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及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我国客观实际的必然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机制以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一些不法经营者从单位或个人利益出发,利用这一时机,大肆从事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活动,严重地损害消费者利益。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遭受侵害问题比较严重,若不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必将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损坏社会主义制度的信誉,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研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1.2相关理论文献综述

我国张铮在2010年1月发表过《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若干问题》中对消费者的含义及资格认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张铮认为,正确解读消费者的含义是准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前提条件。从我国消费领域来看,任何一个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都在从事着购买商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他们都是经营者眼中现实或者潜在的消费者①。湖南大学经济学硕士吕晓亮曾发表过一篇《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学术性论文。文章提出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着若干问题,如: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消费所引起的医疗纠纷等。对于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吕晓亮认为,尽管医患关系可以认为是一种消费关系,但并不一定要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来保护患者的权益②。毛玉光在《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中对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后如何索取赔偿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张严芳在《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提出如何有力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①张铮.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的若干问题[J].2010(2).

②吕晓亮.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J].2010(6).

1.3研究思路及方法

1.3.1研究思路

论文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重点分析了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

1.我国消费者保护中的相关概念进行了阐述;

2.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3.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对策提出了几点建议;

1.3.2研究方法

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论述,分析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规范研究的方法:考察总结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梳理现有改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政策、措施,结合实践分析,并以此为指导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实证研究。

比较分析的方法:在概念界定、问题成因、如何解决和改善等诸多方面,进行分析,注意借鉴发达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的可操作行和实效性,力求在具体的实践和政策建议上做到切实可行。

1.4主要创新点

论文有可能创新之处是,提出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

第2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概述

2.1消费者权益的概念

从法律意义上讲,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概念,是与“经营者”的概念相对应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第二条中“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的立法原意,是为了与“为生产消费需要购买、使用生产资料”的行为相区分。这种区分,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解释,消费者是区别于制造商、批发商和零售商而言的,它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个体消费者。因此,只要是为非生产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就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这样就派出了生产消费的目的,而将为生活消费的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全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这就扩大了消费者概念的外延,有助于消除司法实践中的困惑。

消费者的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它是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法规所确认的、独自享有的权益。它包括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应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共有九项: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知权、受尊重权、监督权。

2.2消费者权益法的保护对象及精神体现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①百度《消费者》h t t p://b a i k e.b a i d u.c o m/v i e w/99548.h t m2011-12-15

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有以下三类。

2.2.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其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原因而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欺诈、勒索等有违公平的情况。

2.2.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根据商品的性能加以使用,同时,商品的购买者与使用者也往往并不一致,这就有必要对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要加以严格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保护自己购买商品归自己直接使用者,又保护使用他人购买商品者。

2.2.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而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

这里所称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饮食服务、美容美发、旅游业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和经营者应负担的义务,这一规定对于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不平等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正是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不均匀,消费者处于弱势的地位,为实现双方的地位平等,交易公平,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并对消费者的权利的实施给予保障。另外对消费者特别保护还体现在法律适用上当消费者的权利与其他权利保护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的权利。通过对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规范,使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享有充分权利,而改变其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地位.除对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进行规定外,在救济手段上也体现出了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当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时,通过无过失救济的赔偿机制,使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除此之外国家还通过一定的手段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主要有:(1)国家通过制定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首要条件;(2)行政机关通过实施有效的行

政行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直接作用;(3)司法机关通过解决消费者争议和打击经济犯罪来保护消费者;(4)仲裁机构通过自身解决消费争议的独特优势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提供经济有效途径。

2.3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发展历程

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以后通过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在维护消费者权益,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和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2.3.1扩大消费者权益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规定了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九项权利,但由于社会的发展,此九项权利的范围已日渐狭窄,越来越难以满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需求,比如在消费领域经营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泄露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受到越来越大的挑战,因此有必要扩大消费者权利的范围,使其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

2.3.2明确具体义务和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义务、责任规定则过于原则化,不易操作,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具体义务和责任。加强其操作性与技术性。

2.3.3明确和具体保护途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可以通过五种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些途径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如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但是消费者协会只是社团组织并没有执法权,因此其调解结果不一定都能得到贯彻落实;而提请仲裁机构仲裁的的途径,要求消费

者与经营者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便不予受理,而在实践中,消费者在日常消费前,很少会与经营者就将来可能产生的纠纷约定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就算有约定,当事人产生纠纷也难以达成仲裁协议;而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高额的诉讼费用和繁杂的程序,往往令消费者望而止步,因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多有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具体。

2.3.4规定举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发生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费用承担方面也没有专门规定,没有确立体现保护弱者、倾向于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制度和费用承担制度。

