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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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2、一机两翼论定义:在国际私法上,内涵包括冲突法和统一实体法及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两翼之一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3、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为手段,以解决法律冲突为核心,由国际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法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独立部门法。

4、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定义:也称法则两分说,即把法则分为人法和物法两类。有关于人的法则就是人法,有关于物的法则就是物法。人法具有域外效力,可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外,但物法只具有属地效力,只适用于所属城邦之内。

5、法律关系本座说定义:是指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

6、时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在不同时期内,先后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内容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冲突。

7、人际法律冲突的定义: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之间的人的法律,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①各国的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②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交往,产生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关系③各国-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④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9、冲突规范的定义、特征:定义:冲突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或者法律选择规范,是在国内法或者国际条约中规定,指明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或者何种法律的规范。特点:①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仅起着选择某一实体法的作用。②冲突规范是同实体法律规范、程序法律规范相并列的一种独特的法律规范③冲突规范对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是间接的,没有一般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所具有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④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10、范围、系属定义: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对象或者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系属:是指调整该类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

11、连结点的定义: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中将特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某一特定地域的法律连接起来的媒介或纽带。或者说,连结点是冲突规范赖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地域法律的一种事实因素,它是冲突规范系属部分最为核心的内容。

12、单边,双边,重叠性,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定义

单边:是指它的系属直接指出应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双边:是指在系属中规定一个抽象的待推定的连结点,只有根据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客观事实将连结点明确化后,才能确立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适用规则。

重叠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在其系属中规定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选择性:是指对某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系属中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同时指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可适用的法律,最终选择一个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13、双边,重叠性冲突规范的特征

双边:①双边冲突规范的法律条文时根据某一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来规定其系属的,某一具体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依何国法律,还须由法律实施者根据涉外民事关系的具体法律事实做出确定②从逻辑结构上看,双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规定周延完整,而单边冲突规范的范围部分则是不周延的,从内容上讲,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③

双边冲突规范在内国法和外国法律的选择上,体现了对等公平的原则。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更多的是分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本质,客观的规定各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重叠性:①重叠性冲突规范规定涉外民事关系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一般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而其他类型的冲突规范确定应予适用的法律是单一的②重叠性冲突规范所确定要适用的法律中,必然有一个为法院地国家的内国法律,这是各国国际私法的普遍做法和司法实践③重叠性冲突规范反映了各国在某些涉外民事领域利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尖锐斗争。

14、系属公式的定义:是指双边冲突规范中的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一般规则。

15、准据法的定义、特征:

定义: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特征:①准据法是能够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②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援引的实体法③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而是特定的实体法。

16、先决问题的概念、构成要件

概念:在国际私法中,当某一争议问题的裁决需要以另一问题的先行解决为前提条件时,则把当事人请求裁决的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本问题,而把必须先行确定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或附带问题。构成要件:①依法院地国冲突法,主要问题应以外国法为准据法②先决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可以作为一个的诉讼提出③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和法院地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会援引不同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进而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从而使主要问题的判决结果也会不同。

17、国籍的定义是指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

18、国籍的国际私法研究意义①国籍可用来辨别某自然人是否为内国国民。这一点不仅关系到该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更是辨别涉外民事关系的重要标志之一。②大陆法系国家经常使用国籍来确定国籍民事管辖权,在自然人的身份、能力、亲权关系、继承关系等领域也经常使用国籍作为冲突规则的连结点。

19、国籍冲突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9条规定:“依照本法适用国籍国法律,自然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在所有国籍国均无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自然人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的,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20、外国法人的认可定义、方式

定义:是指内国对外国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可。

方式:①通过国际立法进行认可②通过国内立法进行认可

21、我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①坚持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权是国际私法上的一项原则,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权,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即我国坚持绝对豁免权论,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

②在对外贸易的司法实践中,我国已开始把国家本身的活动与国有公司或企业的活动区别开来,认为国有公司或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应享受豁免。我国坚持的绝对豁免理论与传统意义上的绝对豁免理论是有所不同的。③我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④如果外国国家无视我国主权,对我国或我国财产强制行使司法管辖权,我国保留对该国采取对等措施的权利⑤我国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如根据我国1980年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第11条规定,我国实际上已经放弃了油污损害发生地的缔约国法院的管辖豁免。

