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发布时间:2009-6-2 12:04:31 浏览次数: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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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7主厂房中电缆夹层的外墙及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h的不燃烧体。电缆夹层的顶棚为外露钢梁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2.0.8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2.0.9当屋内卸煤装置的地下部分与地下转运站或运煤地道连通时,其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0m2。

2.0.10其他厂房的层数和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11 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3发电厂厂区总平面布置

3.0.1厂区应划分重点防火区域。重点防火区域的划分及区域内的主要建(构)筑物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的要求,并宜设置消防车道。

3.0.3重点防火区域之间、重点防火区域与其他建(构)筑物之间的电缆沟、运煤栈桥、运煤地道及油管沟应采用防火墙或水幕等防火分隔措施。

3.0.4厂区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其位置应便于消防车出入。

3.0.5厂区内的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山区发电厂的主厂房、点火油罐区及贮煤场周围设置环行道路有困难时,可沿长边设置尽端式消防车道,并应设回车道或回车场。

3.0.6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及回车道或回车场的面积,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7厂区围墙内建(构)筑物与围墙外其他企业或民用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0.8消防车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8.1消防车库宜单独布置;当与汽车库毗连布置时,消防车库的出入口与汽车库的出入口应分设,并宜保持一定的距离。

3.0.8.2消防车库出入口的布置应使消防车驶出时不与主要车流、人流交叉,并便于进入厂区主要干道;消防车库的出入口,距道路边沿线不宜小于10m。

3.0.9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与油浸变压器的间距不宜小于10m;当其间距小于10m时,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面向油浸变压器的外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或采取其他防火措施。

3.0.10点火油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3.0.10.1宜单独布置。

3.0.10.2宜布置在厂区地势较低的边缘地带,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形较高的边缘地带。

3.0.10.3布置在厂区内的点火油罐区,应设置1.5m高的围栅;当利用厂区围墙作为点火油罐区的围栅时,厂区围墙应设置为2.5m高的实体围墙。

3.0.10.4总容量大于或等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0.5总容量小于500m3的点火油罐区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1制氢站、乙炔站及制氧站的布置,应分别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氢氧站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及《氧气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3.0.12厂区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12的规定。

3.0.13高层厂房、高层库房之间及与其他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在表3.0.12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m。

3.0.14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

注:①防火间距应按相邻两建(构)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构)筑物与屋外配电装置的最小间距应从构架算起;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距离由工艺确定。

②表中油浸变压器同丙、丁、戊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包括汽机房、屋内配电装置楼、主控制楼及网络控制楼。

③贮氢罐之间的距离应为相邻较大贮氢罐的直径。

④一组露天油库区的总贮油量不大于1000m3,且可按数个贮油罐分两行组成布置,其贮油罐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1.5m。

⑤本表中未规定的有关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4.1 主厂房的安全疏散

4.1.1主厂房内每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车间的安全出口可利用通向相邻车间的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车间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出口。

4.1.2主厂房的集中控制室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1.3主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50m。

4.1.4主厂房疏散楼梯净宽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净宽不宜小于1.4m,疏散门的净宽不宜小于0.9m。

4.1.5主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应少于两个,其中应有一个楼梯直接通向室外出入口,另一个可为室外楼梯。上述楼梯应能通至主厂房各层和屋面。其他工作梯可为钢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

4.1.6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其集中控制楼应设置一个通至各层的封闭楼梯间。

4.1.7 主厂房的运煤胶带层应设置通向汽机房、除氧间屋面或锅炉房的安全出口,且最远工作地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50m。

4.2 其他厂房的安全疏散

4.2.1多层碎煤机室、转运站及筒形煤仓胶带机可设置一个钢梯作为安全出口。钢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坡度不应大于450。与其相连的运煤栈桥不应作为安全出口,当运煤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2主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各层及集中控制室、电缆夹层不应少于两个安全出口。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通往室外楼梯平台。当屋内配电装置楼长度超过60m时,应设中间安全出口。

4.2.3电缆隧道两端均应设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当电缆隧道长度超过

100m时,中间应加设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应超过75m。

4.2.4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两个安全出口。

4.2.5卸煤装置和翻车机室地下室两端均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

4.2.6运煤系统的地下构筑物尽端,应设置通至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长度超过200m时,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4.2.7 其他建筑物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4.3 建筑构造

4.3.1主厂房电梯井和电梯机房的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室内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室外部分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4.3.2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平台,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在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3.3主厂房室外疏散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8m,楼梯坡度不应大于450,楼梯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m。

4.3.4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发电机出线小室、电缆夹层、电缆竖井以及主厂房各车间隔墙上的门均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4.3.5主厂房及其他建(构)筑物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配电装置室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双向弹簧门。

4.3.6主厂房与天桥连接处的门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4.3.7 蓄电池室、通风机室、充电机室以及蓄电池室前套间通向走廊的门,均应采用向外开启的丙级防火门。

4.3.8 当气机房侧墙外5m以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变压器外轮廓投影范围外侧各3m内的汽机房外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通风孔,当气机房侧墙外5~

10m范围内布置有变压器时,在上述外墙上可设甲级防火门。变压器高度以上可设防火窗。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90h。

4.3.9 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设置防火墙。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3.10 当管道穿过防火墙时,管道与防火墙之间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

4.3.11 当柴油发电机布置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并应设置单独出口。

4.3.12 运送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栈桥,其内部的外露承重钢结构应采取防火措施,其耐火根据不应小于1h。

