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解读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解读

10月19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集合细则》)及《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定向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二是,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一)放松管制,放宽限制。

1、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改为事后由证券业协会备案管理。取消集合计划行政审批,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及市场情况,灵活设计产品,并及时推出,及时满足客户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2、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

一是,适度扩大投资范围。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大集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大集合投资范围增加了中期票据、保证收益及保本浮动收益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小集合允许投资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投资品种、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投资

品种以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发行的金融产品。对于定向资产管理,允许投资者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二是,扩大资产运用方式。(1)允许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扩大融资融券的市场覆盖面,健全融资融券市场机制;(2)允许集合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将其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有利于集合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获取低风险利息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同时也有利于增加融券标的来源,缓解融券标的短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发展;(3)允许集合计划进行正回购,在丰富集合计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同时,客观上有利于提高集合计划收益水平,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4)提高自有资金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比重,允许自有资金在集合计划存续期间有条件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以应对集合计划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保持集合计划资产和投资的稳定,同时充分发挥证券公司资本金充足的优势,通过向集合计划投入自有资金,适当承担责任,增强客户信心。

3、调整资产管理的相关投资限制。一是,取消小集合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产品特点和客户需求自行约定投资比例,设计更为灵活的产品,例如投资单一中小企业私募债的资产管理产品、股票市值管理

产品等。二是,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相关关联交易投资限制,以准确跟踪基准指数,减少跟踪误差,提高集合计划业绩,保护客户权益。

4、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分级和有条件转让。一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有利于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目标,设计相应的资产管理产品,从而丰富产品类型,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需求。二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以减少因大量退出导致集合计划投资的大幅波动,保持集合计划份额的稳定,从而更好的保护客户利益,维护市场稳定。(注:集合计划份额在券商柜台市场转让成为可能)

5、删除《集合细则》“理财产品连续20个交易日资产净值低于1亿元人民币应终止”规定。理财产品是否因资产净值低于一定下限而终止应由当事人自主判断和协商决定,充分尊重客户选择权,保护客户权益。

6、允许证券公司自身办理登记结算业务,允许经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为资产管理提供资产托管服务。有利于拓展证券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等证券中介服务功能,推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创新发展。(注:券商柜台市场自办登记和结算、资产托管成为可能)

(二)强化监管,防控风险。

1、强化对集合计划适当销售的监管。要求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对客户进行分类,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客户推荐适当的产品或服务,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或服务。进一步明确不适当销售的法律后果,完善对集合计划销售活动的监管。(注:券商柜台市场销售集合计划产品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2、充分揭示风险和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强调证券公司应当通过与客户一对一签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风险,且风险揭示应当具有针对性,表述应当清晰、明确、易懂。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完善公平交易、利益冲突管理的监管要求。要求证券公司建立公平交易制度及异常交易日常监控机制,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违法进行利益输送。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

4、提高资产管理业务透明度,方便社会监督。要求证券公司通过管理人、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

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或批准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内容。

5、加强集合计划取消审批的日常监管。集合计划取消审批后,机构部、证券业协会、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等相关单位将加强监管协作,明确职责分工、监管标准和程序,加强事中监测和事后问责,监控业务全过程,实施动态监控,不留监管空白,有效防范、控制风险,确保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英版)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英文版)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Paid Annual Leave for Employees of Enterprises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Article 1 These Measures are formulated for the purpose of implementing the Regulation on Paid Annual Leave for Employe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gulation). 第一条为了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Article 2 These Measures apply to the enterprises, private non-enterprise entities and individual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households hiring labor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employer")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employees having an employment relationship therewith.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Article 3 Employees who have worked continuously for one year or more are entitled to paid annual leave. 第三条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Article 4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which may be taken by an employee shall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employees accumulative working time which shall cover the employees working time in the same or different employers and the hours deemed as working time by any law,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or State Council provisions. 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Article 5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which may be taken by a new employee who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 of Article 3 in the current year shall be calculated according to th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time when he is employed by this employer to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 and if the result is less than one day, he shall not enjoy annul leave this year.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The calculation formula is: the number of days from the time when he is employed by this employer to the end of the calendar year/365 ×the days of annual leave he is entitled to if he works for this employer for 12 months in the current year.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Article 6 Home leave, marriage or funeral leave and maternity leave as given by the state as well as the period of suspension of work with reservation of salary due to work injury shall be additional to paid annual leave.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汇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解读 2009年7月9日作者:中国劳动人事网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编辑:nelson 【梁硕南解读】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直到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才正式出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不少条文存在歧义,为正确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2月15日,原人事部公布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2008年9月18日,由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合并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公布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现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综合解读如下: 一、适用范围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适用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适用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 二、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即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待遇。职工连续工作时间满12个月以上,一般是指职工在同一个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 三、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1、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2、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四、新进职工年休假天数的计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年休假的抵扣增补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3、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完整版

