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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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

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四)个人贷款(包括向个人发放的购房贷款、购车贷款、教育助学贷款、信用卡透支、其他消费贷款等以个人为借款主体的各类贷款);

(五)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六)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转让程序

第九条资产组包。金融企业应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对一定户数和金额的不良资产进行组包,根据资产分布和市场行情,合理确定批量转让资产的规模。第十条卖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

(一)通过审阅不良资产档案和现场调查等方式,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状况,充分披露资产风险。

(二)金融企业应按照地域、行业、金额等特点确定样本资产,并对样本资产(其中债权资产应包括抵质押物)开展现场调查,样本资产金额(债权为本金金额)应不低于每批次资产的80%。(三)金融企业应真实记录卖方尽职调查过程,建立卖方尽职调查数据库,撰写卖方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资产估值。金融企业应在卖方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户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制定转让方案。金融企业制定转让方案应对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进行阐述和论证。转让方案应附卖方尽职调查报告和转让协议文本。

第十三条方案审批。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须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发出要约邀请。金融企业可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或进行公告。邀请函或公告内容应包括资产金额、交易基准日、五级分类、资产分布、转让方式、交易对象资格和条件、报价日、

邀请或公告日期、有效期限、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通过公开转让方式只产生l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五条组织买方尽职调查。金融企业应组织接受邀请并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买方尽职调查。

(一)金融企业应在买方尽职调查前,向已注册竞买的资产管理公司提供必要的资产权属文件、档案资料和相应电子信息数据,至少应包括不良资产重要档案复印件或扫描文件、贷款五级分类结果等。

(二)金融企业应对资产管理公司的买方尽职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合理的现场尽职调查时间,对于资产金额和户数较大的资产包,应适当延长尽职调查时间。

(三)资产管理公司通过买方尽职调查,补充完善资产信息,对资产状况、权属关系、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分析,科学估算资产价值,合理预测风险。对拟收购资产进行量本利分析,认真测算收购资产的预期收入和成本,根据资产管理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报价。

第十六条确定受让方。金融企业根据不同的转让方式,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受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企业应将确定受让方的原则提前告知已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采取竞价方式转让资产,应组成评价委员会,负责转让资产的评价工作,评价委员会可邀请外部专家参加;采取招标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

招标的法律法规;采取拍卖方式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签订转让协议。金融企业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明确约定交易基准日、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资产清单、资产交割日、资产交接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及有关资产权利的维护、担保权利的变更、已起诉和执行项目主体资格的变更等具体事项。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十八条组织实施。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签署的资产转让协议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发布转让公告。转让债权资产的,金融企业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要在约定时间内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公告,通知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公告费用由双方承担。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债务人的除外。

第二十条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金融企业指定账户。原则上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和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价格的因素,首次支付比例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采取分期付款的,资产权证移交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前应落实有效履约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应按照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

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一)金融企业移交的档案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电子信息资料除外),其中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和产权关系的法律文件资料必须移交原件。

(二)金融企业将资产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时,对双方共有债权的档案资料,由双方协商确定档案资料原件的保管方,并在协议中进行约定,确保其他方需要使用原件时,原件保管方及时提供。(三)金融企业应确保移交档案资料和信息披露资料(债权利息除外)的一致性,严格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移交不良资产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的过渡期内,金融企业应继续负责转让资产的管理和维护,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丧失诉讼时效等相关法律权利。

过渡期内由于金融企业原因造成债权诉讼时效丧失所形成的损失,应由金融企业承担。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后,金融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或签署委托处置代理协议的方案,应征得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同意。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转让成交价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进行核销,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第四章转让管理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健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制度,设立或确定专门的审核机构,完善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的职责。

资产管理公司应制定不良资产收购管理制度,设立收购业务审议决策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或收购的有关部门应遵循岗位分离、人员独立、职能制衡的原则。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管理权限,履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内部审批程序,自主批量转让不良资产。

第二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在每批次不良资产转让工作结束后(即金融企业向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完成档案移交)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告转让方案及处置结果,其中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财政部和银监会,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属地银监局。同一报价日发生的批量转让行为作为一个批次。

第二十八条金融企业应于每年2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报送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情况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银监局于每年3月30日前分别将辖区内金融企业上年度批量转让不良资产汇总情况报财政部和银监会。

第二十九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与债务人、担保人、受托中介机构等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

