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

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征收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按本实施办法执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区征地办公室负责征地实施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及社会保障工作;区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区公安分局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照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区农委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财政、规划、建设、房管、信访、物价、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园区(管委会)应协助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费。

第五条土地补偿费分区域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

童家溪镇、蔡家岗镇、施家梁镇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

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街道、北温泉街道、东阳街道、歇马镇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

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复兴镇、三圣镇、柳荫镇、金刀峡镇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土地补偿费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一)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

(二)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七条青苗补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其青苗补偿面积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证中的耕地面积(多种经营地、园地和养殖水面按耕地算)。零星征收集体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青苗补偿标准见附表1。

第八条农村房屋补偿

农村房屋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为依据进行补偿。

村民的住房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标准补偿。

农村房屋补偿标准见附表2

第九条构(附)着物补偿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含住房、牲畜圈舍、院坝)的地上构(附)着物,按附表3、4规定的标准据实清理补偿,或按被拆除房屋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地面积,每平方米定额补偿50元。以上两种方式,以社为单位,由征地范围内50%以上被征地户同意,统一选择其中一种。

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外的地上构(附)着物(含社级集体资产)的补偿,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居民点和林地面积后,每亩定额补偿8000元。

镇、村集体资产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综合补偿费,标准为500元/亩。其中,镇集体资产300元/亩,村集体资产200元/亩。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区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花木经营专业户资格的,其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外的用于花木经营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上浮20%进行补偿,并按以下规定计算搬迁损失费:

(一)成片普通花木

以普通花木为主,单块土地成片种植面积在0.1亩以上,按3450元/亩计算搬迁损失费;(二)成片名贵花木

以名贵花木为主,单块土地成片种植面积在0.1亩以上且其中名贵花木种植面积占50%以上,按5000元/亩计算搬迁损失费。

第十条下列农村房屋、构筑物不予以补偿:

(一)不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

(二)凡拟征地通告之后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十一条征收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拨款修建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征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国有或集体林地,分别按《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范围内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补偿。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可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房屋补偿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通讯线路设施(含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宽带网络等)、天然气安装费用等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如不能提供原始票据资料的按征地时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第十四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批准手续的企业建(构)筑物,按重置价格评估标准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被拆迁企业的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第三章征地农转非人数确定方法

第十五条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和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上述规定计算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及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第四章人员安置

第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按有关规定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十七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三)征地公告之日后出生或迁入的人员。

第十八条建立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进被征地人员实现就业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和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后征地的,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办法。

(三)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住房安置

第十九条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持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为住房安置对象。

第二十条在征地折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外,房屋被拆迁的未农转非的村民;

(二)房屋未被折迁的人员;

(三)通过买卖、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农村房屋产权的城镇人员,但在城镇确无住房的除外。

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其房屋被拆迁后可按照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申请宅基地。第二十一条住房安置可采取货币安置住房、统建优惠购房方式,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货币安置具体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分不同区域确定。具体划分为:

童家溪镇、蔡家岗镇、施家梁镇、歇马镇、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龙凤桥街道、东阳街道范围内货币安置标准为每平方米2300元;

澄江镇、天府镇、水土镇、静观镇、复兴镇、三圣镇、柳荫镇、金刀峡镇范围内货币安置标准为每平方米1700元;

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由区征地办公室与安置对象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第二十三条鼓励推行货币安置住房,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货币安置方式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搬迁完毕的,按应安置面积,给予300元/平方米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优惠购房方式并且确有统一修建安置房条件的,由区征地办与其签订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合同。住房安置方应提供符合规划要求的安置房建设地点供安置户选择。统建房建成后,住房安置对象以户为单位,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以土地征收时砖墙(条石)预制盖补偿价格向区征地办公室优惠购买安置房。

因户型设计限制,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标准在5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超过规定标准5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但拟征地通告后离婚分户的住房安置对象所购的安置房,超过规定的住房安置面积部分,按综合造价购买。

因户型设计限制,购买安置房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足部分由住房安置方按综合造价补偿给被安置人。第二十五条住房安置对象已婚未育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增购1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其价格按安置房建安造价的50%计算。

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城镇户口,经审核在他处确无住房并长期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优惠购房时,可申请按建安造价的50%购买一个自然间面积(15平方米)的住房,与原户主合并安置。

