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司考辅导班--刑法案例精解25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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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习班

经典刑法案例25题新开主题传纸条(2) 回复主题

1. 甲与乙因打麻将发生纠纷,双方发生拉扯,打斗时,甲抽出随身携带的小刀挥舞,准备继续与乙打斗,挥舞的小刀将旁边准备离开的丙手腕割伤,经鉴定,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的行为构成了何罪?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伤害罪?

答:这就是刑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典型的“打击错误”或者“行为误差”,即行为人本欲打击甲,却打击了乙。对于打击错误,应如何处理,观点上有不同的争议,理论上的学说和分析也很复杂,在此不便展开。好在司法考试只说通说。通说一般认为,关键看对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有无过失,如果无过失,则构成其本欲造成的结果的未遂犯。如果有过失,则与其本欲造成的结果之间构成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按照上述理论,从本案的案情看,实际上本案并无成立过失伤害罪的可能,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

2. 段某举枪射杀站在河边的马某,枪响后,马某应声倒入河中,段某认为马某已经死亡,便转身离开了.经法医鉴定,,马某身亡并无枪伤,而是溺水而死.段某的行为构成A.故意杀人既遂B.故意杀人未遂

答:这是理论上说的“因果关系错误”,即行为人以为某种危害结果是由自己的甲行为造成的,但实际上是由自己的乙行为造成的。本案中,段某认为马的死亡是自己枪击的结果,但实际上是抛尸的结果。对于这种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认为,不影响刑事责任,即段某仍应负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问:枪响后,“应声入水”,可以理解为是行为人“抛尸”吗?枪击的必然结果应当是有被枪击中而导致的直接后果。现在没有击中,不是所有人在这种情形下都必然会溺水死亡(比如吓得掉到水里,但是会游泳),您认为呢?这个人基本属于胆子太小那伙儿的,吓晕了,才会溺水死亡的,溺水死和枪击死不是等同的,我理解也不是必然的。

答:不论是打中,抛“尸”入水,还是打中(没有打死)落入水中,或者是象你所说吓晕掉到水里,现在的结果是被害人死亡,即行为人欲造成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行为人开枪射击的行为之间明显具有因果关系,只不过是行为人对这种因果关系的认识发生了错误,即实际情况是开枪射击——落入水中----死亡,但行为人认为是开枪射击----死亡。但是这种对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为最后行为人希望达到的结果已经达到,而行为和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不可能是未遂,而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

问:我也一直认为犯罪行为人应当对被害人(溺水)的死亡结果负刑事责任,因为前提是枪击造成被害人落水,然后才有溺水死亡的后果,不能说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一直觉得这个案子的情形与直接枪击致死的情况应当有所区别,具体怎样区别更能罚当其罪。从您的解答中感觉,好象这种区别并没有意义,以结果论就可以了,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答:因果关系错误在这个具体案例中,对具体刑事责任是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不能据此就说研究因果关系错误就没有意义。实际上,对于因果关系错误,理论上的争论还是很大的。具体案例事实的变化实际上也可能影响刑事责任问题,例如,在这个案例中,如果行为人误认为行为人已死,而离去,但实际上行为人落水后逃生,就是犯罪未遂;或者行为人认为行为人已死,为了“毁尸”灭迹,放火烧毁乙的“尸体”,结果不仅烧死了乙,还烧毁了乙和邻居的房屋,则前一行为(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后一行为构成放火罪,但两行为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构成结果牵连犯。

3. 甲欲杀其妻乙,投毒到其乙经常喝的饮料里,当天,乙的朋友丙来访,乙用饮料招待,丙被毒死,问:甲是故意杀人还是过失杀人!

答:这实际上仍然是理论上说的“打击错误”,即行为人本欲侵害甲,

实际上却侵害了乙。对于打击错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主观上有过失,构成过失犯罪,而他对所预见的事实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但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却分别触犯了两个罪名,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处断,在本案中即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问:对此我看到2003年的白皮书上对2002年一道试题的分析,却说这种情况构成了直接故意杀人既遂,理由为其行为虽然发生了对象错误,但其行为侵害了同一社会关系,因此仍然按故意杀人既遂定罪,且是直接故意。对此疑惑不解,能给我们释疑一下吗?

答:这不是对象错误,而是打击错误。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具有明显的区别,区别的关键在于,对象错误是行为人弄错了行为对象,如误把乙作为甲而杀害;而打击错误则并未弄错侵害对象,行为人的行为就是直接针对他欲侵害的对象实施的,只是由于失误而对其他对象造成了侵害,如行为人欲杀甲,举枪向甲射击,因枪法不准,误将乙打死。由此区别决定,对象错误的实际的犯罪构成只有一个,因而并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打击错误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对实际造成的结果存在过失,则行为人的犯罪构成可能是两个,当然这两个犯罪构成是不充足的,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只有一个,所以,打击错误实际上是一个故意犯罪未遂和一个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犯。

4. 甲在偏僻乡间小路上运输毒品,乙见状上前实施抢劫,甲用暴力加以反抗致乙死亡,甲的行为A是故意伤害行为B是正当防卫C 因为运输毒品属于犯罪行为,甲对乙的侵害加以反抗不是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故不成立正当防卫D是紧急避险

答:首先需要考虑的是抢劫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财产权,又侵犯了人身权。在本案中,毒品因为属于违禁物品,故财产权无从谈起,但甲的人身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甲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利,当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

问:看了答复后,对比2001年司考指定教材169页,该文明确指出抢劫罪的财物也可以是违禁品“例如,行为人使用暴力抢劫毒品的,也成立抢劫罪。”与你的说法有出入,请以解答!

