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8项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8项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8项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八项制度

一、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的法律制度。

2、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

4、采取法律、行政、经济和科技措施确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5、加强执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

6、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奖励措施。

二、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

1、区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明确基本农田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

2、严格执行基本农田的“五不准”: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和搞林粮间作以及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不准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建设用于畜禽养殖的建筑物等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准非农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

3、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过程中,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4、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严禁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三、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制度

1、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2、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3、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兴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该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

四、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

1、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补划基本农田,并确保补划的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农田损毁,无法恢复利用需补划的,也应按规定进行补划和地类变更登记。

五、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制度

1、国家提倡和鼓励农业生产者对其经营的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合理施用化肥和农药。

2、利用基本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和培肥地力,防止土地沙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3、按照全国耕地类型区耕地地力等级划分标准要求,对基本农田地力进行分等定级,并建立档案。

4、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

5、向基本农田保护区提供肥料和作为肥料的城市垃圾、污泥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6、被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应进行剥离,用于补划的基本农田或新开垦的耕地。

7、补划的基本农田应与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

六、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1、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注明。

2、区政府定期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启动动态巡查制度,查处违法占用、破坏和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的行为,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4、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基本农田质量保护监督检查制度,检查基本农田的环境污染情况、地力变化情况,确保不断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七、基本农田保护动态巡查制度

1、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区的实际,区国土资源分局、区农业局对各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每月进行检查通报,各乡镇每周巡查汇报不少于一次。

2、建立健全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动态巡查要建立台帐,详细登记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

4、对动态巡查发现的问题按法律程序及时处理到位。

5、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落实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对巡查认真负责,及时发现制止的,案件率减少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一定后果的,予以告诫或惩处。

八、基本农田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1、实行档案的规范管理,区国土资源分局(档案室)对基本农田保护档案资料实行分类管理,乡镇基本农田的图件、台帐等基础资料要有专人专柜保存。

