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务中授信额度合同的探讨

对银行业务中授信额度合同的探讨

近几年,实践中出现了一类以“授信额度合同”为名的新类型银行业务合同,因此类合同形成争议而导致诉讼的案例也时有发生。由于1999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未将授信额度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在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规范商业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则中,也未见有授信额度合同的明确定义。因此,如何认定授信额度合同的效力及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实践面临的新课题。

一、银行授信额度合同的源流和基本涵义

授信额度合同并非银行业务合同中的传统形式。“授信额度”一词的出现,是随着九十年代初期我国国有银行市场化机制改革进程的深入,在国内银行学习国际银行业务和银行现代管理方式的过程中,陆续见诸于各家银行的业务规则中的。

1996年11月,根据国内银行的商业实践以及银行监管的需要,央行制订了《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首次以行政规章的方式提出,商业银行应健全授信机制,并将额度管理作为授信机制建立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暂行规定及央行之后配套出台的《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应根据单个客户的资信情况,通过事先给予并控制其在一定时期内信贷总额的方式,在实际信贷业务发生之前与客户订立授信额度合同。至此,作为银行授信机制实施的外在表现形式,授信额度合同被广泛使用于银行授信业务管理过程。从实践来看,授信额度合同则不仅用于银行内部的授信业务管理,也经常以正式法律文件的形式,应用于贷款、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担保等银行业务,形成了诸如《贷款授信额度合同》、《进出口融资授信额度合同》、《信用证授信额度合同》、《票据承兑授信额度合同》等各种类型的授信额度合同。此外,实践中还有一类授信额度合同对于授信额度使用的业务范围也不作限定,此类合同被冠名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从授信额度合同的主要内容并结合前述暂行办法对授信额度中作用的界定,授信额度合同的基本概念可简单表述为:银行与客户之间就未来一定期限内客户

特定业务开展的融资事宜达成的协议。根据协议,客户在额度使用期限内可要求银行贷予一定限额资金或信用授予,客户则需承担获取授信额度的相应对价。

在法国银行业务实践中,与上述授信额度合同相类似的概念是开放信贷(ouverture de credit)合同,[1]法国学理称为“待给予的信贷”。与具体信贷作业的区别在于,开放信贷只是承担相应信贷作业业务的允诺。[2]在美国银行业务中,银行给予客户信用限额(1ine of credit)[3]的做法也与国内银行对客户进行的授信额度管理相类似。

二、授信额度合同的特征

从审判实践反映的情况来看,有些案件中银行起诉时仅提供授信额度合同来证明与客户之间存在书面合同关系,而有些案件中则将授信额度合同与额度范围内的特定业务合同一并提供。但笔者发现,不管在哪类案件中,授信额度合同一般均已具备授信基本条款,完整包括了当事人、资金额度、种类、用途、期限以及相应利率等事项,与合同法第197条规定的借款合同应有的主要条款并无多大差别。在具体履行行为加以佐证的情况下,此类授信额度合同完全足以作为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确定的依据。但与直接确定银行与客户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普通银行业务合同相比,授信额度合同的权利义务约定仍具有以下特征:

1、资金或信用额度的实际履行情况存在不确定性

在授信额度合同中,授信额度是银行未来一定期限内可给予客户资金或信用授予的最高限额。在该限定的期间和最高限额范围内,银行和客户可以直接根据该授信额度合同或另行订立特定业务合同的方式,使用全部的信用额度或部分信用额度甚至不予使用。也就是说,在订立授信额度合同的情况下,资金或信用实际使用的额度存在不确定性。

2、资金或信用授予及归还的时间期限存在不确定性

授信额度合同是银行和客户之间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业务所作的约定,它往往只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取得资金或信用,而对于具体何时授予资金或信用,并无确定的约定。同样,就何时归还授予的资金或信用,授信额度合同一般也只作原则性规定而无具体日期,如约定“取得额度合同项下贷款一年后归还”等。也就是说,授信额度合同关于额度实际使用的具体时点也是不确定的。

3、资金或信用授予的具体用途存在不确定性

在授信额度合同中,银行一般是从统筹安排的角度来确定特定客户在各类业务中的信用总额。因此,对于资金或信用的具体用途,往往需要等授信额度合同下特定业务发生时才能确定下来。如,在进出口融资授信额度合同的情况下,授信额度合同仅对融资将用于进出口相关业务作出约定,但具体资金将实际用于进出口环节中哪一特定业务就是不明确的。这一特征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情形表现得更加明显。在综合授信额度合同中,资金或信用授予可以在最高限额内任意选择,而不区分具体业务。由此,在一个授信额度合同中,可能就会涉及合同双方不同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会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

授信额度合同权利义务存在的上述不确定性,赋予了合同当事人对授信额度合同履行的“选择性”权利:即,是否履行有选择性,如何履行有选择性,履行多少亦具有选择性。[4]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我们讨论的授信额度合同必须具有上述选择性特征的一种,不具备选择性特征“授信额度合同”,实质上就是普通银行业务合同。

从商业实践的情况来看,大多数授信额度合同将选择权授予了客户一方。笔者认为,这种现象是银行业务特性在授信额度合同中反映的必然结果,[5]本文对于授信额度合同概念的归纳以及以下的论述也是在认可这一商业实践的前提下展开的。