征地前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住房的被征地人员,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综合造价购买住房。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前,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且城镇确无住房的被拆迁人,经住房安置方审核同意后,可申请按本办法规定的住房安置标准(30平方米/人)以建安造价的50%优惠购买住房。

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应经镇(街道)、村、社共同调查核实后在当地合作社进行公示。公示的结果作为住房安置方审核对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城镇人员进行住房安置的参考依据。

符合本条规定的人员选择货币安置方式时,货币安置费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货币安置标准与其优惠购房价格之差乘以该安置人员相对应的安置面积计算,由区征地办公室与其签订货币安置住房合同,一次性结算货币安置款。

第二十六条户口分别在2个集体经济组织的夫妻为同批住房安置对象的,合并为1户安置住房。

第二十七条安置房的建安造价包括基础、主体、屋面工程、水电安装等费用,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核定。我区建安造价核定为1100元/平方米,综合造价核定为1700元/平方米。

统建优惠购房按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减免税费。天然气安装费、通气费、房地产权证工本费由住房安置对象承担。

第二十八条住房安置对象按规定办结安置房的有关手续后,房屋产权归该住房安置对象所有,领取安置房房地产权证后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统建优惠购房的,建设用地单位应按优惠购房建安总造价3%的比例提留安置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交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交付物业管理企业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专项用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维修基金使用完后,由居住业主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自筹维修基金。

第二十九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由拟定业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

区征地办公室负责统筹修建并定向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等相关工作,区规划、国土、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其所有人按征地拆迁方案规定的时限自行拆迁。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地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3人以上每户800元。临时过渡户按两次计发。

因建设需要,被拆迁户须提前搬迁过渡的,从过渡之日起以批准征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在住房安置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每人每月发给200元搬迁过渡费;超过住房安置合同约定交房时间的,每人每月发给30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不再另行发放搬迁过渡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碚区人民政府2005年发布的《北碚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的实施办法》(北碚府发〔2005〕86号)同时废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的征地拆迁、补偿与安置按原规定办理。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实施征地,但个人或单位拒绝接受补偿安置、拒不领取相关补偿安置费用的,仍按原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

(完整版)《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2018.03.01

目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用地 (3) 第三章建筑间距 (9) 第四章建筑退让 (14) 第五章空间形态 (18) 第六章公共空间 (23) 第七章市政及管线 (27) 第八章特别规定 (44) 第九章附则 (48) 附录1名词解释 (50) 附录2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 附录3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 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 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7) 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 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 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 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 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 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 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 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 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

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 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 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 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318 号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 年12 月13 日市人民政府第19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 年3 月1 日起施行。 代理市长唐良智 2018 年1 月23 日 ― 1 ―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50号令)

上海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 2010年12月1日) (2010年1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 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两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名称及简称表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名称及简称表(修订) 机构类别机构名称机构简称 综合机关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区纪委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保 密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国家保密局)、中共重 庆市巴南区委机要局(重庆市巴南区密码管理局)〕 区委办〔区委保密 办(区国家保密 局)、区委机要局 (区密码管理局)〕重庆市巴南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 府法制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区政府办(区政府 法制办、区政府外 事办) 政协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办公室区政协办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区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区检察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巴南区人民武装部区人武部 区 委机构区委 工作 机构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组织部(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 代表联络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非公有制经济 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区委组织部(区委 党代表联络办、区 委非公经济和社会 组织工委)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统一战线工作部〔重庆市巴南区 民族宗教侨务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台湾工作 办公室(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区委统战部〔区民 宗侨办、区委台工 办(区台办)〕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政法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防 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政法委(区综 治办、区防邪办)

