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4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最新2014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最新2014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最新2014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1 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锅炉定期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烟道式和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3锅炉定期检验范围

1.3.1锅炉(电站锅炉除外)

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分汽(水、油)缸出口第一条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本体以及锅炉给水(油)阀出口和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

1.3.2电站锅炉

(1)锅炉本体;

(2)主蒸汽管道,指锅炉主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汽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主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高压旁路管道等;

(3)再热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包括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和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指锅炉再热蒸汽出口至汽轮机电动主阀门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之间的再热蒸汽管道和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以及减温减压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低压旁路管道等;再热蒸汽冷段管道指逆止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再热蒸汽冷段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

(4)主给水管道,指锅炉给水泵出口阀后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锅炉本体的主给水管道以及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疏水管、排气管等;

(5)排污管道,指排污管道出口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外至一次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管道;

(6)锅炉启动系统,指汽水(启动)分离器、贮水箱(罐)以及水位控制阀前第一条焊缝(不含焊缝)以内的承压管道。

1.3.3安全附件和仪表

指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排放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3.4燃烧设备以及系统

1.3.5特殊情况

D级汽水两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参照B、C级锅炉相关要求进行,其他D级锅炉由锅炉使用单位定期自行检查。

1.4定期检验基本要求

1.4.1定期检验定义

定期检验是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在用锅炉当前状态进行符合性验证。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的外部检验、锅炉在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1.4.2定期检验周期

锅炉的定期检验周期规定如下: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2)内部检验,锅炉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一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入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3)水(耐)压试验,检验检测人员或者锅炉使用单位对锅炉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当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当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A级锅炉(整装锅炉除外)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内部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锅炉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长检验周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同时向锅炉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1.4.3定期检验特殊情况

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当按照本条要求进行检验:

1.4.3.1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1.4.3.2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3)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后以及重新运行一年后(A级锅炉除外);

(4)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

(5)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

1.4.4锅炉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要求

1.4.4.1定期检验申请和受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安排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并且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至少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检验检测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及时安排检验。

1.4.4.2锅炉使用单位基本要求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检验检测配合工作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2)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意见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检测机构,对于重大缺陷,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1.4.4.3检验检测机构基本要求

(1)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锅炉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

(2)检验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且保存教育记录,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遵守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作业管理规定,检查确认锅炉使用单位的现场准备工作,确保检验检测工作安全;

(3)检验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锅炉具体情况,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对于A级锅炉,还应当在对锅炉技术资料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锅炉使用情况、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检修计划、制造安装阶段遗留的缺陷和问题、上次内外部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以及处理整改情况编制检验方案,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检验数量,必要时,征求锅炉使用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为准;

(4)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检验,由于现场实际情况限制无法按照本规则进行检验或者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数量须进行调整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书面说明项目变更内容以及原因并且经锅炉使用单位确认;

(5)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及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6)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时必须有记录,检验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检验记录记载的信息量不得少于检验报告的信息量;

(7)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的整改情况及时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结论报告的格式见附件A、附件B),及时交付锅炉使用单位。

1.5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2 内部检验

2.1锅炉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2.1.1基本要求

进行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协商有关检验的准备以及配合工作等事宜。

2.1.2锅炉技术资料准备

进行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历次检验报告,包括锅炉定期检验报告、锅炉或者部件监督检验证

书和报告、

锅炉水汽质量检验报告或者有机热载体检验报告等;

(3)《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所要求的锅炉出厂资料、A级锅炉特殊的出厂资料,对于燃油燃气锅炉还包括燃烧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4)锅炉安装以及调试技术资料,包括安装竣工资料、调试方案、分部试运报告和调试报告;

(5)锅炉技术记录,包括锅炉以及辅助设备故障、事故、超温、超压等运行记录,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锅炉以及辅助设备维修保养记录,锅炉检修记录、质量验收资料,安全阀校验记录,有机热载体锅炉还应当包括有机热载体性能分析资料;

(6)A级锅炉特殊的技术记录,包括锅炉检修技术资料,锅炉金属技术监督、热工技术监督、水汽质量监督技术资料;

(7)锅炉部件重大修理和改造资料,包括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资料以及施工技术方案,质量检验和验收签证资料;

(8)检验检测人员认为需要查阅的其他技术资料。

2.1.3检验现场准备工作

在进行内部检验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锅炉的风、烟、水、汽、电和燃料系统必须可靠隔断;

(2)准备好安全照明和工作电源;

(3)停炉后应当放净锅炉内的水,锅炉上的人孔、手孔、灰门等检查门孔盖已全部打开,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4)搭设检验需要的脚手架、检查平台、护栏等,吊篮和悬吊平台应当有安全锁;

(5)拆除受检部位的保温材料和妨碍检验的部件;

(6)对受检部件进行清理,必要时进行打磨;

(7)A级锅炉使用单位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存放地、现场办公室等。

2.1.4检验过程中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1)内部检验过程中,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检验检测人员进入炉膛、烟道、锅筒(壳)、水冷壁进口环形集箱、循环流化床锅炉的热旋风分离器等空间进行检验时,应当有可靠通风并且设专人监护;

(2)A级锅炉在内部检验开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2.2检验方法以及要求

内部检验一般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采用壁厚测量、几何尺寸测量、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垢样分析、强度校核等检验检测方法。无损检测的验收标准、技术等级及焊接接头质量等级要求应当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4章制造部分的相关要求进行。

2.3技术资料核查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首先核查锅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核查有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异常情况记录、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和问题以及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2.4 A级锅炉内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2.4.1锅筒

(1)抽查表面可见部位,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裂纹;

(2)抽查内部装置,是否完整,是否有明显腐蚀、结垢等缺陷;抽查汽水分离装置、给水清洗装置,应当无脱落、开焊现象;

(3)抽查下降管孔、给水管套管以及管孔、加药管孔、再循环管孔、汽水引入引出管孔、安全阀管孔等,是否有明显腐蚀、冲刷等缺陷,应当无裂纹;

(4)抽查加药管、连续排污管等,是否完好、畅通;水位计的汽水连通管、压力表连通管、汽水取样管管孔等,应当无堵塞;

(5)抽查内部预埋件的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

(6)检查人孔密封面,应当平整光洁、无划痕和拉伤痕迹;检查人孔铰链座连接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

(7)抽查安全阀管座、加强型管接头等,应当无裂纹;

(8)抽查锅筒与吊挂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内圆弧是否吻合;吊杆装置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匀;支座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2.4.2水冷壁

2.4.2.1水冷壁集箱

(1)抽查集箱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

(2)抽查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3)抽查水冷壁进口集箱内部,是否有异物堆积、明显腐蚀,内部挡板是否完好,应当无开裂、倒塌,连通管是否堵塞,水冷壁进口节流圈是否有脱落、结垢、明显磨损等缺陷;

(4)检查环形集箱人孔和人孔盖密封面,应当无径向划痕;

(5)抽查集箱与支座,是否接触良好,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抽查吊耳与集箱连接焊缝,应当无裂纹、超标咬边等缺陷;

(6)对于调峰机组的锅炉,还应当对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检测;对环形集箱人孔角焊缝、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条件具备时,还应当对集箱孔桥部位进行无损检测抽查;

(7)分配(汇集)器的检查参照水冷壁集箱的要求进行。

2.4.2.2水冷壁管

(1)定点监测水冷壁折焰角、冷灰斗弯管以及燃烧器周围、热负荷较高等易发生管子壁厚减薄区域的水冷壁管壁厚;