三、授信额度合同的法律性质

由于授信额度合同指向的特定业务在授信额度合同订立时往往尚未发生,且单项特定业务的权利义务与授信额度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不完全对应。因此,对于授信额度合同是否属于独立于特定业务的特殊合同,是否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权利义务,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在前述提及的未签订特定业务合同而客户实际使用额度范围内相应资金而引起的诉讼中,对于授信额度合同是否包含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基本条款具备的授信额度合同确立了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该观点认为,额度范围内资金使用的行为是缔约双方履行有效授信额度合同的最好证明。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授信额度合同的选择性特征决定了其不具有可以强制履行的法律义务,资金的流动构成了以实际履行行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事实合同法律关系,授信额度合同只是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的证据之一。上述两种不同观点,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实际使用资金而

产生的权利义务,不会产生相异的结果;但是,对于双方在授信额度范围内尚未实际使用的授信,两种观点的适用则会产生不同的结论:按照第一种观点,授信额度合同有效成立,享有额度使用选择权的合同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根据第二种观点,授信额度合同并未成为有约束力的合同,授信额度合同的任何一方均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剩余额度范围内的相关义务。上述两种观点的冲突,在客户一方起诉要求银行履行尚未给予的授信额度的案例中,则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6]

笔者认为,授信额度合同具有的选择性特征是这个问题的难点所在。考察授信额度合同是否具有约束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应当从授信额度合同对选择权的安排来进行判断。在授信额度合同明确合同双方对于是否实际履行该“合同”均具有选择权利的情况下,权利义务的确立需要双方在授信额度合同之外再次达成一致合意,授信额度合同的存在并不意味银行与客户之间存在意思一致、有拘束力的合同关系。此种授信额度合同,实质上只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就额度使用达成的初步意向。如果银行和客户之间在此基础上实际订立了特定业务合同或实际发生资金借贷或信用授予的事实,也只能说明双方以一致的履行行为在授信额度合同之外确立了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从这个逻辑出发,银行或客户其中一方没有权利要求对方实际履行授信额度合同;即使双方之前已就部分额度的使用实际履行,授信额度合同也不能当然成为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有效合同。

在授信额度合同明确客户一方享有选择权的情况下,具备授信基本条款的授信额度合同就可以看作是银行的有效要约,而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额度使用期限则应视为银行确定的承诺期限。在该期限内,银行不能撤销以授信额度合同为表现形式的要约,客户行使选择权申请使用额度的行为则构成对银行要约的承诺。也就是说,在客户行使选择权要求使用相应额度的情况下,即使双方不再另行签订特定的银行业务合同,在客户选择使用的额度及业务关系范围内,授信额度合同亦将发生合同法上的拘束力;对于客户尚未选择使用的授信额度所包含的权利义务,并未同时转化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在额度使用期限内仍属银行的生效要约。

我国各商业银行目前已普遍开展的贷款承诺业务与客户享有选择权的授信额度合同非常相似。根据国内各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则,银行一旦作出贷款承诺,客户就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提出贷款申请,而银行将根据客户的申请提供

相应额度的资金。在国际银行业务实践中,贷款承诺业务一般均规定客户需支付一定数量的承诺费(confimation)。[7]也就是说,客户通过事先支付承诺费的方式,来换取是否实际使用资金或信用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授信额度合同并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直接在合同双方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效合同,其约束力产生的动力在于合同方选择权的行使。

四、授信额度合同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时的处理

如前所述,额度使用期限的功能在于给与客户是否承诺银行要约的决定期间。授信额度合同明确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客户在期限内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将确立双方在特定银行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但在授信额度合同未明确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情形,授信额度合同约定的具体授信权利义务是否还可能产生效力?如果从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就是长期有效的角度来理解,客户就可以无期限地、随时行使其选择权,银行的授信义务将在很长期间内无法确定,银行对客户的授信风险也会因为额度使用期限的不确定而变得无法控制。[8]在这种情况下,一些银行往往会提出确认此类授信额度合同无效或者予以解除的要求。但正如笔者在前文阐明的,授信额度合同本身不存在有效或者无效的问题,因此,银行也无法通过确认授信额度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的方式,来结束其可能需要承担的悬而不决的授信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加以考虑:一是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授信额度合同是否仍构成有效要约?二是如果构成要约,则银行能否行使要约撤销权?笔者认为,额度使用期限不属于合同法规定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所指的“内容”。因此,其缺失不影响银行要约内容的具体确定。而从其在额度使用合同中的作用来看,其实质就是银行对客户确定的一个承诺期限:在额度使用期限内,银行不得撤销其要约(授信额度合同)。因此,在授信额度合同未约定额度使用期限的情形,授信额度合同不属于合同法第19条第1项所指的确定了承诺期限的要约,银行可以通知的方式依法撤销该要约。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银行撤销要约(授信额度合同)的效力仅及于其撤销通知发出后未履行部分的授信额度,对于客户已经提出额度使用申请(不管是否已经签订特定业务合同或实际履行授信义务)所对应的授信额度所及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此外,在授信额度合同的存在或部分履行已使银行负有维持该授信额度合同的义务时,如果银行坚持撤销剩余的授信额度,就需要承担赔偿客户相应损失

