条件来看,可转换债券远较配股和增发严格。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中国如此众多的上市公司选择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融资渠道将会给它们带来什么影响呢?换而言之,可转换债券融资对于中国上市公司意

味着什么呢?在这里我们想从机遇和误区的分析视角,对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转债热”作一分析。

(一)中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优点

由于中国企业改革尚未取得根本性成功,证券市场也依然处于规范化、市场化过程之中,中国的上市公司,尤其是众多带有国有性质的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一定的预算软约束,进而带有极强的融资欲望,因此,正如前文所叙及的,可转换债券在中国的出现和发展,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而言,最大的机遇是提供了一条新的再融资途径。

当然,从可转换债券本身的特征相关联的,对于中国上市公司而言,通过发行转债实现其再融资似乎有着较为明显的两个方面的优势:

(1)低成本融资,可以减轻公司的财务负担。前已叙及,由于可转换债券是普通债券与看涨期权的结合,具有股票、债券、期权的三重属性,而天平倾斜的决定因素是债券利率:如果利率较高,则投资者倾向于将其看作债券;如果利率较低,甚或远不及一般债券的水平,

则投资者会更倾向于其转股的增值收益。从中国已经推出的若干可转换债券发行方案来看,中国转债设计中利率很低,明显偏重于其股票特征,如民生银行和上海机场转债只有0.8%,低于活期存款利率,只具有象征意义。如此低廉的利率水平,如再考虑到债务利息特有的“税盾”作用,可以极大地减轻了公司财务上的负担,进而有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

(2)利用溢价,以高价进行股权融资。从中国目前可转换债券发行(或预期发行)情况的统计结果来看,34家公司的转股价上浮比例平均为9.56%,接近一个涨停板的水平;其中转股价上浮比例较高的有深万科(20%)、民生银行(20%)、南京水运(20%)、复星实业(20%)、亿阳信通(19%);而转股价上浮比例较低的有中纺投资(2%)、西宁特钢(3%)、彩虹股份(3%)等。由于配股、增发的价格肯定不能超过市场价格,尤其考虑到近期增发所引致股价的特殊走势,转债的这一发行“溢价”优点显得尤为突出。

(二)中国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的成本简析

虽然可转换债券融资有很多优势,但是,我们必须相信在市场经济中是没有“免费午餐”的.利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在获得上述好处的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成本。这种成本既有显性的,比如债券利息、发行费用,但发行可转债对公司,尤其是股东而言,带来的主要成本可能是隐性的,这种隐性成本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可转换债券发行对股价市场表现的负面影响。关于这一点,经济理论中常用信息不对称产生的“信息成本”进行解释,在中国可能主要体现为在上市公司强烈筹资欲望下投资者对公司资金使用效率

的担忧所引致的信心不足有关。

我们统计了中国市场上在董事会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到200 1年8月21日之间的股价变化,并与同期上证指数的表现相对比来说明。统计结果显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告后股价的走势弱于大盘。从上市公司数量看,34家拟发行可转债上市公司中有21家的股票价格走势弱于同期大盘指数的走势;从股价涨升幅度看,34家公司的股价平均下跌幅度为6.26%,而同期上证指数平均下跌幅度为5. 94%,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股价平均下跌超过同期上证指数0.32个百分点,其中东方电子相对下跌幅度最大,股价实际下跌36. 2%;而佛塑股份表现最好,股价实际上升5.75%。

(2)我们在上文曾提及,由于可转换债券在未来的转换,将伴随着股价的上扬(否则投资者不会转换),这样就会把一部分应由原有股东享有的收益转移给转债的投资者,这部分成本可以视做原有股东承担的机会损失(或机会成本)。这种成本无法预测,视公司而定,并且与可转债的条款设计,尤其是发行定价、发行时机紧密相关。

(三)中国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融资的误区

从当前的“可转换债券热”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普遍想利用可转换债券来融资,而转债的特征也显示其似乎是一种有利的渠道。正是在这样一种认识下,中国上市公司表现出了许多“融资误区”。这里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1)可转换债券的种类与发行公司性质选择的误区

在第二部分的论述中,我们曾经提及考虑到转债自身的特性,并不是所有的公司都适合发行转债的,转债可能最适用于那些规模较小,但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公司证券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8日)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4.26 【实施日期】2001.04.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2号) 现发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周小川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

