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建议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完善研究

摘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立以来,经过立法确立和司法实践,取得越来越多进步的同时也凸显了该制度设计时的缺陷以及实践中的问题,随着社会法治的推进和经济的发展,这些缺陷和问题也不断放大,亟待改善和解决。因而应当完善立法,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建设和实践提供科学系统的法律后盾,还要坚持实践中的司法建设,切实贯彻相关政策,完善司法程序;此外亦当注重发挥非刑罚处罚方式的功能,扩大其适用。当然,在惩治、教育的同时,也要重视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制度。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制度特殊程序

所谓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主要指以未成年人为犯罪主体的特殊刑事司法制度。未成年人是指依照法律不满法定成年年龄的人,此处的法定成年年龄则因居各国情况的不同而不同。但无论何国,未成年人都拥有较于成年人明显特殊的生理与心理特点:正值青春发育期,生理变化显著,心理发育从幼稚趋于成熟却落后于生理成熟的速度。所以,未成年人更容易冲动失控甚至实施非其所愿的危害行为乃至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率的不断飙升可以说是各国长期困扰的社会顽疾,我国亦难免此列。因此,建立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不仅是刑事制度发展的结果,更是维护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和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制度的概述和现状

在我国刑法中,法定的成年标准为满18周岁(以18岁生日的第二日为准,以下计算年龄皆同此法,从公历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又依据国际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则和我国法律规定,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按照年龄分为三类:未满14周岁的,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只对过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这八项重罪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概况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了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点亮了我国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星星之火”。最高人民法院也从1988年开始向全国推广设立少年法庭的方式,展开了“燎原之势”。1991年初,我国第一部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较为完整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得以颁布。随后各项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继问世,逐步补充完善着我国的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了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再次重申了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原则,确立了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同时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承办人员的要求、对未成年人隐私等刑事司法权利的保护等。不得不说,《决定》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登上了新的台阶。

2.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首先要遵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体现为对那些涉世未深而偶然失足的被追诉对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其在事实面前充分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促使其知法悔罪,悬崖勒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1)其次是分案处理原则,即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使未成年犯能在一个适合其生理发育和心理特征所需要的良好环境里接受法律的矫正;再次,坚持保障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权利的原则,不仅要维护未成年人作为普通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还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所享有的特殊权利,如询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等;此外,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心理发育状态,还应当坚持不公开审理的原则;最后还有全面调查的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不仅要调查、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还应当全面调查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从而找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并予以根除,从而真正实现彻底、完全的矫正。

(二)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现状

1.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上述规定,依

(1)马进宝、李明、蒋石平,《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312页。

据刑事责任的有无及承担范围,我们对刑事责任年龄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不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而依据犯罪人应承担刑事的轻重,可以将其分成两个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从宽刑事责任阶段;已满18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阶段。可见,在我国,刑事法意义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

2.我国制度设计的缺陷和实践中的问题

尽管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实践与立法发展已逾二十年,有关定罪处罚的方针政策、原则,适用范围、适用方法、处罚方法以及具体的程序等都得到了全面的推行和补充,但随着国家经济的进步,处于转型阶段的社会折射出了更多的道德缺失和教育失调,使得由于生理和心理特点而缺乏一定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面临更多的诱惑或不公平待遇,且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和纠正,从而使未成年人犯罪总体概率上升、犯罪类型增加、犯罪手段也不断升级,使得本来就存在缺陷的制度暴露了更多的问题。

首先,在立法上,缺乏具有独立性、系统性和协调性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规定主要分散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之中。尽管各门法律有一定的联系和承接,但是由于制定主体的法益出发点有所不同,没有形成一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系统,更是难以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稳定、完整的法律体系。我国目前关于专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主要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两部全国性的法律,在这两部法律中原则性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却并没有强调必要性,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和可实施性,特别是在未成年人犯罪之后将面对的最严厉的处理措施一一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中得不到法律的明确保护,致使办案人员沿袭以前的做法,对未成年人过多地适用逮捕等强制措施,甚至严重超期羁押,这难免不出现损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其次,在司法中,有关程序和刑罚的执行也不尽合理。非刑罚处罚方法和刑罚处罚措施是并列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刑法第17条中也做出了对未成年人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相关规定。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所处刑罚最多的却是有期徒刑这种主要针对成年人罪犯的处罚方法,而相应的对未成年犯有着更好的矫正作用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却应为刑事司法与执法的断层,导致使用率持续低迷,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

