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

国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
国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

国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事项类别

(一)名称:国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

二、办理依据

(一)《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XX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矿业权的出让转让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

三、受理及审批机构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XX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国土资源部、自治区两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由XX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市、县两级发证的矿业权出让、转让,原则上由市级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也可以委托XX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组织交易。

四、办事条件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XX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参加国有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的办事条件为:矿业权受让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业权申请人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XX自治区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参加竞买,应提交以下材料(以下资料提供复印件的,必须携带

原件以供核对):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存原件,格式由招标拍卖挂牌人提供);

(2)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等)(验原件,存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4)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存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5)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6)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存原件,格式由招标拍卖挂牌人提供);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存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3、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申请书(存原件,格式由招标拍卖挂牌人提供);

(2)境外法人、自然人、其它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3)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存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4)竞买保证金交纳凭证(验原件,存复印件);

(5)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

特别说明:

①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将竞买矿业权的竞买保证金全额支付到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经招标拍卖挂牌人确认到帐后,方可参加报名;②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包括报名材料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有效公章;如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在所提交的报名材料(包括报名材料内的复印件)上加按手印。

六、基本流程

1、市国土局委托市地产交易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地矿科将政府矿业权出让批复、矿区开发利用计划、位置示意图等资料移交给市地产交易中心;

2、市地产交易中心在报纸(《XX日报》等)、网络(《中国土地市场网》等)、XX电视台、XX电台、土地有形市场及其它媒介和场所内刊登和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等。公告时间不少于20日;

3、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资料、图件等,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矿业权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等;

4、市地产交易中心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进行宣传推介,包括接受客户咨询、陪同客户实地踏勘、发放资料和文件等;

5、市地产交易中心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有效时间内接受投标人或竞买人报名,组织评标程序或拍卖会或接受竞买人报价,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市地产交易中心对投标人、竞买人信息严格保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程序组织招拍挂出让工作;

⑴招标出让

①市地产交易中心接受投标人报名,验证投标人资格,核发竞买人证;

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

③投标人不少于3人的,市地产交易中心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④组织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编号:GR-WR-16623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 准版) After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both parties jointly recogniz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elaborate the agreed commitment results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采矿权出让合同模板(标准版) 备注:本合同书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采矿权出让合同 第一条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______》、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______》,双方根据公平、有偿原则,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的采矿权,其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根据本合同受让的采矿权在有效期内,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和进行其它经济活动期限不得超过采矿权有效期。 第三条甲方出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属状况: 地理位置:______,开采矿种:______,储量:______,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07]16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7]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投资、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底价,须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规定规程进行评估,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等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包括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解读 中办、国办印发了《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有那些?就这些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司长姚华军。 坚持三大改革原则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必须切实完善以矿业权出让制度为重要内容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关于此次改革的背景,姚华军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矿业权出让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方式,原则上实行市场化出让。制定《方案》是中央确定的2016年重要改革任务之一。” 姚华军指出,针对市场竞争不充分、有偿使用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完善等问题,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是实现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从基础性作用到决定性作用转变,促进矿产资源配置公平公正,提升配置效率,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迫切需要;是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必然要求;是健全矿业权市场制度体系,坚持标本兼治,堵塞制度漏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突出问题关键举措。改革坚持三大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扩大市场竞争出让范围,鼓励各类投资公平、平等参与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充分考虑矿业高风险、长周期和基础产业等特点,促进矿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是坚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安全。按照“放管服”要求,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创新监管服务方式。加强事关国家经济、能源和国防安全的战略性矿产调控,保障能源和重要矿产资源安全。坚持依法行政,推进信息公开、程序公正、竞争公平,加强社会监督。 三是坚持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明确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的有机衔接,做好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把握五方面改革重点 “此次改革,重点是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改革出让收益管理、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下放审批权限等5个方面。”姚华军说。 在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强调尽量减少申请在先、协议出让等行政方式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介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简介 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 来源:日期:2011-04-08 为推进矿业权市场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国土资源部先后发布《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5号)和《国土资源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等文件。按照部工作部署,同步推进并落实文件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开发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系统面向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出让转让审批权限,按照按照“谁发证,谁发布”的原则运行操作。 建设依据 中办发〔2009〕27号《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10〕14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建立健全矿业权有形市场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19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 相关系统建设 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以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为平台,采集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建立全国矿业权市场信息数据库; 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市场信息专栏。实时发布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告、公开信息,供社会公众浏览、查询,接收社会监督; 矿业权审批系统。对以申请在先和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新立申请,以及探矿权转采矿权和协议方式出让的采矿权新立和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受理后需发布信息。 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增加相关限定,实行全国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信息与统一配号系统的关联。

