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的基本内容

孟德斯鸠认为,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着三种权力:有关制定法律的权力,即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即行政权;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即司法权。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因过分集中而产生专制和独裁。首先必须将国家的三种权力分别置于不同的机构之中,由不同的人分别行使。如果把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构之手,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立法者就是执行者,如果制定的法律是暴虐的,那么,这种法律会被立刻执行。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与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会不存在。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产生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机构手中,则一切都完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同一个机关既是法律执行者,又享有立法者的全部权力,它可以用它的“一般意志”去蹂躏全国;因为它还有司法权,它又可以用它的“个别意志”去毁灭每一个公民。

孟德斯鸠极力反对一国之中必须有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掌握某种至高无上的权力。相反,他认为只有把政府全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阶层的手中,并通过彼此的渗透和相互制约,才会产生宪政与自由。

立法权表现的是国家的共同意志,应当归属全体人民,由人民全体掌握。但他又认为人民在统治过程中缺乏议政能力,只具有充分能力来选择具有这样才能的人。也就是说,人民可以通过选举,选举出代议机构行使立法权。因此,选举权应赋予一切公民。为了防止平民

阶层通过选举控制议会,通过立法对贵族和特权阶层实施“报复”,立法部分应由代表人民的下院和由贵族组成的上院构成,同时享有立法权,并借相互否决的特权来制约对方。但上院的立法权是受到限制的,特别是在关于征收银钱之类的法案上。由世袭权力组成的上院,只有反对权,而不应有创制法律的权力。这一主张充分反映了他资产阶级立场与贵族倾向的妥协。

行政权应该掌握在国王手中。因为这一部分的政府权力几乎时时需要急速的行动,所以由一个人管理比几个人管理好些。他反对由代议机构产生的人拿管行政权。因为假如这样的话,两种权力便将合二为一丁。行政机关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议会的召集时间和期限。并且行政应该通过它的“反对权”来参与立法,但不能参加立法事项的辩论。又因为行政权在本质上是有范围的,所以不应该再对它施行限制。因此,立法极不必对等地有钳制行政权的权力。尽管如此,立法机关仍然可以保留有权利并且应该有权审查它所制定的法律的实行情况。

司法权应该独立。孟德斯鸠认为,司法权一般说来不应该同立法权的任何部分结合。他借签英国的审判制度,认为司法机构不应是常设机构。对于—般的案件,应由人民选出来的人来行使审判权。但是,为了保护特权阶层的权利,他主张涉及贵族的案件应由上院审理。并且,上院还有修正普通法院误用法律作出的判决的权力。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独特贡献在于他不仅完整、明确地提出了立法、行政与司法三权必须分立的思想,而且提出丁三者相互制衡

的原则。从而使其超越了单纯的阶级分权、组成混合政府的思想的局限性,指出分权与制衡也是政府权力运行和政制自由的内在要求,使其有可能上升为一种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成为宪政最基本的制度框架。但他的分权理论仍旧继承了洛克的阶级分权的要义。在他的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中关注较多的仍然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设立与行使。并且因为他的贵族倾向,使其在分配政府权力时,明显地为贵族和特权阶层保留了大量权力。

美国三权分立的分析

中美教育差异 1、摘要:中国和美国由于文化背景、教育传统等的不同,在教育方式,质量和人才培养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就两国的教育差异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比较,给中国的教育改革提供一些启示和思考。 2、证明: 2.1中美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中国历来有重视教育的传统,几千年的教育传统,造就了中国教育的一个根本特点,以考试论英雄。在应试教育的体制下,死记硬背,紧紧为了考试而学习,与考试无关的东西一律不学,学生沦为了考试的机器。中国的教育,注重对已有的知识的传承和掌握。教师在课堂中的教学手段就是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然后用作业和考试强化学生对知识的记忆和掌握。所有考题的设计都是为了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 美国是一个基本上由移民组成的国家,各民族文化上的相互渗透及相互包容,使年轻的美国充满生机和活力。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的权力很大。联邦教育部无法统一全国各州的考试标准。由各州自行制定的教育标准,着重于满足各个民族、各个阶层对教育的不同需求。美国课堂教学的内容是学以致用,美国文盲的标准是能不能读懂美国宪法。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 中美两国的教育传统极为不同,中国的教育注重对知识的积累和灌输,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尊重,注重对知识的掌握和继承,以及知识体系的构建。相比较,美国则更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知识的实际能力,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和权威的质疑、批判精神,注重对知识的拓展和创造。这两种教育表达了对待知识的不同的态度,中国的教育表达的是对知识的静态接受,美国的教育则表达的是对知识的动态改变。这一"静"一"动"之间,反映了两国教育传统的不同。

