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和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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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驾驶人

车辆和驾驶人

第九条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上道路临时移动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临时通行牌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三十日;确需延期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三十日。

机动车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机动车牌号实行计算机公开随机选取。

第十条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住所地址、联系电话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有关变更资料。

第十一条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驾驶人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排放合格。

第十二条经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参加安全技术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机动车的技术参数和车辆类型、厂牌型号、颜色、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等主要特征进行确认,与全国被盗抢机动车信息系统比对,核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接受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或者驾驶人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三条上道路行驶的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应当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或者所在地区,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还应当分别喷涂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等;

(二)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等;

(三)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应当按规定安装侧、后防护装置;

(四)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贴、喷涂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文字、图案,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五)道路施工养护、环卫清扫、设施维修及绿化等道路作业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六)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以及危险品运输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

(七)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应当喷涂或者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告标志。

第十四条上道路行驶的教练车应当安装副制动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车身两侧及后部喷涂或者粘贴教练字样,悬挂教练车号牌。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自备或者租用的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保持车况良好,喷涂或者放置校车标识。车辆、行驶时间和线路应当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节机动车驾驶人

第二十二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按规定使用、审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转借、冒用、伪造、变造、骗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取得本市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交通信息卡,驾车时随身携带。

驾驶人的交通信息卡不得转借、冒用;遗失、损坏的,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或者换领。

第二十四条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参加机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代理业务。依法从事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和补证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基本情况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增设备案条件。

第一节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规定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进入实线标线划分车道的路段后,以及进入导向车道后,不得变更车道。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三十公里,公路为每小时四十公里;

(二)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五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

(三)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七十公里,公路和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第四十条机动车在夜间或者在隧道内行驶时,或者在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在雾天行驶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三十米开启转向灯。

第四十一条道路上同方向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同一车道变更车道时,右侧车道的机动车让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先行。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让行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观察,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规定,确保附载作业人员安全。在城市道路上,核定载质量零点六吨以下的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一人;其他小型货车附载作业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自卸货车不得附载作业人员。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交通事故,难以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警示措施。驾驶人、乘车人应当迅速离开车辆,转移至安全地点。第四十四条牵引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软连接牵引的,应当设置示警标识;

(二)牵引载运危险品的车辆应当由专业人员操作;

(三)挂车、拖拉机、载运危险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四)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第四十五条驾驶机动车不得熄火滑行,不得故意在道路上慢驶。

第四十六条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允许临时停车的路段临时停车时,应当按顺行方向停留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驾驶人不得离车。临时停车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的通行。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辨清道路轮廓,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九条营运载客车辆应当在规定的停靠站(港)内停车上下乘客,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次进出站;

(二)停车时,车身右侧距路缘不得超过三十厘米;

(三)不得在停靠站(港)内待客、滞留;

(四)不得使用扩音装置揽客。

第五十条机动车试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号牌;

(二)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路线进行;

(四)不得搭乘与试车无关的人员;

(五)不得在道路上进行制动测试。

第五十一条拖拉机不得在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上行驶。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求农机部门意见后规定。第五十二条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等不得上道路行驶。

轮式专用机械车上道路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五章交通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交通事故预防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乡村道路交通特点,组织人员,采取措施,制止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预防交通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以及其他人为、自然突发事件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八条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落实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制定公益性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计划,包括发布公益性广告,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介绍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学校、幼儿园加强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校车安全管理,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学校、幼儿园交通事故发生情况。

第五十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交通协管组织协助交通警察维护车辆、行人交通秩序,劝阻和制止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节交通事故处理

第六十条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方便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在三分钟内出警,并立即赶赴现场。

交通警察应当维护现场秩序,组织现场救援等,并按照有关现场勘查规范勘验、检查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交通警察应当清理现场,登记遗留物品,迅速组织撤除现场,指挥、疏导车辆、行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交通恢复正常前,交通警察不得离开现场。

当事人应当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及时将交通事故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协助恢复交通。当事人不服从及时移动车辆、物品的指挥或者难以自行及时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代为当事人将车辆、物品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因案情需要,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状况、精神状况、伤残程度、人体损伤程度、尸体、未知名尸体人身识别、财产损失、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的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员或者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

第六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其过错的程度,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六十四条交通事故关键证据未收集到,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交通事故事实的,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中止交通事故认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中止原因消失后,再作出交通事故认定。

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的,经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在十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查一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对确有错误的,作出予以撤销的决定,并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认定适当的,书面回复申请人。

承办单位拒不执行撤销决定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直接予以变更。第六十六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之间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

第六十七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超出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全部作用的,在封闭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其他道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十一至百分之二十的赔偿责任;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赔偿责任;