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规 定实施细则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第一章工程建设计划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工程部在竣工时间15天前召集物业集团及施工单位进行分户验收、5天内完成第一次验收,并要求从验收第一天起8天内整改完毕。在整改过程中,物业集团及相关单位必须边整改边验收。每延迟一天召集,扣工程部经理15元;超过8天未整改完毕,每户每延迟一天,扣工程部经理5元,物业集团全质办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工程竣工15天前负责成立有物业集团全质办参加的分户验收组,并设计好验收表格,表格中列出具体检验项目。设备设施分系统进行验收、户内分单元进行验收。各设备设施系统分成两大类,一类是资料、一类是投入使用情况;设备设施使用情况根据表格列出的项目分别进行检测,各单元使用情况每户每项进行检测。交楼10天前物业集团全质办进行一次考核并在当天17:00前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交楼7天前物业集团全质办再进行一次考核并在当天17:00前将考核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从验收第一天起超过8天未整改完毕的每天统计考核结果并于当天17:00前上报物业集团总经理。每月1日物业集团全质办编制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验收合格且卫生达到四星级标准的单元可接收房屋钥匙。 第十九条每期工程竣工当天工程部必须保证通水、电、煤气、电视、电信、智能化和紧急备用电源,完成相关道路、环境配套工程,并取得电梯、消防、煤气验收合格证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每项每延迟一天扣工程部经理15元。工程竣工当天开发五部必须保证通邮,每延迟一天扣开发工程五部经理15元。物业集团全质办考核,综合计划部负责监督。 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负责人在工程竣工前一天安排分户验收组对上述设备设施进行验收。公共设备设施分系统进行验收,户内相关部分设施分单元进行验收;其中通煤气、通邮等不能检测的通过查看证明文件进行检查。验收组在竣工前一天将验收结果书面报督导员,督导员在工程竣工的当天8:30前将分户验收组报送的验收情况书面报物业集团全质办,物业集团全质办当天将考核统计表报物业集团总经理;每月1日上报上月考核统计表时再报1次。 本条所指竣工时间以该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竣工时间为准。工程竣工之日经验收组验收为不合格或未完成的项目,每隔10天再验收一次;到下月仍未完成的下月再次进行考核。

人力资源政策分享之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薪年休假条例》 本文从HR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 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 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 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 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 休假制度。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 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 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 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 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 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 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 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 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 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 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 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 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 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工龄较长的员工,因为他们的年休假相对比较多,会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关于这个问题的准备理解,我们还要看此后关于年休假制度国家和地方的具体执行办法。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与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国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这也是已经规定了年休假制度企业的通例,此款不难理解。 企业应对:企业应该注意对“累计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于员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员工全部工龄来计算。至于是否考虑渐进性设置,比如,对1年以上工龄员工,每连续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这些设置都是在国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属于企业自主考量的范畴。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出台的主旨是维护员工的休假权利,