2、逐步实行信息管理,所有与基本农田保护有关的文本、图件资料能够进入微机的,要全部输入微机进行管理。

3、档案柜要放置在阴凉干燥处,以防图件资料损坏。

4、每年基本农田变化状况及变化数据要入档保存,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性。

5、每年对档案的保存及变更情况要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与对策探讨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与对策探讨 发表时间:2018-05-21T09:53:06.323Z 来源:《建筑模拟》2018年第2期作者:陆忠海 [导读] 永久基本农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保护基本农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推动难,特别在城镇周边,遇到的阻力大、问题多。 杭州学联土地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310000 摘要:永久基本农田事关国家粮食安全、社会稳定,保护基本农田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推动难,特别在城镇周边,遇到的阻力大、问题多。目前,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总体完成,已有成果来之不易。如何加快构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新格局,研究探索制度化安排和长效机制,值得思考。笔者结合湖南省工作实际,浅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与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演变;对策 引言 耕地是我国最宝贵的资源,中国依靠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世界22%的人口,是一项具有世界意义的伟大成就。在这种情况下,也折射出我国耕地资源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工作势在必行。永久基本农田是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改变用途的基本农田。十七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划定要求后,国土部和农业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要求,对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进行部署。加上“永久”两个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1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1用地观念尚未得到扭转 目前国家对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的保护要求越来越高、越来越严格,但部分基层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切实保护耕地、少占优质耕地和水田的意识不强,城市(镇)开发优先利用城市(镇)周边优质耕地,项目选址总落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的水田上,不仅影响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推进,而且项目报批时也难以落实质量相当的补充耕地。 1.2管理有待完善 基本农田保护中存在“舍近取远,取劣舍优”现象,现在我国基本农田的保护形势是上级给下级下达保护指标,层层分解,直至分解到乡镇,然后以乡镇为单位确定保护数量指标,划定范围;基本农田的占补不够合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确保本区域内基本农田的数量不减少,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没有有效的管理措施,“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的现象时有发生;基本农田的分级还不够完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耕地评价体系和地力分等定级标准,使得基本农田的分级保护没有硬性依据,这就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出台关于耕地质量和地力分等定级的标准,使基本农田分级清晰,层次明确。 1.3保护政策缺乏执行力 自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立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目标明确,但执行效果总是欠佳。不论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还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都普遍暴露出“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等系列问题,反映出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博弈过程中,存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打擦边球”心理,致使中央政策难以落到实处。另外,频繁地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使得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出现多种版本,缺失严肃性和唯一性,导致一些行为主体产生“永久基本农田可以随意进行调整”的政策幻觉。 1.4基本农田的质量得不到保证 基本农田的质量得到保证,才能保证农作物高产,才能促进农民的积极性。这里所提到的基本农田质量得不到保证,主要就是由于对于基本农田质量保护还没有一套切实可行的措施,也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队伍,而且质量检测也不过关,对农田的动态质量没有一个好的把握。 2基本农田保护对策研究 2.1引入动态保护机制 完善永久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机制,增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弹性,化解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空间矛盾。根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综合评价结果及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选择适量优质耕地作为永久基本农田待补区,并确定优先补划顺序,为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提供补划范围。同时,规范永久基本农田调整和补划的条件、程序、技术要求等,严格控制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数量,不断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 2.2进一步加强耕地管控性保护 一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各项制度,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强化永久基本农田对各类建设布局的约束。二是加强基本农田日常监管,实现基本农田动态信息化管理。对城市周边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占用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并将监测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范围,严肃查处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 2.3严格城镇周边基本农田的变更 对城镇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的调整,建议充分考虑城镇人口承载现状、人口增长速度、老城区改造潜力、近年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地理环境特点、基本农田范围内剩余建设用地空间等因素。如果城镇周边都是Ⅰ级基本农田,应控制该城镇的发展。城镇周边Ⅰ、Ⅱ级基本农田原则上不能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经过充分论证,并分别报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审批,且必须严格以5年规划期为标准进行调整。城镇周边Ⅲ级基本农田,可以3年为期,采取滚动修编的方式调整,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国家审核备案,在国家、省数据库变更后运用。 2.4大力推广先进保护手段,加强技术监督保护 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加快运用卫星遥感技术与土地利用调查相结合,结合国土资源“一张图”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强化对永久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 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自治区、省、第九条、 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

基本农田保护相关法规

《xx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xx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正式版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正式版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正 式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保护农村基本农田的意义 当前农村问题是我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

要的意义。 二、目前土地保护的局势 中国现有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XX年中国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的8.1%,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却养活着世界20.1%以上的人口。在这种背景下,当土地资源进一步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压力,大量的农业用地,尤其是优质的耕地,被非农建设所占用时,粮食安全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挑战。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不仅要重视数量保护,更要重视质量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xx规划、我国经济持

