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篇一:畜禽养殖场生产管理相关制度

畜禽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

一、饲养员管理制度

1、出入生产区要经过消毒室消毒,如不消毒者,1次警告,2次批评,3次辞退。

2、吃饭时间不得穿工作服。

3、严格遵守羊只饲喂及羊只的运动时间。

4、保持圈舍、运动场的清洁干燥,每天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每月必须彻底清扫、消毒一次。

5、每天坚持对羊只健康观察,如发现羊只采食异常或其他症状必须及时向场长和技术人员汇报。

6、配合技术员做好羊只的配种、消毒、防疫等工作,发现情况及时上报。

7、饲养员不得随意串舍,工具保持干净整洁且不得交替使用。

8、爱护公物、节约水电、按时熄灯;妥善保管、及时维修、保养饲养工具。

9、服从领导工作分配,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饲养制度

1、实行六定

即定饲养数量、定饲料标准、定饲喂时间、定饲养工具、定饲养

任务、定奖惩办法。

2、卫生四净:即羊体净、圈舍净、环境净、用具净。

3、饲料配方要科学,满足不同羊只的营养需要。

4、杜绝饲喂变霉饲料,冬季不饮冷水,夏季防暑降温,严冬防寒。

5、饲草实行严格量化管理,有效控制饲养成本。

6、草料投放要均匀,一顿少投勤投,严禁浪费

7、根据羊的发育阶段,采取不同的饲养标准和方式,把握好三关(羔羊培育关、配种繁育关、产羔羊成活关)

8、做好防疫、防病工作。

9、种羊建档,系统、清楚,做到资料齐全,方便查询。

三、生产区消毒制度

1、消毒时间

每周1清扫圈舍后进行日常消毒;每月末的周六进行彻底消毒。(大扫除)

2、消毒剂的选择

日常消毒:生石灰或百毒杀与—%过氧乙酸按每月交替使用;每月末星期六消毒:1—2%氢氧化钠(火碱)。消毒液的用量为1升/立方米,泥土地面,运动场为升立方米左右。

3、消毒人员职责

消毒由兽医技术员总体负责。包括消毒药物的选择、用法及用量。圈舍、运动场的消毒由各饲养员具体操作;草料棚及周围由饲料生产人员操作;用具、道路等环境有兽医技术人员操作;办公区

由门卫负责具体操作。大门外消毒池、养殖区大门消毒室消毒液箱由技术员负责添加消毒液。做到消毒池、消毒室不缺消毒液。

4、消毒方法

(1)清扫与洗刷场内灰尘较大时,先用水喷洒,然后在清扫。主要清除粪便、垫料、剩余饲料、灰尘及墙壁和顶棚上的蜘蛛网、灰土等。

(2)羊舍消毒消毒顺序一般从离门远处开始,以墙壁、顶棚、地面顺序喷洒一遍,再从内向外将地面重复喷洒1次,关闭门窗2—3小时,然后打开门窗通风换气,再用清水清洗饲槽及饲养用具等。

四、药浴制度

1、药浴时间

剪毛后的10—15天内,应及时组织药浴,以防疥癣病的发生。如间隔时间过长,则毛长长不易洗透。

2、药物:

药浴使用药剂有%辛硫磷乳油、速天聚酯(80—200毫克/千克),也可用硫合剂,其配方是生石灰千克,硫磺粉末千克,用水扮成糊状,加水300千克,边煮边搅拌,煮至浓茶色为止,沉淀后取上清夜加温水1000千克即可。

3、方法

羊出浴后在滴流台上停留10—20分钟。淋浴在特设的淋浴场进行,淋浴时把羊赶入,开动水泵喷淋,经3分钟淋透全身后关闭,将淋过的羊赶入滤液栏中,经3—5分钟后放出。

4、注意事项:

药浴前8小时给羊停止喂料,药浴前2—3小时给羊饮足水,以防止羊喝药液。药浴应选择暖和无风天气进行,以防羊受凉感冒,浴液温度保持在30℃左右。先浴健康羊。药浴后5—6小时可转入正常饲养。第一次药浴后8—10天可再重复药浴1次。