4.3.13 材料库中特种材料库与一般材料库之间应设置防火墙。

5 发电厂工艺系统

5.1 运煤系统

5.1.1 贮煤场配置的大型煤场堆取料机设备,应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5.1.2 贮存褐煤或易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露天堆放煤场,应符合下列要求:

5.1.2.1褐煤、高挥发分烟煤及低质烟煤应分类堆放。煤堆之间应留有5~10m的距离。

5.1.2.2煤场机械在选型或布置上宜提高堆取料机的回取率。

5.1.2.3按不同煤种的特性,应采取分层压实、喷水或洒石灰水等方式堆放。

5.1.2.4应设置定期监测煤堆温升设施。当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降温措施。

5.1.3 卸煤装置、筒仓以及主厂房煤斗斗形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1.3.1斗壁光滑耐磨、交角呈圆角状,避免有突出或凹陷部位。

5.1.3.2壁面与水平面的交角不小于600。,料口部位为等载面收缩或双曲线斗型。

5.1.3.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设施。

5.1.4运煤系统中的金属煤斗及落煤管的转运部位,应采取防撒和防积措施。

5.1.5装有煤气红外线的解冻库,解冻车辆的轴承和制动系统,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防护。

对治理易燃煤尘而设置的室内除尘装备,其电气设备的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保护等级的分类》的有关规定。

5.1.7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可燃质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5.1.8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5.1.9运煤系统的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速度信号,防偏、防堵和紧急拉绳开关等安全防护设施。

5.1.10燃用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发电厂应采用难燃胶带。

5.1.11运煤系统的室内机械设备,其电动机外壳防护等级宜采用IP54级。

5.1.12运煤系统的消防通信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信设备共用。

5.1.13 对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的筒仓或封闭式室内贮煤设施,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5.1.13.1温度监测设施和喷水降温设施。

5.1.13.2防爆门和通风设施。

5.2 锅炉煤粉系统

5.2.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1.1原煤仓和煤粉仓的斗形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

5.2.1.2对金属煤粉仓外壁应采取保温措施。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原煤仓和煤粉仓,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注:严寒地区是指按最寒冷月平均温度低于-15℃或全年的冻融循环次数不低于50次。

5.2.1.3煤粉仓及其顶盖应具有整体坚固性和严密性。煤粉仓应按承受

9.8kPa的爆炸内压设计。

5.2.1.4煤粉仓应设置测量煤粉温度、粉位位置和灭火、吸潮、放粉及防爆设施。

5.2.2 煤粉系统管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2.2.1煤粉烟风混合物管道内的流速应大于防止煤粉沉积的最小流速。

5.2.2.2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煤粉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5.2.3煤粉系统的设备、管道以及在制煤粉间穿过的汽、水、油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4磨制高挥发分煤种的煤粉系统,不宜设置系统之间的输送煤粉机械。

5.2.5锅炉及煤粉系统的维护平台和扶梯踏步,应采用网眼或栅格钢板制作。位于煤粉系统、炉膛及烟道外的防爆门排出口之上及油喷嘴之下的维护平台,应采用花纹钢板制作。

5.2.6煤粉系统设备和其他部件按小于最大爆炸压力作设计时,应设置防爆门。

磨制无烟煤的煤粉系统,以及在惰性气氛下运行的风扇磨煤机煤粉系统,可不设置防爆门。

防爆门动作时喷出的气流,不应危及附近的电缆、油气管道和经常有人通行的部位。

5.2.7除无烟煤外的所有煤种,煤粉系统应设置通入蒸汽或其他惰性气体的固定灭火设施。

5.2.8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不应大于表5.2.8的规定;当采用中速磨煤机直吹式系统,分离器后,干燥无灰基挥发分为12%~40%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温度宜为70~120℃。

5.2.9磨制混合品种燃料时,磨煤机出口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应按其中最易爆的煤种确定。

5.2.10采有热风送粉时,对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及以上的烟煤及贫煤,热风温度的确定,应使燃烧器前的气粉混合物的温度不超过160℃;对无烟煤和干燥无灰基挥发分15%以下的烟煤及贫煤,其热风温度可不受限制。

5.3 点火及助燃油系统

5.3.1锅炉点火及助燃用油品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3.2从下部接卸铁路油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式管道系统。

5.3.3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且不应超过250℃。

5.3.4地上布置的钢制油罐,当高度超过15m时,宜设置固定式喷水冷却装置。

5.3.5储存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应设置通气管。

5.3.6油罐的进、出口管道,在靠近油罐处和防火堤外面应各设置一道防火阀。

丙类流体和可燃、助燃气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两侧设置防火阀。

5.3.7油罐的进油管宜从油罐的下部接入,当工艺布置需要从油罐的顶部接入时,进油管宜延伸到油罐的下部。

5.3.8当管道穿过防火堤时,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封堵。

5.3.9容积式油泵安全阀的排出管,应接至油泵与油罐之间的回油管道上。

5.3.10油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油管道与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时,油管道应布置在热力管道的下方。

5.3.11油管道及阀门应采用钢质材料。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其他部件相连接外,油管道管段应采用焊接连接。严禁采用填函式补偿器。

5.3.12燃烧器油枪接口与固定油管道之间,宜采用带金属编织网套的波纹管连接。

5.3.13在每台锅炉的供油总管上,应设置快速切断阀和手动关断阀。

5.3.14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15油系统的卸油、贮油及输油的防雷、防静电设施,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5.4 汽轮发电机

5.4.1汽轮机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1汽轮机主油箱应设置排油烟机,排油烟管道应引至厂房外无火源处。

5.4.1.2汽轮机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设备,宜集中布置在汽机房底层靠外墙一侧。