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资产转让和收购工作中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条金融企业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披露资产转让的有关信息,同时充分披露参与不良资产转让关联方的相关信息,提高转让工作的透明度。

上市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充分披露不良资产成因与处置结果等信息,以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第三十一条金融企业应做好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的内部检查和审计,认真分析不良资产的形成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强化信贷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三十二条金融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自交易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擅自放弃与批量转让资产相关的权益;

(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转让不良资产;

(三)与债务人串通,转移资产,逃废债务;

(四)抽调、隐匿原始不良资产档案资料,编造、伪造档案资料或其他数据、资料;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金融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责任认定,视情节轻重和损失

大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财政部和银监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和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收购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银监会另行制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金融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并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的资质认可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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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一)诉讼追偿 诉讼追偿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维护国家金融债权的最后屏障,也是经济活动中追索债务最常用的手段。有些企业经营困难,但并不表明丧失完全的还款能力,有的依靠其自身的经营收入还有一定的偿债来源,但一些债务人无视信用,利用各种借口拖延归还,利用各种手段逃债务。通过起诉追索债务,能加大对债务人履约的力度,同时也可以避免处置不良资产需要履行的层层报批手续。但在诉讼追偿过程中也会遇到一些现实的和法律的问题。 (二)打包处置与分包 不良资产打包处置是指将两个以上的债权项目,按照一定的分类整体进行资产处置。打包处置的方法有利于质量较差的不良资产实现较好的处置效果,但这种处置方式不利于优质资产的利益最大化。打包处置的方式适用于不良资产处置的整个阶段。 分包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所拥有的部分资产,以签订分包合同的形式委托给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经营或代为追偿债务的一种行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不良资产的数额巨大,不良贷款客户又分散在全国各地,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限的人力难以对所有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地处置。为了减少处置成本,加快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借助社会的力量,采取分包手段来实施对不良资产快速有效的处置。 1999年,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初期,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质量还可以,这里

的可以一是指与不良资产处置后期的资产质量相对而言,二是指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处置回收比例相对较低。那么这一时期采取打包处置的方式,可以快速、高效的实现资产价值。 2003年—2004年商业性收购时期,这一时期的不良资产质量相对较好,因为大多数债权都有担保。但是这一时期的处置回收比例相对较高,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不良资产后,因处置难度大、回收比例高,不得已采取相对较低的价格整体打包处置,最大限度的控制了收购资产的损失。也有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在这一时期收购不良资产后,将政策性剥离的资产和商业性收购的资产整合后进行打包处置,不仅完成了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也实现了商业性收购的资产价值。 2007年至今,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已完成了不良资产处置的历史性任务,但是剩余不良资产的处置仍是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一时期,打包处置仍然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三)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以减免债务利息或减少债务本金或延期、分期还款的方式,由债务人企业回购所欠债务的资产处置方式。该处置方式多适用于单个债权项目,且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关。 债务重组需债权人做出让步,主要分为四种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将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所有权折价转让以清偿到期债务; 2.将债务转化为资本,成为公司股东;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包括利息豁免、债务展期及部分债务的免除,是我国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盘活金触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A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得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得其她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O 其她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就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与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得金融许可证得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得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2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与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得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得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得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就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得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得行为2 ——谢辉律师 注:即W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得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得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A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得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与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A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A (—)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 严禁违法违规行为。A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

关于银行金融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银行金融资产公开挂牌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XXX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XXXX律师事务所根据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贵公司拟与银行达成就银行金融资产通过XXXX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合作事宜,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 4、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 5、《关于公布七省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名单的通知》(银监办便函[2017]70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二、相关术语定义 1、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

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 2、国有资产:包括广义的国有资产和狭义的国有资产。其中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有财产,即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收馈赠、凭借国家权利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狭义的国有资产就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如: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根据企业资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以划分为: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非金融性国有企业资产 3、金融资产:金融资产(Financial Assets) ,实物资产的对称。单位或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索取实物资产的无形的权利。是一切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具有现实价格和未来估价的金融工具的总称。金融资产的最大特征是能够在市场交易中为其所有者提供即期或远期的货币收入流量。企业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垫款、其他应收款、应收利息、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及衍生金融资产等。 4、不良资产:银行的不良资产严格意义来讲也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