重庆市巴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编办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区直机关工委 区委部门管理机构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研究室(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全 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委研究室(区改 革办)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老干部局区委老干局 区委 直属事业单位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重庆市巴南区行政学校、 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主义学院) 区委党校(区行政 学校、区社会主义 学院)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史研究室区委党史研究室 机构类别机构名称机构简称 民主党派、工 商联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革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同盟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盟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建国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建巴南区委 中国民主促进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民进巴南区委 中国农工民主党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农工党巴南区委中国致公党重庆市巴南区工作委员会致公党巴南区工委台湾民主自治同盟重庆市巴南区工作委员会台盟巴南区工委重庆市巴南区工商业联合会(重庆市巴南区总商会)区工商联(区总商 群众团体重庆市巴南区总工会区总工会共青团重庆市巴南区委员会团区委重庆市巴南区妇女联合会区妇联重庆市巴南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科协重庆市巴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区文联重庆市巴南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区社科联重庆市巴南区归侨侨眷联合会区侨联重庆市巴南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残联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关于征求《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 见(暂行)》的修改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我区拟制定《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现将《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于2011年6月 14日前书面反馈至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北碚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联系人:孟庆雷 联系电话:68866656 传真:68866656 电子邮箱:bbqfzb@https://www.360docs.net/doc/d114002100.html,

北碚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征收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北碚区人民政府负责全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碚区房屋管理局是全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我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对征收实施单位的指导与监督,负责处理城市房屋拆迁遗留问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

重庆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 《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199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蒲海清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计划、劳动、民政、信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补偿 第四条征用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使用、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上建筑物补偿以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合法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实计算。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 第七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 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实补偿。

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当地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2至1.5 倍计算补偿费。 对珍稀名贵树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不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和其他建(构)筑物;(二)政府征地批文下达之日后栽插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五)天然野生杂丛。 第九条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参照农房造价给予适当补偿。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的,其拆迁房屋,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上浮50%予以补偿。 第十条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住房在征地拆迁范围以外的,不拆迁、不补偿、不安置。但应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书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按所在地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至2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支付征地农转非人员占用宅基地综合补偿费。补偿后,农转非 人员在公共设施使用、公益事业等方面与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同等待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该宅基地时,房屋的补偿、安置按征地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水利工程补偿,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有线广播线路、闭路电视线路、天然气安装按实际安装费用补偿。电话移装按电信部门规定的移机费标准补偿。被拆除房屋的装饰物,由所有人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能自行拆除的,给予适当补偿。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拆迁具有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企业建(构)筑物,

新-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沪府令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44号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杨雄 2016年9月5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2016年9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农药、燃气等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安全生产监管、公安、交通、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邮政、铁路、民航、检验检疫等依法对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事项负有审批、处罚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应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对行业、系统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加强督促、检查、指导。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属地监管)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向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信息系统)

2209-重庆市巴南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巴南区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布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巴南区统计局 2011年5月5日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我国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进行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在市政府、区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在全区各族人民的支持配合下,通过5千多名普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圆满完成了人口普查的现场登记和复查任务。目前,普查的全部数据正在进行计算机处理。主要数据的快速汇总工作已经结束,现公布如下①: 一、全区常住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②为918692人。 二、性别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男性为473539人,占总人口的51.54%;女性为445153人,占总人口的48.46%。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38。 三、年龄构成 全区常住人口中,0-14岁的人口为108209人,占总人口的11.78%;15-64岁的人口为690884人,占总人口的75.20%;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119599人,占总人口的13.02%。 四、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 全区常住人口中,具有大学(指大专以上)程度的93137人;具有高中(含中专)程度的138587人;具有初中程度的351126人;具有小学程度的262438人(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程度的为10138人;具有高中程度的为15085人;具有初中程度的为38220人;具有小学程度的为28556人。

文盲人口(15岁及以上不识字的人)为25755人,文盲率③为2.80%。 ①本公报数据均为初步汇总数。 ②全区常住人口,是普查登记的2010年11月1日零时的常住人口。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离开户口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③文盲率是指15岁及以上不识字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 来源:巴南区政府网2011-05-6

重庆北碚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doc

重庆市北碚区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规范非在编人员管理,保障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非在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是指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在编人员,是指与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劳务派遣、自行签订合同等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非行政事业编制人员。 第四条非在编人员一般从事专业技术类、行政辅助类、公共服务类工作。机关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涉密等重要岗位原则上不得使用非在编人员。 第五条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具体工作,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在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职责。 第二章非在编人员的分类及配置 第六条非在编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业技术类;第二 ––1––