【财务成本管理知识点】可转换债券筹资

2.可转换债券的税前成本(投资人的内含报酬率IRR) (1)计算方法(求投资人内含报酬率的过程) 买价=利息现值+可转换债券的底线价值(通常是转换价值)现值 上式中求出的折现率,就是可转换债券的税前成本。 (2)合理的范围 可转换债券的税前筹资成本应在普通债券利率与税前股权成本之间。 【解读】 债务的市场利率<内含报酬率有效< 或:债务的市场利率(1-T)<内含报酬率有效(1-T)<普通股资本成本 【教材例10-8】A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债券筹资5000万元,有关资料如表10-4所示。 表10-4 A公司筹资情况表单位:元 每张可转换债券售价1000 期限(年)20 票面利率10% 转换比率20 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价值/转换比率=1000/20)50 年增长率6% 当前期望股利(元/股) 2.8 当前股票市场价格(元/股)35 等风险普通债券的市场利率(折现率)12% 公司的股权成本(期望股利/股价+增长率=2.8/35+6%)14% 不可赎回期(年)10 赎回价格(10年后1050元,此后每年递减5元)1050 【补充要求】 (1)计算发行日和各年末纯债券的价值; (2)计算发行日和各年末的股价; (3)计算发行日和各年末的转换价值; (4)分析可转债的市场价值; (5)计算发行日和各年末的底线价值; (6)如果第10年末公司行使赎回权,投资者应当如何选择; (7)计算可转换债券的筹资成本(税前),并判断目前的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案是否可行,并解释原因;(8)如果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案不可行,有哪些修改途径。 【答案】

(1)分析纯债券部分的价值 发行日纯债券价值===850.61(元) 此后债券价值逐年递增,至到期时为其面值1000元。 具体数字列在表10-5的“债券价值”的栏目中。 (2)计算发行日和各年末的股价 股价P t=P0×(1+g)t (3)分析期权部分的转换价值 转换价值=股价×转换比例 (4)分析底线价值 可转换债券的最低价值,应当是债券价值和转换价值两者中较高者。 (5)分析市场价值 我们不知道具体的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但是,我们知道它不会低于底线价值。 (6)赎回价值 可转换债券设置有赎回保护期,在此以前发行者不可以赎回。本债券的保护期为10年。在10年后,赎回价格是1050元。如果10年后的债券价值同预期值一样为887元,转换价值为1253.59元。可转换债券的底线价值为两者较高者即1253.59元。公司要用1050元将其赎回,这时正确的选择是转换为普通股。 (7)分析筹资成本 假设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10年后转换,它的现金流量分布为: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可转换债券_毙考题

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财务管理》考点:可转换债券 一、含义分类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普通债券和证券期权的组合体。 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按照事先规定的价格或转换比例,自由地选择是否转换为公司普通股。 (一)不可分离的可转换债券 其转股权与债券不可分离,持有者直接按照债券面额和约定的转股价格,在约定的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在发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 (二)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在发行时附有认股权证,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 二、基本性质 三、基本要素 (一)转换价格 在债券发售时,所确定的转换价格一般比发售日股票市场价格高出一定比例,如高出10%~30%。 (二)赎回条款

发债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债券的条件规定。 赎回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 设置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债券持有者积极行使转股权,又被称为加速条款。也能使发债公司避免在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按照较高的票面利率支付利息所蒙受的损失。 (三)回售条款 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将债券卖回给发债公司的条件规定 回售一般发生在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回售有利于降低投资者的持券风险 (四)强制性转换条款 在某些基本条件具备之后,债券持有人必须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无权要求偿还债券本金的条件规定。 【提示】赎回条款和强制性转换条款对发行公司有利,而回售条款对债券持有人有利。 【多选题】下列可转换债券条款中,有利于保护债券发行者利益的有( )。 A.回售条款 B.赎回条款 C.转换比率条款 D.强制性转换条款

