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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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办发〔2009〕26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出资人、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工作,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协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国有企业是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责任主体。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具体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规范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把反腐倡廉要求贯穿于建立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中,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规定的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和本办法具体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决策:

(一)企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二)资产损失核销、国有产权变动、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缴纳国家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三)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从事高风险经营,以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

(四)企业薪酬分配方案,年金、住房补贴、大额福利费使用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五)涉及企业本部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重要奖惩的事项;(六)涉及全局性、长期性的企业文化、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七)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等涉及安全稳定的事项;(八)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职代会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进行决策:

(一)对企业本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单位领导人员的选聘、任免;

(二)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推荐或者更换股东代表(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人员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

(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产生、调整等事项;

(四)企业重要岗位人事任免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重大项目安排”事项进行决策:

(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二)计划外追加的投(融)资项目;

(三)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的重大投(融)资管理事项;(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设备购置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五)重大工程承包发包项目、企业产品配套、资源外包,以及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对下列“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进行决策:

(一)大额度资金使用的计划;

(二)大额度预算外资金使用;

(三)大额度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包括对外担保、期货投资、资金拆借、委托理财、代开信用证、捐赠赞助等;

(四)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十条单笔20万元以上或者同一年度累计50万元以上或者对同一对象累计100万元以上的捐赠、赞助事项,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项的要求,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须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实施。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兼职的,兼职所得薪酬及其他收入应当按规定上交指定部门。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兼任职务的单位给予的奖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以及赠送的礼金、礼品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项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项“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礼品等财物擅自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二)利用拜年等各种名义相互送礼;

(三)利用虚增会议费、职工补贴等手段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或者私分。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以经商办企业、在其他企业担任职务、提供中介服务等方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下列“提供便利条件”行为:

(一)提供人力、资金、技术、担保、商业机会、专利、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便利;

(二)降低卖出价格、提高买入价格或者逃避招投标程序、通过串通招标等违法违规方式谋求中标;

(三)其他提供优惠条件的行为。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要求实行任职回避,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一)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

(二)同时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领导班子中任主要领导职务;

(三)一方在领导班子,另一方在其分管的部门、企业、驻外机构及工程、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四)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五)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六)企业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回避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照《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公务回避,不能回避的应当列入厂务公开事项,并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

(一)亲属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二)涉及本人和亲属的纪检监察、仲裁、组织处理、出国审批、人事考核、任免、奖惩、录用、聘用、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专家选拔、发展党员、调资、安置复转军人、毕业生分配等公务活动;

(三)所在企业与在党政机关任职的亲属发生直接公务关系。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属于《若干规定》第六条第(八)项“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一)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与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经营的业务在市场上有竞争关系(包括处于暂时休业状态的营业项目和处于开始准备阶段的营业项目)的同类经营企业投资入股。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在与本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一)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者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股份达到25%或者以上的(国有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三)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者以上,或者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者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四)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者有1名以上(含1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五)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六)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七)企业生产的产品或者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八)对企业产生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者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特定关系人不得违反《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在与本企业有购销业务、服务业务、拆借业务、担保关系、资产租借、产权(股权)交易、投(融)资关系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的下列消费应当遵守《若干规定》第七条关于职务消费的规定:

(一)配备及使用公务用车;

(二)通讯;

(三)业务招待(含礼品);

(四)差旅;

(五)国(境)外考察培训;

(六)其他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消费。

第二十二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违反《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名义操办结婚、死亡、晋升、升学、参军、乔迁、出国(境)、生日等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与本企业有业务往来或者利益关系对象的钱物,或者要求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使用公车;

(三)用公款报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利用同一名义多次操办;

(五)其他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和借机敛财的行为。

第三章实施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保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约束机制,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实施本办法主要责任人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廉洁从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

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按前款规定主动交代说明违反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从轻处理。

第二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分权制衡、运转协调、决策科学的要求,制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管理办法,明确具体范围、事项,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国有企业应当每年将“三重一大”决策情况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切实保护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厂务公开的管理办法,明确厂务公开的事项、范围和方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管理办法,明确职务消费的具体项目、享有职务消费的人员范围及费用标准(额度)、企业内部审核与监督程序,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职务消费应当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年度职务消费的情况应当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二十八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以及轿车等大额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加强对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从业限制的契约化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绩效年薪5%的比例提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和退休后的从业承诺保证金,待承诺期满审核后返还。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三十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构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治理机制和权力运行模式。