的责任。

五、为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银行与客户在签订授信额度合同时如果已要求客户提供担保,在签订特定业务合同时往往就不再与担保人另行订立担保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当客户未按特定业务合同履行义务时,为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一方,能否会以未对特定业务合同的主债务提供担保为由,拒绝履行特定业务合同下的担保义务?[9]笔者认为,这一问题首先涉及的是与授信额度合同对应的担保合同的性质认定。如前文所述,授信额度合同的基本内容是银行和客户在一个最高额限度内、就未来一定期间的一系列交易所作的约定。而与授信额度合同相对应的担保合同,也是围绕着银行和客户之间尚未发生的、最高额限度内的主债务来确定担保人责任的。在我国担保法律规定中,包含了上述权利义务特征的合同即“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合同”。在担保人就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抵押、质押)的情况下,即使担保人未就特定业务提出担保意向,担保人仍需对授信额度合同限额范围内的所有主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六、授信额度合同下特定业务履行发生诉讼时的合并处理问题

在授信额度合同的额度实际使用过程中,银行和客户之间常常会发生一系列性质相同或者不同的特定业务关系。在因授信额度合同下单个特定业务合同关系发生争议而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对其的处理方式与普通银行业务合同并无不同。而当多个特定业务合同同时产生争议且由同一个法院管辖时,银行能否要求法院在一个案件中一并处理所有争议,就会发生一些困惑。[10]

笔者认为,对于上述问题可区分不同情况处理:(1)当一系列特定业务性质相同时(如在授信额度内多次使用贷款),由于各次业务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适用是相同的,从便利诉讼和提高审判效率的角度出发,即使双方就各次具体业务订立了特定合同,我们也可以将上述争议解释为一个分次履行合同(授信额度合同)中产生的争议,从而将上述多起争议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处理。(2)当一系列特定业务的性质不相同时(如授信额度内以贷款、汇票承兑、贴现、开立信用证等不同方式使用额度),法院对于不同性质的特定业务争议在立案案由和最终法律适用上都会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合并的规则,此种情形下上述多起争议即不应合并在一个案件中审理。

需要补充的一点是,在上述(2)的情形,当银行将为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有效

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第三人一并诉至法院,而法院依法需支持银行在各个案件中对主债务人的全部主张时,由于第三人承担的是授信额度合同确定的额度限额内的担保责任,法院在处理时就必须谨慎确定第三人在各个案件中的担保责任数额,避免出现个案判决担保责任合理但各个案件担保责任累计后超过最高额担保的情况。[11]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必须统筹考虑,并在裁判文书制作时加以充分注意。

注释:

[1]沈达明、郑淑君编著:《英法银行业务法》,中信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50页。

[2]沈达明、郑淑君编著:《英法银行业务法》,中信出版社1992年9月第1版第251页。

[3]沈达明编著:《美国银行业务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第1版第143页。

[4]参见周兰英著:《额度授信的实质及选择权设置》,载《浙江金融》2003年第5期。

[5]多数银行界人士认为,授信额度合同订立的目的有二:一是使银行能吸引和保持优质客户;二是能简化客户在将来实际使用银行资金或信用时的审批手续。在订立授信额度合同时,银行已就客户的资信进行了调查核实,对于授信额度合同中给与客户信贷的商业条件,银行也已经充分考虑了其收益和风险。因此,对于是否实际履行授信额度合同,需要考虑的只是客户而已。

[6]可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一中经初字第157号案,该案争议即客户能否要求银行按照授信额度担保合同约定的额度发放剩余贷款。

[7]所谓承诺费,是指客户就银行已允诺发放但客户未实际提取的贷款金额(或信用)向银行支付的费用。参见高祥阳、陈宇著:《国际银行法一合同、银团和法律冲突》,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12月第1版第13-14页。

[8]在长期的市场环境下,客户的信用情况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

[9]相关案例可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9号案件。

[10]银行往往以授信额度合同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为由,主张应将授信额度合同下的多起争议一并处理;而在法院看来,尽管授信额度合同是特定业务的共同基础,但将具体履行期限、利率甚至法律关系等均不同的多个特定业务合同关系纳入一个案件审理,存在难度。

[11]实践中,可能会发生特定业务授信累加后超过授信额度合同限额的情况。从实体法上来看,对于此类增加的债务,担保人当然无需承担责任。但在法院分案审理各特定业务争议、且单个争议债务都小于最高额担保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协调各案处理,避免加重担保人责任,确实是一个实际的问题。

银行清分业务合同范本

银行清分业务 外包合同 甲方: 乙方: 年 1 月日

为有效提升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贯彻人民银行总行的货币金银工作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其它相关适用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辖区内清分服务外包工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合作内容 1.1甲方将辖内营业网点、现金处理中心的人民币现金清分工作委托于乙方。 1.2乙方在人民银行的监督下成立专业清分中心,完成甲方的现金清分任务。二合作期限 2.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_ 伍_年。 2.2延期: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30个工作日内,若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 对方终止合作,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并继续执行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合作期限届满时,若在双方终止合作前仍有合作,在合作期内,双方仍按本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清分服务费方式: 3.1.1费用标准: 甲方按年度套餐方案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清分服务费(详见附件一《市金融机构社会化清分外包服务收费方案》。 3.1.2费用支付时间: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贰个月内付清套餐费用。超出套餐以外的费用在服务期