(2)抽查顶棚水冷壁管、包墙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过热、胀粗、变形等缺陷;

(3)抽查凝渣管,是否有明显过热、胀粗、变形、鼓包、磨损等缺陷,应当无疲劳裂纹;

(4)抽查折焰角处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过热、变形、胀粗、磨损等缺陷;水平烟道是否有明显积灰;

(5)抽查燃烧器周围以及热负荷较高区域管壁,是否有明显结焦、高温腐蚀、过热、变形、磨损、鼓包等缺陷;

(6)对于液态排渣炉或者其他有卫燃带的锅炉,抽查卫燃带以及销钉,是否有损坏;

(7)检查冷灰斗区域的水冷壁管,是否有碰伤、砸扁、明显磨损等缺陷;

(8)抽查水冷壁中间集箱引出管第一道对接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

(9)抽查炉底水封板焊缝,是否有开裂;抽查水封槽上方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裂纹;

(10)对于沸腾炉,抽查埋管,是否有碰伤、砸扁、明显磨损和腐蚀等缺陷;

(11)对于液态排渣炉,抽查渣口以及炉底耐火层,是否有损坏;

(12)抽查膜式水冷壁,是否有严重变形;

(13)检查冷灰斗四角、炉膛四角、折焰角和燃烧器周围等位置膜式水冷壁的膨胀情况,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是否有卡涩;

(14)抽查膜式水冷壁鳍片与水冷壁管的连接焊缝,应当无开裂、超标咬边、漏焊等缺陷,重点检查安装现场组装焊缝、直流锅炉分段引出引入管处嵌装短鳍片以及燃烧器处短鳍片与水冷壁管子连接焊缝;

(15)抽查膜式水冷壁吹灰器孔、人孔、打焦孔以及观火孔周围的水冷壁管鳍片,是否有烧损、开裂等缺陷;

(16)抽查膜式水冷壁燃烧器区域和炉膛四角鳍片,是否有烧损、开裂等缺陷;

(17)抽查膜式水冷壁水封槽上方水冷壁鳍片,是否有开裂;

(18)抽查膜式水冷壁、延伸墙、包墙过热器交接位置的鳍片,是否有开裂;

(19)抽查吹灰器孔、人孔、打焦孔以及观火孔周围的水冷壁管,是否有明显磨损、吹损、鼓包、变形和拉裂等缺陷;

(20)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抽查进料口、出灰口、布风板水冷壁、翼形水冷壁、底灰冷却器水管,是否有明显磨损、腐蚀等缺陷;抽查卫燃带上方水冷壁管、水冷壁管对接焊缝处、测温热电偶附近以及靠近水平烟道的水冷壁管等处,是否有明显磨损;

(21)抽查过热器冷却定位管导向装置的水冷壁护管,是否有明显磨损,水冷壁管弯管处的鳍片是否有裂纹;

(22)抽查水冷壁固定件、膨胀装置,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和损坏脱落;抽查与水冷壁管的连接焊缝,应当无裂纹、超标咬边等缺陷;

(23)割管检查高负荷区域水冷壁管内壁结垢、腐蚀情况,割管长度一般不小于500毫米。测量向火侧、背火侧垢量并且计算结垢速率,分析垢样成份,当结垢量和结垢速率超过相关标准规定时,应当进行化学清洗。

余热锅炉蒸发受热面管检查参照水冷壁管的要求进行。

2.4.3 省煤器

2.4.

3.1省煤器集箱

(1)抽查进口集箱内部,是否有异物,内壁是否有明显腐蚀;

(2)抽查集箱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3)抽查集箱与支座,是否接触良好,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抽查吊耳与集箱连接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超标咬边等缺陷;

(4)抽查布置在烟道内的集箱防磨装置,是否完好,集箱是否有明显磨损。

2.4.

3.2省煤器管

(1)抽查管排平整度以及间距,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是否有管子明显出列、烟气走廊、异物以及明显灰焦堆积等缺陷;

(2)抽查管子和弯头以及吹灰器、阻流板、固定装置和存在烟气走廊区域管子,是否有明显磨损;

(3)抽查省煤器悬吊管,是否有明显磨损,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4)抽查支吊架、管卡、阻流板、防磨瓦等是否有脱落、明显磨损等缺陷;防磨瓦是否有转向;焊缝应当无开裂、脱焊等缺陷;

(5)割管检查省煤器进口端管子内壁的结垢和氧腐蚀情况。

(6)抽查低温省煤器管,是否有低温腐蚀;

(7)抽查膜式省煤器,鳍片焊缝两端应当无裂纹。

2.4.4 过热器和再热器

2.4.4.1 过热器和再热器集箱

(1)抽查集箱表面,是否有严重氧化、明显腐蚀和变形等缺陷;

(2)抽查集箱环焊缝、封头与集箱筒体对接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3)出口集箱引入管孔桥部位宜进行超声波检测,应当无裂纹;

(4)抽查吊耳、支座与集箱连接焊缝和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5)抽查集箱与支吊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吊杆装置是否牢固;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抽查吊耳与集箱连接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超标咬边等缺陷;

(6)抽查安全阀管座角焊缝以及排气、疏水、排污、取样、充氮等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7)对于材料为9%~12%Cr系列钢制集箱环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并且不少于1条焊缝;集箱环焊缝、热影响区和母材还应当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同级过热器、再热器进出口集箱环焊缝、热影响区和母材硬度检测至少分别各抽查1处,同级过热器、再热器出口集箱环焊缝、热影响区和母材金相检测至少分别各抽查1处;

(8)集汽集箱检查参照过热器、再热器出口集箱的要求进行。

2.4.4.2过热器和再热器管

(1)定点监测末级过热器管、末级再热器管外径并计算胀粗量;割管进行金相检测,必要时进行力学性能试验;

(2)抽查管子,是否有明显磨损、腐蚀、胀粗、鼓包、氧化、变形、碰磨、机械损伤、结焦等缺陷,应当无裂纹;

(3)抽查穿墙(顶棚)处管子,是否有碰磨;

(4)抽查吹灰器附近的管子,是否有明显吹损,应当无裂纹;

(5)抽查氧化皮剥落堆积检查记录或者报告,是否有氧化皮剥落情况;

(6)抽查管排间距,是否均匀,是否有明显变形、移位、碰磨、积灰和烟气走廊等缺陷;对于存在烟气走廊部位的管子,是否有明显磨损;

(7)抽查各级过热器、再热器管子的膨胀间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膨胀受阻现象;

(8)抽查管排的悬吊结构件、管卡、梳形板、阻流板、防磨瓦等,是否有烧损、脱焊、脱落、移位、明显变形和磨损等缺陷,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损伤管子等情况;

(9)抽查穿顶棚管子与高冠密封结构焊接的密封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超标咬边等缺陷;

(10)抽查水平烟道区域包墙过热器管鳍片,是否有明显烧损,开裂等缺陷。

2.4.5减温器、汽-汽热交换器

(1)抽查减温器筒体表面,是否有严重氧化、明显腐蚀等缺陷;

(2)抽查减温器筒体环焊缝、封头焊缝、内套筒定位螺栓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3)抽查吊耳、支座与集箱连接焊缝和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4)抽查混合式减温器内套筒以及喷水管,内套筒应当无变形、移位、裂纹、开裂、破损等缺陷,固定件是否完整、应当无缺失、损坏;喷水孔或者喷嘴是否有明显磨损,应当无堵塞、裂纹、开裂、脱落等缺陷,必要时将喷水管抽出检查;筒体内壁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裂纹;