(一)立法上的完善

1.应当考虑系统化整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在刑法中设立专条、甚至专节,对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处罚措施进行专门性规定。同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将分散于各个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进行整合,从而形成独立、完整、科学的法律体系,进而有效地缓解现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与未成年人犯罪日益严重化和复杂化现实间的矛盾,未成年人刑罚制度与树立刑法权威间的矛盾。

2.参照国际人权法,结合我国国情,完善现有刑法规定的同时适当进行创新。我国刑法中现有的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是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责令父母或监护人严加管教、收容教养等七种。其中,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三种方法处罚力度都很轻微,且在实践中经常并列适用,因此可以合并为一种;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对于未成年人罪犯则基本没有适用的意义,因为在实践中未成年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有所属的行政单位,所以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处罚方法完全多余,应该将其剔除;此外就是收容教养方式,应当将其纳入刑法规范之中,进行司法改造,从行政法规调整的行政处罚定位为刑法调整的司法处罚方法。随之,收容教养的决定权成为司法权,当然归法院所有,而公安机关仅保留具体执行的职权。(2)(二)司法上的完善

1.建立专门问成年人刑事诉讼机构,完善司法程序。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检察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素质的司法人员,专门负责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处置和矫治,同时在人民法院中设立未成年刑事审判庭,配以经验丰富的专门的审判人员,从而使这些专门机构在预防和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方面发挥独特作用。

2.全面落实宽严相济政策。随着社会法治文明的进步和政府控制社会能力的提高,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刑罚更应当着眼于教育作用的发挥。司法机关应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应采取非刑罚化(轻刑化)和刑罚严厉化两极化的形势政策。(3)对于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参照恢复性司法实践,可以更多地选择暂缓起诉等非监禁刑、非刑罚处罚方法,达到“教育”的主要目的;对于严重危害社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未成年犯罪,则当严惩,准确及时的加大对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也更有利于

(2)高铭暄、张杰,《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察》,法学论坛,2008(1),第16页。

(3)孙永军、丁天舒,《青少年犯罪刑事司法制度的探索与完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十八届学术研讨会,2009年。

发挥刑法的威慑作用。

此外,还应当注意淡化诉讼强制,慎用对未成年犯的强制措施,慎用戒具;而且应当在审判时营造宽松平等的司法氛围,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完善合适成年人相关制度,坚持约束的庭审结构与沟通模式,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庭教育。

三、扩大未成年人特殊刑事司法制度的应用

(一)非讼程序——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实践亦有二十年之久,是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之一。目前我国仅适用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在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一定的事项,对其做出暂时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对其加以一定期限的考验期,从而根据被追诉人的表现来决定考验期满后是否对其提起公诉。

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将未成年人设为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并规定使用条件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我国刑法第四章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为侵犯财产罪,第六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而在这三章中,并不包含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八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公共安全罪以及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其他犯罪,可以看出立法者出于审慎的态度,忧虑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不重罚必不能达到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但对于轻微犯,暂缓起诉制度无异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完美结合。

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中,暂缓起诉制度体现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的保护性处置原则,体现了教育、感化、预防、挽救的方针政策。对于其回归社会,继续就业或就学都能够以尽可能小的影响和负面效应来面对。因此,应当扩大未成年人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处罚措施中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作用。对于未成年犯罪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首先,能够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早贴上犯罪的“标签”。对于未成年人,如果过早将他们投进监狱,给他们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势必使他们幼小的心灵受到扭曲、挫伤,一旦他们将自己归类到违法犯罪的人群之中,对社会产生反感与叛逆,就会出现再犯。而社区矫正对于可塑性强、思想容易接受改造的青少年而言,正是一种温和而有效的教育、挽救方法。

其次,社区矫正能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交叉感染,更能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社区矫正属于非监禁刑,无需将未成年犯罪人收监能够避免其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腐蚀,更有利于他们的改造,因为在某种程度上,监狱是未成年人学习犯罪的场所。未成年人往往是由于个人思想的不够成熟加之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才走上犯罪道路的,绝大多数都可以通过教育感化而痛改前非;因此,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出发,对未成年犯罪人采用社区矫正这种非监禁刑,能使未成年犯罪人既受到一定的惩罚,又在社会的关心、指引和帮教下,重塑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养成适当的社会生活方式,最终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标。