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1 目的 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结合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员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带薪休假的资格、操作流程以及年休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范围内工作具有一年以上工龄在职人员 3 职责 3.1人力资源部负责集团公司内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的建立、修订完善的提出和报批,并组织、指导各单位正确贯彻执行。 3.2集团公司各管理人事科(综合管理科)根据职责分配,负责分管范围内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宣传、协调和执行。 3.3集团公司各分管人事单位年初提供相关单位在岗人员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工龄依据。 3.4集团公司各单位负责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年初统计编制在岗各员工本年度带薪年休假假期天数。 3.5集团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各单位员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审批工作。 3.6集团公司各单位厂部级负责人对员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审核、审批工作。 3.7集团公司各单位每月负责员工带薪年休假假期的休假计划。 3.8管理监控部及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各单位员工年休假休假假期审批汇总并组织开展各单位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4 程序与规定 4.1遵照国家法规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4.1.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以最近一次入司时间为起点计算,即参加工作时间)享受带薪年休假。 4.1.2员工享受年休假期限具体为: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1.3属本公司兼并企业员工连续工作年限按兼并企业入司时间为起点计算。 4.2 遵照国家法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况 4.2.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2.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2.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逐条解读(精)

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国务院法制办曾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正式的条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并没有太多的改变。本文从企业HR的角度出发,逐条解读《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述明劳动合同FADA背景的年休假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法规解读:年休假制度不仅是政府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各种所有制企业员工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企业不能随意地予以取消此权利或缩减此权利所含的内容。企业应对: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年休假制度。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法规解读:此条主要有四个要点:其一是责任主体。应当给与员工年休假的单位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员工在公司工作满1年。其三是法定性质。年休假权利是员工的法定权利,企业必须保障。其四是工资待遇。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与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资。企业应对:企业可以调整和改革现有年休假制度。国家法定标准是1年工龄以上的员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对于1年以内工龄的员工,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给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对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员工,给予正常期间相同的工资,并非给予最低日工资或基本工资即可。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法规解读:本条中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应作如何理解是一个问题。按照通常的法律语词学角度来看,“累计工作”应是指员工全部的工作年限,应该包含以前任职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这样可能会有一个问题,会不会造成企业都不乐意录用年纪较大、

西安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市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保障公建配套设施科学合理配置,创造方便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住区城市功能和社会管理服务所建设的设施。主要包括:教育、社区医疗卫生、社区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设施。 第三条成立市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日常协调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和建成后移交的协调工作;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建配套设施产权过户登记工作;发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公建配套设施的审批管理。

市本级管辖区围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含保障性住房,以下同)中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按现有基建程序,由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房管等部门进行管理。 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统筹辖区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移交和后期运营等管理工作。 市城中村(棚户区)改造办公室负责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公建配套设施建成后参照市本级规定移交相关接收主体使用管理。 市教育、民政、文化、卫生、体育等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并指导区县和开发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后期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等公建配套设施的,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第五条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含有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公办性质,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其设施由取得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代为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相关接收主体,其产权归政府或政府相关部门所有;对教育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公办幼儿园,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后明确其公办性质,按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英对照)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Announcement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the Regulations of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2007] No. 514 The Regulations of Pai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adopted at the 198th General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cember 7, 2007 are hereby promulgated and shall be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2008. Primer: Wen Jiabao, December 14, 2007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 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Article 1 These Regulations are formula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bor Law and the Public Servants Law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rights to rest days and annual leave of employees and deploy employees to actively discharge their duties.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 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 相同的工资收入。 Article 2 The employees of units such as authorities, organizations, enterprises, institutions, private non-enterprise units and individually-owned commercial and industrial businesses with employees that have been worked continuously for more than one year are entitled to paid annual leave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annual leave"). Units shall guarantee that employees are entitled to annual leave. Employees taking annual leave are entitled to the wages of a normal working day.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Article 3 Where an employee has served one full year but less than 10 years accumulatively, he is entitled to five days of annual leave. If he has served 10 full years but less than 20 years, annual leave is 10 days. If he has served for 20 full years, annual leave is 20 days.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汉市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 武房发〔2012〕190号 关于印发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国土规划分局,建设局,监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审批、工程验收、用房交接和日常使用的管理工作,提升社区管理和服务功能,改善社区工作条件,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城建委、市监察局共同制定了《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民政局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用地、规划、建设、交付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新建住宅区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的通知》(武政规〔2010〕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武发〔2012〕6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社区工作服务用房是指社区居委会组织社区居民依法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工作服务用房,是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和居民开展活动的有效平台和载体。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无偿提供给社区居委会使用。 第三条建立由市房管、民政、国土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市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新建住宅区社区居委会用房的用地、规划、建设、交接和使用管理工作。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落实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社区工作服务用房工作的牵头责任 单位,负责将新建住宅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纳入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 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规划设计、规划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建设质量加强监管。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建住宅区配建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的交接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指导、督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社区工作服务用房移交协议。