拍卖招标书

投标承诺函 致:广州市自来水公司 我公司十分荣幸成为贵公司关于东风西路爆管受损车辆处臵拍卖招标项目的受邀参与者。经调查了解后,我公司愿意对该项目处臵拍卖招标项目进行投标。并做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我公司完全具备该项目所需投标单位的资质条件。 二、如若中标后,我公司将根据贵公司的要求和本投标书中确定的目标和措施立即付诸实施。并竭尽全力使该项目达到最高拍卖成交额,合理、有效、收益最大化。 三、我公司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认真负责的参与这次投标活动。绝不搞恶性竞争、恶意串通、恶意投标和违法拍卖。 四、如果中标后,若不能在贵司要求的时限拍出,无需贵司支付任何费用,并同意贵司重新选择招标人。 五、下述签字人的签名完全代表本公司。在此声明:本投标书中所提交的全部资料在所有方面都是真实和准确。 投标申请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二、投标书主要内容 (一)竞标报价书 竞标报价书 我公司的竞标报价为人民币:万元。 广东银瑶拍卖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二)方案详细工作安排 一、委派国家注册评估师、拍卖师到现场进行考察。主要针对受损车辆的品牌、新旧程度,使用价值等现状进行了解;对外观、车辆内部零配件、折旧、受损程度等全方位分析平估; 二、对市内车管部门关于过户和流程等沟通工作进行相关流程调查分析。 三、针对拍卖市场的价格水准及对标的物直观察看,进行分析比较计算,为此,我们作如下计算和调整:最终我公司的竞标报价为人民币:万元。 (三)投标项目分析: 1、 2、 3、 (四)中标后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1、进行整体策划和市场化运作 整体策划框架示意图: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0]309号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地矿管理办法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二○○○年十一月二日印制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 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 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四条矿业权的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 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 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六条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 转让双方应按规定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矿业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受让方为外商投资矿山企业的,应到具有外商投资矿山企业发证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矿业权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出租、抵押矿业权。 第七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矿业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矿业权转让的审批。 第八条矿业权人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应由矿业权人委托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2017年度全国公共资源交易重大政策梳理 摘要:公共资源是人民的资源,是宝贵的社会财富,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统一的交易平台,不仅能发现价格、提高效率、优化配置,还能让每一笔交易都晒在阳光下,促进公平竞争。刚刚过去的2017年,从中央到地方,出台一系列政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 2017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无线电频率等非传统自然资源,推进市场化进程。” 《意见》指出,应建立公共资源目录清单,资源清单根据资源变动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健全公共资源统一交易平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完善市场交易机制,建立健全信息服务机制,促进资源的整合管理和高效利用。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能,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在线监管、全过程监管,构建依法监管与信用激励约束、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新型监管格局。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 2017年2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年)》,明确提出:2017年,电子招标采购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2018年,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电子招标采购广泛应用,依托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现交易平台、监督平台以及其他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协同运行;2019年,覆盖全国、分类清晰、透明规范、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协同共享、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 《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 2017年4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共同签署《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备忘录》,对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共享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项目

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评估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TASJ2017-1528-00 采购人:泰安市国土资源局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龙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

目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磋商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报价、响应文件编制以及磋商保证金.......................................................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2.5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错误!未定义书签。 2.6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废标................................................... 错误!未定义书签。 2.7纪律和监督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8质疑与投诉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三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相关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评审过程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四章合同条款和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签订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追加合同金额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质量与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合同主要条款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提供服务的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1服务期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2服务成果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3服务地点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4售后服务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7.1报价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7.2商务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7.3技术部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须知 一、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范围: 1、符合转让条件的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2、政府以优惠、减免地价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交易; 3、因土地抵押权实现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4、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5、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6、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申请人要求公开交易的。 上述规定中,经政府批准同意办理交易手续的除外。 二、转让须提交的资料: 1、土地使用权及房产附属物转让申请书(原件); 2、权限单位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 3、《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4、出让土地须同时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份); 5、划拨土地须同时提交《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份); 6、有它项权利的应提交它项权利人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原件); 7、转让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3份) 8、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委托授权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9、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三、业务工作时限:

