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_兼以回应_移植论_徐宏

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_兼以回应_移植论_徐宏
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_兼以回应_移植论_徐宏

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

—— 兼以回应“移植论”

徐宏

摘 要 近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在犯罪理论体系乃至刑法知识整体框架上主张告别传统苏俄体系移植

德日体系的声音渐成气候。从历史源流分析,俄中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门出一家,各具特色,

故不宜粗率武断地厚此薄彼。苏联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都是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力量而

得以存在并且得到发展。从中国刑法学建设与发展远景来看,不宜妄自菲薄、拾人牙慧,而应深刻

挖掘本土刑法文化资源,广博汲取诸国刑法文明成果,构建起“中国制造”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

体系。

关键词 中国刑法学 德日刑法学 犯罪论体系 犯罪构成理论

作者徐宏,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助理研究员(上海 201620)。

中图分类号 D9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5)01-0101-08

作为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基石,犯罪构成理论无疑是刑法学领域中散发着最迷人魅力的一片领地。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刑法学界在犯罪构成理论问题上可以说是一直兴趣盎然,成果斐然。特别是近年以来,我国刑法学可谓沐浴着德风日雨,在犯罪构成理论问题上主张告别苏俄体系移植德日体系的声音渐成风尚,甚至大有非德日不足法之势。本文试图对俄中与德日两种不同犯罪论体系给予细致的检讨,以期对“移植论”之声音给予适当的回应。

一、对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思考

“移植论”的逻辑前提是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否定甚至颠覆。这种否定甚或颠覆见解大体上可以整理为下述两点。第一,从历史向度来看,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乃接引苏联刑法学之成果,而苏联刑法学乃是以阶级斗争政治哲学为基底构建而成,是国家权威主义的产物,充斥着意识形态的色彩而缺乏基本的学术品位。第二,从逻辑角度来看,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相较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存在两大根本缺陷:一是不具有过程特征,即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表现为静态的平面整合结构,或者说“加法”逻辑,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与主观方面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循环互证、彼此依赖关系,这种犯罪构成评价表现为共时性,四个要件不分先后,综合评价,一次完成,仅仅静态地展现了定罪结论而未动态地呈现出定罪过程,犯罪构成评价沦为在构成犯罪的先验认知下开展构成要件回溯,实质上不自觉地滑向有罪推定之泥沼;二是不具有出罪路径,即我国刑法学将正当防卫、

101

102

Academic Monthly 第47卷01

Jan 2015

紧急避险等阻却犯罪行为放逐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进行孤立研究,造成犯罪构成理论框架中只容纳积极要件而不延纳消极要件,仅含入罪机制而不含出罪机制,其结果是造成司法作业中的有罪推定思维泛化。

对于“移植论”者所持的第一点批判意见,我们认为需要探讨两点。

第一,苏联和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否纯属政治作品?“一种法律制度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

乃是向他国法律制度借用材料以及将法律之外的材料加以同化的历史。”① 社会主义苏联的法律生成也不例

外,其所谓法律革命从历史理路来看实质上就是“将社会主义的意识形态强加于现有的大陆法系和大陆法

传统之上”。② 尽管苏维埃刑法学者高喊砸烂一切旧时代代表剥削阶级利益和意志的法律机器与法学工具,

但他们并没有另起炉灶的能力。追根溯源,苏联的犯罪构成理论还是对19世纪德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继承。在贝林(Beling)构成要件理论发达之前的19世纪乃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草创阶段,当时的主流风格是受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对立统一的黑格尔辩证法思想的影响,从犯罪主客观要素的对立统合上去论证犯罪成立,形成了所谓“刑事黑格尔主义”的犯罪论体系。如德国具有代表性的贝克迈耶(Birkmayer)体系将犯罪成立要件划分为“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的违

法性及其阻却,归属于前者,而行为人的责任及责任能力归属于后者。③ 由于共同的帝制文化背景,当时

的沙俄刑法学也受到德国刑法学的强烈影响。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集大成者特拉依宁在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指出:“在(十月革命之前的——引者注)俄国的著作中,却把犯罪构成作为主、客观因素的总和,作了比较深刻的论述。如别洛格里茨·科特里亚列夫斯基教授在1883年到1903年期间讲课用的讲义中指出,‘所谓犯罪构成,就是那些形成犯罪概念本身的、内部和外部的突出的特征或条件的总和。’

在更早以前(1875年),A·季斯嘉科夫斯基教授就有这种看法”。④ 十月革命之后,苏维埃的刑法学家们基

于马克思主义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立场,对当时兴起于德国的新康德主义大加挞伐,因而自然也就拒绝了肇始于贝林、以新康德主义二元论为根基,以形式主义构成要件理论为基石的德国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最新成果。他们继受了革命前的黑格尔主义风格的犯罪论体系模式,并填充了马克思主义阶级学说的内涵,这一内涵就是为苏维埃刑法学所特有并构成苏维埃刑法学灵魂的社会危害性理论,最后,经过诸多苏联刑法学家们的激烈交锋争鸣,形成了具有鲜明的苏维埃特色的犯罪构成理论。这种苏维埃特色,总体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点:(1)以社会危害性为价值核心;(2)以主客观相统一为逻辑规则;(3)以四要件结构为格局形式。当然,在具体的表达或者叙述形式上,苏维埃刑法学家们还是存在不同见解的。经由上述历史源流的梳理,可以得出这么一个结论: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是以特拉伊宁为代表的苏维埃刑法学家们在19世纪德意志传统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和当代德日刑法学界主流的阶层制犯罪论体系源出一宗,只是后来分道扬镳,两者可以说是大陆法系犯罪体系学说图谱上的“花开两朵、各表一枝”。虽然说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以具有鲜明意识形态色彩的阶级学说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但它也并非纯粹政治冲动的产物,它仍然代表着苏维埃脆弱社会主义法治的健康方向。就其发展历史而言,这一犯罪构成理论不论是在苏联还是在新中国,都构成了刑事法治的积极指标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其成长命途多舛。在苏联,自1920年代后期开始,法律虚无主义盛行,公然否定甚至主张取消刑事立法的声音甚嚣尘上,犯罪构成理论的命运更如风烛摇曳。帕舒卡斯尼教授直截了当地说:“‘犯罪构成’‘罪过’‘责任能力’等以及刑法典本身都

应取消。”⑤ 最后,连特拉伊宁都不得不做出妥协,说必须遵守各种犯罪的详细名目的规定是一种偶像崇拜,

把分则奉为遵照执行的规范的总和就必然会束缚法院。直至1930年代末期开始,随着疾风暴雨的肃反斗争的结束,在苏联司法界领导维辛斯基和刑法学家特拉伊宁、盖尔茨松等人的强力推动下,犯罪构成理论才重新登上苏联刑法学的舞台。新中国刑法学界在建国伊始即开始探索以俄为师重建犯罪构成理论。1958年,①[苏]阿兰·沃森:《法律移植论》,贺卫方译,《比较法研究》1989年第1期。

宋冰编:

《读本:美国和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洪福增:

《刑法理论之基础》,台北:刑事法杂志社,1977年,第3页。[苏]特拉伊宁:

《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薛秉忠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第17页。[苏]毕昂特科夫斯基:《苏联刑法科学史》,曹子丹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84年,第40页。

③④⑤②

103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由王作富等翻译的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标志着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中国正式登堂入室。但是好景不长,自1957年“反右”直至“文革”结束长达二十年间,犯罪构成理论成为刑法学者不敢触碰的“雷区”。代替犯罪构成理论在刑事司法领域大行其道的,是所谓群众路线下的阶级分析方法。1958年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一书,在论及定罪问题时根本就没有“犯罪构成”的字眼。直至1976年12月,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编写的《刑事政策讲义》仍然对“犯罪构成”一语讳莫如深,而是强调:在认定犯罪时,要查明被告人的出身、成分和一贯的政治表现等,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分析问题、处理问题,云云。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执政党走上了政治现代化的道路,刑法学界也开始呼唤犯罪构成理论的回归。借着1979年刑法颁布的东风,中国刑法学界开始忙碌起犯罪构成理论的编织工作,并以之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科建设的基础工程。