我国百强县融资平台企业债券融资的现状和趋势分析

我国百强县融资平台企业债券融资的现状和趋势分析 现代集团投资银行部储聚慧 【摘要】 本文介绍了2012年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这些百强县市的融资平台企业债券融资状况,并对2012年已发行的全国百强县融资平台企业债做了简要分析,最后对百强县融资平台企业通过企业债券模式融资进行了展望。 【正文】 目前,根据国家发改委对企业债券的“211”规则,县级融资平台的主体必须是百强县,且单个主体每年只能有一家平台申请发债。这里的百强县是指“财政百强县”,亦即财政部统计的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在前100名以内的县,该名单并不对外公布。因此本文采用县域经济百强县名单来进行分析,该名单由中郡县域经济(研究)咨询所发布,主要针对县市财政收入,因此基本接近财政部统计的百强县名单。2012年12月10日,第十二届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与科学发展评价报告在京发布,公布了2012年全国县域经济百强县名单。下面就以该名单作为基准,并结合最近的方针、政策对我国百强县融资平台企业债券融资模式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进行分析。 一、2012年中国县域经济百强县的总体情况分析 参加评价的县域经济单位不包括县级市辖区,共有2001个,其中县级市367个,县1462个、自治县117个、旗49个、自治旗3个、特区2个、林区1个。根据评价结果,今年的县域经济百强县(市)在全国的分布情况如图1所示。由于并列排名的关系,今年全国百强县的数量一共是111个。从百强县分布情况看,东部沿海省市较多,排位上也整体比较靠前,近年来中西部地区具有资源和区位优势的强县也迅速崛起,排名上也在较快地追赶。全国百强县(市)的平均规模为:人口87.93万人,地区生产总值578.34亿元,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39.36亿元,人均地区生产总值为69390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约2511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320元。其中2012年新进全国百强县(市)有4个:辽宁新民市、辽宁辽中县、湖北大冶市、江苏赣榆县;百强县(II类)新入4个:江苏沭阳县、吉林农安县、吉林前郭县、江苏东海镇。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批的依据、条件、程序与期限

一、《公司法》第172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二、《公司法》第161条:发行公上海宏途注册公司代办注册上海各类公司工商税务登记、自贸区公司注册、医疗器公司注册、企业年检、变更、代理记账咨询热线021.54191116 上海宏途0919:(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审批机关批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公司法》第161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一)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二)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第2、5、6项(一);(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三);(四);(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七)。 五、《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第1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6%。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资产利润率平均低于6%的,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内发生过重大重组的公司,以重组后的业务以前年度经审计的盈利情况计算净资产利润率。 上市不满三年的公司,以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与股份公司设立后会计年度平均的净资产利润率相比较低的数据为准。 2、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累计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的80%。公司的净资产额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六、《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第6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详见公开发行股票(A股、B股)核准、【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九、《证券法》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2020年注册会计师混合筹资——可转换债券筹资(3)知识

(三)可转换债券筹资的优缺点 1.优点: (1)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能够以较低的利率取得资金; (2)与普通股相比,可转换债券使得公司取得了以高于当前股价出售普通股的可能性; (3)有利于稳定股价。 2.缺点: (1)股价上涨风险;(2)股价低迷风险;(3)筹资成本高于纯债券。 (四)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区别 1.认股权证在认购股份时给公司带来新的权益资本,而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时只是报表项目之间的变化,没有增加新的资本。 2.灵活性不同。可转换债券的类型繁多,千姿百态。它允许发行者规定可赎回条款、强制转换条款等,而认股权证的灵活性较少。 3.适用情况不同。发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公司,比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规模小、风险更高,往往是新的公司启动新的产品。附认股权证债券的发行者,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发行债券而不是发行股票(即为了降低利率以及促销);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发行股票而不是发行债券(即为了规避当前低迷的股价)。 4.两者的发行费用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承销费用与纯债券类似(即转换权与纯债券的债权不能分离,行使转换权的同时意味着也放弃了普通的债权,视同于发行一种有价证券),而附带认股权证债券的承销费用介于债务融资和普通股之间(认股权证往往随附公司债券一起发行,其后两者可以分开并且单独交易,视同于发行两种有价证券)。 【相关链接】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比较类似于股票看涨期权,但是其中仍有一些重要区别: 1.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由发行公司签发;而股票看涨期权是由独立于股份公司之外的投资机构所创设; 2.认股权证和股票看涨期权按固定的执行价格收取现金。认股权证的持有者给予发行公司现金,且收到公司支付的新增发股票,引起了公司现金流、股权资本和资本总量的增加,但债务资本总量不变,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降低。股票看涨期权被执行时,多头方(买方)则付给空头方(卖方)现金以换取一定数量的股票(其实并不是真正要得到股票,往往是净额结算,即股票市场价格与执行价格的差额结算),所以,对公司的现金流量、资本总量以及资本结构没有任何的影响。可转换债券的持有者行使转换权时,对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对公司的股权,公司股权资本增加的同时债务资本减少,即属于公司存量资本结构的调整,不会引起公司现金流和资本总量的增加,会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水平较大幅度降低。因此,附认股权证的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对公司的现金流量、资本总量以及资本结构有着不同的影响。 3.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会引起现有股东的股权和每股收益被稀释。当认股权证和可转换债券被持有者执行时,公司必须增发普通股,现有股东的股权和每股收益将会被稀释。当股票看涨期权被执行时,交易是在投资者之间进行的,与发行公司无关,公司无需增发新股票,不会导致现有股东的股权和每股收益被稀释。 ☆经典题解 【例题?单选题】有些可转换债券在赎回条款中设置不可赎回期,其目的是()。(2016年) A.防止赎回溢价过高 B.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转换成股票 C.防止发行公司过度使用赎回权 D.保证发行公司长时间使用资金 【答案】C 【解析】设置不可赎回期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防止发行企业滥用赎回权。所以选项C 正确。 【例题?多选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关于单利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可转换债券的内含报酬率,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2016年) A.债券期限越长,债券内含报酬率越高 B.票面利率越高,债券内含报酬率越高 C.转换价格越高,债券内含报酬率越高 D.转换比率越高,债券内含报酬率越高 【答案】BD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对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精)