1、交易中心审查资料:7个工作日; 2、行政核准:15个工作日; 3、土地转让公告:20天。 四、工作流程: 转让申请→资料审查→行政核准→现场踏勘→签订《委托公开交易合同》→资产评估→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文件→发布公告→咨询答疑→受理报名→缴纳保证金→组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具《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与卖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或同时与绍兴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买受人向交易中心缴纳房地产成交价款,其他竞投或竞买人退保证金→交易中心扣减有关税费、土地出让金后,将资金划转给卖方→房地产交割、《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理变更过户手续 五、申请买地(房地产)应提交下列资料及履约保证金: 1、公司、企业参与竞投或竞买的: (1)投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营业执照副本(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3)公司章程(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5)股东会或董事会(权限组织)关于参加竞投或竞买的决议(原件); (6)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 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2、其它组织参与竞投或竞买的: (1)投标书或竞买申请书(原件); (2)设立该组织的有效批文及法人代码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3)该组织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4)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提交该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授权文件(应当列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后,留复印件)。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组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公告与登记 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 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 (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 (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各县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和《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17〕48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新处置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若存在欠缴,按本办法只加收滞纳金,不收取资金占用费);之前已处置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按原合同约定,在收取资金占用费的同时,若存在欠缴也收取滞纳金)并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 二、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三、依据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缴纳,则中央与地方仍按28比例分成;若该期矿业权出让收益应在2017年7月1日后缴纳,则中央与地方按4:6比例分成。 四、申请在先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对于无偿占有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 六、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转让探矿权的,对勘查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探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七、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经批准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转让采矿权的,对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包括有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和增列矿种,采矿权人可以在缴清矿业权出让收益后,纳入转让资产范围。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2002年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已经2002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二年五月九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用途的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五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当今矿业权政策摘录

当前矿业权政策 一、矿业权统一配号 矿业权统一配号是指所有矿业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等申请项目,矿业权管理机关在准予登记后,都需要向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系统提交矿业权登记数据,获取统一配发的许可证号。全国探矿权统一配号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矿业权设置方案经批准或备案后,有关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申请新的矿权或变更矿权,需将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矿权范围误差不超过15%,方可取得配号,否则无法发证。 资源整合方案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需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有关坐标输入配号系统。申请新的矿权或变更矿权,需将坐标输入配号系统,范围误差不超过15%,方可取得配号,否则无法发证。 二、矿业权设置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规定: “(二)全面实行矿业权设置方案制度。 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整装勘查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编制,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矿业权设置方案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

门组织编制并审批,其中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规定的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报部备案(注:煤炭属于34个重要矿种之一)。 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或备案,不得新设低风险勘查和无风险矿种的矿业权,不得新设整装勘查区高风险勘查的探矿权,国家为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开展的勘查工作除外。” (注:目前我区上报了10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均未得到国土资源部的批复,所以也无法进行下一步的矿业权设置工作) 三、资源整合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合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规定: “三、整合范围 (一)国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的整合范围。煤、铁、锰、铜、铝、铅、锌、钼、金、钨、锡、锑、稀土、磷、钾盐等15个重要矿种,以及其他对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的矿种;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一矿多开、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简述 自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中央方案》),确定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为试点省(区)以来,国土资源部通过出台有关文件、组织召开座谈会、开展调研等方式,加强指导,协调推进试点工作。各试点省(区)高度重视,迅速启动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工作。以下我们具体简述全国性的《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以及个别试点省(区)出台的相关改革措施。 一、《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调整矿业权审批权 限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要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竞争出让更加全面,有偿使用更加完善,事权划分更加合理,监管服务更加到位”的矿业权出让制度。 《中央方案》明确了改革主要思路,即以矿产资源规划为基础,以市场化出让为主线,以创新出让方式为重点,突出问题导向,坚持试点先行,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严格限制协议出让行为,调整矿业权审批权限,强化出让监管服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矿业规律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要求坚持市场竞争取向,遵循矿业发展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矿产资源国家安全;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