第三十一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监督管理,逐步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为应当公开或者本人要求公开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二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

(一)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三)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

(四)领导人员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

(五)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应当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与廉洁从业行为表现挂钩,与职工工资水平挂钩。积极探索实行年薪制、期权制、廉洁奖金等薪酬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洁从业教育,加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作风建设和廉洁文化建设。

第三十四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将有关审计结果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三十五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

机构,应当定期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廉洁从业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对发现的不廉洁行为和其他违规行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调查结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若干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重点加强对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履行实施本办法职责情况的考察、考核。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命或者建议任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事先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对拟任人选廉洁从业情况的书面意见。

第三十七条国有企业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本企业领导人员

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并向股东(大)会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情况。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国有企业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其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据本

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保证本办法贯彻执行。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所属国有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报备制度情况及时汇总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五章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九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第四十条由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委任、聘任、派遣、提名等方式任命或者建议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给予政纪处分。

第四十一条由国有企业管理的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职责的领导人员或

者其他人员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视情节轻重,由国有企业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党员领导人员,除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外,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违反《若干规定》第二章和本办法第二章所列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处理的,视情节轻重和国有资产损失程度,确定减发绩效薪金、奖金的比例;受到免职处理的,应当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第四十五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拒不清退、赔偿的,除可在薪酬(包括基薪、绩效薪金)中扣除外,国有企业还应当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予以追偿。

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本办法受到降职处理的,自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自免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国有参股企业中国有股东代表等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党的关系在我市的中央和外地在渝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有关主管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职责以及实行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本办法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有近亲属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重庆市纪委商重庆市监察局、重庆市国资委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反腐败工作国有企业办法通知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2010年1月18日印发