第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否纯属对苏联刑法学理论成果的简单拷贝?不容否认,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向苏联取经的成果,并且在取经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囫囵吞枣的问题。但是,同时也必须认识到:如果法律移植之后不做水土调适,则是断难成活的,即使存活,也是南橘北枳。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过去三十多年的学术研究与实践操作中得以成活并且焕发出勃勃生机,正是得益于中国几代刑法学家们持续不懈的“水土调适”的努力。从发展历史来看,中国刑法学界虽然在1950年代对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有过初步的探索,但其真正成型是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之交的那个新中国法治的阳春岁月,当时以高铭暄、王作富、马克昌等为代表的一批刑法学人怀揣对刑事法治事业的崇高热忱,艰难地觅回他们在二三十年前从苏联老师那里习得的刑法学知识,构建了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同时也考虑到中国人的特殊思维习惯和中国刑事司法的实践需要,发展出具有中国刑法学自身特质的知识内涵。根据高铭暄教授的论述,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强调犯罪构成不仅决定社会危害性的存在,而

且决定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从而将对犯罪构成的认识提升到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的高度统一。① 这是中国刑

法学界对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富有实践意义的创新,因为它为中国刑法学在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中植入定量因素开辟了空间,而定量因素的植入则对限缩犯罪圈、限制刑罚权、促进刑法谦抑主义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意义。毋庸讳言,这种发展创新只是一种体系内的资源再开发,而在整体格局上并没有突破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模式的窠臼。不过也应当看到,犯罪构成理论建立至今三十多年来,我国刑法学界为这一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创新进行了持续的思考与探索,使得这一体系能够在日新月异的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强大的理论弹性,能够接引相当多的新概念与新思维。

关于“移植论”的第二点批判意见,也可探讨两点。

第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就不具有过程意义呢?首先需要指出的是,不论犯罪构成理论如何设计,刑事司法作业中的犯罪认定必然是一个由此及彼、逐步推演的有序的思维运动过程,这是由人类的思维活动规律决定的。诚如日本刑法学者长井圆所言:“有人在思考犯罪论中德日的阶层体系和中俄的一体化体系间是否有实质性的差异。虽然被称为一体化的、统一的体系,但是人的思想本身,并不能够将全部事实和全部要素要件在同一时间一次性地进行认识和判定”,“在一体化体系中,根本上也一样必须通过分析、阶段性的思考过程来达到最终对各个要素的统合。就这一点而言,我认为两个体系之间并不存在任

何实质性差别”。② 如果从这一意义而言,所谓的阶层化体系实质是个伪概念,所谓的要件式与阶层化学术

之争实质也是个伪命题。既然如此,关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用诸犯罪判断,“一哄而上”“一拥而入”,没有位阶性和层次感的批判言辞就是缺乏实证基础的臆语,因而也就是一个伪判断,没有什么辩驳的必要。但是,我们还是要进一步阐明的是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运用于定罪作业的过程性如何体现。高铭暄教授认为,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过程性体现为在三个阶层之间逐步过滤,后一阶层的否决并不抵消前置

高铭暄:

《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法学》2010年第2期。[日]长井圆:《德日两大犯罪论体系比较研究》,牛牪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①②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

104

Academic Monthly 第47卷01

Jan 2015

阶层的成立;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过程性则体现为在四个要件之间逐项筛选,并且任何一项要件的否决都足以抵消其他要件的成立。逐步过滤和逐项筛选之间只是方法论的区别,很难说哪一种方法就绝

对合理。① 这一阐释是极具见地的。对于中国人求简务实的功利实用思维而言,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

筛选机制似乎更符合思考经济的要求,因为在大多数个案中,它能够直奔犯罪构成中的出入罪主题而避免徒劳无益的逻辑操作。

第二,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是否就不兼容出罪功能呢?诚如高铭暄教授所言:“四大犯罪构成要件既是积极要件又是消极要件,当完全充足四个要件而确证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入罪功能,反之,当缺失

其中任何一个要件而否决犯罪成立时,即发挥了出罪功能,这应当是不需特别说明的基本常识。”② 而且,

从学理意义来讲,正如“移植论”者所认为的,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在要件设计上是“一存俱存,一无俱无”的关系,这样就形成了这么一个独特的票决机制:在犯罪构成的判断作业中,任何一个要件都具有“一票否决”的功能。这样来看,这一犯罪构成体系似乎在出罪功能上较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更富有效率价值,更加干脆利落,因为只要否决了其中某一个要件,其他要件就没有审视的必要了。当然,这一结论的形成仅就犯罪判断操作的效率价值而言是有意义的,但如果从逻辑价值而言,德日刑法学将犯罪阻却事由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展开一体化检讨,或许更具逻辑合理性。不过,按照晚近德日刑法学较为流行的“违法责任类型说”的立场,构成要件被视为“违法责任类型”而兼含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构成要件判断延揽了违法判断和责任判断的使命,这使得德日刑法学中的构成要件概念与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构成整体几无二致,如果这样理解,中国刑法学把阻却犯罪行为放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外研究与德日刑法学将阻却违法和责任事由置于作为违法和责任类型的构成要件之后研究又有多大的实质区别呢?

我们还需要指出两点。

第一,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并未随着苏维埃政权的瓦解而寿终正寝。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刑法学界对苏维埃意识形态在刑法学领域的影响进行了深刻的反思和清理。但是,刑法学者们仍然继受了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且进行了新的开掘探索而使这一体系焕发新的活力。如,针对日本刑法学者对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近乎“拼图游戏”的诟病,俄罗斯刑法学者们进行了立体化改造,其中较有影响的是莫斯科大学法学教授卡弥撒洛夫。卡弥撒洛夫认为:俄罗斯的犯罪构成体系是一个较为合理的犯罪构成特征组合系统,由相互联系的各个子系统及其特征组合而成。从体系构造上来讲,这一犯罪构成理论系统实

际上就是一个立体的犯罪认证模型。③ 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在今日民主与法治时代仍然具有“旧瓶

装新酒”的潜力,这也说明其本身还是一项学术成果而非政治话语。

第二,苏联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模式并非仅仅存活于苏联和中国这两个社会主义国家。前面说过,这个理论体系的滥觞就是19世纪德国具有黑格尔刑事主义风格的犯罪论体系。许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跟上甚或抵制20世纪德国新犯罪论体系潮流的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今天仍然沿用着19世纪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成果,它们与苏联和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在技术构成上完全或者大体雷同,所不同的只是其中蕴含的价值色彩而已。其中,比较典型的如法国和意大利刑法学。同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可能基于法兰西人的浪漫的自尊,也可能缘于对德国的历史宿敌情绪,当然更可能是由于激进的理性主义狂热,其刑法学就催生出与德国大相径庭的风格。法国刑法学一般将犯罪成立条件归结为三项,即“法律规定”(élément l égal)、“事实要件”(él ément mat ériel)和“心理要件”(élément moral)。“法律规定”就是法律依据,“事实要件”和“心理要件”则分别相当于客观物理层面的要素和主观心理层面的要素。由于“法律规定”事实上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宣示,因此,犯罪成立条件事实上就是“事实要件”与“心理要件”两项。而与犯罪成立条件中“事实要件”与“心理要件”主客观划分相对应的,类似德日刑法中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则被归结为“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因”,分别以“不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原因(具有证明效力的事实)”和“不 高铭暄:《关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法学》2010年第2期。

赵路:《当代俄罗斯犯罪认定理论基础问题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①②③

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原因(不可归罪的原因)”作为排除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据。① 如果说法兰西的刑法学与德意志的刑法学有互别苗头的倾向,那么作为欧洲没落贵族的意大利则有向德国投怀送抱的味道,其刑法学也散发着浓郁的德意志气息。1930年代以来,德国刑法学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传入意大利,对将犯罪构成因素分为主客观两部分的传统两分法犯罪构成模式形成强烈挑战,形成了所谓“典型事实-客观违法-主观罪过”的意大利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很多学者认为这种阶层体系具有优越性。但是,传统的两分制模式仍然得到一些顶级刑法学家们的支持,具有不可撼动的地位。即便是有些谨慎的刑法学者经过翔实调查之后,仍然认为现代意大利刑法学界是两分法犯罪概念占据主导地位。② 借用中国刑法学界“移植论”者的视角去观察,意大利和法国的犯罪论体系应当说也是属于平面构造的,因而似乎也是落伍陈旧的。但是,我们何以没有看到意大利特别是法国刑法学界拼命向德国刑法学站队靠拢的迹象呢?另外,英美国家的刑法著作在阐述犯罪证成逻辑时③ ,也是将犯罪要素(crime elements 或offense elements)析分为客观犯罪行为(actus reus)和主观犯罪心态(mens rea)两大块,并且将合法辩护事由(Legal Defense,实质上就是犯罪阻却事由)置于前述的犯罪要素之后分立论述。就其构造机理而言,与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并无二致。甚至,其技术层面的严谨性可能尚不及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因为在英美刑法里,未成年、精神病这些事项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难一起都是放在辩护事由中加以考虑的,很显然把犯罪判断中的普适性因素与偶然性因素掺和在一起了。依循“移植论”者的立场去看待,英美国家的犯罪证成逻辑也是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阻却事由“花开两朵,各表一枝”,一样也该接受质疑和批判。但是,我们看到的却是他们几乎异口同声的赞赏,夸这种所谓双层次的犯罪构成结构模式富有动态性和开放性,且契合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人权保障要求。这里是否存在双重标准呢?