五、驱虫制度

1、时间

母羊:应在产后5天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一次,年产两胎的驱虫4次。

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后再驱虫一次。

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驱虫,每次间隔15天。

产后母羊:健康母羊产后一个月驱虫。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即可。

2、药物

驱虫药物可用阿维菌素或伊维菌素、丙硫咪唑,均按体重计算。羔羊在1月龄驱虫一次,隔15天再驱一次,用法用量按各药品说明计算。种公羊一年两次(春、秋),每次间隔15天,用量按各药品说明计算。产后母羊驱虫,剂量按正常剂量的2/3给药即可。

六、兽药使用制度

1、严格按和的规定,进行动物免疫,预防疾病。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和的相关规定。

2、优先使用符合、的疫苗预防羊疾病。使用消毒药物对饲养环

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并应符合的规定。使用(二部)及(二部)收载的用于羊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使用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微生态制剂。

3、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和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生产,或者具有的供应商。所有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的规定。使用的抗菌素和抗寄生虫药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用法与用量及其它注意事项。严格遵守规定休药期。

4、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药用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羊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药物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用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有效成分、生产单位及批号)、给药剂量、疗程等。

5、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和已经

篇二: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08年8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8〕115号文颁布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业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粤农〔2008〕18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控制小型畜禽养殖场数量,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承包使用功能、环保和动物防疫等条件的,促使其逐步过渡为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对不符合条件的,限期治理或纠正。散养畜禽农户的畜禽应进行圈养,并接受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达到存栏量150头以上(含本数)的猪或3000羽以上(含本数)禽类,或其他畜禽存栏量达到相当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是指养殖规模小于

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散养畜禽农户,是指为满足自给需要在宅前屋后零星饲养畜禽的农户。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止养殖区:

(一)本市中心城区;

(二)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及一般保护区;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禁止养殖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商各镇政府(含区办事处,下同)及市国土资源、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禁止养殖区内不得开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关闭或搬迁;禁止养殖区以外区域,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畜禽养殖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承载的要求,合理布局,同时应逐步减少小型畜禽养殖场。

第八条新建畜禽养殖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具备相应资质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病死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对畜禽粪便、废水、

废气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以及其他污染防治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兴办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所在镇政府向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养殖申请,并提交养殖场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方面的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和畜禽标识代码,并办理规划、环保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如属租用农用地的,需到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要引进种畜禽的,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办理引种手续,并按照规定实行隔离饲养,对经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的种畜禽,方可并群饲养。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出售畜禽,应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取得有效的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禁止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

畜禽养殖场出售的畜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药物残留标准,禁止出售不符合国家规定药物残留标准的畜禽。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做好消毒和免疫工作,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省及我市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依法履

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规定佩带畜禽免疫标识。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应建立涉及养殖全过程的养殖档案,确保畜禽产品质量的可追溯性。畜禽养殖档案应包括对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及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情况的记录。畜

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至少保留两年。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畜禽养殖场应在专职兽医的指导下正确使用兽药,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冒伪劣兽药、人用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

第十五条从事畜禽养殖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二)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泔水饲喂畜禽;

(三)使用垃圾场中的物质饲喂畜禽;

(四)使用动物源性饲料废弃物饲喂反刍动物;

(五)养殖场、养殖小区混养不同种类的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危害人和畜禽健康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畜禽养殖场的饲养人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工作。饲养人员应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教育。畜

禽养殖场内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第十七条畜禽养殖场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规程,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抛弃、销售和加工病、死畜禽。

第十八条畜禽养殖场应保证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经无害化处理后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向水体直接排放畜禽粪便、沼液、沼渣、污水等。

鼓励养殖场将畜禽粪便作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十九条发生畜禽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并应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第二十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畜禽养殖场应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为防止疫病扩散,市人民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镇政府依法纠正或限期迁移;拒不纠正或迁移的,由市环保、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执法、工商等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未取得兴办畜禽养殖场的,

根据,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

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第二十四条畜禽养殖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或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制度的,由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畜禽养殖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拒绝、阻碍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的,根据国务院(国务院令第450号),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养殖场管理制度