22、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定义是指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在内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况。

23、最惠国待遇的定义、特点

定义: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以不低于它已经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特点:①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加以规定;②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

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需再与施惠国另定新约或再作请求;③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经济贸易等商事关系的某些事项方面,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如关税、旅客、行李和货物的过境、航行、铁路和公路的使用等;④最惠国待遇是以第三国所享受的待遇为标准的,其目的是为了使位于内国的不同外国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

24、普惠制定义、特点

定义:普遍优惠待遇,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

特点:①普遍性。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②非互惠性。即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以关税优惠待遇,而不要求后者提供对等的“反向优惠”③非歧视性。即发达国家应无歧视地和无例外地给予所有而非部分发展中国家以普遍优惠待遇。

25、发达国家对于限制普惠制的限制条款①对受惠国家和地区的限制。②对受惠商品的范围的限制

③对受惠商品减免关税幅度的限制④严格实行原产国规则和直接运输规则

26、识别的定义又叫定性或归类,是指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照一定的法律观念或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分析,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的范围或对象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27、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因

①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②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实际的需要③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正义的要求④法院的活动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诉讼程序来进行的。

28、反致的定义亦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规定,本适用于外国法,而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指定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29、转致的定义也称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于乙国的法律,而依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于丙国法律,结果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

30、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于乙国法律,依乙国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于丙国法律,而依丙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甲国法律,于是甲国法院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31、反致产生的条件

①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运用本国冲突规范指向某一外国法律,并认为其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外国法,既包括该国实体法,也包括该国的冲突法。②相关国家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同,彼此冲突。

③致送关系没有中断。

32、法律规避的定义、构成要件

定义:又称法律欺诈,是指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利己的目的,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构成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亦即当事人有规避适用某法律的意图②从行为本体上讲,法律规避必须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③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必须通过故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结点的手段来实现的④从规避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一般应是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⑤从客观上讲,法律规避行为必须是既遂的,即当事人已经因规避行为而达到其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33、中国关于外国法查明的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可见我国立法关于外国法查明主要是由相应的机关和机构依职权查明,当事人只有在选择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才承担外国法证明的责任。在外国法无法查明时,该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见我国的立法与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做法一致,即适用法院地法。另外,我国对外签订的大量司法协助条约中大多规定有提供法律证明的方式。《示范法》第12条规定了外国法查明的问题。

34、公共秩序保留的定义是指法院在依内国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时,如其适用(或其内容本身)将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道德准则、法律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35、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与例外

范围:①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②物权客体的范围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④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⑤物权的保护方法

例外:①运输中的物品②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③外国法人的财产清算④无主土地上的污⑤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⑥外国国家财产

36、合同准据法之统一论、分割论

统一论:是指涉外合同的所有事项(包括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合同形式、合同的内容及实质效力等问题)均应受同一法律支配的主张。

分割论:是指合同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诸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合同方式、合同的有效成立以及合同的效力等,应分别受不同法律支配的主张。

37、各国立法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①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方式的限制②对合同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③对当事人选择法律范围的限制。

38、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特征性履行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在政府利益说、法院地法说、五点考虑和优先选择原则等的基础上,通过对诸理论改良而确立的一项原则,并首次在1971《冲突法重述》中得到肯定。该原则要求,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冲突的解决,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或者国家的法律。而在确定与某一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州或者国家的法律时,应依照该《重述》第6条所规定的法律选择原则进行。

特征性履行原则:又称特征性债务原则,其内容为,在涉外合同当事人未选择合同准据法时,应按照合同的特征性履行性质确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作为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在应用中分为两步:第一步是确定一项合同的特征性履行行为,第二步是找到该特征履行行为地。

39、我国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P231

40、双重可诉原则定义

双重可诉原则源自英格兰的一项判例原则。根据该规则,对在英格兰之外的侵权行为追究责任的,必须符合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必须是可追诉的;第二,依照行为地国法律,该行为也是不正当的、可追诉的。发生在外国侵权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了上述两个条件,才可以得到英国法院的受理。

41、我国关于涉外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规定P283

①一般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②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贯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③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

42、单一破产定义是指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时,该宣告具有把破产人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财产一律归入破产财产的范围,并依据该国法律在各债权人之间公平分配的效力。

