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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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

1、现代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债权人)对于特定人(债务

人)请求一定的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附随义务:为债的关系义务群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成就,即

承认在给付义务之外,尚有附随义务。我国民法理论通说就

附随义务采取广义的概念,是指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一般

的交易观念,债的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

务。

3、第三人履行债务后,是否取得对原债务人的求偿权,取决于

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人如以赠与的目的而

为履行,不能取得求偿权,如因无因管理而为履行,则能够

取得求偿权。

4、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让与如未通知债务人,不得以之

对抗债务人。

5、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质

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

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即当事人不得为“流质”之约

定。

6、定金的数额应在法定数额以内。《担保法》规定,定金的数

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7、约定解除权。由当事人双方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而产生。

8、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世界各国立法的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并不相同。大体而言,英美法系一般采用严格责任原则,而

大陆法系则以通过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

9、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间届

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10、不当得利返还范围:不当得利不是损害赔偿,得利人所应返

还的,应仅是就其所得的利益为返还,请求权人所遭受的损

害大小,并非不当得利返还范围所考虑的因素。

11、无因管理的成立,须管理人对本人无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义

务,从而依约或依法对本人负有义务时,其处理事务为义务

的履行,不能成立无因管理。

12、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理当丧失继承权。

13、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14、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儿媳和女婿只要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不论其是否再婚,均得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

人。而且,他们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不影响

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权。

15、《继承法》第20条规定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

头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16、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须具备确定性,可补救性。

1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人归责原则是无过错。

二、多选

1、债权的性质:㈠债权为相对权

㈡债权为请求权

㈢债权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

㈣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

㈤债权具有期限性

㈥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2、债的一般效力:①债的履行效力

②债务不履行的效力

③债的保全效力

3、债权人代为权成立的条件:㈠须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

权。

㈡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㈢须债务清偿期限届满而未清偿。

㈣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4、 不得让与的债权:㈠依债权的性质不得让与。

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

㈢依法律规定不得让与。

5、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有哪些?

⑴同时履行抗辩权

⑵后履行抗辩权

⑶不安抗辩权

6、 遗嘱的法律特征:⑴遗嘱以处分身后财产为内容。

⑵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⑶遗嘱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⑷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

⑸遗嘱行为不得代理。

7、 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自己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遗嘱

人可以将自书遗嘱密封,也可以将自书遗嘱交给他人或者公证

机关或者律师保管。

8、 代书遗嘱是遗嘱人请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

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尤其中的一个人代书,注明年月

日,并由遗嘱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9、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⑴行为违法

⑵有损害事实

⑶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⑷行为人有过错

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⑴加害人为复数。

⑵行为人具有共同过错或者其行为直接结合。

⑶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

⑷数个行为与损害结果都有因果关系。

名词解释:

1、 债的含义:现代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债权人)对于特定

人(债务人)请求一定的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为内容的法

律关系。

2、 债务的概念: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债务人)应为一定给付

的义务。

3、 债权人的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而

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

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4、 抵押权的概念:是指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

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依照法律规定就

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5、 违约责任的概念:又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

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所承担的民

事责任。

6、 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

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

7、 无因管理:无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

为。

8、 遗嘱的概念:遗嘱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

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9、 过错推定:确定行为人过错的一种方法。

简答:

1、 债权的权能的概念:⑴债权的权能是民法赋予债权人的用以实

现其预期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

⑵债权的权能是债的效力在债务人方面的表现,体

现着民法对债权人预期经济利益的保护。

⑶给付请求权与给付受领权:①给付请求权是指债

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债务人的约定,请求债务人按债的标的实施特定给付行为的权能。② 给付受领权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所为给付,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而取得的利益权利。

⑷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①债权人的代位权是

指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财产权利的行为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的权利。②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⑸债权救济 :债权救济是基于债的救济效力而产