2.3.5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状况,已经成了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而且还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3章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法律法规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为《消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它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这部法律自1993年10月颁布,1994年1月实施以来的18年中,在唤醒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保护消费者权益上做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立法进程的加快,我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促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领域不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消法》中一些漏洞也渐渐显露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并未给出消费者的明确定义,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人们对法律的理解错误产生歧义,从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中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方面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对于该问题有些学者认为消费者不应该包括单位,理由很简单,他们指出《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现代消费中的弱者,而个人在进行消费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单位在消费时则没有这种弱势地位;另外他们还指出如果单位与经营者因为交易活动而发生了纠纷,交易双方都可以通过合同主张各自的权利,他们的行为是受《合同法》的保护的,而《消法》没必要对单位进行重复保护。

另外一些学者则持有不同的观点,他们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条:(1)《消法》立法宗旨来说,它是为了保护社会消费活动中的弱者。因为消费者不从事专门的商品买卖,所以缺乏商品交易的经验,而且对商品及服务的信息认识也不全面,另外交易能力有限,所以处于弱势地位。而一些不从事任何商品买卖的单位,也和自然人一样,在交易过程中缺乏交易经验,缺乏足够的交易能力和交易信息,也会受到经营者的欺诈,因此这时的单位也处于弱者地位,另外,从诉讼角度

上来说,如果单位在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被侵犯,就只能进行民事诉讼,但是民事诉讼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由于单位的交易信息不对称并且对于商品知识欠缺,很有可能不知如何举证或是因为举证不完全而导致诉讼失败,由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单位也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单位也应该属于消费者。(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个人的一些权力,如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对于单位来说同样适用,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自然人享有的权力有当时的立法背景,不能一成不变,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也应该不断发展、创新和完善,只有这样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自然人享有的权力也可以为单位所享有,甚至可以给单位设立独立享有的其他一些权力。(3)有些单位以非盈利为目的购买商品并把其作为办公用品让职工使用,如果因为这些商品有瑕疵而需要索赔的时候,作为个人的职工不能作为索赔的主体,而这个主体只能是单位。在这个层次上来说,单位也是可以作为消费者的。

综合上述各种观点笔者认为,自然人作为消费者当无疑问,至于单位能否成为消费者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宜一概而论。具体而言,以生产经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不应界定为消费者。相反,不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单位当界定为消费者。

另一方面是消费者是否包括那些非为生活消费的购买者。至于生活消费,法律中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无法判断一个人购买商品是否是用于生活消费,例如在以前,汽车是一种奢侈品,一般不作为生活消费需要,但在这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汽车已经走进家家户户,而且成为一种很普遍的代步工具,所以汽车属不属于消费品,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至于那些“知假买假”者,由“王海事件”的判决结果来看,知假买假者是不属于消费者的,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因为无法判断购买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所以无法确定其是否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由此,笔者认为,以是否为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作为认定消费者的标准是不适当的。从

法理的角度上分析,“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法律不是通过对人们思想的调整来调整社会关系的。”消费者的购买动机属于思想范畴,应当属于道德规范来调整的问题,而不应由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来调整。

3.2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狭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现实中的许多问题已不能解决,于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要进一步拓展,这种观点已经成为大家的共识。

首先教育支出能不能纳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近年来人们对消费的问题有众多的不满,而有关教育的纠纷也是层出不穷,只因为《消法》对此并未做明确规定,但是教育是否可以被纳入《消法》调整的争议持续不断。

其次医患关系能够算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目前有部分学者认为患者也是消费者,建议把就医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也有部分学者强烈反对,认为医疗机构其注重的是社会效益而非以营利为目的,是以救死扶伤为职责的非营利性机构;医疗行为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以治疗患者为目的,具有高专业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与普通消费行为有明显的区别;患者并不是消费者,医疗收费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通常都低于实际成本,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责任直接决定了患者的生命和健康,这与医疗收费并非单纯的等价交换。笔者比较倾向于肯定的说法。

再次商品房的投资算不算消费。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没有涉及到这个问题,商品房有两种,一种是包括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在内的为生活而消费的商品房;另一种是业主为了炒房而购买的多套商品房。商品房消费中出现了大量问题致使购房人权利受损。例如在商品房预售阶段,预售合同履行的时间跨度大,不确定因素多,同时,购房人和开发商在经济实力、信息掌握能力上的悬殊差距,决定了购房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另外,在商品房交付使用阶段,经常发生开发商延期交房、商品房面积、房屋质量等纠纷。所以,我们应当加强

对预售款的监管力度,加强商品房预购人的自我保护。首先在签订预售合同签要对预售人的相关资料及预售商品房屋进行全面的了解。其次在合同签订时要注意尽力争取自己的权益。最后合同签订后,预购人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权益。

最后奢侈型消费是否受法律保护。在《消法》实施的时候,汽车等多数都用于生产消费而非生活消费,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当今社会汽车已经成为了生活中比较普遍的一种代步工具,即成为了生活消费的一部分,于是像汽车,一些私人的小游艇甚至是私人用的小飞机都应该算是一种消费品。所以这些生存型的、发展型的甚至享受型的消费品都应该纳入消法调整的范围。

