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专家答疑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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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是否以 1 年为划分依据?

答:不一定。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划分依据和会计期间的划分依据相一致。会计期间是人为划分的结果,为了核算方便,通常以 1 年或长于 1 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为一个会计期间。也就是说,营业周期短于或等于 1 年,划分标准为 1 年;营业周期长于 1 年,划分标准可以是一个营业周期。


2 .问: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不是对历史成本原则的否定?

答: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是:“谨慎性原则”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一种新辩证否定,是为了达到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而采取的一种较易进行的处理方法。历史成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并且在以后资产的存续期内不得随意高速账面价值。但根据资产要素的定义,其必须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如果不对资产减值进行确认,将对投资者的决策行为带来不得影响。所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于资产的增值在账面上一般不予确认,但对于已经发生的资产减值则必须予以记载,这也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

 对于会计初学者来说,会计理论中使用的原则往往难以全部辨认清楚,随着学习的深入,就会逐渐理解到各个原则的适用范围。有时会计核算原则之间会发生矛盾,其会选择最重要的原则作为解决的基本点,提供一个普遍接受且社会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法。


3 .问:企业的待处理财产损溢,是否应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

答:“待处理财产损溢”是企业设置的一个会计科目(账户),明细科目分为“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但“待处理财产损溢”不构成会计报表项目。

 按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主要核算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盘亏和毁损的价值,准确地说是一个过渡性账户,把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无法及时处理的损溢集中核算。但企业清查的各种财产的损溢,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根据不同原因,转入营业外收支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以前“待处理财产损溢”是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新会计制度改变了这一做法,理论上的原因是已发生损失的资产不会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样的项目不

符合资产要素的新定义,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4 .问: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要素?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是否属于收入要素?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相关定义,企业在会计期间内增加的除所有者投资以外的经济利益通常称为收益,收益包括收入和利得。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利得是指收入以外的其他利益,通常从偶发的经济业务中取得,属于那种不经过经营过程就能取得或不曾期望获得的收益,如企业接受捐赠或政府补助取得的资产、因其他企业违约收取的罚款、处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形成的净收益、流动资产价值的变动等。由此来看,区分收益是否属于收入要素的关键是其在日常活动中形成还是偶发事件中产生。这里的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的所有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投资收益是否属于收入要素,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投资收益的形成主要包括四种类型: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下的股利收入和权益法核算下享有的被投资公司净利润份额;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长期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含折溢价摊销);长期债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对于“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下的股利收入和权益法核算下享有的被投资公司净利润份额”和“长期债权投资获得的利息收入(含折溢价摊销)”,是让渡资产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因而归属于收入要素;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和“长期债权投资的转让处置所得”,并不属于收入要素,而属于“利得”的概念。

 除了处置长期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外,利得通常还包括营业外收入和补贴收入反映的内容。至于利得应归属于何类要素,企业会计制度未做说明,目前探讨性的看法是将其归入利润要素。


5 .问:计算现金折扣的依据是应收账款还是销售收入?要不要将销项税额包含在内?

答: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企业会计制度》第 47 页)。依据其定义来看,现金折扣应是一种债务折扣而不是收入折扣。和商业折扣不同的是,能否发生现金折扣和发生多少现金折扣,只有在商业交易后,延期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所以计算现金折扣时,按照包含增值税的债权或债务金额来计算,要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或购进额来计算,显得更为方便。当然,现金折扣的计算基础究竟如何确定,最主

要还是看债权债务两方之间的约定。


6 .问: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时,分母是否包括暂估入账材料的计划成本?

答:计划成本法下材料成本差异率的计算公式是:



企业材料入库,期末对于发票未到而暂估入账时,一般而言是按计划成本暂估价。由于当期暂估入账的存货可能在当期耗用,耗用材料时往往无法区分是实际入库还是暂估入账,所以暂估入账材料的计划成本应参与差异率的计算,耗用也应分摊差异。当然,对于估价入账的存货,由于发票到达时还要对差异进行调整,所以总体上看不会影响成本的波动。


7 .问:教材在权益法转为成本法的会计处理中指出“投资企业应在中止采用权益法时,按 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新的投资成本,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作任何处理”什么意思?

答:投资单位如果存有股权投资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该科目应在股权处置时结转“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与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做任何处理”的含义是,当权益法转为成本法核算时,不视为股权的处置行为而进行转账处理,原来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而产生的“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无需结转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8 .问:股票股利是否可确认为企业一项收益?