二、对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之检讨

应当肯定,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具有极大的理论魅惑。以德日刑法学上最为流行的“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三阶层体系而言,从客观判断推进到主观判断,从形式判断深入到实质判断,从类型判断衍引到个别判断,符合人类认识活动规律和司法作业思维规律,且分别贯彻和保障了近代刑法罪刑法定、法益保护和责任主义三大基本原则,避免了罪刑擅断、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三大危险倾向,具有论理的高度谨严性。不能不承认,德日刑法学的阶层制犯罪论体系是迄今为止当代世界上极具哲理底蕴和逻辑构造、颇为精巧和细致的犯罪论模式,因而也特别具有审美情趣的魅力,这或许也是我国刑法学界对德日刑法学情有独钟的一点缘由。

关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优势或者长处,中国学者之论述已颇为详备,这里就不再赘述了。我们想在学界一片讴歌礼赞声中,对其在百年演进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展开冷静的检讨。这一检讨将从体系结构和价值功能两个维度展开。

首先,从体系结构的角度考量,我们认为,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两大流弊或者说积弊在于:第一,体系芜杂。自贝林以来的一百年间,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模式不断推陈出新,在“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经典三阶层体系之外,还有所谓“不法-罪责”的两阶层体系,有所谓“行为-不法-责任”的三阶层体系,有所谓“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四阶层体系,还有所谓“行为-构成要件-违法-责任-客观处罚条件”的五阶层体系,等等,不下十数种,真所谓“乱花渐欲迷人眼”。即便是最为通行的“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三阶层体系,也是处于不断流变之中,关于构成要件、违法和责任内部的关系,见解纷呈,无怪乎日本刑法学者町野溯教授以“热带丛林”来形容犯罪论体系的学说现状。④ 其二,结构凌乱。今天

①②[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12-213、341-342、113页。

陈忠林:《意大利刑法学纲要》,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77页。

我们在此处并未使用“犯罪构成理论”的概念表述,是因为英美法系国家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

[日]町野朔:《構成要件の理論》,芝原邦爾、堀内捷三、町野朔、西田典之編集:《刑法理論の現代的展開総論(1)》,东京:日本评论社,1987年,第35页。

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

105

106

Academic Monthly 第47卷01

Jan 2015

①②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可以说是叠床架屋,纠结缠绕。特别是在故意(过失)的判断问题上,形成了所谓构成要件故意(过失)、违法故意(过失)和责任故意(过失)。也就是说,一直以来被视为责任要素的故意(过失)走到今天分别在构成要件、违法和责任三个阶层上给予重复检视,并且认为构成要件故意(过失)和违法性故意(过失)乃是一种不针对行为人的类型性检视,责任故意(过失)则是指向具体行为人的个别性检视,但又同时认为构成要件故意(过失)对于违法故意(过失)和责任故意(过失)具有推定机能。真令人有“云深不知处”之观感。饶有兴趣的是,检视德日刑法学百年发达历史,可以看到:贝林的构成要件理论从事实与价值二元主义的立场出发,企图完全切割构成要件与违法、责任的关系,实现构成要件纯粹化、记述化的目的,为罪刑法定主义提供坚实的保障,但是由于经院色彩和教科书气息过于浓厚,旋即被后来的德国刑法学者们所修正。从德国麦耶尔(Mayer)、麦茨格(Mezger)的“违法类型说”到日本小野清一郎的“违法责任类型说”,为了使构成要件发挥犯罪甄别的机能,构成要件里面的内容物越来越多,构成要件与违法、责任的关系渐趋紧密直至一体,最终干脆把违法和责任要件里面的诸要素也强行塞入构成要件之中。在当代日本刑法学教科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行为、结果、因果关系,而且故意过失、认识错误甚至行为主体都置于构成要件部分给予叙述,而在违法和责任部分,仅仅研究违法和责任阻却事由,也就是说,构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积极要件,而违法与责任则是犯罪成立的消极要件。无怪乎日本很多刑法学家惊呼“构成要件-违法-责任”的三要件判断实质上沦为构成要件一步式判断,构成要件已经完全具备了犯罪个别化机能。日本刑法学家西原春夫教授就直言不讳地说道:“纵观德国与日本构成要件论发展的历史,简直就是构成要件论向违法论靠近的历史。如果构成要件的概念本来就背负着这种发展的宿命,

那么,构成要件的概念只不过就成了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的‘悲哀的玩具’”,①“从构成要件理论的祖国——

德意志的理论发展情况来看,所看到的并不是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史,而是构成要件理论的崩坏史”。② 这样

看来,我们是否可以获致这么一个结论: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一路走来,事实上已经无意识或者不经意地走上了俄中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路径?也许得出这个结论有点一厢情愿,但是至少,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在其发展演化进程中,阶层化色彩越来越淡,这应该是不争的事实。即如刑法学者柯耀程所言的:“三阶段的

评价模式,其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已经变得模糊不清,且整个架构已经不完整,或可说已经名存实亡。”

③其次,从价值功能的角度考量,我们认为,盘点与检讨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一百年间走过的历史,它至少在两点上已经步入误区:第一,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求渐行渐远。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终极旨趣或者说存在的正当根据,无非是为刑事司法中的犯罪认定作业提供一套统一、严谨而又清晰、明快的思维模式或者说决策指南,协调与衡平惩治犯罪、维护秩序与保障人权、捍卫自由两者之间的紧张关系与冲突结构。然而,我们检视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自贝林以来一百年间的发达历程,有如“花样滑冰”,刑法学者们从因果行为论体系到目的行为论体系,从古典犯罪论体系到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再到所谓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机能主义犯罪论体系,等等,因理论而理论,为体系而体系,沉醉于花样翻新,滑落为概念游戏,已经走上了一条纯粹理性主义的道路,甚至是哲学化和美学化的路径。犯罪论体系越来越注重哲理性和艺术性,越来越晦涩和绮丽,与刑事司法实践的期望与需求渐行渐远。台湾刑法学者林东茂教授在一次学术会议上就不解地问道:“犯罪构成理论不就是要解决什么是犯罪么? 为什么要搞得那么玄而又玄?能不能简单点、实用点?”这与其说是对犯罪论体系简约化的期待,毋宁说是对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经院化的厌倦。针对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现状,作为旁观者的法国刑法学者的批判可谓发人深省:“犯罪构成,一旦被学者精心设计(如德、日),就总是存在着忽视实践中的可能性并有湮没在纯理论迷雾之中的危险。历史证明,

这是一种真正的危险。”④ 第二,和近代刑事法治的旨趣南辕北辙。近代刑事法治最基本的原则就是罪刑法

[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5页。

[日]西原春夫:《構成要件の価値的性格——犯罪論における定型的思考の限界·その二——》,《早稲田法学》第41卷1号,1965年。

柯耀程:

《变动中的刑法思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3页。[法]勒内·达维:

《英国法与法国法:一种实质性比较》,潘华仿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7页。③④

107

定主义,罪刑法定主义的直接派生原则就是构成要件的明确性或者说“不明确而无效”的规则,因为只有内容明确、边界清晰的构成要件,才能规范司法官的言路与语境,也才能限制司法官的恣意和任性。然而,我们今天看到的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的面貌,一百年来已经被耕耘得错综凌乱,阡陌不辨,泾渭难分。作为其核心的构成要件概念成为最灰色的学术地带,构成要件到底是什么,应该是什么,成为德日刑法学中最困惑的问题。这一点,连向来推崇日本刑法学的张明楷教授也坦率地承认:“日本的大学生们也为构成

