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保险法导论

前言风险(危险)与保险

一.风险(危险)

(一)风险定义:是指在特定客观情况下,在特定期间内,某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不确定性)。

(二)风险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

(三)特点

1.风险存在的特性:客观性、普遍性;

2.风险发生的特性:偶然性(个别)、必然性(大量);

3.风险的可变性:量变、消失、产生。

(四)风险的分类

1.按损害的对象分: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

2.按风险性质分:纯粹风险(自然灾害)、投机风险(彩票);

3.按损失的原因分: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

(五)风险管理的方式

1.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避免、预防、抑制、分散、中和;

2.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自留(主动、被动)转移(保险、非保险)。

保险是人类处理危险的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1.保险就是一种转移风险的办法,它把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意外损失,保险人就补偿被保险人

的损失。

2.保险又是一种分摊风险和意外损失的方法。分摊损失是保险的重要职能,由于少数投保人遭受的损失

为同险种的所有投保人所分摊,所有投保人的平均损失就代替了个别投保人的实际损失。而且,分摊损失意味着保险公司集合了大量同质的风险,从而可以运用大数法则对将来的损失作较为精确的预测。

二.保险制度的功能

1.消除人们因危险所致损害而产生的恐惧感;

2.保障因危险遭受损失之人的生活;

3.防止损失发生。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险的含义

1.经济学角度:建立保险基金补偿损失的经营性行为;

2.从社会角度来看,保险是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

3.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契约或是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

系(保险法律行为)。

4.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危险损失转移机制。

(二)保险的法律定义

《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保险是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关系);

2.保险的适用范围涉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型;

3.《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限于商业保险。

(三)保险的法律特征

1.保险是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的

a没有危险也就没有保险,保险随着新的危险的产生而发展。

b保险所涉及的危险(风险)是特定的:是保险当事人约定的将来可能发生的纯粹性危险。 可保风险

i风险不是投机性的;

ii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iii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iv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v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vi风险的损失是可以计算的。

2.保险是以危险的集中和转移为运行机制的

3.保险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概率论、大数法则。)

4.保险是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5.保险是以经济补偿作为保险手段的(保险赔偿金、给付保险金)

保险≠保证不出险

注意:区别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在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上的不同表现

6.保险是一种商品经营活动

a所谓“买保险”、“推销保险产品”

b获得保险保障——付出保险费

二.保险与相近概念的区别

1.保险与救济;

2.保险与储蓄;

3.保险与赌博;

4.保险与保证;

5.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一.保险是危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

(一)损失说

损失赔偿说、损失分担说、危险转移说;

(二)非损失说

保险技术说、经济需要满足说、相互保险机构说、经济保障说;

(三)二元说

分别确认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本质。

二.保险是具有双重属性的社会关系

1.本书观点:双重属性

2.商品经济关系——物质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思想社会关系

三.保险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一.保险法的概念

1.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保险关系是指基于保险合同而在各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i广义保险法: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ii广义:保险公法+保险私法——(保险业法+社会保险法)+(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

iii狭义保险法:以民商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

iv狭义:保险私法

二.保险法的地位

(一)立法体例:单行保险法、纳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

(二)法律地位:属于经济法、属于民商法、独立法律部门(本书观点)。

第四节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一.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关系:

保险合同关系、保险中介关系、保险监管关系。

二.保险法的内容体系

1.保险合同法律制度;

2.保险业法律制度;