生的债权权能,所谓债权救济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各种救济措施的权利。

2、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特定债权实现为目的,由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以自己所有的特定物权或者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定限物权。

二、特征:㈠物权的一般特征:⑴客体为物 ⑵绝对性 ⑶支配物

得权利 ⑷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目的 ⑸排他性

㈡担保物权的特征: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3、 要约的概念和要件:

㈠、概念: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之须受领的意思表示,其内容须确定或可得确定,并因相对人的承诺而使合同成立。

㈡要件:⑴要约人应当是明确的、特定的人,即外界所客观确定的人,至于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本人还是其代理人,则在所不同。

⑵要约应当以明示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

⑶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⑷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其约束的确定意

思。

4、 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㈠概念: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㈡特征:⑴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

⑵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他人的绝对权和合法的民事利益。

⑶侵权行为使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5、 损害的概念和条件:

㈠概念: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损害,包括因权利被侵害所产生的利益损害和无权利保护的利益损害。

㈡条件:⑴确定性,损害的确定性是指,损害已经发生,真实存在的,而非主观臆测的。

⑵可补偿性,可补偿性是指,损害在程度上具有一定的

严重性,在法律上认为又给予补救的必要。

论述:

1、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㈠概念: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约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制度的目的,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是该债务在性质上转化为一种强制履行的责任,从而使合同所设立的债权的以实现。 ㈡特征:⑴违约责任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是发生违约责任的前提,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

⑵违约责任的确定,具有相对的任意性。侵权责任的方式和范围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违约责任的确定,除了法律强制规定外,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同加以确定。

⑶违约责任具有可补偿性。违约责任以财产责任作为其表现形式,补偿性就成为其基本特征和属性之一。违约责任补偿性的基本功能在于弥补或补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各种损害后果。

⑷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合同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㈠定义: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协议。《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㈡法律特征:⑴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特征在于,a、合同的成立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b、各方当事人须互相作出意思表示。c、各个意思表示达

成一致,也就是说当事人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⑵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合同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思表示相一致而达成的协议,因此,合同只能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的结果。

⑶合同是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合同以设立、变更和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当事人既可订立合同设立债权债务关系,也可以订立合同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

⑷合同经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其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便在法律上生效,从而有关当事人必须接受它的约束。

3、 债务的概念和债的义务群:

㈠概念:债务时债的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债务人)应为一定给付的义务。

㈡债的义务群:⑴给付义务,是指一定给付行为的义务,产生一定给付效果的义务。有的债务,依债的性质,仅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给付行为,至于该给付行为是否产生了债权人的预期结果,则在所不同;有的债务,依债的性质不仅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给付行为,还要求该给付行为产生一定的给付效果。

⑵附随义务,为债的关系义务群发展过程中最重要的成就,即承认在给付义务之外,尚有附随义务。我国民法理论通说就附随义务采取广义的概念,是指依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一般交易观念,债的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

⑶不正真义务,债的关系,除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外,还有所谓的不真正义务,它是一种强度较弱的义务,其只要特征在于相对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而其违反亦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此项义务的当事人遭受权利减损和丧失的不利益而已。