可转换公司债券融资对优化资本结构的作用 随着全球经济危机的袭来,世界经济又再一次遭遇经济发展的冬天。而随着经济危机的爆发,各国上市公司都面临着生存的危机,而怎样在这样一个动荡的世界经济面前找到自己的出路成为各个企业的头等大事。而要度过这个寒冷的冬天,公司自身实力至关重要,但同时企业的筹融资和怎样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剥离不良资产也将更加困难,一些上市公司的生存环境更加苛刻。近年从我国股市的动荡也可看出我国股市的不稳定和证券市场的发展还需要一些时间才能逐渐完善。因此现在仅仅寄希望于发行股票或增股并不是长远之计,而改变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筹融资单一的现状却迫在眉睫。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介绍可转换债券是一种公司债券,它赋予持有人在发债后一定时间内,可依据本身的自由意志,选择是否依约定的条件将持有的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股票。换言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至债券到期,要求公司还本付息;也可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发债公司的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目前,在美国、欧盟、日本、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可转换债券市场已经发展得相当成熟并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这些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繁荣和企业竞争力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介于固定收益债券和普通股票之间的复合性金融工具。可转换证券的价值受利息率波动的影响,同时也受权益市场上股票变异性和价格走势的影响,可转换债券给发行者和投资者均能带来好处。与同等条件的普通债券相比,发行者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发行利率,而且可以溢价销售于将来交割的股权,延缓权益稀释效应,还可以得到由可转换债券带来的税收优势。对投资者而言,在市场低迷时既可以作为债权人确保固定利息收入,而与权益相联系的特性又保障投资者能够获得标的股票升值带来的好处。因此,可转换债券一经产生,便深受筹资者和投资者的欢迎。 二、我国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存在的问题企业资本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公司经营业绩和长远发展。而上市公司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方向,其健康稳步的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对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按照资本结构理论,由于负债的节税效应,适度地负债对于降低企业资本成本具有财务杠杆效应,一定比例的负债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综合资本成本。并且从理论上讲,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的上市公司在筹资战略的决策上必然以追求综合资本成本最低(即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进而达到最优资本结构为前提。然而,纵观我国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结果并非如此。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主体是国有企业经过改制而成的,上市背后有着很深的政策背景。上市后大部分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仍然集中在大股东手中,存在着严重的股权集中现象。正是由于这两个因素的存在,我们不难理解,公司上市的行为其实是国有企业的主管者的意图体现,上市后公司的融资行为事实上是大股东的意图体现,公司所有的资金筹集、投放与运用都是由大股东作出决策进行的,甚至许多上市公司和大股东的领导班子就是一套人马。因而,我们在分析时,必须以资金的使用者即投资者作为分析对象来考察,而不能从表面上以上市公司作为分析对象,对象的错误确定只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其次,公司资本结构事实上是公司各利益关系人(股东、经理和债权人)相互博弈的结果、尤其是经理与股东的博弈,它反映了双方不同的谈判能力和实力。在我国,由于缺乏股东对公司的监控导致对上市公司经理人员

