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N-J项目部--国际工程项目质量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质量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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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项目质量法律法规及标准清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修订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称质量检测),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确定其质量特性的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四条(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和机构性质) 从事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资质分类分级)

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综合资质设甲级、乙级,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和丙级。 检测机构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机构承担检测业务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资质申请和主项)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检测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主项资质;申请有综合资质的,应选择综合资质为主项资质。 第七条(申请资质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满足检测工作的设施环境的有效证明; (五)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和岗位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注册人员还应提供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七)业绩证明材料; (八)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 第八条(资质受理和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到现场对检测能力进行核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首次申请资质) 检测机构首次申请资质或者增项申请新的资质,不考核检测机构业绩,其资

混凝土企业相关法律法规

《建筑法》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七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和检验产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二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

建筑法规的作用

建筑法规的建筑法规的建筑法规的建筑法规的作用作用作用作用 任聪0804010117 摘要摘要摘要摘要::::通过本学期对土木工程建筑法规课的学习,我认识到建筑法规在建设活动中有着举足轻重的规范作用。在建筑业,没有建筑法规是不能高效有利地发展下去。建筑法规与各项建筑活动中的行为关系日益密切,特别是在提高建筑质量方面的作用越加的突出。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关键词::::建筑法规建筑工程质量作用 1 概述概述概述概述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速较快的时期,同时也是国家基本设施建设投资规模加大的时期,更是建设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时期。在这一时期,建筑业顺应整个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的态势,一方面保持了产业的继续增长,规模达到历史新高;另一方面积极进行着产业、市场和企业发展战略的调整,尝试着更新颖的道路。目前,我国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逐渐加大。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等方面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薄弱,综合执法体系有待进一步改进,市场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利发展。 2 2 2 2 工程工程工程工程建设建设建设建设产生产生产生产生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原因的原因的原因的原因工程建设出现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主观也有客观,有人为也有天灾,本文只从表面上进行浅析。 2.1 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市场混乱建筑市场混乱的现象至今还没有彻底根除,也不容易清除,是建筑业一直存在的一大病害。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还是质量存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国企、私企、外企等各种企业混合其中,给有关部门管理带来不便。由于承建单位自律努力差,工程监理、造价等咨询机构极度不负责,市场中介环节发育不完善,拖欠、转包、虚假招标、阴阳合同等一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国建筑质量得不到一定的保障。2.2 依法许可制度不完善依法许可制度不完善依法许可制度不完善依法许可制度不完善依法许可与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之间矛盾较大,建筑市场准入制度不健全,涉及建筑市场准入资质许可的程序、条件、标准等同市场和企业的需求还有一定距离,需要认真研究不断改进。在依法许可环境下会出现利弊两分的现象:一方面会出现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承办商为了赢得投标、某一地皮或者建设许可有可能向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时事贿赂行为,官员也会行驶手中便利赚取外快;另一方面会遏制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未达到建设许可的情况下绝不让承包商进行违规建设,给建筑业带来了有章可循的条件。2. 3 工程管理不成熟工程管理不成熟工程管理不成熟工程管理不成熟目前,我国建筑业的技术人员远远超过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体制还不能与国际全面接轨,尤其是工程咨询业、工程监理管理粗糙,水平低下,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相适应的鼓励和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的市场准入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远不能满足市场和国际化发展的需要。在我国,目前工程技术人员大多要求专科学历。正因为专科学院对工程进行过专业针对性的训练,毕业生已能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而本科生学习比较综合,也许在专业性上会输于专科生,但在管理上会略胜一筹。因此,当前进入施工企业的本科生也没有具体有用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已经极度倾向于专科生培养。由此,建筑业的工程管理极度不完善,大多数工程人员只懂技术不懂管理,达不到行业需求。2. 4 存在存在存在存在承承承承包包包包商与农民工矛盾商与农民工矛盾商与农民工矛盾商与农民工矛盾农民工的债务问题没有得到一定的解决,严重影响建筑的施工过程。年年都会有承包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发生,此事应该杜绝。农民工也是付出极大的劳动,应该获得相应的报酬,某些承包商不遵守法律法规、不顾社会道德,应该受到法律制裁。此事应该受到国家相关部门的重视,制定出相关条例,保障农民工的利益以及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2. 5 工程事故频发工程事故频发工程事故频发工程事故频发连续发生的一些房屋、构筑物倒塌事故,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国家和人民的财产也受到了巨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层次: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 二、简介 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 同,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3、监理单位不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改选监理业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 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施工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4、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5、追究刑事责任:如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监理单位违反规定的:责令期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 下,情节严重的,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监理规范》是项目监理机构具体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依据。目的:为了提高工程 监理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 9、监理设施: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 和工具。 10、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甲、乙、丙。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14个专业类别。监理 单位的资质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一项为主项,其它为增项。 