第9讲西方人文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第9讲西方人文思想的起源与发展 一、选择题 题点1人文主义精神起源 1.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哲学家色诺芬说:“人认为神也是生出来的,会说话,有躯体,穿戴也和人一样……每一种动物都会把神的模样描绘得和自己一样。”这表明色诺芬() A.否定神的存在B.反对天主教会的权威 C.宣扬唯物主义思想D.主张将神人性化 2.《斐多篇》说,“凡是不曾研究过哲学的人以及在逝世时并不是全然纯洁无暇的人,没有一个是可以与众神同在的,只有爱知识的人才能够”。文中“爱知识的人”应是() A.梭伦B.伯利克里 C.苏格拉底D.柏拉图 3.东方圣人孔子和古希腊著名思想家苏格拉底有许多相似的地方,苏格拉底生于公元前469年,正是孔子死后十年,因此有人将他说成是孔子在西方的再生。两人思想的最大相同之处是() A.反对君主制B.主张民主 C.强调知识和道德的作用D.维护君主权威 题点2文艺复兴、宗教改革 4.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从古典文化中汲取精神力量,铸成了反对神学桎梏的武器。以下最契合人文主义核心内涵的古希腊名言是() A.求知是人类的本性 B.心灵美比形体美更珍贵 C.人的出类拔萃为城邦增加的荣耀可以超过神 D.健康和聪明是人生的两大幸福 5.15世纪西欧一些地区成立了新式寄宿学校,课程设计围绕着教育学生快乐而健康地生活,使学生成为一名负责任的公民。这一课程设计理念体现了() A.功利主义思潮B.人文主义思潮 C.理性主义思潮D.现实主义思潮 6.罗马城内有架“圣梯”,凡人只要爬上去便可赎罪。一天,有人爬到中间,又突然退了下来,旁人问其原因,他说:“只要心中有了信仰,就能赎罪,不必在乎表面的礼仪。”这个人是()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浅谈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与局限性 发布日期:2014-06-09 发布:https://www.360docs.net/doc/c77260207.html, 2013年27期目录本期共收录文章20篇浅谈EPON+EOC技术在江宁的应…云技术在网络中的应用及发展前景光纤激光器在光通信中的应用铁路通讯网络的组建及合理利用高中生物教学语言魅力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调试管理燃煤电厂烟气脱硫(FGD)与循环经…“无线版Internet”浅谈传输技术在通信工程中的应用试谈无线网络通信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常用继电保护的理论分析河南省汝州市某铁矿矿床地质特征物理化学方法在水处理的地位与发展趋…变电站电气设备状态检修探析机电一体化中的电机控制分析机电安装工程中施工成本管理研究 【摘要】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从而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使权力有效制衡成为可能,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同时,由于时代的制约,三权分立学说也具有局限性。 中国论文网https://www.360docs.net/doc/c77260207.html,/1/view-5691951.htm 【关键词】三权分立进步性局限性 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上,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三种。他认为,“依据第一种权力,国王或执政官制定临时或永久的法律并修正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第二种权力,他们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依据第三种权力,他们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诉争。”这三种权力实际上就是我们常说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其实质是通过划分权力实现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一、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进步性 孟德斯鸠根据现实政治的需要,将政治自由作为分权的目的,重新铸造并系统论述了三权分立学说。重新阐述后的三权分立学说,为权力的有效制衡创造了条件,为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一)孟德斯鸠明确并强调了司法独立原则。司法权是执行权之一,这是英国人洛克的主张。根据他的主张和英国的实践,虽然司法机关的行政权是独立的,法院不受国王控制,但高等法院必须执行议会的决议,其行为受议会的监督;另外,贵族院本身同时又是最高裁判机关,这实际上并不是权力的分立;而是“权力的混合”。较洛克的主张,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取得了重要的进步。他认为,立法、行政、司法是三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其中,司法权是惩罚犯罪和裁决私人诉争的权力(这里仅指审判权),应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专门由法院和陪审官行使,必须保证其完全的独立性。司法独立原则强烈要求结束封建的司法专制局面,这就意味着资产阶级要掌握更多的话语权,意味着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利益得到国家更多的保护,意味着封建统治阶级要将更多的既得权力和利益让位给资产阶级。司法独立原则是三权分立和“以权制权”的重要支柱,对资产阶级各国的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后来它载入了几乎所有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为世界各国所采用。 (二)孟德斯鸠首先提出和论证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和“制衡”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因此,权力合理分配受到孟德斯鸠格外的重视,他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与司法三个部分,立法权归议会行使,行政权归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