⑷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的要求而负担的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种种注意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之债消灭后,当事人任应负担某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法律关系 2.请求权 3.权利能力 4.宣告失踪 5.委托授权行为 6.诉讼时效 二、判断题 1.在我国,判例是作为民法的正式渊源存在的。() 2.未成年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后自始无效。(?? ) 4.在中国,任何法人的成立都需要经过登记。() 5.自然人甲乙之间签订一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的借款合同,该合同属于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合同。(?? ) 6.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于丙,其后丙死亡。一年后,得知甲仍在世间。死亡宣告撤销后,甲和乙的婚姻关系自动恢复。() 7.法人的权利能力因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8.人格权属于绝对权,债权属于相对权。() 9.小女孩甲(8岁)与小男孩乙(12岁)放学后结伴回家。一日,甲对乙讲:“听说我们回家途中的王家昨日买了一条狗,我们能否绕道回家?”乙说:“不要怕!被狗咬了我负责。”后甲和乙路经王家同时被狗咬伤住院。则王家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0.实践性法律行为成立不以交付实物为要件,诺成性法律行为成立以交付实物为要件。(?? )三、填空题 1.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2.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____________。 3.在物的分类中,凡可进行实物分割而不会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称为____________。4.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视为。5.法人因分立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 6.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7.法人以其所在地为住所。 四、单项选择 1、我国自然人从(? )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A.年满18岁起?? B.年满16岁起?????? C.年满10岁起?????? D.出生时起 2、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为(? )。 A.法定代理人?? B.法定代表人??? C.指定代理人???? D.委托代理人 3、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配偶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双方的夫妻关系(? )。 A.自行恢复????????????????????? B.不得认定自行恢复 C.视配偶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视被撤销死亡宣告者的意见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4、自然人在战争中下落不明,其家属要申请宣告死亡,必须在(? )。 A.下落不明满4年后??????????? B.下落不明满2年后 C.从战争结束时起满4年后??? ?? D.从战争结束时起满2年后 5、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须发生在时效期间的(?????? )。 A.任何阶段??? B.最后六个月??? C.最后三个月??? D.前六个月

四联法硕考研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一)总论部分 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通过了解民法的起源可以有效地掌握民法的本质,洞悉民法的概念与特征,进而对我国民事立法有正确的认识。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明确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弄清民法作为一个重要部门法的基础,也是理解民法的体系结构、民法的调整原则和各项制度的前提。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总论期末考试模拟试题

民法总论期末考模拟试题(体验版) 一、单项选择题 1.合伙合同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入伙,关于法律是否允许的问题下列表述哪项是正确的?答案:C A.依合伙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允许 B.不允许。因为合伙合同是基于合伙人间的信任关系而存在 C.合伙合同有约定的,依合同处理,无约定的,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D.合同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无约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2.下列行为中,哪项属于默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 A.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出租人继续收取租金 B.代理期限届满后,委托人没有继续委托,而代理人仍然进行代理行为 C.甲向乙提出书面要约,双方在此之前未有联系。甲在要约中明确提出,若局不在1个月内提出反对意见,视为同意,1个月后,乙沉默 D.甲向其妻子乙提出离婚,乙沉默,后甲以乙的此行为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解析: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下列情形中,哪一项的诉讼时效为1年?答案:A A.某甲买了1台电热水器,使用中因电热水器漏电而受伤 B.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承包经营合同,后某乙违约 C.某甲借给革乙1万元,某乙到期不还欠款 D.某甲在某乙处定作一套西服,到期后某甲未及时领取西服,30天后某乙将西服卖掉 解析: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适合A的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 1.对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的区别,表述正确的是哪些?答案:AD A.宣告死亡的效果在于终止下落不明人以其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宣告失踪仅在于为完全行为能力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B.宣告死亡的法定下落不明期间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下为1年;宣告失踪的法定失踪期间一律为2年 C.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2年,而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 D.宣告死亡被撤销,发生返还财产,恢复婚姻关系等效果;宣告失踪撤销则没有这种效果 解析:宣告死亡须下落不明满4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公告期为3个月。 2.下列哪些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答案:ABD A.甲乙两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3个月后甲公司有空闲的建筑施工设备,则租给乙公司两台,租期4个月 B.甲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在2年之内犯罪,则将自己的遗产遗赠给朋友乙C.丙立下遗嘱:如果自己的儿子不故意杀害自己,就将遗产留给他 D. A矿场与B公司的约定如果矿山开采不发生重大事故,则矿石买卖合同生效 解析: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某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限制的属于法定条件,不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被剥夺继承,否则应按法定继承进行继承。 3.期待权包括下列哪些权利?答案:BCD A.已具备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B.以附停止条件和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 C.由既存债权产生的将来债权 D.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 解析:已具备了权利能力和法律行为的全部要件,但当事人尚未实际享有权利,当事人实际享有权利有待于某种条件的成就或期限的到来。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内部整理资料)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我国民法调整对象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我国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不互相隶属,地位平等,能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其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一)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时候,应本着善意和诚实的态度,即讲究信誉,恪守信用,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不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具体表现: (1)不为欺诈行为 (2)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 (3)不得规避法律和曲解合同 (4)正当竞争,反对垄断 (5)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1)诚实信用为市场经济生活的道德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准则的法律化 (3)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质在于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诚实信用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解释合同 (3)解释补充法律规定之不足 几个问题: (1)能否以诚实信用原则修改现行法律规定 (2)禁止“向一般性条款逃避” (3)类推适用优先 (4)优于判例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有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 (1)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而非物质社会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非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3)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4)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