公司年休假实施办法

公司员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公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根据劳动法、人社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结合##公司实际(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所有签订劳动合同在编在岗员工,执行本方案。 第二条在岗员工在本企业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权益。 第三条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享受年休假15天。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及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不同工龄段分别累计5天、10天、15天及以上的,且单位未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职工待岗4个月以上的; 6、女职工休产假满6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1、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超过3个分段),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调休。 2、由于生产的特殊性,公司各生产单位或部门要统筹兼顾,在不影响原盐生产的的原则下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3、执行计件、计量工资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年休假,由各单位适时协商安排。 (1)凡被批准休假的职工,须按批准的休假天数进行休假。对已休满审批休假天数,经单位批准延期的,累计休假超过规定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按事假(病假)处理;对已休满审批休假天数,未经单位批准延期的,按旷工处理。 (2)对因个人原因未休满已批准的年休假天数,其未休满天数不再另行安排补休,且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3)对单位已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因职工个人原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期,不得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4)未申请或申请未予批准者,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六条员工休假期间,各项福利待遇不变,工资按公司薪酬分配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 则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实施细则 根据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公司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以下简称年休假),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享受年休假员工范围 (一)在我公司工作并与我公司有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均能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由劳务公司派遣我公司工作并且工作期限超过一年的,也可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二条休假条件及假期 (一)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二)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全年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被扣发事假工资或者虽被扣发但以其他形式补偿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四条年休假的计划安排及审批程序 公司安排年休假的总原则是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员工有申请休假的权利,公司有批假的权力。员工享受年休假必须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才可享受。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按旷工论处。 因企业性质所决定公司员工全年各阶段工作任务是不均衡的,公司应尽量安排员工在空闲阶段或工作任务不饱和期享受年休假。 为避免员工休假期过于集中而影响公司工作的开展,公司应在年初对全公司员工年休假进行统筹计划安排。 公司所属各部室、各项目部应在征求所属员工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具体情况编制年休假计划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各项目部上报的计划进行汇总并进行调整后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该计划即为公司员工年休假安排计划。 如无特殊情况,公司员工应在年休假计划期前填写《年休假申请表》并逐级审批。经批准休假的员工应按批准期限按期休假和按期销假。公司将根据实际的休假期发放假期工资。 第五条年休假计划的变更与审批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修正)

