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民法总论》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100063A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总学时:讲课学时: 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 2
适用对象:法学
先修课程:法理学
一、教学目标
《民法总论》是民商法学系列课程中的第一门课程,属于法学专业学生必修的专业课。它引导学生深入理解民法发展历史、理念、方法、基本概念、基本制度,是学习民商法其他学科的入门课。
目标1:树立正确的民法理念
目标2:掌握学习民法制度的基本方法
目标3:掌握《民法总则》中的基本制度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教学内容的基本要求:细讲的内容主要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以及法律事实、自然人的相关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而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基本原则、民法的解释方法为精讲内容。民法的历史发展、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区别、民法与市民社会、取得时效等为粗讲或选讲内容。对于难点内容主要用举例、比较等方法。对于重点内容主要采用讲解与讨论形式。
教学方法主要是采用讲解、案例讨论、课后布置作业等方法。教学手段是主要采取多媒体教学方法,适当放一些案例分析视频。
布置不少于两次作业,主要是案例分析以及读书笔记。作业分数算作平时成绩。读书笔记不少于3000 字,要求手写完成。
《民法总论》关于民商法学习方法、理念、基本规则,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学素养、分析法学问题的方法,为其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黑体,小四号字)
第一编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第一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调整对象
3、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第二节民法的历史发展
1、民法是随着商品经济关系而产生,随着商品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的
2、古代社会民法的典型为罗马私法
3、近代民法以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4、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987 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5、中国近代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6、目前我国正在制定中的民法典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节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3、民法是权利法第四节民法的适用
1、民法的渊源
2、民法对人的效力、地域效力、时间效力以及溯及力第五节民法的体
系
1、民法的演进过程是民法日益体系化的过程
2、欧洲大陆国家近现代民法建立的体系
3、我国民法的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民法调整对象、本质、基本原则、民法解释方法。
教学考核要求: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基本原则、渊源、效力;了解民法的不同含义、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民法体系、我国制定民法典的情况。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的性质。
3、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民法解释方法
第一节成文法的局限性分析
第二节具体解释方法
教学重点与难点:具体解释方法在民法中的应用
教学考核要求:了解民法解释方法的种类,初步掌握解释方法在民法中
的应用。
复习思考题:
1、成文法局限性的体现有哪些?
2、试举例说明当然解释方法在民法中应有。
3、对于台湾著名案例“诽谤私人罪” ,你的看法是?
第三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2、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第二节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了解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掌握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复习思考题:
1、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哪些?
2、我国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基本含义是什么?
第四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3、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3、民事责任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3、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教学重点与难点: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权利的分类以及意义、民事权利的保护。
教学考核要求:应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理解民事法律关系与法律事实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和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分类;应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明确民事权利的行使原则和保护方法,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2、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3、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有哪些?
4、阐述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5、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有哪些?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五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自然人的含义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
3、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自然人的住所
1、住所的概念
2、住所的意义
3、住所的确定
第三节监护
1、监护的概念和特征
2、监护的设定
3、监护人的职责
4、监护的开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1、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
教学重点与难点: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
教学考核要求:掌握自然权利能力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分类、住所的概念、监护的概念、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了解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监护人的确定,住所的确定,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理解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关系,监护人的职责、更换与撤换,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撤消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与联系。
2、简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3、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分别是什么?
4、我国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如何划分的?
5、自然人的住所是如何确定的?
6、我国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的变化有哪些?
第六章法人
1、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2、法人成立的条件
3、法人的历史沿革和本质
4、法人的分类
第二节法人的民事能力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人的责任能力
4、法人的机关
第三节法人的设立、变更及终止
1、法人的设立
2、法人的变更
3、法人的终止
4、法人的清算
教学重点与难点: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的责任、法人的本质教学考核要求;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条件;了解法人的本质和基本分类,法人设立程序,法人变更形式,法人终止的原因,法人清算内容;理解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的特点,法人机关与法人的关系,法人财产与法人责任的关系;应用法人的责任与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法人成员的责任与法人责任的联系。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法人的概念、特征以及成立条件。
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什么?