要件概念的不确定性和把握的困难性感到苦恼。”① 令人错愕的是,德日刑法学以构成要件理论为核心的这

个阶层制犯罪论体系,本来是因应捍卫近代刑事法治的需要而孕育的,但是,其一路走来的路径,却和近代刑事法治的要求南辕北辙了。

最后,有必要附带讲讲两点历史知识:第一点,关于当代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成长的历史背景。不容否认的是,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发展至为重要的前几十年,也就是20世纪前半叶,恰恰是德日两国历史上最为黑暗的年代,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主宰了德日两国的意识形态空间,两国的法学领地也弥漫着阴霾。第二点,关于德日刑法学犯罪论学说巨擘扮演的历史角色。自贝林以来,对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发展贡献至伟者,特别需要提及的包括分别以“客观违法论”和“目的行为论”而扬名的两位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梅茨格和韦尔兹尔(Welzel),以及因“违法有责类型说”而被誉为日本刑法学构成要件理论集大成者的小野清一郎。但是,鲜为人知的是,这三个人在当时都是纳粹主义的支持者甚至呐喊者。梅茨格和韦尔兹尔是卖力地效力于纳粹政权的御用学者。梅茨格是代表学界参与纳粹官方刑法修正委员会的5名成员之一,也是战后被盟国宣布为犯罪机关的“德意志法研究院”的成员,曾参与执笔起草《纳粹主义之法暨立法手册》。

梅茨格从种族主义的立场公开主张“剔除人口中民族和种族有害部分”② ,他公然宣称:“在德意志的生活

秩序中,国家、(纳粹) 党和民族三者乃构成一体的根本支柱,是固有的、有机的和本质的民族生命构成要素。”韦尔兹尔指出:“事实上,就民族有害分子的‘行为人类型’而言,乃关于不成文的主观行为人要素。基于蕴含着摧毁血乳交融民族因子的情操的犯罪行为,应该竭尽所能用最严厉的刑罚来对付。”德国刑法学家英戈·穆勒在谈到韦尔兹尔的时候说:“汉斯·韦尔兹尔发明了‘目的行为论’,它排除刑法中的理性标准,体现了第三帝国的一般画面”,“这些法律工作者们可谓罪孽深重,因为第三帝国的法官们判决和法律解释的指导原则正是来自他们的著作中”。“(战后)法律教授用着非纳粹化过的措辞继续讲授与纳粹年代同样的理

论。”③ 因对构成要件理论作出划时代改革而被誉为日本刑法学上拥有“最灿烂光芒”的小野清一郎早期曾经严厉地批判过国家权威主义,但伦理主义的内理和学术上的妥协精神使得他在二战期间也自觉地成为军国主义的狂热支持者,甚至是“大东亚圣战”的积极鼓吹者。日本刑法学家木田纯一在论及小野刑法学时说:“小野刑法学决不是拥护国民人权的刑法学。他的刑法理论服务于政府的专制,而不是拥护国民人权的武器。小野刑法学的特质在于将自己精密完整的理论体系服务于支配国民的统治阶层。如同中世纪的被国民视为

权威的宗教学说那样,修辞学上的高深理论,正是小野刑法学的生命。”④ 令人遗憾也发人深省的是,德日刑

法学家那一套艰深辞藻掩映下的近乎宗教教义般严谨的话语体系,竟然迎合了专制政权下威权司法的需求。已如前文所述,苏联刑法学界对犯罪构成理论贡献最大的特拉伊宁教授在1930年代也不得不卷起了犯罪构成理论的旗帜而成为法律虚无主义的吹鼓手。这些刑法学巨匠们不堪回首的往事,其实也透射出“形势比人强”的历史的悲凉。我们在这里诉说它,只是想据此询问中国刑法学界的“移植论”者:按照你们的逻辑,如果当代中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发轫于苏联极权政治之时,缔造自苏联御用法学家之手,就属于无法契合刑事法治时代的落后遗物而应当弃如敝屣,那么在德日法西斯极权主义背景下成长起来,并且还是由法西斯政权御用文人所建立起来的当代德日刑法学犯罪论体系成果岂非也是“毒树之果”,焉能享用?还有,彼时

张明楷:

《犯罪构成理论的课题》,《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3期。[德]约阿希姆·福格尔:

《纳粹主义对刑法的影响》,喻海松译,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86页。

何秉松:《政治对犯罪论体系的影响和制约》,《河北法学》2005年第12期。

[日]木田純一:《戦後日本の刑法学》,东京:一粒社,1972年,第14-15页。①②③④中国与德日犯罪论体系的比较思考

108Academic Monthly 第47卷01

Jan 2015

(责任编辑:张洪彬)

Comparative Research on Crim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of China and Germany-Japan —— Also Response to “Transplant”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it is increasingly visible that Chinese crime system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overall framework of criminal law have disconnected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the Soviet Union and start to transplant German-Japanese crime system. Historically,the crime systems of criminal law in Sino-Russia and Germany-Japan are different, but both originate from the same family, they should not be biased. The crime systems of criminal law of the Soviet Union and China keep existing and developing as a positive force of the socialist rule of law. In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riminal law, we should not improperly belittle ourselves or pick up what others have, but should explore our local criminal law cultural resources in great depth, broadly learn civilized achievements from other countries’ criminal law, to build the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which is “made in China”.

Key word: Chinese criminal law, criminal law of Germany-Japan, crime system, crime constitution theory Xu Hong

德日国家的司法机器,不也是在在这套堂皇如冠的犯罪论体系和道貌岸然的所谓“实质违法性理论”的遮羞下,做出一个个迫害人权、泯灭人性的判决吗?日本刑法学者反思的时候说得很清楚了:“这种体系,使得无论在战前还是在战后,都难以自下而上地对刑罚权的任意发动现象进行批判,并为这种批判提供合理

根据。”

①余 论

刑法学舞台不应当有一套唱之四海而皆准的样板戏。德国刑法学家托马斯·李旭特说:“恰恰是在刑法领域 ,难以对各国的传统进行估量,超国家的妥协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尽管德国的犯罪理论迄今为止影响巨大 ,也不能期待它会成为欧洲犯罪理论的样板 ,这不仅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 ,也是由于这种体系相对较高的

复杂性。”② 德国的犯罪论体系不能成为欧洲刑法学的样板,同样,日本的犯罪论体系也不能成为亚洲刑法

学的圭臬。

在中国刑法学渐入佳境的今天,固守苏联体系或者照搬德日体系都不是明智的态度,呼唤并幻想“回到贝林”或者“回到塔甘采夫”也都不是现实的选择。我们诚挚冀望中国刑法学人深刻挖掘本土刑法文化资源,广博汲取诸国刑法文明成果,构建起“中国制造(Made in China)”的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奏响当代刑法学的中国声音。

〔本文系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4T70409)、上海市高校一流学科(法学)建设计划的阶段性成果〕

[日]日本刑法理论研究会:

《現代刑法原論(総論)》,东京:三省堂,1989年,第317页。[德]托马斯·李旭特:

《德国犯罪理论体系概述》,赵阳译,《政法论坛》2004年第4期。①②

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之缺陷与重构_47-50

参考文献: 著作类: [1]张明楷. 犯罪论原理[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2]马克昌. 犯罪通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3]甘雨沛,何鹏. 外国刑法学(上册)[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社,1984 [4]樊凤林,曹子丹. 犯罪构成论[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7 [5]储槐植. 美国刑法[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6]何秉松. 犯罪构成系统论[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5 [7]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8] [美]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等译. 北 京:华夏出版社,1987 [9] [台]韩忠谟. 法学绪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10]谢鹏程, 基本法律价值[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0 [11][美]约瀚·罗尔斯. 正义论[M]. 何怀宏,何包钢, 廖申白译. 北 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12][苏]特拉伊宁. 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 出版社,1958 [13]肖中华. 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 社,2001 [14]宋庆德. 新刑法犯罪论研究[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0 [15]高铭暄. 新编中国刑法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16]周光权. 刑法诸问题的新表述[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17]何秉松. 刑法教科书[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 [18]陈兴良. 本体刑法学[M]. 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1 [19] [日]大塚仁. 犯罪论的基本问题[M]. 冯军译. 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3 [20]储槐植. 美国刑法[M].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 [21]田宏杰. 中国刑法现代化研究[M]. 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中国关于有组织国际犯罪的管辖与制裁 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属性及特征 有组织犯罪是本世纪末叶国际社会经历的最严重的世界性问题之一。联合国防止犯罪与刑事审判委员会早在1992年度报告中就指出:“有组织犯罪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影响着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而且可能威胁到国家的制度结构并使全国行政机构陷于瘫痪”。 在联合国预防与控制犯罪机构的官方文件中,有组织犯罪就是黑社会组织犯罪——二者被当作同一概念使用。但是,在研讨其概念属性时,对有组织犯罪尚有必要从犯罪学和刑法两不同角度稍加区别分析:前者立足于有组织地实施特定犯罪的事实而不局促于法律有无此类明文规定,因而犯罪学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在概念性质上属于广义的法学概念,且中外古今早已有之;刑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却有赖于刑事法律规范的正式设定,因而后者在性质上应属狭义的法律概念。本文所指有组织犯罪,在国内法上,主要是就后者即刑法意义而言;就国际法角度看,主要是就广义即犯罪学意义看——因为在国际刑事法域,对有组织的国际犯罪大多没有明确规范,因而本文所谓有组织的国际犯罪,主要是从法学概念的角度界定分析。 1970年,美国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第一次从刑事法角度规范了有组织犯罪的构成及其惩治程序、方法等,刑事法意义的有组织犯罪即此产生。继后,英、德、日、香港等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制定了自己的惩治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规范。例如墨西哥宪法第16条(1993年)、香港的《有组织与严重犯罪条例》(1994年),等等。1997年3月14日,经中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347条,也就此类犯罪作了若干规定。 然而,尽管不少国家已就有组织犯罪作了刑事规定,其中一些国家还在法律条文中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作了明确的立法解释,如美国、英国、德国、墨西哥等,但是,一因不少国家尚无此类立法或司法解释(例如中国);二因各国所定义的“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差异较大,而况,就对立法解释本身,也还存在一个文理诠释问题。因而目前国内外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对什么是有组织犯罪,仍无统一定义。尽管如此,对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各国刑法学者大致认可下述通说观点: 第一,犯罪组织内部有较严密的组织体系和严格的邦规门约;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本专业旨在培养政治学理论专业的研究、教学和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熟练掌握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流利地阅读一般外文专业文献,并基本具备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掌握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规范,有能力从事本专业创新性的学术研究。能够运用政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现实政治问题。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国语(七选一,详见目录说明) ③744 政治学综合一 ④844 政治学综合二 复试时间地点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教学文稿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 比较

中外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犯罪构成体系又可称之为犯罪论体系,是指分析犯罪的一般成立要件,并且使之系统化的理论体系。纵观世界刑法发展史,主要有三大代表性的犯罪构成体系: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俄罗斯)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比较我国同德日、英美的犯罪构成体系对于促进我国刑法理论发展大有裨益。笔者拟从三个不同法系犯罪构成体系的外在形态、逻辑结构、文化特点和出罪功能等四个层面进行比较。 一、外在形态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外在形态———三阶层 就外在形态而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组合而成的三阶层的结构体系。 (二)英美模式的外在形态———双层次 就外在形态而言,英美犯罪构成体系是由犯罪本体要件(即刑事责任基础)和法律辩护事由(即责任充足条件)对合而成的双层次的结构体系。 (三)中俄模式的外在形态———四方面 就外在形态而言,中俄犯罪构成体系是由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等四方面组合而成的对称性的结构体系。 二、逻辑结构之比较

(一)德日模式的逻辑结构———三阶层纵向递进式的抽象思维逻辑 第一,作为第一阶层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其旨在以抽象肯定的逻辑大体地框定犯罪成立的“典型事实构成要素”,即在一般、典型的情形下,某行为很可能构成犯罪。该阶层反映着德日犯罪构成体系对犯罪圈的初步逻辑划定,它一方面以一种抽象肯定的逻辑对符合相应特征的行为予以纳入,另一方面又将其它不符合相应特征的诸多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以外。 第二,作为第二阶层的违法性(即是否具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业务行为、执行命令等),其旨在(从客观层面上)考察某具有构成要件符合性的行为是否符合“更大法益原则”,是否得以排除违法性或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排除违法性的行为也被称为“正当行为”)。如是,则该行为得以出罪;如否,则进入下一阶层的逻辑考察。 第三,作为第三阶层的有责性(即是否具有排除有责性的事由,如精神病态、意外事件、不可抗拒等),其旨在(从主观层面上)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可以排除行为人在案件具体情境中的主观罪责(故意和过失)。如是,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因具备了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等三个层次的要件而成立犯罪。可见,从逻辑结构的角度来看,德日犯罪构成体系是一种抽象纳入+(双层)具体排除的剥笋式的纵向递进的三阶层逻辑结构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及师资评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属于司法部重点研究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度影响力的博士生导师有何秉松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王平教授、薛瑞麟教授、王牧教授、乐国安教授、张凌教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点主要包括三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 (一)中国刑法学方向 1、中国刑法学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何秉松教授的带领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承担了大量全国瞩目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 2、全国知名的中国刑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的简介: (1)何秉松教授,博士生导师,可以同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并驾齐驱的中国刑法理论学的著名学者,他的学术和实践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政法大学很多全国知名的教授都“师出松门”,何秉松教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精神领袖和鲜明旗帜。 (2)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无论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是具有深刻影响地位的,学术成就显著。 (3)阮齐林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相信没有不认识阮齐林教授的吧。 (4)王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界蒸蒸日上的学者,最具有学术前途的教授。 (5)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深邃的思维和深刻的中国刑法学理论基础。 (6)田宏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最具有学术实力的年轻学者,思维敏捷并且具有突破性,受到本科生强烈欢迎。 (7)于志刚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年轻实力派学者。

1月全国自考犯罪学(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下列选项是有关犯罪学学科性质的几种学术观点,其中多数人所赞同的并为教材所认可的观点是( ) A.法学观点 B.生物学观点 C.社会学观点 D.多学科交叉的(独立的)综合性观点 2.古典犯罪学派最负盛名的代表人物是( ) A.康德 B.黑格尔 C.贝卡利亚 D.边沁 3.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同一行为是否为犯罪行为可以有不同的认定,表明犯罪具有( ) A.社会性的属性 B.阶级性的属性 C.相对性的属性 D.随意性的属性 4.改革开放后,我国犯罪地域分布出现了向( ) A.西南倾斜现象 B.东北倾斜现象 C.西北倾斜现象 D.东南倾斜现象 5.心理分析法主要用于( ) A.研究犯罪动态 B.研究犯罪工具 C.研究犯罪构成 D.解释犯罪原因 6.经济转型过程中犯罪的增长,意味着经济对犯罪的作用一般是( ) A.直接的 B.事先的 C.被动的 D.间接的 7.市场经济的负效应,导致了个体犯罪欲念的( ) A.缓解 B.分化 C.扩张 D.收缩 8.下列诸项中,属于犯罪相关因素的是( ) A.气压 B.空间 C.工具 D.引起犯罪的现象 1

9.被害的受容性是指( ) A.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顺应状态 B.被害人在犯罪侵害前容易接受加害者的诱导或容易成为加害者选择为侵害对象的特征 C.被害人由于自身刺激的行为而招致犯罪人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驱动性 D.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一种反抗状态 10.短期犯罪预测的预测时段一般是指( ) A.1—2年 B.3—4年 C.4—5年 D.5年以上 11.教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中的( ) A.临时性措施 B.战术性措施 C.战略性措施 D.被动性措施 12.人民调解委员会任期为( )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13.保罗·费尔巴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犯罪预防理论是( ) A.社区参与论 B.环境预防论 C.心理强制论 D.被害预防论 14.在下列方法中属于收集犯罪资料常用方法的是( ) A.问卷法 B.比较法 C.统计法 D.分析法 15.当代犯罪学研究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是( ) A.犯罪经济学理论 B.犯罪心理学理论 C.犯罪生物学理论 D.犯罪社会学理论 16.在我国犯罪数量统计一般( ) A.以实际发生案件数为主 B.以警方统计为主 C.以检察院统计为主 D.以法院最终判决数为主 17.已经发生并被发现由于种种原因而未举报或举报了未予统计的犯罪数是( ) A.犯罪率 B.相对暗数 C.绝对暗数 D.明数 18.新中国社会治安最好的时期是( ) A.1950—1955年 B.1956—1965年 C.1966—1976年 D.改革开放之后 2