再次,对未成年人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要求。在刑罚适用上,如果某种犯罪不需要判处刑罚时,应该先考虑免除刑罚;如果能够适用较轻的刑罚,就没有必要适用较重的刑罚。刑罚人道化思想体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就是指要把罪犯当作人看待,尊重罪犯人格尊严,不体罚虐待罪犯,保证罪犯所享有的各种法定权利,切实关心日常生活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保证。刑罚人道化强调对于受刑人处遇条件的改善与保护。因此,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实施社区矫正正是刑罚谦抑性和刑罚人道化的体现。①

有关未成年人的特殊制度并非仅仅暂缓起诉制度和社区矫正制度,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阐释分析,不难发现,加强应用相关特殊制度更有利于针对未成年人进行感化、挽救,能够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和维护,从而在最大限度的考虑未成年人未来生活的同时最大化的实现矫治的效果。相信在现代法治文明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将更加趋于完善,帮助失足青少年共同构建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马进宝、李明、蒋石平.《刑事诉讼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2]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3]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4]高铭暄、张杰.《中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犯罪处罚措施的完善——基于国际人权法视角的考

察》[J].法学论坛,2008(1).

[5]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整体完善》[J].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4).

[6]张远煌、姚兵.《从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特点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J].法学杂

志,2009(11).

[7]莫洪宪.《论我国刑法中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J].法学论坛,2002(4).

①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现代法学,2005(6),第141页。

[8]康均心、李娜.《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执行制度研究——兼论社区矫正制度》[J].现代

法学,2005(6).

[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07-01.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

定》.2012-03-14.

2019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2.小陪审团制度 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当然,被告人和当事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因此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叫“陪审团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一种叫“法官审”,即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 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做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挑选都非常重视。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在1993年对“洛杉矶骚乱事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审判中,法官因担心当地居民不愿意担任该案的陪审员,竟然向6000名当地选民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结果有333人表示可以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21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重大案件中,法官则可能选出40至50人。在上面提到的洛杉矶案件中,法官向那333人每人寄送了一份长达53页、包括148个问题的问卷,最后选出了73名候选人。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 问题及完善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这样,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

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比较混乱,日常管理趋于随意。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比较混乱,致使陪审员的管理无从下手。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由于无人管、无单位抓,这支队伍多是放任自流,根本谈不上真正的建立和健全。陪审员往往是随着人民法院的需要而出现,随着法院不需要而消失。 (四)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甚至陪审员在整个庭审活动中一句话都没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对自己的意见不敢坚持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的心态,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五)法律专业素质偏低,案件质效难以确保。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三大诉讼法中,对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要求并未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只是非常笼统地规定了人民陪审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二十三岁的公民,这就使得人民法院在任用人民陪审员时,没有明确的标准及严格的条件限制,再加上本来人民法院对陪审员制度的不注重,直接导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附件: 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2、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____)__刑初字第__号 公诉机关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诉[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犯__罪,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____年__月__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诉讼代理人___,被告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证人___,鉴定人___,翻译人员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___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 见)。 被告人___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___……(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陪审团制度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比较观 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陪审制度都是一种使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重要方式。它有助于引入更多仅仅在司法领域无法充分具备的要素。首先弥补的是法律有时无法具备的合理性,公义性,社会道德性。然后是专业审判人员所不具备的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法律的最合理使用不只是来源于它的严格规X使用,更脱离不了社会的监督和满足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陪审制度合理必要。对比东方和西方的陪审制度(以中国的人民审判员制度和美国的审判团制度为比较对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反省和思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实施通过。我国对陪审制度改革的日益重视。结合最新的政策和法律,在三个主要的方面对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1.收入和经济: 中国: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美国: 作为陪审团成员有一定的津贴补助,一般是每小时8-15美元。美国公民一旦被征召为陪审员,即须到法院报到,陪审期间可请公假,但薪酬发给是普遍一致的,而非以原工作薪酬计算,至于多寡则各州自订。未被选中者,就可领取当日薪酬回家,被选中者要到开庭结束才领到薪资。 2.条件和要求