5.4.1.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排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5.4.1.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除必须用法兰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5.4.1.5200MW及以上容量的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5.4.1.6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气管道的下方。

5.4.1.7在油管道与汽轮机前轴封箱的法兰连接处,应设置防护槽,并应设置排油管道,将漏油引至安全处。

5.4.1.8在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其他可能漏油处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载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的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5.4.1.9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5.4.1.10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个应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到达。

5.4.1.11油管道及其附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调节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2倍;

(2)润滑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5MPa;

(3)回油系统的试验压力为0.2MPa。

5.4.1.12 300MW及以上容量的汽轮机调节油系统,宜采用抗燃油品。

5.4.2发电机氢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4.2.1汽机房内的氢管道,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区域。

5.4.2.2发电机的排氢阀和气体控制站(氢置换设施),应布置在能使氢气直接排往厂房外部的安全处。

排氢管必须接至厂房外安全处。排氢管的排氢能力应与汽轮机破坏真空停机的惰走时间相配合。

5.4.2.3与发电机相接的氢管道,应采用带法兰的短管连接。

5.4.2.4氢管道应有防静电的接地设施。

5.5 辅助设备

5.5.1在电气除尘器的进、出口烟道上,应设置烟温测量和超温报警装置。

5.5.2柴油发电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5.2.1柴油机的油箱,应设置快速切断阀。油箱不应布置在柴油机的上方。

5.5.2.2柴油机排气管的室内部分,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保温。

5.5.2.3柴油机曲轴箱宜采用正压排气或离心排气,当采用负压排气时,连接通风管的导管应设置钢丝网阻火器。

5.6 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5.6.1屋外油浸变压器及屋外配电装置与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0.9条及第3.0.12条的规定。

5.6.2 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6.2的规定。

5.6.3当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表5.6.2的要求时,应设置防火墙;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宜小于4h。

防火墙的高度应高于变压器油枕,其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的贮油池两侧各

1m。

5.6.4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5.6.53~35kV双母线布置的屋内配电装置,其母线与母线隔离开关之间应设置防火隔板。

5.6.6 35kV及以下屋内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墙的间隔内。

总油量超过100kg的屋内油浸变压器,应设置单独的变压器室。

5.6.7屋内单台总油量为1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挡油设施的容积宜按油量的20%设计,并应设置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设施。

5.6.8屋外单台油量为1000kg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容纳油量的20%贮油或挡油设施时,应设置将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设置能容纳全部油量的贮油或挡油设施。

当设置有油水分离措施的总事故贮油池时,其容量宜按最大一个油箱容量的60%确定。

贮油或挡油设施应大于变压器外廓每边各1m。

5.6.9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mm。

5.7 电缆及电缆敷设

5.7.1在通向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电缆夹层的竖井或墙洞及盘柜底部开孔处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填料或防火包等材料封堵,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h。

5.7.2在电缆隧道或重要回路电缆沟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防火墙:

5.7.2.1单机容量为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对应于厂用母线分段处;

5.7.2.2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应于全厂一半容量的厂用配电装置划分处;

5.7.2.3公用主隧道或沟内引接的分支处;

5.7.2.4通向控制室、配电装置室的入口处和厂区围墙处;

5.7.2.5电缆沟内每间距100m处。

5.7.3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5.7.4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主控制楼的每条电缆隧道或沟道所容纳的电缆回路,应满足下列要求:

5.7.4.1单机容量为200MW及以上时,不应超过1台机组的电缆;

5.7.4.2单机容量为100MW、125MW时,不宜超过2台机组的电缆;

5.7.4.3单机容量为100MW以下时,不宜超过3台机组的电缆;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7.5 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火分隔的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5.7.6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带或防火槽盒措施。

5.7.7当电缆明敷时,在电缆接头两侧各2~3m长的区段,以及沿该电缆并行敷设的其他电缆同一长度范围内,应采取防火涂料或防火包带措施。

5.7.8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5.7.9对明敷的35kV以上的高压电缆,应采取防止着火延燃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5.7.9.1单机容量大于200MW的发电厂,全部主电源回路的电缆不宜明敷在同一条电缆通道中。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部分主电源回路的电缆采取防火措施。

5.7.9.2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闭锁装置。

5.7.10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5.8 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

5.8.1 50MW机组以下的发电厂应设置消火栓灭火系统。

5.8.2在50~125MW机组的发电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处、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

5.8.3 2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应在下列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区域:

5.8.3.1每台机组为一个火灾报警区域;包括单元控制室、汽机房、锅炉房、煤仓间以及主变压器、启动变压器、联络变压器、厂用变压器、柴油发电机火灾探测区域。

5.8.3.2网络控制楼、微波楼和通信楼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电子计算机房及电缆夹层火灾探测区域。

5.8.3.3运煤系统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控制室与配电间、转运站、碎煤机室及运煤栈桥火灾探测区域。

5.8.3.4

点火油罐火灾报警区域;包括油罐火灾探测区域。

5.8.4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根据发电厂安装部位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感烟、感温及火焰探测器。

5.8.5单台容量200MW机组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符合表5.8.5的规定。其灭火设施宜采用移动式灭火器及消火栓(运煤系统应设置水幕),并采用自动报警的报警方式。

5.8.6 单台容量300MW机组及以上容量的发电厂主要建(构)筑物和设备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应符合表5.8.6的规定。

5.8.7 厂区内升压站90000kVA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设施。

5.8.8水喷雾灭火设施与高压电气设备的最小安全净距宜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 发电厂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6.1 一般规定

6.1.1发电厂的规划和设计,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应与全厂用水统一规划,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6.1.2100MW机组及以下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宜采用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