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此学说起源可追朔至古希腊,而其后被英国与法国的哲学家进一步发展。在美国宪法里,三权分立这词从未出现,但其有着清晰的指示。其指出“所有立法权力皆由美国国会所有”、“行政权力则由美国总统所有”、“司法权力由一个美国最高法院和一些可以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次级法院所有”。其通过将政府权力一分为三,以达至权力制衡,防止权力集中与滥权。 虽然美国宪法并没有规定各州政府也需要将权力三分,而只须为共和政体即可,但是大部份州政府均奉行三权分立,有着州立法会、行政机关与州法院。 [编辑] 历史 查尔斯·佩皮斯,首任科顿哈姆男爵、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 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朔至亚里士多德时代。而在启蒙时代时,少数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与詹姆斯·哈林顿在其著作里提倡这原则,反之,其他哲学家如霍布斯则强烈反对此原则。孟德斯鸠是其中一个三权分立的著名支持者。其著作对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影响很大。然而在某程度上美国宪法的制定者曲解了孟德斯鸠的原意。根据以撒·莱斯(Isaac Rice)(一个十九世纪的政治科学家)所言,孟德斯鸠反对权力集中于单一个人,而不是单一来源。因为美国借用了部份孟德斯鸠的哲理思想来建立在现代美国政府里应用的权力制衡的系统,所以莱斯认为并不严格遵从三权分立原则的议会制并不符合孟德斯鸠的哲学。 严格的三权分立并没有在英国施行,而美国宪法在某程度上参考了英国的政治制度。在英国,国王与议会的联合(英国君主负责通过英国上议院与英国下议院的法令)为终极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以英王的名义行事-“即国王陛下政府”-而司法机关亦类似。英王的大臣通常为两院议员,而政府需要在下议院维持大多数。其中一位大臣,大法官兼上议院议长是平衡法院的惟一仲裁者,同时亦是上议院的议会主席。所以人们可以认为英国政府并没有遵照三权分立原则,虽然政府里具有不同职权的机关经常会有争论。 部份美国州份在十八世纪里并没有严格的遵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在新泽西州,州长同时亦是州最高法院的其中一员与州议会其中一院的议会主席。德拉瓦州州长为上诉法院其中一员;州议会两院的议会主席,并在行政部门里以副主席身分办事。在德拉瓦州与宾夕凡尼亚州,行政会议的成员有时亦是法官。但是在另一方面,很多南方州份则清晰的列明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如马里兰州、维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与佐治亚州均坚持三权分立。 [编辑] 美国宪法里的三权分立 [编辑] 立法权 美国国会拥有惟一的立法权力。在不授权原则下,国会不会在其他机关委派任何立法代表。根据此原则,美国最高法院在1998年的克林顿诉纽约市案(Clinton v. City of New York)里指出美国国会不应授予总统“择项否决权”(line-item veto),因为这授权使得总统可以在签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

专题三联邦制、两党制、三权分立:以美国为例 美国的三权分立 【学习目标】 1、懂得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的原因,把握三权分立制的核心内容,理解美 国三权分立制的历史进步性、利弊与实质2、培养学生的历史与逻辑分析的观点、辩证分析 的观点、比较分析的观点、阶级分析的观点以及问题探究精神、协作学习精神。 【学习方法】①认真阅读课本内容,圈出关键词、重要语句等。②用好课本中的探究材料,辅助 理解重要政治观点。③课前完成以下基础知识,并加强记忆。 自主学习案 1、美国三权分立制的产生、地位、核心 (1)按照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的原则来组织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制度,叫三权分立 (2)美国选择三权分立制是美国历史条件和具体国情的产物,也是由其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的。 (3)三权分立是美国联邦政府组建和运行的基本原则,其核心内容是权力的分离、制约和平衡。 2、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具体内容 3、三权分立制的历史进步性、弊端和本质 (1)历史进步性: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2)弊端①广大劳动人民在国家政权不拘于支配地位,也就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 影响。事实上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的一种机制,②三大权力机关之间互相扯皮,导 致效率低下。③三权分立的原则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3)本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 广大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民主。 课堂探究案 1、根据以下图表,说说美国的三权分立与制衡。 2、“如果同一个人或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法律权和裁决私人争讼权,则自 由和民主便不存在了。”“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 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制有何历史进步性? 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3、2012年美国总统和国会选举的总花费预估将达到58亿美元,创选举史之最。美国《时代周 刊》的一篇文章指出:联邦选举制度已经沦为“集团贿选制度”,美国的民主被“卖给了出价最高 的人”。上述材料说明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是什么? 本质:本质上是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有效地维护了美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广大 人民不可能在这种制度下享有真正民主。 4、阅读书本50页,相关链接“焚烧国旗事件”材料,体现美国政治生活的哪些道理? 1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最高法院法官人数和联邦其他法院的设立,均由 国会决定,总统亦可施加影响 2国会可以通过批准对法官的任命或弹劾法官的办法,来改变法院的组成;国会和各州一起, 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最高法院的裁决。

高中历史精题训练 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解析版(13)