(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的赔偿责任;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过错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五)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百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追缉交通事故逃逸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交通警察可以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信工具,用后及时归还,并支付必要费用;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证管理制度。车辆零部件、法医物证等交通事故认定关键物证,应当登记、拍照,科学保存,以备核查。

第六章执法监督与警务保障

第七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职业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提高交通警察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交通协管组织应当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机动车登记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在办理登记的场所公示。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交通警察执法不公、徇私枉法、不积极履行职责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收到检举和控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并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七十四条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可以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对乡道和村道上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交通协管组织,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警告。

受委托执法组织的执法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行政执法资格,并持证上岗,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十六条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滑轮车、手推车等机具在禁止其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的,由交通警察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七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根据情节的轻重,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一)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上道路行驶,不按规定悬挂号牌或者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四)不符合下肢残疾条件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七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配备有效灭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车警告标志的;

(二)在实习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的;

(三)载货汽车与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出租汽车车身未按规定喷涂车辆所有人名称、所在地区、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人数、放大的本车牌号或者字样不清晰的;

(四)违反交通信号行驶的;

(五)驾驶货运机动车载物遗洒、飘散的;

(六)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标或者排放黑烟的;

(七)未携带交通信息卡的;

(八)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无临时通行牌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失效的;(九)危险品运输车辆车身前后及两侧未按规定喷涂或者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的;

(十)未保持号牌清晰、完整的;

(十一)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行驶证,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立即发还;有第五项情形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清扫遗洒、飘散物;有第七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当事人提供交通信息卡的,应当立即发还;有第四项情形的,可以并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在道路上教学机动车驾驶技能,未使用教练车或者未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教学的,对教练员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审验不合格的;(三)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四)使用扩音装置揽客的。

机动车驾驶人有第一项情形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四项情形的,对扩音装置予以收缴。

第八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期间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二)驾驶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三)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四)转借、冒用、骗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未按规定喷涂明显反光标志图案的道路移动作业车辆、机械上道路作业的;

(六)擅自设置、移动、损毁、涂改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

(七)驾驶叉车、履带式专用机械上道路行驶的;

(八)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六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八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道路作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和变更车道指示标志、注意危险警告

标志或者不按批准的路段、时间进行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出入口的;

(三)未经批准在道路上擅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

(四)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五)擅自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等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驾驶人因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暂扣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但是,按照本条例规定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查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违法行为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接受调查、处理的,公安部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对利用交通技术监控手段查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邮件和重庆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网等有效方式告知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

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自告知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查、处理。

最新最全公司车辆及司机管理制度流程

精心整理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公司的车辆费用控制和驾驶员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维护和保养,保障安全行车,延长车辆使用寿命,降低车辆的使用成本,提高服务质量与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 2.1行政部:负责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公司车辆调配,确保车辆规范使用。 2.2各部门:各部门如需用车按本制度规定申请用车。 三.作业内容: 3.13.1.13.1.21天申请, 3.23.2.13.2.23.2.33.2.43.2.53.3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3.3.1驾驶员应定时对车辆进行检查及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做到车病不上路,保证行车安全。 3.4车辆用油管理: 3.4.2车辆油耗应与行车路程相符合,如果油耗不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承担。 外出购油须经部门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实报实销。 3.5违规与事故处理: a.无照驾驶。 b.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c.违反交通规则。 3.6驾驶员管理: ●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功能良好。 ●严格按照车辆的操作规范进行车辆驾驶。 ●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后驾车。 ●热情为乘客服务,认真驾驶、确保安全,维护公司良好形象。 ●乘车人下车办事时,未征及乘车人同意,司机不得离开。 ●乘车人带大件物品时,司机应给予协助。 ● ● ● 排有意见的,应先出车事后向上级领导反映,否则按规定处罚。 驾驶员应互相团结。发现打架斗殴现象的,按公司制度规定严肃处理。 利用假冒证件应聘驾驶员的,一经发现,予以开除。如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全由自己承担,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6.3驾驶员违规处罚规定: 驾驶员驾车出现交通事故的,根据轻重给予处罚: ①自己有责任,但没有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每次罚款100元,一年犯两次的将调离岗位。 ②自己有责任,又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根据经济损失,按以下规定处罚: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1、车辆管理的原则 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安全、规范、高效、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2、车辆管理办法 (1)车辆由指定使用人负责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与交通安全; (2)行政部制定负责办专人理车辆的相关手续,如车辆的税费、保险费、年检等手续; (3)汽车油料由行政部统一配置,实行一车一卡,在指定地点加油; (4)机动加油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配,驾驶员做好登计统计,每月5日前将月报交至行政部,; 3、车辆维修管理 (1)驾驶员负责所用车辆保养。出现故障,无法排除或需要更换零配件的,应到公司指定的修理厂进行维修。 (2)凡需进厂维修、保养的车辆,由驾驶员填写“汽车修理派遣单”,经行政部经理批准后,按规定程序送修。 (3)进厂后,须严格按送修通知项目进行维修。需调整或增加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报批方能维修。 (4)车辆修复后,驾驶员要仔细审查验收更换的零配件及修理项目,严把质量关和数量关。 (5)修复竣工后驾驶员凭结算单及修理报告送至行政部审核。 (6)凡未按维修程序及规定维修车辆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4、行车安全教育和事故违章管理 (1)驾驶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及时掌握车辆的安全情况,检查机油、汽油、刹车、冷却水等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积极做好每次的车辆年检工作;服从行政部统一调度安排;不得私自将车辆出租、出借。 (2)交通事故的处罚以公安交警部门的报告为依据,驾驶员按事故责任大小承担保险公司理赔后的差额。造成严重损失的,驾驶员还应依法承担相关民事、刑事责任。