43、复合破产定义是指债务人在一国被宣告破产,其效力仅及于位于该国的破产财产,债务人的其他财产所在地国可同时要求债务人申请破产宣告。

4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许可或不反对的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国内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成立婚姻的制度。

45、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法律制度P326

46、国际民事诉讼概念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的总称

47、外国人民事诉讼的地位定义是指一国根据国内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赋予外国人在本国境内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情况

48、领事代理定义领事代理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它是指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的有关诉讼,以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

49、我国关于律师代理和领事代理的规定P375

50、国际民事管辖权意义

①国际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体现②管辖权问题是一国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③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51、国籍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与解决呈现的态势

①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立法模式上看,关于管辖权的多边条约多采取双重公约的模式,并且直接国际管辖权制度从一般民商事领域延伸到特殊民商事领域。②过度管辖权受到限制③当事人协议管辖得到一定程度的承认④惯常居所称为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的重要的连结因素。

52、国际平行诉讼及其协调、不方便法院原则

平行诉讼:平行诉讼是指相同的当事人基于同一诉讼请求或案件事实,先后或同时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起诉,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院都进行受理的情形。

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依法规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觉得受理案件将导致“不适当”或“明显的不适当”,该法院便有权使用自由裁量权,以审理不方便为由,拒绝或放弃对该案件的管辖的原则。

53、未决诉讼命令和禁诉命令

未决诉讼命令:是一种允许本国法院为支持在他国法院进行的涉及相同或类似当事人及争议事项的诉讼,而中止本院诉讼的程序性方法。

禁诉命令:是指在平行诉讼发生后,法院颁布禁令,禁止当事人在外国或本国法院进行诉讼,当事人如果不遵守此禁令,则可能构成藐视法庭。

54、我国关于国际民事管辖权的规定普通管辖、特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

55、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一)仲裁协议无效(二)违反正当程序(三)仲裁员超越权限(四)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五)裁决时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六)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七)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56、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一)在国内的承认和执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应该提供书面申请书和裁决书正本,如果申请人为外国一方当事人时,其申请书必须用中文本提出。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如果被申请人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理,认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对于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可以有两种补救措施:一是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庭重新仲裁;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在国外的承认与执行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有关裁决后,如果被申请执行人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或者其财产又不在我国境内时,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或者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57、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问题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整理

国际私法期末重点整理 说明:名词解释在第二、三、四章中,第一章、第二章和最后一章是小题目。 第三章涉及各种各样的题型,案例分析出在这里。 重点是第二、三、四、九、十章。 论述不是死题目,法条滚瓜烂熟,加上上课讲的东西整理,论述题ok,夸侵权、合同好几章。大的方面、细的方面都要说到。实际上说的是我国的立法。 简答题按书上的背。 案例分析模板:本案应适用xx法作为准据法。xxx 的财产为动产。我国法律规定,xxxxx。本案中,xxx的法定住所在xxx。但xxx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根据xxx第xxx条规定,xxxx。因此,xxxx,故本案应适用xxx法。 第一章概述(小题目) 调整对象: ①国际私法中调整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基础地位) ②国际私法中调整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分为冲突规范和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 ③国际私法中调整程序的规范(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国际性的涵义(涉外) 国际性=跨越法域的界限 主体的涉外性:民商事关系的主体有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是特殊情况下参与民商事活动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客体的涉外性: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境内 法律事实的涉外性: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原因或事实必须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 (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 (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它情