(5)抽芯检查面式减温器内壁和管板,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裂纹;

(6)抽查减温器筒体的膨胀,是否有膨胀受阻情况;

(7)套管式汽一汽热交换器每组抽1只检查外壁,是否有明显腐蚀、氧化等缺陷,U型弯头背弧处应当无裂纹;抽查进出管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2.4.6外置式分离器

(1)抽查分离器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变形等缺陷,应当无裂纹;

(2)抽查切向汽水引入区域筒体壁厚,应当满足强度要求;

(3)抽查封头焊缝、引入和引出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4)抽查分离器与吊挂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吊杆装置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匀;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2.4.7盘管锅炉

盘管锅炉承压部件应当根据工作参数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

2.4.8锅炉汽水管道

(1)抽查汽水联络管、主给水管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等,是否有严重氧化和明显腐蚀、皱褶、重皮、机械损伤、变形等缺陷,应当无裂纹;抽查直管段和弯头(弯管)背弧面厚度,最小实测壁厚应当不小于成品最小需要壁厚;

(2)抽查汽水联络管、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排污管道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3)抽查安全阀管座角焊缝以及排气、疏水、排污、取样等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4)对于蒸汽联络管对接焊缝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并且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弯头(弯管)、三通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于蒸汽联络管弯头(弯管)背弧面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并且不少于1个弯头;

(5)对于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对接焊缝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10%并且各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弯头(弯管)、三通、阀门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于主蒸汽管道和再热蒸汽热段管道道弯头(弯管)背弧面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10%并且各不少于1个弯头;

(6)对于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和主给水管道对接焊缝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1%并且各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

弯头(弯管)、三通、阀门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于再热蒸汽冷段管道和主给水管道弯头(弯管)背弧面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1%并且各不少于1个弯头;

(7)对于9%~12%Cr系列钢制蒸汽联络管、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环焊缝、热影响区、直管段母材、弯头(弯管)应当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焊口数量、直管段数量、弯头(弯管)数量的5%并且各不少于

1点;

(8)对于已安装蠕变测点的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抽查蠕变测量记录;

(8)抽查汽水联络管、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排污管道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承力是否正常,是否有过载、失载等缺陷,减振器结构是否完好,液压阻尼器液位是否正常,应当无渗油现象;

(9)对于调峰机组锅炉汽水管道,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检验比例。

2.4.9锅炉启动系统

2.4.9.1汽水(启动)分离器

按照2.4.6外置式分离器要求进行。

2.4.9.2贮水罐(箱)

(1)抽查贮水罐(箱)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变形等缺陷,应当无裂纹;

(2)抽查封头焊缝、引入和引出管座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未熔合、气孔、超标咬边、夹渣等缺陷;

(3)抽查贮水罐(箱)与吊挂装置,是否接触良好;吊杆装置是否牢固,受力是否均匀;支座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预留膨胀间隙是否足够,方向是否正确。

2.4.9.3承压管道

参照2.4.8锅炉汽水管道中汽水联络管要求进行。

2.4.10阀体

抽查安全阀、水压试验堵阀、锅炉侧主蒸汽阀、锅炉侧主给水管道阀门等阀体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裂纹、泄漏和铸造或者锻造缺陷,必要时,抽查阀体内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冲刷等缺陷,应当无裂纹铸造或者锻造缺陷,密封面应当无损伤。

2.4.11炉墙、保温

(1)抽查炉顶密封结构,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积灰;

(2)抽查炉墙保温,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明显变形等缺陷;

(3)抽查冷灰斗、后竖井炉墙密封,是否完好;

(4)抽查锅炉内耐火层,是否完好,是否有破损、脱落等缺陷。

2.4.12膨胀指示装置和主要承重部件

(1)抽查膨胀指示装置,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常,方向是否正确;

(2)抽查大板梁,是否有明显变形;首次检验抽查大板梁挠度,应当不大于

1/850,以后每隔5万小时检查一次;

(3)抽查大板梁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

(4)抽查承重立柱、梁以及连接件,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损伤等缺陷,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防腐层是否完好;

(5)抽查吊杆,是否有松动和明显过热、氧化、腐蚀等缺陷,应当无裂纹;

(6)抽查锅炉承重混凝土梁、柱,应当无开裂以及露筋现象。

2.4.13空气预热器

(1)对于回转式空气预热器,抽查传热元件和元件盒,传热元件是否有严重积灰;传热元件和元件盒是否有明显腐蚀、磨损、吹损、变形等缺陷,应当无开裂、脱落等缺陷;

(2)对于管式空气预热器,抽查管子,是否有严重积灰和明显腐蚀、磨损等缺陷,应当无泄漏;

(3)对于热管式空气预热器,抽查热管和鳍片,热管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磨损等缺陷;鳍片是否紧密,是否有松脱、明显腐蚀、穿孔等缺陷。

2.4.14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风道等辅助装置

(1)抽查燃烧室,是否完好,是否有明显变形、结焦和耐火层脱落等缺陷;

(2)抽查燃烧设备,是否有严重烧损、明显变形、磨损、泄漏、卡死等缺陷;燃烧器吊挂装置连接部位应当无裂纹、松脱等缺陷;

(3)抽查吹灰器以及套管,是否有明显减薄,喷头是否有严重烧损、开裂等缺陷,吹灰器疏水管斜度是否符合疏水要求;

(4)抽查烟风道及其附件,烟道是否有烧损、明显变形等缺陷;风道是否有明显变形;伸缩节是否有破损;挡板、插板开关位置是否准确,开关是否灵活;支吊装置是否完好牢固,承力是否正常;烟道支撑是否有明显磨损。

2.4.15对于运行时间超过5万小时的锅炉应当增加的检验项目

2.4.15.1锅筒

(1)对内表面纵、环焊缝以及热影响区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20%,抽查部位尽量包括T字焊缝;

(2)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纵焊缝20%、环焊缝10%,抽查部位尽量包括T字焊缝;

(3)对集中下降管、给水管座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无损检测以及100%超声波检测;对分散下降管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20%;

(4)对安全阀、再循环管管座角焊缝进行100%表面无损检测;

(5)对汽水引入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

2.4.15.2过热器和再热器集箱

对集箱环焊缝以及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环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20%,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检测或者射线检测;管座角焊缝抽查比例一般为5%;同级过热器、再热器集箱吊耳和支座角焊缝表面无损检测抽查分别各不少于2个,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检测。

2.4.15.3过热器和再热器管

对与不锈钢连接的异种钢焊接对接接头和易产生再热裂纹的焊接对接接头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

2.4.15.4减温器

对筒体的环焊缝和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20%并且各不少于1条焊缝,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或者射线检测;面式减温器还应当对不少于50%的芯管进行不低于1.25倍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应当无泄漏。

2.4.15.5外置式分离器

(1)对纵、环焊缝以及热影响区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20%,抽查部位应当包括所有T字焊缝;

(2)对纵、环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纵焊缝20%,环焊缝10%,抽查部位应当包括所有T字焊缝;

(3)对引入管、引出管等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

(4)抽查内件是否完好,是否有脱落、缺失等缺陷。

2.4.15.6锅炉汽水管道

(1)对蒸汽联络管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并且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弯头、三通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蒸汽联络管弯头(弯管)背弧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并且不少于1个弯头;