答:指定教材关于抢劫罪犯罪对象的论述与我前面的说法没有出入,抢劫违禁品的,当然构成抢劫罪。此时,对于抢劫行为实施的防卫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关键问题是被害人(防卫人)对毒品没有财产权(此时,毒品的所有人是国家),但被害人是毒品的保管人,对财物的保管人实施危及其人身权利的抢劫行为,当然构成抢劫罪,而被害人此时为了保卫自己的人身权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是正当防卫。

5. 请教石老师:一天,甲要杀丙,乙为甲提供一把刀。第二天,甲约乙一同去杀丙,乙畏惧惩罚谎称生病未去,结果甲独自一人把丙杀死。问:乙是否构成故意杀人既遂。我认为,共同犯罪行为作为一个整体达到既遂,各共犯人的行为也都构成既遂,所以乙不构成犯罪中止。对否?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从1997年以来,这道题已经出现了两次了

6. 2002年11月24日下午,朱某发现有一个推摩托车的人形迹非常可疑,觉得他的摩托车可能是偷来的。当他把摩托车停在路边发动想骑走时,朱某走过去,装着认识这辆车的样子,围着车看了一会儿,然后对他说:“你到哪里去?”那人就弃车跑了。此时,朱某看四周无人,就想骑回家据为己有。刚骑一会儿,朱某被前来查寻的失主抓获归案。摩托车经估价为3200元。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答:我认为,在本案中,朱某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且已经既遂。从案情上看,朱某首先发现此人形迹可疑,由此产生了敲诈的故意,此后朱某所有的行为都是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的,最后非法占有了摩托车,达到既遂。

7. (1),在刑法典中,规定了犯罪的停止形态,即犯罪预备,中止,未遂,既遂对预备犯我不是很理解,如:某甲为了杀死某乙,在市场上买了刀,一天他拿着刀向乙家走去杀乙,在路中,由于形色可疑,被警察发现,制止了他的这一行为,这是犯罪预备,可对他该定什么罪?故意杀人吗?而从犯罪的构成来看:需要四个方面,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在此甲的行为的客体是什么?他并没有侵犯乙的生命权。(2),对于教唆犯,被教唆人没有犯教唆的罪,请问对教唆人该怎么处理?构成犯罪吗?定什么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答:第一题:首先要说明的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预备、未遂、中止)所符合的犯罪构成,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而刑法分则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叫做“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即以基本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和共同犯罪的形式,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基本构成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一般我们所说的某罪的构成要件都是指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你用基本构成要件去套修正构成,就会出现你的困惑。例如,你举的例子,故意杀人罪基本构成要求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但在故意杀人预备形态中,行为人的预备行为还未直接指向被害人,但其预备行为对被害人的生命权造成了威胁,即被害人的生命权因行为人的预备行为处于危险状态,从广义上讲,这不也是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吗?再换一个角度,对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刑法为什么要规定从宽处理呢?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讲,不就是因为其行

为不符合基本构成吗?第二题: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独立教唆犯”(即此时,教唆者与被教唆者之间没有形成共犯关系),对于独立教唆犯,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独立教唆犯就按照他的教唆内容定罪,即教唆他人犯何罪就定何罪。一般认为,独立教唆犯是教唆未遂。

8. 甲和乙同时射击丙.但不能查明是谁打死了丙.那么对甲和乙如何定罪呢? 2002年的试题.甲和乙共同打丙,但不知是谁造成了丙的重伤.该怎么定罪呢?

答:需要查明甲乙之间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如果有,就是共同犯罪,不论具体是谁打出的子弹把丙打死,甲乙两人都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没有共同故意,就是同时犯,还需要查明到底是谁打死的丙,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既遂,没有打死的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这主要是一个证据问题。其实上述回答已经把第二道题也答出来了,甲乙两人共同打丙,显然题目暗示甲乙两人是共同犯罪,两人都定故意伤害罪既遂,要知道,共同犯罪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9. 数罪并罚中如A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B罪是主刑+剥夺政治权利4年,那么数罪并罚时A罪和B罪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相加7年,对吗?

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之间的并罚,目前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司法考试也不会考。在实践中,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并罚,一般是采用并科原则。即在此案中,剥夺政治权利应当是7年。

10. 我国留学生甲在西欧某国留学期间实施盗窃行为,被所在国判处监禁5年,刑罚执行完毕后,甲即回国。回国不到1年时间,甲连续实施盗窃,共盗得价值35000元的财物。甲是否构成累犯?