202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重点复习资料 一、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具体表现为: (1)参加财产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2)发生财产关系须遵循自愿原则。 (3)财产关系大都是等价有偿的。 2、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1)人身关系主体牌平等地位。 (2)人身关系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 (3)人身关系与特定主体不可分离。 (4)人身关系在一定情况下与物质利益相联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准则,是制定、解释和适用民法的依据。 (一)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包括下列含义: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其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权利应获得平等的保护。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具体表现为: 1、法律保护当事人的起初意愿。 2、当事人民事活动的意志自由。

3、当事人意志自由是相对的。 (三)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取得一方财产或劳务时,应按价值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以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等价有偿原则具体表现为: 1、当事人在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上相互对应,一方享有权利,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取得利益须付出代价。 2、在权利义务的价值会计师上大致相当,不得在经济上显失公平,但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赠与。 3、当事人共同人事某一民事活动时,各方均应取得相应的利益,如合伙人共享合伙利益。 4、一方违法行为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按财产价值予以补偿。 5、值得注意的是,等价有偿仅适用于民法上的财产关系,不适用体现精神利益的人身关系。 (四)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实施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根据公平的观念处理民事纠纷。 (五)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所谓法律要作广义的理解:第一、法律包括民法,也包括与该项民事活动有关的民事单行条例、法规等。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时,应遵守国家政策。 二、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的效力范围,即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什么人发生效力。 (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包括民法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民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凡在中国领土、领海、领空内进行的民事活动,不管主体是中国公民、法人,还是外国公民、法人,均适用中国民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指:第一、涉外案件另有法律规定的;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发布的地方性民事法规,仅在发布机关所管辖的地区生效,对其他地区不适用;第三、单行法另有规定的情况。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总则测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民法总则试题库(含答案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题库 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A.清算义务人 B.利害关系人 C.主管单位 D.登记机关 正确答案:A 2、(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A.遵守法律法规 B.尊重被监护人意愿 C.权利义务对等 D.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 A.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B.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C.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D.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正确答案:B 4、(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 B.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C.被宪法赋予的权利 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正确答案:B 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A.五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十周岁 B.八周岁

C.十四周岁 D.六周岁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指定监护人。 A.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B.民政部门 C.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民政部门和公益组织 正确答案:A 8、(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其近亲属或者有关组织 B.其法定监护人或者有关组织 C.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组织 D.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 正确答案:D 9、(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A.民事行为能力 B.人格尊严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民法总论复习提纲 一、名词解释: 1.民事权利能力 [P65] 所谓民事权利能力,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民事行为能力 [P66] 所谓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魏振瀛《民法》]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支配权 [P73] 指权利人得直接支配其标的,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请求权 [P73] 指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5.宣告失踪 [P109]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魏振瀛《民法》]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6.宣告死亡 [P111] 指依照法定程序,推定失踪人为“已死亡”,使之产生与事实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魏振瀛《民法》]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法人 [P116] 所谓法人,指由法律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合组织和财合组织。 [民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不动产 [P151] 所谓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物,包括土地及其定着物。 [魏振瀛《民法》]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不动产主要指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9.民事法律行为 [P159] 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指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之一种法律事实。 [民通54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0.无效的民事行为 [P195] 无效的民事行为,指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魏振瀛《民法》]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11.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P197] 所谓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主体形式撤销权消灭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区别于完全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1)复习资料

