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摘要及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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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2010-3-15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

全书共六卷31章,体系完整,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认为:

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制、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吧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考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他颂扬英国的君主立宪,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良莠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

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通知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就是政治宽和的政体。

三是提出了“地理”说。他认为地理环境对政治法律制度的形成有极大地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所以法律的制定要考虑到地理环境因素。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孟德斯鸠所指的地理环境因素不仅包括土壤、气候等因素,也包括教育、风俗、习惯等因素。他认为,

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的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在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小不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法治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第278页)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炼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在专制的国家,风俗较为固定,近似法律,因此,君主或立法者就应当少去更动风俗和礼仪。

此外,孟德斯鸠还探讨了工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探讨了罗马法、法律的变革等问题。

(思考:

在十八世纪的时候,作为经济总量排名世界第一的国家的中国,在政体上却是极度腐朽的专制主义,在孟德斯鸠看来,中国只不过是一个把恐怖原则应用到极致的国家,一群无赖、懦夫和愚昧之人的聚集地。难道我们真的和孟德斯鸠说形容的那个中国一样,充满了懦弱和愚昧么?但是简单的把中国和欧洲对比了之后,我们会发现自己同那样的社会有多么大的差距,欧洲同中国最大的不同不在于人种,而在于文化。比较两个社会,最能反应本质问题的就是文化的比较。只有通过文化的比较,我们才能够得到更为准确和深刻的答案。

作为两块历史悠久的土地,欧洲社会经历的是基督教文化,而古老的中国一直是被一种改良化的儒法家结合的文化说影响。

之所以中国社会在自然层面上难以诞生类似于启蒙思想的学说,我认为这种文化的差异带来了很大的影响。首先,基督教文化中的一个核心的观点就是,人类都是上帝的子民,而作为上帝子民的人类是平等的,不论是国王还是

农夫,他们都是人而不是神,即使是教会势力也要承认人的平等地位,而这种平等地位的承认,为民主和理性就制造出了无形的土壤。

反观中华文明,这个文明体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从一开始就被扣上了森严的等级烙印,中国的政治原则正如孟德斯鸠所说,排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儒道,而是森严的管理,老百姓只能做顺民,而这样的氛围很难想象会培育出一种理性的文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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