答:按照刑法学理论的一般观点,前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后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是否构成累犯,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前行为根据我国刑罚构成故意犯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后一行为也是故意犯罪,也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后行为发生在前行为刑罚执行完毕后者赦免之后5年以内,就构成累犯。也就是说,是否构成累犯,还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

11. 王某从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20余张卖给他人,后觉得卖增值税发票相当挣钱,其便又伪造了50张卖给别人。其行为构成A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 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D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答:你的理解是对的,在目前的理论框架下,不论认为伪造发票和出售伪造的发票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数罪并罚,都应从一重处断。但是,不知你注意了没有,题目问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何罪,并非是问王某的行为应以何罪论处。根据提问,如果你不选c,你的意思是王某的行为不构成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知道,不论是牵连犯还是吸收犯,其构成条件都要求有数行为,且这数行为都单独构成犯罪。

12. 我们实践中遇到了这种问题,有人说借你摩托用几天,然后拿去卖了,这是算盗窃还是诈骗?然后有一个案子是两个人设了个骗局骗了一个人的手机用来打电话,然后就跑,受害人追上去,在追捕过程中发生扭打,然后把其中一个人抓住了,那么这种情形下,是盗窃转变的抢劫,还是诈骗转变的抢劫呢?

答:(1)、此种情况肯定不是盗窃,因为行为人非法占有摩托根本不是秘密窃取。是不是诈骗需要考察其非法占有的目的产生的时间到底是在占有摩托之前还是之后,如果就是想非法占有摩托而谎称借用几天从而占有摩托,就是典型的诈骗行为。但是如果占有摩托确实是想借用,日后打算归还,但借用之后才起意非法占有,其行为应当是侵占。(2)、这种情况当然属于诈骗转化的抢劫,因为根本没有盗窃行为。

13. 王某,某庙会香头(进行迷信活动),宣传王某可以用迷信治疗疾病。李某有精神病,医治无效。其家人请王某为李某治病。在经李某家人同意后王某将李某带到庙会治病。王某在随后几天内用手掐、鞭打等方法为李某治病,一日李某被王某在治病时失手掐死。问王某应定何罪?

答:王某的行为显然不能构成非法行医罪,因为其行为内容中显然不包含医疗行为的内容。王某的行为是过失致人死亡,但不能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233条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条竞合中是普通法,如果有特别法,应当适用特别法,而刑法第300条第2款规定了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恰恰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特别法,因此,应定此罪。

14. 案例1甲乘出租车,趁司机下车小便之机将车开走.定抢夺罪;案例2甲为乙扛行李出火车站,乘乙验票之机将行李拿走,定盗窃罪.为什么客观表现相同,定罪却不同呢?

答:这两个案例的定性其实都是有争议的,你所说的只是一种观点。我想这两个案例定性之所以不同,关键在于抢夺罪、盗窃罪或者侵占罪的客观表现不同。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是公然夺取,即一旦实施即可被被害人所发觉;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即自认为以不被被害人所知的方法非法占有财物;侵占罪是在合法占有的情况下,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非法占有财物。案例1,行为人的行为显然不是秘密窃取,

而是公然夺取,但又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因而应定抢夺罪。案例2到底是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需要仔细斟酌。我倾向于定侵占罪。

15 杨某,男,28岁。朱某(杨某之妻),女,27岁。1998年1月底,杨某酒后驾驶130型汽车路过某学校门口时,朱某坐在驾驶室副座上,杨某因酒性发作,车速过高将学生李某撞成重伤。在众人的围观下,杨某谎称将李某送医院救治,遂将李某抬上汽车。当汽车行驶至某一偏僻山路时,杨某酒醒过来,便与朱某商量处理李某之事。其后,二人将李某拖出来放在路边草丛中,准备逃走。这时忽然听到李某迷迷糊糊中说:"我记住你们的车号了,你跑不掉。"二人害怕,经再次商量,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将李某拖至一土坑里,用土将李某埋起来,上面又压了一块石头,致使李某不久窒息死亡。根据上述情况,作下列选择:杨某的行为构成何罪?A.交通肇事罪B.故意杀人罪C.过失致人残废罪D.过失致人重伤罪

答:首先,没有过失致残废罪,所以c肯定不选。在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可以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交通肇事行为,而且是酒后将李某撞成重伤,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部分,杨某和朱某为了灭口,将李某活埋,造成李某死亡,杨某和朱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问:若本题是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抛弃致死的(而非本题中有

另外单独杀人的犯意),是否应根据司法解释直接定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这里的故意杀人罪只是对行为人将被害人带离现场致其死亡的评价,并不包括前边的交通肇事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前边交通肇事行为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对行为人实行并罚。因为如果此时仅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根本无法评价前边的交通肇事罪。此时明显是行为人分别在两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两个行为,应当数罪并罚。

16 尹某系某省考试院处长,掌管全省高考招生工作。一日,某考生家长找到尹某,要求对其子给予照顾,并送上现金8000元。尹某了解到该生分数很高,完全可以被录取,但佯装不知,慨然应允,并将8000元钱欣然笑纳。尹某的行为构成:A、受贿罪B.诈骗罪C、不构成犯罪D.侵占罪

答:尹某的行为显然不构成侵占罪,因为将8000元“笑纳”的行为肯定不是代为保管。尹某的行为也不是诈骗,因为尹某收受8000元的行为是被动的,不是主动的,即虽然包含隐瞒事实真相的因素,但考生家长的认识错误并非是由于尹某的“骗”,因而也不构成诈骗罪。尹某的行为是否是受贿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

取利益”,一般认为,受贿罪的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尹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17. 行为人盗窃国家所有的、具有历史价值的档案的行为,是否属于想象竟合?如果不是,是否可看作盗窃罪和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的法条竟合?为什么?