答:股票股利是企业用增发的股票代替现金派发给股东的股利。分派股票股利只是所有者权益各项目结构发生内部的调整,不会使所有者权益总额发生变动,企业也不需要支付现金。从投资双方看,被投资企业派发股票股利,既没有减少资产,也没有减少所有者权益,但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表明股份稀释;投资企业既没有收到资产,也没有增加所有者权益,仅仅是股份的增加而并非持股比例增加,投资企业以更多的股份代表原持股比例,所享有的权益并未变化,表明每股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的减少,每股投资成本减低。

 对于投资企业来说,虽然所收到的股票有市价,但这种市价已存在于原投资的股票中,在除权日,由于派发股票股利而使开盘价格等比例降低,即使以后填权,使投资的总价值增加,市价又回升至除权前的水平,但在股票未出售前,属于未实现的增值,所以根据收益实现原则,股票股利不能确认为企业一项收益。


9 .问:“委托贷款”在财务会计报表上如何列示?

答:企业会计制度将委托贷款视为债权投资,

但在具体核算时又有别于短期和长期债权投资。在核算上,“委托贷款”科目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就是其账面价值。“委托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应按其性质加以区分,如属于短期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项目中列示;如属于长期性质,在资产负债表中“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中列示。


10 .问:如何理解教材中“固定资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其增计金额不应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如果增计金额超过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差额如何入账?

答:出于客观性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反映固定资产真实的状况,即以固定资产成本与可收回金额孰低反映。对于固定资产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应在发生后全部计入在建工程,并在结转固定资产时对可收回金额进行测试,如果增计金额超过了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按可收回金额确定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增计金额超过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


11 .问:在期末,无形资产是先进行摊销还是先计提减值准备?

答:无形资产应当先摊销,期末将摊销后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则需计提减值准备;下一期的摊销额根据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年限来计算。

例:甲公司 2001 年 1 月 20 日 购入某项专利权,实际成本为 4 800 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 16 年,按 16 年平均摊销,摊销年限与税法一致。甲公司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 ,将无形资产的期末计价由账面摊余价值改为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法计价。 2001 年末、 2002 年末和 2003 年末预计可收回金额分别为 4 200 万元、 3 500 万元和 3 280 万元(假定预计可使用年限不变;对无形资产期末计价政策变更,不调整 2001 年和 2002 年已摊销金额)。请计算 2003 年的摊销额和减值准备。

分析:由于 2003 年 1 月 1 日 调整了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因此进行分析的时点应当是 2002 年 12 月 31 日 。

2002 年 12 月 31 日 的账面摊余价值是: 4 800 × 14 ÷ 16=4 200 (万元)

而 2002 年底的预计可收回金额是 3 500 万元,因此 2003 年 1 月 1 日 该无形资产应当累积计提 4 200 ? 3 500=700 万元的减值准备。 [ 追溯调整 20001 年计提减值准备 4 800 × 15 ÷ 16 ? 4 200=300 (万元),因此 2002 年补充计提 700-300=400 万元 ]

2003 年应摊销的金额是: 3 500 ÷ 14=250 (万元)

2003 年底的账面摊余价值是: 3 500-250=3 250 (万元)

而 2003 年底的可收回金额是 3 280 万元,低于按照原来金额

正常摊销的价值 4 800 × 13 ÷ 16=3 900 (万元),因此应当转回 30 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 2003 年底的可收回金额超过 3 900 万元,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金额也只能是 650 万元( 3 900-3 250 )。


12 .问: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哪些可以直接转增资本?

答:资本公积明细项目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关联交易差价”、“其他资本公积”等。

 上述资本公积明细项目除了“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三项外,其余项目均可直接转增资本。对于“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两个项目,可分别于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价值实现时(如非现金资产领用、报废、处置时,长期股权处置时)转为“其他资本公积”项目,然后可以转增资本;对于“关联交易差价”项目 ,不能用于转增资本,应于企业清算时再做处理。


13 .问:资本公积能否用于弥补亏损?

答:按照《公司法》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积金可以弥补亏损,这里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其具体细则应由人大法工委做出解释。证监会有关问答中曾规定,上市公司的资本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但资本公积中的准备项目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14 .问:营业外支出与营业外收入是配比关系吗?

答:不是。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它并非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不需要企业付出代价,实际上是一种纯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与有关费用、支出进行配比;营业外支出是指不属于企业生产经营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的关系,但应从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支出,它与营业外收入所包括的项目互不相关。两者应当分别核算,不得以营业外支出直接冲减营业外收入,也不得以营业外收入冲减营业外支出。


15 .问:代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现金流量表中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还是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的各项税费”?