满1年(或连续12月)后的1个月内双方进行对账并结算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均需按上述方式在各结算年初一次性支付全年套餐费用并在服务期满1年(或连续12个月)后进行对账及费用结算。 3.1.3费用调整方式约定: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鉴于物价、人力成本变动等因素,可适当调整清分服务收费标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甲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年度套餐服务标准; 上述费用的调整周期为1年(或连续12个月),相关调整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详细约定,补充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合同条款违背之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未做更改部分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3.1.4甲方交予乙方差错备用金及尾款备用金人民币 100,000(壹拾万)元。 3.2 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年服务费和ATM机专用钞清分等工作收费标准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详细约定。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在符合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清分工作提出具体需求,乙方在场地、设备等条件允许的能力范围内,需满足甲方需求。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清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经乙方处理的钱捆出现严重违规现象,视具体情况由乙方补齐差错款或向人民银行提出对乙方的处罚措施。违规现象包括以下情况: a 经乙方清分的钱捆违反“五好”钱捆标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专业版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专业版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 币种:人民币。 1.2 额大写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1.3 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利息及计息方法 2.____月利率:_______。 2.2 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2.3 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 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2.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 计算。 2.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____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 到期时利随本清。

义乌农商银行国际业务收费标准

义乌农商银行国际业务收费标准

咨询电话:85562037 举报电话:85562046 Consulting telephone number:85562037 Informants' hot-line telephone number:85562046 注: 1、本收费标准的依据为《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Note: 1. this charging standard is on the basis of Commercial Bank Service Price Management Measures. 2、本收费标准未涉及项目参照人民币收费标准执行。 2. Unrelated items under this charging standard are executed referring to China Yuan Charging Standard 3、具体收费可以根据业务收取相应币种,汇率按业务发生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进行折算。 3. Specific charge can collect corresponding currency according to service and rate is converted as per central parity rate issued by People's Bank of China on the day of service. 4、以上标准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4. Above standard is implemented from August 1, 2014.

银行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书范本

银行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 (参考文本) 甲方: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方与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通过系统连接,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支付商户(本协议乙方):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数字电视等电子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借助建设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家居银行等电子银行支付方式实现卖方与买方用户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2、客户:指拥有建设银行银行卡或账户并开通电子支付功能的客户。 3、电子支付业务: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4、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银行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的情况。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保障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成功划转的资金及时到账。 2、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可以查询的定单支付结果数据库,也可视乙方经营需求为乙方提供定单支付到账信息实时反馈服务。甲方保证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向乙方提供的定单支付成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但甲方不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定单支付未成功的信息和客户数据做出任何保证和解释。 3、甲方负责向客户宣传电子支付系统,并可以与乙方协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宣传工作。 4、甲方应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正确提示付款操作程序,便于客户正确完成乙方的定单支付。 5、为不断改进电子支付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甲方有权因此暂停服务,但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经营和客户服务工作,负责因此产生的影响。涉及接口数据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对接口作相应调整。 6、对具有恶意诈骗嫌疑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支付资金和暂停提供服务等安全控制措施。 7、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业务服务的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乙方

最新银行保安服务合同格式

最新银行保安服务合同格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对银行保安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了,那么签订银行保安服务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最新银行保安服务合同格式,供大家参考学习。 银行保安服务合同1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切实加强厂矿、企事业单位、娱乐场所等内部治安管理,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根据厂矿、企事业单位、场所等特点,要求建立内部保安组织,经甲方备案,由乙方自备名保安人员负责内部的安全工作以及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 二、甲方协助乙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范围,负责进行政治教育、业务培训和体能训练,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处事能力。 三、甲方要教育保安队员必须自觉遵守乙方有关规章制度,并接受乙方的考核制度,做到认真负责,爱岗敬业,出色完成乙方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乙方根据《劳动法》等有关规定为保安员办理社会保险,合理安排保安员的工作时间,不得无故拖欠保安员的工资。每月一次向甲方通报受聘保安员的实际情况,共同提高保安队伍的素质。 五、保安人员在工作中,为维护乙方正当利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因公负伤,其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保安员的法定休息日加班、节假日值班由乙方负责考虑发放。 七、乙方支付给甲方保安服务费每人每月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按支付给甲方。其余在半年后付清。服务费支付要求在甲方发票送达的15日内按下列条支付。(1)现金。(2)转帐。(3)通过银行委托收款。 八、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1、乙方如超过规定付款期限二个月未能付款,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继续追讨所欠保安服务费,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若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赔偿金,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协议未履行部分月份服务费。

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doc

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 前言: 信贷资产是银行的最主要盈利资产,信贷业务是银行的最基本业务。银行在经营信贷资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原则。但是,经营风险是时有发生的。对于风险,银行需想办法防范和处置。同时这种风险同时也会对银行从事信贷工作人员产生影响,这要求我们工作人员要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查相关当事人的资料和记录,以求把贷款风险降至最低,避免受到当事人虚假信息的蒙蔽,谨防金融犯罪。 要设法规避风险、分散风险、减少风险,一句话就是要防范和控制风险。银行应当以合同管理为核心,通过合同管理,利用法律手段控制信贷风险,将信贷风险控制到最低点。为此针对银行信贷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结合《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对合同签订过程中易发生的问题导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控制手段一并加以介绍。 一、什么是合同 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指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协议 任何合同都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此处仅只同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各类合同,如《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汇票质押合同》等。 (1)、主体:合同中享受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合同各方当事人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3)、客体:一定的行为。 问题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三要素是指什么? ——1、主体:具体指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如借款人、贷款人、各担保人; ——2、内容:具体指各合同中约定的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借款人的权利是从银行取得借款,义务是按时足额还本付息;贷款人的义务是按时足额发放贷款,权利是到时收回本息。 ——3、客体:仅作一般了解即可。 知悉三要素的作用在于,对合同建立基本概念,三要素也是合同主要内容,同合同签订密不可分,也是合同审查主要内容,是防止因合同签订导致出现合同瑕疵主要关注对象。 二、商业银行合同的形式及种类 1、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的形式法律规定应为书面形式; 违反法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合同不成立;特殊情形成立条件:(1)、合同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2)、合同另一方接受的。