6.1.3当采用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当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 水柱。

6.1.4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发生火灾时的一次最大消防用水量,即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6.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6.2.1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6.2.2发电厂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6.2.2.1建(构)筑物室外消防一次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2.2的规定。

6.2.2.2点火油区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和《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2.3贮煤场的总贮量为100~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15l/s;总贮量大于5000t时,消防用水量应为20l/s。

注:①消防用水量应按消防需水量最大的一座建筑物或防火墙间最大的一段计算,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防需水量较大的相邻两座计算。

②甲、乙类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2.2.4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6.2.3消防用水与生活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在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时,应确保消防用水量(消防时淋浴用水可按计算淋浴用水量的15%计算)。

6.2.4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2.5生活、消防用水合并的给水系统或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当给水管道所供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设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 室内消防给水

6.3.1在建(构)筑物内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6.3.1.1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间层;电梯前室各层平台和集中控制楼楼梯间等。

6.3.1.2运煤建筑系统;材料库各层;修配厂;生产、行政办公楼各层。

6.3.1.3其他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6.3.2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表6.3.2的规定。

注:增设消防水喉设备,可不计入消防用水量。

6.4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6.4.1室内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600MW时为1辆。

6.7.1.2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的机组,当地消防部门的消防车在5min 不能到达火场时为1辆。

6.7.2设有消防车的发电厂,应设置消防车库。

6.8 消防排水

6.8.1消防排水、电梯井排水可与生产、生活排水统一设计。

6.8.2变压器、油系统等设施

的消防排水,除应按消防流量设计外,在排水设施上应设置油水分隔装置。

7 发电厂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7.1 采暖

7.1.1运煤建筑采暖,应选用光滑易清扫的散热器。散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60℃。

7.1.2蓄电池室、制氢站、油泵房、油处理室、乙炔站、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建(构)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7.1.3蓄电池室的采暖散热器应采用焊接排管散热器,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采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

7.1.4采暖管道不应穿过变压器室,不宜穿过配电装置等电气设备间。

7.1.5室内采暖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1996

2.0.1 建(构)筑物的防火危险性分类极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表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极其耐火等级

110kV变电站消防设计说明书Word版

XXX110kV变电站新建工程 消 防 设 计 说 明 书 XXXXX电力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3.11设计文件目录

一、设计原则及设计依据: XXX110kV变电站消防设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设计保证消防车道、防火间距、安全出口、事故排烟及照明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变压器采用干粉灭火方式,并配置一定数量的其它消防设备。以满足自救为主、外援为辅的要求。设计遵循以下规范: (1)《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9 (2)《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 (4)《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 5165-2002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GB50016-2006 (6)《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95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技术规范》GB50116-98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一)工程建设规模: 某某市110kVXXX变电站工程,属新建工程,拟建站址位于某某市市城关南部郊区XXX的塔下工业园,靠南平至武夷山S303省道。随着城关水东片区、回瑶工业园、塔下工业园及周边发展建设,新建XXX变电站主要为满足某某市市城关南部区域供电需要,提高区域电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改善电能质量。

建设规模详见表1-1 表1-1 XXX110kV变电站建设规模 (二)设计范围与分工: 1)设计范围 根据建中标通知书要求,按最终建设规模进行总体布置。主要设备选型、布置设计及相应的主辅生产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生产设施,110kV部分设计至站内配电装置处,35kV和10kV部分设计至高压开关柜底部铜接线板,站内的相关建筑物、主变基础、构架、油坑等按远景规模本期一次建成。 2)设计分工 本工程设计界限为变电站围墙内按最终规模进行征地和场平及本期规模的相应部分设计。 所区供水水源、给排水、施工水、电源引接及道路引接。 下列内容不属于本设计范围,需要由建设单位另行委托设计,但

300MW火力发电厂岗位规范/燃料管理/铁路专责岗位规范

300MW火力发电厂岗位规范/燃料管理/铁路专 责岗位规范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 nt to achieve a uni 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 nt people, so as to coord in ate acti on, reduce bli ndn 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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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MW 火力发电厂岗位规范/燃料管理/铁路专责岗位规范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铁路专责岗位的岗位职责、上岗标准、任 职资格。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专责工作岗位。 2岗位职责 2 . 1职能范围与工作内容 2.1.1在燃料主管的领导下,全面负责专用线及其有 关的技术工作。 2 .1.2负责签订燃料运输、车辆交接、机车大、小修、 专用线维护及大修等方面的协议、合同。 2 . 1 . 3组织协调的检测工作。 2 . 1 . 4编写铁路专业有关的制度、规定、技术规程。 2 . 1 . 5搜集、整理有关的技术资料,建立、健全设备

台账。 2 . 1. 6审查有关的费用支付。 2 . 1 . 7对专用线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2 . 1 . 8审核、申报专用线所用的材料、备品配件。 2 . 1 . 9制订专用线工作计划、技术培训及安全目标计划。 2 . 1 . 10协调铁路分局、段站之间的关系。 2 . 1. 11配合燃料采购及运输岗位作好燃料的安全运输工作。 2. 1 . 12完成领导交给的其他工作。 3上岗标准 3. 1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 3.1 .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3 . 1 . 2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忠于职守,开拓进取。 3 . 2必备知识 3 .2 . 1熟知电力生产过程的基本知识,燃料管理基本知识。 3 . 2 . 2熟知铁路运输等基本知识。