类是行政辅助类;第三类是公共服务类。 专业技术类分四档:第一档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二档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三档为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第四档为具有员级或无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行政辅助类分三档:第一档为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第二档为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第三档为具有大专及以下学历的人员。 公共服务类分二档:第一档为从事“脏、苦、险、累”工作的人员,如:管道疏浚、遗体火化、遗体整容、化粪清掏、固废处置等;第二档为从事环卫、协管、协警、安保等岗位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工作实际,科学核定各用工单位非在编人员员额。现有非在编人数已超过核定员额的单位,分三年逐步核减到员额范围内。 第八条用工单位须在员额范围聘用非在编人员,不得违规超员额聘用。确需新增员额,须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 第三章聘用条件与聘用管理 第九条区人力社保局负责非在编人员的招聘管理工作。 第十条非在编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2––

2020年重庆市北碚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

2020年重庆市北碚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 注意事项 1、请用钢笔、圆珠笔或签字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写姓名、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在答题卡指定位置填涂准考证号。 2、本试卷均为选择题,请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下列有关生活常识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不慎扭伤关节,不应立即揉搓按摩 B、洪水来袭,如来不及逃生可向高处转移等候营救 C、火灾逃生时,应用湿毛巾或口罩蒙鼻,匍匐着撤离 D、电热毯折叠加热,升温快,且便于热量保存 【答案】D 【解析】为保证家庭使用电热毯的安全和延长电热毯的使用寿命,电热毯严禁折叠使用。使用电热毯的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电热毯是否有集堆、打褶现象;如有,应将皱褶摊平后再使用。因此D项不正确,符合题干要求。 A、B、C三项的叙述均正确。 2、下列对应不正确的是()。 A、上善若水——孔子 B、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庄子 C、我思故我在——笛卡尔 D、他人即地狱——萨特 【答案】A 【解析】“上善若水”语出老子的《道德经》,而不是孔子涉及的内容,其它三项均正确,因此A项当选。 3、在现阶段,()是调节我国社会关系的主要道德类型,是对全体公民的共同要求。 A、群众道德 B、资本主义道德 C、共产主义道德 D、社会主义道德 【答案】D 【解析】在现阶段,社会主义道德是调节我国社会关系的主要道德类型,是对全体公民的共同要求,因此,又称公民道德。故选D。 4、儒道思想犹如中国古代思想的双璧。下列言论中,最能体现道家因循自然、崇尚无为思想的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渝府令第 202 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七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第六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发展环境,切实推动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创建,按照市委、市政府开展“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的部署,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现就取消、停止实施或调整333项市级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类审批和非许可审批类备案,以下同)的有关问题决定如下。 一、取消、停止实施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一)取消或停止实施一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共57项,具体项目见附件1。 (二)拟取消或停止实施22项行政审批项目,具体项目待国务院批准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另行公布。 二、改事前审批为事后备案 (一)改审批项目为备案项目。将12项许可审批项目改为备案项目(即告知性备案)。具体项目见附件2。

附件2所列项目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改为备案项目的生效时间,以国务院批复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 (二)明确备案项目的性质。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在我市实施的所有备案项目,法律性质均为告知性备案,不再具有许可审批的性质。实施部门在接件后只对送备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查验,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只能要求补正备案材料,不得以备案为名行许可审批之实。 三、对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实行合并审批 (一)实行合并审批。将11个部门的108项行政审批与本部门的其他审批项目进行合并。对合并的多个审批项目,由审批部门按照“同时申请、同时审查、同时批准”的原则,一并予以实施。实行合并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3。 (二)实行并联审批。以4个部门(主办部门)的8项行政审批为主体,将其他14个部门(协办部门)的24项行政审批与其进行并联,由主办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组织相关协办部门实施并联审批。实行并联审批的具体项目、方案见附件4。 四、授权或委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给区县(自治县、市)行使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16个部门的89项行政审批权限,以授权(限非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或委托(限行政许可类审批项目)方式下放给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行使。授权或委托的具体项目及其权限见附件5。 除附件6所列项目及其权限外,市人民政府对万州、黔江、涪陵、江津、合川、永川6个区域性中心城市有关行政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附件5所列项目,市级部门采用授权方式下放的,其授权应有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采用委托方式下放的,委托的市级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市)对口部门签订委托协议,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进行明确,并对受委托方实施审批的行为负责监督;受委托方应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市级部门的名义实施审批,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 五、简化行政审批的办理程序 (一)创新建设项目审批方式。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4项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按片区办理了审批手续的,片区中的具体建设项目不再单独办理(但若具体建设项目位于片区内地质灾害中易发区以上区域的,该项目仍需单独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手续);各级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具体建设项目未取得该审批手续为由,对项目业主、开发商、施工单位等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有关部门也不得以此为由拒办项目的相关后续手续。