(一)防疫制度

一、认真贯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情报告制度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

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三)消毒制度

一、要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定期消毒。

二、要至少备有两种以上消毒药物,不同品种的消毒药物应交替使用。

三、养殖场(小区)正门要设有消毒池或铺垫浸有消毒药液的草垫。进出车辆、人员等要进行消毒。

四、生活区(办公室、宿舍、食堂及其周围环境等)每天清扫一

次,每月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

五、更衣室每天消毒一次,采用紫外线照射法;工作服每周消毒一次,采用药物浸泡法。

六、生产区:圈舍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运动场地每周清理一次,每两周用消毒药喷洒消毒一次;清理的垫料、粪便进行堆积发酵处理。

七、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消毒。

(四)投入品管理制度

1、对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官方兽医监管责任制,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物制品、生化制品的采购、使用,在兽医的监督指导下进行。

2、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应来源于非疫区,无霉烂变质,未受农药或某些病原体污染,符合 GB13078新版。

3、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兽药及饲料药物添加剂,严禁采购、使用未经兽医药政部门批准的或过期、失效的产品。

4、严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等国家明令禁止的违禁产品和药品用作猪只促生长剂。

5、实施处方用药,处方内容包括:用药名称、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频率、用药目的,处方需经过执业兽医签字审核,确保不使用禁用药和不明成分的药物,领药者凭用药处方领药使用。并接受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6、加强对生产环境、水质、饲料、用药等生产环节有害物质残

留的管理和监控,通过定期接受政府部门的抽检、送检或有条件的自检等方式,严格控制或杜绝违禁物品、有毒有害物质和药物残留。

7、投入品仓库专仓专用、专人专管。在仓库内不得堆放其他杂物,药品按剂量或用途及储存要求分类存放,陈列药品的货柜或厨子应保持清洁和干燥。地面必须保持整洁,非相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禁止放置任何药品和有害物质,饲料必须隔墙离地分品种存放。饲料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8、采购的药品及疫苗必须是有“GMP”批文,符合国家认证厂家生产的药品、疫苗;不向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的销售单位购买,不购进禁用药、无批准文号、无成分的药品。采购时要严格质量检查,查验相关证明,防止购入劣质投入品。

9、建立完整的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购进记录主要包括:名称、规格(剂型)、数量、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日期。出库时要详细填写品种、规格(剂型)、数量、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使用去向。拌料用的药品或添加剂,需在执业兽医的指导下使用,并做好记录,严格遵守停药期。药品的使用应做到先进先出,后进后出,防止人为造成的过期失效。

10、投入品购进、使用记录应当真实,并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 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 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 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O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 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 (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 头以上; 生猪存栏1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5 头以上; 肉牛存栏10 头以上; 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 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 肉羊存栏100 只以上; 兔存栏500 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第六条养殖小区的标准:生猪存栏500 头以上; 奶牛存栏20头以上; 肉牛存栏50头以上; 肉羊存栏500只以上; 兔存栏1000 只以上; 鸡存栏10000只以上。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2

附件1: 陕西省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根据《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省畜牧兽医局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 —1—

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陕西省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GB16568-2006)。设有生鲜乳收购站的,有《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运输车有《生鲜乳准运证明》; —2—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进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并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做好协调处理工作。 五、措施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予以警告、批评、罚款或除名: 1.放松管理,玩忽职守造成环保事故的;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doc8)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第67号)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6月16日农业部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农业部发布的《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加强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建立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标识是指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耳标、电子标签、脚环以及其他承载畜禽信息的标识物。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及畜禽产品生产、经营、运输等活动,应当