国际私法学重点

国际私法学考试经典案例和部分选择看最后一页: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 为什么需要国际私法?(或国际私法产生的原因) 1.各国人民间正常民商事交往,形成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各国民商事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一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的效力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在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客体涉外或法律事实涉外。 “涉外”不仅仅指涉及不同国家,涉及一国领域内的其他法域也为“涉外”,如香港、澳门和台湾相对于内地即为国际私法中的“涉外因素”。 国际私法的范围: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2.冲突规范 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韩德培:机翼论(解释国际私法的范围)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国际私法的渊源: 包括国内和国际 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 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法律学说不是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历史 重点掌握:学说 1、法则区别说(重点) 意大利: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巴托鲁斯作为国际私法开拓者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后世人将其誉为国际私法的“鼻祖”、“奠基人”。 法国: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法律。 荷兰:胡伯的国际礼让说。 2、德国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重点) 具体规则:萨维尼把涉外法律关系区分为人、物、债、行为、程序等几个不同种类,并且认为:住所是人的归属之处,所以人的身份能力应以住所为其本座;物是可以感知到的物质,并且必然占据一定的空间,故物之所在地应为物权法律关系的本座;而债为无体物,并且不占有空间,因而常常需要借助某种可感知的外观来表现其形态。这种外观形态有两个:一个是债的发生地,一个是债的履行地。但履行地更适合表现债的外观形态,故应以债的履行地为其本座,因为它是实现债权的场所;行为方式则不论财产行为还是身份行为,均应以行为地为其本座;程序问题应以法院地为其本座等等。 意义: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提出,在西方,有的学者甚至将其理论喻为国际私法中的“哥白尼革命”,不仅在解决国际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而且大大推动了欧洲国际私法成文法的发展,对当时和后世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甚至许多学者认为: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最强联系说”、“重力中心说”和“最密切联系说”等,实质上都是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再现。 第三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 自然人(有关的国际法冲突:) 国籍冲突住所冲突权利能力冲突和行为能力冲突 《民法通则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意见》182条: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基本国法。 另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居住国法律;如未定居,试用期住所地国法 《民法通则意见》183条:当事人的住所不确定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法人

国际私法考试知识点整理

一、总论 1.调整对象(什么是涉外民事关系+司法解释第一条?) 2.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3.国际私法发展历史(系统图;有重大影响的人物及其思想如巴托鲁斯,说出来一个人的名字知道他有哪些学说,重点的一些人还要知道他的学说的内容是什么,以及他的学说在国际私法史上起到了什么作用比如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跳出了法则区别说的长达五百年的对私法学界的统治,从法律的本质到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4.中国的国际私法历史(有名的话语) 5.近代国际私法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是谁? 6.2010年10月28日颁布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和2013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样的关系,各自的亮点 7.国际法主体(自然人和法人、把法律适用法民事主体篇里是怎么规定的记住(住所、国籍、经常居所地的规定))、国家法人(国家主权及豁免是哪些层次的豁免,三个基本的豁免) 二、冲突法 1.冲突规范的定义、连接点的定义、冲突规范的构成、范围系属、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给你一条冲突规范,很快地判断出来它的类型及其范围、系属、连接点在哪里? 2.冲突规范的一般制度:反致、法律规避、识别、查明、公共秩序保留,以及先决问题的概念。

(一)、国际/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第1款: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二).试述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立法、国际立法以及对私法发展做出极大贡献的几个组织非常有名的常设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一.国内立法 1.各国国际私法的主要模式 (一)分散立法式 (二)专章专篇式 (三)单行立法式 2.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趋势 1. 在立法模式上呈现出法典化的发展趋势。 2.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愈加广泛。 3. 弹性连结因素在立法中被广泛运用。 4. 政策定向和结果选择的方法在法律选择中受到重视。 二.司法判例 判例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的裁判具有法律束力,成为以后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司法判例的态度 第一,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权威的法院判例不仅是国际私法的渊源,而且是主要渊源。第二,在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 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与态度 承认司法判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渊源地位,对指导法院的审判,发展我国对外民商事关系,维护中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进程均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发挥作用: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所作出的解答”、“批复”等指示性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拘束力。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求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相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却对法院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很大影响力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及答案