3.保险特别法律制度。

新【保险法】试题(卷)与答案解析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说明:本套试题共45题。其中单选25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 2.5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 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某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起实施。(A) A.七;10月1日 B.五;10月1日 C.四;10月1日 D.六;10月1日 2.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做了修改。(A) A.1995;第一次 B.1996;第一次 C.1995;第二次 D.1996;第二次 3.《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原则。(D) A.尊重社会公德 B.平等互利 C.自愿有偿 D.诚实信用 4.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实行管理(C) A.分业;混业 B.混业;分业 C.分业;分业 D.混业;混业 5.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D.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6.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 A.保险人 B.投保人 C.被保险人 D.受益人 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内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 A.三十;五 B.二十;三 C.二十;五 D.三十;三 8.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 A.被保险人 B.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C.被保险人的配偶 D.被保险人的子女 9.对于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日内怎样做才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C) A.三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B.二十;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手续费 C.三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二十;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10.在财产保险中,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时,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下列保险人哪种做法符合《保险法》的规定(C)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保险法作业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浅谈两次保险法修改的内容和目的 《保险法》修改历程回顾 ·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保险法。 ·2002 年10 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正内容重在保险业法部分。 ·2004 年10 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改准备工作。2005 年底形成了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后,国务院法制办组织听取各方意见,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 ·2007 年12 月04 日,保险法修订草案建议稿形成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09 年2月25 日至28 日召开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保险法》修正案(草案)经三次审议,并在此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我国现行《保险法》是1995年制订的,2002年进行了首次修订,02修订主要是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所以对《保险法》的修改基本上都是围绕保险业法展开的,没有触及保险合同法的内容。保险合同法存在很多不够明确和不够完善的地方,现实中保险纠纷主要都是因保险合同争议而引发的。 2004年10月,中国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正式启动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准备工作,历时4年余,几易其稿,该法终于在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公布,并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次保险法修改所涉内容、幅度远远大于上次。保险法的修订“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未来、既照顾弱势群体,又兼顾公平原则;既力促发展,又确保稳定。” 此次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修改还是增强了可操作性,对保险审判实践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同时对保险公司展业、核保、核赔、条款制定费率厘定乃至整个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下面我就将两次修改的内容和目的做简单梳理。 一、保险法第一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及目的 第一次修改主要涉及了以下方面的内容: (1)兑现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所作的修改——外部环境应对: A.原保险法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均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法律上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作为保险监管的主体地位。 B.根据我国加入WTO文件中关于非寿险20%的法定分保比例将在我国入世后逐年降低5%,4年内取消的承诺],将原保险法第101条“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改为第102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C.根据我国加入WTO文件中关于外资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合资、独资及分公司的形式的承诺将原保险法第148条“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改为第154条“中外合

2019年4月全国自考《保险法:00258》试题和答案解析精品文档8页

全国2019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保险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课程代码:0025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真正意义的保险形成于公元 A.14世纪 B.15世纪 C.16世纪 D.17世纪 正确答案:A(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的起源时间。现代保险的最早形式是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 2.根据保险标的不同,保险分为 A.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B.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C.原保险和再保险 D.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标的的划分。保险的分类:(1)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2)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3)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3.我国现行《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时间是() A.1993年 B.1994年 C.1995年 D.1996年 正确答案:C(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颁布实施的时间。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通过《保险法》,该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正式颁布的保险法。 4.下列关于保险法调整对象表述不正确的是 A.保险合同法 B.社会保险法 C.保险业法 D.保险特别法 正确答案:B(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的调整对象。考生需要记住保险法的调整对象:(1)保险合同法;2)保险业法;3)保险特别法。 5.保险合同是() A.单务合同 B.无偿合同 C.非格式合同 D.债权合同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合同的合同性质特征。考生需要记住保险合同的特征:(1)债权性;(2)非典型双务性;(3)强制有偿性;(4)射幸性;5)不要式性;(6)格式性。 6.保险人是指() A.保险受益人 B.买保险的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公司 正确答案:D(1分) 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保险人的理解。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定有

《保险学》期末试卷 答案

厦门大学《保险学》课程试卷 经济学院金融系 2002年级保险学金融学金融工程专业 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5分) 1、桥梁因设计失误导致倒塌的风险属于( B、D )。 A. 道德风险 B.责任风险 C. 投机风险 D.纯粹风险 2. 对发生频率低但发生后带来巨大损失的风险,我们应采用( D )方法来处理。 A. 避免 B. 预防 C. 自留 D. 保险 3. 损失补偿的限制条件一般有( A、B、D ) A.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B.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C.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价值为限 D. 以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为限 4、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来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是( B ) A. 定值保险 B. 不定值保险 C. 定额保险 D. 超额保险 5. 下列哪些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 A、D ) A.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B.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C.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D. 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

6. 我国《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 B ) 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A. 投保人 B. 被保险人 C. 受益人 D. 保险人 7.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率厘订主要依据( C、D ) A. 年龄 B. 利率 C. 职业 D. 工种 8. 下列不属于人寿保险合同特点的是(A、D ) A. 是补偿性合同 B.是给付性合同 C. 不具有代位求偿的合同 D.是短期性合同 9.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的事实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A ) A.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B.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C.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D.承担部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健康保险的特征一般有(A、C、D ) A. 保险期限以短期为主 B. 有90—180天的责任期规