重庆北碚地区野外地质考察报告-胡伟光

重庆北碚地区野外地质考察报告 胡伟光 中国石化勘探南方分公司研究院 2010-11-11

目录 1 前言。。。。。。。。。。。。。。。。。。。。。。。。。。。。。。。。。。。。。。。。。。。。。。。。。。。。1 2 地层岩性及沉积发展史。。。。。。。。。。。。。。。。。。。。。。。。。。。。。。。。。。。。。。1 3 构造。。。。。。。。。。。。。。。。。。。。。。。。。。。。。。。。。。。。。。。。。。。。。。。。。。。。18 4 结论。。。。。。。。。。。。。。。。。。。。。。。。。。。。。。。。。。。。。。。。。。。。。。。。。。。。21 附图。。。。。。。。。。。。。。。。。。。。。。。。。。。。。。。。。。。。。。。。。。。。。。。。。。。。22

重庆北碚地区野外地质考察报告 胡伟光 1 前言 重庆市北碚区是重庆主城区之一,其地理位置和经济在重庆市具有重要地位。本次实习以北碚区辖内的嘉陵江段为研究对象,对该江段地质构造进行调查研究。近年来,南方勘探取得重大进展,在长兴组及飞仙关组、嘉陵江组中相继获得突破,发现了一系列气藏,表明南方海相勘探大有可为。此次野外地质考察,主要是在海相地层中进行,并对其构造形态描述。本次考察由中石化勘探南方分公司组织,工作时间为2天,由于从成都到重庆路上来回、采标本花费一天,实际上考察时间只有一天左右。考察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测产状等等并拍了大量的地质照片。研究区内的地貌为典型的平行岭谷地貌,背斜成山,构成了区域地貌的脊梁;向斜为谷, 是区域内较低的地方。按照海拔和相对高度标准:海拔500一1000米、相对高度大于200米 为低山;相对高度差小于200米为丘陵。据此,把研究区地貌划分为低山和丘陵两类地貌。 本次考察的观音峡背斜低山为“一山三岭二槽”背斜低山(见图1)。该背斜两翼的碳酸盐岩地层被溶蚀,形成岩溶槽谷。沿观音峡背斜西北翼嘉陵江组盐酸盐地层发育的槽谷称为前槽,沿观音峡背斜东南翼二叠系和三叠系盐酸盐地层发育的槽谷叫后槽;背斜轴部飞仙关组岩层以及两翼的须家河砂岩形成三条山脊,从而使山体呈“一山三岭二槽”的形态。江水下切强烈,江边相对高差大,一岩层中多断层,悬崖分布较普遍:白庙子江边有多处岩溶洞穴分布。 图1 野外地质考察的观音峡 2 地层岩性及沉积发展史 (一)地层岩性 研究区地层由古生代和中生代的地层构成。二叠系仅出露于白庙子江边观音峡背斜的轴 部(北碚水文站下),岩性表现为浅海相碳酸盐岩。研究区以中生代的三叠系和侏罗系地层为主,岩性主要表现为:砂岩,碳酸盐岩、泥岩以及砂泥互层组合。主要地层按时间及岩性分组主要有:三叠系的飞仙关组(Tf)、嘉陵江组(TJ)等,各地层分布及组合如下: 11二叠系长兴组(P研究区内为含燧石团块生物泥晶灰岩,浅灰—到深灰色中—厚:)ch2.