3.3消费者组织法律地位不明、职责不清

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在消费活动中所受的合法权益而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公民行使结社权的一种体现,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者组织是消费者协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协会已经不太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目前“消协”的运作有以下几个缺点。

3.3.1法律地位不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对它的职能和性质作了简单的规定,而其它法律上对此基本上还是一片空白,“消协”一直在权利和利益间摇摆。消协本来应具有两重作用,即整合内部成员的要求和代表群体对外交涉的作用,但因为我国各级消协不同于普通的社会团体,他们是由政府设立的,不是行业协会,也不是行政机关,他们各层级之间的权力关系几乎就是政府行政组织模式的翻版,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代表不了广大消费者的意愿。

3.3.2职权不明

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同时,由于受理申斥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

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3.3职责不清

其表现形式大致有三类:(1)公权私化。这是最常见的,也是最普遍的公共权力异化形式。在《3.15标志章程》制定之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制定其本来目的是为了解决小额消费纠纷问题。(2)公共权力失效。如果在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合法利益需要得到公共权力的支持、保护时,权力掌握者该作为而不作为,致使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受到损害或伤害。这种公共权力工具该发挥作用而没有发挥作用,同样失去它本来的性质和意义。通过各种媒体的报道我们发现,各地的消费者都曾经对当地的消费者协会进行的工作产生过不满的情绪,而其产生的原因又是多方面的。但个别消费者协会工作的不到位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3)公共权力运用失误。公共权力具有的垄断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但带来的负面作用巨大,而且常常无法弥补。在消费者协会的权力行使过程中,决策的失误也是难以避免的。

针对当前消协的以上种种弊端,我们要想办法重塑我们的消协制度,以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组织功能来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其对消费领域的监督功能,削弱和减少货币和权力带来的消极影响,以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互动沟通机制。

3.4赔偿的惩罚性力度不足

3.4.1现行法律中规定赔偿缺乏足够的表现力

《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双倍赔偿原则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该条款规定经营者有欺诈消费者行为的应承担双倍赔偿责任,这一条款几乎家喻户晓。对违法经营者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切实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发展,惩罚性赔偿原则应随之完善,但是《消法》第49条所确定的赔

偿范围有些过于的粗泛,而且我国法律对于这种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定得过低,对于有些经营者已经起不到震慑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也应当不断的加以完善,从而与国际接轨。所以,笔者认为,《消法》修改应确立商家对消费者的隐私权的尊重,消费者的索赔权应进一步拓展,大大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倍数。

3.4.2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适用的缺陷

缺陷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损害赔偿金的十倍与消费价款的十倍之争。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的加倍赔偿均以消费者购买商品付出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支付的费用为基础的加倍,而美国的赔偿倍数是以受害人遭受损失的倍数,当然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的赔偿效果也不同。《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消费价款的十倍,这个赔偿标准颇有争议,(1)消费价款的十倍似乎与民间交易中的“假一罚十”的说法相吻合,符合民间对“违约性惩罚金”的规定习惯。(2)法律又是基于什么基础定下的这个“十倍”罚款还有待研究。

另一方面该惩罚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作用。食品的单价并不高,因此消费价款的十倍的赔偿标准相应偏低,难以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制约。我国的惩罚性赔偿的标准并不高,如果提出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人数很少,那么在生产者、销售者赔偿消费者以后,也不能起到威慑不法生产销售者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某些情况下,被告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而其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是难以证明的,或者即使能够证明的也并不多或证明力不足。受害人可能不愿意为获得并不太高的赔偿金而提起诉讼,甚至可能因为担心不能举证证明损害的存在而面临败诉的危险,而不愿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该惩罚性条款便不能起到根本上的作用。

第4章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建议

4.1修订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我国当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还存在着种种问题,所以有必要对其在各方面进行完善。做任何事情都要坚守严格的规则,我们必须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进行完善,以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我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保护我国消费者的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确实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消法》从1994年至今已有十八个年头,在这十八年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对外开放也不断发展,《消法》也自然会出现某些缺陷和不足,其保护消费者的力度也开始遭到质疑。而我国其他法律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作用则非常小,现行的法律体系与当前消费者维权现状存在一定的差距,而如何形成一套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成了每个消费者最迫切的愿望。

4.1.1界定消费者的概念

应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改为:“自然人或者单位非以营利为目的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4.1.2拓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把生存型的消费品、教育等发展型的消费品以及包括旅游在内的享受型的消费都包含在其调整范围内。除此之外,还应把汽车等奢侈性消费也纳入其中,因为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将来会有更多的人去购买私人小飞机、小游艇。从消费范围上来说,生存型、发展型、享受型以及奢侈型的消费都应是《消法》包含的内容。

4.1.3调整消费者组织的职能范围

我们要想办法重塑我们的消协制度,以使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组织功能,以及其对消费领域的监督功能,削弱和减少货币和权力带来的消极影响,以真正建立起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互动沟通机制。