保险法案例分析

浅析车险“高保低赔”保险欺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一辆轿车,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0年其购买的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盗抢险金额差距太大。其中车损险保额19万元,盗抢险保额10万元。高先生认为,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被认定是不足额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有失公平。于是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新车购置价19万投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车主旧车的价值即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 案例二 宁波车主周定海于2001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投保,并依据14万元的保额缴纳保费,其中车头部分以新车价8.89万元计算保额。一次事故后,宁波价格中心评估车头部分损失3.6万元。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周定海2.09万元,与实际修理费相差1.6万元。车主周定海认为,投保时按照新车,理赔时没有按照新车处理,明显不合理,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周定海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索赔败诉。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保费无效。这就说明,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周定海的代理律师据此对现行保险行业执行的车险条款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 “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那么“高保低赔”是否属于保险欺诈呢? 反对者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额。之所以采取就低不就高。一方面它符合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补偿性原则,另一方面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和不当得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旧后,通过恶意毁车来牟利。除此之外,这也是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规则。对于仅需换件的车主而言,以新车价格承保较为方便;对于车辆全损的车主而言,按新车承保,旧车赔偿不公平。反对者指出车辆全损在车险理赔中不超过1%。“高保低赔“的实质未能兼顾99%和1%车主的利益。为了保全99%车主的利益而牺牲1%车主的利益无可厚非,认为“高保低赔”不属于保险欺诈。 而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貌似是1%车主的利益,其实落实到1%车主身上那就是100%的利益。法律的价值标准是人人享有公平与正义,不能为了多数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知识点解析 1、什么叫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2、社会保险制度有哪些特点? 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 二是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是互济性。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 四是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五是广泛性。社会保险制度覆盖所有职工和城乡广大居民。 3、社会保险的方针是什么? 社会保险的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广覆盖”,是指不断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将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和其他城乡居民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保基本”,是指社会保险的筹资和保障水平定位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使其在年老、疾病、

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必要的物质帮助。“多层次”,是指社会保险制度的结构有基本社会保险、补充性社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基本社会保险由国家强制实施,其待遇水平以满足参保人员基本需求为标准;补充性社会保险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政策和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辅助性保险;个人储蓄性保险由职工自愿参加。“可持续”,是指通过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的各项制度,实现社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4、哪些人应当或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强制参保为原则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障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5、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怎样筹集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目前用人单位缴纳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目前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决定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要参加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 1、保险的本质 (1)概念保险法2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要素与本质: 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 ②既是风险移转,更是风险分摊; ③双重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3)当事人 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险代理人(for保险人)——保险经纪人(for both)——保险公估人(验、评、估、算)2、保险中的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 (1)最大诚信原则 ①诚实信用是“指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 ②理由:之所以于保险契约与一般债权实定契约更为强调契约关系中之诚信原则乃导因于保险契约中所特有之射幸性。故于保险法中特别课予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告知义务、危险增加或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以及损害防止义务等。 保险法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16-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17-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17-2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法12-6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财产保险: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某种确定的、合法的、经济利益。 人身保险: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一般取决于法定关系或者经被保险人的同意。 保险法31-1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西大成人教育专科 保险法 期末在线作业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共28题,42.0分) 1 李某在2015年11月20日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并在投保单身体状况栏目上全部勾选“正常”。2017年12月27日,李某因脑溢血住院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查勘过程中发现李某在投保前有高血压史。此时将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A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B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C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D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C 2 人身保险合同不包括: A人寿保险合同 B健康保险合同 C工伤保险合同 D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 3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是: A意外事故 B不可抗力 C债务人信用不良 D政治风险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A 4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 B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 C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

D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D 5 与投保人订立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是: A保险人 B受益人 C被保险人 D保险代理人 正确答案:A 我的答案: 6 在雇主责任保险中,能成为第三人的是: A与雇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人 B与受雇雇员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 C正在雇佣合同期间的雇员 D与雇员有近亲关系的亲属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 7 依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后果是: A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 B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 C该免责条款无效 D合同无效 正确答案:C 我的答案: 8 某国有企业于2019年就企业用厂房和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00万元,为足额保险。同年4月又就该厂房和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保险金额也是100万元。同年7月该单位所在地遭受洪水袭击,厂房倒塌,设备受损,估损90万元。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知悉该企业厂房重复投保的情况,问应如何赔偿? A甲保险公司先承保,由甲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90万元赔偿 B甲、乙两家保险公司各应赔偿90万元