国际私法案例题集 国家的豁免权 案例1:1977年7月2日,美国人马·司考特和他的朋友斯皮门在其住地燃放烟火,烟火本来指向空旷地方,但点燃后突然改变方向,击伤司考特的弟弟的右眼,所燃放的烟花是由中国进口的“空中旅行”。于是狄恩·司考特的父母即委托律师,于1979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向法院提起诉讼。他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作生产烟火的制造厂商作为第一被告,以中国外交部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代理人,并以进口烟火的美国远东进口公司和烟火经销商作为第二、三被告,要求赔偿100万美元。 问题:1.本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是否合法?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 识别 案例2:一对夫妇,夫为加拿大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 问题:中国法院在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作什么?并说明其含义。 先决问题 案例3:施韦伯尔和安加是一对犹太人夫妻,他们在匈牙利设有住所。后来他们决定移居以色列。在去以色列途中,他们俩在意大利的一个犹太人居住区离婚。对他们的离婚,匈牙利法是不承认的(当时匈牙利仍是他们的住所地),但依以色列法则可以承认。随后,他们俩又均在以色列获得选择住所。取得这种住所的女方后来来到加拿大多伦多与第二个丈夫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她接着以第二次婚姻是重婚为由在加拿大安大略法院请求宣告该婚姻无效。 本案涉及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该女子的再婚能力,根据安大略的冲突规范,这个问题依以色列法解决。另一个是该女子与第一个丈夫离婚的有效性问题。依据安大略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无效;但依照以色列的冲突规范指定的准据法,该离婚则是有效的。 问题:1.什么叫先决问题?本案所涉及的两个问题中,哪一个是先决问题?2.对于先决问题是准据法的确定,有哪几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冲突规范来选择决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该案将如何判决。 反致 案例4:查理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95年死亡。查理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丙国法院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查理的本国法即甲国法;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查理的住所地即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问题: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反致制度中的哪一种?并谈谈我国立法对反致制度的态度。 案例5:日本神户发生强烈地震,造成3名中国留学生在地震中死亡,其中留学生钱某在日本死亡后留有遗产。钱某的妻子赴日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日本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日本《法例》第25条“继承依被继承人本国法”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日本法院适用了日本的实体法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问题:日本法院选择法律时采用了什么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6: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阿根廷人在英国死亡,在日本留有遗产,遗产为不动产。为继承遗产,死者的儿子为继承遗产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日本的冲突规范,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律,即应该适用阿根廷的法律。阿根廷的法律规定,继承应该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即应该适用英国法。而英国的冲突规范规定,不动产继承应该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应该适用日本法。 问题:如果日本法院适用日本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国际私法上的何种制度?请解释一下该制度。 案例7:某英国公民甲生前立下了7份遗嘱文件,其中包括1份遗嘱和6份遗嘱附录书。遗嘱和2分附录书是按比利时实体法规定的形式作出的,其他4份遗嘱附录书虽未按这种规定的形式作出,但符合

2020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国际私法试题库题库及答案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择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C、对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 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 )中规定的用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A.国内立法B.国内判例C.国际条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的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的依据。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的权威著作是( A )。 A、戴西和莫里斯的《冲突法论》 B、戚希尔和诺思的《国际私法》 C、巴蒂福尔的《国际私法总论》 D、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 C )。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7、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 B、依准据法识别 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答:法律冲突产生的主要原因是:1、相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规定;2、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3、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简述识别的对象。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

★★★法则区别说时代 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后期注释法学派的代表巴托鲁斯于十三世纪创立了该学说。法则区别说的产生被认为是国际私法的真正创立。 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中世纪对法国国际私法影响较大主要有杜摩林。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 被誉为“契约自由的明珠”。 荷兰的法则区别说:该学说为十七世纪荷兰人胡伯所创立。《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了“胡伯三原则”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a) 国际私法理论的创立通常被认为开始于十二至十三世纪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由十四世纪后期注释法学派而完成。 1.产生的历史背景 意大利资本主义的萌芽 经济的发展 城邦共和国产生 后期注释法学派Post-Glossarist 的兴起 2.主要观点 提出了解决各城邦民事法律冲突的“法则区别说”。“法则区别说”又称为“法则两分说”,即对各城邦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巴托鲁斯将其分为人法和物法,凡是涉及人的法律关系,适用关于人的法则;涉及物的法律关系,适用物的法则。并主张:人法适用人的住所地法,无法适用物的所在地法。 3.意义 标志国际私法理论形态的形成 提出许多具体规则 (二)法国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 巴托鲁斯创立的“法则区别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统治达五、六百年,期间十六、十七世纪法国与荷兰的学者们虽对国际私法作出过重大贡献,分别提出了著名的学说,但都仍然依法则区别说为基础,因此,它们都被称为法则区别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以后,法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已有相当的发展,特别是地中海沿岸各港口城市已与附近以及亚非一些国家建立了长期的贸易往来关系。但当时法国内陆地区仍然处于封建割据状态,政治法律制度极不统一,在南部成文法地区,罗马法仍然有效,北部则基本适用习惯法,而且当时的习惯法又有一般习惯法和各省的习惯法之分。 2.学说的内容 杜摩林(Dumoulin,1500-1566)是法国巴黎的一位著名律师,在其所著的《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他的主张,表现出了一种克服法律的封建性及削弱宗教法庭权力以及加强中央集权,统一各地区法律的强烈愿望。在赞同巴托鲁斯“法则区别说”的基础上,明确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某一习惯法。这就是杜摩林的“意思自治原则”(Autonomie de volonte/autonomy of will)。 (三)荷兰胡伯(huber)的国际礼让说 1.历史背景 十六世纪末、十七世纪初荷兰的工商业经济在西欧日益强大,特别是当荷兰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建立荷兰共和国之后,为了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自由经济,对外殖民扩张的需要,同时要求其利益在法律上能够得到保障,冲破封建的割据状态和绝对属地主义的束缚。