21.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湖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湖北省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田分为一级和二级的基本农田。其中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水稻田为一级基本农田,长期保护;保护区的其他农田为二级基本农田,保护期限到2020年。 第三条县以上国土部门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编制,保护区面积的划定,调整、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审查以及对非法占用农田保护区土地行为的查处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审查以及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和地力保护等工作,协同国土部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规划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非农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土地。国家的交通、水利、能源、通讯等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除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外,还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国土部门提交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的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占用保护区土地的地点、范围、保护等级和占用面积、编号、该范围1:10000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复印件。 二、县级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分别签署意见,连同保护区调整意见(含地点、土地种类、面积、地力状况等),上报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 三、地级以上市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海洋与水产、林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人民政府根据审议意见办理审批。 超过权限范围的,再逐级上报省或国务院审批。 第五条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审批权限: 占用一级基本农田或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上的,报省批准;占用二级基本农田50亩以下的,由地级以上市批准,并报省国土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经批准被占用的,县级国土部门应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被占农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程序,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相当的非保护区农田补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保证保护区面积相对稳定。基本农田调整原则上在乡(镇)范围内调整,乡(镇)没有农田可调整的,应逐级申报,可在县(市、区)、市范围内调整、调整时应从收取的造地费中按每亩不低于2500元补偿给被调整的乡(镇),用于农田建设。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一级基本农田的,其土地补偿费按我省现行土地补偿标准的高限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及其对策措施 方忠敬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 ●当前我国耕地保护面临面积减少,质量下降,统计上报数据欠实的问题。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对策措施建议:(一)提高认识,强化政府和市民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二)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理论创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法律法规;(三)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有效保护空间;(四)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现土地集约化利用;(五)加大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的力度,建立耕地储备制度;(六)坚持耕地占补数量和质量的平衡,保护耕地生态条件;(七)加强资金和技术投入,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八)建立经济激励机制,统筹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与区域经济发展。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起飞阶段,工业化水平的快速递增和城市化规模的急剧扩张意味着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人地关系矛盾更趋紧张,目前,耕地总面积已从1996年的19.51亿亩减少到2008年的1 8.2574亿亩,减少幅度达4.77%,人均耕地面积更是从1996年的1.59亩下降到人均1.37亩,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40%。另一方面,耕地保护与国家粮食安全息息相关,在现阶段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因此,如何处理好“建设”和“吃饭”的问题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在现阶段显的尤为重要。本文在简逑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有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强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当前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基本农田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保护农村基本农田的意义 当前农村问题是我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关系国家粮食安全,人民生活,尤其是广 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在我国人口持续增长,经济建设不可避免要占用部分耕地,粮食生产 不容乐观的形势下,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尤为重要,决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保护好基 本农田对于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土地保护的局势 中国现有耕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2020年中国耕地面积仅占世界耕地面积的8.1%,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却养活着世界20.1%以上的人口。在这 种背景下,当土地资源进一步受到工业化、城市化的压力,大量的农业用地,尤其是优质 的耕地,被非农建设所占用时,粮食安全必然面临进一步的挑战。基本农田是耕地中的精华,是确保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正确处理解决基本农田保护,不仅要重视数量保护,更 要重视质量保护。 随着改革开放、十一五规划、我国经济持续增长、跨步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同时,也 带来了一定的消极作用,这其中就包括了对农村基本农田的破坏。城市化向农村扩展,工 业化向农村蔓延,都直接或间接的给农村基本农田保护带来了严峻挑战。 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 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 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同辈群体虽是孩子自发的组织,但只要引导得当,它会成为不可忽视的教育力量。班 主任首先要以持久而真诚的关心赢得孩子的信赖,掌握同辈群体交往的“小秘密”,尤其 要与群体的“小首领”交上朋友。其次通过交谈、游戏、讨论等形式引导孩子们妥善处理 群体内的矛盾,正确看待各种社会现象,增强孩子对不良社会诱因的“免疫力”。最后通 过开展各种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闲暇教育,吸引群体成员投身于集体生活, 弥补孩子的亲情缺憾,创建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群体文化。 近年来,土地非农化使得我国的有效耕地数量极度减少,使耕地的数量面临着严重的 威胁。在这中间,很大一部分土地的非农化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博弈有关。 在我们的周围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用勤劳和智慧获取家 庭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他们的子女却留在了农村家里,与父母相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doc

最新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中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下面我就基本农田保护找来相关的条例,供大家阅读! 最新关于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保护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