(完整版)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自考法学类保险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名词解释 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 一、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 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 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 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 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 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 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 1、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赌博除了有些国家或地区外,一般是被国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赌博是会为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五、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一般的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当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险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保险人一般无代位求偿权,除非财产保险事故是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六、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 强制保险: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甚至保险费率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的一种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分类:国内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 修改前修改后 目录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第六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 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九章附则 则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

2019年全国高等教育自考《保险法》讲义

https://www.360docs.net/doc/d22652938.html, 我自考网整理 自考《保险法》讲义 第一章 保险的一般原理 一、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 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特征 (一)保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给付和反给付的条件不同;目的不同。 2、保险与赌博:合法性;目的不同;作用不同。 3、保险与保证:当事人的身份不同;当事人的义务不同;当事人的权利不同(求偿权与追偿权) (二)保险的要素 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的存在; 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 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付。 三、保险的分类 (一)根据实施形式的分类 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强制保险是基于国家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的需要而开办,或者由政府某些 行政机关发布的命令而开办;自愿保险是当事人双方用签订合同的方式而实施的。 (二)根据保险标的的分类 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和责任利益保险。 (三)根据责任次序的分类 可以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付责 任的保险; 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再予投保的保险,再保险又分为比例再保险和超额再保险。 四、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保险的职能是以防灾防损为主,以经济补偿为辅(与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对照来理解)。 保险的作用:有利于人们战胜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有利于平衡财政收支;有利于减少灾害事故的发 生;有利于积累建设资金。 五、保险的产生和发展 近代保险始于 14世纪,发祥于意大利北部地中海沿岸城市; 最早发展的是海上保险; 近代火灾险源于1666 年伦敦大火; 人身险基于 1693年哈雷死亡表。 第二章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主要调整保险行为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金融保险法期末复习总结

金融保险法期末复习总结 (一)名词解释 1、金融关系:指银行和其他非金融机构在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在金 融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 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2、存款准备金:我国所有吸收一般存款的金融机构缴存人民银行一定 比例的资金 3、商业银行法:指调整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经营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4、商业银行: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5、货币政策:指国家为实现其特定的经济目标而利用的各种调节货币 供应量或管制信用规模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的总称 6、政策性银行: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 门为贯彻、配合政府经济政策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 直接或者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充当政府发展经济、促进社 会进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门金融机构 7、证券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 8、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由保险人制作、签章并交付给投保人。应载明保险人责任和双方当 事人权利、义务在内的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 9、保险人:是与投保人订立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 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人。在我国是专指保险公司。 10、投保人:又称要保人、保单持有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11、被保险人:指保险事故或事件在其财产或在其身体上发生而受到损 失时享有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或给付的人 12、保险代理人:指依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 规定范围内,以保险人名义代理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1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合同提 供中介服务,收取劳务报酬的人 14、保险公估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查验、评估及保险事故的认 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据此向当事人委托方收取合理费用的机 构或个人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风险提示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 (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 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 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较原保险法,此次修订明确适用对象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最新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 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 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 (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 (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 (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 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 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 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保险法的特征 1、保险法是私法; 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 3、保险法是公益法; 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 (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剖析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草案送审稿)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保险人的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合同,应当约定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算,不得少于20日。” 四、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五条,删除第三项,将第七项改为第六项,修改为:“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

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 五、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七条,将第二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公司治理报告、资金运用报告、信息安全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六、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六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年金业务,包括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业务;” 七、将第九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前款规定的资本保证金达到人民币2亿元的,可以不再提取。” 八、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九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偿付能力目的的责任准备金应当遵循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 “保险公司提取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开放本科保险法期末考试说明