中国: 基本资格认定: (一)拥护中华人民XX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陪审员。”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陪审员。 选拔程序流程: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产生。 任前要求: 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培训,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是不同于对法官的培训的,人民陪审员一经任命,要接受必要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主要是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 美国: 基本资格认定: 须具备美国公民身份,且须年满十八岁,未曾触犯重罪或现时受重罪起诉等条件,无种族及性别之限制。 美国法律规定,公民一旦被选中去当陪审员,如不按时报到,就被视作蔑视法庭,轻则罚款,重则会被“请进”监狱。未满18岁(有的州规定是21岁)、不在本地居住、不通晓英语以及听力有缺陷、有犯罪记录的美国人,没有资格担任陪审员。此外,按照美国的传统,法官、律师、医生、消防队员、教师和各级政府官员,不担任陪审员或者免除陪审义务。 选拔程序流程: 陪审员的挑选是在审理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吴莹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体现了我国司法的民主,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 一、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还尚存诸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陪而不审”现象突出,陪审功能难以实现。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有相当一部分只重在参与,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层面上,没有从实质上去“审”。这种“陪而不审”现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陪审”是只“陪”不审。在庭审过程中,多数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庭审完全由审判长进行,他们仅仅是一种陪的角色;二是“合而不议”。在合议案件时,虽然法律赋予了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由于陪审员介入案件时间较晚,对案情事先不了解,对法律专业知识又不熟悉,使其不敢贸然发言。加之其对职业法官存在依赖心理,在表决时根本没有也不可能提出自己的观点。 (二)履职比例严重失调,监督作用有所弱化。我国现有立法没有对人民陪审员的个案选任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随机选任机制也没有真正确立,实践中许多法官更倾向于挑选已有陪审经历和经验或与自己关系比较好的陪审员,这显然进一步削弱了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制约作用,而且会造成陪审员之间工作任务的不平衡。这样,即使有陪审资格的人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由于实际参审的只是其中的少数人或少数案件,也会使代表性变得毫无意义。 (三)选任状况比较混乱,日常管理趋于随意。实践中,正由于陪审员的选任状况比较混乱,致使陪审员的管理无从下手。虽然人民陪审员的任务是审判,但它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结果法院只能用不能管;又因为他们不属于司法行政人员,司法行政部门也不管;原单位只管本职,不管兼职,也无法管;权力机关只管选任,产生后也不管。由

未成年人人身伤害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父亲。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母亲。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元,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22日,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之子李某、第三被告和第四被告之子郭某与原告在########超市对面发生争吵,后李某持刀朝原告腹部及胸部各捅一刀,原告受伤倒地后,郭某用随身携带的甩鞭击打原告的头部,致使原告多处损伤。原告自2013年11月22日至2014年10月30日在###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伤情仍未完全痊愈,又四处就医治疗。(2014)城邢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22063.44元,但由于当时原告尚未出院,处于治疗中,故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书中确认的损失仅为原告的部分经济损失。现原告已出院,四被告仍拒不赔偿原告损失。 综上所述,四被告之子李某、郭某故意伤害原告,造成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四被告作为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对二未成年人的伤害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且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确定了四被告的赔偿义务。因此,对于原判决未包含部分的损失四被告仍应赔偿。故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在原判决未包含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元,残疾赔偿金待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另行计算。以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一五年月日

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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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纵横论中 2.小陪审团制度 如前所述,美国宪法第六和第七修正案分别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诉讼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参与审判。当然,被告人和当事人可以放弃这种权利。因此美国的审判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叫“陪审团审”,即由陪审团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一种叫“法官审”,即由法官单独审理案件。 在“陪审团审”的情况下,陪审团和法官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前者负责认定案件事实;后者负责适用法律。以刑事案件为例,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这些可以采用的证据裁定被告人是否犯有公诉方指控的罪行(在有些司法管辖区,陪审团还要就应否适用死刑的问题做出裁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有罪,法官便依法量刑。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人无罪,法官便要宣布释放该被告人。而且根据“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该被告人永远不得再因此相同罪名接受第二次审判。换言之,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具有终审效力。 由于陪审团的作用如此重要,所以法官和双方律师对陪审员的挑选都非常重视。美国的法律也制定了一套具体的挑选陪审员的规则。挑选陪审员的基本程序如下:首先,法官从当地选民的登记名单中随机地选出一定数量的人,写信询问他们是否可以担任本案的陪审员。初选人数的多少主要视案件在社会中的影响大小而定,少则几十人,多则数百人。在1993年对“洛杉矶骚乱事件”中四名殴打黑人青年的白人警察的第二次审判中,法官因担心当地居民不愿意担任该案的陪审员,竟然向6000名当地选民发出了询问通知书,结果有333人表示可以担任该案的陪审员。 然后,法官用问卷的方式审查这些人是否具备担任本案陪审员的基本资格。问卷中的问题一般包括是否年满21岁,是否在本地居住,是否有重罪前科,是否懂英语,是否身体健康,以及与本案有关的一些具体问题。法官要根据候选人的答卷进行第二次筛选。在一般案件中,法官选出20人;在重大案件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