4.2进一步拓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首先,对于从事义务教育的公立学校是不存在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法律特征的,而《消法》更应该关注营利性私立学校教育以及公立学校从事具有营利性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范畴,可以考虑把这类带有营利性的教育消费纳入到修改后消费的调整范畴。

其次,医患关系能够算是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的问题,笔者认为,患者应该属于消费者,他们在就医时应该有选择权、知悉权、索赔权、接受服务时人格受尊重的权利,并且当患者的权利受到侵害后,特别是因为医院重大过失导致医疗事故时,患者可以寻求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权益保护,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

最后,对于商品房问题,笔者认为,从购买的行为来看,那些购买者经济适用房和租住廉租房的人完全是为了基本生活而消费的,他们购买的房屋由政府补贴,购买行为部分已经离开了市场规制,因此这部分消费者就成为了消费者中的弱势人群,建议新《消法》把他们纳入保护范围。而那些除了生活居住需求外,以投资为目的而购买了多套的商品房则不属于《消法》保护的范畴,应由其他法律来规范。

另外,包括文化生活、精神生活、体育生活等方面的非物质性消费品也应该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绝不能把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仅理解为吃饭穿衣的需求,而要使消费者的需求囊括物质、精神、文化体育等各方面综合起来的所有需求,比如图书消费,甚至网络上虚拟商品的消费活动,还有著作权作品的消费等等,都应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来。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地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社会,才能增强消费行为的民族竞争力。

4.3明确消费者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职能范围

首先,建立具体详细的外部法律来制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对消费者协会的职能和性质做一个明确的规定,从而确定消协在法律上的相应地位,使得消协不再在权利和利益之间摇摆。

其次,消协内部的运作要公开、公正。对于消协的负责人应该是选举产生的,而不应该是由上面任命的。该负责人必须要能准确的体现消费者的意愿。

最后,要加强公共责任。不应该因为个人的某些利益而站在经营者的阵营,需记住消费者协会是代表广大消费者的权利的,是要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更不应该只在315这一天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要做到每一天都能尽量的去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另外,可以建立一套专门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现状。

4.4加大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双倍赔偿条款虽然在性质上属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它的惩罚力度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上10倍乃至上100倍。它仅仅只是双倍惩罚。这种立法当然是与我国的立法宗旨、法律传统相一致的,也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但这种轻微的惩罚力度往往并不能从根本上打击造假售假的经济基础。在实践中,消费者往往因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与经营者交涉,却只能得到较小的利益。

首先,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的最低标准;其次,赔偿金额除了商品的价款或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外,应另外增加消费者因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而造成的人身、财产等方面损失的一倍

以上三倍以下的损失赔偿;最后可以对经营者的侵权的主观意图进行甄别并加以区别,同时对于影响恶劣的欺诈行为,在参考消失损失的具体情况的前提下,可增加更高的赔偿责任。

另外,《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标准是消费价款的十倍。不应简单地限定一个生硬的倍数标准,而是要赋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至于裁量的标准可以借鉴英美法中的一些措施,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财产总量、侵权损失赔偿额等等,具体由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多少与其产生的制裁、遏制的效果有直接关系,但完全的固定赔偿数额和补偿数额的比例关系,或者完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都是不恰当的,因此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其标准的制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人的主观过错;(2)侵权行为的性质;(3)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4)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最大功效。

结束语

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个人的权益,更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市场的繁荣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理论的阐述,分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顺应时代的发展和要求,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的先进做法和经验,使我国消费者权益救济途径更便捷和高效,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的基本观点。

由于本人知识水平有限,论文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专家学者批评指正,以便我以后能够更好的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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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大学生活就快走入尾声,我们的校园生活就要划上句号,心中是无尽的难舍与眷恋。毕业,对我的人生来说,将是踏上一个新的征程,要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回首这几年的大学学习,感觉取得了不少成绩,生活中有快乐也有艰辛。感谢经济与管理学院的领导、老师及相关部门的老师对我孜孜不倦的教诲,感谢他们对我成长的关心和爱护。在他们的关怀下,我的学习、思想、工作以及生活都发生很大的转变,使我成为一名有理想、有道德的新时代的大学生,这为我以后踏入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本次毕业论文的撰写,由于经验的匮乏,难免有许多考虑不周全的地方,如果没有经济与管理学院的领导、老师及相关部门的老师给予我督促指导,想要完成毕业论文是很困难的。在此,我要真诚地对各位老师说声谢谢!