北碚区区情简介及各招录单位、职位简介

北碚区区情简介及各招录单位、职位简介 一、区情简介 北碚区位于缙云山麓、嘉陵江畔,地处重庆都市功能拓展区,是两江新区的重要板块。幅员面积75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7万,辖5个街道、12个镇。距重庆江北国际机场15公里,嘉陵江黄金水道纵贯南北,襄渝、遂渝、兰渝铁路横穿东西,渝武高速、二环高速、中环快速和轻轨六号线穿境而过。 北碚生态环境优良。境内有缙云山、北温泉、金刀峡等4A 级景区。森林覆盖率48.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9%,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6.16平方米,Ⅱ级以上优良空气质量天数常年保持在340天左右。科教文化基础较好,有重庆市自然博物馆、卢作孚纪念馆、四世同堂纪念馆,梁实秋、晏阳初旧居,张自忠烈士陵园,复旦大学、西部科学院旧址等自然人文景观和陪都遗址104处;有西南大学等高等院校3所、中等职业学校5所、市级重点中学5所;有国家大学科技园1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7个、市级以上科技研发平台59家。是全国首批风景名胜区、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园林城区、国家卫生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国家生态示范区、森林城市标准化示范区、全国科技进步先进区、国家科普示范区、全国先进文化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荣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被联合国人居环境署授予“迪拜国际人居环境良好范例奖”。

二、各招录单位、职位简介 (一)北碚区天府镇人民政府 1. 单位简介 天府镇位于北碚城区东北部,嘉陵江北岸,华蓥山主峰南侧。全镇幅员面积52.6平方公里,辖8个村,3个社区。近年来,天府镇立足“中梁山生态修复带”和“柳荫都市现代农业发展区”的空间定位布局,确立“美丽乡村、休闲天府”的总体发展目标,逐步从资源开采型向观光旅游型发展转变,着力打造绿色生态休闲旅游。 2. 职位简介 “财务管理”职位:从事财务管理工作。 (二)北碚区澄江镇人民政府 1. 单位简介 澄江镇位于缙云山下、嘉陵江畔,北接合川,西连璧山,东临嘉陵江,南靠北温泉,距北碚城区10公里,是北碚区的北大门和物资集聚地。镇域面积72平方公里,辖11个村、2个社区。作为“北碚生态休闲旅游区”“缙云山自然保护带”“区域性休闲度假目的地”的集聚地,在全区“五区四带”发展战略中优势明显。 2. 职位简介 “工程管理”职位:从事道路安全维护、建筑工程管理相关工作,该岗位需要值夜班。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299号令-2016.3.1起实施)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299号 《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2016年1月4日 第一条为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改善交通状况,引导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面向社会公众为机动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场所,包括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和路内停车位。 第三条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形成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为主体、公共停车场为辅助、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格局。 第四条市市政主管部门是停车场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停车场管理机构承担。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市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编制停车场设置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停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要求,会同发展改革、市政、城乡建设、国土房管、公安等部门编制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县(自治县)停车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乡规划部门应当结合城市发展实际,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第八条新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新建写字楼、商铺、公共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建停车场。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利用一定比例的土地修建停车场。 第九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专项规划,制定公共停车场的年度建设实施计划,并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体系。 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2020年重庆市北碚区高考历史一诊试卷(含答案解析)

2020年重庆市北碚区高考历史一诊试卷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12小题,共48.0分) 1.《吕氏春秋》由秦国丞相吕不韦组织门客编撰而成,书中写道:“置天子非以阿天 子也”,“始生之者,天也;养成之者,人也。能养天之所生而勿撄(触犯)之谓天子”。其提出的置君治国之道是() A. 君权神授 B. 中央集权 C. 无为而治 D. 以人为本 2.魏晋时期,吏部委州郡中正“铨第等级,凭之授受”。州郡中正则结合乡党舆论品 评人才,“其有言行修著,则升进之,……倘或道义亏阙,则降下之”。这表明当时的人才选拔。() A. 注重德行考察 B. 缺乏严密的程序 C. 沿袭汉代制度 D. 削弱了中央权威 3.唐代诗人杨志坚年轻时屡试不第,其妻到州府请求离婚。时任抚州刺史颜真卿作出 判决:妻笞二十,任自改嫁,赠杨志坚布绢各二十匹、米二十石,“便署随军”。 这反映出当时() A. 逐利之风极为盛行 B. 纲常礼教束缚女性 C. 社会风气比较开放 D. 离婚须报官府批准 4.17、18世纪,景德镇生产的碗、盘等外销瓷器(景瓷),既有花鸟虫鱼、山水人 物图案,也有特洛伊木马、手持雷电的朱庇特等西方神话故事类装饰。据此可知,这一时期的瓷器贸易() A. 突破了海禁政策的限制 B. 促进了中西方文化交流 C. 由地中海地区转口到西欧 D. 推动了景瓷生产方式变革 5.清朝道光、咸丰年间,边疆史地研究蔚然成风,涌现出一大批探求边疆形胜、谋求 保国固土的史地著作,其原因既有“激发于清季之外侮”,更是“胚胎于朴实之学风”。这一“朴实之学风”是指() A. 经世致用 B. 格物致知 C. 师夷长技 D. 以史为鉴 6.如图所示是发表于1907年9月的漫画《实行立宪》漫画的构图以唱片机和人耳为 主题。右上角是作者风夫的画外之音:“有音无形,有调无人。虽可娱人,究属愚人。其故维何,徒以虚声。”该漫画表明当时() A. 光绪帝未采纳立宪主张 B. 民众反对西方娱乐方式 C. 预备立宪实为虚张声势 D. 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 7.1930~1934年,国内主要农作物年收成大约相当于十足年份的60%左右,上海农 产品价格指数在此期间下降28%(1930年=100),其中谷类价格下降38%,豆类下降40%,纺织原料类下降25.5%.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是() A. 国内政局持续动荡 B. 民族工业的发展受挫 C. 世界经济危机影响 D. 国民政府推行统制政策 8.