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六条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划定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作为规划的一项内容,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具体数量指标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分解下达。 第十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cf2435568.html, 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冯洁孟东峰 来源:《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7年第05期 基本农田是我国粮食安全的基础。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基本农田的保护,施行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18亿亩耕地。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持续的增长,保护基本农田的压力变得日益严重。在新形势下,应该如何创新工作方式,实现发展和保护的双赢局面,显得尤为重要。基于此,本文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对广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对策。 广西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截止2017年4月,广西已划定全域永久基本农田约24.40万亩,大部分优质耕地已划入基本农田,基本做到划足数量,保证质量。但是,由于广西的特殊的地形地貌、建设发展情况等原因,广西基本农田保护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基本农田划定与相关规划用地布局未能有机衔接,基本农田保护难度较大。发改、交通、建设、旅游、水利等多个部门的项目用地都有可能涉及到基本农田。但是由于基本农田布局划定与相关部门规划编制,项目选址等未能有机衔接,要么导致项目难以落地实施,要么导致基本农田被占用。随着基本农田保护力度的日益加强,多部门的规划需进一步协调优化。 保护基本农田奖惩机制不尽完善、农村建设中占用基本农田现象难以管控。一方面,基层耕地保护力量不足。由于人员、经费的限制,导致基层政府和国土部门保护基本农田执法监察力度不够,基本农田难以得到有效管护。另一方面,由于耕种的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对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低靡,出现基本农田撂荒现象。其三,农民对于依法进行申请宅基地的用地意识较弱、村屯的建设与规划拖后,导致农村建房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频出。目前广西仅是对破坏基本农田行为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并没有制定保护基本农田个人或集体的相应奖补制度。保护基本农田的奖惩机制仍然有待完善。 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有待加强。长期以来,基本农田保护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等情况。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部分优质耕地被建设占用,新补充的耕地又存在耕作条件较差,质量偏低等情况。此外,在基本农田划定时,存在着将偏远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而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却因发展建设需要未纳入基本农田的情况。从而导致基本农田总体质量不高。 广西基本农田保护的完善对策 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坚决贯彻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措施和制度,始终坚持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一是严格执行以“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

耕地保护制度

呼和木独镇国土资源管理所 耕地保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当前法律规定的耕地保护制度结合我所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该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

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四、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内容,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以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主要内容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每年进行考核。 五、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包括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基本农田保护区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严格审批与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基本农田环境保护制度、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等。” 六、农用地转用审批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房地产开发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2号 【失效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94.08.18 【实施日期】1994.10.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62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1994年7月4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4年8月18日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照法定程序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基本农田保护应当贯彻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严格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七条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基本农田及保护方面的知识

基本农田及保护方面的知识 一、基本农田概念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 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该词的最初提出是在1963年11月举行的黄河中下游水土保持工作会议上,即“通过水土保持,逐步建立旱涝保收、产量较高的基本农田”。之后,虽然在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提法,但基本农田的中心内容没有变化,即高产稳产田,强调了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之间的质量差异,反映的是土地的内在肥力和生产特征。国务院1994年颁发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给基本农田下的定义是:“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预测,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并非所有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老百姓称基本农田为“吃饭田”、“保命田”。

二、基本农田划定范围 下列耕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①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②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③蔬菜生产基地; ④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⑤国务院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耕地的80%以上。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

2020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考核办法制度

2020年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考核办法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田长制”工作,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确保永久基本农田不被随意侵占和破坏,促进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根据《X 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实施方案》和《X县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镇(办)一级田长、副田长;村(居)二级田长、副田长;组三级田长。 二、考核主体 县“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对镇(办)一级田长副田长履职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镇(办)“田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二、三级田长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考核办法。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采取百分制) (一)镇(办)党委、政府重视程度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田长制”有机构、有牌子、有人员、有方案、有计划、有制度,一、二、三级田长和农户责任书签订到位,达到“档案规范、面积准确、制度齐全、责任明确、标志无损毁”。(20分)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二、三级田长报酬兑现落实到位;加强村(居)、组干部和二、三级田长教育管理,