答:刑法第329条规定的”窃取国有档案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之间的关系,应当是法条竞合,不是想象竞合犯。关于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犯之间的区别,关键在于想象竞合犯是因为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内容本来互不相关的数个罪名,而法条竞合的本质是数个法条之间具有包容或者交*关系,也就是说,法条竞合是先于具体的行为就已经存在,即“先天”的,而想象竞合犯是因为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引发的数个罪名(法条)之间的竞合。

18. 甲称自己可以将1元钱变成10元,乙信以为真,于是拿出2000元钱要甲当面变成20000元,甲将钱用纸包上,在手上变来变去,乘乙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另一包纸代替,而将包有2000元钱的纸藏起来。然后将假的纸包交给乙,让其在两个小时之后再打开。问:(1)、乙将2000元钱交给甲让其变成20000的行为,是否是乙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2)、甲持有乙2000元钱的行为是否属于“占有”?3、甲是“盗窃”还是“诈骗”?

答:这是2000年的一道真题。对于这道题的答案到底是盗窃罪还是诈骗罪,我们也是斟酌了很长时间,最后得出了诈骗罪的结论。首先,乙因为甲的虚构事实的行为陷入了认识错误--认为甲能把小钱变成大钱。这里马上就遇到一个问题,即你提到的第一个问题,乙将钱交给甲的行为是否是处分财产的行为,我们认为这是乙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深入设想一下,乙对甲能把小钱变成大钱的能力确信不疑,即乙实际上是认为,给了甲2000元,就会拿回2万元,这2万元显然已经不是原来的2千元,对于这2千元来说,乙的行为确实是行使了处分权。甲持有2千元的行为是不是占有,我们认为这就是占有,如果我们把整个案情联系起来看,甲把2千元藏起来后,要求乙等其走后2小时再打开纸包,乙此时仍然基于被欺骗的认识错误接受了甲的这一要求,充分说明了甲的行为是占有。

19. 《刑法》155条有关疑问:如果行为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的,应定“走私罪”还是“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相关的156条如何定罪?

答:走私罪是一个小类罪,包括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9个个罪,刑法155条、154条规定的间接走私和转走私的情形,其定罪是以相应的个罪定罪。

20. 甲将一块石头放在铁轨上,意图颠覆火车(足以使火车颠覆毁坏),但在火车来之前又因惧怕法律制裁而撤掉石头消除了危险,甲的行为应如何定性??是中止还是既遂后的从宽情节?

答:这个问题提得好。这实际上就是刑法理论上对危险犯的争议之一,理论上见解不一。不过司法考试是以通说为准,通说认为,因为在危险犯中,只要危险状态出现,犯罪就已既遂,而犯罪中止只能存在于犯罪过程中,不能在犯罪既遂后再出现犯罪中止,即犯罪停止形态的四种具体形式彼此排斥,因此,这种情况只能是犯罪既遂,不是犯罪中止,但是可以在量刑时作为酌定情节从宽。从理论上讲,目前关于危险犯的理论实际上是阻断了实行阶段的中止,这是理论问题,不会考到。

21. 脱逃罪是否继续犯?有这样一个案例:行为人15岁时从监狱脱逃,到17岁时被抓归案。是否构成脱逃罪?

答:脱逃罪应当是状态犯。这里有一个继续犯与状态犯的区别问题。状态犯是指犯罪行为一经实施,犯罪就已既遂,犯罪行为也随之结束,但基于该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不法状态仍继续存在。状态犯与继续犯区别的关键在于,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同时处于持续

之中,而状态犯则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其所造成的状态仍处于继续之中。

22. 行为人从别人家偷到一电脑,电脑买来时花了4500元,如果行为人把电脑卖得6000元,请问其盗窃数额算4500元还是6000元?根据什么标准来定?记得02年司法考试有这样一题:王某利用计算机知识获取某公司上网账号和密码后,以每3个月100元的价格出售上网账号和密码,从中获利5000元,给该公司造成4万元的损失。想请教石老师,他的犯罪数额是多少?为什么?

答:行为人的盗窃数额不是4500元,而是6000元。盗窃数额,一般应当按照被盗物品的实际价值计算,被盗电脑买时4500元,但因已经使用,应按照残旧程度,应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即此时被盗电脑的价值肯定少于4500元。但是,按照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解释,如果销赃价格高于实际的盗窃数额的,盗窃数额应按照销赃数额计算,所以,此案的盗窃数额是6000元。你可以看一看这个司法解释的第5条。

按照最高法院盗窃罪的解释,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也就是说,损失数额大于盗窃数额的,不能把损失数额作为盗窃数额,损失数额只是从重的情节。

23 我要送一块普通的化石给日本人,并且他要乘坐飞机带回国,不

知道是否违法?