变电站消防设计

变电站消防设计 关键词:变电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主变排油注氮灭火系统 随着西部大开发的展开,西部地区城镇化进程也在加快。在城网改造建设过程中,市区变电所的建设数量呈上升趋势。为了节约用地、减少建筑面积、操纵工程造价和与城建规划相和谐,许多变电所都设计为综合自动化无人值班变电所,采纳全户内或半户内布置方案。在此种情形下,消防系统的正常运行关于变电所的安全生产显得更为重要。关于变电所的消防设计,要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满足一旦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和有效防范的要求。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用于尽早探测初期火灾并发出警报,以便采取相应措施(例如疏散人员、呼叫消防队、启动灭火系统、操作防火门、防火卷帘、防烟、排烟风机等)的系统。常用的一样分为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操纵中心报警系统。 区域报警系统比较简单,但使用面专门广。它是由通用报警操纵器或区域报警操纵器和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警报装置等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其原理框图,如下图所示: 集中报警操纵系统应当设有一台集中报警操纵器(或通用报警操纵器)和两台以上区域报警操纵器(或楼层显示器、带声光报警)。按照治理情形,集中报警操纵器设在消防操纵室,区域报警操纵器设在各区域,以便与治理。集中报警系统加上消防联动操纵设备就构成了操纵中心报警系统,其要紧用于大型综合楼工程。 在设计区域报警系统时,按照规范要求应符合下列几点: 在一个区域系统中,宜选用一台通用报警操纵器,最多不超过两台; 区域报警操纵器应当设在有人值班的房间;

该系统比较小,只能设置一些功能简单的联动操纵设备; 当区域报警操纵器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或楼板的高度为1. 3~1.5米,靠近门轴的侧面距离不小于0.5米,正面操作距离不小于1.2米; 报警系统的各组成部分中: 1) 火灾探测器是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件,是系统的感受器官,其作用是监视被爱护区域有无火灾发生。若发觉火情,可将火灾的特点物理量,如温度、烟雾、气体和辐射光等转换成电信号,并赶忙动作,向火灾报警操纵器发送报警信号。火灾探测器按照探测火灾参数的不同,可划分为感烟、感温、感光、气体和复合式。按结构造型也可分为点型和线型两大类。火灾探测器的要紧技术性能要求有:可靠性、工作电压和允差、响应阈值和灵敏度、监视电流、承诺的最大报警电流、报警电流、爱护范畴、工作环境条件等。点型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内的每个房间至少应当设一只探测器。探测器的爱护面积和爱护半径应按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2)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在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当设置一只。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米。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按钮应当设置在明显的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1.3~1.5米,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3) 火灾报警操纵器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灾报警操纵器担负着为火灾报警提供稳固的工作电源;监视探测器及系统自身的工作状态;同意、转换、处理火灾探测器输出的报警信号;进行声光报警;指示报警的具体部位及时刻;同时执行相应辅助操纵等任务。 在全户内布置的变电所内,在主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消弧线圈及接地变室、地下电缆室、二次设备室、通信室等重要场所均应当设置配套的离子感烟、定温报警探测器,在主变本体、电缆隧道、竖井、二次设备室及通信室活动地板下的电缆层之间敷设感温电缆。当变电所内有火灾发生或有烟气散发时,火灾报警主机发出报警声光信号并显示火灾地点或联动启闭消防设备和通风设施。系统通过接点及数字通信接

发电厂建筑中的消防设计

发电厂建筑中得消防设计 【摘要】燃煤发电厂火灾得主要潜在危险就是在贮存或可燃介质通过得设施或地方,如变压器区、机组油系统区、煤场、原煤仓;电缆夹层、电缆密集区域可能因电缆散热或隔热情况不好发生燃烧,引起电缆燃烧火灾;电气设备短路 或其它原因导致燃烧;此外还有可能因油系统泄漏,溅落在 附近高温管道上引起火灾。 【关键词】发电厂;建筑;消防设计 0、引言;火力发电厂内得潜在爆炸危险可能导致火灾或引起设备损坏,因此防爆就是十分重要得。爆炸得主要危险就是在煤粉系统、各类压力容器、蓄电池室等。为此,在设计上要充分考虑防止火灾得发生,火势得蔓延,采取切实有 效得预防及灭火措施,同时针对上述爆炸危险得场所与设备亦需采取相应措施。 一、消防设计主要原则 消防设计考虑工程设计范围内得所有建构筑物及设备 得火灾预防及扑救,并立足于自救,遵循“以防为主,防消结合”得原则,按有关规范,规程及规定得要求进行消防设计。设计中考虑了相应得防火措施及必要得灭火设施,并在重要部位设置火灾报警及控制系统,以保障人身安全及设备得安全运行。消防设计力求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使用方便,经济合理。

1、1总平面布置及交通要求 厂区总平面布置严格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与《火力发电厂总图运输设计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确保各建构筑物得防火间距。对条件限制,不能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得采取相应得防火措施,如提高防火等级,设置防火 门窗,防火墙等,以确保安全,减少次生灾害得影响。 厂区内道路设计尽可能采用正交与环形布置,将运输道路与消防通道相结合,重点消防建筑物主厂房等周围设置环形通道。厂内主要道路宽7米与4米,路边至建构筑物最小净距大于1米,净高不小于5米。 1、2建(构)筑物防火设计要求 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中第3、0、1条中得规定,各建筑物得火灾危险性类别与耐火等级具体划分见表。 建(构)物名称筑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图纸目录 主厂房(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 丁 二级 电除尘构筑物丁二级 空压机室丁二级 烟筒丁二级