在本人的撰写过程中,从选题、编写提纲、资料收集、撰写、修改、最后定稿,指导老师孙健都给予了具体的悉心指导,付出了大量的心血。他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的感染和激励着我。此外,各位授课老师也给予了许多启示和帮助,同时作者还借鉴了有关研究者的相关著述,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作者:邢柳

2012年4月20日

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个亮点

7个案例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7 个亮点 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 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新消法此次作出的调整,将维权的天平更向消费者群体作出了倾斜, 其中被称为“亮点”的7个新增条款让人感到消费者离维权的春天似乎更近了一些。为此,北京晨报特邀请法律专业人士从健康领域的消费切入,详解7个维权亮点。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后悔权”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案例】母亲节前,张小姐在某网站购买了数盒保健品想送给母亲,隔天收

到货品送往母亲家,没成想张小姐的姐姐也为母亲购买了同品牌的保健品数盒,这下张小姐发了愁,这么多保健品要吃到什么时候呢,于是想到了退货。她联系网店店主,而店主却拒绝了张小姐,店主称:“我们不是七日无条件退换货的店,在小店购物不退不换”。 【律师说法】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 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而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所以在新消法实施后,该网店的做法属于侵权,网店有义务为张小姐办理退货。过去网购中只有部分商户属于“七日无条件退换货”,而新消法要求所有网上销售店铺均执行该条例,但消费者需注意的是,以下四类商品是不包括在内的。一是消费者定作的;二是鲜活易腐的;三是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是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李先生购买了某公司生产的按摩椅,但使用一年多后出现停滞、接触不良等现象,李先生多次将按摩椅送往生产厂家修理,但仍故障频频,李先生无奈将其收入了储藏间不再使用。而上周,按摩椅生产厂家宣布因质量原因,全球召回该款按摩椅,但召回区域不包括中国。李先生看着新闻叹了口气,怎么办呢?为了一台半旧的按摩椅花钱费时间打官司太划不来了。 【律师说法】近几年来,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东芝洗衣机召回排除中国,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

2017年电大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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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二、判断 三、单项选择 四、案例分析 法院判决是正确的。产品责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 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以上这些规定说明,在我国因产品瑕疵致使人身、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并且实行严格责任制度(即无过错责任制度)。 根据目前我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生产者还是产品销售者,都应当首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然后由其向造成产品缺陷者追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和第42条的规定,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保管者)因产品缺陷承担以下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费用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行严格责任的情况下,被告虽然不可能以自己没有过错而免除责任,但可基于下面三点事由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①受害人的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②非正常使用或错误使用;③产品已过有效期限。 作业二 一、不定向选择题 二、简述题 1.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及实现途径。 答: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所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有关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要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必然要求经营者通力合作,客观,充分的披露与消费者利益相关的信息。国家及消费者保护组织应对此进行监督、通过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督促经营者披露相关信息,保证消费者的各情权不受侵犯。 2.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含义及特征。 答:公平交易权: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就是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的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的交易条件的权利。特征:1,首先表现在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应当具务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即商品应当具有适销性。2,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短斤少两,最后交易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 三、案例分析题 判决认定,被告浙江省温州市新华日用电器厂生产的山峰牌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的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使用时漏电致人死亡,该厂应负主要责任。被告上海联合水暖卫生洁具公司销售不合格商品应承担连带责任,并负责接受退货。被告上海无线电三十三厂在双三牌GCB-1型多功能漏电保护器的说明书中,虽然标明了工作电压范围,但在上海电网供电不稳定的情况下,没有注明在低于工作电压时不能发挥漏电保护的作用,应在今后的产品设计和销售中予以改进,其自愿对原告进行补偿,可予准许。原告何荣在安装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时,未按说明书要求切实装好接地线;并且未向供电部门申请批准派人安装,以致使用时局部电压严重下降,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而被烧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据此,于1990年8月18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文