答:这个问题我也不是很清楚,因为你问的是是否违法,而刑法第325条规定的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中的珍贵文物,是指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由于此罪是空白罪状,什么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需要根据文物保护法规的规定认定,你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

24 2001年6月至2002年3月期间,他们(共19位司机)中有的两人一组,有的三人合作,偷偷配了公交车投币箱的钥匙(应当由公交公司财务科和***科每3天共同开启取款)。等下班后打开投币箱,屡次在自己开的公交车上偷票款。为了不引起公司怀疑,他们每次少的只偷几十元,多的也只有一两百元。直到去年3月有一次下手时被同事发现,监守自盗行为才暴露。至此,19人共窃得票款28740元,其中偷得最多的下手几十次,得手1万多元。“专家说法: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敏说,如果被告用钥匙开的票箱不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盗窃;票箱是自己所开公交车的,就是职务侵占。”对此观点我不认同。我认为既然司机本来就没有取票款的权利,他取得钥匙的行为只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不是职务上的便利。因此不论是否是自己开的公交车还是其他司机的公交车都应当构成盗窃而不是职务侵占。

答:同意你的看法。

25. 王某的妻子与李某通*,王某很气愤,把李某抓到家里,进行殴打,并要李某电话回家,让家里拿一万元赔偿王某,才能将李某放回家,并称以后他也不要妻子了,让李某带走,李某被拘禁一天后,因其家属报警,遂被解救,王某也没有拿到钱.此案如何定性?

答:是绑架罪既遂。首先,王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拘禁李某,应定绑架罪。其次,绑架罪的既遂不以是否实际勒索到财物为标准,只要绑架行为实施完毕,就是既遂。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三) 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 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 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 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刑法解释。 A项中,盗窃罪的对象“公私财物”都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的财物”的解释,去除了“他人占有”的限制,扩大了盗窃的对象,属于扩张解释。 B项中,将“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扩张解释,并不是当然解释。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故B项说法错误。 C项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了扩张解释,说法正确。 D项中,对“信用卡”的功能进行了扩张解释,故D项说法错误。 2.关于犯罪主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女,43岁)吸毒后强制猥亵、侮辱孙某(智障女,19岁),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故甲无罪 B.乙(15岁)携带自制火药枪夺取妇女张某的挎包,因乙未使用该火药枪,故应当构成抢夺罪 C.丙(15岁)在帮助李某扣押被害人王某索取债务时致王某死亡,丙不应当

负刑事责任 D.丁是司法工作人员,也可构成放纵走私罪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犯罪主体。 A项中,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同样可以是女性。所以A项说法错误。 B项中,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为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机械进行抢夺,这种携带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只要携带这些凶器进行抢夺,就应定为抢劫罪,所以B项说法错误。 C项中,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都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致人死亡,是非法拘禁的结果加重犯。而15岁的人对过失致人死亡不负刑事责任,所以C项说法正确。 D项中,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放纵走私罪的犯罪主体,所以D项说法错误。 3.关于正当防卫,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制服不法侵害人后,又对其实施加害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B.抢劫犯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后,对抢劫犯立即进行追击的,由于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属于合法行为 C.动物被饲主唆使侵害他人的,其侵害属于不法侵害;但动物对人的自发侵害,不是不法侵害 D.基于过失而实施的侵害行为,不是不法侵害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正当防卫。 A项中,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意味着不法侵害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

刑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2011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入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1、对事实一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对事实二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3、对事实三,可能存在哪几种处理意见(包括结论与基本理由)? 4、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5、事实五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6、事实六就是否构成立功?为什么? (2010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09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就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您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您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就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就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就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2009年) 二、(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就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也许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瞧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就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与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 (2008年) (二) 案情:徐某系某市国有黄河商贸公司的经理,顾某系该公司的副经理。2005年,黄河商贸公司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将国有公司改制为管理层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徐某、顾某及其她15名干部职工分别占40%、30%、30%股份。在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某资产评估所对黄河商贸公司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所指派周某具体参与评估。在评估时,徐某与顾某明知在公司的应付款账户中有100万元系上一年度为少交利润而虚设的,经徐某与顾某以及公司其她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决定予以隐瞒,转入改制后的公司,按照股份分配给个人。当周某发现了该100万元应付款的问题时,公司领导班子决定以辛苦费的名义,从公司的其她公款中取出1万元送给周某。周某收下该款后,出具了隐瞒该100万元虚假的应付款的评估报告。随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研究批准了公司的改制方案。在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徐某等人因被举报而案发。 问题: 1、徐某与顾某构成贪污罪还就是私分国有资产罪?为什么? 2、徐某与顾某的犯罪数额如何计算?为什么? 3、徐某与顾某的犯罪属于既遂还就是未遂?为什么? 4、给周某送的1万元就是单位行贿还就是个人行贿?为什么? 5、周某的行为就是否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实行数罪并罚?为什么? 6、周某就是否构成徐某与顾某的共犯?为什么? 七、(本题25分) 提示:本题为选答题,请选择其中一问作答。答题时务必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上标明“问题1”或“问题2”。两问均作答的,仅对书写在前的答案评阅给分。 材料: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_共3页