11、甲级: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5年的工程经历,取得注册资格,注册人员 不少于25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乙级: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的工程经历,取得注册资格,注册人员不少于15人,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丙级: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的工程经历,取得注册资格,注册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12、国务院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归口管理工作,并实施。 13、《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建设部制定。监理合同的内容: 第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第二:标准条件,第三:专用条件 14、旁站监理程序:?监理单位制定旁站监理方案,送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工程所在 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 15、?承包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制定的旁站监理方案,在需要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部位、 关键工序进行施工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派驻工地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安排旁站监理人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实施旁站监理。 16、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 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监理廉政责任范本:?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对技术要求高、施工工艺复杂的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质量水平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3、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提高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夯实现场管理基础,提高现场安全防护水平和安全生产保证能力,严格按照标准规范的要求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现场安全生产,预防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4、强化施工管理,坚持科学施工,做好专项施工方案和专家论证工作。确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施工。重点加强对桩基工程、深基坑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等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工程施工不危及周边居民房屋的安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控制夜间施工时间,做好扬尘控制措施,尽量减轻对周边居民日常生活的影响。 5、贯彻和落实开发区建设局《关于印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经开建[2010]78号)文件的精神,做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保证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具,做好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文明施工,“五小”设施(办公室、食堂、厕所、浴室、宿舍)齐全,保持施工现场场容场貌状况良好。 6、规范用工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制度。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做到工资按月准时发放,不拖欠民工工资,杜绝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集体上访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事件。 7、加强民工学校建设,做好民工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增强民工的维权意识、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加快民工向城市产业工人转变。 8、加强民工食堂等的卫生管理,严格执行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保证民工的食品卫生和健康,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9、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立治安巡逻、居住和暂住证管理、宿舍管理、门卫值班等规章制度,层层落实社会治安综合管理责任制度,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各项职责真正落到实处。 10、各班组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要关心民工的日常生活,注意洞察、掌握民工的思想动态,发现不稳定因素要及时、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提高处理、化解各类问题的能力,及时消除各类矛盾,防止发生因个别民工情绪激动而导致的各类群体性事件。 五、创建工作实施步骤 (一)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项目部管理人员、各班组负责人为成员的“平安工地”创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工程质安科办公室,工程质安科具体负责分项目部“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项目部将采取举办讲座、出宣传板报、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做好发动宣传工作,为“平安工地”创建活动的开展打下扎实的基础,争取做到人人都能熟知创建工作的内容和要求,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对产品质量、计量和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受理投诉,查处计量、标准化及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等主要工作。 二、《产品质量法》为消费者的权利提供了哪些法律保证? 《产品质量法》主要从四个方面体现了消费者的合作权益: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社会监督权利。二是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有获得质量保障的权利,明确了经营者必须对消费者购买的产品质量负责。三是消费者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后享有损害赔偿的权利。四是发生产品质量民事纠纷时享有选择协商、调解、协议仲裁或者起诉等解决途径的权利。 三、经营者销售的产品是否只负责"三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者销售的产品不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且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对于因产品缺陷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知道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注的内容吗? 根据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各类预包装食品必须标注的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保存期、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其它特殊指标或规定要求标注的内容(如:生产许可证号、商品条码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是经营者必须执行的标准,如果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未按标准执行时有权投诉,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包括包装物重量吗? 根据《计量法》及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六、消费者如何辨别经营者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 1、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有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印、证; 2、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的合格印、证必须在有效期内。 七、质量投诉和举报受理范围和不受理范围 根据规定,受理的范围包括:消费者关于商品质量问题投诉,生产经营中的质量纠纷,以及对危害国家、集团、个人合法权益的产品质量的举报。 不受理的范围包括:个人私下交易的商品、无购货凭证的、无被投诉者名称和地址的、超过"三包"期限、质保期限的、处理品、因使用不当而产生问题的、司法或其他部门已受理的、生产和经销者均不在本市的。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普及知识点滴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治国方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在"一五"、"二五"普法教育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在公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规定 英文词条名: 1.《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及第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3.《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建筑法》第六十条规定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5.《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L)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三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再整理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再整理