论文摘要: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市场化程度不断深入的同时,市场消费空间和消费层次不断拓展,各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争夺,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如雨后春笋般频频发生,消费者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本文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概念的基础上,首先从分析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入手,在阐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宗旨的基础上,提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精神理论基础;然后从科学技术高度化、经营扩大化、产销过程与流通机构复杂化、法律制度不健全等方面分析了消费者问题出现的成因,并列举了在经济迅速发展、消费者生活需要被不断满足的同时,出现的一些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消费者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逐渐形成了全国性的消费者保护运动,本文结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进程,介绍了我国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立法的发展;接着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价值取向问题做了探讨,安全价值、公平交易价值和福利价值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在价值取向中都是以消费者利益为第一位的,由此也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最后,文章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消费者权利和经营者义务的具体规定,以及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途径方面,进一步论证了“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 精神这一中心论点。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基本精神消费者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价值取向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理论基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以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所涉及消费者保护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如由消费者保护基本法和其他专门的单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以及其他法律和法规中的有关法律条款的规定组成的有机整体即为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专门立法。在我国广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等的诸多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而狭义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仅指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的弱势性,是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安全权、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㈠、消费者的地位决定着消费者始终处于弱势 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却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消费信息大多是经过加工的、有促销和诱导作用。消费者难免不被经营者所操纵,并与之建立非公平的交易契约。加之,商品与服务技术含量的提高,会增加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即强势更强、弱势更弱。 其次,现代市场经济简化商品交换程序,加速流通速度的客观要求,使消费合同具有了定式合同或者附从合同的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这一传统合同理论,对于消费者来说,已不够真实。有关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条件是由经营者事先规定的,消费者完全是处于单纯地表示接受合同内容的被动地位,无讨价还价、参与合同内容形成的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缺乏实质性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个人对组织的关系,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消费者多是单个的自然人,经营者多是有组织的法人,交易其实双方地位便不均等,特别是面对集团化的大型垄断企业,消费者往往被迫接受垄断高价。生产经营的集团化、跨国化在形成企业大型化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增强经营者的强势地位,加剧着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第三,经营者利己行为严重。现代市场经济中不正当竞争的加剧,使得有些商品供给者视损害消费者利益为获取利润的途径之一,他们置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原则于不顾,竟相采取不公平的商业行为或限制性商业行为,在质量、价格、计量、商标等各个方面竭尽各种欺诈手段,坑害消费者,其结果仍然是消费者遭受损害。 最后,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实力地位是非均等的。经营者经济实力雄厚,而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则受其财务收入水平的硬约束。他必须在效用最大化与交易费用最小化之间做出选择。无论是交易前的信息收集,还是权益受损后的索赔对消费者来说都不经济,他为此付出的交易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关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关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 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内容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 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 下列基本权利: (1) 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 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 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 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 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 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动因 力量微弱 在商品交易中,以个人力量独立从事交易的消费者与作为经营者的大公司、大企业尤其是大的垄断集团相比,其经济力量极为弱小,造成了买卖双方交易能力的不平衡。 知识欠缺 消费者只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品种多、范围广的多类商品,而经营者以营利为目的而专营特定的商品,两者之间有关商品的知识存在着固有的差异,又加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生产技术和工艺日益高度复杂化,使消费者越来越难以对所购商品的品质作出判断,因而不得不形成对经营者的全面依赖。 人性弱点 消费者购买商品不具有营利性,故其购买中缺乏经营者的理性,而是依据个人兴趣喜好、虚荣心及侥幸心理等来选购商品。这些心理上的弱点最易被拥有现代营销手段的经营者所利用因而导致对其利益的侵害。 缺乏组织 消费者在各项交易中力量本已极为弱小又历来缺乏组织,不能通过团体的力量来与经营者组织体相抗衡,以致成为经济上的从属者,容易受到经营者的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真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案例评析(1)案例摘要退休工人赵某准备为读大学的儿子买一双真皮旅游鞋。来到一家百货商店的售鞋柜台前,仔细观看了很久,选中了一双标价125元的高帮白色旅游鞋,然后问服务员这是不是真皮的,此时服务员正忙着与另一服务员交谈,无暇顾及,要赵某自己看商品标签,赵某不识字,便再向服务员询问,服务员没好气地说:“什么真皮不真皮,要买就付钱。”赵某见问不出名堂,便私下猜测这鞋这么贵,应该是真皮的,便付钱买下。回家后,儿子一见便说这鞋不是真皮的,再找几个人看了鞋子,也都说不是真皮的。第二天赵某提着鞋子到百货商店去退货。商店服务员也承认这鞋不是真皮的,但认为该鞋明码标价,赵某自己挑选,而且货款两清,不同意退货,双方遂吵了起来。值班经理闻讯赶来,问明情况,也认为错在赵某,不同意退货。赵某一气之下告到法院,要求百货商店退货并赔偿往返损失。受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店服务员对赵某的询问不作真实明确的答复,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商店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经调解,百货商店同意退货,并赔偿赵某往返损失人民币30元。(2)点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情[类别]权。为保障消费者这一权利的实现,法律要求经营者承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对此,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向消费者提供真实信息,是经营者遵守商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促进公正交易应履行的义务。这里所称的真实信息,是指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情况必须真实、明确,不得有虚假成份。这些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以及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这主要是指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必须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相符,不得有虚假不实成份。现代社会商品繁多、服务多样,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选择。而相对于经营者来讲,消费者的消费知识总是有限的,他们在进行消费选择时,更多地依赖于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介绍和宣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为这种介绍和宣传所左右。如果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不实介绍和虚假宣传,必将对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作出误导,使其权益受损。因此,法律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有关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对有关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现实生活中,尽管经营者通过广告、商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有关情况,但这种介绍毕竟有限,难以满足消费者对欲购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全面细致的了解,故消费者会根据情况向经营者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询问。对于消费者的这些询问,只要不涉及到自己的商业秘密,经营者都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以帮助消费者作出正确的消费选择。 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标准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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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是下列哪项? A.消费者为生产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B.各商家为经营需要而发生的购销关系 C.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D.消费者为营利而进行的购销活动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多少倍? A.1倍 B.2倍 C.3倍 D.4倍 3.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 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4.消费者王某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瑕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项? A.王某只能向该商品生产者主张赔偿 B.王某可以向该商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 C.王某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D.若销售者有证据表明该瑕疵是在销售过程中其他销售者所致,有权拒绝赔偿 5.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农民的消费活动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B.农民的生活消费活动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不适用该法 C.人类的所有消费活动均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D.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 6.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属于()。 A.自主选择权 B.公平交易权 C.知悉权 D.求偿权 答案: 1.C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论述题共11页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保护 工作中应履行哪些职能?同时也受到哪些限制? 答: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向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对投诉事项中涉及的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害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限制:消费者协会除了像一般社会组织一样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以外,还应遵守以下两点限制性规定:一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二是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2.试述产品责任成立的条件. 答:(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是否具备缺陷主要有两个衡量标准,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二是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2)有损害事实发生.所谓损害是指因为产品缺陷而使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3)损害因产品缺陷而造成.即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近因关系. 3.试述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答:法律的价值是指法律规范所体现的立法者所追求的基本目标,亦 即立法者通过这种法律规范对社会关系调整所要达到的目的,消费者保护 法作为一种类型的法律亦在其明确的价值取向,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交易公平和消费者福利.①安全价值:安全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价 值追求,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的安全.消费者安全是消费者的最基本 的利益形态,亦是消费者保护法最基本的保护对象.②交易公平价值:交易 公平,是指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中能够获得公正,平等的对待,消费者 获得的商品和服务与其支付的货币价值相当.由于市场的垄断,信息的不 适当分布,现代消费交易形式的变化,消费者在消费交易中往往得不到公 平的对待,因而,必须通过法律对消费者交易关系进行适度矫正.正视消费 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现实差异,通过规范经营者的行为而实现交易公平,正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2、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D )起施行? A、 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 B、调查、仲裁 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 者更有力量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 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 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 限为(A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 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 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 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 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 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 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 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 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 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 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 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分析 【案情】 一、2003年2月20日,赵某在本市某商场采办由A厂出产的冰箱一台,同年同月24日又购得一部B公司出产的多功能电源保护器,次日,原告在家中装置好冰箱和电源保护器。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呈现毛病,高温下招致冰箱起火,焚毁有些家具及用品,因发现及时,幸未发作严峻火灾。为此,越向法院申述,状告某商场、A冰箱厂和B公司,需求保护消耗者权益,补偿损失,由三个单位负连带职责。 某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出售的商品,补偿职责应由产物的制造者承当,出售者不该承当职责。 A冰箱厂辨称,本厂出产的产物均契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作过此种情况,无证据证出产者有差错,无法确定出产者应承当职责。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失灵能够是事端的主要原因。 B公司辨称,赵某违背有关装置阐明的需求,违章装置,无视阐明书的警示阐明,招致电源器失效变成事端,冰箱电源线路有问题使冰箱起火是根本原因。

