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0.11.26

【实施日期】1990.11.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南京市公共厕所管理暂行规定

(1990年11月26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管理,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郊区范围。

第三条提高公厕的清洁卫生水平,是建设社会主义文明城市的一个重要标志。本市公厕的建设与管理,实行根据产权归属,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统一监

督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公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下达建设、维护、保洁计划,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房管部门的公厕和机关、部队、学校、工厂、商店、公园等单位的内部厕所,由产权单位自行管理,并受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单位如确实无力清扫保洁,可委托所在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代管,缴纳保洁清运费。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厕所,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意拆除或停止使用公厕。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或停止使用的,须报请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执行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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