不良贷款88种化解处置清收方法与技巧

不良贷款88种化解处置清收方法与技巧课程大纲(4天) 第一部分管理类 一、什么是不良贷款 二、充分认识化解不良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三、认真分析不良贷款形成原因,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四、正视困难,扬长避短 五、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化解不良贷款方式方法 六、分析机遇,充满信心,坚决打赢化解不良贷款攻坚战 七、不良贷款控制主要措施 八、风险贷款处置基本流程 九、不良贷款管理基本程序 第二部分盘活类(4种) 盘活是指借出资金并没有真实全部收回,只是能按期结息,转为正常。 1.还了再贷,2.增贷化险(放水养鱼);3.资产租赁;4.拆圈解链。 第三部分重组类(8种)

第一章债务重组与贷款重组 (一)债务重组文件依据 (二)关于贷款重组 第二章贷款重组常见的8种形式 (1)展期 (2)重定期限(保全展期) (3)借新还旧 (4)狭义贷款重组:由客户内部重组引起贷款重组,如客户合并(兼并)、分立、引资股东重组。 (5)债券认购 (6)债转股 (7)让利清收 (8)以物抵债 第四部分追偿类(6种) 1.信息捕捉; 2.扣款还贷;3.售物还贷;4.债务承担;5.代偿清收;6.债委会处置 第五部分抵押类(9种) 一、抵押物被出租,贷款保全措施 二、抵质押物出现意外损失,贷款保全措施

三、债权人对抵押人侵害抵押物,贷款保全措施 四、抵质押物被私自处置,贷款保全措施 五、抵押物被拆迁贷款,保全措施 六、抵质押物被轰抢,贷款保全措施 七、抵质押物所有权出现争议,贷款保全措施 八、抵押物未办理登记,贷款保全措施 九、办理了购房人,所购房屋抵押预告登记,购房人退房、不承担还贷义务,贷款风险如何化解 第六部分催收类(37种) 第一章不良贷款催收流程(3种) 第二章不良贷款催收方法 第三章不良贷款攻心谈判技巧(19种) 第四章不良贷款催收策略(15种) 第七部分特殊类(9种) 一、公职人员贷款:三停清收 二、冒名贷款:水落石出 三、内部违规贷款:解铃还须系铃人 四、离婚贷款:好说好散 五、借款人生病贷款:情在病房 六、跑路失踪贷款清收: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

委托资产批量转让协议

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沈阳国有控制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家元职务:董事长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四平街24号 邮政编码:110003 电话:23464637 传真: 乙方(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鉴于: 1.甲方作为沈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属的国有独资企业,从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分行受让了不良资产包,享有转让本协议附件1项下的抚顺市绿源果汁有限公司等18户债权资产及3户物权资产包项目(《债权、物权资产明细表》)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的权利。 2.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挂牌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及其附属权益。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本协议项下标的资产及其附属权益。 3.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认为本次资产转让的买受人。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资产转让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简称“本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以下列解释为准: 1.1不良资产:指作为本协议转让标的的为甲方从中国农业银行抚顺分行受让的债权类、物权类不良资产、对应的从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益的统称。其中从权利指与主债权、物权对应的附属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权益及各种请求权。其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在基准日前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转让不良资产中债务关联人达成的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而享有的请求权;(2)甲方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资产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3)相关债权、物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审理作出生效裁决,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的权利;(4)甲方基于不良资产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 1.2转让价款:指乙方受让资产所应支付甲方的价款。 1.3 不良资产文件:指甲方在交割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资产权益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借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物权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债务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及转让公告或通知、以物抵债协议、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破产债权申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或催收公告等。 1.4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乙方认可的计算此次转让不良资产账面余额的截止日,即【2016】年【7】月【31】日。 1.5 竞价日/竞价书)的日期,即【】年【】月【】日(适用于挂牌/公开竞价程序)。 1.6 交割日:指资产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资产均需以本协议第6.2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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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

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破产清算和批量转让

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破产清算和批量转让 破产清算 一、定义 破产清算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通过分配破产财产的方式受偿的行为。 二、适用条件 (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我行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 (二)当债务人或其他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分配。 三、工作流程

流程说明: (一)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需向法院提交如下材料: 1、破产申请书。 2、我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注明被委托人的姓名、身份以及授权范围等。 4、债权存在以及债务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的证据,即证明我行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已经提出清偿请求,以及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现连续状态。 (二)账务处理上,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应停止计息。 四、利弊分析