2013年司法考试卷四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刑法案例分析题部分,本题22分。 案情: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 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 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参考答案: 1.甲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应当成立盗窃罪。如暴力行为不是作为压制财物占有人反抗的手段而使用的,只能视情况单独定罪。在盗窃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的,才能定抢劫罪。甲并非出于上述目的,因而不应认定为抢劫罪。在本案中,被害人并未发现罪犯的盗窃行为,并未反抗;甲也未在杀害被害人后再取得财物,故对甲的行为应以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不能对甲定抢劫罪。 2.甲、乙的行为系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在本案中,甲、乙在程某明确告知是警察的情况下,仍然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主观上有过失。但是,过失行为只有在造成重伤结果的场合,才构成犯罪。甲、乙仅造成轻伤结果,因此,对于事实二,甲、乙均无罪。 3.在被告人高速驾车走蛇形和被害人重伤之间,介入被害人的过失行为(如对车速的控制不当等)。谢某的重伤与甲乙的行为之间,仅有条件关系,从规范判断的角度看,是谢某自己驾驶的汽车对乙车追尾所造成,该结果不应当由甲、乙负责。 4.①丁没有在丙和法官刘某之间牵线搭桥,没有促成行贿受贿事实的介绍行为,不构成介绍贿赂罪。 ②丁接受丙的委托,帮助丙实施行贿行为,构成行贿罪(未遂)共犯。 ③丁客观上并未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主观上并无收受财物的意思,不构成利用影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刑法

2020 法考主观真题历年主观题汇总 刑法 甲与余某有一面之交,知其孤身一人。某日凌晨,甲携匕首到余家盗窃,物色一段时间后,未发现可盗财物。此时,熟睡中的余某偶然大动作翻身,且口中念念有词。甲怕被余某认出,用匕首刺死余某,仓皇逃离。(事实一)逃跑中,因身上有血迹,甲被便衣警察程某盘查。程某上前拽住甲的衣领,试图将其带走。甲怀疑遇上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朋友乙开黑车经过此地,见状停车,和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边退边说:“你们不要乱来,我是警察。”甲对乙说:“别听他的,假警察该打。”程某被打倒摔成轻伤。(事实二)司机谢某见甲、乙打人后驾车逃离,对乙车紧追。甲让乙提高车速并走“蛇形”,以防谢某超车。汽车开出2公里后,乙慌乱中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中间的水泥隔离墩。谢某刹车不及撞上乙车受重伤。赶来的警察将甲、乙抓获。(事实三) 在甲、乙被起诉后,甲父丙为使甲获得轻判,四处托人,得知丁的表兄刘某是法院刑庭庭长,遂托丁将15万元转交刘某。丁给刘某送15万元时,遭到刘某坚决拒绝。(事实四) 丁告知丙事情办不成,但仅退还丙5万元,其余10万元用于自己炒股。在甲被定罪判刑后,无论丙如何要求,丁均拒绝退还余款10万元。丙向法院自诉丁犯有侵占罪。(事实五) 问题: 1.就事实一,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2.就事实二,对甲、乙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理由是什么? 3.就事实三,甲、乙是否应当对谢某重伤的结果负责?理由是什么? 4.就事实四,丁是否构成介绍贿赂罪?是否构成行贿罪(共犯)?是否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理由分别是什么? 5.就事实五,有人认为丁构成侵占罪,有人认为丁不构成侵占罪。你赞成哪一观点?具体理由是什么?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及解析

2012年刑法真题答案及解析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考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案】D 【解析】从题干信息需要判断:甲是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甲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AB项从法治理念的角度分析,均无不妥;C项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可以肯定结论正确。D项,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法定从轻量刑情节把握两点:(1)必须是起诉前支付拖欠工资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第一点,从题干信息可以确认;对于第二点,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求刑事责任的用语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所以D项说法错误,为正确答案。 【辨析】解答本题主要还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不是直接考查对象)。另:依据题干信息,并未交代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考生从这个角度分析,就与命题人设题思路岔开了,难以得出正确结论。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刑法学案例分析45题

案例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26岁,工人。王义勇,男,24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24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案例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一) 1.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罪刑法定的表述,下列哪一理解是不准确的?()(2011年卷二单选第1题) A.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B.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C.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D.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网民对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的判决持异议时,应当根据民意判决 【答案】D 【考点】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该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选项A理解正确。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国家对社会的治理是依照法律进行的,故法律必须明确,刑法是刑事领域对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选项B理解正确。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制权规范约束公权力,防止其滥用和扩张,保障人民利益。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说与心理强制说。三权分立说主张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职权范围要分明,以免滥用权力。