经典国际私法试题及答案

2007-2008学年第一学期 《国际私法》(303020013)期末考试试题(A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05级 本期末试卷满分为10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100%。 答题要求: 1.请将所有答案统一写在答题纸上,不按要求答题的,责任考生自负。 2.答题纸与试卷一同交回,否则酌情扣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面哪一学说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私法学的诞生。( B) A.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B.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C.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D.既得权说 2、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 A. 国内立法 B. 国际惯例 C. 国际公约 D. 国内判例 3、既得权说是(C)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 B. 杜摩兰 C. 戴西 D. 库克 4、(A)是《第二次美国冲突法重述》的指导原则。 A. 最密切联系原则 B.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C. 自体法原则 D.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5、世界各国都将公共秩序保留作为捍卫本国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关于这一制度,下列哪项判断是错误的? (A) A.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仅在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其结果为排除相关外国法律的适用

B.在普通法系国家中,“公共秩序”的概念一般表述为“公共政策” C.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已经为国际条约所规定 D.我国法律中常常采用"社会公共利益"来表述"公共秩序"的概念 6、在中国古代的(C)中,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A.秦律 B.汉律 C.唐律 D.大明律 7、“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亦属有效”是一条(D)。 A.有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B. 双边冲突规范 C.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 无条件选择适用准据法的冲突规范 8、下面有关冲突规范说法正确的是:(D) A.冲突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 B.冲突规范是一种程序性的法律规范 C.冲突规范由假定、指引(或命令)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 D.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 9、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人民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澳大利亚法处理该争议,但澳大利亚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应以澳大利亚首都墨尔本的所在地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澳大利亚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澳大利亚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为该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10、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C) 。 A. 合同领域 B. 物权领域 C. 继承关系 D. 侵权行为 11、甲因出生而取得俄罗斯国籍,后来又取得美国国籍,甲的住所在美国。现甲在中国法院涉讼,依我国的法律规定甲的本国法应该是:(A) A.美国法 B.俄罗斯国法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10分) 1.公共程序保留 2.领事婚姻 二、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德国、日本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不仅要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而且要解决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问题和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 2.里斯在国际礼让说中提出:主权国家对于另一国家已在本国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保持其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里斯这一观点提出了主权国家在一定条件下应考虑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 3.冲突规范援引的法律是未被法院地国承认的国家的法律时,较有说服力的观点是不应以该未被承认的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 ) 4.在国际私法上,公共秩序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中。( ) 5.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律通过我国法律规定的途径不能查明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6.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国家授予发明人专利权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 7.《汉堡规则》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由“港至港”改为“仓至仓”。( ) 8.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辅某些规则公约》对承运人的责任基础采用了无过失原则。( )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 10.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签订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合同发生争议,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这一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 )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 B. 国际惯例 c.国内立法 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 选择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 )的规定。 A. 识别 B.反致 C. 法律规避 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 )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 法人住所地 B.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C.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 )。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重点归纳