2020年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一览司法体制改革七大政策导向公布,中央决定 在广东等六省市试点司法改革 据新华社北京6月15日电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最近中央司改办负责人接受了新华社记者采访,就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回答了记者提问. 沪粤等六省市先行试点 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经商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改革试点的目标和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从中国国情出发相结合,按照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推动制度创新,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改革试点的总体考虑是,坚持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既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加强总体谋划;也要从实际出发,尊重基层首创精神,鼓励各地在机制改革上进行积极探索,为全国逐步推开

试点积累经验、创造条件.《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体现了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要求. 提出改革七大政策导向 《改革框架意见》主要针对下列问题提出了政策导向: 一是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二是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 三是完善法官、检察官选任条件和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尊重司法规律,确保队伍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 四是完善办案责任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五是健全与法官、检察官司法责任相适应的职业保障制度. 六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七是完善人民警察警官、警员、警务技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关键是要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近年来,司法机关为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进行了许多积极探索,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探索建立突出法官、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办案责任制. 《改革框架意见》和《上海改革方案》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抓手,突出法官、检察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检察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cf16837811.html,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17年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高检发(200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2002年3月25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10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以及区别对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联系,及时总结、交流经验。 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注重社会效果,保证执法公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工会等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联系,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不得公开或者传播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

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07级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 浅谈陪审团制度 “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 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德国法中称为“gesch 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slhoffe”。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例如在雅典审理 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 ,再加上 18、19世纪 ,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 ,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中国司法制度改革之构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司法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下面,笔者仅就日常思考较多的几个方面,谈一点粗浅的个人看法。 一、减少或消除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 在我国,按规定是由权利机关(立法机关)领导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向人大负责,独立于人民政府之外,即政府不得干涉司法机关的运作,“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但是,由于司法机关的财权、物权都掌握在行政机关手中,甚至人事权利都受到行政机关的干涉,由此产生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或依赖,导致在现实的法律实践当中,行政权干扰司法权的现象屡见不鲜,“权大于法”成为司法地方化的潜规则,少数领导凭借权力,干预司法,要求办案人员服从“领导命令”,致使司法人员无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冤假错案丛生,司法公信力大打折扣,备受包括法律界在内的社会公众的诟病。 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亦不少见,如少数地方在法律之外滥用警力,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群众怨声载道,矛盾激化。河北一家化工企业向地下偷排毒水,影响群众饮水安全,检察院对企业法人以“污染环境罪”予以立案。但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遭遇到

地方政府发函施压,称企业主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臣,要求不追究企业主的刑事责任。这一行为在当地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也令司法机关进退两难。 二、畅通诉讼渠道,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诉讼难”问题 百姓打官司不仅是个人之事,而是事关建立法制权威,维护社会公正。人们都爱去打官司,正好说明法制社会的来临,为此,人们才乐于用法律这一社会游戏规则来解决纠纷。 解决诉讼难问题,一是要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在严把立案关的同时,健全立案机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提高立案技术水平,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好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同时要热情服务群众,积极正确导诉,做好立案解释工作。二是完善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将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分开,打破行政辖区对司法辖区的统辖关系,建立独立于行政的司法管辖系统。 三、改革司法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建国以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本文由收集整理,司法机构被视为国家专政工具,而不是作为一个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机构。至1997年底,在全国25万名法官中,正规本科层次的仅占5.6%,研究生仅占0.25%。就整个司法系统从业人员而言,其来源主要是以下两个渠道:一是从转复军人中招收,或是军队干部直接转业进入司法系统,这种方式现仍是司法系统尤其是基层司法部门招

陪审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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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完善 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有关陪审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人民陪审制度实行得并不理想,导致这一制度往往流于形式,陪审员陪而不审,没有起到实质性作用,还有很多地方在相当长时间里基本上放弃了这一制度。要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人民陪审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应尽快在有关陪审和人民陪审员方面制定法律,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产生程序、任职的期限、陪审的方式与案件范围、权利义务等,统一和规范陪审制度的实施。 一、确立人民陪审制度的宪法地位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关于陪审制度的专门法律,体现陪审价值的立法和相关操作程序十分欠缺,这是导致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衰弱的“瓶颈”所在。因此,完善和加强立法是陪审制度改革的第一步。首先,要使陪审制度得到足够的重视,目前这种仅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的做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其次,应统一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包括:分别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中确认陪审制度,以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在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中均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参与案件审理但不具法官身份的人员应统称“人民陪审员”,等等。 二、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应该具有 第 2 页共 5 页