火力发电厂消防系统

火力发电厂消防系统简介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电力资源需求量的不断增加,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越来越大,导致对消防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今火电厂消防存在多种灭火形式,接下来为大家简要介绍几种主要灭火系统。 一、气体灭火系统 1、功能介绍: 气体灭火系统是指通过向防护区内喷射一定浓度的灭火气体,保持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要求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火分区空间火灾。相比其他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具有灭火效率高,速度快等优点。适用于保护比较重要的场所。 2、使用场所: 控制室,计算机房,继电器房,DCS工程师室,配电装置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等等 3、产品分类: 常用的有烟络尽(IG541)、FM200(七氟丙烷)、高压二氧化碳、低压二氧化碳、气溶胶等。 4、产品特点: 烟络尽(IG541)、FM20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属于洁净气体灭火,对人体和环境危害较小,可应用于有人值班的区域,例如控制室,工程师室等等;二氧化碳对人体有窒息作用,气溶胶产生烟雾使能见度降低不利于人员逃生,所以高压二氧化碳、低压二氧化碳、气溶胶应用于无人工作的区域,例如电缆夹层,设备间等等。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功能介绍: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通常由火灾探测器、区域报警控制器和集中报警控制器,以及联

动模块等组成。探测器对火灾进行有效探测,控制器进行火灾信息处理和报警控制,联动模块联动消防装置。 2、产品分类 火灾探测器作为报警系统主要设备包括:点型感烟探测器,点型感温探测器,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等等。 报警控制器作为报警系统的大脑。 联动模块作为报警系统的执行者,完成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指令。 3、火灾探测器的使用场所及特点 烟感:通过监测烟雾浓度实现火灾探测,广泛应用于控制室、电子设备间、计算机房、继电器室、工程师室,配电装置室、柴油发电机室等等,火灾初期易产生烟雾的场所; 温感:通过检测环境温度判断火灾,应用于变压器室,油处理室,油箱间,柴油驱动的水泵房等,存在油类较多的场所,燃烧时发热较多。 缆式线型感温探测器:工作原理是当感温电缆所保护场所的现场温度发生变化时, 监测回路的电阻值会发生明显的变化, 当电阻值变化达到预定的报警值时, 就会触发火灾报警信号。广泛应用于电缆夹层,锅炉房零米以上架空电缆,各类油箱(包括汽轮机油箱,氢密封油装置,给水泵油箱,磨煤机润滑油箱,点火油罐等),原煤仓和粉煤仓,碎煤机室,封闭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等等。 可燃气体探测器:主要应用于储煤场,制氢站等易产生可燃气体的场所。 线性光束感烟探测器:应用于大空间火灾探测。 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每个防护区出入口设置,起到手动报警和声光警示作用。 放气指示灯,紧急启停按钮: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入口设置,用于放气警示和启动停止灭火装置。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

编号:SM-ZD-88440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 求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 简介:该规程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合理化地制定计划,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 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明确执行目标,工作内容,执行方式,执行进度,从而使整 体计划目标统一,行动协调,过程有条不紊。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 读内容。 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设计是基础和关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建设必须有着完整的设计方案,尤其是防火设计,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在日后带来火灾危害。 一、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依据 原电力工业部先后颁发了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了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更具针对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660)、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规程》(DL/T5094)、《火力发电厂建筑装修设计标准》(DL/T5029)等,进一步规范了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火力发电厂的消防系统也从单一的消防给水系统发展到今天的多种型式的灭火系统,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供电系统等相结合的完整的消防体系。

【精品】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火力发电厂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 DLGJ24-91 主编部门:能源部东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实行日期:1992年2月1日 关于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 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的通知 电规技(1991)39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局委托东北电力设计院对《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 24—81(试行)进行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91,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颁发的《火力发电厂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技术规定》DLGJ24—81(试行)同时停止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及 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的东北电力设计院。 能源部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 1991年6月7日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的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必须为电厂安全生产和职工生活服务.在设计时应合理选用水源,节约用水,重复使用,保护环境;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第1。0.2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应按电厂规划容量统一规划;对于扩建和改建工程,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原有设施的效能.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设计,还应考虑与邻近城镇或工业企业的给水排水相连接的可能性,并应考虑电厂投入运行时间和特点的要求,必要时应采取有关措施. 第1。0。3条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系统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的地形、气候、水源、水域、城镇和工业企业的规划、各项用水要求(水量、水质、水温或水压)及原有给水排水系统等情况,从全局出发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考虑确定。 新建电厂排水系统宜采用分流制。

SDJ278-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278—90 能源部 主编单位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公安部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施行日期1990年9月1日 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文件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能源水规(1990)425号 为了统一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标准适应水利水电建设发展的需要遵照国家计委计标[1987]1447号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精神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具体特点和条件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持制订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27890此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为水利水电行业标准自一九九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西北勘测设计院负责 1990年7月4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系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和公安部消防局共同主编原水利电力部西北勘测设计院编写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水利水电工程的特点和具体条件经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工程防火设计的经验教训进行必要的科研试验参考国内外有关资料征求了本行业有关设计运行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由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最后经能源部水利部公安部批准颁发执行 本规范共分十一章和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厂区规划厂房泵房屋外电气设备屋内电气设备电缆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消防给水采暖与通风消防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西北勘测设计院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能源部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水利部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1.1 消防设计范围 消防设计范围为垃圾焚烧发电厂围墙以内,厂区不设消防站和消防车,灭火时利用附近消防站的消防车辆。 1.2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类别 垃圾焚烧发电厂房生产类别属于丁类,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本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轻柴油作为启动点火和辅助燃料,日用油箱间、油泵房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日用油箱间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1.3 主要设计原则 消防系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范、规定。消防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在本工程范围内设置了消防系统,并按本工程各车间、场所发生火灾的性质和特点选择不同的消防措施,防止火灾危害,以确保焚烧发电厂的安全经济运行。本工程消防设计的主要依据为: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版) (GBJ16-87)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9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1.4 消防设施 1.4.1 消防给水系统 根据消防规范,室外消防水量为20 l/s,室内消防水量为25 l/s,火灾同时发生次数为一次,消防延续时间为2h,储存集水池中。2h的室内外消防水量为324m3。消防给水采用临高压给水系统。室内外消防采用低压消防系统。 各厂房内设置消防栓,旁边设有报警按钮,信号送至控制室,室外设置消防栓。 1.4.2 消防系统 整个厂区消防系统为: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火灾时

