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

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2020年修订版)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管理工作,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经营和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公司开展反洗钱工作应依法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公司从事反洗钱保密工作的人员如下:

(一)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分支机构经办人员、客户经理以及分支机构负责人等。

(二)在大额、可疑交易分析和报告工作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负责报送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人员、反洗钱业务部门相关人员及其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能够获知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的信息技术人员等。

(三)在案件协查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协查人员、协查部门负责人以及获知反洗钱协查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

(四)其他应当履行反洗钱保密义务的公司工作人员。

第四条反洗钱保密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自然人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及交易信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机构客户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证照名称、资格许可事项、证照或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发证单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等信息。

(三)客户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信息。包括公司对客户洗钱风险等级的分类及采取的措施等信息。

(四)报告大额、可疑交易的信息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信息。包括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可疑交易的种类、反洗钱工作人员的分析与批注信息、报告的时间等。

(五)配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及司法机关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及协助侦查机关洗钱案件侦查等反洗钱工作信息。

(六)向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报告的反洗钱工作信息;

(七)公司下发的反洗钱相关文件等有关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应予以保密的反洗钱信息。

第五条反洗钱工作各环节应采取的保密措施如下:(一)客户身份识别环节

1.各级机构应指定进行客户尽职调查的工作人员并保持其工作稳定性。

2.在保证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应采取措施限制相关工作人员查询客户资料的权限。

3.公司信息技术部门应当划分反洗钱系统权限,确保系统、数据的安全。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环节

1.指定专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反洗钱资料档案管理。

2.配置独立档案柜妥善存放反洗钱工作资料。

3.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在业务处理过程中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确保反洗钱工作信息的安全、准确、完整。

4.除工作必须接触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工作人员外,其他未经授权的人员严禁借阅和复印反洗钱工作方面的客户资料。

(三)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环节

1.分公司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向总公司风险合规部及时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2.分公司确定各部门及下辖的中心支公司反洗钱监控系统的使用人员合理访问权限。

(四)反洗钱案件协查环节

1.接受反洗钱协查工作的机构,必须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协查工作。

2.参与协查的工作人员对协查内容要严格保密,不得向公司与协查无关的员工和受查客户透露相关工作内容。

3.协查工作的纸质文档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

(五)反洗钱工作档案环节

1.各级机构应安排专职档案人员分类管理反洗钱档案事务。

2.反洗钱档案资料应收集齐全,归档及时,整齐有序,查阅方便,严防丢失和泄密。

(六)其他方面

1.公司员工不得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反洗钱相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反洗钱工作事项,不得通过复印、扫描、E-mail等方式私自对外传递公司反洗钱相关制度和客户信息。

2.因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借阅、复印或带出的,须经反洗钱牵头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携带途中要严加保管、严防丢失或泄密,返回后应当及时归还。

3.公司员工及内外勤人员调离岗位或离司时,必须将保存的反洗钱工作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工作交接。

4.公司员工及内外勤人员发现洗钱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或通过公司向保监会、人民银行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知悉情况的任何人员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第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机制,各部门、各机构应当建立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培训机制,持续开展对公司员工及内外勤人员的反洗钱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第七条分公司及下辖机构的反洗钱牵头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各级机构反洗钱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鉴于反洗钱保密信息的特殊性及重要性,公司各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由于获知的秘密是在职工作期间所得,公司反洗钱工作人员离职后仍然应遵守保密义务,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办法或因工作疏忽造成失密、泄密的,根据《反洗钱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及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及后果的轻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嫌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分公司风险合规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反洗钱保密工作管理办法》(鲁发【2016】8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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