破产清算制度旨在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及公平分配,以一次性了结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其功能重在合理分配债务人的破产财产,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其优点即在于破产清算程序将彻底终结债务人与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彻底消减未来银行管理破产企业债权的成本。 但是破产清算在发挥其上述积极职能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暴露出其固有的缺点:破产清算程序复杂漫长,且受很多因素影响,除有抵质押财产外,金融机构没有其他优先受偿的机会,导致一方面银行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能够获得的实际利益并不大,另一方面银行需要为破产程序付出巨大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由于企业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持股关系、互保关系以及其他关系,一个企业的破产清算往往引起相关企业的连锁反应,对社会经济交易秩序的正常流转造成重大的影响。故银行债权人在清收过程中应审慎使用破产清算方式。 五、风险控制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银行债权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时,我行应确保在法院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及时进行停息处理,避免出现账务错误。 (二)与破产重整不同,我行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且可以依法随时主张,不受破产宣告与否的限制。

批量转让不良调研报告

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情况调研报告 一、不良资产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末,我行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占比%,不良贷款比年初减少万元,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我行目前没有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 二、关于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资产包定价问题。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都被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垄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不良资产转让也难以实现商业化定价。 2、禁止转让的问题。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 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禁止转让。 3、对债权转让合同审查的问题。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其次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第三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诸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无论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受让人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二零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情况调研报告

银行批量转让不良贷款情况调研报告 一、不良资产基本情况 ⅩⅩ年12月末,我行不良贷款余额为万元、占比%,不良贷款比年初减少万元,不良贷款率较年初下降个百分点。我行目前没有批量转让的不良贷款。 二、关于批量转让不良贷款的几个问题 1、关于资产包定价问题。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都被长城、信达、华融和东方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所垄断,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垄断市场的局面未根本改变,不良资产转让也难以实现商业化定价。 2、禁止转让的问题。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列入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债权转让协议中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在协议约定“禁止转售条款”的情形下,是否可以因此认定再转让协议无效?有的意见认为:“禁止转售条款”主要在于防止购买者 炒作债权,对债权进行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现行法律法规对当事人间的这种约定亦未禁止,故该条款应是无效的,债权再转让应为有效,这种意见是否可行把握不准。还有观点认为,当前尚无法律法规禁止不良债权的转售,因此,对于禁止转售条款,其只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条款,该条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仅止于该约定的双方当事人。此次《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设置了“禁止再转售条款”的禁止转让。 3、对债权转让合同审查的问题。首先是不良债权是否具有可转让性。即被转让的不良债权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如

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以及被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其次是对受让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对于可能利用职务或业务之便,从事关联交易,侵吞国有资产的相关人员或组织均属于禁止之列。第三是对转让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即转让过程中评估、公告、批准、登记、备案、拍卖等诸环节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处置不良资产,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债权转让合同无效,无论对资产管理公司还是受让人都将受到很大的影响。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手续(试行)

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为规范银行(简称xx)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会计核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和银监会有关规定及《银行会计制度(2009 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46 号),制定本核算手续。 一、基本规定 (一)卖断式转让。本核算手续所称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是指xx将在经营中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出售给受让方。包括: 1.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 2.已核销的账销案存类资产。 3.抵债资产。 4.其他不良资产。 自不良资产转让之日起,xx对客户的债权或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其全部风险和报酬由受让方承担,表内外相关账务全部终止确认,资产相关档案移交给受让方。 拟转让的不良资产应在交易基准日进行表外登记,在资产交割日进行账务处理;表内外应收利息均计算至交易基准日,交易基准日后不计息。 交易基准日是指xx与受让方协商确认不良资产债权或所有权关系转让的日期。 资产交割日是指xx与受让方协商确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资金清算日期。 (二)其他情形。

1.如资产转出时,由xx承担资产的全部风险,并承诺按照转让双方约定日期和约定金额无条件回购不良资产的,转让期间,转让资产仍应在表内外进行核算,不办理资产档案的移交。 2.其他特定情形下的不良资产转让,按照其风险和报酬转移程度,参照信贷资产 证券化处理原则,以终止确认、不终止确认、确认继续涉入资产和负债等方式进行处理。 二、资产交割日之前的会计处理 (一)支付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过程中应由xx承担的咨询、评估和拍卖等费用,先按照有关合同、协议划付给相关机构。待收到不良资产转让资金时,进行相应扣除。支付相关费用的会计分录:借:其他应收款 贷:汇划资金往来等(相关机构) (二)收到保证金的会计处理。 收到受让方交存的保证金,根据相关合同、协议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活期保证金存款—其他活期保证金 或其他应付款 (三)营业机构的会计处理。 1.转让资产的表外登记。交易基准日,会计部门根据风险管理部门提交的相关债权或所有权转让协议及批复文件,对转让资产逐笔核对,登记表外已转让不良资产科目。会计分录:收:已转让不良资产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实施细则