开放本科保险法期末考试说明 责任教师沈立平 第一部分考试题型及解题要领 本课程的期末考试采取闭卷方式,具体考试题型分别为: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即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其余都是错误的,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指定的位置即得分,错选、不选或多选均不能得分。这种题目比较简单,其最大的特点是答案的唯一性,只要熟悉基本知识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都能准确答题。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 即每小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其中正确答案可以是两个、三个、或全部正确,但正确答案至少是两个,考生只要选出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序号填在指定位置即得分。多项选择题对答案的要求比较严格,它要求考生将全部正确答案都选出来,不选、多选、错选或漏选均不得分。多选题与单选题同属客观题,但难度要比单选题大。它的特点是答案的多样性,因此在解题时要注意题目所涉及的内容的相关性和规律性。多选题的取材很广泛,可以是分类性的知识,也可以是有关法律规定内容。因此,要答好此类题,需要熟练掌握基本知识,同时还要有较高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 三、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即给出一个保险法领域里的专有名词,要求考生对它的概念或含义作出简明而概括的解释。名词解释题目简单明确,一般取材于保险法学科中的法律名词,即包括基础理论部分,也包括具体法律制度中的名词,此类题目的答题要求较高,一般要求能用教材上的原话答题,或者尽可能准确地用自己的理解答题,因此,有一定的难度。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24分) 简答题是测试考生掌握的知识面和综合归纳能力的主观性题型。它的出题特点是提出一个问题,要求考生作出简明扼要的回答。简答题的取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问题(其表现形式一般以“对象”、“原则”、“基本特征”、“条件”、“种类”、“主要内容”、“适用范围”、“区别与联系”等出现);也包括重要法规的某些条款的内容。简答题对答案的要求是简明扼要(即列出要点即可,不需要进行过多的解释和论述)、全面完整(即必须把全部要点一一列出来,不能有任何遗漏)。 五、案例分析题(每一小题11分,第2小题10分,共21分) 即理论联系实际,着重实践性和应用性,测试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题型。这种题目主要是根据所提供的案例,从中提出问题,要求考生回答正确的解决办法及其法律依据。其特点是综合性强,所占分值较高。简单的案例只以某一条法律规定为依据处理即可,但多数案例需要用几个保险法法律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来解决。这种题目有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有一

第一章 保险法概述

第一章保险法概述 第一节、保险法的涵义 一、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其民商法中关于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的内容。广义的保险法不仅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规定,甚至还包括保险的习惯,有关保险的判例和法理,保险管理机关颁布的保险实施细则、办法、命令等也是保险法的内容。通常各个国家在立法时不把社会保险纳入保险法立法的范畴。 对保险法,理论上通常有二元说和三元说之分。持二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法由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组成。而持三元说观点的学者认为,保险法是由三部分内容构成:保险业法(即保险组织法);保险合同法;其他有关保险立法,这部分内容一般包括:强制保险的立法,保护民族保险业发展的立法等。我们认为,保险法的核心是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世界著名的两大法系是英美法系(即习惯法系) 和大陆法系(即成文法系)。这两大法系同样对保险法的体系有重大影响。但在保险法方面,两大法系有以下共同点:①保险立法均起源于海上保险,海上保险的习惯是保险法的重要渊源;②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在保险立法方面均有许多成文法。 由于各国经济、政治制度的差异以及文化、历史背景的不同,保险立法的表现形式、调整内容、组织结构方面千姿百态,因而,保险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地位和作用也不一样,或为习惯法调整,或为民法调整,或为商法调整。 二、保险法的历史演变 保险立法是经历了一个长期的、漫长的历史过程。最初的保险法律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后来才出现了由国家制定的成文法。保险法最初就是由海上保险的惯例逐渐演变而来的。 海上保险的惯例可以追溯到久远的历史年代。尽管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的变迁经历了帝国的盛与衰,朝代的稳定与动乱,但海上保险法却得到了存续,因为在海上不存在永久、持续地控制海洋的帝王或族长。所有海上航行的船只都由日月和星星指引,一切海上贸易者都受海上商业的普通惯例,即包括海上保险在内的海事法的规制。航行在海上的人们,彼此之间面对着同样的危险。所以,为所有商人普遍接受的海上商业惯例本身就逐渐演变成为一个独特的体系。这些惯例被纳入到法律体系之前已经存续几千年的历史了。 大约公元前1792年至前1750年间,巴比伦王朝第六国王汉穆拉比编纂了一部法典;刻在一块黑色的石头上,内容一直保存至今。《汉穆拉比法典》共有285条法规,其中已包含有关于海上碰撞、船舶抵押和风险损失赔偿等某些海上保险法的规则。 大约公元前9世纪,爱琴海东部的罗得岛成为地中海地区的航海贸易中心,当时的贸易与运输之间的关系比较简单,船长本来就是船舶的主人,货主同时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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