专题一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精题训练13 1.(2011·北京海淀区高三期末练习·4题)孙中山将西方的“三权分立”发展为“五权分立” 的政治设想,借鉴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 A.中枢机构分权制度 B.选官制度和监察制度 C.官吏考核和任免制度 D.内外朝分立制约制度 【解析】孙中山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欧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大完全,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 【答案】B 2.(2011·浙江金丽衢十二校高三第一次联考·4题)嘉定二年(1210年),南宋著名诗人陆游临终前写下了那首千古绝唱:“死去元知万事空,但悲不见九州同。王师北定中原日,家祭无忘告乃翁。”按两宋中央官制,负责筹划“王师北定”事务的是() A.尚书省 B.参知政事 C.枢密院 D.军机处 【解析】本题考查了北宋中央政权机构,材料中负责筹划“王师北定”事务的机构应是军政机构,根据所学符合的C项枢密院,管理国家军务。 【答案】C 3.(2011·湖南长郡中学高三第五次月考·5题)金榜题名源于我国古代科举考试。殿试后录取进士、揭晓名次的布告,因用黄纸书写,故而称黄甲、金榜,其多由皇帝点定,俗称皇榜,考中进士就称金榜题名。与“金榜”有关的进士科、殿试、天子门生,分别开始于()A.隋朝、唐朝、唐朝 B.唐朝、唐朝、北宋 C.隋朝、唐朝、明朝 D.隋朝、唐朝、北宋 【解析】本题考查了科举制的发展。根据所学,进士科、殿试、天子门生分别始于隋朝、唐朝、北宋。隋炀帝创立进士科;唐朝武则天时期科举制中创立殿试;宋太祖时规定所有及第的人都成天子门生。本题选D项。 【答案】D 4.(2011·山东烟台高三期末·1题)杨阳主编的《中国政治制度史纲要》认为我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有一套完备的自我调节系统,在防止皇帝决策失误方面有“封驳”和“谏议”制度。下列机构设置属于“封驳”和“谏议”制度的机构是() ①唐朝门下省②宋代的谏院③明朝时期设按察使司④明清时期设都察院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知识点

西方人文主义思想的起源 、“人是万物的尺度” 1背景:(1)希腊奴隶制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2) 民主政治的发展。 (3)人的地位的提高 2出现: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等一些古希腊城邦,出现了智者学派。 3主张: (1)智者学派以人和人类社会为探索的主题。 (2) 智者学派特别强调人的价值。 (3) 智者学派的代表人物普罗泰格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 是判定一切的准绳。他的思想概括了智者学派的主要思想, 化人文主义的本质。 (4)智者学派反对迷信,强调自由,在社会道德方面,每个人都应该有自己 的判断标准,不应强求一律。 “美德即知识” (1) 苏格拉底是与智者学派同时代的卓越思想家。 (2) 主张:希望重新建立人们的道德价值观 ,以挽救衰颓中的城邦制度。 他提出“美德即知 识” 的思想;认为善是人的内在灵魂,教育对美德同样重要。 (3) 意义:苏格拉底对人性本身的研究, 是人类精神 觉醒的一个重要表现, 他使哲学真正 成为一门研究“人”的学问。 人文精神的起源在普罗泰格拉、苏格拉底等人思想中的体现。 三、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1.柏拉图 (1) 主张 ①关注的焦点是人类社会。 ② 根据智慧品德而不是按照出身,把每个人明确分工。 ,认为人的感觉 体现了希腊文

(2)评价:他鼓励人们独立理性思考,为;理性主义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2.亚里士多德的主要主张 (1)主张:关注自然界和人类生活,特别强调在整个自然界中,人类是最高级的。 (2)评价:在很多学术领域取得了卓越的成就,成为古希腊最博学的人。 四智者学派与苏格拉底思想的异同 文艺复兴 1.背景:(1)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14、15世纪,意大利的城市国家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 (2)新兴资产阶级的形成:手工工场主,商人,金融资本家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第四章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与制衡的思想 政治教研组安文杰 一、孟德斯鸠简介 孟德斯鸠,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他的著述虽然不多,但其影响却相当广泛,尤其是《论法的精神》这部集大成的著作,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 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1689年1月18日,在法国波尔多附近的拉布雷特庄园诞生 孟德斯鸠自幼受过良好教育。19岁时获法学学士学位,出任律师。 1714年开始担任波尔多法院顾问 1716年,继承了波尔多法院院长(他的祖父、伯父一直占有这个职务)职务,并获男爵封号。孟德斯鸠博学多才,对法学、史学、哲学和自然科学都有很深的造诣,曾经撰写过许多有关论文。 1721年孟德斯鸠化名“波尔·马多”发表了名著《波斯人信札》。这部书通过两个波斯人漫游法国的故事,揭露和抨击了封建社会的罪恶,用讽刺的笔调,勾画出法国上流社会中形形色色人物的嘴脸,如荒淫无耻的教士、夸夸其谈的沙龙绅士、傲慢无知的名门权贵、在政治舞台上穿针引线的荡妇等。书中还表达了对路易十四的憎恨,说法国比东方更专制。这部书受到了普遍欢迎。 1726年,他出卖了世袭的波尔多法院院长职务,迁居巴黎,专心于写作和研究。漫游了欧洲许多国家,特别是在英国呆了两年多,考察了英国的政治制度,认真学习了早期启蒙思想家的著作,还当选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 1731年回到法国后,潜心著述。 1734年发表《罗马盛衰原因论》,利用古罗马的历史资料来阐明自己的政治主张。 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响最大的著作《论法的精神》发表。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这部书受到极大的欢迎,两年中就印行了22版。孟德斯