(2)对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以及超声波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20%并且各不少于1条焊缝;重点检查与弯头(弯管)、三通、阀门和异径管相连接的对接焊缝;对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热段管道弯头(弯管)背弧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20%并且各不少于1个弯头;

(3)对安全阀管座角焊缝表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10%并且不少于1个安全阀管座角焊缝;

(4)对于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蒸汽联络管、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的环焊缝、热影响区、直管段母材、弯头(弯管)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各为焊口数量、直管段数量、弯头(弯管)数量的5%且各不少于1点。

2.4.15.7锅炉启动系统

(1)汽水(启动)分离器和贮水箱(罐)的检查参照 2.4.15.5外置式分离器的要求进行;

(2)对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汽水(启动)分离器还应当对上封头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

2.4.15.8阀体

对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安全阀、水压试验堵阀、锅炉侧主蒸汽阀等的阀体应当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

2.4.16对于运行时间超过10万小时的锅炉应当增加的检验项目

2.4.16.1 水冷壁集箱

(1)对集箱封头焊缝、环形集箱对接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20%,必要时进行超声波检测;

(2)对环形集箱人孔角焊缝、管座角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5%;

(3)条件具备时,还应当对集箱孔桥部位进行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20%。

2.4.16.2省煤器集箱

对集箱封头焊缝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20%并且不少于1条焊缝。

2.4.16.3 过热器、再热器集箱

(1)对各级过热器、再热器进出口集箱环焊缝、热影响区以及母材,进行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同级过热器、再热器进出口集箱环焊缝、热影响区以及母材至少分别各抽查2处;

(2)条件具备时,应当对末级过热器、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孔桥部位进行超声波检测、硬度和金相检测抽查,超声波检测抽查比例一般各为10%;末级过热器、末级再热器出口集箱硬度和金相检测各不少于1处。

2.4.16.4减温器、汽-汽热交换器

(1)对减温器筒体外表面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抽查比例一般为20%,重点抽查喷水管、定位螺栓、温度测点、排气管、疏水管等管座周围区域;

(2)对套管式汽-汽热交换器的套管焊缝进行超声波检测;以后每5万小时检查一次。

2.4.16.5锅炉汽水管道

(1)对于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碳钢、钼钢管道,应当进行石墨化和珠光体球化检查;

(2)对于采用中频加热工艺制造且工作温度大于等于450℃的弯管,应当核查圆度测量记录。

2.5 B级、C级锅炉内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2.5.1基本要求

(1)进行内部检验的承压部件,包括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水冷壁、烟管、对流管束、集箱、过热器、省煤器、外置式汽水分离器、导汽管、下降管、下脚圈、冲天管和锅炉范围内管道等;分汽(水、油)缸一般随一台锅炉进行同周期的检验;

(2)内部检验主要是检验锅炉承压部件是否在运行中出现的裂纹、起槽、过热、胀粗、变形、泄漏、腐蚀、磨损、苛性脆化、水垢、积碳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3)历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应当采用同样的检验方法或者增加相应的检验方法对存有缺陷或缺陷修复的部位进行重点复检复测;

(4)B级发电锅炉内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应当参照本规则2.4条要求进行。

2.5.2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下脚圈、冲天管和集箱

(1)抽查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以及热影响区,应当无裂纹;

(2)抽查拉撑件、人孔圈、手孔圈、下降管、立式锅炉的炉门圈、冲天管、喉管、进水管等处的角焊缝表面,应当无裂纹;

(3)抽查部件扳边区,应当无裂纹、起槽等缺陷;

(4)抽查锅筒底部、管孔区、水位线附近、进水管或者排污管与锅筒集箱连接处、炉胆的内外表面、立式锅炉的下脚圈、集箱内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磨损减薄等缺陷;

(5)检查水位表、压力表等的连通管,应当无堵塞;

(6)抽查受高温辐射和存在较大应力的部位,是否有明显变形,应当无裂纹;

(7)抽查高温烟区管板,应当无泄漏、裂纹等缺陷,胀接口是否严密,胀接管口和孔桥应当无裂纹、苛性脆化等缺陷;

(8)抽查受高温辐射热或者介质温度较高部位的集箱,是否有明显过热、胀粗、变形等缺陷;

(9)抽查锅筒(壳)、封头、管板、炉胆,回燃室、集箱介质侧,是否有结垢、积碳等缺陷。

2.5.3管子

(1)抽查烟管、对流管束、沸腾炉埋管、循环流化床锅炉水冷壁管、光管式省煤器、吹灰口附近等受烟气高速冲刷部位和易受低温腐蚀的尾部烟道管束,是否有明显腐蚀、磨损等缺陷;

(2)抽查受高温辐射热或介质温度较高部位的管子,是否有明显过热、胀粗、变形等缺陷;

(3)抽查管子表面,应当无裂纹;

(4)抽查管子介质侧,是否有结垢、积碳等缺陷。

2.5.4锅炉范围内管道

(1)抽查锅炉范围内管道,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裂纹;

(2)抽查介质温度较高部位的锅炉范围内管道,是否有明显胀粗、变形等缺陷。

2.5.5阀体

抽查安全阀、主蒸汽阀、主给水管道阀门等阀门的阀体外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裂纹、泄漏和铸造或者锻造缺陷,必要时,抽查阀体内表面,是否有明显腐蚀、冲刷,应当无裂纹铸造或者锻造缺陷,密封面应当无损伤。

2.5.6分汽(水、油)缸

(1)检查分汽(水、油)是否有明显腐蚀,应当无泄漏;

(2)检查阀门和外保温是否完好;

(3)检查安全附件外观是否有明显缺陷;

(4)核查分汽(水、油)缸的最高工作压力应当不低于系统中锅炉出口最高工作压力。

2.5.7非承压部件

(1)抽查主要支撑件,是否有明显过热、过烧、变形等缺陷,吊耳、支座与集箱角焊缝应当无裂纹;

(2)抽查燃烧设备(如燃烧器、炉排等),是否有烧损和明显变形;炉拱、保温是否有脱落;炉排是否有卡死;燃油、燃气锅炉应当无漏油、气现象。

2.6缺陷和问题的处理

2.6.1基本要求

(1)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时,应当扩大检验比例,必要时采用增加检验方法或者检验项目等方式对缺陷和问题进行分析,明确缺陷和问题的性质,以及对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危害程度,并提出缺陷或者问题的处理意见;

(2)对于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处理,锅炉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和问题的处理方式。

2.6.2 A级锅炉缺陷处理

A级锅炉部件存在下列缺陷,应当对相关部件及时安排进行更换:

(1)管子减薄较大,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不能保证安全运行到下一次检修;

(2)受热面碳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 3.5%或者合金钢管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2.5%;集箱、管道胀粗量超过公称直径的1%;

(3)高温过热器管和高温再热器管表面氧化皮厚度超过0.6mm,而且晶界氧化裂纹深度超过3-5晶粒;

(4)受热面管拉伸性能低于相关标准要求;

(5)集箱、管子腐蚀点深度大于壁厚的30%;

(6)碳钢、钼钢的石墨化程度达到四级以上;

(7)已经产生蠕变裂纹或者疲劳裂纹。

2.6.3 B、C级锅炉缺陷处理

2.6.