(3)私自出车、出租、出借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的罚款一律不予报销。 (5)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

编号:SM-ZD-82460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 Organize enterprise safety management planning, guidance, inspection and decision-making, ensure the safety status, and unify the overall plan objectives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 简介:该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安全管理工作中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检查和决策等事项,保证生产中的人、物、环境因素处于最佳安全状态,从而使整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内的,处3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2.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车,夜间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请广大乘客主动监督。 3.乘坐长途客车的乘客,应当系好乘员安全带。 4.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正确掌握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办理运输审批手续,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并保持清晰,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危化品泄漏、燃烧,周围车辆和人员应当尽快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切忌停留、围观。 6.货车超载会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和操控性能,车辆制动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保障业务用车需要,最大限度降低车辆使用成本,提高驾驶员的工作效率、服务意识和安全意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管理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总经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经办)是集团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资料保管、审验保险管理、维修管理、加油卡管理、油耗、行驶里程记录及核对和GPS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管理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 第四条公司车辆主要保障以下工作需要: 高级管理人员日常用车; 公司客户接待用车; 财务部门办理大额现金业务; 其他紧急、重要的工作需要的。 第五条除上述情形外,部门其他用车申请原则上不予安排。特殊原因确有需要用车的,须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使用。 第六条部门因业务活动、接待、工作检查等特殊原因需长途用车的,须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签字后,由车队安排出车。 第七条车辆原则上应指派专人负责驾驶、清洁、维护、年检等工作。 第八条除高管人员用车外,其他用车实行事先申请制度。具体流程: 用车部门填写《出车单》,写明出车时间,事由、路线等事项; 《出车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车队安排车辆出车; 出车后,司机在车队出车登记本上登记出车时间、出车人、出车事由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车辆原则上不得外借使用,特殊原因需借用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车辆借用归还时,车队队长参与车辆交接工作,并详细登记借车时间、里程表数、车辆外观、随车物品等情况。 第十条公司员工如遇急病就诊等紧急情况用车时,总经办可先安排出车,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第十一条配备车辆的高管人员自购车辆在使用中所发生的费用按实报实销原则管理。 第十二条员工自购车辆用于部门业务用车的,部门可根据情况从业务经费中给予相应补贴;当月用车费用超过部门业务经费总额20%者,部门可据实向集团公司总经理申请补贴。 三、车辆油料管理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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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杜绝档案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要坚持客观、真实、齐全的原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制度,设立档案管理员工作岗位。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平时整理。根据培训机构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归档。 第四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条、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进行填写。 第六条、档案材料的填写要求书写整洁,不潦草,不涂改,规定填写的内容要填写完整,特别应该注意学员的签名、日期等要求齐全,不可遗漏。不得有漏建、缺建现象。 第七条、各驾校必须将学员档案全部上缴车管所,在上缴档案时,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齐全,并按身份证尾数号码按科目分类,上报纸质及电子版花名册。

第八条、各驾校必须明确规定一名驾校业务员负责办理抽档及归档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抽取档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抽取档案时,必须经过考验组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九条、各驾校在科目考试时,可提前三天向档案管理员申请抽取考试人员档案。并按抽档案数量向档案管理员签字备案。考试结束后,按抽档数量归还档案。杜绝档案丢失和不按规定抽取档案。如有发现档案“满天飞”现象,将对该驾校停业整顿。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的存放应设置专用档案柜和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要求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 第十一条、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档案“七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泄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档案室要保持干净,做到无尘、无虫。 第十二条、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以防意外;在档案室里不准吸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喀什地区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考验组负责实施。