附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资产批量 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行为,盘活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X联社)不良资产,规范业务流程,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广东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指引(2017年版)》《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批量转让是指XXX联社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司法裁判确定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不在此列。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下[不含])进行资产转让参照《X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操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 1 -

明;市场化运作、价值最大化”三项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等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省联社相关制度要求,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最大限度地提高转让行为的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市场化运作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市场化公开转让方式。要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在转让同时可运用其他处置方式,以实现转让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资产保全部是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牵头管理部门,负责制定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管理制度;推动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负责XXX联社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的统一管理;负责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的指导协调;负责组织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前的尽职调查,提出转让方案预案,并报有权人审查或审批;落实转让方案;按要求向办事处及省联社报送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情况。 - 2 -

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村镇银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村镇银行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总则第一章 第一条为盘活本行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本行支持经济发展,防范本行信贷资产流失,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本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本行须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四条本行须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五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转让范围第二章 第六条本行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本行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七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转让范围 第七条金融企业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包括金融企业在经营中形成的以下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 (一)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二)已核销的账销案存资产; (三)抵债资产; (四)其他不良资产。 第八条下列不良资产不得进行批量转让: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资产; (二)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资产; (三)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资产;

不良资产5大转让模式

一、不良资产定义 首先要区分不良资产和呆账;前者是银行业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自身为管理贷款根据内部评级划分贷款质量的结果。《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 后者则是财务会计的概念,是从会计准则上允许进行核销的定义。依据是财政部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附件1《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不良资产和呆账并没有实质性对应关系。但如果银行希望降低不良资产率,缓解拨备覆盖率压力,则需要通过不良贷款中的呆账进行核销或者进行不良资产转让。而不良资产转让如果是折价转让,折让的部分同样需要核销。 二、监管对银行不良资产的苛刻约束 1.不良资产中抵押资产处置周期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因行驶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处分。 超过2年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2的规定,股权资产也是需要在两年内处置,否则将面临惩罚性的资本计提,从资本金中扣除。两年期间的风险资本为400%。 同样不动产在行使抵押权处置期内(两年)风险权重为100%,但超过处置期则按照“其他非自用不动产”处理,风险权重为1250%。 2.不良资产转让或剥离对银行资产负债表和监管指标影响分析 这里影响的主要指标有不良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存贷比;先大概介绍一下这四项指标。 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这两项标准中的较高者为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监管标准。 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各项贷款余额; 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贷款损失特种准备金+贷款损失一般准备金)/(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

关于AMC金融不良资产相关监管规定的汇总 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金[20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监局,有关金融企业: 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现将《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财政部(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章) 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盘活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促进金融支持经济发展,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监督管理的其他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除外)。 其他中资金融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管理公司,是指具有健全公司治理、内部管理控制机制,并有5年以上不良资产管理和处置经验,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亿元(含)以上,取得银监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的公司,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或授权的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 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只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核准设立或授权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和银监会。上述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只能参与本省(区、市)范围内不良资产的批量转让工作,

其购入的不良资产应采取债务重组的方式进行处置,不得对外转让。 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 ——谢辉律师注:即10户以上不良资产处置(批量)的一级市场只能针对特定主体,而10户以下的处置(非批量)可以向社会投资者转让。 第四条金融企业应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建立损失补偿机制,及时提足相关风险准备。 第五条金融企业应对批量处置的不良资产及时认定责任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和银监会或属地银监局。 第六条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转让资产范围、程序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违法违规行为。 (二)公开透明原则。转让行为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 (三)竞争择优原则。要优先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充分竞争,避免非理性竞价。 (四)价值最大化原则。转让方式和交易结构应科学合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操作规程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操作规程 一、为解决小贷公司在经营中的困境,处置不良资产,化解缓释风险,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根据《绍兴市小额贷款公司不良资产批量转让业务试点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二、不良资产批量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价值最大化的原则。 三、成立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妥善有序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受理权限,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方案报公司董事会审核确定。 四、操作程序: 1、资产组包。确定拟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范围和标准,对资产进行分类整理。 2、尽职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卖方尽职调查工作,客观、公正地反映不良资产,充分披露资产风险,制作资产登记表,逐件进行登记。 3、资产估值。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采取科学的估值方法,逐件预测不良资产的回收情况,合理估算资产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定价的依据。 4、制定转让方案。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状况、尽职调查情况、