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指导意见的最终整理版 一、各个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关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1、涉案工程被认定为非法建筑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在开庭前,涉案工程已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补办手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2、在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以涉案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张合同无效的,在开庭前发包人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开庭前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及上述行政许可,但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应认定施工合同有效。《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 ——施工许可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有关施工许可证的规范属于管理性规范,不是影响合同效力性的规范,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重庆高院的意见》

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与深圳中院的意见在时间点上有区别:一个是审理期间;一个是开庭前)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4、发包人经审查被批准用地,并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是用地手续尚未办理而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宜将因发包人的用地手续在形式上存在欠缺而认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5、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规模建设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经批准可补办手续,且无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广东高院的暂行规定》 6、承包人跨省区或跨市承揽建设工程,但未办理外来施工企业承包工程许可手续而订立的建设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规范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规范 1、目的 制订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得到控制,并最终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以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方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施工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质量和服务的控制。 3、职责 3.1项目经理部是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其他部门配合项目经理部做好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 4、工作程序 4.1策划 4.1.1组织准备 总经理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经理,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相应的人员,以满足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需要。 4.1.2技术交底 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接收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人员应通过学习设计文件,参加图纸会审(工程参建单位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熟悉和了解工程特点、设计意图,掌握相关的工程技术和质量要求,并从施工的角度提出设计修改和优化意见。 4.1.3工程项目施工质量管理策划 对于确定的建筑装饰装修合同,项目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技术、质量、预算、采购等人员),依据项目招投标策划情况,合同要求及技术交底情况,对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进行策划,形成项目策划书,包括: (1)项目质量目标和要求:质量目标包括单项单位工程,分项分部工程目标,可包含检验批优良率、合格率的目标。 (2)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人员及岗位职能分配、图表或说明内容。

(3)施工管理依据的文件清单和文本,包括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要求。 (4)劳动力配置计划、临时设施和施工机具配置计划、主要工程物资采购计划、分包计划、施工方案编制计划,施工详图出图计划等资源的需求和配置方案。 (5)施工场地、道路、水电、消防、临时设施规划,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6)质量关键点及其控制措施,关键工序施工方案,特殊过程管理方案。本公司装饰装修工程,含隐蔽工程,按制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执行。 (7)进度计划及控制措施。 (8)检验试验计划(各工序、施工阶段需要进行的检验试验的指标与检测方法),质量检查和验收流程(包含预检、隐检、交接检的时间、频次、验收标准和方法)。 (9)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包括预案、应急方案、事故报警、抢救险情等)。 (10)对违规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包括不合格品及质量事故的评审、处置和改进)。 (11)应收集的信息及其传递流程(包括应收集的信息内容、收集者、收集方法以及沟通和传递的方法)。 (12)与工程建设有关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分包方、政府主管部门、企业相关部门等)的沟通方式。 (13)施工管理应形成的记录清单、记录表式和保存要求。 (14)质量管理和技术措施。 (15)施工企业质量管理的其它要求。 4.1.4项目策划书须得到发包方或监理方的认可。则相应项目质量计划、施 工方案等报审表应经发包方或监理方审批。 4.1.5项目策划书的动态管理 当项目的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项目经理部对项目策划书进行评审,并适当地进行调整,对调整情况再次向企业相关部门领导以及发包方、监理方报批。项目经理部按新的文件要求组织施工。公司工程技术部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策划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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