北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管理办法(修正)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加强本市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管理,保证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方便群众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的规划、建设、交易和使用,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配套商业服务业用房,是指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与住宅配套建设的各类商业服务业营业用房(以下简称配套商店)。本办法中所称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是指配套商店中的综合粮油店,综合食品商店(场)、副食店、蔬菜店及综合便民店。第三条市商委是本市配套商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县商委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市和区、县商委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与城市规划、建设、计划、财政、物价、房屋土地、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配套商店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分散建设各类住宅应当按照住宅建筑面积5%的比例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其中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按照住宅建筑面积2%的比例规划和建设。配套商店建设指标不足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发给开工许可证。第五条配套商店的规划建设应当按照便于居民生活和商业经营的原则,合理布局,并与住宅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六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配套商店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有商业部门参与审查。居住区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市和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分散建设住宅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有所在区、县商委参与审查。第七条住宅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套商店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配套商店竣工后,应当有市和所在区、县商委参与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配套商店应当与住宅同时投入使用,不能同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安排居民进住住宅,属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已竣工部分住宅需要安排居民进住的,至少应当保证与该居住区配套建设的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同时投入使用。本办法实施前,应当建设配套商店但未按规定建设或未建完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原规定标准完成建设。第八条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按照市物价、建委等部门统一审定的建安造价出售给购买单位。购买单位应当是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市商委批准的具有相应经营管理能力的连锁经营企业或者国有商业网点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具有合格资质的物业管理单位。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以外的配套商店,住宅建设单位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出售、出租,也可以自行经营。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配套商店产权移交合同或者协议的,应当按照原合同或者协议办理。[!--empirenews.page--] 第九条分散建设住宅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不建配套商店的,由住宅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商委同意并报市商委批准后,由区、县商委安排补建,并由住宅建设单位交纳粮油、副食、便民商店补建费(以下简称补建费)。未经批准不建配套商店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规划建设许可证。补建费按照应建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综合造价与建安造价之间的差价计算,具体标准由市商委会同市物价管理等部门另行规定。补建费应当用于配套商店的建设,各区、县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到本市房屋土地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产权单位办理粮油、副食、便民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市商委的批准文件,其他配套商店的产权交易应当持所在区、县商委的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房地产交易机构及其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产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第十一条配套商店的产权单位和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配套商店的使用性质安排使用和从事经营,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粮油、副食、便民商店不得擅自改为非粮油、副食、便民商店,其它配套商店不得改为从事生活消费品零售业务和生活服务业务以外的非商业用房(以下简称非商业用房)。第十二条出租粮油、副食、便民商店或者以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的,产权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区、县商委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租金

2018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_年休假管理办法

年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及意义 为了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激发员工的工作激情,调动员工工作的积极性,依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定义 1、年休假是国家很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每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 2、国家法定休息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休假范围及标准 1、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转正后全体员工。 2、年休假标准(工作年限以社保缴费年限为准)1)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2)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3)参加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 4)每累计为公司工作满3年的员工,自下一年起,除享受法定年休假外,还可增加享受一天的公司年假。

3、以下情况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3)工作已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4、新入职员工入职当年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休假天数计算办法 (当年度在本公司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5、员工当年年休假应在次年第一季度休完,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员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不予以补假、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6、年休假可与病/事假相抵,且一天年休假抵一天事假/病假。第四条年休假流程1、年休假类别 1、员工申请职工在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可向公司申请年休假,应提前两周至综合部填写年休假申请单,综合部在相应表格处填写员工可休年休

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2013

南京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以下称社区用房)建设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5号)、《关于推进“一委一居(村)一站一办”建设和“扁平化”社区管理工作的意见》(宁委办发〔2011〕37号)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用房是指社区开展党建、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社区用房的产权属于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可委托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下称街镇)接收、管理,交付社区无偿使用。 第三条各区县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街镇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区用房的选址、验收、申请发证和后续管理工作;发改、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社区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社区用房应当与新建住宅小区、老小区改造等,同步规划、同步开发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同步管理,确保办公服务用房与社区管理相衔接。 第五条社区用房应当根据服务需要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办事,并按照功能相对独立的要求进行相关配套。 第六条对新建住宅小区,在200—250米服务半径内,服务对象达到0.5—1万人口的,应当配套建设400—600平方米的社区用房。 第七条因城市建设拆迁社区用房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划配置标准进行还建。 第八条对已完成开发建设,但社区用房尚未配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尽快配建到位。 社区内用地现状具备建设条件的,社区所在区县政府应当提出建设申请,经公示征求周边居民意见后,由规划部门确定社区用房规划方案,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划拨手续,区县政府组织建设。 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可以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社区用房的,由区县政府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向房屋所有人购买,按照房地产交易办理相关手续。 社区内用地现状不具备建设条件,且无法采取购买方式解决配套社区用房的,由区县政府提出建设要求,规划部门在旧区改建项目中安排,区县政府组织建设或委托建设单位代建。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20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细则及解读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 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 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 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 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 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实行职工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国劳动制度的普遍做法。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我国的年休假制度建设。1991年 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 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生产 任务,不另增加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职 工年休假的天数要根据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全国人大会1994年7月制定的劳动法和2005 年4月制定的公务员法,都对职工休假事项作了原则规定,职工的 休息权利已经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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