1、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家民商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是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法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方法。其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的体系,示范法应分为总则、管辖权、法律适用、司法协助喝附则五大章。主体为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司法协助三大部分。 3、国际私法渊源:国内立法,司法判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学说或法理。 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目前国际上最主要的统一国际私法的常设政府间国际组织。 5、国际私法主体:是指能够在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住所与居所的区别:住所是久住之处,居所只是暂住或暂居之处。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对于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登记主义。对于法人的住所,我国采取的是主事务所所在地说。 6、外国法人的许可:是内国根据本国的法律对外国法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承认并允许其在内国从事民商事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对外国法人的认可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国法人依有关外国法律是否已有效成立;二是依外国法已有效成立的外国法人, 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个相同的社会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7、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国民待遇是指内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即在同样的条件下外国人和内国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它有如下特点:1、当今的国民是一种互惠待遇,但并非以一定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2、国民待遇仅就一般状态而言,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与内国人在具体的民事权利享有上完全一样;3、国民待遇的范围常在条约中做出限制。 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的待遇不低于授予已经给予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同国民待遇相比,有如下特点: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最惠国待遇必须以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定为基础,而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以施惠国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为标准,而国民待遇以本国国民待遇为标准。 3、两者的目的不同。最惠国待遇是为了使处于一国境内的不同外国人处于平等地位;而国民待遇则是为了使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商事地位平等; 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最惠国待遇适用于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而国民待遇一般适用于概括性的一般问题。各国一般实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条款在规定其范围的同时,常规定其例外条款。 8、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国家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在法律上适用上的冲突。 产生原因:1.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2.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3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4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解决办法:1、冲突法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制定国内或国际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种不同性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解决民事法律冲突)2、实体法调整方法(是指有关国家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方式,制定统一的实体法,以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 9、系属公式: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联系点的系属公式。2、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所在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律冲突问题。3、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那个法域的法律。5、法院地法,是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6、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7、最亲密联系地法,是与国际民商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10、准据法的概念: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具体实体法规则。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 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 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 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 3、国际私法的渊源? 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 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 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 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积极冲突的解决: (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 经常居住地为住所。(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 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 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 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7、法律冲突的种类 答:按领域分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按内容分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按性质分空间上、时际、人际法律冲突。 8、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公法冲突:内国法优先,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私法冲突:国际礼让与等效原则, 相互承认外国私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时际法冲突:新法优于旧法,法不溯及既往。 第六章、冲突规范 9、“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这是一条什么规范,其范围、系属、连 接点是什么。

国际私法期末考试题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6分) 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 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2.涉外代理 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 二、填空题(每题1分,共10分) 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_______冲突法___________)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 2.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表现为国际私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关系,还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 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全面阐述了(_法律关系本座说____),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_______场所支配行为__________)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则。 5.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应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_)提出申请。 6.解决国籍积极冲突时,如果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_______内国国籍__________)优先。 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_______属人法__________)为准据法。 8.指出涉外民事关系适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的规范称为(______冲突规范___________)。 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_______有限世界新颖性__________)标准。 1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______社会公共利益___________)。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错)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对)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对)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对)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错)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私法的复习重点

简答题: 发生时际法律冲突时应如何确定准据法?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答: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社会关系的新法与旧法,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冲突。 对于时际法律冲突,各国普遍应用“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原则 A.法律不溯及既往 B.对未决事项新法优于旧法 C.适用当时法律无效而适用现在法律有效则适用现在法律 D.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E.已作出终审判决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新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1、冲突规范发生改变:依新国际私法的规定 2、连结点的事实发生改变:依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采用可变原则和不可变原则 3、准据法发生改变:①依新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②在合同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由当事人协调,协调不成,适用旧法 法人国籍的确定主要有哪些不同的主张?我国对此有什么规定? 答:1、成员国籍主义(资本控制主义)2、设立地主义(登记地主义)3、住所地主义4、准据法主义5、实际控制主义6、复合标准说 目前,我国对于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采取注册登记主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另一方面,我国对于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则采取设立地主义和准据法的复合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2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简述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判例主要通过三种方式来发挥作用:第一,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我国涉外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对有关系涉外民事关系的立法或司法审判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司法解释,对法院和其他有关机关、个人具有约束力。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个案请示所作出的各种“答复”、“批复”等,虽不具有普遍意义,但由于这类批复反映了我国最高审判机关对个案审判中具体问题的看法、意见,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公布的一些典型案例,其中不乏国际私法方面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公布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其审判处理结果的认可态度,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虽无法律约束力,但对司法审判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影响力,一般情况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同或类似涉外民事案件时,均会遵循这些案例所体现的原则和规则,按照这些判例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业务部门编辑出版了一些案例资料,同样对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审判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哪两种?两者关系如何?