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制度方面,《中央方案》强调,做好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对油气与非油气矿产等特殊情形下的重叠设置作出专门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由市场判断勘查开采风险,决定矿业权出让收益。改革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出让收益可按年度分期缴纳。对探矿权,取得勘查许可证时首次缴纳金额不低于一定比例,其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按年度缴纳。创新矿业权经济调节机制,全面调整探矿权占用费收取标准,建立累进动态调整机制,有效遏制“圈而不探”现象;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和经济发展需要,适时调整采矿权占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方面,《中央方案》要求一般不得协议出让矿业权,特殊情形通过试点不断完善。协议出让范围严格控制在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开采主体和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深部。协议出让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建立协议出让基准价制度,完善国家财政出资探矿权管理。 《中央方案》提出,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管服务。国土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放射性矿产、钨、稀土6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负责资源储量规模10亿吨以上的煤以及资源储量规模大型以上的煤层气、金、铁、铜、铝、锡、锑、钼、磷、钾11种矿产的采矿权审批,其他原由国土资源部审批的下放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强化矿产资源规划对矿业权出让的源头管控作用;严格出让交易监管,建立全国联网的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加强配号监管服务,全面实行痕迹管理;改革矿业权人监管方式,全面实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制度。 《中央方案》要求国土资源部、财政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组

湖南省茶陵县谭家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模板】

湖南省茶陵县谭家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湖南省XX县谭家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摘要 天地源矿评报字[2017]第203号 评估机构:XX公司。 评估委托人:XXX国土资源厅。 评估对象:湖南省XX县谭家铁矿采矿权。 评估目的:湖南省XX县谭家铁矿为拟设采矿权,拟通过挂牌、拍卖的方式公开出让,按照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规定,需对上述采矿权进行出让收益评估。本次评估即是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向委托人提供在本评估报告中所述情况下和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提供参考意见。 评估基准日:2017年11月30日。 评估日期:2017年12月1日—2017年12月14日。 评估方法:收入权益法。 评估参数:矿区面积0.79平方公里,评估范围内保有资源量(332+333)矿石量225.70万吨,平均TFe 41.26%,其中:(332)矿石量78.10万吨,平均TFe 39.21%,(333)矿石量147.60万吨,平均TFe 42.34%;评估利用资源储量为181.42万吨;设计损失量:永久矿柱10.87万吨,可回收矿柱3.29万吨;采矿回采率为85%;矿石贫化率为10%;选矿回收率90%;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为144.15万吨,平均TFe 41.02%;生产规模为15万吨/年;评估计算服务年限10.68年;本次评估计算年限10.68年;63%铁精矿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74.94元/吨;采矿权权益系数为2.7%;折现率为8%。

湖南省茶陵县谭家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 评估结果:经认真估算,确定本次评估“湖南省XX县谭家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值为711.28万元,大写人民币柒佰壹拾壹万贰仟捌佰圆整。 评估有关事项声明: 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评估结果公开的,自公开之日起有效期一年;评估结果不公开的,自评估基准日起有效期一年。超过本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的,此评估结果无效,需重新进行评估。 重要提示: 以上内容摘自《湖南省XX县谭家铁矿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欲了解本报告的全面情况,请认真阅读该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全文。 法定代表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矿业权评估师(签名): XX公司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10.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部门规章-国土资发【2003】197号)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2003〕197号 2003年6月11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范围 第三章实施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招标 第三节拍卖 第四节挂牌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四条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的监督管理。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下级主管部门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六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章范围 第七条新设探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二)探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国家和省两级矿产资源勘查专项规划划定的勘查区块; (四)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新设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 (一)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二)采矿权灭失的矿产地; (三)探矿权灭失的可供开采的矿产地; (四)主管部门规定无需勘查即可直接开采的矿产; (五)国土资源部、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以招标的方式授予探矿权采矿权: (一)国家出资的勘查项目; (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能源、金属矿产地; (三)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四)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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