2020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完整版).doc

2020 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完 整版) 给定资料: 1.“真的太美了 ! 能把它送给我吗 ?”“天哪, 这是用剪刀剪出来的吗 ?太神奇了 ! ” 这样的赞美,几乎不用打草稿,每一个看到高清红剪纸的人,都会不由自主发出这样的惊叹 ! 人群中的高清红与普通的中年妇女并无二致,但只要给她一张纸,一把剪刀,她仿佛顷刻间就拥有了化腐朽为神奇的魔力。 “我是为剪纸而生的。”因为有了剪纸,高清红的人生道路从此不同。 广灵剪纸作为中国民间剪纸三大流派之一,以彩色剪纸为特色,每件作品经二十余道工序成形,是集绘画、色彩、镂雕于一体的手 工艺术品,被誉为“中华民间艺术一绝”。2009 年广灵剪纸作为中国剪纸的部分申报项目,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名录。 广灵剪纸传到高清红这里,已经是第六代了。也许是广灵的青山绿水赋予了她灵巧的心思,也许是祖祖辈辈的匠心造就了她杰出的 基因, 4 岁起高清红跟前瞻外祖母和母亲学剪窗花,年纪轻轻就已 经能独立完成设计巧妙、构思独特的剪纸作品了。 和身边很多同龄人一样,高中毕业后高清红走上了工作岗位。然而1996 年她所在的县水泥厂因企业效益滑坡,她只得被迫下岗。回到家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听说上世纪 80 年代广灵剪纸的主要创作生产基地广灵工艺美术厂倒闭了,她心底埋藏多年的那个儿时的“剪纸梦”突然萌动了,于是,追随梦想的召唤,青红剪纸艺术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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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渝办发〔2011〕2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国有林场(所)、自然保护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四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五条天保工程区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森林管护工作,确定森林管护责任区,把森林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把森林管护责任落实到人。 第七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由区县(自治县)、乡镇(林场)、村(社、管护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制度。 第八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森林管护工作年度实施计划,作为组织实施森林管护、管护费支出和检查验收的依据。 第九条天保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合理设置管护站点,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条天保工程区国有林森林管护工作岗位应当优先安排国有林业单位职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负责管护,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集中管护。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的通知(2015) 各区县(自治县)、北部新区、万盛经开区民防办,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市民防办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市民防办制定了《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5〕13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5年5月4日 重庆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招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民防空办字第18号)、《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2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绿地、广场、道路和房屋建筑的地下修建的防护工程,主要分为三类: (一)人民防空公共工程。包括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等; (二)人民防空单位工程。包括防空专业队工程、防空医疗救护工程、防空物资储备工程等;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第二条规定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人民防空工程抢险救灾项目除外),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含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拆除、修缮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单台设备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就业见习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培养,尽快提高其实际工作能力,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见习目的 第一条见习是公司为见习毕业生创造“学以致用”的实践基地,是进行知识实践运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实验室。见习毕业生通过在我公司见习,可以对公司的整体运作、行业性质、机构设置、企业文化、日常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基本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当他们在真正走向社会时,能够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经验,尽快适应社会需求。 第二条通过见习使见习毕业生对社会的需求情况有大致的了解,便于其尽快地融入社会,让见习高校毕业生具备从事所学专业实际工作能力的初步能力,并能切实地对将来可能从事的工作有必要的心理准备,能够发现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能根据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提出自己的见解、观点和解决的办法,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学习公司员工踏踏实实的工作作风,培养见习学生爱岗敬业的务实精神。 第二章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三条为了使见习毕业生生尽快适应新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积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并妥善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第四条见习学生见习工作实行由办公室主管,各见习部门协助管理的体制。 第五条办公室具体负责见习毕业生的思想动态管理和见习期满总评的事宜,同时负责接纳录用见习的学生,为学生提供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和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为见习学生指派见习指导教师,做好生活管理。学生见习期满后,为见习学生作出考核和见习鉴定,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等,各见习部门负责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劳动保护,并做好具体考勤和实际操作培训工作。 第三章见习期管理细则 第六条见习学生进入公司后,实行1-6个月的见习期。 第七条见习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资格证等个人资料到办公室登记、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办理公司各项相关手续。 第八条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兑现承诺的各种福利、待遇,按时发放见习的各种补贴,及时解决学生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四章目标及要求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规范生态公益林调整,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态公益林,专指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各地要切实加强生态公益林管护工作,维护生态公益林稳定,确因规划调整、征占用林地等原因需要调整(包括内部调整、核减、增加,以下统称调整)生态公益林的,可提出调整申请。 (一)规划调整。由于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或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林地规划调整,需要适当调整生态公益林,使本区域生态公益林结构、布局更加合理。 (二)征占用林地。由于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而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应与林地征占用同时报批,在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办理调整。 (三)其它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情况。 第四条调整生态公益林应由林权权利人向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专文逐级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市属林场向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林业主管部门专文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省属林场、雷州林业局迳向省林业局提出调整申请。 第五条申请调整的生态公益林,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面积平衡。县(市、区)和省、市属林场及雷州林业局(以下简称“县、场、局”)应做到本县、场、局内部申请调出和调进面积一致,确保本县、场、局生态公益林稳定。申请增加或核减生态公益林的,由省林业局统一调配。 (二)区位重要。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必须符合生态公益林的区划标准和条件。 (三)质量较高。申请调进的林地的森林生态质量较高。 (四)集中连片。调进后该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布集中连片。 (五)权属明晰。申请调进为生态公益林的林地,林地林木权属明晰,且权利人要求区划为生态公益林。

2017年重庆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申论真题(上半年)