广泛的代表性,不局限于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包括普通公民等各个阶层、群体的代表。公民参加陪审,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但由于陪审员要参与案件的审理,且代表一定的社会价值判断,需要一定社会阅历,其年龄也不宜过于年轻,要求30岁以上更适宜,至于文化程度则不宜要求太高。 三、科学确定陪审的方式和范围从我国现行司法体制、审判方式和国民综合素质的情况看,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应以依法参加合议庭的方式进行,适用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要增加适用陪审制度的案件数量,要逐步做到所有非简易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婚姻、家庭案件以及较多的知识产权、劳动纠纷和经济案件,都可以适用陪审制度审理。 四、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人民陪审员除在执行陪审职务期间享有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审判员的同等权利外,在任陪审员期间还应享有接受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审判业务的权利。同时,为保障人民陪审员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还应对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给予同审判员同等的人身保障,对因参加陪审而遭到打击报复的,应按妨害执行公务处理。明确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务的义务性,对人民陪审员怠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做出必要限制。 五、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从组织上、纪律上加以规范,是做好陪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法院都应设置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管理,促使人民陪 第 3 页共 5 页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2004年4月10日晚上10点多钟,XX公安局接到报案:XX乡XX村村民徐XX(女)晚上遭到犯罪分子闯入家中行凶,头上被砍了很多刀,几只手指被砍断,血流很多,生命危险。凶手已经逃跑。为了及早侦破案件,抓获凶手,该局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发案地点是一座三间瓦房,座北朝南。屋后有块二分地的竹园,两旁都夹了篱笆障。竹园北边有条东西向的小河,河边有个坝头通往对面的麦田。坝头的泥土上留有一只右脚的布底鞋印,长25.8公分。在紧靠坝头的河坎上有棵小杨树,树上留有血手指印。从徐XX的屋内看,东边是灶间,西边是房间,行凶现场发生在中间的堂屋。堂屋右侧有一方桌,从堂屋通往灶间的灶门口有一方凳,方凳上有一件未织完的绒线背心。在方桌、方凳旁边的地上有一滩血泊,血泊上有被害者的少量头发和三颗被砍掉的手指头,并有两小片受害者颅枕骨的碎骨。在堂屋中间血泊旁边的地上,还留下两处被柴刀砍的痕迹,一是刀背形成,一是刀口形成。桌腿和桌面上都有血点。堂屋两旁的隔墙上,都有许多分散的点状血迹,有的由上而下,有的由下而上,还有的是平面,血点分布较高,最高的有2.55米。后门背面有两道门闩,在两道门闩和一道门框上都留有血手指印。从方位看都属右手指印。在后门左边的地上,有一把菜刀,刀上有血迹。 经查看,房间橱柜、缸罐等物和灶间所有东西都未翻动。堂屋大桌上的水瓶、不锈钢锅也是原样放置。侦查人员对现场勘查情况进行了详细记录和拍照,提取了作案工具和相关物证。 受害者徐XX,女,31岁,家中有两个小孩,大的1O岁,小的7岁。爱人在省地质队工作。据其苏醒后自述:发案的当天晚饭后,约8点钟左右,徐先将两个孩子安排睡下,这时听到隔壁邻居陈XX喊她端洗澡水,她随后就带上门,去陈XX的家里端水,并在陈的家里玩了几分钟。水端回来后,她并没有洗澡,仅用水擦了身子。以后关了门,点着煤油灯,坐在堂屋靠灶屋门口的方凳上织绒线背心。不一会儿,就有一个歹徒突然从灶间窜出来,先是在她背后猛击了一掌,随后吹熄了桌上的煤油灯,紧接着就举起刀来,在她头部、面部乱砍。不久,徐XX即昏倒在地。 法医和医生的鉴定结论和检查诊断记录证实,徐XX面部被砍四刀(共缝了11针,留下明显疤痕),牙齿被砍掉两颗;头后部被砍三刀,许多头发被砍掉,并从一刀口中取出二片碎骨。左手的食、环、小三指被砍断,属徐XX被砍时用手护头所致。 经过反复调查访问,公安机关侦破此案,经XX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4年5月2日将犯罪嫌疑人朱XX逮捕,关押在XX公安局看守所。 原来这个犯罪嫌疑人是受害者的侄子,1986年12月5日出生于XX乡XX村,系XX中学高三学生,2000年前随父在XX学校读书时就不学正道,经常耍流氓。 2000年下半年到XX中学后,恶习仍然不改。