估值的方法和结果、转让方式、邀请或公告情况、受让方的确定过程、履约保证和风险控制措施、预计处置回收和损失、费用支出等内容。 5、方案审批。转让方案应由小贷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 6、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约邀请,签订转让协议。根据不良资产的实际情况,选择招标、竞价、拍卖等公开转让方式,向资产管理公司发出邀请函??公告,通过公开转让方式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7、签订转让协议。小贷公司应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有关规定签订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8、发出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公告。小贷公司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债务催收公告,通知或公告债务人和相应的担保人。 五、转让款的支付。转让协议生效后,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价款划至小贷公司指定账户。 六、档案移交。小贷公司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约定,及时完成资产档案的整理、组卷和移交工作。 七、债权人的变更。由小贷公司和受让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债权人。 八、本操作规程经小贷公司董事会通过生效。 二○一六年二月

精品—不良贷款打包转让价值最大化-银行打包不良贷款

精品—不良贷款打包转让价值最大化:银行打包不良贷款 不良贷款打包转让价值最大化:银行打包不良贷款 据有关媒体报导,财政部正在制订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处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允许商业银行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进行打包,按照市场化原则,定向转让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 《办法》若能出台,意味着本金打折政策对于商业银行适度放开,对于进一步落实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化解长期以来面临的不良贷款和拨备双高的困境,提升应对危机、化解风险的能力,都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本金打折政策是一把双刃剑,面对这一个崭新课题,商业银行应在防范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同时,努力实现不良贷款打包转让价值最大化。 公开透明竞争择优 市场上常用的打包转让方式主要包括招标、拍卖、公开竞价和协议转让四种。多年来,协议转让方式因暗箱操作的可能性较大而为市场所诟病,为防范道德风险,非公开交易方式已逐渐被市场弃用。前三种方式由于具有公开透明的机制,更重要的是能够通过充分竞争发现真实价值,因此为市场所推崇。在实践中,又由于招标、拍卖的交易成本相对较高,公开竞价已逐步成为不良资产市场中的主流交易方式。 为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商业银行应尽可能多地邀请有意向的投资者参与交易。除积极邀请《办法》规定的特定受让对象(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参与外,还可以广泛邀请能够通过上述特定受让对象过桥方式解决参与资格的社会投资者。 采取招标、拍卖方式的,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招标法》、《拍卖法》规定的程序操作。由于公开竞价并无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商业银行应按照市场惯例做法开展工作,主要包括发送邀请函、确定交易规则、配合注册投资者开展尽职调查、市场推介、公开竞价、签署协议、交割资产等流程。上述每一个环节,都要确保对所有注册投资者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市场实践证明,操作流程越规范,信息披露越充分,转让过程越透明,投资者参与热情就越高,交易竞争就越激烈,交易价格也就越高。 合理组包科学定价 商业银行在开展打包转让时,首先要确定入包资产的类别。考虑到未来回收现金流折现、投资者融资成本及投资回报等因素,打包转让方式实现的单户资产价格必然低于自行回收价值。因此,除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限制批量转让的资产外,那些处置周期长、处置难度大、不符合现有单户(笔)减免或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才适合通过打包方式对外转让。 锁定入包资产后,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入包资产地域分布特点、回收处置难度、注册投资者购买能力及意向等因素,确定组包策略。为吸引地方政府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的购买兴趣,若入包资产地域分布较广,则可考虑按地域组成分包,由注册投资者对分包分别报价,以提高各分包的成交价格。对于回收前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大额项目,由于买卖双方可能对其价值判断存在较大分歧,为避免整包交易失败,对重大不确定项目可单独组包、单独报价,即使该分包出现流标,也不至于影响其他分包成交。 为实现转让规模最大化,商业银行可制订分包组合报价规则,即每个注册投资者可对整包报价,也可对各个分包组合进行报价,报价评审时按分包组合规模大小排序分别开标。 资产包估值定价是打包转让工作最核心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在充分分析客户及项目抵押担保的基础上,逐户预测未来回收现金流及时间分布,按照投资者成本及投资回报(一般为15%~25%)作为折现系数,参考不良贷款净值(即账面本金扣除已计提拨备),初步确定资产包理论价值区间。定价时,还需将外部经济环境、不良资产市场供求情况作为重要参数予以考虑,最终确定资产包的市场估价区间。