法院在查询过程中,经技术监督局对A厂的冰箱和B公司的电源保护器进行质量判定,确定:(1)该品牌和类型的电冰箱线路连接上存在某些缺点,通常情况下不会出毛病,在特定的情况下会适中发作高温;(2)电源保护器现已被焚毁无法判定,但对相同商品检测,没有发现质量问题;(3)原先赵在装置电源保护器与冰箱时,未按阐明书正确装置,使保护器无法发扬正常效果,招致冰箱等物品被焚毁。 【剖析】 1、按照《消耗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则,出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补偿。但出售者无差错,不承当最终的补偿职责,如先行补偿,可向出产者追偿。 2、消耗者赵的产业损害,主要因出产者A厂的冰箱有缺点所形成的,出产者要承当产物职责。况且依《产物质量法》的需求,不管出产者有无差错,都适用“严厉职责准则”。 3、晓得保护器的B公司所出产的产物不存在缺点,赵的产业损害与保护器失效无关,因而不承当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考试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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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200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年主题是什么?(C) A、健康与消费 B、消费与维权 C、消费与发展 D、消费与责任 2、国际消费者联盟从哪一年开始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A) A、1983年 B、1987年 C、1991年 D、1981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C) A、1983年1月1日 B、1994年3月15日 C、1994年1月1日 D、1987年3月15日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是哪一年开始施行?(D) A、1984年 B、1994 年 C、1987年 D、1996年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谁的责任?( A) A、全社会 B、各级政府 C、各级消费者协会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全国统一消费者申(投)诉举报电话。请问电话号码是多少?(C) A、12333 B、12358 C、12315 D、12365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多长时间?(A) A、二年 B、一年 C、6个月 D、3个月 8、商品“三包”规定中“三包”是(A) A、包修、包换、包退 B、包修、保换、保退 C、保修、包换、包退 D、保修、保换、保退9根据商品“三包”规定,商品在售出之日起(C)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A、10 B、5 C、7 D、15 10、消费者在商场看中一款衣服,营业人员明知道这件衣服是残次品,却未告知消费者,这侵犯了消费者的何种权利?(A) A、知情 B、受尊重 C、公平交易 D、选择 11、小陈在某展销会购买名牌衣服一件,不久发现该衣服系假冒产品,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小陈应当向(D)要求赔偿。 A、该衣服的生产商 B、该衣服的经销商 C、展销会场地出租者 D、既可以是该衣服的经销商,也可以是展销会的举办者 12.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在手机销售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使用说明书所列性能故障,经(B)次修理,消费者还不能正常使用该手机,销售者负责为该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 A、一 B、二 C、三 D、四 14、绿色消费,是一种以适度节制消费,避免或减少环境破坏,崇尚自然和保护生态等为特征的新型消费行为和过程。绿色消费观比传统消费观多了哪个观念?(C) A、关心个人健康和安全 B、关心经济利益 C、关心对环境的影响 D、关心社会和谐发展 15、绿色食品的分级标准是什么?(A) A、A级和AA级 B、1级和2级 C、特级和一级 D、ISO9000 16、完全不含人工化学合成物的农药、肥料、生长调节素、催熟剂、家畜禽饲料添加剂的食品是下面哪种食品?(A)