中国有组织犯罪现状、原因与对策初探

有组织犯罪作为当今犯罪领域中的最高级组织形式,它的出现已构成对各国国家的安全和法治秩序的极大威胁。有组织犯罪不仅引发腐败、破坏经济发展,同时也威胁国家的安全,而且危害公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有组织犯罪被宣称为世界三大犯罪灾难之一,成为全球预防犯罪中特别关注的重大问题。 2000年4月15日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的高级别会议通过了提交联合国千年大会审议的“关于犯罪与司法:迎接21世纪挑战的维也纳宣言。该宣言强调为迎接新世纪的挑战,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加强刑事司法方面的国际合作。中国司法部部长高昌礼在2000年4月14日在维也纳犯罪与罪犯处遇大会上重申:为有效地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作出贡献,中国政府愿意与有关国际组织加强合作。 一、有组织犯罪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中国带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由沿海地区和边境地区向内地逐渐蔓延发展,其组织程度日渐严密、犯罪手段日益狡猾、犯罪能量不断提高,向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领域渗透,跨国跨境犯罪增多。依据我国97年修订的新刑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自80年代中期起,我国就出现犯罪集团这一犯罪形式。特别是在以后的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有增无减,而且又出现了一种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这种犯罪集团犯罪活动区域非常广阔,一般以现代化武器装备,并与境外犯罪集团勾结在一起,以犯罪为“职业”。 根据现有的统计资料,我国当前主要是一些帮会进行有组织犯罪。 帮会组织在全国众多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存在。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我国有500多个帮会组织。1992年我国有黑社会性质组织、帮会和联会1800多个。同时在水域船民帮会组织也大量存在。 例如,1992年被围歼的云南省平远街以林洪恩、马惠春为首的武装贩毒集团以及被歼灭的海南、东方、昌江等地以刘进荣为首的“东方集团”都属于这类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目前中国有组织犯罪总体形势具有下述特点: (一)、犯罪活动地域广,团伙组织种类繁多 中国有组织犯罪已经遍布全国各地,但大部分是区域性犯罪组织。 例如北京、上海、广东、福建、辽宁、黑龙江、山东等各省市。这类犯罪团伙活动猖狙,无恶不作给社会带来极大危害。目前在我国犯罪活动的主要类型有: (1)、地域型,它是指在某个固定地域内进行犯罪活动的黑社会势力。这种黑社会势力中数量较多一种,也是中国当代黑社会势力特点的表现。这类犯罪集团活动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其势力范围外影响不大。 (2)、流窜性,是指离开本土本乡,以流窜为目的的犯罪组织、该类犯罪组织长期

成都资深刑辩律师: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我国犯罪成立评价体系的理解与适用 一、文献阅读 (一)陈兴良:“犯罪构成论:从四要件到三阶层一个学术史的考察”,《中外法学》,2010年第1期,其核心观点:1.构成要件(Tatbestand)一词正式在刑法中的采用,应当追溯到费尔巴哈在1801年出版的《现行德国普通刑法教科书》,日本的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的最终定型,应当以小野清一郎在1953年出版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一书为标志;2.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一书,该书可以说是对我国的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重大影响的一本专著。特拉伊宁所说的犯罪构成要件,亦被译为犯罪构成因素,它从属于犯罪构成,而犯罪要件则从属于犯罪概念,其把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都纳入犯罪构成要件;3.何秉松教授提出了把犯罪构成要件分为行为要件和行为主体要件的新体系,其中,行为要件又分为行为的主观要件(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和行为的客观要件(行为的方式方法及其所造成的结果或可能造成的结果,行为侵害的客体或对象,行为的情况等)。行为主体要件分为行为主体的一般要件(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和行为主体的某些特殊要件(身份犯、首要分子和惯犯);4.姜伟在《犯罪构成比较研究》中让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构成要件”与我国的犯罪构成做比较,我国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某罪的犯罪构成,就意味着成立犯罪,这种学说称为一体化构成。而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仅记述行为的事实特征,是犯罪论体系的出发点,是犯罪成立要件之一,这种学说称为异体论构成;5.四要件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没有构成要件(构成要件本身所具有的类型化特征,体现的是一种类型化的思维方法)、 没有出罪事由、没有归责、没有阶层;6德日阶层式的犯罪论体系安排, 体现了事实判断先于价值判断、客观判断先于主观判断、形式判断先于实质判断、定型判断先于个别判断的定罪思维方法。成都刑事辩护都燕果 (二)周光权:“犯罪构成四要件说的缺陷:实务考察”,《现代法学》,2009年第6期,其核心观点:1.四要件理论只要根据形式要件的符合性的简单判断即可得出实质上构成犯罪的结论,而一旦到了罪与非罪模糊不清的关节点上,构成要件的标准便全无用场,这是再无任何有效的科学方法可供遵循;2.三阶层理论在构

犯罪学论文

论大学生犯罪 大学生是民族的希望和国家的未来,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目前大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状况的主流是好的,但是不难发现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尤其是大学生违法犯罪的趋势在不断加剧,例如近年比较出名的马加爵事件、北京外国语大学在校生罗卡娜因琐事将同学刺死、中国政法大学在校生付成励在课堂上杀死老师、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无不令人震惊。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大学生自身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的失当,还有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以及社会对于弱势群体关注程度的不够等方面的原因。 一、当代大学生犯罪现象的分析 狄更斯说: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 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我们生活在一个说不清好坏的年代。一方面我们享受着物质生活的进步, 但是也体会着经济发展的一系列后果, 环境污染、价值沦落、腐败盛行、生存压力剧增、安全感低等。但其中最让人担忧的,是近年来, 被视为国家未来的一代--大学生,他们实施的犯罪呈现多发的趋势。虽然没有具体全国范围内的数据统计, 但是就目前所能搜集到的资料来看, 在校大学生犯罪已经占刑事犯罪的很大比重, 而且犯罪越来越恶劣。大学生违法犯罪与其他违法犯罪没有本质的区别,可由于其特殊群体的身份,结合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的事件,归纳如下几点大学生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数量逐年增加 我在网上做了一些简单的信息搜索, 整理如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知名青少年法律工作者尚秀云2008年9月在北京透露, 从1987年至今, 共有超过6000名在校大学生在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判刑。从最开始的一年一

中国犯罪学体系研究30年述评_陈谦信

犯罪学体系是指在有关犯罪学的知识相互联系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中,各个部分间的结构关系,即犯 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关系。它是犯罪学研究对象的具体反映和系统形式。它有两种含义,即作为犯罪学教科书的体系和作为犯罪学学科群的体系。[1]7犯罪学体系关系到犯罪学的成熟与发展,关系到犯罪学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但在对其具体内容体系的划分上,仍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本文旨在对我国犯罪学界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关于“犯罪学体系”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概括性梳理,尝试选取相关论点进行阐述,并做出简要评论。 一、犯罪学教科书体系 1. “罪前篇—罪中篇—罪后篇”体系说“罪前篇—罪中篇—罪后篇”体系说认为,依照犯罪的自然过程,应将犯罪分为罪前、罪中、罪后三个阶段来研究,并以如何消除犯罪为整个犯罪问题的归结。此体系说将犯罪学理论体系划分为三篇,即“罪前篇”、“罪中篇”和“罪后篇”。“罪前篇”共有四章,分别为“犯罪与犯罪学现状”、“犯罪行为”、“犯罪分类”和“犯罪原因”,以“犯罪原因”为主章,其余三章为辅论。因为原因论虽是犯前阶段主要论题,但必须从现状与行为谈起,使初学者有一个认识基础,才能进一步探究犯罪原因,也才能使初学者认识 到犯罪分类理论的实质。“罪中篇”共有两章,以“犯罪实施”为主章,辅以“年龄、性别的犯罪学意义”一 章,因为“犯罪实施”是犯罪学的一个新增论题,是研究犯罪活动规律的论题,而犯罪是有年龄与性别的特点的。“罪后篇”共有三章,以“犯罪预防(犯罪的防治)”为主章,辅以“罪后诸问题”与“犯罪行政”两章,因为探究犯罪预防必先从罪后诸问题开始,并以犯罪行政为助力。[2]前言 “罪前篇—罪中篇—罪后篇”体系说,按照犯罪 的自然过程来构建犯罪学体系,形成“罪前—罪中—罪后”的体系,这符合事物最初的存在形态。从这个 意义上说,这种体系说有其合理之处。这种体系中除了关注“犯罪原因”外,还将“犯罪预防”纳入到犯罪学体系中来研究,这在当时社会条件下是一个较大的进步。但这种体系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理论体系,只是对犯罪最初形态的一种阐述。此外这种体系中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过于薄弱。 2.“绪论—犯罪原因—几种主要犯罪—犯罪预防”体系说“绪论—犯罪原因—几种主要犯罪—犯罪预防”体系说认为犯罪学由以下三个紧密联系的部分组成:第一,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研究新中国成立以来各个时期犯罪的情况、特点及其变化规律;第二,我国犯罪现象存在的原因,这是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内容和关键环节;第三,我国社会的犯罪预防措施。故而,此体系说主张犯罪学理论体系可以这样建构: 中国犯罪学体系研究30年述评 陈谦信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犯罪学体系即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关系。它有两种含义,即作为犯罪学教科书的体系和作为犯罪学学科群的体系。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犯罪学研究得到了迅猛发展,形成了自己独立的学科体系。中国犯罪学体系研究30年的发展史,说明了我国对犯罪学体系的认识是逐步提高的———由浅入深,由片面走向全面。 关键词:犯罪学体系;教科书体系;学科群体系;述评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972(2010)01-0092-05收稿日期:2009-09-10作者简介:陈谦信(1981-),男,福建长乐人,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学、犯罪学研究。 第12卷第1期石家庄学院学报 Vol.12,No.12010年1月Journal of Shijiazhuang University Jan.2010