答: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代扣代缴行为,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付工资,贷:应交税金”,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是“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但从整个流程来分析,企业发生的这笔现金流出实质上是为职工支付的工资的组成部分而

不是企业负担的税费,所以在编报现金流量表时应作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6 .如何理解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中“加:递延税款贷项(减:借项)”?

答:递延税款贷项或借项,在一般情况下会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产生影响。应纳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贷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大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通过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贷:递延税款应交税金”,不难看出所得税费用大于应交税金的并有额递延税款贷项)并不会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当加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产生的递延税款借项,是由于计入当期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小于当期应交所得税而产生的,通过会计分录“借:所得税,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不难看出所得税费用小于应交税金的差额递延税款借项)已经发生现金流出,但在计算净利润时没有包括在内,所以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应当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产生的递延税款,并不影响当期所得税费用,这时在编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时,应剔除不予考虑。

例:某公司 2002 年 1 月 1 日 递延税款为借方余额 3 000 元, 12 月 31 日 递延税款为贷方余额 10 000 元,当年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产生递延税款贷项 3 300 元。该年递延税款贷项增加了 10 000 元 -(-3 000)=13 000 (元),但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时,只能加回 13 000-3 3000=9 700 (元)。


17 .问:企业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因会计和税法规定不同所产生的差异,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根据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

 根据说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由此可见,因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尽管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资产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因此,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小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

中抵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当期利润总额中减去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重新确定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大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的折旧额或摊销额的差额,作为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应当从企业的利润总额中加上后,计算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的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

借(或贷):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8 .问:“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可能不形成差异,也可能是时间性差异或永久性差异。“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属于会计差错,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其重要性程序分别调减上年或当年的利润。税法规定(国税发 [1997]191 号),“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再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再补扣。因此,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前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法允许在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税前扣除,而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则减少上年或当年会计利润,此时,“应计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不形成差异或形成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如果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税法不再允许扣除,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仍减少会计利润,则“应讨未计费用,应计未提折旧”是永久性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增。


19 .问: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会计制度规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认其入账价值:一是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二是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三是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捐赠资产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实际取得的金额)

原材料

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

贷: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物性资产价值

(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

银行存款(因接受捐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将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确认为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 5 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接受捐赠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在经营中使用或将来销售处置时,可按税法规定结转存货销售成本、投资转让成本或扣除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额。

 由此可见,利润税额与率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有两种情况,一是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与会计方法确定的入账价值的差额,对于接受捐赠的资产,税法规定的入账价值与会计制度规定的入账价值除因接受捐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外是一致的。二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当期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均为永久性差异,前者于受赠资产处置时纳税调整,后者于受赠当期一次或以后各期分次纳税调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转资产价值——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价值

(接受捐赠资产按税法规定确定的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当期应记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待转捐赠非货币性资产价值部分)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货币性资产)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接受捐赠非货币性资产)


20 .问: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如何确定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所记入的“递延税款”账户的方向?

答:首先需要将时间性差异区分为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两种类型,然后再将每种类型的时间性差异区分为是属于当期发生数还是当期转回数。对于当期发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

户的贷方,对于当期转回的应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对于当期发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借方,对于当期转回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金额应记入“递延税款账户的贷方。


21 .问: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应如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

答: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在公开市场上回购本公司股票,属于所有者权益变化,回购价格与所对应股本之间的差额不记入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不记入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可见,对企业为减资等目的回购本公司股票,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须进行纳税调整。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相关的会计处理为:

借:股本(回购股份的面值)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股票发行时原记入资本公积的溢价部分)

盈余公职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如何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

借:股本(按回购股份的面值)

贷:银行存款(按实际回购价格)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2 .问:在关联方交易中产生的资本公积是永久性差异还是时间性差异?

答:在我国,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做出了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即对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而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捐赠,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科目核算。但按《税法》规定该部分资本公积应交所得税,因此,在关联方交易中产生的资本公积是永久性差异,当期应进行纳税调增,计算应交所得税。由于该项所得税没有对应的会计收益,因此,按配比原则要求不能记入“所得税”科目,而应计入“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科目。会计处理如下:

借:资本公积——关联交易差价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3 .问:专门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工程期内的部分是否全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答:不是。只有在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才允许资本化,允许资本化期间与工程期不是一回事;对于在借款费用允许资本化的期间内所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只有与发生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支出相挂钩的部分才允许

资本化。企业不能够将在资本化期间内发生的所有专门借款利息金额全额予以资本化,只能够将已发生的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负担的部分予以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对于没有用在所购建固定资产上的专门借款部分所应负担的利息金额应当作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4 .问: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的关系是什么?