重点驾驶员管理制度

成都郫县巴士公交有限公司 重点驾驶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交驾驶员的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结合我司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点驾驶员分类归档: 五档:新进驾驶员 四档:有不良生活习惯的驾驶员 三档:经常性违章违纪的驾驶员 二档:发生过交通事故的驾驶员 一档:精神状态波动较大或有其它情况会直接影响驾驶行 为的驾驶员 第三条五档,新进驾驶员 1、新进驾驶员:即加入公司从事营运车辆驾驶工作不足 一年的驾驶员。 2、此档驾驶员处理办法:视频监控提取一月不少于2 次。 第四条四档,有不良生活习惯的驾驶员 1、不良生活习惯包括:经常熬夜打牌、打游戏、上网, 酗酒等次日会影响驾驶员精神状态的不良行为。 2、此档驾驶员处理办法:当班调度如发现驾驶员存在精 神状态不佳的情况,立即停止其当日营运计划,并上 报车队;车队对其谈话教育,并做好谈话记录,根据 实际情况安排其上车。 3、如一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精神状态差)的驾驶员, 停检1——7天,并列入四档重点驾驶员档案,每月视

频监控提取不少于2次。 第五条三档:经常性违章违纪的驾驶员 1、经常性违章违纪包括:三个月内超速2次及以上、一 个月内发生2次或以上的违章违纪行为的驾驶员。 2、此档驾驶员处理办法:列入三档重点驾驶员档案,停 检1——7天。每月视频监控提取不少于3次。 第六条二档:发生过事故的驾驶员 1、发生过事故的驾驶员包括:即两年内发生过主全责事 故的驾驶员,一年内发生过两起及以上次责、无责事 故的驾驶员。 2、此档驾驶员处理办法:列入二档重点驾驶员档案,公 司安保部进行统一培训学习,合格后上教练车复训, 再根据其实际情况安排其上岗。 第七条一档:精神状态波动较大或有其它情况会直接影响驾驶行为的驾驶员 1、精神状态波动较大或有其它情况会直接影响驾驶行 为的驾驶员包括:患心理障碍方面疾病或近期发生过 会严重影响驾驶员精神状况的情况。 2、此档驾驶员处理办法:列入一档重点驾驶员档案,并 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开除、劝其辞职、停检(学 习、治疗)等处理。如经学习、治疗后,符合营运车 辆驾驶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经安全例会会议讨论 后,可安排其上岗,恢复上岗初期,车队应派安全管 理人员跟车,跟车时间不少于一周,视频监控提取,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

驾驶员和车辆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公司车辆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维护和燃油成本,增加驾驶员文明行驶、安全驾驶的意识,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驾驶员车辆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1、模范遵守交通法规、规章规定。 2、熟练掌握车辆交通安全驾驶技术、正确驾驶车辆。 3、及时检查维护车辆。 4、自觉接受检查。 5、定期报告车辆安全行驶情况。 6、做好公司及领导的保密工作。 二、行车纪律 1、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定,文明驾驶,行车礼貌,自觉维护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的良好形象。 2、驾驶员应着装整齐,仪容严整,随身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和车辆凭证。 3、严禁强行超车、酒后驾车、超速行车、疲劳驾驶、闯红灯、走禁行线、带故障行车、无证驾驶,行车中使用手机等。 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要集中精力,不准饮食、吸烟、谈笑嬉闹。 5、严禁私自出车、改变行车路线、办私事,不准将车辆交给无关人员驾驶,不准带故障行车。 6、安全礼让礼宾、警卫车队,禁止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 7、服从交警指挥。 三、车辆维护 1、出车前驾驶员应当对车辆技术状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符合行车安全要求。 ①检查燃油、润滑油、制动液、转向助力液和冷却液是否加足,