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及其认定

【摘要】有组织犯罪以其对社会巨大的危害性和整体冲击性,当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司法机关和刑法理论研究者所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加强,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和危害范围已远远超出了一个国家的范围。如何改革和完善立法与司法并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并从理论上探讨有组织犯罪的刑罚惩治问题,成为各国所共同关注的问题。那么有组织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有什么区别?如何认定有组织犯罪?本文拟对此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关键词】有组织犯罪概念认定中国的有组织犯罪,起源于旧社会的帮会。(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于各类黑社会组织进行大规模的严厉打击,短短几年内便使得猖獗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销声匿迹。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有组织犯罪的各种雏型──结伙犯罪和团伙犯罪增多。根据中国警方所公布的数据,从 1986 年到1994 年,中国所查获的犯罪团伙数量,已由 3 万多个发展到 20 万个;其成员也由 11 万余人发展到 90 万人。个别地区重大(及特大)刑事案件的 70 — 80% 是犯罪团伙所为。(2)其中一部分逐步发展为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集团。虽然目前中国多数犯罪集团还不具备黑社会犯罪的完整特征,但其中有些具有严密的组织系统和操作规程,已具有黑社会组织的某些痕迹和性质。因而可以说,在中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3),并呈“由南向北、由沿海向内地发展的趋势”(4)。从某种程度上讲,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对社会危害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它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有组织犯罪是近年来各国立法、司法打击的重点,也是理论研究的热门话题。为此,笔者发表拙见,以飨同行.一、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犯罪定义方面,没有哪一种犯罪比有组织犯罪更难让立法者作出明确的表述。此外,理论界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又比任何其它犯罪的定义都多。这种状况一方面说明,有组织犯罪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犯罪现象;另一方面亦反映出,一个清晰准确的定义无疑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认定有组织犯罪。有组织犯罪的英文名称是“organizdcrime”,但国际上尚未形成一个公认的、有权威性的有组织犯罪的定义,而各国关于有组织犯罪的概念在内涵外延上都不尽相同,如墨西哥法律汇编下的定义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人按纪律及等级规则组织起来,以一贯使用暴力的方式或主要以获利为目的犯下我国法律认为严重的某项罪行;(5)香港有组织罪案的定义是:是持续和经常不断的刑事共谋,通过正当或卑劣、合法或非法手段从社会里攫取巨利,它是利用威吓和贪污手段而得以存在,它又利用种种法律漏洞,使其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制裁。在现实方面,有组织罪案集团要手下严格纪律,要手下卖命去作奸犯科,而集团首脑通常都置身事外,逍遥法外。(6)国外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定义,存在行为概念说、功能概念说、结构概念说以及广狭概念说等诸多观点。(7)目前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是国际刑警组织经过数次修改和更正后所形成的如下定义:“任何具有有组织的控制结构的、通过不法活动获取钱财为其主要目的的、通常以恐怖活动和腐败活动的经济来源为生的群体”。(8)但即使对于该定义,也仍有争论。中国学者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研究起步较晚,但自这一概念被提出之日就存在争议,时至今日,仍然如此。通观国内学者对有组织犯罪所下的定义,按其定义所辖范畴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三类:其一,最广义说。这种学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集团犯罪活动。它不仅包括有一定组织形式和组织关系的黑社会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也包括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组织形态的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活动,以及有一定组织行为的结伙性犯罪。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有组织犯罪就是指三人以上故意实施的一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或者集团犯罪活动。(9)有的学者明确提出,目前中国的有组织犯罪包括三种形式,即松散的犯罪结伙、犯罪集团及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10)。这种学说的根本缺陷在于,将松散的、根本没有固定的组织形式的结伙犯罪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违刑法理论的传统认识及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这种划分无疑将一切共同犯罪都包括在有组织犯罪之中。其二,广义说。该说认为,有组织犯罪是指在三人以上有一定组织形式、主要犯罪成员基本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我国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之比较 朱泽华 摘要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学说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之一。主要在于对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学说的理论评价与实践操作。本文主要从大陆法系的三要素递进式的构成体系与我国以及前苏联四要素平面耦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出发,通过比较,重点说明了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精华及其优缺点,及其反观我国当下犯罪构成理论的缺点。 关键词犯罪构成理论递进式耦合式比较 犯罪构成作为刑法的核心内容,堪称之为刑法的灵魂。缺少犯罪构成理论,刑法也就失去了其所为存在与实施的价值。然而,犯罪构成理论在各个国家的表现又是不尽相同的,其中以大陆法系国家三阶层的犯罪构成体系尤为值得我们关注。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及评价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的内容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也不尽相同,其中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影响最大,因此,本文重点介绍德日的犯罪构成理论。 德国、日本的犯罪构成体系主要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阶层体系。 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所谓构成要件,是指将违法并有道义责任的行为予以类型化的观念形象(定型),是作为刑罚法规中科刑根据的概念性规定。”构成要件符合性在犯罪构成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要件理论体系中是首要条件,也是基础条件,只有行为在符合犯罪构成符合性的基础上才可以继续进行违法性和有责性的判断。①一般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某种行为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类型。某种犯罪的成立其前提条件必须是有实施该犯罪的行为之存在。大陆法系中“构成要件该当性之内容,乃由犯罪之主体、行为、及行为之客体所组成。”②行为即身体的动和静,一般又可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但是不管怎样,该行为必然是由犯罪主体所发出的,因此,构成要件符合性,大体是一种抽象的、定型的判断。一旦某种行为符合了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类型,原则上即认定为犯罪。 所谓违法,就是行为违反法律,即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反价值的。③违法性可分为形式上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上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规的规定,在这里主要是指违反《刑法》的规定。而实质的违法性,以行为违反实体内容为标 ①卢芬:“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比较”,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5期下。 ②褚剑鸿:《刑法总则论》,台湾三民书局1995年版,第139页。

犯罪学单选

单项选择 一、 1、联合国每隔( A )召开一次专门会议,商讨犯罪控制问题,此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 A、五年 B、四年 C、三年 D、一年 2、主张以愚民政策来预防犯罪的是:( B )。 A、孔子 B、老子 C、韩非子 D、荀子 3、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是。( A ) A、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党委 D、政法部门 4、文化冲突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 A ) A、索斯坦·塞林 B、罗伯特·默顿 C、艾伯特·科恩 D、劳埃德·奥林 5. 精神分析理论的创始人是( C )。 A.多拉德 B.萨瑟兰 C.弗洛伊德 D.斯金纳 6、“白领犯罪”最早是由( D )提出的。 A龙勃罗梭B李斯特 C塔尔德D萨瑟兰 7、古典犯罪学派的创始人贝卡里亚的主要观点是(B )。 A、天生犯罪人论 B、自由意志论 C、犯罪饱和律 D、三元论 8、建国后,我国第四次刑事犯罪高峰发生在( D )。 A、50年代初 B、60年代初 C、文革期间 D、改革开放后 9、我国青少年犯罪年龄的下限是( A )。 A、14岁 B、16岁 C、18岁 D、20岁 10、新中国犯罪学研究始于对( C )。 A、暴力犯罪的研究 B、女性犯罪的研究 C、青少年犯罪的研究 D、反革命犯罪的研究 11、为了促进犯罪学学科的发展,需要全面准确地研究( C )。 A、犯罪工具 B、犯罪地点 C、犯罪原因 D、犯罪载体 12、20世纪60年代以后,诸如染色体、( C )等生理因素与犯罪关系的研究,都对认知犯罪的个体原因有了新的发展。 A、年龄 B、遗传基因 C、荷尔蒙 D、性别 13、犯罪现象的核心是( B )。 A、犯罪率 B、犯罪行为 C、犯罪人 D、被害人 14、在我国古代思想家中,春秋时期( A )提出贫困是犯罪的原因。 A、管仲 B、白居易 C、庄子 D、孔子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犯罪学(一)试题