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xx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合作协议 签约日期:年月日 甲方:xx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为扶持xx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参与和支持xx市经济建设,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前提下,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范围及方式 第一条纳入本合作范围内的中小企业,应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依法合规经营,经济效益好,有发展前景。 第二条甲乙双方可互相推荐贷款项目,并由双方独立 对借款人及其经营情况进行调查、评审。对双方均审核同意的贷款项目,由乙方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甲方提供保证担保。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推荐的贷款项目,应符合乙方的业 务范围和贷款条件。 第四条甲方对其担保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等承担全额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第五条甲方应在乙方开立担保基金存款账户,并存入 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担保基金只能用于清偿担保债务,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甲方对乙方贷款提供的担保余额(信用额度) 最高不得超过其存入乙方担保基金总数的6倍。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乙方推荐的贷款项目,如不符合甲方的条件或 未通 过甲方的调查、评审,甲方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2、甲方有权就存入乙方的担保基金,按中国人民 银行 规定的利率及计结息规定获取利息。 (二)甲方的义务 1、业务合作开始前,甲方应按乙方对其进行信用 评级 的需求,向乙方提供自身相关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如果双方合作能够持续,甲方应按年向乙方提供信用平级所需的补充资料。

各银行新版服务价目表

工行、建行、中行、农行、交行和邮储银行相关负责人均表示,已按照监管机构要求,对银行收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梳理,并发布了新版服务价目表,4月1日起执行。 各家银行均表示,将进一步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管理,着力加大业务产品创新和服务提升的工作力度,努力通过优质服务不断提升对消费者的服务效率和价值,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 今年年初,银监会对外发布《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对银行业系统不规范经营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并从4月1日起按公布的价目执行收费。 邮政储蓄银行收费标准(部分) 行内跨省异地存款 交易金额的5‰,最低2元,最高20元 行内省内跨地市异地存款 不高于金额的5‰,最低2元,最高20元 行内跨省异地取款 交易金额的5‰,最低2元,最高50元 行内省内跨地市异地取款 不高于交易金额的5‰,最低2元,最高50元 行内同地市取款免费 凭证正式挂失 10元/笔 密码挂失免费 密码修改重置免费 开立个人存款证明 20元/份

开户手续费免费 省内同地市ATM跨行取款 2元/笔 跨省ATM跨行取款 2元+交易金额的5‰,最低4元,最高52元 境内ATM跨行查询免费 各行措施 工行 相关负责人透露,已对现行收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和规范,并编制了工商银行服务价目表(2012年版),从4月1日起执行,收费服务项目为409项,其中16项为政府指导价、393项为市场调节价。 建行 建行相关负责人称,4月1日起新价目执行收费,主要变化是:精简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排列和展现考虑客户使用习惯、增加了免费服务,并增加了服务内容和功能说明。 中行 相关负责人表示,中行对全行服务收费工作进行了全面梳理,制定了统一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印制成册,于3月31日在营业场所摆放,供客户查阅。从4月1日起,所有服务收费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农行 对原有的收费项目名称、功能描述进行补充完善,对价格标准进行规范和统一,对优惠政策和项目进行梳理和整合,对内部管理授权和流程进行优化和明确,未新增收费项目和调高价格标准。农行已要求所有营业网点在4月1日前完成对外公告工作。 交行

银行押运业务合同书

银行押运业务合同书 甲方: 注册地址: 乙方:安全押运公司 注册地址: 经甲方与乙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安全押运业务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承担甲方的押运业务范围。 乙方负责甲方押运工作。 第二条:押运物品,封装和要求。 甲方委托乙方押运的尾箱,必须是国家允许流通或使用的现金、有价证券和银行凭证等物品;押运物品必须用特定金属箱封存装(金属箱及封签标准由甲方自定),但必须要以符合押运安全标准为前提(即金属箱封签必须双人双锁,锁头呈十字状缠纱条,锁身二侧及锁眼加盖经手人印章,外加透明胶纸。另外,为了便于装卸及搬运的需要,每个尾箱的总重量不得超过公斤)。第三条:押运业务的分类及收费标准。 乙方保证每天早上至晚上以全包车方式向甲方的中心库房提供防弹运钞车叁辆,确保其中心库房管辖领解款及上门收款等押运业务。包车押运费为。 第四条:尾箱押运的交接地点及交接形式。 乙方应在实施本合同时向甲方提供交接人员的真实姓名、工作证、近期彩色免冠大一寸相片及本人签名(乙方称《授权书》),以便甲方确认乙方交接人