最新发行与承销知识点总结---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 2006.5.8 《上市国内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方法》可转债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在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要办理完毕偿还债权余额本息。 可转债的发行条件:和新股一样。 可转债发行的其它规定: 1.净资产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债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债不低于15亿;2.净资产收益率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3.现金流量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低于公司债权1年的利息(若满足第二条,这条不作规定)。 可转债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 1.发行规模:累计公司债权余额不超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可分离的同样),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权 金额;2.存续期:可转债:1-6年,分离可转债:最短1年,无最长限制,认股权证:不超 债券期限,不少于6个月;3.转股期6个月,行权期6个月;4.转股价格和认股权证行权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转 股方案修改须经出席2/3同意);5.面值100元,利率由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协商; 6.本息偿还:可转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7.担保要求: a.公开发行可转债都要提供担保,净资产15亿的不用,b.担保都要(全额担保),c.担保范围:债券本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 权的费用, d.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为连带责任; e.发行分离可转债,可以不提供担保(必考)。 可转债的转换价值=股票价格×转换比例(相当于是说债权全部转成股票值多少钱)(必考)可转债的价值可看作(普通债权与股票期权)的组合。 可转债价值约等于(纯粹债券价值+投资人美式买权价值+投资人美式买权价值+投资人美 式卖权价值—发行人美式买权价值(必考) 股票期权定价方法:BLACK-SCHOLES、二叉树 影响可转债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指影响债权):票面利率(正比)、转股价格(反比)、股票波动率(正比)、转股期限(正比)、回售条款(正比)、赎回条款(正比) 发行分离可转债要包括:认股权证行权价格、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 行权日。发行可转债表决要股东大会出席2/3通过 自证监会核准发行可转债之日起,要6个月内发行。 可转债的发行方式: 1.全部网上定价发行; 2.网上定价与网下配售相结合; 3.部分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剩余部分网上定价发行; 4.部分向原社会股东优先,剩余采用网上定 价和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可转债的上市条件: 1.期限1年以上;2.实际发行额不少于5000万;3.符合发行条件 可转债停牌与复牌及转股的暂停与恢复的情况: 1.交易日披露调整或修正转股价格的信息; 2.行使可转债赎回、回购权; 3.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发行新公司债; 5.减资、合并、分离、解散、申请破产及其它变更事项; 6.财务或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可能影响如期偿还债券本息。 停止交易的规定: 1.可转债流通面值少于3000万时,在上市公司发布相关公告3个交易日后停止交易; 2.转换期结束之前的第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 3.赎回期间停止交易。(必考)暂停上市的情况: 1.重大违法; 2.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募集的资金不按照核准 用途使用; 4.最近2年连续亏损。 可转债上市公告书的披露:上市前5个交易日 可转债特别事项的披露: 1.可转债转换为股票的数额累计达到可转债转股前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额10%;2.未转换的可转债数量少于3000万;其它会影响变更或重大事件。

某公司可转换债券融资管理与财务知识分析报告

第一章可转换债券概述 1.1 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及特点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赋予其持有人在一定时间依照约定条件将其转换成一定数量股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发行公司股票)权力的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属于一种可转换证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混合型金融工具,其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按照既定的转换价格和转换比率转换为相应公司的股票。 从其定义上看,可转换债券首先是一种公司债券,具有债权性。因为在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形使转换权利之前,公司必须按时的按照票面利率支付相应的利息,如果可转换债券到期其持有人仍然不原行使转换权,则其发行公司必须全额偿还本金。这里要注意的就是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有行使转换的权利,但无义务,也就是其转换权的行使与否在于持有人。另外,可转换债券还具有期权性,这主要体现在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有在规定的期限行使转换权,将其转换为既定股票的权利。 正是由于可转换债券具有债权与股权的双重属性,可转换债券与普通的股票和债券相比有其独有的特点和优势: 1.有固定收益 与普通债券相比,可转换债券的利率相对较低,但与股票的投资风险相比,可转换债券的投资者有基本的本金和收益,基本没有本金损失的风险,因此其风险程度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2.可转换债券可能会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收益 可转换债券发行后,若发行公司业绩良好,其股票价格就会上涨,此时可转换债券就拥有一个看涨期权,可转换债券会相应的升值,使可转债的投资者受益,这是单纯的公司债券投资者没法获得的。而且可转换债券还有一个回售条款,给予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在可转债到期之前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可转换债券回售给发行人以保障投资者的保底本息收益。