陪审团制度(精选汇编)(可编辑)

陪审团制度(精选汇编)(可编辑) 文档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陪审团制度(精选汇编)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级工程管理王婷婷浅谈陪审团制度“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 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 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sidejudge)。 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ce”、“volkscricheter”、“ehrenartlicherbeisitzer”、“slhoffe”。 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 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 公元前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 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 例如在雅典审理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个陪审员。 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

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 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推行纠问式诉讼,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 但在年,rurry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 在英国,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 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 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 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 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再加上、世纪,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篇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3、法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的法官队伍基本上形成于《法官法》颁布以前,当时以工代干的人可以成为法官、法院的司机、打字员能提成法官,复转军人等皆可轻而易举地成为法官。《法官法》将法官入门的起点规定为大学本科学历以上。但目前,我国法院符合规定的法官却不足三分之一。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官认识上的偏差导致了法官选拔标准与程序上的偏差,表现为:一是准入条件过低,导致法官精英程度不高。这种情况直接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恶果。一方面是错案往往难免,由于一些法官素质不高,对法条理解能力偏低,对证据的判断失误,不能胜任高度专业化的审判工作;部分法官缺乏对审判技能的收敛掌握和运用,审判技能较差,无法独立地、高质量的处理复杂案件,不能很好的履行法律赋予其公正司法的职责,另一方面是法官违法违纪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判“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这两个恶果已经严重的危害了法院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要体现在裁判文书上,而过去裁判文书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不讲判决的道理,使当事人不信服,导致上诉申诉居上不下。因此,为了实现审判结果的公正,体现裁判结果的法律文书的改革也势在必行。

4、审判方式不科学 长期以来,我们实行的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由法官一手操作立案、调查取证、审理、裁判等过程。而这种操作往往又在“暗箱”里封闭进行,从而使审判的行使权得不到监督和制约,给法官偏袒一 方创造了条件,这种“暗箱操作”难以保证实体公正的结果。 在我国,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都是审判组织。合议庭负责审理绝大部分案件,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审理的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但在实践中,许多审议庭只是负责查审事实,提出适应法律的意见,最终判决是通过请示领导等方式得到了最终结论后作出的审判,从而导致了“先定后审”的走过场现象;法官对案件只有审理的权利,而无裁判的权利,审判委员会集权太多,审理案件过多。而审判委员会又大多不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这就形成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审判分离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调动审判人员的积极性,还人为的延长了审判时间,导致了超审现象的出现。由于集体讨论,责任分散,因此出现了出了错案无人负责,违法审判的责任追究落实不了这一现象。 5、“执行难”问题 生效的判决应当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这是社会公平、争议的实现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但多年来,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已成为困扰法院工作、影响国家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突出问题。执行机构互不隶属,力量分散,装备薄弱,严重制约执行效率,影响执行效果;整