其核心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因此,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 选项C理解正确。人民民主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和政治前提。刑法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其思想基础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 选项D理解错误。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执法为民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处罚。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如果依照“网民的意见”判决,不但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会降低法律的性。 2.某孤儿院为谋取单位福利,分两次将38名孤儿交给国外从事孤儿收养的中介组织,共收取30余万美元的“中介费”、“劳务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2011年卷二单选第2题) A.因《刑法》未将此行为规定为犯罪,便不能由于本案社会影响重大,就以刑事案件查处 B.本案可追究孤儿院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C.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后,本案可作为单位拐卖儿童犯罪处理,以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D.可追究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以利于促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答案】D 【考点】犯罪的概念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解析】《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司法考试刑法历年真题答案解析(四) 1.关于危害结果的相关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男(25岁)明知孙某(女)只有13岁而追求她,在征得孙某同意后,与其发生性行为。甲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B.警察乙丢失枪支后未及时报告,清洁工王某捡拾该枪支后立即上交。乙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C.丙诱骗5岁的孤儿离开福利院后,将其作为养子,使之过上了丰衣足食的生活。丙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 D.丁恶意透支3万元,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立即归还。丁的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答案:A 解析: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法益所造成的实际侵害,它具有因果性、侵害性、现实性、多样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所以A项所述的甲的行为是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已经造成了实际损害,所以A是错误的。应选。《刑法》第129条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B项中警察乙虽然在其枪支丢失后没有及时报告,但是清洁工捡到枪支后立即上交,没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没有对法益造成实际侵害,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262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C项中丙诱拐5岁孤儿离开其监护场所(孤儿院),尽管该孤儿在丙的养育下过上丰衣足食的生活,但丙的行为仍然触犯了《刑法》第262条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C项的说是正确的,不应当选。《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上述法条可知,D项中丁某的行为并没有构成对法益的实际侵害,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D项的说法是正确的,不应当选。 2.关于故意的认识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明知自己的财物处于国家机关管理之中,但不知此时的个人财物应以公共财产论而窃回。甲缺乏成立盗窃罪所必须的对客观事实的认识,故不成立盗窃罪 B.乙以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窃取军人的手提包时,明知手提包内可能有枪支仍然窃取,该手提包中果然有一支手枪。乙没有非法占有枪支的目的,故不成立盗窃枪支罪 C.成立猥亵儿童罪,要求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14周岁的儿童 D.成立贩卖毒品罪,不仅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贩卖的是毒品,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贩卖的毒品种类 答案:C 解析:一般情况下,盗窃自己的财物不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盗窃本人已经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偷回本人已经交付他人合法持有或保管的财物,以致他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

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你会解吗? 每年司法考试刑法案例题是必考的,并且分数还不低。如何解答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许多司法考试考生备战2016年司考时遇到这个问题,不知道如何解题刑法案例,独角兽司考网校肖老师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司法考试中的刑法案例题一般是给出一个具体案例,让考生分析案件中行为人涉嫌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虽然问题很短,但是需要考虑的知识点却很多,增加了答题的难度。对于准确解答刑法案例题,要遵守以下步骤: 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 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 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1)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2)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3)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4)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5)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的认定。(6)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

首。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 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一般答题分为以下三步:(1)分析犯罪人的行为符合哪(几)种犯罪构成要件,确定犯罪人可能涉嫌的罪名。(2)考虑犯罪人有无法定或酌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如犯罪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具有某种特殊身份,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根据刑法总则关于罪数的规定,以及刑法分则中关于特殊犯罪的处罚规定,确定犯罪人所触犯的罪名。如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盗窃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从一重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在刑法理论和实践中都是很重要的问题,考生一定要认真掌握各种具体情况,注意法律的特殊规定。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报了独角兽司考网校的VIP保过班,老师们不仅传授理论知识,还会帮助考生从命题者的角度分析问题,寻找准切入点,培养答题思路和技巧。确实让我受益匪浅。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吧!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 在答题时,独角兽司考网校的老师,特别强调要考虑每

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2015年刑法司考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8法考刑法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一)2018法考已进入到了紧张的复习阶段,真题练习必不可少,小编整理了刑法历年真题供各位考生练习,帮助大家解析命题思路,了解命题的陷阱与障碍。 一、单项选择题 1、老板甲春节前转移资产,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通知书后,甲故意失踪。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立即抽调警力,迅速将甲抓获。在侦查期间,甲主动支付了所欠工资。起诉后,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认定甲的行为,甲表示认罪。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刑法修正案(八)》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体现了立法服务大局、保护民生的理念 B.公安机关积极破案解决社会问题,发挥了保障民生的作用 C.依据《刑法修正案(八)》对欠薪案的审理,体现了惩教并举,引导公民守法、社会向善的作用 D.甲已支付所欠工资,可不再追究甲的刑事责任,以利于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案中甲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以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支付,且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后逃匿,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构成。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

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题干中给出的信息看,甲在侦查期间即起诉前支付了所欠工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可以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另外,注意减轻或免除处罚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同的,减轻或免除处罚是以定罪为前提的,而不追究刑事责任则是不构成犯罪。 【提示】解答本题主要是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认定及处罚入手,法治理念只是形式。 2、甲与乙女恋爱。乙因甲伤残提出分手,甲不同意,拉住乙不许离开,遭乙痛骂拒绝。甲绝望大喊:“我得不到你,别人也休想”,连捅十几刀,致乙当场惨死。甲逃跑数日后,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关于本案的死刑适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法律实施中的公平正义理念? A.根据《刑法》规定,当甲的杀人行为被评价为“罪行极其严重”时,可判处甲死刑 B.从维护《刑法》权威考虑,无论甲是否存在从轻情节,均应判处甲死刑 C.甲轻率杀人,为严防效尤,即使甲自首悔罪,也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D.应当充分考虑并尊重网民呼声,以此决定是否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死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据此可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即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本案中,甲犯有故意杀人罪,满足罪大的条件,但其存在自首情节,如果不存在恶极情况的话,则不能适用死刑。 3、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观点: ①罪刑法定只约束立法者,不约束司法者