液面高度是否正常,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②检查全车油水电有无渗漏。 ③检查各种仪表、信号、照明、开关、刮水器及附属设备工作情况。 ④检查转向、传动、制动、行驶系、轮胎和牵引装置的技术状况及紧定锁止情况。 2、检查随车工具是否齐全。 3、检查装载牵引是否齐全。 4、通常连续行驶2小时或途中休息时,应对车辆技术和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有: 5、检查发动机、底盘、仪表、照明及装置的工作情况。 6、检查轮毂、制动器、变速器、分动器和驱动桥温度是否正常。 7、检查传动轴、轮胎、钢板弹簧、转向装置和制动装置的技术状况及紧急锁止情况。 8、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制动液、蓄电池电解液、有无渗漏、 9、车辆回场后,驾驶员应对车辆进行保养,主要内容有: 10、检查发动机润滑油、冷却液。 11、检查传动皮带绕度和完好情况。 12、检查轮胎气压、清理嵌在轮胎间及表面的异物。 13、排除行驶中发现的故障。 四、车辆运行安全 1、乘载人员不得超过固定座位数或乘载标准人数,严禁超员,驾驶员、乘车人员应按规定系好安全带。 2、行车中不得将头、手、脚伸出车外,,不准向车外抛物、吐痰和打闹。 3、严禁在车内吸烟,使用明火,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车辆停稳后方能上下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行车规及要求 1、车队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调度。 2、驾驶员按规定准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证年审和机动车年度检验工作,并做好各自的车辆保养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行车。 3、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出车,坚决杜绝无证驾驶机动车,杜绝酒后驾车现象。 4、实行驾驶员每月安全学习制度。车队在每月不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一次。安全学习应有记录,并实行签到制度。驾驶员业余时间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队驾驶员必须做好所保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按要求能随时出车。按各台车辆实际情况,一般按每行驶 8000~10000 公里二级维修保养一次。 2、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确保机动车安全部件的可靠性。驾驶员应勤检查,发现车辆隐患应立即处理,使车辆处于完好性能状态。进行正常保养时,如: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等,驾驶员应先申请,批准后再安排保养。 3、车辆维修保养须到指定地点进行。公司每年对维修服务点进行询比价或招投标,选择有资质、诚信、技术好、性价比优良的厂家作为定点维修厂。

4、维修费用(包括更换轮胎、更换配件等)1000 元以由车队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 1000 元以上由驾驶员先填审批单或书面报告经车队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更换轮胎应根据车辆行驶公里数和实际磨损程度经车队长和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6、车辆在行驶途中或出差期间出现故障,须紧急维修未能先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先通知车队长,并经随行人员证明后,可先进行维修,但返回后按本节第4条款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更换配件带回车队办公室确认。 7、维修保养更换的旧配件及旧轮胎应及时交回车队办公室,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备查。 8、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维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支。 9、办公室车队每季度对台车维修费用进行考核,公布考核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11、随着车龄的变化、台车每公里修理费限定也作相应的调整。 12 、严格执行修理费控制限定标淮,无故超支,驾驶员、车队长、办公室分主任承担超支部分的20%。 三、车辆油量管理 1、凡属公司车辆,一律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并实行定车、定卡、定油品使用。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外省部份加油站除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五章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记分 第五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审验 第六十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驾驶员管理及车辆管理规定

驾驶员管理及车辆管理规定 驾驶员管理及车辆管理规定 文章标题:驾驶员管理及车辆管理规定 为严格车辆管理,确保交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有关制度。 一、驾驶员守则 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 听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任务; 爱护车辆设备,认真维护检查; 车辆勤擦勤洗,保持车容整洁; 尊重乘车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钻研业务技术,确保行车安全。 二、“五禁止” 严禁公车私用; 严禁酒后驾车; 严禁疲劳驾车; 严禁带故障出车; 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三、驾驶员内部管理规定 1、驾驶员应加强政治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技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3、加强对车辆的保养和检查,做到车容整洁、各机件安全完整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须仪容整洁,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文明驾驶,尊重乘员,提供优质服务。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有事须事先请假,不准擅离工作岗位。领导出差不用车期间,驾驶员须按作息时间正常上班,有事需经请假。车辆修理期间,驾驶员报经车管同意后可在政府投标选中的汽修厂维修车辆。 6、未经请示和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车辆。 车辆管理规定 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检查管理;直属单位车辆日常管理由单位自行负责,办公室不定期进行检查。 二、车辆的日常保养和一般性维护,由驾驶员自行完成。 三、办公室每月组织一次车辆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车况检查: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润滑、轮胎; 车容检查:发动机、车身、底盘、内饰、灭火器、警示牌等。 四、需要进厂修理的车辆,必须填写报修单,确定修理项目,经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到指定工厂修理,驾驶员不得随意进厂或任意增加修理项目。如增加项目,应先请示办公室车管后实施。更换下的零件由驾驶员带回以备查。 五、车辆在规定的地点停放,必须摆放整齐,禁止乱停乱放、堵塞通道;车辆必

机动车驾驶人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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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管理制度 (试行) 为了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员的档案管理,杜绝档案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档案管理要坚持客观、真实、齐全的原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实行专人专管制度,设立档案管理员工作岗位。 第三条、档案管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爱岗敬业,坚持平时整理。根据培训机构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归档。 第四条、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档案材料的保管、整理和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 第五条、档案材料一律使用钢笔填写或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进行填写。 第六条、档案材料的填写要求书写整洁,不潦草,不涂改,规定填写的内容要填写完整,特别应该注意学员的签名、日期等要求齐全,不可遗漏。不得有漏建、缺建现象。 第七条、各驾校必须将学员档案全部上缴车管所,在上缴档案时,按照规定将档案整理齐全,并按身份证尾数号码按科目分类,上报纸质及电子版花名册。