可转换债券筹资业务会计处理解析

可转换债券筹资业务会计处理解析 作者:骆国城 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22期 一、可转换债券筹资业务核算中需把握的要点 (一)分清分期付息与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业务核算之间的主要区别分期付息的可转换债券筹资业务核算中,需在“应付债券—可转换债券”账户下专设“面值、利息调整”两个明细账,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下还需增设“应计利息”明细账且形成了企业的长期负债数额;在转换股本业务中,分期付息债券只需按转换确认日中准予转换股本的应付债券面值数额折算形成股本数额,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转换股本时还应将债券累积利息余额也折算为股本数量。 (二)分清可转换债券发行中归属于权益和负债的份额分期付息债券的公允价是未来各期需支付利息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年金现值及到期还本额的复利现值之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债券的现值为该债券到期值按市场利率计算的复利现值额。《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定,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定所含负债成份及权益成份的数额。发行价与公允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权益成份的影响额,计入资本公积形成对未来资本溢价的调整;公允价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负债成份的影响额,形成对未来利息费用的调整额。 (三)发行债券过程中佣金、手续费等辅助费用的核算方法关于企业在发行债券筹资业务中的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用是单独作为资本化资产或当期费用核算还是作为筹资额的冲减数额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规定,对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辅助费用应当形成相应资产的成本入账;一般性借款费用应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通常形成财务费用。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对于以公允价计量的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金融负债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笔者认为对于发行债券筹资业务中发生的数额比较大的佣金手续费用,应当计入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后在未来各期共同分担更合理,而不宜单独作为当期费用或资本化资产核算,因为企业按名义价发行了债券后又支付了佣金费用,企业事实上只获得了扣除佣金手续费用后的筹资额。因此,笔者认为发行可转换债券业务中形成的权益成份数额不宜按债券的名义发行价与其公允价之间的差额确定,而应按扣除债券发行中所付佣金手续费后的实际筹资额与其公允价之间的差额确定。 (四)确认转股前各期间需承担利息费用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对于符合资本化三个条件的利息部分应确认相应的资产成本,其余部分形成当期损益,各期需按实际利率分摊利息调整数额。 (五)确定债券准予转换为股本时的折算基数债券准予转换为股本时应以企业所欠债券持有者的债务额按转换价格折算股本数,而不应按应付债券的账面数额折算,转换前账面未摊

可转换债券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doc

可转换债券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例题一 甲公司经批准于200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 000 000元,款项已收存银行,债券票面年利率为6%。债券发行1年后可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初始转股价为每股10元,股票面值为每股1元。债券持有人若在当期付息前转换股票的,应按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之和除以转股价,计算转换的股份数。假定2008年1月1 日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9%。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07年1月1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借:银行存款200 000 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23 3436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 343 600 可转换公司债券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000 0.6499+200 000 000 6% 3.8897=176 656 400(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为: 200 000000-176 656 400=23 343 600(元) (2)200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费用时: 借:财务费用等15 899 076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12 0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3 899 076

(提示:应把此处的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改为应付利息) (3)2008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时: 转换的股份数为:(200000000+12000000)/10=21200000(股) 借: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 200 000 000 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12 000 0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3 343 600 贷:股本21200000 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调整) 19 444 524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194699076 贷方19 444 524和194699076怎么来的? 可转换债券的账务处理例题二 甲公司2009年1月1日发行5年期一次还本分期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0000000元,票面利率6%,1年后可转股。转股时每股10元,股票面值1元,实际市场利率9%。 (1) 发行时,计算200000000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现值即为此债券的负债成分=200000000 0.6499+12000000 3.8897=176656400,因此,权益成份(同时也是需要调整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调整部分金额)=200000000-176656400=23343600 借:银行存款20000000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23343600 贷: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200000000 资本公积-可转换公司债券23343600