3.1裂纹或者开裂

承压部件内部拉撑件存在裂纹或者开裂时,应当进行更换;承压部件上发现的所有裂纹应当进行消除,必要时进行补焊。但是对于下述裂纹只能采用挖补或者更换部件的方式进行处理:

(1)炉胆或者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长度超过周长的25%;

(2)多条裂纹聚集在一起的密集裂纹;

(3)管板上呈封闭状的裂纹;

(4)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5)连续穿过四个以上孔桥的裂纹;

(6)管板上连续穿过最外围二个以上孔桥的裂纹,或者最外一排孔桥向外延伸的裂纹;

(7)立式锅炉喉管如有较深环向裂纹或者纵向裂纹长度超过喉管长度的50%;

(8)因苛性脆化产生的裂纹;

(9)因疲劳产生的裂纹。

2.6.

3.2变形

承压部件的变形不超过下述规定时可以予以保留监控,变形超过规定时一般应当进行修理(复位、挖补、更换):

(1)筒体变形高度不超过原直径的1.5%,且不大于20mm;

(2)管板变形高度不超过管板直径的1.5%,且不大于25mm;

(3)碳钢管子胀粗量不超过公称直径的 3.5%;合金钢管子胀粗量不超过公称直径的2.5%,并且局部鼓包高度不大于3mm;

(4)水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其长度的2%或者管子公称直径,烟管管子直段弯曲变形量不超过公称直径;

(5)管子直段变形量超过上述范围,但已查明产生弯曲变形的原因,并确定其材质未发生恶化,与其连接的焊缝没有裂纹等缺陷,并且不会对相邻其他锅炉元件造成不利影响。

2.6.

3.3 过烧组织

承压部件的材质出现过烧组织,应当判定其范围,并且进行挖补或者更换。

2.6.

3.4腐蚀或磨损减薄

承压部件严重腐蚀或者磨损减薄,应当进行强度校核计算,若最小实测壁厚低于强度计算值,应当进行修复(堆焊后磨平、挖补、更换)。

2.6.

3.5渗漏

承压部件上的渗漏部位应当修理。

2.6.

3.6水垢

锅炉内部的水垢,应当根据水垢的情况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进行处理。

2.7检验结论

现场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锅炉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处理或整改情况的书面回复,做出检验结论:

(1)符合要求,未发现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题,或者对缺陷和问题进行整改,可以达到锅炉安全运行的条件;

(2)基本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缺陷和问题,需要采取降低参数运行、缩短检验周期或者对主要缺陷和问题加强监控等措施,可以达到锅炉安全运行的条件;

(3)不符合要求,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问题,不能达到锅炉安全运行的条件。

3 外部检验

3.1锅炉使用单位准备工作

3.1.1检验前准备工作

在进行外部检验之前,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下述准备工作:

(1)锅炉外部的清理工作;

(2)按照2.1.2条要求准备好锅炉技术资料;

(3)准备好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件。

3.1.2检验过程中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在外部检验过程中,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配合以及安全监护工作。

3.2检验方法

外部检验一般采用资料核查、宏观检查等检验方法。对于B、C级锅炉,还应当采用现场监督的方式确认安全装置、设备的功能,安全装置和设备的操作由锅炉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并且不得危及锅炉安全运行。

3.3资料核查

3.3.1技术资料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首先核查锅炉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对于非首次检验的锅炉,重点核查新增加和有变更的部分、异常情况记录、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缺陷和问题以及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3.3.2锅炉安全管理制度

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各项记录应当齐全,有效。

3.3.3电站锅炉特殊要求

(1)运行规程和检修工艺规程应当齐全,有效;

(2)锅炉金属监督、热工监督、汽水质量监督等管理规定、锅炉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以及应急预案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3.3.4人员资格证件

锅炉操作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和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持证人员总数应当满足设备运行的需要。

3.4 A级锅炉外部检验内容以及要求

3.4.1锅炉操作空间以及承重装置

(1)检查锅炉铭牌,应当内容齐全,挂放位置醒目;

(2)核查汽水系统图,应当齐全,符合实际,可以准确查阅;

(3)检查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应当至少各设有两个出口,门向外开;

(4)抽查通道畅通,是否有杂物堆放;地面是否平整、不积水,沟道是否畅通,盖板是否齐全;

(5)抽查照明设施,是否满足锅炉运行监控操作和巡回检查要求,灯具开关是否完好;抽查事故控制电源和事故照明电源,应当完好、能随时投入运行;

(6)抽查孔洞周围,是否设有栏杆、护板;室内是否设有防水、排水设施;

(7)抽查楼梯、平台、通道、栏杆、护板,是否完整;平台和楼板应当有明显的载荷限量标志和标高标志;

(8)检查承重结构,是否有明显过热、腐蚀等缺陷,承力是否正常;

(9)检查防火、防雷、防风、防雨、防冻、防腐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3.4.2管道、阀门以及支吊架

(1)抽查管道色环,是否完整,是否有介质流向箭头;

(2)抽查管道与阀门,应当无泄漏,阀门参数与管道参数应当相匹配;

(3)抽查阀门,是否有开关方向标记和设备命名统一编号,重要阀门是否有开度指示和限位装置;

(4)抽查支吊架,是否有明显过热、变形、腐蚀等缺陷,焊缝应当无开裂;吊架承力是否正常,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动。

3.4.3炉墙、保温

(1)检查炉墙、炉顶,是否有开裂、破损、脱落、漏烟、漏灰和明显变形等缺陷,炉墙是否有异常振动;

(2)抽查炉墙、管道保温,是否良好;当环境温度不高于27℃时,设备和管道保温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50℃;当环境温度高于27℃时,保温结构外表面温度是否超过环境温度25℃;

(3)抽查燃烧室以及烟道、风道各门孔,密封是否良好,是否有烧坏变形,耐火层是否有破损、脱落等缺陷,膨胀节是否伸缩自如,是否有明显变形、开裂等缺陷。

3.4.4膨胀系统

(1)检查悬吊式锅炉膨胀中心应当固定;

(2)抽查锅筒、集箱等膨胀指示器装置,是否完好,指示是否正常(包括方向和膨胀值),膨胀方向是否正确,核查膨胀量记录;

(3)抽查各部件膨胀情况,膨胀是否通畅,是否有影响正常膨胀的阻碍物;

(4)抽查锅炉膨胀机构组件,是否完好,是否有卡阻或者损坏现象;膨胀指示器刻度盘刻度是否清晰。

3.4.5安全附件

3.4.5.1安全阀

(1)核查安全阀的安装、数量、规格,应当符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2)核查安全阀定期排放试验记录;对控制式安全阀,核查控制系统定期试验记录;

(3)核查安全阀定期校验记录或者报告,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并且在有效期内;整定压力等校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技术档案;

(4)检查弹簧式安全阀防止随意拧动调整螺钉的装置、杠杆式安全阀防止重锤自行移动的装置和限制杠杆越出的导架,应当完好;控制式安全阀的动力源和电源应当可靠;

(5)检查安全阀,运行时应当无解列、泄漏,排汽、疏水畅通;排汽管、放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是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基本通则。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四条锅炉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1、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2、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3、水压试验是指锅炉以水为介质,以规定的试验压力对锅炉受压部件强度和严密性进行的检验。 第五条锅炉的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每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对于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 第六条除进行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下述的检验。 外部检验: 1、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

2、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 3、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后。 内部检验: 1、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 2、移装锅炉投运前; 3、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 4、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运行一年后; 5、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6、根据外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水压试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 第七条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和外部检验。 第八条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单位和检验人员应按照国家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项目和级别的资格。 第九条锅炉的使用单位、检验单位应认真执行本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执行。 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锅炉的检验日期制订出检验计划,并通知锅炉使用单位。 第二章内部检验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 目录 1.概述 (3) 2.检验依据 (4) 3.检验准备 (4)