员身份。 1、经甲方确认乙方交接人员核对证件无误后方可进行尾箱交接手续。 2、尾箱交接的地点应在甲方营业网点间内录像可监控的位置(如企业收款无此条件时则必须双人当面交接)。 3、甲、乙双方交接人员核对尾箱数量、编号和封签的完整无误后,双方各自在对方签收本上签收移交尾箱,即为交接完毕。 4、乙方代理甲方到企业收送现金,以双方协定收尾箱形式完成。 第五条:尾箱不能正常按时交接的情况处理。 1、收尾箱时,若甲方出现特殊情况或不符合押运安全要求(无封签或破损等)无法按约定时间交接尾箱时,乙方可先收下一个营业网点,待该线路的其它营业网点的尾箱交接完毕后再返回未收取尾箱的网点。 2、如果因尾箱封签破损而不能正常交接时,应通知双方领导到场,面对摄像枪即时开箱清点处理。 3、对日常代理企业收钞和送钞押运工作中,因甲方或企业准备不足而不能马上交接尾箱时,甲方负责人应通知乙方,乙方应作短暂等待。 第六条:乙方责任。 1、工作时间内乙方必须严格服从甲方调度安排。 2、车辆油费、维修费、车辆及有关装备等的一切费用(含乙方标准押钞车所配备名押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以及其它事故损失费,人、车保险费,遭打劫损失等)均由乙方负责。如有人员伤亡,双方各自负责本方人员的善后工作。 3、乙方承担风险时段从上述第四条第3点规定的交接尾箱完毕起、止(除因特殊原因双方同意延长的外);承担风险的范围包含押运及寄库期间押运物品丢失、损坏、盗窃等一切事故,并按甲方实际损失金额如数赔偿,赔偿时限以法定裁决生效后的一个月内给付。但甲方委托乙方押运金额每车次不能超出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专业版(精选)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专业版 (精选)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专业版(精选)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合同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合同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字第_____号 公路 借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 借款人因___________公路建设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___万元,期限为_______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人陈述与保证

1.1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 1.2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公路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书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 1.3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 1.4本合同项下___________万元的项目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1.5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 1.6在总投资中单列百分之___________的预备费用于应付意外事件及物价上涨可能引起的成本超支; 1.7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8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1.9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

银行业务合作协议书通用模板

标准合同模板 Standard contract template 2019年银行业务合作协议书通用模板

银行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所描述的服务内容,甲乙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相关法 律问题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本着诚实信用、 互惠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共同遵守。 一、双方介绍 甲方:XX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商银行)是在原XXXXX 的基础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银行机构, 于201X年X月X日,正式挂牌成立为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XX首家、山东省XXXXXXXX银行。 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是经聊城市金融业务办公室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XX务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元,由XXXXXX有限公司全额出资,主要经营融资咨询、融资中介、代办贷款、融资顾问指导、理财 咨询、市场调查外包业务、登记备案。 二、业务合作内容

(一)银行结算账户业务 乙方在甲方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按照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制度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及支付结算工具。甲方向乙方提供银行结算账户服务事宜,及时、准确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业务。 (二)代发工资业务 乙方在协议签订30日内将全部员工代发工资等代收业务转至甲方办理。 (三)电子结算业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项目优惠:企业及企业员工开立网银、手机银行,免收工本费用,免收个人网银年费,免收行内、跨行转账费用;免费开通企业(个人)网银短信通知业务等。 三、附则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执或需要对协议有关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时,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企业网上银行服务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 年______ 月 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为维护双方利益,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及《_______ 网上银行业务章程》(见附件)。 二、乙方加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的各账户原有性质不变,仍可在甲方分支机构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三、 乙方应按甲方规定的网上银行注册程序申请注册,正确填写《__________ 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注册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资料。乙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网上银行注册登记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四、乙方在使用网上银行过程中,有关资料信息如有变更,诸如增删账号,增加、修改客户信息,增加、撤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等变更,作废、更新、挂失客户证书等,均应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客户证书是指存放在IC卡或USBkey等物理介质上乙方身份证明的文件。客户证书和密码是乙方进入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办理交易时确认乙方身份的唯一有效依据。凡是凭客户证书和密码进行的网上银行业务操作,均视为客户所为。 六、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客户证书毁损或遗失,密码遗忘或锁码,应及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 网点办理更新或挂失手续。更新或挂失自正式办妥之日起生效。更新或挂失生效前发生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和密码,如因保管不当、密码泄露等造成的风险损失或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 七、乙方如需暂停使用或恢复使用甲方网上银行系统,均应持有效资料到开户行办理有关手续,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冻结或解冻其客户证书。 八、客户证书有效期一年,客户证书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乙方应到开户行办理更新手续。

农业银行银医金融业务合作协议合同书方案

精心整理 银医金融业务合作协议 ()农银医合字()第号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协议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关注您在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向承办行咨询。 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支行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甲乙双方为建立长期、稳定、良好的业务支持和全面合作关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进一步密切和深化合作,谋求互惠互利和共同发展,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以共同发展和长期合作为目标,达成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允许的业务范围内将乙方作为重点合作客户,利用自身的金融资源为乙方优先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 第二条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甲方作为重要的长期合作伙伴,利用自身的资源为甲方提供必要的信息和便利,以协助甲方为乙方提供金融服务并防控风险。 第三条本协议是指导双方长期合作的基础文件,甲乙双方办理本协议项下各项业务,所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并以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四条甲方授权支行为乙方金融业务承办行,为乙方及其下属单位提供业务合作服务,业务合作服务的日常事务由承办行具体负责与乙方联系处理。 第二章业务合作内容 第五条银行账户 乙方将甲方作为主要合作银行,承诺本公司和下属公司或单位在甲方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办理日常现金收付和转账结算业务。 第六条结算与现金管理业务 甲方利用自身全面的资金结算网络和业务服务平台,为乙方提供“快捷、方便、

