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种形态工作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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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以“四种形态”为抓手促进工作落实

以“四种形态”为抓手促进工作落实

在不久前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歧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也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正确理解内涵。“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个党组织、每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作为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该义不容辞地适应这一新判断、新形势、新方向。

转变监督观念。“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要克服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立即处理,纠正处理就是“从严从重”“大案大成绩、小案小成绩”的偏颇认识。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正风肃纪更是成绩”的政绩观,切实回归到党章要求、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大局,既盯着少数“烂树”,又放眼整个“森林”,针对实际情况创造性地运用“四种形态”从严治党,实现教育挽救大多数、惩处极少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创新工作方法。要注重预防在先、抓早抓小,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学习党章

党规,掌握党章党规的基本内容,当前就是要重点学习新修订的《准则》和《处分条例》两部党内法规,做到懂规、守规;通过学习英雄模范、先进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通过廉洁司法教育,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教训,引以为戒,警钟常鸣;通过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并严格落实,筑牢遵纪守法的围栏。通过日常监督、审务督察、司法巡查等方式,以纪律规矩为准绳,及时掌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干警队伍实际状况,经常发现党员干警存在问题,及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把即将或刚刚踩到纪律底线的党员干警及时拉回正轨。对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由组织出面咬耳朵、扯袖子,让

其红脸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对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警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主要问题向组织讲清楚。对违反“八项规定”“五个严禁”等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

严格执行“六大纪律”和审判纪律,对各类程度较轻的违纪行为要敢于亮剑,对“少数”“极少数”要施以重拳,依纪

依规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轻处分、重处分等方式进行处理。要坚决防止把违法问题“大事化小”,仅

做违纪处理而不移送司法机关,更不能只“咬耳扯袖”而不查处。

篇二:20XX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

20XX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

20XX年四种形态调研报告范文一: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所作的工作

报告对“四种形态”着墨颇多,前后共8次提及,但总要求只有一个各级党组织特别是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

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要把“四种形态”运用情

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把监督执纪各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进一步深化对“四种形态”的认识

“四种形态”看似平实,却含义深远,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它通过层层设防,把全面从严体现在破纪之初直至立案审查之后的全过程,目的是惩前毖后、

治病救人,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管厚爱。

道理如此明确,但当前一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此仍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其中最有市场的便是反腐“拐点论”。这种论调宣称,“四种形态”的实践,预示着反腐“拐点”来临,意味着反腐转向、节奏放缓、力度减弱。

“还有干部把‘四种形态’视为‘挡箭牌’,认为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就是要用批评教育代替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让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就是要用党纪轻处分代替重处分,用纪律处分代替移送司法。”山东一位纪检干部反映,有的干部受到党纪处分后还感到“委屈”,就是这种认识在作怪。

这些论调反映出一些人对“四种形态”理解不到位,实质是错判了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低估了我们党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坚定决心。

习近平总书记在六次全会上就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两个“没有变”:“党中央坚定不移反对腐败的决心没有变,坚决遏制腐败现象蔓延势头的目标没有变。”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党中央对形势的判断没

有变,旗帜立场不会变,我们的目标任务就不能变。

“这无疑给了那些仍然执迷不悟、怀有错误思想认识的人一个有力的回击。”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表示,当

前,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准确把握全会对当前形势任务的分析,进一步深化对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实践好“四种形态”的认识。特别要认识到,全面从严治党仅仅是开了个头,任重而道远。实践好“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必须踩着不变的步伐,保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一步步引向深入。

树立与“四种形态”相适应的政绩观

实际上,需要进一步深化认识的并非只有党委和党员干部。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纪检干部能否认清“四种形态”的内涵,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政绩观,对于能否实践好“四种形态”尤为重要。

全会报告对各级纪委转变工作理念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从信访受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到执纪审查、调查谈话、审理报告,都要坚持纪在法前,把“四种形态”运用情况作为检验工作的标准。“王岐山同志在全会报告里指出,以法代纪的思维定势尚未根本转变,其中就包括一些纪检干部仍然坚持错误的政绩观。”一些省(区、市)纪委书记说,他们在日常工作和调研中发现,仍有纪检干部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抱着“只要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的错误认识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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