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完成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参照农业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范围内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的申报、审批、实施、验收、督查和考评。国家和省、市、县有管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坚持依法合规、责权统一,落实责任、分级负责,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建立“谁申报、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立项、谁监管”的项目管理责任制,完善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体系,严格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的管理,并加强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队伍建设,开展管理人员培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农业产业富民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申报指南、资金补助方案等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县农业主管部门成立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的组织领导与协调推进。

第八条县农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部门管理要求做好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的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具体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的有关政策文件;牵头组织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统筹安排项目资金;收集、整理、汇总和储备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牵头制定项目管理业务指导和培训计划。

(二)负责配合县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主要包括

项目资金使用方向、规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项目验收和项

目完成情况的绩效评价;指导规范项目财务管理;参与项目后续检查

监督。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按时完成建设内容;严格执行项目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合规,做到专款专用;开展项

目执行情况自查自验,及时整改发现问题,配合项目监管部门开展督

查工作;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料,提供资料应具连续性、完整性、真

实性和合法性,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申报立项

第十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印发县级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的申报指南及

相关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支持产业、扶持重点和项目内容、申报主体

和条件、项目奖补标准和执行时间等要求,并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各乡镇场(街道)农业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

要求组织申报,乡镇场(街道)政府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等规定,组

织对项目基础、实施内容、增加低收入农户与经济薄弱村集体经济收入、富民机制及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指导完善,提出评审意见后,报县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产业富民项目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并将研

究结果向县政府报告。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选定。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实施内容已经申报过其他项目或享受其他财政补助的;

(三)不能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粗放混乱的;

(四)近三年内下达的项目存在严重违规现象,被相关部门通报

批评、媒体曝光的;

依法需要办理国土、规划、环保等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办

理相关审批手续,满足项目前置条件。

第十三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将评审结果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

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正式批复立项。

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县农业主管部门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

见。

项目立项批复应当明确项目实施期限,明确资金安排额度及用途。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县农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收集项目台

帐等资料,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第十五条县农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批复方案进行全程监管和业务

指导,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中产生的文件作为验收依据。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欺骗、隐瞒事

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项目。

第五章验收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批准立项的部门是项目验收的主体,具体由县农业

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按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后

进行总结,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并对照验收内容,

检查送验资料是否齐备。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组织初步验收,验收结

果为合格的项目及时向县农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完备的

佐证资料。

实施期限届满后超过12个月仍未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

应当中止项目。

第十九条验收内容包括项目验收地点、内容指标、资金使用等,

检查是否符合立项批复的计划文件、合同协议等,项目实施单位提供

项目执行和绩效情况总结、审计报告以及其他说明。

第二十条县农业主管部门建立由技术、财务、管理等人员组成的

专家库,在项目完成后,从专家库中抽取不低于5名(单数)的专家

成立验收组,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及资料验收等方式。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结题和不通过三种类型,县农业主管部门凭

验收意见,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一)通过。对于经费使用规范、验收资料齐全、完成全部考核

指标的项目,为通过验收,全额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二)结题。对于经费使用规范、验收资料齐全,部分考核指标

未完成,但已完成规定任务90%(含)以上的项目,为结题,按照综

合完工率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综合完工率计算办法见第二十三条)。

(三)不通过。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通过验收(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完成规定任务不足90%,或主要绩效指标未完成;

2.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3.违规使用项目经费;

4.应审计的项目无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验收整改与处理。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项

目承担单位应在验收结果出具后3个月内整改并再次申请项目验收,

逾期未再申请验收或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的,2年内取消其农业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项目实施单位

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工作,确保项目建设进度;按要求及时汇总

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度、存在问题、实施经验和成效。对项目实施中出

现的可能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及党风廉政等重大问题,及时

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审议。

第二十五条对年度项目计划执行不力,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

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建设资金或不落实配套资金,以及有其他严重问题

的项目和单位,视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

销项目、收回投资、停止安排新建项目等措施,并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项目被撤销的,县农业主管部门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将

已拨付项目资金收缴财政专户;对拒不退还项目资金的,移交有关部

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对因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申报或执行过程中有欺骗、

隐瞒事实等违纪违法行为而造成项目撤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在今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项目实施单位的任何项目申请;对无

正当理由不支持、不配合农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项目的单位,以及纳入信用负面记录的项目实施主体,取消其三年内的项目申报资格;对未按照项目立项批复的要求,不合理使用项目资金,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的单位,经查实的,由县农业主管部门对其作出处理,并三年内不受理该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资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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