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信用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增加支农信贷投入,简化农户信用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245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尽快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的指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解决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消费资金需要,以信用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掌握和发放。

第四条农户信用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原则,坚持为社区服务的原则,坚持社员贷款优先、利率优惠的原则,坚持手续简化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农户信用贷款实行公开制度,接受社员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

第六条农户信用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所在社区内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业、运输业、商贸服务业等的农户。

第七条农户信用贷款条件。

(一)社区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遵纪守法、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

(三)从事农业生产或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为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可靠收入。

(四)家庭成员中必须有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能力的劳动力。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家庭无基本劳动力;有不良信用记录;好逸恶劳,无可靠收入来源;有嫖赌毒等恶习;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农户信用贷款的种类。

(一)按贷款用途,分为生产经营性贷款和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

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农机具贷款、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贷款、农副产品加工与购销贷款以及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个体户贷款等。

生活、消费等非生产经营性贷款包括用于婚丧嫁娶、建房、治病、助学等生活急需贷款。

(二)按贷款额度,分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小额以上农户信用贷款。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可授权信用站在授信额度内代理发放的信用贷款。

小额以上农户信用贷款是指超过农村信用社授权信用站代理授信额度的信用贷款。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小额以上农户信用贷款的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辖内信用站不同等级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分别具体确定和掌握。

第九条农户信用贷款的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的生产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标明。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助学贷款执行《湖南省助学贷款暂行办法》规定的期限),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十条农户信用贷款利率。农户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和浮动幅度执行,社员贷款适当优惠。

第四章农户资信认定与授信

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资信评定小组。小组由农村信用社指派的信贷管理人员、当地信用分社负责人或信用站会计和1名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共3至5人组成。其职责是:根据农村信用社授权和要求,调查辖内农户资信状况,评定农户资信等级,确定对辖内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每年年初由资信评定小组根据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当地信用分社负责人或信用站会计及村委会主要负责人调查掌握的情况,一次性评定所有农户的资信等级,分别核定授信额度,并建立资信档案。信贷管理人员和信用分社负责人或信用站会计对提供资信评定小组的所有农户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农户资信评定分为优秀、较好、一般三个等级。

“优秀”等级的标准是:近年来在农村信用社贷款能按时还本付息,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2000元以上;自有资金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50%以上。

“较好”等级的标准是:有可靠的收入来源,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2000元;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一般”等级的标准是:家庭有基本劳动力;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1000元以下。

第十四条对以城市、集镇自有房屋、大型农机具和动物、植物作为物资保证或有技术专长和强劳动力的农户,农村信用社对其资信等级评定和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可适当提高档次。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户的资信等级,确定农户信用贷款的授信额度:

(一)“优秀”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为10000元以下,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较好”的授信额度为3000元以下(含3000元);

(三)“一般”的授信额度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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