2020下半年重庆市北碚区城投集团招聘试题及解析

2020下半年重庆市北碚区城投集团招聘试题及解析说明:本题库收集历年及近期考试真题,全方位的整理归纳备考之用。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试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 2、监考人员宣布考试结束时,你应立即停止作答。将题本、答题卡和草稿纸都翻过来留在桌上,待监考人员确认数量无误、允许离开后方可离开。 3、特别提醒您注意,所有题目一律在答题卡指定位置答题。未按要求作答的,不得分。 一、选择题(在下列每题四个选项中选择符合题意的,将其选出并把它的标号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不得分。) 1、“接受请示的机关应对请示事项表明是否批准的态度或予以明确的指示”,这句话反映了请示具有何种特性?() A、被动性 B、针对性 C、强制回复性 D、强制约束作用,要求下级机关必须遵守与执行 【答案】C 【解析】请示是必须答复的,答复的文种也因隶属关系不同而不同。故选C。 2、公文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是()。 A、承办-初审-签发-登记 B、承办-初审-签发-登记 C、登记-复核-传阅-印发 D、复核-登记-印发-核发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公文发文办理程序 发文办理是指机关内部为制发公文所进行的拟制、处置与管理活动。发文办理的一般程序为:复核、登记、印制、核发。这一程序具有很强的确定性与不可逆性。收文办理的一般程序为:签收、登记,初审、承办、传阅、催办,答复。 A项,属于收文办理程序且次序混乱。故A错误,排除。 B项,包含收文办理程序和发文办理程序。故B错误,排除。 C项,包含收文办理程序和发文办理程序。故C错误,排除。 D项,内容全部是公文发文办理的主要程序。故D正确,当选。 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3、清朝原来设置伊犁将军,管辖整个新疆地区。1884年在新疆设立行省,是根据谁的建议()。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

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街道办事处 重庆贝思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2015年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简章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管理,推进社区建设,经李家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社区专职工作者,并将此次公开招聘社区专职工作者考试的报名、笔试、面试及体检工作委托重庆贝思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组织。 一、招聘原则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公开考试,择优聘用。 二、招聘名额及职位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一:2名。 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二:3名。 具体岗位条件及专业要求见附表。 三、招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热爱社区工作,热心为社区居民服务;服从党工委、办事处工作安排,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能熟练操作使用办公系统;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报考岗位一的年龄在38周岁以内,报考岗位二的年龄在30—38周岁以内。有从事社区工作(须属于专职工作者身份)3年及以上经历者或取得社区管理员、助理社会工作师、社区管理师、社会工作师资格之一者报考岗位一、岗位二,年龄均可放宽至40周岁以内(考生年龄的计算时间截止为2014年12月31日); (六)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一性别限男性,社区专职工作者岗位二性别不限; (七)身体健康。 四、招聘范围和对象 本次招聘的范围是具有重庆市城乡居民户口(含农业户口)且在李家沱街道、花溪街道、龙洲湾街道辖区有固定住所且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 以下几类人员不属于招聘范围: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的;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处于妊娠期间的;李家沱街道所属社区现任专职干部不得报考。 五、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时间:2015年1月5 日—6 日,上午09:00—12:00,下午14:00—18:00。 (二)报名地点:重庆贝思特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新市街79号,立丹大厦四楼)。报名电话:66291677、66291675。 (三)报名要求:本次考试采取现场报名方式。 1.报名者须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加分等相关