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

内容提要:孙中山提出的“五权分立”思想是为了弥补“三权分立”的弊端和实现“万能政府”的主张,以“权能区分”为基础所提出的政治构想。“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只具有表面上的相似性,但在实质上二者具有“质”的区别,具体表现在:分权的目的不同、所分之“权”的性质不同、制度安排不同、权力关系不同、权力作用不同。二者的上述不同表明,“五权分立”并非“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而是在融贯中西的基础上的独创构想。 关键词:孙中山;“五权分立”;“五权宪法”;“三权分立”。 “五权分立”思想是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从形式上看,“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仅仅在于“五”和“三”的差别,所以,多年来,学界流行着一种观点:“五权分立”无非是“三权分立”的扩充版本,它与“三权分立”没有本质的区别,无非是“三权”后面又加了“两权”而已。但如果把“五权分立”放到孙中山“五权宪法”的整个构成体系中去考察,就会发现:“五权分立”与“三权分立”是貌似神异。 一、孙中山关于“五权分立”的制度设计 何谓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简单地说,“五权分立”思想就是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五权,然后分别归五个独立的部门来行使的思想。孙中山在1922 年的《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中说:“三权分立,为立宪政体之精义。盖机关分立,相峙而行,不致流于专制,一也;分立之中,仍相联属,不致孤立,无伤于统一,二也。凡立宪政体莫不由之。吾于立法、司法、行政三权之外,更令监察、考试二权亦得独立,合为五权。”[1]这五权的行使 者是五院: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其中立法权由立法院行使,行政权由行政院行使,司法、考试、监察三权分别由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行使。此制度称为五院制。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除了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本身(即五权或五院之间的关系)的制度 设计以外,还体现在他对“五权分立”的配套设计———“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之中。也就是说,孙中山的“五权分立”思想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构想,它与“万能政府”、“权能分开”等思想是一脉相承的。因此,研究“五权分立”与“权能分开”、“万能政府”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全面正确理解“五权分立”思想的实质和精神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五权分立”:基于纠正“三权分立”弊端的制度设计 孙中山早年曾崇尚过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体制,即使到了辛亥革命胜利后,他还以美国 的“三权分立”体制为蓝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形式构建了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但 他在长期考察欧美各国政治制度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事实上在辛亥革命前就发现了)西方“三权分立”体制的诸多弊端,其一就是他发现了欧美官吏的选拔和任用,或操之于行政机关, 或单纯由选民选举。这两种做法都不可能做到任人唯贤,保证所用之人德才兼备。就选举而言,它常常受到诸如财产状况等的限制,且还往往以口才为衡量标准,“那些略有口才的人,便 去巴结国民,运动选举,那些学问思想高尚的人,反都因讷于口才,没有人去物色他。”[2]这样容易埋没具有才能而无口才的人。而委任则难免任人唯亲,而且委任官员常常随着上级官员的 进退而进退。他指出:“美国共和党、民主党向来迭相兴废,遇着换了大统领,由内阁至邮政局 长不下六、七万人,同时俱换,所以美国政治腐败散漫,是各国所没有的。”[3]并且“从英美目前来看”,“英国首先仿考选制,美国也渐取法”,但英、美的考选权都不是独立的。美国“只能用于下级官吏,并且考选之权仍然在行政部之下,虽少有补救也是不完全的”[4]。有鉴于此,孙中山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摘要:美国作为当代世界唯一的一个超级大国,其政治体制在发展、壮大美国的过程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本论文以“三权分立”的政治理念为主线,以美国历史为论据,参考世界各国近代史,深入浅出地分析美国三权分立政体。 关键字:美国三权分立历史 Abstract: The contemporary United States as the world's only superpower, its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and growth proc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 the main line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to American history as an argument, the reference the world's modern history, the U.S. separation of powers analysis in layman's language regime. Keywords: America Separation of powers History 一、“三权分立”思想来源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具体到做法上,即为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权力分属三个地位相等的不同政府机构,由三者互相制衡。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民主国家广泛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思想。追溯其“三权分立”的思想来源,这与“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息息相关(特别是“启蒙运动”)。三权分立是一个政治学说,其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三权分立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亚里士多德时代。17和18世纪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使得资产阶级在经济上取得了优势,然而封建制度——特别是封建君主制度——越来越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阻碍,这一大背景下资产阶级的政治学说逐渐形成,以便于资产阶级在政治上的掌权。17世纪英国洛克在《政府论》中,对权力分立理论有详尽的描述。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应该分别有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立法权属于议会,行政权属于国王,对外权涉及到和平与战争、外交与结盟,也为国王行使。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更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提出著名的“三权分立”理论。他在《论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分权理论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之比较(2010-12-27 20:36:46)转载▼标签:杂谈分类:政治 摘要: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在权力分立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洛克和孟德斯鸠,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限制权力。洛克是第一个提出权力分立理论的人,而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分权的学说。虽然二者在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定的差异。 关键词:洛克;权力分立;孟德斯鸠;三权分立 英国著名历史学家阿克顿:“权力是腐蚀人的,绝对的权力就会造成绝对的腐蚀。”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好会造福一方,反之则会贻害无穷。所以对于权力要设置一定的限制,为它戴上枷锁时刻控制着它,而不能让它被随意的行使。权力的泛滥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权力控制底下的人的苦难、挣扎,最终会造成反抗,而权力的主导者最终也会被迫走下属于他们的神坛。因而对于权力的制约有相当大的必要性。对于权力的控制方面民主和法治是我们最熟悉的,除了这两个之外的另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权力的分立理论了。这一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的一个重要的思想。对于权力分立理论作出重要贡献的两个政治思想家是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不过他们的理论又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洛克分权理论概述 洛克是近代政治思想家中最先明确提出把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部分的人。洛克将权力划分为这三个部分,一方面是因为三种权力具有不同的性质,但是另一方面其根本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所谓立法权“是指有权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权力来保护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一个国家中最根本的权力是制定法律的权力,这一点是社会契约论当然的一个结论。洛克认为在一个“组织完善的国家”里,“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者同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将立法权赋予一群人而不是一个人这个设计相对于君主制来说,对于立法权来说已经是一种很强的限制了,因为它大大减少了立法者独断专行的可能性,但是他认为这还远远不够。因为如果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掌握在同一类手里的话,很难限制他们不会为权力所带来的利益而心动,从而利用权力为自己谋私利。用洛克的话说就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免于服从自己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时候,是法律适合于他们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与社会的其余成员有不同的利益了,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但是法律的执行是一件日常的工作,所以需要某种机构监督和保证法律的实施,这就是权力的执行机构了,这一机构的权力就是执行权力——“由于那些一时和在短期内制定的法律,具有经常持续的效力,并且需要经常加以执行和注意,因此就需要有一个经常存在的权力,负责执行被指定和继续有效的法律;所以立法权和执行权往往是分立的”。从上面一段话可以看出,洛克强调他们不仅不能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批人的手里,而且它们根本就应该属于两个机构。 洛克的分权理论中,除了立法权和执行权之外,第三个被分出去的就是对外权,对外权,即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洛克之所以将对外权单列出来,是跟他的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有很大关联的,因为立法权和执行权这