刑法司考案例

张明楷案例34条+65条必考知识点,内容涵盖02-09年刑法部分百分之60,司考试题大部分都是由此变化而来.--(张明楷担任国家司法考试刑法部分命题组组长5年) 1、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盗窃质权人所留置的质物的,侵害了质权人的对质物的占有与收益,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2、甲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乙后,又从乙处偷回来,并接受乙的“赔偿”。当自己所有的财物由他人占有时,行为人盗窃他人占有的该财物的,成立盗窃罪;甲盗窃了乙的手提电脑,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返还该电脑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乙采取威胁手段迫使甲提供其他财物的,仍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3、盗窃罪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人(乙)那里窃取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利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犯的客体,故甲窃回该摩托车的,不成立侵犯财产罪。 4、行为人从位于八层的被害人家里搬出电脑,然后从七层的楼梯口摔至楼下,导致电脑毁坏。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目的将电脑搬出,只是因为碰到被害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将电脑摔至楼下的,仍然成立盗窃罪;如果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仅出于单纯毁坏的故意而实施上述行为,则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6、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7、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 8、甲深夜潜入乙家中行窃,甲从窗户翻入厨房后进入客厅里,被乙发现。乙抓捕甲时,甲为了拒绝抓捕而对乙实施暴力,导致乙轻伤。由于甲具有犯盗窃罪的故意,并且该罪过支配了着手实行犯罪,故符合“犯盗窃罪”的条件,应认定为抢劫罪。 9、15周岁的甲潜入乙家,从乙的抽屉里窃得5000元现金。恰逢此时,乙的儿子丙(14岁)放学回家。甲为了窝藏赃物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轻伤。甲虽然没有达到对盗窃罪负刑事

刑法司考真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跳楼自杀,砸死行人乙。这属于低概率事件,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B.集资诈骗案中,如出资人有明显的贪利动机,就不能认定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C.甲驾车将乙撞死后逃逸,第三人丙拿走乙包中贵重财物。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D.司法解释规定,虽交通肇事重伤3人以上但负事故次要责任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这说明即使有条件关系,也不一定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 2.关于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放定时炸弹,炸弹于甲已满14周岁后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甲对此不负刑事责任 B.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犯罪,伤害过程中精神病突然发作,在丧失责任能力时抢走被害人财物。对乙应以抢劫罪论处 C.丙将毒药投入丁的茶杯后精神病突然发作,丁在丙丧失责任能力时喝下毒药死亡。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既遂论处 D.戊为给自己杀人壮胆而喝酒,大醉后杀害他人。戊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3.警察带着警犬(价值3万元)追捕逃犯甲。甲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但一枪同时打中二者,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如认为甲有数个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 C.如甲仅打中警犬,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D.如甲未打中任何目标,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论处 4.鱼塘边工厂仓库着火,甲用水泵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致鱼塘中价值2万元的鱼苗死亡。仓库中价值2万元的商品因灭火及时未被烧毁。甲承认仓库边还有其他几家鱼塘,为报复才从乙的鱼塘抽水。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出于报复动机损害乙的财产,缺乏避险意图 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C.甲未能保全更大的权益,不符合避险限度要件 D.对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 5.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6.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1-2016年司法考试刑法部分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答案详解

【单项选择题部分】2016 1.关于法条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不考虑数额)? A即使认为盗窃与诈骗是对立关系,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也完全可能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 B即使认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是对立关系,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C如认为法条竞合仅限于侵害一犯罪客体的情形,冒充警察骗取数额巨大的财物时,就会形成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法条竞合 D即便认为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若行为人使用公款赌博,在不能查明其是否具有归还公款的意思时,也能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 【答案】D 【考点】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解析】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分则条文之间的关系,其中对立关系(异质关系、排他关系),表现为属于A概念的事项不可能也属于B概念;反之亦然。因此,一个行为只能触犯其中一个法条,而不可能同时触犯两个法条。 D项:根据刑法条文规定,贪污罪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选项中行为人使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当认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是对立关系时,即可在未查明是否具有归还公款意思时,认定构成挪用公款罪。所以,D项正确。 A项:针对一个法益侵害结果而言,一行为针对同一具体对象(同一具体结果)同时触犯盗窃罪与诈骗罪的,一行为犯数罪,属于想象竞合。所以,A项错误。 B项: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之间是一种特殊关系,即包容关系(包摄关系),表现为属于A 概念的所有事项都属于B概念。对二者构成要件的解释使得两个法条规定的行为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符合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所以,B项错误。 C项:招摇撞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而诈骗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财产权,属于不同类别的犯罪客体,二者之间不能形成法条竞合。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中间车道用树枝点燃一个焰高约20厘米的火堆,将其分成两堆后离开。火堆很快就被通行车辆轧灭。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成立放火罪 B甲的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如认为甲的行为不成立放火罪,那么其行为也不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D行为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放火、决水、爆炸等犯罪的,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答案】C 【考点】放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C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为甲的行为不符合放火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成立放火罪,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当甲的行为没有达到放火的危险性时,必然不可能成立与之相当危险性的其他方法。所以,C项正确。 A项:甲对拆迁不满,在高速公路车道上用树枝点燃火堆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但其使用的是树枝点燃,不可能在时间及空间上形成失去控制的燃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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