北碚区城镇化发展状况分析

北碚区城镇化发展状况分析 (张琴) 引言:城镇化是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集中以及由此引起的产业、就业结构非农化重组的一系列制度变迁的过程。城镇化水平通常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衡量。城镇化是工业化和现代化发展的产物,是经济社会机构变化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社会形态向高层次发展的客观反映,更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集中表现。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0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 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 提升城镇发展质量和水平。2010年8月,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重庆两年内增加300万城镇居民,10年内增加1000万城镇居民;主城面积将扩大1倍,人口将增加到1000万。此项改革更是为全区加快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依据和动力支撑,加之我区恰逢两江新区开发建设、二环时代加速拓展等利好因素,如何抓住机遇,及时解决城镇化进程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及挑战,对推动全区城镇化、工业化进程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一、城镇化相关知识 (一)城镇化的涵义 由于不同学科研究角度不同,对城镇化的关注点也就不同,但概括起来,对城镇化进程的理解主要分为四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从人口学角度看,城镇化是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即以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迁移和聚集为特征的一种历史过程;第二、从地理学角度看,城镇化是农村地貌转变为城市景观的过程,即城镇化进程是城镇数量不断增加,城镇区域不断扩大的过程;第三、从社会学角度看,城镇化主要是城市文明覆盖农村,农村生活方式向城市生活方式转变的过程;第四、从经济学角度看,城镇化则是由农村传统的自然经济转化为城市社会化大生产的过程,即第一产业的劳动力逐步向从事第二、三产业的转变过程。可见,城镇化一方面是人口由农村向城市迁移聚集的过程,同时又表现为地域景观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转变、生产生活方式的变革,是人口、地域、社会经济组织形式和生产生活方式由传统落后的乡村型社会向现代城市社会转化的多方 面内容综合统一的过程,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主要反映和重要标志。 (二)城镇化的界定 城市是一个主要由非农业活动人口构成的、占有一定空间的人们生产、生活的聚集区域。城市具有共同的特征:第一,城市具有相对庞大集中的人口规模和密度。根据2010年最新颁布的《中国中小城市发展报告(2010)》,市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50万-100万的为中等城市,100万-300万的为大城市,300万-1000万的为特大城市,1000万以上的为巨大型城市。依据此标准,中小城市是指市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第二,城市对国民经济二、三产业具有强大的聚集能力,从事非农

巴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巴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六月

目录 前言 (i)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土地利用状况和面临的形势 (3) 第一节土地利用状况 (3) 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5)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8) 第一节经济社会发展定位和目标 (8) 第二节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9) 第三节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10)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 (13)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3)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 (15) 第五章土地利用分区 (19) 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 (19) 第二节土地用途分区 (20) 第三节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24) 第六章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27) 第七章土地整治 (28) 第一节土地整治目标 (28) 第二节土地整治的重点区域 (29) 第八章土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30) 第九章镇级土地利用调控 (32) 第一节落实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 (32) 第二节镇(街)级土地利用调控方案及规则 (32) 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0) 第一节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总体控制 (40) 第二节加强规划实施的行政管理 (41)

第三节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调节手段 (42) 第四节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制度 (43) 第十一章附件 (44) (一)附表 (44) (二)附图 (44)

前言 巴南区地处重庆市主城核心区,是重庆主城区南大门。重庆直辖以来,巴南经济社会发展加快,2005年,全区城镇化水平达到62.90%,GDP总量达到100.89亿元。 《巴南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过九年的实施,对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巴南区推进城镇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矛盾凸显期,对巴南区编制新一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规划提出了巴南区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各类用地空间布局、土地整治潜力和区域分布,制定了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集中体现了重庆市和巴南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的决策意图,是巴南区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全区城乡建设、各部门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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