陪审制度的重要性

陪审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看《十二怒汉》后之感 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为中世纪欧洲少数封建国家所继承。它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英美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陪审团有大、小之分。大陪审团的任务是决定重罪案件是否起诉;小陪审团的任务是就案件事实作出裁断。大多数是用小陪审团,其职权是审查证据,听取辩论,并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事实问题作出裁断,如果有罪,再由职业法官据以判刑。只要陪审团大多数票通过,就可作出裁决;如果陪审团意见分歧太大,就必须解散陪审团,另行召集陪审团进行裁决。可见陪审制度的大致框架。 在《十二怒汉》里真实地给出了陪审制度的运行过程以及重要的作用。 十二个普普通通的人,他们以前素不相识,以后可能也没有什么打交道的机会。为了一桩杀人案件,他们坐在了一起。就是这十二个人,被这个司法制度挑选了出来,组成了一个名叫“陪审团”的神圣组织,要开始决定另外一个人的命运,决定他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活着还是死亡。他们来自不同的家庭和生活背景,从事不同的职业,有自身更关心的利益,有不同的人生经验,有自己的偏好和性格。 在经过六天冗长枯燥的听审之后,法官终于对陪审团发布裁决指示了。被告是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子,被控在午夜杀害了自己的父亲。法庭上提供的证据也极具说服力:居住在对面的妇女透过卧室及飞驶的火车窗户,看到被告举刀杀人;楼下的老人听到被告高喊“我要杀了你”及身体倒地声音,并发现被告跑下楼梯;刺进父亲胸膛的刀子和被告曾经购买的弹簧刀一模一样。而被告声称从午夜11点到凌晨3点之间在看电影的证词极不可信,因为他连刚看过的电影名字也说不出来。 对于这个铁证如山的案件,裁决有罪应该是板上钉钉。根据法律,他们只要一致表决通过有罪,就可以完成使命。驱使他们尽快作出裁决的更重要的理由是:这些陪审员实在已受够这拖沓的审判了;他们被锁在这间闷热的小屋里,汗流浃背,焦躁不安;有人还惦记着自己的生意或下午的球赛。总之,这些更重要的理由归结到一点就是,这时的他们还没有真正进入“陪审员”的角色,所谓以公正法律的名义、所谓根据证据,不过是他们只想例行公事,然后赶快回家的托辞。 从影片中看出:他们的确不知如何进入自己的角色,电影开始给我们展现的是一幅散乱嘈杂的会议室场景,上洗手间的、抽烟的、闲聊的、坐在桌上的、看财经版报纸的、感冒擤鼻涕的、看着窗外风景的、羡慕对面富人大厦的;对此无比厌倦的、因第一次参加陪审而感到莫名其妙激动的。这给人的印象就是法律裁判并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 但程序毕竟是要走的。所以他们按号入座,开始举手表决:11票有罪对1票无罪,结果有一人异议,这意味着必须讨论下去、给出怀疑无罪的理由。其他人当然不愿意,争论越来越激烈,人们越来越愤怒。亨利?方达主演的这个持反对意见的陪审员,抛出了自己的疑惑。随着辩论深入,控方证据的混乱和矛盾之处不断揭示出来,比如同样的刀子不止一把;楼下老人不可能在列车噪音中听到被告喊叫;老弱残疾的他也不可能在15秒内赶到门口看到被告逃走;声称看见杀人的妇女鼻子两边有凹痕,证明她长期戴眼镜,而晚上她不可能戴着眼镜睡觉,所以她在床上看到杀人的证词不可靠;甚至“我要杀了你”这话也并不意味着被告真的杀了人,因为这也许只是一句气话,况且在辩论中,也有陪审员气急败坏地说过这句话;被告记不住看过的电影也正常,因为经过质问,一位陪审员在清醒的时候也无法记得看过的电影,等等。 这是一个拷问的过程。审判别人的同时也在审判自己。论辩的紧张、交锋的激烈,恰好说明他们在郑重其事地担当法律的角色,他们虽然以前各有其事,但现在不再为了自己的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中国司法制度产生及其演变历程 摘要:在我国五千年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伴随着夏朝的建立,司法制度就随之诞生了。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国家的诞生同时代,之后是随之法制的不断完善发展而发展的。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实质上是基于中国传统的的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的司法体制和吸收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中优秀因素进而产生发展的,它在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因此,探讨我国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历程对发展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家文化传统司法制度法制建设 前言 在世界历史发展中,每个国家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形式、方法都是不完全相同的。中国的司法制度从文化的渊源来说,封建历史中的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从一定角度上可以看成是司法制度的初始状态。所以可以认为,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西方近代司法制度的影响下与中国传统文化制度的相结合的产物,是东西方文化的合璧。它既离不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也离不开西方法律文化。中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的产生及其演变是受到多种法制文化的影响和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而建立起来的。 一、中国司法制度的渊源 司法制度是近代我国从西方学习完善的一种制度。在我国古代,并没有完全现代意义上的司法制度,中国现行司法制度的产生是在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的司法互相制衡制度的基础上吸收了和借鉴了西方近代司法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 现代司法制度起源于封建社会的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普通法系的英国①。西方司法制度的发展有两个阶段,即:封建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和资本主义时期的司法制度。封建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二:一是司法人员是封建国王的代理人或法律顾问、律师;二是没有单独设立检察机关,只是在各级法院内设有国王代理人。资本主义社会司法制度的特点是:检察机关多数隶属于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部门,少数国家的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合二为一,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且检察机关的任务主要是刑事公诉,一般不承担其他法律监督职责。 我国现代意义的司法制度是从清末产生的,当时的清政府决定“预备立宪”在考察的西方国家的法治状况,开始了清末的变法。清末的中国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家,清末的中国司法制度是具有资本主义法制特色的司法制度。②这一制度的产生, ①龙宗智.《司法制度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2.第24页. ②周其华.《中国司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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