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畜禽标识制度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六条畜禽标识所需费用列入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畜禽标识管理 第七条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编码应当具有唯一性。 第八条畜禽标识编码由畜禽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共15位数字及专用条码组成。 猪、牛、羊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 编码形式为:×(种类代码)-××××××(县级行政区域代码)-××××××××(标识顺序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公布畜禽标识技术规范,生产企业生产的畜禽标识应当符合该规范规定。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及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养殖区域。 第二章规模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规模养殖场的标准:母猪存栏5头以上;生猪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存栏5头以上;肉牛存栏10头以上;蛋禽存栏1000只以上;肉(土)鸡存栏20xx 只以上;肉羊存栏100只以上;兔存栏500只以上。 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则称为非规模养殖场(户)。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业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养殖规模较大、饲养和防疫设施完善和集约化饲养水平较高的畜禽养殖企业。 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规范、防疫健全的畜禽养殖区域,通常是由数户具有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组成。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存栏量200 头以上;蛋禽养殖场存栏量5000只以上;肉禽养殖场存栏量3000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养殖场存栏量 50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养殖场存栏量200 只以上;家兔养殖场存栏量 1000 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小区内养殖户 5 户以上,生猪存栏 500 头以上,蛋禽或肉禽存栏 15000 只以上,奶牛或肉牛存栏 200 头以上,肉羊或绒山羊存栏500只以上,家兔存栏2000 只以上,其他畜禽饲养规模参照执行。 3.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进行调整。 (二)选址要求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xx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 __药物。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畜禽养殖场管理制度

动物养殖场防疫制度(一) 一、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工作。 二、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抓好各项动物防疫措施的落实。 三、养殖场(小区)必须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养殖场(小区)动物强制免疫工作由场方兽医负责完成。使用的疫苗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逐级供应的合格产品。要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五、养殖场(小区)内动物的免疫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和程序进行,保持免疫密度达到100%。定期进行监测,确保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保持国家规定的标准。 六、对养殖场(小区)自定的免疫病种,要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 七、要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认真登记相关信息,动物免疫后要加施畜禽标识。 八、病畜要及时隔离、治疗,病死动物要进行无害化处理。

动物养殖场疫情报告制度(二) 一、发现一般动物疫情时要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逐级上报。 二、发现下列情况必须快报,并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 1、发生一类或疑似一类动物疫病; 2、二类、三类或其它动物疫情呈爆发性流行; 3、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4、新发现的动物疫病。 三、动物疫情报告的内容要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数量、同群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四、报告程序:场方兽医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通知监管兽医,监管兽医到场,怀疑可疑时,马上报告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五、重大动物疫情需由省级以上兽医行政部门认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确认疫情并对外公布。 六、对重大动物疫情不得瞒报、谎报、迟报,也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主要任务与措施 3.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 3.1.1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 2015年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应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参照《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和《泉州市畜牧(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结合各自实际,重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等“三区”范围,具体要细化到村,为科学、彻底解决畜禽养殖污染提供保证。 3.1.2实行畜禽养殖污染分类管控 3.1.2.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严格落实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养殖场(小区)周边消纳土地资源充足的,积极倡导“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理念,采取堆肥、沼气处理、生产有机肥等措施,将粪污处理后就近还田利用;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强化工程处理措施,粪污应优先进行干湿分离,固体部分用于有机肥生产,液体部分综合利用或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3.1.2.2养殖专业户 养殖专业户要适度集约化经营,逐步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

集中处理。对于短期内不能实现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通过建设小型沼气和堆肥设施等措施,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 3.1.2.3散养户 散养密集区域要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散养户要落实“一池三改”措施,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生态家园,即建设沼气池,与改圈、改厕、改厨相结合,使人、畜粪便、厨房污水均进入沼气池,达到无害化处理,沼气燃用等,从而实现家居温暖清洁化、庭院经济高效化和农业生产无害化,实现资源综合化利用。 建议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可养区内建设畜禽养殖小区,集中建造畜禽栏舍,饲养某一特定畜禽、由多户农民分户饲养、实行统一办法管理的畜禽饲养园区。通过建设畜禽养殖小区,可实现畜禽养殖散养户散养集约化经营、统一管理和污染集中控制;同时结合新农村建设,逐步减少农村散养畜禽养殖数量,逐步解决现有散养户畜禽粪污难以妥善处理、资源化利用的现实问题。 3.1.3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源头控制 3.1.3.1适当控制养殖规模 根据泉州市各县(市、区)2015年生猪调查摸底统计数据,目前,县(市、区)生猪养殖量总体较小,禁养区内生猪养殖场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函〔2007〕42号2007年6月29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 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

