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办法

工程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办法
工程不合格项目处理管理办法

1 编制依据

集团公司、省公司有关技术规范、设计资料、验评标准等。

2.不合格项内容

l 凡是设备、材料和工程项目,在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被评为不合格项目。

l 质量体系要素偏离质量体系文件的要求。

l 凡是设计文件不符合设计规范、施工规范以及设备资料要求的项目。

3 运行程序

3.1 不合格项处理,一般分口头通知和文件通知两级,口头通知指一般不合格项,由工程部或质检部门或监理部提出,通知受理单位质检部门或设计代表处理。当口头通知无效,或不合格项较大时,才用文件通知,通知单附后。

3.2 不合格项处理,可分提出、受理、处置、验收四个程序,其要求如下:

l 提出

A 施工单位发现不合格项,首先由施工单位向工程部和监理部提出报告,说明不合格项发生的情况原因与标准差异的大小,并提出建议采取的修复方案等内容。报告应在不合格项发现后3日内提出。

B 如不合格项建设单位发现,应由建设单位向监理部和有关制造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不合格项问题、原因、建议改进措施,令其处理。

C 如不合格项为监理发现,应由监理部向建设单位和有关制造厂、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提出不合格项问题、原因、建议改进措施,令其处理。

D 如不合格项为制造厂或设计单位发现,发现单位应提出不合格项通知单(包括内容、原因及处理意见),并由建设单位转发受理单位。

E 为了使不合格项目通知单运行正常,一般提出单位应和受理单位双方质检部门先行联系,当各方意见不一致时,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部研究后裁定。

l 受理

A 受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在3日内提出处理意见交建设单位和监理部,经审核后,必须在3日内转交处理单位,并进行处理。

B 受理单位在收到不合格项通知后,虱待处理阶段,当属停工处理类别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强行进行,工程部和监理部有权令其停工。

l 处置

A 受理单位在处处置前,应将处置办法及措施报建设单位和监理部,经核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处置完后填写处置记录,包括时间、方法、质量验评,交监理部验收。

B 处置中如发现措施不当,必须另修改办法的措施,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C 处置方法有返工、返修、拒收、报废、改作他用、让步接收等。

D 当不合格项不形成缺陷,不影响使用时,责任单位可提出让步申请,经工程部和监理部同意后让步接收。

l 验收工作一般应在接到处理报告后3日内进行,否则受理单位可安排下道工序施工。

4 其他事项

l 当同一类不合格项,几个规范规定标准不一致时,应提请工程部和监理部进行处理。

l 有关不合格项处理增加的费用,按有关承发包合同要求处理。

l 不合格项构成事故时,应按质量事故有关规定处理。

l 不合格项处理不能代替设计变更通知单。不合格项属设计问题时,按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执行。

l 当处理项目中,涉及第三方时,在处理栏中,必须有第三方的会签意见。

1 事故处理范围

凡在施工(包括调试)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半规定,或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差超过质量标准允许范围,为此需要返工,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工程设备在施工过程中(包括装卸、搬运、试运过程)由于操作、使用、调整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均属质

量事故。

2 事故的分类

2.1 重大质量事故

l 房屋及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l 建筑结构物基础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下沉,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必须经过补强才能使用。

l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l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l 严重影响下一步主要工程施工,其损失金额10万元以上或影响工期15天以上者。

l 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上的。

2.2 一般质量事故

l 返工损失一次在10万元以下的。

l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5天到15天者。

2.3 记录事故

l 返工一次损失在1千至1万无。

l 影响下道工序施工不超过5天者。

3 质量事故报告

l 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报告。

l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还应在两天内报告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施工单位质检部门主持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并在五日内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交建设单位、质检站和监理部。

l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除向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外,还应在五小时内向建设单位和监理部报告,属施工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内部应首先对事故经过原因对策及责任都分析清楚。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质监站和监理部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初步分析后(事故发生十日内),由质监站上报省电力质监中心站,由责任单位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l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l 事故调查分析应做到:事故原因、事故责任者、防范措施、责任者没处理四不放过。

4 处理程序

l 在进行质量事故分析时,质监站根据需要可委托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必要的检测试验,提供事故分析及处理方案的技术条件和所需数据。

l 质量事故由当事施工单位处理。

l 一般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缺陷处理,由公司质监站、监理部和设计代表审核后组织实施。

l 重大事故处理方案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建设单位、监理部、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质量监督站、事故发生单位共同签证后实施。对按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重要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倒塌或严重影响主要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的质量事故,质量监督中心站还应及时报告质量监督中心总站,请中心总站参与事故的分析处理工作。

l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违章指挥,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告者应严肃处理,除给予行政处分年,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经济制裁。

5 有关事项

l 质量事故的损失金额,应按返工实际发生的材料设备费、人工费、机械费、加该施工队伍等级的定额取费等级计算(应扣除回收价值)。

l 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全过程技术资料(影像、记录、分析报告、补强措施、试验数据、工程图纸等)应妥善保存,单位工程竣工资料予以移交。

l 施工任务分包主发生的事故,由原包单位负责按上述程序处理。

l 有关事故定性、责任、处理意见等各方分歧重大而又不统一时,由上一级质量监督部门或有关上级机关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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