第八条、各驾校必须明确规定一名驾校业务员负责办理抽档及归档手续。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抽取档案,如遇特殊情况需抽取档案时,必须经过考验组负责人同意,方可办理。 第九条、各驾校在科目考试时,可提前三天向档案管理员申请抽取考试人员档案。并按抽档案数量向档案管理员签字备案。考试结束后,按抽档数量归还档案。杜绝档案丢失和不按规定抽取档案。如有发现档案“满天飞”现象,将对该驾校停业整顿。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档案的存放应设置专用档案柜和独立的档案室,档案室要求存放条理化、排列系统化、保管科学化。 第十一条、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档案“七防”(即防盗、防水、防火、防潮、防鼠、防虫、防泄密)工作,确保档案完整安全。档案室要保持干净,做到无尘、无虫。 第十二条、除档案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随意进入档案室,以防意外;在档案室里不准吸烟。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喀什地区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考验组负责实施。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

重点车辆安全提示1.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内的,处300元罚款,一次记6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不足50%的,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的,处20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2.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实行接驳运输的客车,夜间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请广大乘客主动监督。 3.乘坐长途客车的乘客,应当系好乘员安全带。 4.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要正确掌握应急处置操作规程,办理运输审批手续,悬挂危险品警告标志并保持清晰,严格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危化品泄漏、燃烧,周围车辆和人员应当尽快疏散,撤离至安全区域,切忌停留、围观。

6.货车超载会影响车辆制动性能和操控性能,车辆制动距离延长,容易发生爆胎、制动失效等安全事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请不要超载行驶。 7.为了公共安全,请货车驾驶人保持货车尾部清洁、灯光完好,车身反光标识明显,侧后部防护装置完备。 8.同一运输企业2年内累计有2次以上车辆超员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和经营的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管理人员分别处3000元罚款。 9.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时间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10.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连续驾驶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0元罚款,一次记12分。 11.进入甘肃省的所有营运客车在省际执法服务站必须停车登记;单程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以上的公路客运车辆,必须配备2名以上客运驾驶人。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编号:SY-AQ-0794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drivers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1.车辆日常使用管理规范: 1.1.1所有车辆在作业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车速行驶,避免因超速出现的扬尘或作业质量下降现象,驾驶员可根据路面情况适当调整车速并保证作业质量。 1.1.2作业过程中如需停车进行作业必须在离车辆4米外放置警示牌或雪糕桶,警示过往车辆、行人。 1.1.3工作时间驾驶员不得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不准停在路边睡觉不得漏扫。 1.2车辆日常管理: 1.2.1车辆必须按时保养、维修并做好车辆“一车一档”登记管理。 1.2.2司机每天需保证车辆各项性能良好主主可出车,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如因司机粗心大意、不负责任或人为地造成车辆损坏的,交由司机个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1.2.3日常出车要做到符合标准。检查转向、制动、传动系统各部位紧固螺母是否牢固可靠、灵敏有效。启动后听察有无异响,各仪表、灯光工作是否正常,有无漏水、漏油情况,扫地车、清扫车、自卸车、水车等相关系统是否灵敏有效,禁止车辆带病工作。 1.2.4行驶或作业中:应注意各仪表、警示装置的工作情况,发动机底盘在运转中有无异响和异味、转向、制动系统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同时应注意清扫车扫盘适度清扫情况。 1.2.5收车后:视情况补充燃油、润滑油、冷却水等,并将电源总开关切断,存在故障的车辆必须及时报修,保证次日以最佳状态投入生产。 1.2.6车辆须保持清洁, 驾驶员应每天擦洗自己驾驶的车辆,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包括车箱内、车身及其他配置设备),反光标贴清晰干净(反光标贴陈旧模糊不清,应由车队立即申领更换)。严禁出现“驾驶室脏乱、车厢内油腻、车辆外观不整洁、遮挡牌照”等现象。 1.2.7车辆专人专车、严禁私自挪用,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工作;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长同意;因特殊作业需求,一名司

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强化我县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源头管理工作力度,建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县政府成立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县安委会副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局长任副组长,县教育体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乡镇、各客货运企业分管安全的领导为成员,负责此项工作的统一指挥、安排协调和检查督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管办)于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由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主任,县安全监管局、县运管所、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各派一名分管领导任副主任,负责全县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工作重点重点加强对客运汽车(含公路客运车、公交车、出租车、农村短途客车)、校车、重(中)型货车、危化品运输车、教练车等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监督管理。 三、职责划分 (一)县政府职责:加强对辖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充实工作力量,认真组织安监、公安、交运、教育、监察等部门及各乡镇政府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工作监管体系,对有关部门、各乡镇