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 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 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 际进行调整。

畜牧业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团党委*届*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推进我团强牧战略的实施,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实现以质强牧、以效强牧的奋斗目标。根据团《生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团畜牧业生产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防疫统筹,统一品种改良,统一免疫标识,统一草场有偿使用和规划管理,统一实用技术推广和应用。第三条:团属基层单位的连长、厂长(经理)、社区主任是本单位畜牧业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规划本单位畜牧业发展。畜牧业生产指标完成情况与第一责任人的政绩和工资挂钩,其考核分占物质文明考核的3xxxx。第四条:全民牧业棚圈设施等生产资料实行作价归户。第五条: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强化全团动物防疫工作,实施防疫统筹制度。 1、依据《农九师动物防疫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六五团动物疫病流行动态,确定动物防疫项目如下:牛:口蹄疫(xxxx/年)、布病、出败、气肿疽防疫。羊:口蹄疫、布病、羊痘、三联四防苗、疥癣(药浴)(xxxx/年)、绦虫病防疫。猪:口蹄疫(xxxx/年)、猪瘟、猪丹毒、猪肺疫、仔猪副伤寒防疫。 2、兽医站负责全团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并且负责社区的动物防疫和全团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3、连队的兽医技术人员,在团兽医站的监督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动物防疫技术服务及畜牧兽医业务工作。由连队按单位业务人员管理。 4、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13、14、15号令精神,对出售活畜实行报检制。检疫人员对出售的活畜实施产地检疫,并佩带动物免疫标识,出据动物产地检疫证明。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和出售无免疫标识的活畜,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xxxx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养殖户从团外购进的牲畜,必须到单位兽医技术人员处登录台帐,参加团实施的防疫统筹,并向兽医技术人员出示免、检疫证明。若无证明的,必须报检;如养殖户不进行报检,按照《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以200-50xxxx的罚款,对于抗拒执行的交司法部门处理。 6、各类疫苗,药浴和驱虫药品必须由团兽医站统一采供,单位兽医从兽医站领取。对无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私自购买者,一旦发现,全部没收、销毁,并严肃查处;造成疫情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7、团对兽医站按在编人员核定工资,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8、实行畜禽防疫建档立卡制度,保证养殖户一户一卡,建卡率达到10xxxx,兽医站负责对《动物防疫卡》的发放、使用和规范工作;兽医防疫人员要认真做好防疫卡的填写、登记工作,本着谁管辖、谁填写、谁负责的原则妥善保管。 9、防疫统筹费的收取标准为:牛xxxx/头,羊xxxx/只,猪xxxx/头。10、各单位牲畜台帐、报表由单位兽医技术人员负责填报。每月15日前及时准确向团畜牧科上报《畜禽异动情况统计表》。第六条:加大品种改良力度,发挥一六五团品种资源优势,促进数量型畜牧业向质量效益型畜牧业转变。1、育种站负责全团牲畜品种改良的技术指导、人工授精员的培训和优良种畜的供应工作;并按《种畜禽管理条例》加强种畜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种畜的档案和种畜饲养管理制度。2、农牧连队负责规划和组织本单位的牲畜品种改良工作,选拔有事业心和责任心的职工参加人工授精技术培训;并结合单位实际建立人工授精站(点)。3、牛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5月中旬,羊品种改良开始时间为7月上旬。各单位年初应做出规划,做好组织准备工作,及时与团育种站取得联系,以便育种站做好培训和指导计划,适时开展工作。4、牛羊品种改良收费标准:牛品改费5xxxx/头;羊品改费xxxx/只。5、品改费单位收取后,除支付育种站技术培训费和指导费外,单位留用。6、团对育种站按管理人员、饲养人员和种畜数量核定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7、种畜的防疫由兽医站负责实施,并认真填写、登记《动物防疫卡》。第七条:严格执行《草原法》,坚持对草原实行有偿使用和两权一制改革,实行长期固定租赁经营,并签订使用、建设、保护合同,核发草场使用证。按照轮牧、轮休、封育、补播、灌溉、施肥的建设方针,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保护,谁保护谁维修的原则,实现建、用、管、修与责、权、利的统一,将草原开发、建设、利用和保护有机结合起来。1、草场承包坚持公平、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上海畜禽养殖管理规定修订版