国家开放大学民法 . 电大民法学复习资料 民法学(1)复习资料--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24分)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3.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4.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5.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立的代理。它是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方式。6.善意占有,是指不法占有人在占有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7.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8.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入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9.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10.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退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11.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分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12.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而达成的联合。 15.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经移动即会损害和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 16.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17.国有土地使用权,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8.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恩格斯曾经指出:“民法准则只是以法律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2.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管理和使用。 3.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4.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5。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6.诉讼时效按其适用的范围可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 7.民法对物权的保护,可以依据权利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8.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9.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两种情形。 10.在发生相邻房屋滴水纠纷后,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它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 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0149)《民法总论》复习思考题答案 一简答题 1 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2、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与联系怎样? 3 简述法定代表人的定义与特征。 4、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有何区别? 5、无权代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简述民法具有哪些性质? 7 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效力。 二材料题 试分析以下案例,说明当事人间的权利及法律关系。 案例1 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案例2 少女某甲14岁,乙以结婚为饵,诱使其离家在外同居,甲父丙耗费2万元寻找。 案例3 某甲散布不实消息,称乙公司销售的牛肉汉堡浪杂有马肉。乙公司生意锐减,员工精神痛苦,试问乙公司能对甲主张何种权利? 案例4 甲受雇于乙,向丙购A屋,受让其所有权后设定抵押权于丁,丁的债权届期末获受偿。 材料5 阅读以下材料,完成以下三个问题。 平等有抽象平等与具体平等(或者说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分。抽象的平等,是指社会伦理及法律理念上的平等。具体的平等是指具体的主体在具体的关系中通过均衡的实力较量而形成和维持的实际的平等。而非具体的平等,其内涵应从社会伦理上和法律理念上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在现代社会的伦理上,认为人类社会生活可区分为国家社会生活和民事社会生活。人都必须参与这两种社会生活。但是,人在这种社会生活中,其性质和地位是不相同的。在国家社会生活中,人是国家的臣民,受国家权力的支配,处于服从国家权力的地位。而在民事社会生活中,人则是自己的人,彼此互不录属,是独立、自由、平等的。第二,在现代法律的理念上,认为国家作为社会生活的总管,对社会生活中的芸芸众生应保持中立,一视同仁地对待他们,赋予他们平等的地位,给予他们同样的关怀和保护,不能歧视任何民

山东师范大学民法学复习资料期末考试试卷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质押 答: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偿受。 2、后履行抗辩权 答: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3、不当得利 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4、名誉权 答: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平评价的权利。 5、著作权 答: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6、遗赠 答: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赠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二、填空 1、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2、债的履行应当贯彻实际履行原则、正确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5、无因管理一旦成立,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 6、人身权分为两类,即人格权和身份权。 7、中国专利法规定,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8、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9、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10、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所构成的。 三、单项选择题 1、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 B ) A.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B.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C.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C.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2、保证人在( C )承担责任。 A.保证合同签订后…………………………………………………………B.主合同签订后 C.保证的有效期限内……………………………………………D.保证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内 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须具备特定的方式,合同可分为( D )。 A.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D.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4、无效合同( C )没有法律效力。 A、在当事人拒绝履行后…………………………………………B.在当事人提出无效请求后 C.自始………………………………………………………………D.在法院裁定后 5、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人( B )。 A.不得使用公民的肖像 B.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C.不得不支付报酬使用公民的肖像 D.不得合理使用公民的肖像 6、著作财产权包括( D )。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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