不良资产转让配资协议详情

合作投资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证件号码: 住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就甲乙双方投资购买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XX公司的不良资产包及其从属之担保权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投资的不良资产包和从属之担保权利情况: 1、债权情况 2、抵押资产情况: 债权总计金额为人民币元。

不良资产包拟收购价格为人民币万元整,乙方自筹资金人民币万元整,甲方投资人民币万元整。 不良资产包竞买成功后,由甲方代乙方持有该资产包项下所有权利。乙方在约定的投资到期日前回购该资产包,甲方再将该资产包项下所有权利移交给乙方。如乙方未按约回购并偿还投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独自持有该资产包项下权利,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所有损失。 二、乙方陈述与保证如下: 1、乙方保证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授权并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能力; 2、乙方保证提供的资料和自身资金实力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3、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投资到期日前偿还投资本金及利息,如乙方违约未按期归还资金,自愿放弃对不良资产包收购项目”项下的所有权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4、本协议项下不良资产包投资收购和资产转让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单列条款)投资期内乙方将公司全部股权并所有资产及该项目所有产权及收益权等一切权利抵押、质押给甲方。(是否增加抵押担保是情况而定)

(标黄对应条款)合作期满,乙方按约定将甲方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数支付后,甲方配合乙方将本协议第X条中所列的抵押、质押等权利注销。至此,甲乙双方合作结束。 三、投资收益约定: 甲方同意按“固定回报率”的方式给乙方“XXXX不良资产包收购”项目(下称该项目)予以投资。 1、投资总额:元人民币。 2、投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XX个月(投资起始期与划款日期不一致的,以划款日期为准顺延XX个月)。 3、固定回报:按投资款月利率 %执行。利息每月支付一次,每使用月的第5日即为当月利息支付日,利息支付方式为转入甲方指定账户,开户行:,户名为:,账号为:。计息时间以甲方划款日起为第一日。 4、划款日期:双方合作的XXXX不良资产包收购项目竞价报价日前的XX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投资款元人民币汇入双方指定的共管账户。 指定共管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不良资产相关处理模式

资产管理公司相关业务模式 一、买断,银行将不良资产打包后,批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资产包的规模,资产管理公司可以采取一次性买断或分期买断的方式,分期买断的方式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轻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压力。 务人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并不能深入产业,现阶段可以联合同行业优质企业,对不良资产进行重组,最终实现利益共享。 三、反委托处置。资产管理公司买断银行的不良资产包后,将资产的收益权卖给信托计划或券商资管计划,资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同时资产管理公司继续负责不良资产的处置。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可将资金成本提前回收,解除资本占用,而风险则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通过测算现金流,采取折价的方式,以信托计划作为SPV,然后发行 可以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在2006年到2008年期间,我国曾有过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发行金额总计约134亿元,但是 重启资产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渐高,预计不久之后该类业务将放行。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不同的是,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围仅限于本

省。 除了传统的处置手段以外,已经有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逐步创新处置模式。 (1)输血性重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一些能够起死回生的项目进行输血,帮助企业走入正轨,实现溢价然后退出。 (2)以物抵债。对于一些优质的抵押资产,尽量不走漫长的诉讼途径,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的双赢。(3)公开征集重组方或者投资人。在担任不良资产一级批发商角色的基础上,吸引更多专业的社会投资人参与不良资产的投资,共享行业的利润。 政府的资源,深化不良资产的处置,帮助地方政府剥离不良资产。需要指出的是,在不良资产快速增加的背景下,虽然资产管理公司面临无限商机,但是受限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框架和机制,也面临较大的“去化”压力。对于交易到手的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应通过分类管理,以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对于债权类不良资产,基于“冰棍效应”,由于本金部分并不会发生变化,收益来源是利息或罚息,利润空间比较有限,因此应该迅速化解;而对于物权类不良资产,基于“根 二、银行相关业务模式 目前国银行更多是通过债务清收、部分账经营、坏账核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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