上海畜禽养殖管理规定 修订版 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3月1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上海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防止畜禽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对人体的危害,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促进本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的饲养,畜禽疫病和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和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畜禽养殖场的布局以及畜禽饲养、疫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和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土地、卫生、质量技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饲养及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管部门) 市和区(县)兽药饲料监督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饲养、畜禽疫病防治的日常监督工作。 第五条(畜禽养殖规划) 市农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制订本市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相关区(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畜禽养殖区域布局和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农委备案。 第六条(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畜禽养殖场(小区)综合环境管理制度范例 畜禽养殖场(小区)环境管理办法及职责 一、工作目标 建立公司环保管理制度,提高职工环保意识,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实现全过程、全天候、全员的环保管理,在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有环保工作内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类污染物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生产不对周围环境造成有害的影响。 二、工作范围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防治及生态恢复。 三、责任体系 养殖场负责人总体负责环境管理工作,环保部、生产部及各生产车间按照各自的职责检查督促各养殖车间做好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环保部责任:负责公司环境监督,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生产部责任:负责维修环保设备,使其能正常运行,确保“三废”得到达标排放。 生产车间责任:确保本车间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工作内容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推行清洁生产,实行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环境管理工作内容包括: 1、有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防止对周围

环境造成污染或有害影响。 2、生产部具体负责日常的“三废”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符合达标的排放源应树立合格排放标志。 3、设立“三废”处理人员岗位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奖罚制度。 4、环保部负责维护环保治理设施,在环保治理设施一旦出现故障时,有“三废”外排的生产工序必须停产,以杜绝污染物排放的出现。 5、定期进行环保技术业务培训,以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素质水平。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全员的环保意识。 6、搞好工厂绿化,改善生产区及周围环境,接受环保部门的检查与指导。 7、开展节水减污活动,采取一水多用,循环使用,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产生的粪尿污水经厌氧发酵处理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冲洗圈舍,一部分用于农田灌溉,达到零污染、零排放。 8、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经气水分离、脱硫后,一部分用于厂区内发电,一部分供给锅炉。 9、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渣用于制造有机肥,供用户使用。 10、罗茨风机、增压风机等动力设备采用隔音、吸音及减振等治理措施。 11、公司内原料必须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贮存、保管等,不得对生产区及其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12、在生产中,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排污异常,要立即采取应急措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修订)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修订)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

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 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

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广州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推动畜牧业供给侧改革,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广州市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建设、畜禽养殖、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鸽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的动物。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适用标准按照省的规定执行。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以下的为畜禽散养户。 法律、法规对观赏、实验动物和宠物等畜禽的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农业部门负责畜禽饲养、疫病防控、质量安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部门负责畜禽养殖用地规划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水务、林业、城管、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畜禽养殖发展,依法对畜禽养殖的相关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和规范养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要求,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畜禽养殖业。禁养区划定前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所,由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或搬迁,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条本市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位于非禁养区,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二)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四)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收集、贮存、防渗漏的设施,并配套综合利用设施、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处理、利用;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日期:2010-8-2] [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 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xx 二○○一年五月八日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十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物。 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 【失效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1.05.08 【实施日期】2001.05.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00一年五月八日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一)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二)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畜禽养殖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10960畜禽养殖管理制度 Model livestock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环境污染,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家养陆生动物,包括猪、牛、兔、犬、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第三条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工作,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的规划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用地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的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对畜禽养殖场选址把关、审核、申报和日常监管的职责。 第四条控制非规模养殖场,规范发展规模养殖场(或养殖小区),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生态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规模养殖场是指由单个主体投资建设、养殖规模达到本办法要求的畜禽养殖场。 本办法所称养殖小区是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按照基础设施完备、集约化养殖的要求,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专业化、标准化养殖,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畜种、统一防疫、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统一治污,并符合《畜牧法》规定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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