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风险及防范

企业要发展壮大,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保持不败的地位,必须要不断地更新技术产品,扩大生产规模。但是生产规模的扩大就必不可少需要融资,能否筹集到足额的资本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可转换公司债券兼具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的优点,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喜爱。 一、可转换债券的特点 (一)成本低 在相同条件下,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成本以及票面利率都比较低,其票面利率低于同期银行的存款利率,而银行的存款利率则比企业债券的利率要低。因此,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融资比向银行借款或者发行企业债券来比,支付的成本都低。 (二)缓解股权稀释 可转换债券只有在经过一定的时间之后,债券的持有者才有权将债券转换成为股权。因此,当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时候,它是一种债券,对公司的股权并没有稀释的作用,只有当债券的持有者行权,选择转股的时候,才会稀释股权。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缓解股权的稀释。 (三)具有期权的特征 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期权的特征主要是由于部分的可转换债券上附加有认股权证。认股权是一种看涨期权,当债券的购买者认为股票发行企业在未来的时间内股价会上涨,就会选择购买该债券,这样就可以在将来的某一日以固定的比率转换成股票,充分享受股票价格上涨的利益。 二、可转换债券融资存在的风险 (一)存在发行的风险 我国公司在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时机选择上没有任何的自主权,什么时候发行、如何发行都要通过国家证券监督机构的审核,发行也只能分批进行,这就可能与发行公司的意图相悖,这样的限定条件很容易使公司错失最佳的发行时机。对于上市公司来讲,这点风险尤为突出。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机选择取决于公司对未来发展的预期,当前的市场经济以及股票市场有利于可转换债券发行的时候,公司则会选择发行。但是,由于证监会的审批程序繁杂,审批所需的时间长,上市公司的可转债发行很难在恰当的时间通过审批,从而错失了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最佳时机。以鸿海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为例。鸿海精密董事会于2009年12月22日批准公司发行5年期可转换债券,将所筹资金用于购买原材料。受国际金融形势影响,台湾股市表现不及预期;为反映公司债券的实际价值并保护股东权益,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发行计划并向社会公众发表声明,公开宣布取消发行。鸿海精密的可转换债券在还未发行就已经宣布流产,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是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一大风险。 (二)转换风险 当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时候,其必然面临着一定的可转换风险,转换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可转换债券一般都是无记名方式存在的,可以在市场上自由的交换,由于它独具的期权性质使得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价格比股票标的物的波动价格更加的大。证券交易市场上的投机者就会买卖债券赚取价差而非行使可转换债券的转换权利。这样极易导致一种情况就是,在转换期即将到期之前,持有者才会考虑行使其所拥有的转换权。大量持有者在短时间内的集中转换,加大了转股失败的风险;第二,如果可转换债券的发行公司为上市公司,其公司的价值可以通过股票表现出来。一旦发债公司股价大幅度下或股票市场处于低迷,股票的价格非常低,此时投资者就会认为公司没有投资的价值,不会形式转换的权利,宁愿承受利息的损失,要求发债公司还本付息而不实施转股。 (三)公司经营风险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会计处理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它避免了增配股融资手段所带来的股价下跌、稀释股权等问题,又不象发行一般的债券筹资会导致高资金成本和到期偿还的资金压力,从而越来越受到资金需求者的青睐。而新会计准则发布后对可转债业务的会计处理作了较大的调整,对于该债券的发行者来说,也就必然关注如何在新准则指导下,对可转债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本文拟对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点和相关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介绍。 一、所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其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为六年,每张面值一百元。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发行时与一般公司债券相同,定期发放利息;但它还赋予债权人在未来一定期间可依合约上的转换价格,将其持有的公司债券转换成发行公司普通股的权利。《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所谓转换期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股份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公司的股东。[3] 2、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低,因而发行企业可以用较低的利率筹措资金。例如海马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6日发行的5年期“海马转债”,第一至五年的利率分别为1.5%、1.8%、2.2%、2.5%、2.7%,是当时银行同期利率的36%~43%,可见,可转债的发行企业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 3、发行人赎回性和投资人回售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3]所谓的赎回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高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而回售则是指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期内连续低于转股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债券卖给发行人。为了保障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债券发行人有可能在回售日或赎回日承担一定的利息补偿金。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比不可转换债券要低得多。如果发行公司的股价不能如预期上涨,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低于公司债券面额时,则持有人必定不会执行转换权利,只能得到较低的利息。为此,多数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回售权,允许债券持有者可于持有该债券满一定期间后,要求发行公司以面额加计利息补偿金的价格买回该债券。