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北京北方常安铁路电务工程技术有限

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改革开放步伐,必须严格执行财政法规,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财经秩序,强化财经纪律,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大失误责任追究的范围:

根据新会计法规定,包括单位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当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没收非法所得

(二)收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减有关的账目

三、由于责任人的重大失误,给企业经营造成经济损失,违反财政法规构成经济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成经济犯罪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情节,按规定给与处罚。

(一)对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按规定给与处罚,包括行政处罚和罚款。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的处罚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会计人员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铁道部、财务司、人事司(1996)102号文件执行。

四、关于企业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的,严格按铁道部

(1999)铁监45号文件《关于在对外投资、借款、担保中造成经济损失有关责任者处理的暂行规定》执行。

五、重大失误的界定

产生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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