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编辑词条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把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并要求三权分别属于议会、国王和法院。 三权分立学说的意义 1)起到防止专制,保障自由的作用。 2)他的理论后来成为资产阶级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三权分立制度的理论基础是17—18世纪西欧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洛克和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分权学说。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学说历史 最早由17世纪英国著名政治学家洛克提出,用以巩固当时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成果。后来该学说不断传播,并被法国著名人物孟德斯鸠诠释为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形式,解决了在该种政治制度下可能出现的部分问题。该学说在当时被广泛认为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证。 分权的目的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即使在现代,立法、运用税款的权力通常掌握在代表人民意愿的议会中,司法权的独立在于防止执法机构滥权。 三权分立的实行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至今美国联邦政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而美国大部分的州政府亦有相同的宪制架构。 三权分立常见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行政及立法机关之间的矛盾。其中一种方法是采用议会制。在议会制之下,行政机关的领导来自立法机关的多数派。行政、立法并不完全分离。现代一般认为,成功和稳定的自由民主政制不一定需要彻底的三权分立。事实上,除了美国以外,所有开始实行民主便使用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都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 就算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如何解决三个部门之间的矛盾仍然间中出现阻碍。1929年大萧条时期,罗斯福上台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美国联邦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罗斯福为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了“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法官的数目,间接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了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并无违宪。有人认为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 三权分立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主要

五权宪法

材料(二)《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于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集团包办的“国民会议”制定,同年6月1日由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施行,共8章,89条。主要内容是:(1)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训政纲领》的“党治”原则,建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国家制度;(2)规定“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3)罗列一系列公民“权利”与“自由”;(4)利用国家的名义,发展官僚资本。问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答:用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政治制度,乃是该约法的突出特点。