3、法人的责任特点是什么?
4、分析说明法人的责任、法人投资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2、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3、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第二节合伙组织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2、合伙的分类
3、合伙企业的成立
4、合伙事务的执行
5、合伙财产的性质
6、入伙与退伙教学重点与难点:非法人组织法律地位、合伙企业的制
度以及最新发展。
教学考核要求:要了解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非法人组织的种类;掌握和应用合伙的概念和特征、合伙的分类、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入伙、退伙及解散,了解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及责任。
复习思考题
1、列举非法人组织的主要类型。
2、有限合伙的特点是什么?
3、有限合伙与隐名合伙的区别是什么?
4、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财产性质、合伙事务的执行以及
入伙
与退伙的规则
第三编第八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1、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第二节物
1、物的概念和特征
2、物的分类
第三节货币和有价证券
1、货币
2、有价证券
教学重点与难点:物的概念、性质,物的分类的法律意义,并能进行物的归属的简单案例分析。
教学考核要求:了解物的概念,掌握物分类的法律意义。
复习思考题
1、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2、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意义是什么?
3、区分原物与孳息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编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九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3、民事法律行为构成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概述
2、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
3、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可撤消、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消、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可撤消、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3、可撤消、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撤消
第六节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3、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教学重点与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分类、生效要件、效力有瑕疵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教学考核要求:重点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及意义,意思表示的含义;理解和应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成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了解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种类及后果;应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什么?
3、列举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效力
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4、分析比较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第十章代理
第一节代理概述
1、代理的概念
2、代理的特征
3、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4、代理制度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5、代理的分类
第二节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
2、代理权的产生
3、代理权的行使
4、代理权的终止
第三节代理法律关系与代理行为
1、代理行为
2、代理法律关系
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表见代理
教学重点与难点:代理的概念、代理权的行使、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教学考核要求:重点掌握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分类、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代理权的终止;了解代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理解和应用滥用代理权、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的构成和法律后果。
复习思考题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3、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4、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第十一章时效与期间、期日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1、时效的概念及构成
2、时效的性质
3、时效的种类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2、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3、诉讼时效的的种类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
4、诉讼时效的起算
5、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6、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
第三节期日和期间
1、期日、期间的概念
2、期日和期间的种类
3、期日、期间的民事法律意义
4、期日、期间的确定和计算
教学重点与难点:诉讼时效的意义、种类、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以及法定事由。
教学考核要求:了解时效的含义以及分类,了解诉讼时效的概念以及法律意义,熟悉掌握和应用诉讼时效的分类、适用范围、起算、中止、中断、延长的制度。熟悉期日、期间的计算方法。
复习思考题
1、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区别。
2、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3、取得时效的概念是什么?
4、期日、期间的计算方法是什么?
五、考核方式、成绩评定(黑体,小四号字)
课程的考核方式采用期末闭卷形式与平时成绩相结合,其中期末闭卷占70% ,平时作业、发言、出勤等占30%。
六、主要参考书
[1]《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编写组. 《民法总则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年3月
[2]杨立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要义与案例解读》.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 年4月
[3]山本敬三.《民法讲义》.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
[4]大村敦志.《民法总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年10月
[5]姚辉.《民法的精神》.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10月
[6]费安玲.《民法精要》.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教务处. 1999年1月
[7]曾世雄.《民法总则现在与未来》.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年
10月
[8]杨仁寿.《法学方法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1月
[9]梁慧星.《民法解释学》.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年4月
[10]王泽鉴.《民法总则》.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
[11]历年司法资格试题关于民法总则部分的真题
[12]姚辉、吴高臣、石佳友.《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 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 月
[13]郭明瑞.《民法总论案例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2 月执笔人:刘润仙教研室主任:郑文科
系教学主任审核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