电气设备消防规程

电气设备消防规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电气设备消防总的原则和电气设备着火时的事故处理的规则。 本规程适用于电气设备着火的运行技术管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产管理人员及运行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5027-1993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1996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电发[2000]589号 3 电气设备消防总则 3.1电气设备着火时 , 仅允许熟悉运行方式并掌握本规程的人员直接参加灭火。 3.2各电力生产企业全体人员应掌握“三懂三会”消防知识,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火警。 3.3防火重点部位及动火管理 3.3.1防火重点部位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以下简称“四大”)的部位和场所,一般指燃料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氢气系统及制氢站、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以及各单位主管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3.3.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消防管理制度和落实消防措施,并制定本部门或场所的灭火方案,做到定点、定人、定任务。 3.3.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有明显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特定的牌子,其主要内容是: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的名称及防火责任人。 3.3.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3.3.5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如需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3.4火灾发生后,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及时汇报有关领导。火警电话是119。 3.5电气设备灭火原则 3.5.1禁止带电灭火。火灾发生后, 应立即将燃烧设备的电源切断, 必要时也应将邻近的带电设备的电源切断后再进行灭火。 3.5.2低压设备上着火, 又不能立即停电, 或火势发展很快,将要危及邻近设备时, 则可在停电前使用非导电的四氯化碳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但必须做好安全措施, 保证安全距离。 3.5.3消防人员在得知着火设备确己停电后,方可进行灭火。禁止消防人员在灭火中进行停电或乱动其它设备。 3.5.4消防人员需要进入高压室或配电间隔时,应得到值班人员的许可, 并有值班人员陪同进入。 3.6蓄电池室和高压配电室内禁止吸烟,并应在此悬挂“禁止吸烟”的标示牌。 3.7各配电室地面严禁积油,设备有漏油、渗油现象应及时消除。 3.8为保证灭火工作顺利,灭火工具运送方便,在通道、楼梯通向室外的门以及放置消防用具

电厂消防水系统讲座

电厂消防水系统运行操作人员 培训资料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目前人们日常生产、生活和社会活动场所使用最普遍的一种固定灭火设备。具有灭火效率高、不污染环境、寿命长、经济适用、维护简便等优点。为达到“高效、经济、可靠、智能化”的目标。世界不少国家,如:美、英、德等制定了设计安装规范,并根据实际使用和研究成果每一两年就修订一次。 近20年来,我国自动喷水灭火技术发展很快,生产厂家近百家。仅洒水喷头产量就由1985年500万只上升到目前的1000万只以上,且系统产品形成配套,产品结构及质量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基本满足了国内市场需要。 虽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用、推广、普及的速度在逐步加快,越来越被人们重视,但在应用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施工队伍素质差。工程质量难以确保系统功能,在施工中造成系统关键部件损伤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是竣工验收无统一的、科学的程序和标准。大多数工程验收是采用参观、听汇报、评议等一般做法,缺乏技术依据,故难以把好验收关。 三是维护管理差。大多数工程交付使用后,无维护管理制度,更谈不上维护管理。有的虽有管理人员,但大多数不

懂专业,既发现不了隐患,更谈不上排除隐患和故障。 四是领导不重视。把消防工程当作企业管理的一个包袱,有的甚至认为只要消防验收一过关,以后可有可无。如果不是国家强制性规范,根本不会做等等,严重影响到日常的管理。 前面我们已经在施工前期进行了施工质量的专题讲座。目前全厂工程处于调试验收阶段,现正在做消防检测,验收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为了保证该工程交付使用后系统能长期保持正常运行状态,使负责运行操作的相关人员能尽快的进入角色。今天我们就zz电厂消防自动喷水系统的组成、保护范围、组件及作用、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及注意事项等进行一次简要的讲解,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zz电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组成及保护范围: 二、各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一>湿式系统组成及工作原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 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通用版

安全管理编号:YTO-FS-PD956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 通用版 In The Production, The Safety And Health Of Workers, The Production And Labor Process And The Various Measures T aken And All Activities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So That The Normal Production Activitie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 考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安全管理文件可用于在生产中,对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实施管理,包含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最终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燃煤电厂是以煤作为燃料在锅炉内燃烧,使水变为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组发电的下业部门。由于其复杂的生产工艺和燃料的易燃性,燃煤电厂在实际运行中具有较人的火灾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其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往往烧毁发电设各和变、配电装置,导致停止发电或造成人身伤亡。不仅影响本厂的正 常生产秩序而且将使大批工矿企业由于断电而被迫停产:甚至由于突然断电,给某此部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还将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这种间接损失是无法用经济来衡量的。所以,对燃煤电厂的消防设计应从严要求确保生产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用来指导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和审核下作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健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健规》)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以下简称《电规》)中的有关条文不相统一,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对条文的理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标准范本