2017年重庆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申论真题(上半年) (文档中每个字后面都有一个空格,去除每个字后面空格的方法:按快捷键Ctrl+H弹出查找与替换对 话框,然后设置查找内容为一个空格,替换内容不动,点击全部替换) 注意事项 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 1 5 0 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 4 0 1.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 1 1 0 分钟。 一律合作现代汉语在答题卡上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2.请在答题卡上作答,严禁折叠答题卡! 3.给定材料 材料 1 当下社会,一切都和速度直接挂钩:飞机当天往返,火车夕发朝至,教育要趁早,就业要抢先,毕业就买房,爱情变速配。新世纪以来社会变革加快,利益结构调整,人们的经济地位被重新洗牌,对未来前景的不确定,使很多人心浮气躁,这与转型期带来的阵痛密切相关。 以往,只要是名牌大学毕业,就不愁找不到称心的工作;现在,城市化进程的不平衡性导致大城市人口拥挤,选择“好”职业的难度加大,即便是名校硕士、博士,找到的工作也不一定合意。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占得先机,大学生纷纷成为“考证族”。陈某是一名法律系在读研究生,刚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研究生还没毕业,为什么现在就急着参加司法考试?陈某说,有了证,马上就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就业时就能抢先一步。 在互联网时代,每天遇到海量信息,面对各种诱惑,身处不断的比较中,很多人担心被时代落下、害怕被别人超越。孙某是某 I T 公司软件工程师,最近刚跳槽到另一家规模更大的公司。大学毕业不到 5 年,他已经换了 3 份工作。“房价涨,收入低,晋级慢,在网上看到别的公司待遇更好,就想通过不断跳槽寻找新机会。”孙某说。 大城市居住不易,单是房价就已经透支了很多人大半辈子的财富,再加上高昂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一个人不拼命工作还真不行。某微博用户晒出一张图片:“山东某知名 I T 公司要求员工申请自愿放弃年休假,实行 6 × 1 2 小时工作制:每天工作 1 2 个小时、每周工作 6 天,春节、国庆等长假期间也要随叫随到。”面对如此苛刻的要求,却有不少人积极响应。一位响应者说,“对我们年轻人而言,大学毕业后能前行多远,不仅仅是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Chongqing public welfare forest management measures document 编订:JinTai College

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文档2篇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2、篇章2:生态公益林的经营和利用文档 公益林生态效益市场补偿作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一 种新类型,能有效的利用市场手段为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筹集 资金,以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下文是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篇章1:重庆市公益林管理办法版文档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为主体功能,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严格保护、分级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益林建设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市政府按照功能区域划分,对区县(自治县)实行差别化财政补助。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公安、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农业、水利、移民、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 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08]1531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11.25 【实施日期】2008.11.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抓紧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发改标〔2008〕1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计委):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工作部署的意见》(渝府发〔2008〕116号)要求,促进一批“中央1000亿元投资项目”落地,确保今冬明春最大限度形成投资实物工作量,在全国“两会”前发挥出对经济的带动效应。现就切实做好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坚持两个不动摇 落实新增中央投资,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当前全市经济工作的中心。做好招投标工作,是用好新增中央投资的关键环节,是确保项

目开工的必要条件。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各项目单位务必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招投标工作。 一要坚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不动摇。凡达到市政府渝办发〔2001〕29号文规定标准的项目必须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坚持公开招标,招标程序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要坚持保项目开工,促经济拉动不动摇。按照“特事特办、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要求,招投标工作必须围绕大局,确保项目开工目标的实现。今年12月底前必须开工的项目,最迟应在12月5日启动监理、施工招标工作,12月25日前完成招标。设备、物资采购和其他项目施工招标也应抓紧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提前做好招标工作准备,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和采购订单,避免因招投标工作贻误时机。 二、精心组织,有效缩短招标周期 (一)抓紧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时启动招标工作。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见附表)。对于11月30日前已经委托了招标代理公司的,可不变更,招标代理公司立即启动招标工作;尚未确定招标代理公司的,应抓紧时间确定。 (二)并行作业,提高效率。点多面广的项目,可以实行打捆招标,统一组织。招标公告的拟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审查、投标限价的确定等工作同时进行。招标一律采用资格后审和无标底限价方式。招标文件资格条件设置、评标办法要简洁明了。招标公告发布后,投标人报名的同时即可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疏漏和错误以答疑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三)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加快重新招标进度。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后7天内即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在截止时间递交保证金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即启动重新招标程序。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

宁德财经学校 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校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的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确保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系调动学工主任及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我校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管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协调和服务专门机构,在学校学生就业领导小组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学生就业工作。各系成立学生就业工作小组,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负责本系学生的就业工作。招生就业处和各系围绕学校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为目标,共同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就业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五条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校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校园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 第九条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 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2018年重庆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申论真题(二卷)