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上述几方面的特点,如何核算才能将其经济实质更好的反映出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对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进行初始确认时,要将其包含的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分拆时,应该对负债成份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确定为负债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再按发行价格总额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价值为权益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可转公司债券的发行费用应该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例1:某公司于2007年1月1日,发行面值为40 000万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41 000万元。该债券期限为4年,票面年利率为4%,利息按年支付;债券持有者可在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发行公司债券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 摘要: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文章针对公司债券在企业盈利能力中的影响,通过对样本企业在2006年~2009年四年间公司债券发行额度、年末资产、融资成本利润率及企业净利润进行分析,发现通过发行公司债券能够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发行公司债券是企业发展的一个越然要求,但由于公司债券自身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其对于企业的盈利能力没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债券企业盈利能力债券市场 一、引言 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但是与股票融资、银行贷款相比,我国的债券市场由于受到经济环境和经济制度的制约,长期落后于其他融资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发展。2007年,温家宝总理在“两套”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稳步发展股票市场,加快发展债券市场,积极稳妥地发展期货市场……”2007年8月14日。中国证监会正式颁布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正式启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2007年9月24日。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率先发行我国第一只公司债——07长电债,随后,华能国际、大唐发电、万科等上市公司也紧随其后。截止到2009年底,我国企业已经累计发行各种债券(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和短期融资券)近4万亿。债券作为一项重要融资来源已给很多企业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有力的支持了企业的发展。不少上市公司也选择了利用债券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在目前我国公司债券融资持续发展的情况下,研究上市公司发行债券后的市场反应,具有实践和理论的意义。 二、样本数据分析 笔者选取41家上市企业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分别研究企业2006年~2009年的债券发行额度、年末资产、融资成本利润率及企业净利润等四项内容,通过分析这四项内容在四年间的走势得出相应的结论。41家企业2006年~2009年所发行债券的额度、年末资产、融资成本利润率及企业净利润分别如图1、图2、图3和图4所示。 样本企业在2006年共发行债券348.36亿元人民币,在《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样本企业所发行的债券额度大幅度增加,在2007年共发行债券814.07亿元人民币,在2008年共发行债券1902.4亿元人民币,到2009年,样本企业的债券发行额度已经突破2357.17亿元人民币,是2006年的6.7倍。 样本企业的年末资产一直处于持续上升的趋势,在2006年年末总资产为245.93百亿元人民币,2007年年末总资产为3(18 2百亿元人民币,2008年年束总资产为395 29百亿元人民币,到2009年,样本企业的年末总资产已经达到491.08百亿元人民币,是2006年的2倍。 样本企业融资成本利润率是企业税后净利润与融资成本的比值,是衡量企业融资效益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成本利润率=净利润/融资总成束×100% 样本企业融资成本利润率在企业大规模发行债券前的2006年和2007年只有41.79%和28.93%,这说明企业的融资成本较高,其盈利能力受到很大的限制。而从2008年企业开始大规模发行债券开始,到2009年末,样本企业的融资成本利润率已经由2008年的123.56%增长至617.89%。这说明企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证监会令第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 办法证监会令第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在境内发行以人民币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重点核查发行人的以下事项,并在推荐函和核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一)在最近三年特别在最近一年是否以现金分红,现金分红占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公司董事会对红利分配情况的解释。 (二)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是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到期债务的计划安排。 (四)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是否在所处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五)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具有较好的预期投资回报。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的,其变更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近三年运作是否规范,公司章程及其修改是否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重大决策是否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发行人管理层最近三年是否稳定。 (七)发行人是否独立运营。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是否独立,是否具有面向市场的自主经营能力;属于生产经营类企业的,是否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 (八)是否存在发行人资产被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关联方占用的情况,是否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九)发行人最近一年内是否有重大资产重组、重大增减资本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十)发行人近三年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一)最近三年内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最近一次募集资金被擅自改变用途而未按规定加以纠正的; (三)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四)公司运作不规范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五)成长性差,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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