关于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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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の旳. 体现.是国家对消费者进行保护の旳. 前提和基础.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涉及面非常广泛.涉及商品和服务の旳. 种类更是举不胜举.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行为也有种种不同の旳. 表现形式.因此.面对这样一个纵横交错の旳. 复杂问题.一方面要做好与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协调.真正建立起消费者の旳. 法律体系保护の旳. 观念;另一方面又要能够弥补现行法律法规の旳. 不足和空白.包括消费者保护の旳. 各个方面.形成一个立体保护网.使消费者纠纷发生后.有法可依.并能有效地惩治违法行为和迅捷高效地保护消费者の旳. 合法权益.这就必须进一步建立起规范の旳. 市场经营秩序和完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の旳. 法律责任制度. 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最早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进入垄断阶段以后开始の旳. .它の旳. 兴起是与世界性の旳. 消费者保护运动紧密联系在一起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の旳. 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の旳. 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の旳. 一个重要标志. 进入新世纪.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の旳. 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前所未有の旳. 新情况.其中

有很多问题已经充分暴露出现行の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理论上の旳. 误区和条文上の旳. 缺陷.加强这方面の旳. 理论研究和法律修订已是迫在眉睫の旳. 事情. 目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历史与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の旳. 现状 (1) 二、对准确定义消费者概念の旳. 思考 (2) 三、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意义 (4) 四、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の旳. 不足 (7) (一)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7)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行政保护体制失衡 (8) (三)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9) (四)举证责任和费用负担成为消费者维权の旳.“拦路虎”11 (五)赔偿主体欠明.消费者权利难以落实 (11) (六)民事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12)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测试题(一) 学号:姓名: 一、选择题<18分> 1、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广告经营者 B、广告制作人 C、经营者 D、发布广告的媒体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3、对(),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A、包修、包换、包退的一切商品 B、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 C、包修、包换、包退的家用电器 D、一切商品 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A、胁迫 B、欺诈 C、侮辱、诽谤 D、侵犯人身自由 5、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A、不合格 B、未经检验 C、数量不足 D、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 6、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进行监督的权利。 A、商品 B、服务 C、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D、不合格商品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的时候,享有()的权利。

A、自主选择 B、依法结社 C、公平交易 D、没收经营者的不合格商品 E、索要购货凭证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得到尊重的权利。 A、人格尊严 B、个人性格 C、民族风俗习惯 D、商业惯例 E、作为名人的特殊身份 3、经营者不得()。 A、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B、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C、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携带的物品 D、拒绝消费者索要服务单据的要求 E、拒绝消费者强制交易的要求 4、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 A、消费者可以直接参与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B、各级人民到政府应当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 C、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人民法院必须受理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应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其情节处以违法所得()的罚款 A、1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 C、一倍以下 D、一倍以上 E、五倍以下 6、消费者协会享有下列职权()。 A、参与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B、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和仲裁 C、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D、对投诉案件涉及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 E、直接对违法经营者进行罚款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8分) 1、消费者: 2、经营者: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4、知情权: 5、受尊重权: 6、结社权: 三、判断分析(每小题3分,共24分) 1、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浅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摘要】 消费是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项活动,而消费者是消费的主体。在经济学上,消费者是在经济运行中与政府和企业并列的三大主体之一;在法学上,消费者是消费权益保护最重要的主体。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和使用过程中,由于自身或者经营者等方面的原因,会受到一些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因此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权益需要得到保护。消费者要提高自己的权益保护意识,还要运用法律手段来实现自己享有的消费者权利,只有通过多种途径消费者权益才能得到更好的保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途径也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部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该法自1993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在完善社会维权机制、解决消费权益纠纷、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提高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以及促进消费维权运动蓬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消费者,消费者权益,经营者,消费者权利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行使该权利、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有的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国家的基本职责,为保护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效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我国的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主要有三种,分别是国家的保护,经营者的自律,消费者的自我保护。 一、国家的保护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一般是通过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实现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狭义上讲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广义上讲,还包括其他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6、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 7、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9项〕 8、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9、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10、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1、在保修期内(二次)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2、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一年) 13、“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规定。 14、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15、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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