4.检验内容 (6) 5.内部检验 (7) 6.水压试验 (7) 7.外部检验 (7) 8.检验程序 (10) 8. 内检附表 (11)

1 概述 1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根据大连热电集团1热电厂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1.4锅炉概况如下 2 检验依据

依据、参照的标准、规程和规则未注明年号的以最新版本为准。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以及相关国家法规和标准。 3 检验准备 锅炉检验前,使用单位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3.1.1 锅炉设计、制造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承压部件图、热膨胀系统图和基础荷重图等; 2)承压部件强度计算书或汇总表; 3)锅炉设计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 4)热力计算书或汇总表; 5)过热器壁温计算书; 6)安全阀排量计算书; 7)锅炉质量证明书。 3.1.2 锅炉安装、调试资料 3.1.3 修理、改造或变更的图纸和资料: 1)修理、改造或变更方案及审批文件; 2)设计图样、计算资料; 3)质量检验和验收报告。 3.1.4记录及档案资料: 1)锅炉登记薄和使用登记证; 2)运行记录、事故及故障记录、超温超压记录; 3)承压部件损坏记录和缺陷处理记录;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实用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为了保障检验员人身安全和检验工作顺利进行,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供汽(水)管道、排污管道、给水管道及烟风道必须采取可靠隔绝措施; 2.检验中若要进行登高(离地3m以上)作业又无固定平台扶梯到达的地点时,应搭脚手架; 3.检验所用照明电源应是安全电源,一般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36V电压; 4.打开锅炉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和烟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并确认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通风换气; 5.清除锅炉内水垢污物,炉膛和烟道内的烟灰炉渣,露出金属表面,水垢样品留检验人员检查; 6.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 7.燃料的供给和点火系统须上锁。 检验员开始检验前,对上述准备情况必须认真检查。 第七条检验时,受检单位应派锅炉房管理人员到现场,做好检验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锅炉检验方案

---------------------------------------------------------------最新资料推荐------------------------------------------------------ 锅炉检验方案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方案0—版号修改处数日期编制审核批准目录 1.概述..............................................................................32.检验依据........................................................................43.检验准备 (4) 1/ 29

4.检验内容………………………………………………………………6 5.内部检验………………………………………………………………7 6.水压试验………………………………………………………………7 7.外部检验………………………………………………………………7 8.检验程序………………………………………………………………108.内检附表………………………………………………………………11第 2 页共 27 页

---------------------------------------------------------------最新资料推荐------------------------------------------------------ 1 概述 1.1 1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以下简称“锅检院” 〕根据大连热电集团 1 热电厂 2# 锅炉大修及检验计划,决定对该锅炉进行检验。 1.2 为保证锅炉定期检验质量,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及相关法规标准,制定本检验方案。 1.3 本方案由锅检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锅炉运行情况编制,经签字后生效。 锅检院对使用单位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使用单位对本方案负有保密义务。 1.4 锅炉概况如下锅炉型号制造单位制造编号安装日期额定蒸发量出口工作压力锅筒工作压力给水温度燃烧方式上次内检日期2503 200 2.10.1 220 t/h 9.81 MPa 11.13 MPa 215 ℃ 登记编号制造日期安装单位投运日期额定工作压力出口工作温度给水压力水处理方式累计运行小时上次水压日期 2002.10 9.81 MPa 540 ℃ 1 3.3 MPa 一级除盐+混床 59777 h 2002.3 1999.8.1循环流化床 2008.42 检验依据第 3 页共 27 页 3/ 29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82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编号:AQ-BH-00587 ( 文档应用)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Boiler external inspection protocol

锅炉外部检验协议 说明: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下载收藏或打印使用(请先阅读并同意条款后使用)。 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和威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威海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称乙方)将对 -----------------------------------------------------(以下称甲方)的台(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T/H(MW)工业(电站)锅炉进行外部检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检验时间:年月日 二、检验方式:逐台检验 三、检验依据: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3、《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5、《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验规程》 6、其它有关标准、规范 7、本所检验方案 四、检验内容: 1、审查资料 2、部件外部宏观检验 3、相关人员持证情况和有关记录 4、炉墙保温检查 5、电器仪表、辅机检验 6、安全附件检验 7、其它必要的检验 五、双方职责: 甲方: 1、受检单位应备齐锅炉技术资料,主要有锅炉使用登记证,锅炉质量证明书及图纸,锅炉上年度(或本年度)内部检验报告,对检验报告所提问题的整改记录、锅炉运行状态自检记录,锅炉修理改造记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曹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李军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发放号: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XTJ/Z2-G06-2016 (第二版) 编制:张希旺 审核:谈春华 批准:殷先华 湖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发布

电站锅炉定期检验规范 1目的 1.1为保证对在用电站锅炉定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范。 1.2本规范附录作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用。 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以发电或热、电联产为主要目的的锅炉(一般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的定期检验。 本规范所指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外部检验、水压试验。 3检验工作主要依据 下列文件是本规范的编制依据,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3.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3.3TSG G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 3.4TSG G7002-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检规》) 3.5TSG G3001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 3.6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3.7TSG G5001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3.8TSG G5002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 3.9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3.10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 3.11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汽水质量 3.12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电检规》) 3.13DL647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14DL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

压力容器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正文】: 【题目】劳动部关于颁发《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8.01 【生效日期】1989.01.01 【失效日期】 【时效性】有效 通知 为了统一全国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的程序和内容,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巩固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我们参照一些地方定期检验工作的做法,制订了《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九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望及时告诉我部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在用锅炉定期检验工作质量,保证锅炉结构上的可靠性,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有关规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下列在用的固定式工业锅炉和生活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 1.以水为介质的承压蒸汽锅炉; 2.以水为介质、额定供热量大于或等于0.06Mw(5×100000kcal/h)的热水锅炉。 本规则不适用于发电锅炉、电加热蒸气发生器和核能蒸气发生器。 第三条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考核批准的检验员担任。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实事求是地做好检验工作。 第二章检验前的准备 第四条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前2个月,检验单位应向锅炉使用单位发出《锅炉定期检验通知书》(附件一)。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定期检验有效期终止前40天内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书》(附件二)。检验单位综合各使用单位希望的检验日期做出检验计划,并通 知受检单位。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准备好受检锅炉有关技术资料:锅炉登记表、锅炉运行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上年度检验报告。 检验前,检验员应认真查阅上述有关资料,以便了解锅炉使用情况和管理中的问题。

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锅炉定期检验流程 现场出具意见书 (有效期15天) 检验申请受理 业务大厅 下达检验任务 确定检验人员 报告审核 (2日) 技术资料审查 内外部检验(5日) 现场记录、出具意见书 出具检验报告(4日) 审批 (2日) 打印报告(1日) 重大问题告知