以镇(办)为单位每年对二、三级田长进行一次集中培训;每年对二、三级田长落实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严格奖惩;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法规政策宣传,有固定的法规政策宣传展板或专栏。(20分)(三)责任落实,巡查到位。一、二、三级“田长”责任落实,履职到位;“一级田长”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巡查、检查;“二级田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检查;“三级田长”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做到第一时间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行为,并做好巡查记录,建立巡查台账。(20分)(四)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监管各类非农建设项目和设施农业、光伏发电等项目用地,违法违规用地占用耕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镇(办)年度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15%,辖区内无破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现象发生。(20分)(五)完成县政府下达本镇(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任务,按时偿还建新区占用建设用地指标;完成陕南移民搬迁腾退区拆旧复垦任务。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实施废弃工矿、旧村庄复垦、土地开发整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整治、坡改梯等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组织群众对零星未利用地、闲置废弃工矿用地开发复垦,落实本(办)集体建设项目(含村民宅基地)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实现辖区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20分)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建设、环保、水利、林业、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以上;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解下达。 第六条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具体地块。

第七条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糖、烟、油、蔗和其他名、优、特、新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蔬菜生产基地; (三)花卉、药材生产基地; (四)农作物良种繁育基地和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示范的耕地; (五)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和计划改造的中低产田;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周边的集中连片的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八条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下达的基本农田数量指标,具体分解到乡(镇); (二)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县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实地划定乡(镇)的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填制表册,编制乡(镇)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三)乡(镇)基本农田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数据,编制县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分布图;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五)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保养制度,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第十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实际情况,适时向社会公布在一定区域内推广、轮换、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化学、生物肥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14号)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基本农田划定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县级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程,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在规划文本和图件中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数量和位臵。 第六条全省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控制指

《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政策解读(贵政办发〔2019〕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政策解读(贵政办发〔2019〕36号) 一、问:《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的背景是? 答: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2017年1月9日印发了《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这是自1997年中央出台加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意见后,第二次中央印发文件,各项要求更加从严从紧。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18年12月29日印发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这是广西第一次以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一起发文的耕地保护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在2018年2月13日印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为更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并实行特殊保护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3日又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 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规〔2018〕1号、桂发〔2018〕31号、桂政发〔2019〕29号等文件,是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近几年来,全市耕地保护工作积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常态,寻求新作为,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存在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违法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问题时有发生等诸多问题。根据当前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新政策要求,结合我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实际,如何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守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是必要的,对我市耕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问:《通知》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本《通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8〕1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桂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9〕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问:《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本《通知》围绕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规划管控和数据管理、严格永久基本农田管理、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建设性保护三大方面内容,守住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统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及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数据材料更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的种植活动、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妥善处理好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矿业权设置、开展永久基本农田的补划、加强永久基本农田质量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 况的自查报告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xxx市国土资源局xxx区分局: 按照xxx市国土资源局xxx区分局(x区国土资发〔20xx〕661号《关于对xxx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通知》)要求,我镇高度重视,立即对辖区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镇土地总面积49529.5亩,其中耕地40015亩。此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涉及我镇12个行政村,90个合作社,16个农场,3734户,图斑1412个,划定面积为29980.99亩(村集体耕地21143.39亩,国有耕地8837.60亩),占辖区总面积的60.53%,占耕地保有量的74.92%。其中,城市规划区涉及3个行政村,12个合作社,图斑133个,划定面积1523.95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落实情况 1.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卡签订情况。 将下达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到各村委会责任

人,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要求,镇政府与各村、各农场签订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与农户签《基本农田保护卡》,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明确永久基本农田的面积、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奖励与处罚等,全镇共签订区级责任书2份,与各村签订责任书24份,与各农场签订责任书32份,与农户签订《基本农田保护卡》7468份。 2. 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情况。 按照国土资源目标责任书要求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国土所积极开展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动态巡查,制定巡查计划,定期进行巡查。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三级保护区不定期进行巡查。重点巡查是否有破坏、侵占耕地及基本农田行为,保护碑是否保持完整、整洁。并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台帐、巡查台帐、记录。 3、辖区内违法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情况。 保护基本农田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我镇严格遵循这一基本国策,同时,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五不准”要求,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知识宣传,严禁个人或单位占用耕地及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发生,较好的保障了基本农田质量、数量不减,杜绝了辖区内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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