(三)“五五宪草” 1932年底,迫于各方面的压力,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宣布准备“制宪”。次年1月,由国民政府立法院组成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完成后于1936年5月5日经国民党中央审查和蒋介石批准,由政府公布。故这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该宪法草案共8章148条,因时局变化未付诸议决,但却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蓝本。 (四)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1946年11月,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和政协决议,非法召开国民大会,于12月25日通过《中华民国宪法》,1947年1月1日公布,12月25日施行。该法共14章,175条。基本精神与《训政时期约法》和“五五宪草”一脉相承,但碍于政协通过的“宪法修改原则”十二条(即实行国会制、内阁制、省自治、司法独立、保护人民权利等)的重大影响,又不得不在具体条文上有所变动。 《中华民国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依三民主义、五权宪法确定国体与政体。第二,规定国民大会为全国最高政权机关,但对其职权加以限制。第三,形式上采用总统制,但总统的权力受立法院、行政院、监察院的制约。第四,规定人民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及必要的宪法义务。第五,采取中央与地方分权体制,形式上赋予省、县两级地方政府以自治权。(北京安通学校提供) 如果单纯从宪法条文看,《中华民国宪法》可以算得上当时实际上最为民主的宪法之一。但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服务于国民党一党专制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工具。五权宪法的成文草案即《五五宪草》五权宪法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 对于宪法的创见,是孙中山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国国民党党纲。孙中山在十九世纪就有这种酝酿,1906

为什么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三权分立

为什么我国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能搞“三权分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人民不仅有权选择自己的代表,随时向代表反映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而且对代表有权监督,有权依法撤换或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 第二,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在国家事务中,凡属全国性的、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做出统一决定的重大问题,都由中央决定;属于地方性问题,则由地方根据中央的方针因地制宜的处理。这既保证了中央集中统一的领导,又发挥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中央和地方形成坚强的统一整体。 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都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在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使少数民族能管理本地区、本民族的内部事务。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适合我国的国情。 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能搞“三权分立”,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自由、民主和人权。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对这些问题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就自由来说,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曾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与其他“一切人”的自由有关系,每个人都要面对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下如何获取自由的问题。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议会制度都属于代议制度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相比较,是更先进的民主制度,后者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维护资本主义;前者代表

2020高考历史易错易混点:新、旧三民主义(解析版)

易错易混点35、新、旧三民主义 错因归纳:对新、旧三民主义在内容和实践上的区别认识不清。 释疑解惑 真题突破 1.(2011·重庆文综·18)一百年前,孙中山提出的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成为革命党人奋斗的纲领。以下论述能够体现民权主义思想的是( ) A.“就算汉人为君主,也不能不革命” B.“驱除鞑虏之后,光复我民族的国家” C.“改良社会经济组织,核定天下地价” D.“涤二百六十年之腥膻,复四千年之祖国” 【答案】A 【解析】此题考查的是对孙中山民主革命纲领三民主义的理解。根据题干提供的信息和所学史实民权主义指的是:创立民国,即为政体问题。而A项说的正是君主专制政体才是革命的根本正确;B项和D项是民族主义:“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C项说的是民生主义:平均地权。所以此题正确选项是A。2.(2013·安徽文综·14)同盟会成立初期,孙中山指出:“现代文明国家最难解决者,即为社会问题,实较种族政治两大问题同一重要。我国虽因工商业尚未发达,而社会纠纷不多,但为未雨绸缪计,不可不杜渐防微,以谋人民全体之福利。欲解决社会问题,则平均地权之方法,乃实行之第一步。”由此可见( ) A.中国工商业不发达难以实现民生主义 B.民族民主革命比实现民生主义更重要