2018年重庆市公务员招录考试申论真题(二卷) (文档中每个字后面都有一个空格,去除每个字后面空格的方法:按快捷键Ctrl+H弹出查找与替换对 话框,然后设置查找内容为一个空格,替换内容不动,点击全部替换) 注意事项 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 1 5 0 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 4 0 1.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 1 1 0 分钟。 一律使用现代汉语在答题卡上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2.请在答题卡上作答,严禁折叠答题卡! 3.给定材料 材料 1 如何保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某周刊对话种粮大户老郑、基层干部郭书记和“三农”专家叶教授,分享他们的观察和思考。 主持人: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关于实现乡村振兴,我们从不同侧面,邀请三位嘉宾来讨论三个问题,倾听你们的期盼。 对第一个问题的讨论: 老郑:现在种地,不换个种法不行。对普通农户来说,每亩地的毛收入也就 1 5 0 0 元上下,但农资、机械等各项成本就超过 1 3 0 0 元。大户收益靠规模,但风险也更高。今年我们市遭遇自然灾害的日子,比往年足足多了两个月,对稻米产量影响不小。另外,现在我们市稻米价格每斤 1 . 6 元上下,比其他地方好些,但与去年相比,还是降了 1 角多。农民种粮,要面对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真希望政策能给我们撑起更强的保护伞。 郭书记:我们县是农业大县。作为基层干部,我经常与农民打交道,深知一亩三分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饭碗”问题,是发展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尽管今年我们县遭受了自然灾害,但在全县干部群众努力下,小麦总产量还是达到 3 4 . 7 3 万吨,略高于去年水平。 叶教授:总体来说,当前农业结构调整有序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大步迈进,农村改革稳步推进,农业农村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这得益于新世纪以来,中央强调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先后提出了多予少取放活、统筹城乡发展、城乡发展一体化等重大方针,先后采取了取消农业税、实行农业直接补贴、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建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 (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doc 重庆邮电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保障学校正常就业工作秩序,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紧紧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继续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的方针,遵循“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原则进行。 第三条我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学校有关规定平等就业、自主择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学校要把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放在长期协调发展的突出地位,始终坚持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坚持以就业指导、拓展就业市场为重点,以规范就业工作管理,提高服务水平为保障,切实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第五条各学院应把毕业生就业工作放在重要地位,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人才培养过程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在科研合作、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过程中充分挖掘就业信息,结合专业设置有针对性地拓展就业市场。 第六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强化法律法规意识,始终坚持政策公开、信息公开原则,营造廉洁、公平、规范、健康的就业环境。加强对就业工作的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教育

第七条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学院要结合毕业生的实际情况及社会的需求,加大就业指导力度,充实就业指导内容,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举办就业系列讲座、专题报告会、网上就业指导和就业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在不同层面上广泛开展就业指导工作。 第八条加强学生生涯规划教育。从新生入学开始,结合不同年级同学的需要,加强形势、政策的宣传,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生涯教育。坚持全程化、专业化就业指导,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生涯规划意识和培养进行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 第九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诚信意识,培养勤勉踏实作风;加强对毕业生的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规范择业行为,使毕业生明确在就业过程中,既要强调保障个人的权利,又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就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提高对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与教育的实效。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毕业生初次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署的法律文本,由学校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协议书。 第十二条定向委托培养的毕业生,须按定向委培合同就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原合同就业的毕业生,须持原定向单位同意解除定向培养的书面意见及个人的调整改派申请一并报就业主管部门,经批准同意并完清相关手续后,方可领取《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重新自主择业。 第十三条被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原则上不再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如因特殊原因主动放弃或因故被取消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的毕业生,在严格按照 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完不就读手续后方可享受学校提供的就业服务。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由任免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公务员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以公务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坚持岗位上定责、工作上定量、成效上定性,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出勤率和勤奋敬业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纪实手册、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社会评价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公务员的平时考核,可以周、月、季度为周期开展,平时考核的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个季度。 在公务员平时考核工作中,要逐步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开展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级各部门应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服务对象评议公务员体系,分别或综合采取服务对象现场评议、组织服务对象暗访评议和综合检查评议,以及服务对象测评等方式进行。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1月进行,在翌年2月底前完成。 第六条公务员的考核要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对德、能、勤、绩、廉进行细化分解,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要素及标准,提高考核质量。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3 【实施日期】2009.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172号)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新雄 二00九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江西省森林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目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省级生态公益林、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和县级生态公益林。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依法保护、严格管理、分类补偿和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态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环境保护、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公益林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生态公益林保护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10〕12 号) [2010-2-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 2010-1-28 ] 渝办发〔2010〕1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本市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应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自动化控制等邮电通信系统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垃圾收运及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公交站场、休闲广场、城市公园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政府保障性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所称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方针与原则 第一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在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的基础上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第二条继续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到西部去,到基层去,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重点引导学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重点国有企业、重点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党政机关及重要事业单位、部队、军工企业、主流媒体、重要金融单位、三甲医院等九大行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服务国家需要,履行协议、信守承诺。第四条努力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环境,并提供具体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二章毕业生就业过程 第五条毕业生情况登记 毕业生均须在清华大学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登记备案:毕业研究生由学生本人登录清华大学就业信息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816763766.html,),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打印自动生成的《清华大学拟毕业研究生毕业时间申请表》,经