锅炉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一、受理部门: 乌海市特种设备检验所业务大厅受理人:于波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乌海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蒸汽锅炉(生活锅炉、工业锅炉、电站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炉定期检验。 三、提交资料 《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单》 四、受理申请 1.申请单位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本所业务大厅申报检验并填写检验申请单。 2.本所自受理检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安排现场检验。 五、内、外部检验的有关要求 1.锅炉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三种; 2.外部检验是指锅炉在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3.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内部检验周期定为一年: ①新安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②移装锅炉投入运行的; ③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的; ④锅炉受压元件经修理改造后重新运行的; ⑤锅炉的燃烧方式有改变的; ⑥主要受压元件严重腐蚀或主要受热面水垢严重超标或经酸洗处理的; ⑦锅炉出厂资料遗失或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不健全的; ⑧锅炉使用满8年或以上的; ⑨锅炉内部检验结论为“整改后运行”或“限制条件运行”的;外部检验结论为“监督运行”的。 4.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L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MPa的蒸汽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 六、现场检验 (一)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准备以下技术资料: 1.锅炉使用登记证; 2.锅炉司炉人员操作证; 3.锅炉出厂技术资料(锅炉图样、锅炉质量证明书、锅炉制造合格证书等); 4.锅炉安装、修理、改造(如有)技术资料(安装质量证明书、安装质量监检证书等); 5.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6.安全附件的检验报告; 7.锅炉运行记录和水质化验记录; 8.其它有关材料或见证。 (二)、锅炉内、外部检验时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8154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 正式样本

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制度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

2021年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锅炉安全定期检验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使锅炉保证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状态,防止由锅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 1、2范围 1、2、1适合于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向国家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锅炉定期检验。 1、2、2也适合于按单位内部设备的规定要求进行的定期检查的报检工作。 2、职责 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电梯定期检验工作。 3、定期报检制度

3、1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在锅炉定期检验(外部检验、内部检验、水压试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2锅炉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 3、3锅炉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有检验有效期内的,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可向单位设备管理部门申请内部安全检验,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3、4申请锅炉定期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锅炉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锅炉管理档案保存。 配合现场检验制度(锅炉) 1. 准备有关锅炉技术资料:

1.1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1.2锅炉使用登记证和锅炉登记卡; 1.3锅炉房记录(包括:①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②交接-班记录;③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④设备检修保养及改造记录;⑤自控及保护装置定期试验记录;⑥事故记录;⑦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等); 1.4历次的锅炉检验资料,尤其是本次内部检验或修理、改造后的检验记录和报告; 1.5最近一次安全阀、压力表的检定合格证书。 1.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司炉人员和水质化验人员资格证。 2、锅炉内部检验时应做好以下准备: 2.1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卧式燃油锅炉的烟室门和回燃室检查孔的砖块,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并通风换气;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 S G G7002—2015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Boiler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7月7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且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主要问题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2010年8月,在北京召开了各起草小组组长会议,对汇总稿进行讨论。2011年6月,在广东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以及公民的意见。起草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8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5年7月7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提出的要求补充、调整相关内容,对原《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一些问题进行改进,保留原来的行之有效的主体内容,突出定期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取消原规则中以提示性附录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格式,仅给出锅炉内(外)部检验结论报告和水(耐)压试验报告; 2.修改检验结论,调整检验周期; 3.增加首次内部检验的规定; 4.增加不能按期停炉检验的处理规定; 5.明确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的检验范围; 6.增加电站锅炉外部检验内容和要求; 7.针对大型电站锅炉的特点,补充相关检验内容; 8.增加对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处理的原则规定。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陈新中王兴胜

15. 题 典型工业锅炉定期检验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60道题】 1.某单位一台SZL20- 2.5/350-Q锅炉水压试验时,锅筒工作压力2.6MPa水压试验压力应为()。 A.2.5MPa B.2.6MPa C.3.0MPa D.3.25MPa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得分:1.60 2.进行省煤器管子检验时,抽查受烟气高速冲刷的省煤器管子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腐蚀和磨损 B.变形和胀粗 C.裂纹和过热 D.水垢和腐蚀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3.锅炉检验时,发现锅炉受热面被水垢覆盖80%以上,并且水垢平均厚度达到1mm以上时,应当进行()。A.机械清洗 B.碱煮 C.化学清洗 D.以上都是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D] 得分:0.00 4.水(耐)压试验结论分为()。 A.合格与不合格 B.基本符合要求 C.符合要求与不符合要求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5.进行集箱检验时,抽查内外表面和对接焊缝以及热影响区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裂纹 B.变形 C.水垢 D.磨损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6.有机热载体锅炉内部检验时,抽查管子油侧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水垢 B.积碳 C.腐蚀 D.磨损 正确答案:[B]

7.()负责水压试验前的准备、具体实施以及过程中的检查工作。 A.使用单位 B.主管单位 C.检验机构 D.监督部门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8.进行保温层检验时,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检查是否有()。 A.开裂 B.破损 C.变形 D.潮湿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得分:1.60 9.锅炉外部检验时,发现集箱手孔密封轻微渗漏的锅炉,检验结论应为()。 A.符合要求 B.基本符合要求 C.不符合要求 D.停止运行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A] 得分:0.00 10.检验工作结束后,锅炉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情况,结合使用单位对缺陷和问题的处理或者整改情况的(),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及时交付锅炉使用单位。 A.书面回复 B.口头回复 C.电话回复 D.微信回复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11.锅炉型号LSH1-0.8-AⅡ中,LSH代表什么意思()。 A.立式水管活动炉排 B.链条炉排水火管 C.立式水火管 D.以上都不是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1.60 12.锅炉外部检验时,验证排污管畅通情况以及排污时管道是否异常振动,由()进行排污试验。 A.锅炉管理人员 B.锅炉水质化验人员 C.锅炉操作人员 D.锅炉检验人员 正确答案:[C]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

在用锅炉定期检验法律规则(二) 第四章水压试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锅炉,需要进行水压试验: 1.上次水压试验后已达六年者; 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的锅炉; 3.检验员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 第十三条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水压试验的程序和要求: 1.水压试验应在停炉检验后进行。必要时应做强度校核,不能用水压试验方法确定锅炉运行压力。 2.为了暴露检查部分,必要时应拆去局部绝热层或其他附件,以利检查。 3.除试验所用管路外,锅炉范围内其余管路上的阀门都应采取可靠的隔断措施。 4.水压试验时的试验压力以锅炉上的压力表读数为准。此表应预先校验合格。 5.水压试验用水的水温以20~70℃为宜,试验时周围气温应高于5℃,低于5℃时必须有防冻措施。 6.水压试验加压前,锅炉内要上满水,不得残留空气。 7.水压试验时应缓慢升压,水压升到工作压力时,应暂停升压,检查锅炉各部位有无渗漏和不正常现象发生,如没有异常现象,继续升压到试验压力。在升压中不得以电动离心泵升压。 8.在试验压力下保持5分钟*,然后降至工作压力下进行检查。在检查期间压力应维持不变。 此处是指焊制锅炉而言,对于铆接锅炉按有关规定执行。 9.水压试验合格标准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或《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在进行水压试验时,检验员必须在现场,并进行检查。 第五章缺陷及处理 第十六条锅炉检验后,检验员应根据本体受压元件有无缺陷、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可靠,附属装置有无故障和技术资料有无等情况,对受检锅炉做出允许投放运行、监督运行、修理后运行或报废的结论。 第十七条锅筒部分不允许有任何裂纹。如发现裂纹,应查明裂纹的性质、深度和长度,分析产生裂纹的原因。按如下原则处理: 1.表面裂纹深度不超过钢板负偏差,裂纹部位钢板厚度不小于强度计算所确定的最小允许值,可将裂纹部位进行平滑打磨。 2.焊缝上的裂纹允许剔除后补焊。 3.焊缝以外的裂纹的深度超过1款中的规定,但条数不多,且不聚集在一起,间距大于50mm,总长度不超过本节筒身长度的50%时,允许在裂纹处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或更换筒节。 4.炉胆或封头扳边圆弧的环向裂纹,其长度小于周长的25%者,可以将裂纹剔除后开坡口补焊。超过者应做挖补修理。 5.管板上的以下几种裂纹不能补焊: ①呈封闭状的裂纹; ②从管孔向外呈辐射状的裂纹;