操作规程编号:LX-FS-A87276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标准范 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火力发电厂的防火设计要求标准范 本 使用说明:本操作规程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在确保电力生产安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中,设计是基础和关键,火力发电厂的规划建设必须有着完整的设计方案,尤其是防火设计,任何的疏忽都有可能在日后带来火灾危害。 一、火力发电厂防火设计依据 原电力工业部先后颁发了行业标准《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了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更具针对性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如国家标准《大中型火力发电

浅谈火力发电厂的消防设计(一)

浅谈火力发电厂的消防设计(一)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电力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越来越大,导致对消防系统的要求越来越高,我国的火电厂消防已从单一的消火栓系统发展至如今多型式的灭火系统,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结合而构成完整的消防体系。笔者根据平时工作中遇到的关于火力发电厂在消防设计方面的几个问题作如下探讨,不妥之处请专家与同行批评指正。 1、消防给水系统设计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简称火规,以下同)第 6.1.2条规定:“125MW机组及以上的发电厂消防给水应采用独立的给水系统,并严禁与其他用水系统相连。”笔者感到这样规定太绝对化。火电厂(特别是燃煤电厂)建构筑物种类繁多、占地范围较大,其重要性各不相同,给水系统构成也有较大差异。笔者认为对重要的生产建构筑物(如主厂房及变压器区域、主控楼、输煤建构筑物、油罐区等),其火灾影响大、安全要求高,所需消防水量、水压亦大,为保证可靠性应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而对于大量的辅助及附属建构筑物则不必对此作硬行规定,这些建筑物通常不高(小于24米)、火灾危险性也不大,其消防给水既可由一套独立系统供给,也可由生活消防合并给水系统供给,可视电厂给水系统的具体构成情况,经技术经济较后确定较为合适。

2、集控室(单元控制室)的气体灭火系统设计 对于集控室(单元控制室)的气体灭火系统,火规规定采用固定式卤代烷,而其控制方式为自动报警、自动灭火或人工确认后手动灭火。通常卤代烷为全淹没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多以控制室作为一防护区施以气体灭火。现在在卤代烷灭火系统基本上不被采用之后,二氧化碳(CO2)、FM-200、烟烙尽等灭火介质作为其替代品在工程中均有应用,其中因CO2系统相对较为便宜应用较多,不少电厂采用的仍然是全淹没系统。但集控室(单元控制室)是全厂生产运行指挥中枢,要求不间断值班,只要不是控制室自身火灾原因将导致机毁人亡的危险发生,运行人员都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撤离,因此对于集控室(单元控制室)采用需人员全部撤离的全淹没灭火系统是不太合理的,而应采用局部应用。实施时所采用的方式一般可以有二种:一种方式是将喷头布置在盘柜区内,实际是一较小的全淹没系统;另一方式是将盘柜区与运行人员操作区隔离开来,形成二个封闭空间,只需对盘柜区封闭空间实施全淹没灭火。相应的,火灾探测器置于室内顶部也不太合格,应将其布置在盘柜内,以便尽早发现火情。采用以上局部应用系统后一方面使灭火系统操作准确合理、影响小、易于控制,另一方面也减小了灭火系统规模及耗药量,经济性较好。当然,对于集控室(单元控制室)这种重要场所,最合理的方式是在运行过程中通过多种途径尽可能提高火灾探测报警的灵敏度,尽可能早期报警,以便运行人员及

GB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2007-04-01实施 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 2、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为“燃机电厂”); 3、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 1.0.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主厂房main power house 燃煤电厂的主厂房系由汽机房、集中控制楼(机炉控制室)、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燃机电厂的主厂房系由燃气轮机房、汽机房、集中控制室及余热锅炉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2集中控制楼central control building 由集中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3 主控制楼main control building 由主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4网络控制楼net control building 由网络控制室、电子设备间、电缆夹层、蓄电池室、交接班室及辅助用房等组成的综合性建筑。 2.0.5特种材料库special warehouse 存放润滑油和氢、氧、乙炔等气瓶的库房。 2.0.6 一般材料库general warehouse 存放精密仪器、钢材、一般器材的库房。

GB50229-96《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1 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 等级

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汇总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距离(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注:1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 外缘算起。 2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其与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必须相邻建造时,应符合本表注3、4的规定。 3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累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与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4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7、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0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5 变压器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6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0m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 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注:厂房与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距道路最近一侧路边的最小距离计算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正式版

Through the reasonable organization of the production process,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to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to achieve the desired goal.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正式版

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审核中的几点思考 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生产计划、生产组织以及生产控制环境中,通过合理组织生产过程,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预期的生产目标和实现管理工作结果的把控。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燃煤电厂是以煤作为燃料在锅炉内燃烧,使水变为蒸汽推动汽轮发电机组发电的下业部门。由于其复杂的生产工艺和燃料的易燃性,燃煤电厂在实际运行中具有较人的火灾危险性,而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其危害是相当严重的,往往烧毁发电设各和变、配电装置,导致停止发电或造成人身伤亡。不仅影响本厂的正 常生产秩序而且将使大批工矿企业由于断电而被迫停产:甚至由于突然断电,给某此部门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还将给人民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这种间接损失

是无法用经济来衡量的。所以,对燃煤电厂的消防设计应从严要求确保生产安全。 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发现,用来指导燃煤电厂消防设计和审核下作的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健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以下简称《健规》)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以下简称《电规》)中的有关条文不相统一,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对条文的理解存有异议,双方提出的问题令人深思。现以信阳华豫电厂一期工程为例作一探讨。 信阳华豫电厂系国家“九五”计划重点工程厂址位于信阳市平桥区厂区.片地60公顷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一期工程是总装机容量为2X300MW的燃煤发电机组。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 1 总则 1.0.1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2.0.1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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