导师和院系教务部门签章后,由院(系)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本科毕业生名单由学校教务处统一提供。 第六条确定生源地 本科生以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研究生入学前有工作经历并已在工作地落户的,以其工作地为生源地;其他情况均以本科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为其生源地。 第七条确定毕业去向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五类: 1、签约就业:取得工作地区户口指标,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 2、国内深造:包括推荐读研、读双学位或考硕、博及做博士后,并且已被录取; 3、出国(境)深造:包括国(境)外读硕、博及做博士后,且已被录取; 4、灵活就业:除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外的其他就业形式,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四种形式; 5、回省待就业或不就业。 毕业生应依据学校当年度相关通知,根据个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的毕业去向,并在通知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确定毕业去向的手续。

2017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及答案

2017年重庆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卷 一注意事项 1.本试卷由给定资料与作答要求两部分构成。考试时限为150分钟。其中,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作答参考时限为110分钟。 2.一律合作现代汉语在答题卡上作答。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3.请在答题卡上作答,严禁折叠答题卡! 二给定材料 材料1: 当下社会,一切都和速度直接挂钩:飞机当天往返,火车夕发朝至,教育要趁早,就业要抢先,毕业就买房,爱情变速配。新世纪以来社会变革加快,利益结构调整,人们的经济地位被重新洗牌,对未来前景的不确定,使很多人心浮气躁,这与转型期带来的阵痛密切相关。 以往,只要是名牌大学毕业,就不愁找不到称心的工作;现在,城市化进程的不平衡性导致大城市人口拥挤,选择“好”职业的难度加大,即便是名校硕士、博士,找到的工作也不一定合意。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占得先机,大学生纷纷成为“考证族”。王某是一名法律系在读研究生,刚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拿到了法律职业资格证。研究生还没毕业,为什么现在就急着参加司法考试?王某说,有了证,马上就能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就业时就能抢先一步。 在互联网时代,每天遇到海量信息,面对各种诱惑,身处不断的比较中,很多人担心被时代落下,害怕被别人超越。赵某是某IT公司软件工程师,最近刚跳槽到另一家规模更大的公司。大学毕业不到5年,他已经换了3份工作。“房价涨,收入低,晋级慢,在网上看到别的公司待遇更好,就想通过不断跳槽寻找新机会。”赵某说。 大城市居不易,单是房价就已经透支了很多人大半辈子的财富,再加上高昂的教育费、医疗费等,一个人不拼命工作还真不行。某微博用户晒出一张图片:“山东某知名IT公司要求员工申请自愿放弃年休假,实行6×12小时工作制: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周工作6天,春节、国庆等长假期间也要随叫随到。”面对如此苛刻的要求,却有不少人积极响应。一位响应者说,“对我们年轻人而言,大学毕业后能前行多远,不仅仅是个人能力的问题,如果没有父辈的外部支援,自己又不使劲上位,很难在大城市站稳脚跟。” 美国发明家富兰克林说过:“时间就是生命,时间就是金钱。”这句话作为大工业时代的座右铭,影响了整个世界。快速、高效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不自觉的选择。现代社会物质条件的进步也加剧了人们的这种心理。电话不普及的时候,人们已经习惯了几天才收到一封信,但在手机随处可见的今天,几分钟内对方没有回短信,人们就会嫌慢;在自行车与有轨电车还是主要出行工具的时候,等半个小时的公交车不足为奇,但现在,出行越来越便捷,却连打的都还忍不住叮嘱司机开快点。互联网的出现更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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