安全、多渠道”的结算服务,协助乙方进行资金流动性和效益性管理。 甲方利用先进的现金管理平台,为乙方提供资金流动性管理、投融资服务、分院资金归集和下拨、风险管理等一揽子服务,乙方承诺将现金管理业务交予甲方办理。双方就具体产品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七条代理业务 甲方为乙方优先提供代发工资、代理保险、代理保管等多种代理服务,乙方所有人员的代发工资业务由甲方办理。双方代发工资业务另行签订代发工资协议。 第八条信贷业务 甲方在国家信贷政策范围内,为乙方提供贷款授信、用信和银票承兑服务,乙方承诺将融资业务全部交予甲方办理。 第九条银医通收单管理信息系统(POS—MIS)服务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POS终端机具;乙方同意甲方为其在天津市的MIS交易收单行。双方POS—MIS业务另行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银医一卡通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医院综合服务功能,彻底改变患者就医时排队挂号、缴费、取药现状,甲乙双方合作开发“医院自助综合服务系统”,银行与医院HIS系统对接,实现病人自助建卡、自助挂号、自助缴费功能。 第十一条自助银行服务 在乙方院内,甲方提供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各一部,全天候24小时提供查询余额、存取现金、转账、自助交费、修改密码等金融自助服务,方便乙方员工、就医人员和客户自助办理金融业务。乙方为甲方提供自助银行所需房屋建设并协助甲方做好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工作。双方另行签订自助银行合作和管理协议。 第十三条理财服务 根据乙方账户资金使用和具体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理财服务,为乙方制定理财方案,及时向乙方推介各类产品信息,协助乙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收益水平。 第十四条银行卡服务 甲方优先向符合条件的乙方及下属单位员工、与乙方发生业务的客户及乙方提供服务的患者发行贷记卡、准贷记卡、国际信用卡、借记卡、芯片卡,为其提供包括存取款、转账以及异地汇款、消费信用等银行卡服务;乙方相关人员应优先推荐其客户使用甲方银行卡产品。 第十五条企业年金服务

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doc 30页)

商业银行合同的签订(doc 30页)

案例一:最高院公报曾公布一则案例:2007年江西萍乡建行与借款人签订商品房贷款合同,贷款期限20年,约定由借款人(购房者)向银行指定账户交付房屋首付款18万元后,银行将房屋贷款27万元连同首付款一起交付给该商品房的开发商萍乡建筑开发公司,并以该房屋抵押担保,借款人(购房人)每月向建行等额偿付本息。借款人(购房人)在三份合同上签字盖章后,银行仅在应由借款人(购房人)持有的合同上盖章但未实际交付借款人,未在其他两份合同盖章,而开发商在三份合同上均未盖章签字。此时开发商找到借款人(购房人),要求其直接将首付款交付自己名下,借款人(购房人)同意并将18万元首付款直接存至开发商指定账户,同时还向建行指定还款账户存入了第一期还款。建行得知此事,遂通知借款人(购房人)解除合同,在借款人(购房人)持有的借款合同上将建行盖章勾涂并标注“作废”字样后将合同交付借款人(购房人),并将借款人(购房人)第一期还款返还。后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人,但购房人以同建行有借款合同、应由建行向开发商付款为由拒绝交付剩余房款。开发商以建行及购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同建行的合同,并要求购房人交付房款。此案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借款合同,并由购房人直接向开发公司交付房款,建行不服提起上诉,江西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开发商的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 (1)合同主体有哪些?——建行、借款人(购房人)、开发商(2)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购房人)和银行主要权利义务有哪些? ——借款人(购房人)主要权利是取得贷款,主要义务是按月还

本息; ——建行主要权利是按月取得本息;主要义务是按时发放贷款。 (3)该合同是否成立?——不成立;理由:a未完成合同签订;b借款人(购房人)履行主要义务,但建行未接受。 2、商业银行合同主要涉及两大类合同 (1)、借款合同:主要指借款人向贷款人银行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担保合同:担保包括人保、物保、金钱担保。 a、保证合同:对应人保,即借款人以外第三人以自己一般财产为借款提供担保; b、抵押合同:对应物保,借款人或第三人以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借款的标的,提供担保; c、质押合同:物保的一种,特定的财产是存单、汇票、本票等。相应的合同为存单质押合同、汇票质押合同、本票质押合同等。 金钱担保指以交付一定的金钱作为担保,如定金、押金、保证金等,银行业务合同中一般不涉及此种保证,我们不对其加以研究。 问题2:七种合同分别属于哪一类合同?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 ——《抵押合同》、《保证合同》、《汇票质押合同》是担保合同; ——《吉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借款合同》、《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综合使用。 商业银行往往将两类合同综合使用,两类合同有相同之处,也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银行卡收单外包服务协议范本