锅炉房现场检查标准

锅炉房现场检查标准(蒸汽锅炉) 序号项目名称基本要求依据备注 1 设备性能1、设备本体及辅机达到完好要求; 《锅炉房设备安全标准化评定细则》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每天进行一次热效率测定,锅炉热效率应达到以下指标:1~2t/h, 达到65%以上;大于2~4t/h,达到70%以上,大于4t/h,达到75% 以上; 《安全质量标准化》 3、必须进行水质软化处理,软化水及炉内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1576 -79)中的规定给水总硬度≤0.04毫克当量/L,炉水总碱度≤20毫克 当量/L,PH值(25℃)给水>7,PH值(25℃)炉水10~12; 《低压锅炉水质标准》 4、锅炉体保温良好、无漏分、不漏烟,排烟温度不超过250℃,有消 烟除尘装置,排烟度达到体格曼图一级要求,含尘量小于300mg/m3, 热水炉出水温度不超规定; 《安全质量标准化》 5、有专门的水质化验设备;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6、有技术铭牌(内容齐全,挂放位置醒目)、锅炉使用证,挂完好牌 和责任牌。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2 安全设施及保护装置1、每台锅炉应装设两个安全阀,且安全阀整定合格,动作灵敏可靠并 每年校验一次,控制安全阀压力=工作压力+0.196×105Pa,工作安全 阀压力=锅炉压力+0.49×105Pa;省煤器上应安装安全阀。 《安全质量标准化》 TSG G7002-2011《锅炉定期检验规则》2、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表盘直径不小于10cm,压力表应每6个 月校验一次,加铅封,安装合理,并标有最高压力的明显标志,压力表 指示正确;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每台蒸汽锅炉锅筒(壳)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 或双色水位计;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锅炉相应部位(见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应 当装设温度测点以测量温度;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蒸汽锅炉锅筒(壳)、立式锅炉的下脚圈和水冷系统的最低处都应 当装设排污阀、每组水冷壁下集箱都应当能够独立排污;排污阀按规定 TSG G0001-2009《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检验员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一、单选题 【本题型共19道题】 1.下列哪些锅炉不属于《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G7002—2015)的适用范围?( ) A.原子能锅炉 B.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 C.固定式有机热载体锅炉 D.固定式承压热水锅炉 正确答案:[A] 2.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缺陷和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发现( )时检验机构应当立即向登记机关报告。 A.严重事故隐患 B.严重缺陷 C.严重问题 D.事故隐患 正确答案:[A] 3.锅炉定期检验,是指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对在用锅炉的安全与节能状况所进行的( )。 A.外部检验 B.内部检验 C.符合性验证活动

D.水(耐)压试验 正确答案:[C] 4.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在移装后投运前,还应当进行( )。 A.外部检验 B.内部检验 C.全面检验 D.水(耐)压试验 正确答案:[B] 5.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 内部检验时发现缺陷处理的基本原则规定,对于重大缺陷的处理,( )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定或者专家论证,以确定缺陷的处理方式。 A.检验单位 B.使用单位 C.监察机构 D.修理单位 正确答案:[B] 6.根据《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的规定,电站锅炉外部检验时,检查锅炉房的零米层、运转层和控制室,各设有至少( )个出口,门向外开。 A.一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实施细则

工业锅炉内部检验实施细则 1.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采用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实施检验检测服务,保障检验检测目的的实现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工业锅炉内部检验工作质量。保证检验检测数据准确、结果可靠,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业生产或生活用途,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45MPa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小型锅炉的内部检验。 3.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 (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4)《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 (5)《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 (6)《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7)《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8)其它相关技术标准。 4.职责 检验检测人员按照检验实施细则完成检验检测任务,规范填写检验检测记录,及时编制检验检测报告,对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5. 检验控制流程图 检验控制流程图见本实施细则附录1。 6.检验控制要求 6.1对检验人员的要求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的规定,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锅炉检验工作,在从事检验期间,检验人员必须有2名,并需佩戴有效检验资格证胸卡。 6.2检验检测的准备工作

6.2.1检验检测人员应做的准备工作 (1)根据炉型的结构特点,查阅并携带相关规程、标准、实施细则; (2)对于额定蒸发量大于20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14MW的热水锅炉,检验人员还应制定检验方案; (3)准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自身安全防护用品; (4)携带内部检验原始记录。 6.2.2使用单位检验前准备工作 (1)准备好有关技术资料,包括锅炉技术登记资料、锅炉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修理保养记录、管理人员或领导检查记录、事故记录及历次检验检测资料等,对于首次检验的还有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技术资料。 (2)提前停炉,放净锅炉内的水,打开锅炉上的人孔、头孔、手孔、检查孔和灰门等一切门孔装置,使锅炉内部得到充分冷却(低于35℃),并通风换气; (3)采取可靠措施隔断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蒸汽、给水、排污等管道及烟、风道并切断电源,对于燃油、燃气的锅炉还须可靠地隔断油、气来源并进行通风置换(燃料供给和点火装置必须上锁); (4)清理锅炉内的垢渣、炉渣、烟灰等污物; (5)拆除妨碍检查的汽水挡板、分离装置及给水、排污装置等锅筒内件,并准备好用于照明的安全电源(检验用电源应该是安全电源,锅筒内是12V电压的电源,比较干燥的炉膛、烟道内并有安全措施时可以采用不超过36V的电源); (6)对于需要登高检验检测作业(离地面或固定平面3m以上)的部位,应当搭好脚手架; (7)确定现场负责安全监护工作的锅炉管理人员。 6.3 检验检测的实施 6.3.1 锅炉技术资料审查: (1)应有完整的锅炉建档登记资料; (2)与锅炉安全相关的出厂、安装等技术资料应齐全,并与实物相符; (3)查阅锅炉各种记录是否齐全并有无异常情况记载; (4)查阅历次检验资料,特别是上次检验报告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已整改或已有防范措施; 6.3.2 检验检测前安全检查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7001-2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装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的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指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安装《条例》规定范围内的锅炉,其安装过程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条本规则规定的安装监督检验,是指锅炉安装过程中,在安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对安装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的法定检验。 第四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第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二章安装监督检验的程序、项目和要求 第六条安装单位在从事安装施工前,应当按照《条例》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向锅炉使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告知后,向当地承担相应范围的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并附以下资料(或者复印件)个一份: (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 (二)施工合同; (三)施工计划。 第七条监检机构接到安装单位的申请后,应当根据设备的状况制定监督检验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检验方案),安排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人员从事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并将承担监检工作的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人员)、监检方案(包括监检项目和要求)告知安装单位。 第八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安装现场提供以下材料和条件,并设专人做好以下配合工作。 (一)施工计划; (二)质量管理手册和相关的管理制度; (三)质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名单和持证人员的相关政见; (四)安装设备的出厂文件、施工工艺及相应的设计文件; (五)施工过程的各种检查、验收资料; (六)安装监督检验工作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七)根据监督检验的情况,需要在现场设立固定办公场所的,准备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九条锅炉安装监检包括对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其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安装监督检验大纲》(见附件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整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散装锅炉安装监督检验项目表》(见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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