全国2018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犯罪学(一)试题 课程代码:00235 选择题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备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 1、狭义犯罪学又被称为 A.犯罪现象学 B.犯罪原因学 C.犯罪预防学 D.犯罪对策学 2、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 A.综合性学科 B.边缘性学科 C.单一性学科 D.独立性学科 3、刑事古典学派中,提出功利主义理论的学者是 A.边沁 B.费尔巴哈 C.贝卡利亚 D.迪尔凯姆 4、犯罪学的鼻祖是 A.达尔文 B.龙勃罗梭 C.加罗法洛 D.李斯特 5、下列选项中属于菲利犯罪预防思想的是 A.社会防卫措施 B.刑罚制裁 C.报应刑论 D.制定国际法典 6、当代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是 A.心理预防 B.治安预防 C.社会预防 D.刑罚预防 7、先秦时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观点的思想家是

A.孔子 B.墨子 C.韩非 D.商鞅 8、新中国犯罪学研究起步于 A.建国初期 B.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 C.文革时期 D.改革开放初期 9、与其他方法论的研究者相比,思辨方法论的研究者更经常采用 A.调查研究 B.实验研究 C.定量的文献研究 D.定性的文献研究 10、由美国司法部出版的犯罪统计资料是 A.《统一犯罪报告》 B.《全国犯罪被害调查》 C.《犯罪白皮书》 D.《杀人犯罪补充报告》 11、下列选项中属于犯罪人的社会学特征是 A.犯罪人的人生观 B.犯罪人的认知能力 C.犯罪人的社会地位 D.犯罪人的需要 12、下列选项中关于犯罪人分类表述错误的是 A.以精神状态是否正常为标准,分为常态犯罪人和病态犯罪人 B.以情绪状态为标准,分为预谋犯罪人和激情犯罪人 C.以反社会程度为标准,分为初犯、偶犯、累犯、惯犯、职业犯 D.以组织形式为标准,分为犯罪团伙、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 13、犯罪现象流量、流向的一般运动过程体现的是 A.犯罪规律 B.犯罪状况 C.犯罪特点 D.犯罪属性 14、我国犯罪结构存在着区域差异,经济发达地区犯罪类型结构中,比较突出的犯罪类型是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 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⑴二要件说: 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⑵三要件说: 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 ⑴犯罪行为: 由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狭义的是指一时的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⑵犯罪意图: 即犯罪心理,可分为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⑶合法抗辩: 又称免责理由,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包括: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 摘要:我国现阶段正处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 ,呈现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 ,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 ,分配制度多样化的现象 ,自上世纪80 年代开始,犯罪率出现持续增长的趋势,犯罪问题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忧虑。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状况和特点 关键词:犯罪状况,特点,原因,预防 现阶段我国犯罪数量急剧增加,重大案件的发生率明显增高且呈现出区域性全面增长。就犯罪类型来看,侵犯财产犯罪突出,暴力犯罪向恶发展,性犯罪比重增加,职务犯罪层出不穷,毒品犯罪有增无减,黑社会组织犯罪气焰嚣张,计算机等新型智能化犯罪不断出现。接下来从不同的角度谈谈我对我国现阶段犯罪的状况与特点的看法。 一:从犯罪的数量结构上来看,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犯罪总量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犯罪率出现不断攀升的势头。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贫富差距不断地扩大,两极分化严重,而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的文化建设并没有取得

同样的成果,两个因素的作用下,不少人产生了功利心理致使犯罪,而且文化建设的落后,国民素质和文化水平的不均衡也是近年来犯罪率高升的一个原因,对于最近腐败犯罪的媒体披露的增多,反映出我国阶级机构的弊端导致腐败严重,这种现象的后果就是“有钱能使鬼推磨”,包庇犯罪越来越多,黑社会与官员勾结犯罪的现象普遍。 二:从目前我国犯罪现象的罪种结构上看 主要有四个特点。第一:多发性暴力犯罪总量持续上升,在全部犯罪中的比重下降。近年来,杀人,抢劫,强奸,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不断增多,且混合型暴力案件明显增多。第二:盗窃诈骗等财产型传统犯罪类型地位依然稳固。从统计数据来看,盗窃犯罪一般占全部犯罪的65%左右。第三:新型犯罪出现,加重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随着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信息传递越发便利快捷,诸如跨国犯罪,恐怖犯罪,洗钱犯罪,计算机犯罪等等开始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第四:毒品,赌博,色情和腐败犯罪呈现泛滥态势。就目前媒体舆论的报道,每日都可见头条之上诸如这几类犯罪的报道。 三:从犯罪的成员结构上来看青少年犯罪和女性犯罪增长明显,公务人员犯罪和单位犯罪形势愈发严峻,自杀和精神病人犯罪增多,农民和无业人员仍占据犯罪人群的大多数,重新犯罪的概率依旧很高。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因素,网络信息的泛滥使得无辨认能力的青少年走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介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中政刑法学考研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论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与发展

「摘要」本文着重论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迎来了法学发展的春天,为犯罪学的创立和发展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进而介绍了我国犯罪学的研究现状及所取得的成就,最后提出了21世纪犯罪学研究的两个重要课题:加强犯罪学理论研究,为更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提供科学依据;广泛深入社会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开展应用理论研究,为与犯罪作斗争的实践服务。 「关键词」犯罪学,现状,理论研究 一、新中国犯罪学创建的背景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成就,特别是近20年来取得了惊人的发展。但是,回顾建国近50年的历史,不可否认,我国犯罪学研究是走了一段曲折道路的。新中国成立不久,全国人民在党和政府领导下,面对国民党残渣余孽的种种破坏和颠覆活动,开展了“土改”、“镇反”、“肃反”、“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急风暴雨式的政治运动,这不仅为我国从根本上铲除犯罪产生的原因开辟了道路,也为我国确立刑事司法制度和用劳动改造手段改造罪犯的理论和实践提供了依据。实践证明,50年代初至中期,我国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方面所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也取得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并将许多经验上升为理论,特别是在现实生活与犯罪斗争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遗憾的是,这些宝贵经验及其理论认识,在“左”的思想干扰下,又受到苏联对犯罪学、社会学等学科所采取的否定、取消主义的思想影响,所以我国在建国后的30年内没有建立一个对犯罪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机构,更没有一所政法院校开设犯罪学课程,人为地阻碍了这一在国际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学科在我国的发展。在十年动乱期间,不仅犯罪学研究被列为禁区,就是法学研究都遭到了完全否定。这段历史背景,归纳起来说,正是由于,(1)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一向是偏重于现行法的解释或论证,对于现行法之外的学科研讨,不甚热烈,甚至是忽视的。(2)法律虚无主义的作祟。(3)林彪、“四人帮”较长时间的干扰和破坏,法学领域禁区之多难以想象,致使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工作处于落后、停滞状态,作为法律科学之一的犯罪学更是多年无人问津。这是中国法学研究、特别是犯罪学研究一直处于落后停滞状态的重要历史原因,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 粉碎“四人帮”之后,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引下,经过拨乱反正,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法学领域空前活跃与兴旺发达,犯罪学、特别是关于青少年犯罪的研究,开始从各自为战发展为各方面的结合,再发展为全国性的结合,很快建立了一支可观的理论队伍,结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研究,犯罪原因与预防犯罪的研究也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新中国犯罪学的创立,开始于80年代初,它首先是从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开始的。青少年犯罪在这个时期之所以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点内容,是因为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青少年犯罪日趋严重,其犯罪率急剧上升,占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个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为此,1979年,党中央转发了中央宣传部等八个单位《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报告》,要求社会科学研究部门和政法工作部门,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探求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及其规律,更好地指导预防违法犯罪的工作。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学者和政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响应党中央的号召,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法学、社会学、教育学、伦理学、心理学、生物学以及其他现代科学知识,对我国青少年犯罪及其他犯罪问题的历史、现状、特点、趋势、原因及治理对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