甲方(服务外包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乙方(服务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电子邮箱: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互利和共赢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业务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就乙方向甲方提

供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术语定义 1.“支付服务”是指甲方依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的货币资金转移的相关服务。 2.“外包服务”是指支付服务中不涉及支付交易下货币资金转移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支付机构按照规定外包给具备一定标准和条件机构的服务事项。本协议下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服务事项。 3.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是指除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受理协议签订、收单业务交易处理、资金结算、风险监测、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差错和争议处理业务以外的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特约商户推荐、受理终端布放与受理标识张贴、特约商户培训、受理终端维护、耗材配送、特约商户调单等。 4.“受理终端”是指通过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读取或输入银行卡相关信息,发起交易并提示操作方完成的专用设备及其终端程序。 5.“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按约定受理银行卡并委托收单机构为其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以及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协议范本)

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2055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企业客户服 务协议(协议范本) 甲方:____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____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是指通过网络和电子终端为客户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虚拟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为客户提供查询、转账、支付结算和理财等资金管理服务。 “客户证书”指用于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企业”指在我行开立账户的企事业及其他单位。 “分支机构”指与甲方具有业务往来关系或行政隶属关系并在我行开立账户的单位,包括分公司、子公司、业务合作伙伴、行政隶属机构等。

“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指客户以客户编号(卡号)或客户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银行发出的查询、转账等要求。 “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是甲方的分支机构授权乙方为甲方提供其账户信息,或同时授权乙方按照甲方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从其账户中划转资金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电子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对签署“账户查询、转账授权书”的分支机构,依据分支机构授权的权限不同,通过电子银行渠道查询其账户或从其账户划转资金。 (三)服务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办理电子银行注销手续。 (四)协议终止或在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甲方无须退回客户证书和读卡器。 (五)因网络、通讯故障等原因,甲方不能通过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办理业务时,甲方或其分支机构可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银行业务。 (六)甲方对乙方电子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95588”、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应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乙方网站公布的交易规则。 (二)甲方办理电子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申请表,并加盖预留印鉴。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

委托银行贷款服务合同

如家(北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委 托 服 务 合 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房屋抵押贷款委托服务合同 受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委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地址: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合法、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乙方委托甲方提供房屋抵押贷款担保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 1·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权属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别向甲乙双方确认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乙方为顺利获得此项贷款,特委托甲方提供服务及有关的服务。 第二条委托抵押贷款服务费的支付 2·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贷款金额___________%的服务费,共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的委托抵押贷款服务费。此服务费应于甲方与乙方签定房屋抵押贷款委托服务合同时支付乙方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定金,剩余服务费予乙方收到银行批贷通知之日一次性支付给甲万。 第三条贷款金额及年限 3·1根据乙方个人情况,经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意向贷款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万元,贷款年限为年,待银行审批后,以银行最后核定的贷款金额和年限为准。@ 第四条乙方责任 4,1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支付委托抵押贷款服务费。

银行代收业务合作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 _______________ 银行代收业务合作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 年____ 月_____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责任,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 收__________ 费用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一条定义 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客户:指委托乙方办理代收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单位,即甲方。代收业务第三方签约:甲方办理代收业务前,其代收业务的被扣款对象作为第三方在乙方系统中进行同意乙方按照甲方指令从其存款账户扣划相应款项至甲方账户的签约登记。 网上渠道浏览器方式:指客户通过登录建行网站,通过对公网络登录入口进入后使用对公网络服务的方式。 网上渠道直联方式:客户内部系统与建行对公网络系统主机实现联网,客户直接使用其内部系统接受银行系统提供的服务。 签约账户:指客户签约代收业务用于收取资金的账户。 个人存款账户:用于被扣款对象支付代收资金的个人银行账户,建行个人存款账户包括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非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个人储蓄账户,个人存款账户介质包括龙卡借记卡、准贷记卡和建行储蓄存款凭证等。其他商业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应按照其它商业银行相关制度执行。 单位存款账户:用于被扣款对象支付代收资金的单位银行账户,建行单位存款账户包括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其他商业银行单位存款账户应按照其它商业银行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代收业务,乙方根据甲方代收交易文件在指定日期内,将甲方向其扣款对象收取的资金从其扣款对象指定的个人存款账户或者单位存款账户,转入甲方签约账户。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代收业务办理程序正确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业务签约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并提供有关资料;甲方应保证所填写的申请表和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在业务开通后,如甲方需要变更服务内容,或签约申请表等有关资料和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按乙方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甲方签署的《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业务签约申请表》等相关表格是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 2、甲方在发出代收交易文件前应当确保被扣款对象已在乙方办理代收业务第三方签约,乙方仅对已办理代收业务第三方签约的被扣款对象进行代收。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标准版).docx

编号:_____________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商业银行借款合同范本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贷款 1.1 币种:人民币。 1.2 额(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所欠本金的实际金额以贷款人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1.3 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挪作他用。 第二条利息及计息方法 XXX月利率:_______。 XXX____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本合同利率不作调整。 XXX____年期以上(含________年)的中长期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时,根据基准利率的浮动比例,于次季度首月按同比例调整本合同利率。 2.4 贷款利息的计算公式: 贷款利息本合同约定利率放款金额实际占用天数。其中实际占用天数从放款日开始计算。 2.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月结息,贷款人在每月的____日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最后到期时利随本清。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