国际私法考试题目 张潇剑

简答题 一、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形成的。 2.具有涉外因素,是指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考虑,至少有一个因素与 外国有联系。 3.广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冲突法调整,又称间接调整,指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制定法律适用规则,规定 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内国法或外国法,然后再按照冲突规范指定的那个国家的实体法具体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采用间接调整的方式解决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最主要的方法。 2.实体法调整,又称直接调整,指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统一实体规范指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可以消除法律冲突。 3.对于一个具体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只能适用其一,而不能同时适用,所以二者是 相互排斥的关系。但是从国际私法总体来讲,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国际私法在我国的作用 1.发展我国对外民事交往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行为准则。 2.保障我国主权和经济利益,维护我国公民和法人正当权益的法律武器。 3.维护外国公民和法人在我国合法权益、发展我国与各国人民友好往来的法律保障。 四、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体现 1.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国际私法规范,独立自主地处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2.各国应当相互尊重彼此的主权。 3.外国公民和法人在一国境内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4.一国在司法管辖权和裁判方面不受外国干涉。 5.允许各国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限制外国人的民事权利。 五、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私法上的体现 1.国家有权要求对等或互惠。 2.双方当事人应当贯彻平等协商、等价有偿原则,做到真正相互有利。 3.国家对一切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应实行不歧视待遇。 二十二、简述国内判例在国际私法渊源上的地位。 首先,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可以成为法律的渊源;而英美法系各国却是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 尽管如此,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首先,在国际私法领域,情况错综复杂,仅靠成文法是不足以应对司法实践的需要的,必要时应该允许法院通过判例弥补成文法的漏洞。其次,在案件涉及英美法系的国家或地区时,更需要直接援用他们的判例作为判决的依据。最后,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也需要通过判例来发展和完善。 二十五、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应当具有的特点。

国际经济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是 A、股票海外发行 B、产品国际外包 C、外国旅客来中国旅游 D、海外遗产继承 正确答案:D 我的答案:D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主要区别是: A、国际经济法是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而国际私法不调整经济活动。 B、国际经济法是公法的一个分支,而国际私法是私法的一个分支。 C、国际经济法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国际私法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D国际经济法是由国际条约组成的,而国际私法是国内制定法。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C 3、下述国际经济组织中,每一成员均享有一票投票权的组织是 A、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B、世界贸易组织组织 C、国际金融公司 D、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答案B 世贸WTO 4、下列有关国际惯例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同习惯国际法一样,由于其惯例的特性,国际惯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国际惯例的效力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C、国际惯例是不成文的。 D、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冲突时,可以替代国内法的规定 正确答案:B 我的答案:B 5、CFR和CIF贸易术语适用于 A、海上运输 B、内河运输 C、装运合同 D、工厂交货 我的答案:ABC 6、买卖双方采用CIF术语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装运港为旧金山,目的港为上海。下列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负责把货物运至上海 B、因美国西部海港装运工人罢工、封港,卖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迟延交货的责任 C、对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灭损风险,由卖方购买保险,买方承担风险 D、出口清关手续由卖方负责 我的答案:CD 7、1997年7月20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鳗鱼饲料数量180吨,单价CIF厦门980美元,总值176,400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厦门乙公司还盘:“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 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 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 D、该合同没有成立 正确答案:D 8、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的通知中,哪

国际私法笔记整理

第一编总论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的产生 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 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 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 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 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 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 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 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出适用哪国法律,而并不直接规定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直接调整方法:通过实体法的方式来进行调整。即通过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 权利和义务。(明确,具有可预见性)(公约、国际惯例) 【两种方法并列,目前主要用间接方式,但以后会慢慢由直接占主流】 【思考】如何评价两种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 一、国际私法的范围(即:法律规范的范畴) 1、小国际私法(德、日) 主张国际私法仅仅包括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2、中国际私法(英、美) 主张国际私法应以冲突规范为主,但同时还应该包括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和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范。(法国学者多认为国际私法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管辖权规范、法律适用规范。详见巴蒂福尔、拉加德合著《国际私法》。) 3、大国际私法(前苏联、中国、台湾地区)主张国际私法应该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组成。 【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理论】 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 机身: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应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机翼2: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程序。(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重点】如何看待国际私法的范围: 1、冲突规范应该属于国际私法的最基本的范围。 2、国籍规范与外国人法律地位规范与法律冲突的解决密不可分,故也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构成部分。 3、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对于统一实体法规范是否是国际私法的范围,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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