C.民生主义的目标是为人民全体谋福利 D.实现民生主义先要废除封建土地制度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学生对所给材料的阅读理解能力,现代文明国家最难的问题是社会问题,我国的社会问题不严重,但要未雨绸缪,以谋人民全体之福利,平均地权是孙中山解决社会问题的第一步。故选C;中国工商业不发到,社会纠纷不多,但需要未雨绸缪,实行民生主义,解决这个问题,排除A;材料没有涉及民主革命和民生主义的重要性比较,排除B;材料最后一句虽然讲平均地权,但平均地权不等于废除封建土地制度,而且孙中山的平均地权只是为实现谋人民全体之福利的第一步。排除D。 3.(2014·海南单科·17)十月革命后,孙中山一面强调“以俄为师”,一面强调“不可学俄人之焦头烂额也”。据此可知孙中山主张( ) A.借鉴代议制度,摒弃党国体制 B.发展私人资本,预防国家资本垄断 C.学习苏俄革命精神,不采用苏维埃制度 D.推动土地革命,实现“耕者有其田” 【答案】C 【解析】材料显示是向俄国学习,不是“摒弃党国体制”,故A项错误;材料中没有提及“私人资本”的信息,故B项错误;依据材料中“以俄为师”“不可学俄人之焦头烂额也”说明孙中山主张有选择的学习苏俄,故C项正确;材料中没有反映“耕者有其田”信息,故D项错误。 4.(2016·浙江文综·39节选)近代平等思想发端于古希腊和罗马,而追求民权平等也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矢志一生的奋斗目标。阅读材料,回答问题。(26分) 材料三孙中山一生奉行“天下为公”。“既知民为邦本,一国之内人人平等,君主何复有存在之余地!”从组织兴中会起,就把“创立合众政府”悬为鹄的。同盟会成立后,他提出“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其后又发明“五权分立”的宪法,在西方三权分立基础上,参照传统的考试权和监察权而成,以保障民权的落实。民国肇造,约法颁布,民权平等曙光初现,旋为复辟势力所断。直至晚年,他依然致力于三民主义的新生,认为法国革命的“平等”和“民权主义”相同。 ——据李华兴《评孙中山的民权主义思想》等整理总结孙中山的民权平等思想,有以下两种认识可供讨论:①它是顺应革命实践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产物;②它是洋为中用、古为今用的产物。 (3)阅读材料三,对孙中山的民权平等思想,您侧重于哪一种认识?试结合相关史实扼要阐述。(6分。只列观点,不说理由不得分) 【答案】(3)侧重①:辛亥革命前,致力于推翻君主专制,提出“创立合众政府”、“创立民国”、“五

孟德斯鸠政治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1、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背景 2、孟德斯鸠的个人经历及主要著作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2、法的精神的含义 三、政体学说 1、政体的分类 2、关于法与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的关系 3、“法的精神”与政治自由 四、分权学说 1、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来源 2、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内容 五、对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评价 论孟德斯鸠的政治思想 一、生平与著述 孟德斯鸠是18世纪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欧美各国特别是美国政治体制的奠基者,理性主义自然法学即古典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之一。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当时法国的统治阶级是封建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 专制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长期的战争、饥馑、疫情加上专制政府的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民不聊生,伴随而来的农民起义此起彼伏,政治、经济危机已经非常尖锐,但这个时期的农民力量薄弱,资产阶级的发展还要依靠专制主义才能发展。到了十八世纪中叶,工业革命在法国逐渐展开,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专制主义愈加势不两立,革命时机才进一步成熟。孟德斯鸠就是在这种历史形势下,在资产阶级革命思想的思潮影响下,加之自然法学派的影响,以理性主义为基础,作为启蒙

思想家的一份子,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著作,提出了反封建、反暴政、反教会的时代任务和思想主题,同时也体现了他思想的“妥协性”、“温和性”、“谨慎性”。其中,学术界公认的孟德斯鸠重要思想是关于法的分类,政体的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政治自由与宪政理论。 二、法的精神 1、法律的分类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第一卷开始就论述了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他说:“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而且他也认为在法产生之前,就已经有“公道的关系”存在。他所描述的这种“公道的关系”,就是人类的理性,而人类的理性的规律反映就是法,因此法的基础就是人类的理性。由人类的理性出发,孟德斯鸠把法分为三种类型,即自然法、人为法、神为法。“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人为法是处理统治者与公民、公民与公民、一国与他国关系由人制定的法。神为法是处理自身与宗教、与神的关系时遵循的法,他的力量主要来自于人们对他的信仰。孟德斯鸠认为,在法的三种分类的关系应该是自然法优于神为法,人为法优于神为法; 人为法遵循自然法。 2、法的精神的含义 孟德斯鸠关于法治和法律的观念是以理性为依据的。他讲:“一般地说,法律,在就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只是把这种人类理性适用于个别的情况。”这里所谓的理性,实质就是它所要揭示的规律、原则或一般的法。在法的定义问题上,他疏远了自然法学派,拒绝因袭建构社会和法律的本质理论的传统的基础上提出了“关系中的法”的概念,也就是把法放到与经验事实和真实历史的关系中去研究。通过探讨法与政体、法与自由、法与气候、法与民族精神、法与宗教等方面之间的关系,来揭示法的本质。他在《论法的精神》前言的一开头就写到:“我的原则不是从我的成见,而是从事物的性质推演出来的。”“我首先研究了人;而我思考的结果是,在这样无限多样的法律和风俗之中,人不是单纯地跟着幻想走的。我建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并发现个别的事例总是自然地服从于这些原则;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这些原则推演出来的结果;每一项个别的法律总是和另一项法律联系着,或者依赖于一项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为此,他指出:“有人说,我们所看见的世界上的一切东西都是盲目的命运所产生出来的,这是极其荒谬的说法。因为如果说一个盲目的命运竟能产生智能的存在物.,还有比这更荒谬的么?由此可见,是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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