政府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工作进行督导、监察和考核评比。 (二)县重管办职责:掌握全县范围内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账;排查客货运企业安全隐患,并督促整改;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信息进行清理排查,将排查情况及时抄告、抄送、转递相关职能部门及客货运企业;强化对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宣传教育;掌握、督导各相关部门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推进情况。 (三)乡镇人民政府职责:加强本辖区重点车辆及驾驶人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本辖区内的重点车辆所属企业、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安全排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重管办;加强对重点车辆驾驶人路面检查与教育约谈,提升驾驶员从业素质与安全文明行车意识。 (四)乡镇重管办职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车辆及驾驶人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实行机动车、驾驶人户籍化管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治理;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农村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在公安交警等部门委托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道路交通违法查纠工作;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交通事故现场维护、善后调解等事故处理工作。 (五)县安全监管局职责:开展重点车辆及驾驶人安全大检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要立即指令其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第十二章: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 12.1 目的 为加强对车辆的统一管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能,确保人员和财务物资安全。 12.2适用范围 各部门 12.3管理制度 12.3.1 日常管理 12.3.1.1台账管理 a、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分别按车号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见附件12.5.7)。 b、各车辆每月加油记录、维修申请、保险手续等均需分别建立台账。 c、车队长为各台账建立、记录、保管第一责任人。 12.3.1.2车辆停放 a、无出车任务的,机动车一律停放在公司规定的停车场。不准无故外宿车辆,停车休息时严禁开车内空调。 b、外出停车应选择良好的场所,如因驾驶员责任致使车辆损坏,其本人必须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无出车任务而又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导致车辆损坏和失窃,由其本人负全责。 12.3.2驾驶员管理 1)服从办公室统一用车调配。机动车驾驶员出车,须由所属部门负责人通知办公室。 2)每次出车前须例行检查车辆的性能是否正常(如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确保车辆使用安全。 3)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行车时保持车速、车距,注意行车安全。小车在高速公路上行使不得超过120公里/小时。雨天或不良天气减速10公里/小时(特别是冰冻和大雾天气)。 4)严禁酒后或疲劳驾车,严禁将汽车借给他人使用,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准私自换车,由此造成的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5)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自觉按“驾驶班日常检查考核办法”的要求做好车辆的清洁、维护、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和事故隐患有责任立即报告司机班长或办公室负责人,车辆故障本人不能检修的,应送定点汽修厂维修,如因驾驶员操作或操作不当造成车辆损坏的要追究驾驶员相关责任。 6)必须有严明的职业纪律,注意保守公司机密。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传播领导的讲话内容,客人谈话时不准随便插话。 7)接待客人时必须使用文明礼貌用语,做到有礼有节、服务周到。 8)休息人员应将车辆钥匙上交车队统一保管。 9)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相关规定处理。 10)无出车任务时,应在本部门待命,不得离岗、串岗。 11)上班时间应按公司规定着装,注意仪容、仪表等个人形象。 12)必须时刻保持个人通讯设备畅通,便于工作联系,做到随叫随到。 13)发生任何交通事故,均以交通事故处理职能部门意见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员如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以及与公司签订的“安全驾车承诺书”而引起的后果,由个人承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安全行车规范及要求 1、车队机动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统一调度。 2、驾驶员按规定准时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驾驶证年审和机动车年度检验工作,并做好各自的车辆保养工作,切实做到安全行车。 3、驾驶员应持有效证件出车,坚决杜绝无证驾驶机动车,杜绝酒后驾车现象。 4、实行驾驶员每月安全学习制度。车队在每月不定期组织驾驶员安全学习一次。安全学习应有记录,并实行签到制度。驾驶员业余时间要加强业务学习和安全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二、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车队驾驶员必须做好所保管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按要求能随时出车。按各台车辆实际情况,一般按每行驶 8000~10000 公里二级维修保养一次。 2、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在现场,确保机动车安全部件的可靠性。驾驶员应勤检查,发现车辆隐患应立即处理,使车辆处于完好性能状态。进行正常保养时,如:更换机油、机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等,驾驶员应先申请,批准后再安排保养。 3、车辆维修保养须到指定地点进行。公司每年对维修服务点进行