答:或有负债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来描述或有事项的结果,而或有损失则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影响来描述或有事项的结果。传统意义上,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在或有事项准则中,或有负债与或有损失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被打破。首先,在或有事项准则中,或有负债的含义与传统意义上的或有负债的含义不同;其次,根据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或有负债是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因而不能在表内确认。既然或有负债不再确认,对应于这些或有负债的或有损失,也就无所谓确认的问题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或有负债与或有损失不再具有联系,在表外,或有负债和未予确认的或有损失仍存在着一定的对应关系。


25 .问: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否可以确认?

答:任何条件下,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都不存在确认的问题。

 或有事项的结果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另一类是导致经济利润流入企业。对于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如果其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并且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则应对此加以确认,形成预计负债(这项负债不能称之为或有负债);如果不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或者经济利益不是很可能流出企业,或者金额不能可靠地计量,则不能加以确认,形成或有负债。对于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除了企业因确认了预计负债而获得的补偿基本确定能收到时应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这项资产不能称之为或有资产),除此以外的形成或有资产。由此可见,或有事项会存在确认的问题,但确认之后就形成了企业的负债或资产,在概念上已不归属于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26 .问: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答: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都属于或有事项,都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的一种状况,其结果须由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加以证实。从性质上看,它们都是企业承担的一项义务,履行该义务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是,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还是有着很多区别:预计负债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或有负债是企业承担的潜在义务或者不符合确认条件的现时义

务;预计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很可能”并且金额能够可靠计量,或有负债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可能性是“可能”、“极小可能”,或者金额不能可靠计量的;预计负债是确认了的负债,或有负债是不能加以确认的或有事项;预计负债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或有负债根据情况(可能性大小)来决定是否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27 .问: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在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时,是否都应同时结转其减值准备?

答:不一定。如果相关资产按单项计提减值准备,则可于资产处置时同时结转其减值准备;如果不是按单项计提,则不能于资产处置时同时结转其减值准备,只能于期末一并调整。


28 .问:非货币性交易中的增值税如何计算?

答:非货币性交易中换出资产如属于存货,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作为销项税额,应交的增值税等于换出资产的计税价格乘以增值税税率;换入的资产如作为存货使用,应依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定进项税额。


29 .问:若股东大会批准的现金股利方案和董事会制定的现金股利方案不一致时,是否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调整事项?

答: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利(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或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由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制定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均作为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后期间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不做账务处理,待股东大会批准后再进行账务处理,不存在差异调整问题。



30 .问:本年发现当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本年发现当年的重大会计差错,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两个会计准则来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本月发现本季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影响损益的,直接在本月调整当期损益;如果不影响损益,直接调整本月相关项目。

 本月发现以前季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区分是否需要提供中期季度报告来进行会计处理。当不需要提供中期季度报告时,如果影响损益的,直接在本月调整当期损益;如果不影响损益,直接调整本月相关项目。当需要提供中期季度报告时,如果影响损益的,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通过“前期

损益调整”或“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如果不影响损益,直接调整本月相关项目,同时在报送中期财务报告时,调整中期会计报表的相关数字。


31 .问: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判断是调整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是以发生的事项为基础,还是以事项对前期产生的影响为基础?

答:判断日后事项属于高速事项还是非调整事项,应当以发生的事项为基础,即判断其和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状况是否有关,有关的则作为调整事项,无关但对企业财务状况具有重大影响的则作为非调整事项。


32 .问:某些会计事项,既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又属于会计政策变更,涉及损益调整时是否通过“以前有年度损益高速”科目核算?

答: 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这并不意味着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作任何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进行追溯调整。年度会计政策变更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每年的 1 月 1 日 ,但是中期会计政策变更也可能发生在每年的年度中期。对于年度会计政策变更这一经济事项,从性质上来看,既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又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在会计核算时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直接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


33 . 问:合并会计报表中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抵消时,是将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全部抵消,而债权投资却为什么只抵消内部投资方在内部发行方所占份额比例的应付债券?

答: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子公司的所有者合并抵消的分录是:

借: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贷:长期股权投资

少数股东权益

 在抵消分录中,虽然借方全部抵消了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但在贷方相应分离出“少数股东权益”,少数股东权益依然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下方,少数股东享有的权益在事实上并没有冲销。但债权投资不同,集团外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投资仍然完整不动地从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转移到合并会计报表上,不需要分离出“少数股东权益”这个项目,因此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只需冲销内部投资方所占有的债券份额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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