询比价或招投标,选择有资质、诚信、技术好、性价比优良的厂家作为定点维修厂。

4、维修费用(包括更换轮胎、更换配件等)1000 元以内由车队长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超过 1000 元以上由驾驶员先填审批单或书面报告经车队长签意见后报办公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总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更换轮胎应根据车辆行驶公里数和实际磨损程度经车队长和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6、车辆在行驶途中或出差期间出现故障,须紧急维修未能先办理审批手续时,应先电话通知车队长,并经随行人员证明后,可先进行维修,但返回后按本节第4条款补办审批手续,并将更换配件带回车队办公室确认。 7、维修保养更换的旧配件及旧轮胎应及时交回车队办公室,并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备查。 8、未经审批同意擅自维修的发票一律不得报支。 9、办公室车队每季度对台车维修费用进行考核,公布考核果,作为年终考评依据。 11、随着车龄的变化、台车每公里修理费限定也作相应的调整。 12 、严格执行修理费控制限定标淮,无故超支,驾驶员、车队长、办公室分主任承担超支部分的20%。 三、车辆油量管理 1、凡属公司车辆,一律实行一车一卡制度,并实行定车、定卡、定油品使用。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加油(外省部份加油站除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针对货运经营者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经营者强化安全管理,对驾驶员、管理人员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组织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2、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 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交通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和企业实际制定的安全工作预案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单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关的防范措施。 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职务: 主要工作职责: 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政策、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并组织落实;布置和检查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学习;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惩,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定期组织好安全生产检查及各项交通运输行业专业检查,积极采取措施,整改检查出的隐患。 3、驾驶员工作职责: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维护交通秩序, 确保安全行车。 (2)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完好,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等各种相关证件。 (5)服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

1.目的: 根据XXXXXX公司[2015]XXX号文通知精神,为了加强本行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维护维修。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有效提高车辆安全使用效率,降低办公成本,为我行各项业务发展需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行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管理。 3.定义: 3.1公务车辆:是指由本行全额出资购买并配备至总部机关及各(分)支行的用于支持工作业务发展的车辆。 3.2专职驾驶员:是指取得有效驾驶证件并在本行车辆驾驶员岗位上工作的专职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 4.要求及原则: 4.1车辆管理要求:公务车辆管理必须遵循“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交通安全法”等法规制度和我行有关安全规定。 4.2车辆管理原则: 4.2.1车辆管理实行“科学管理、厉行节约”的原则。 4.2.2车辆调度实行“统筹兼顾、高效规范”的原则。 4.2.3车辆使用坚持“先远后近、先急后缓”的原则。 4.2.4车辆维修保养按照“定期与不定期”的原则。 4.3专职驾驶员管理原则:

4.3.1总行主要领导;实行“相对固定”的原则。 4.3.2副行级领导;实行“统一调配”的原则。 4.3.3行总部对外重要接待;实行“优先安排”的原则。 4.3.4各部室及(分)支行临时用车;实行“统筹安排”的原则。 5.职责: 5.1后勤服务中心: 5.1.1后勤服务中心是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行公务车辆及专职驾驶员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1.2负责全行车辆的购置、处置、报废等工作。 5.1.3负责对全行专职驾驶员进行业务操作、安全常识、规章制度和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 5.1.4负责根据公务安排,调度公务车辆及驾驶员。 5.1.5负责对全行公务车辆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5.1.6负责对总部专职驾驶员工作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考核。 5.1.7负责对总部机关车辆年检、维修维护和保养。 5.1.8负责建立全行公务车辆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协同相关部门对车辆进行盘点。 5.2计划财务部: 5.2.1负责根据后勤服务中心提出并获得批准的购车计划,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报股东大会审议。 5.2.2负责对各(分)支行是否满足购车条件进行审核(异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安全工作的管理,落实车辆安全责任制,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驾驶员准入条件 第一条凡是在本公司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资格《机动车驾驶证》和相应准驾资质《从业资格证》,且证件须在审验有效期内,能熟练掌握驾驶机动车技能,拥有5年以上专职旅客运输驾驶经验; (二)具有较强的安全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年龄在22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且身体健康,无影响安全行车的各种疾病; (四)熟悉业务技能,对所驾车辆机械构造及安全部位的性能有基本认识,懂得机动车维护保养; (五)熟悉掌握道路运输法规和旅客急救知识; (六)三年内无同等责任以上(含同等)重大交通安全事故的; (七)一年内无2次以上(含2次)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 (八)交通违法记分未满6分的; (九)未纳入行业管理部门黑名单的; 第二节驾驶员准入程序 第二条由驾驶员向公司提交自愿申请驾驶我公司客运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并申请办理公司上岗证的申请书; 第三条驾驶员本人提交以下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居民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年审身体体检证明回执,工作简历表; (二)一寸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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