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

架;(4)保险经纪法人及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5)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6)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2.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本表填写内容须用计算机格式打印, 盖章处应使用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4.应同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信息系统中提交报告。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完整版)

(声明:所提供的标准合同或协议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不建议直接使用,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修改后再使用,就该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汇编

人事管理制度目录 1、新进人员(招聘)暂行规定 2、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4、管理及技术人员任职条件规定 5、业务人员聘用办法 6、驻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7、实行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8、工资管理办法 9、绩效考核办法 10、计划生育暂行规定 11、员工休假制度 12、员工请假制度 13、职工探亲路费报销办法 14、作息时间与值班规定 15、办公职场管理暂行规定 16、员工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奖励与惩罚办法 新进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保险经纪行业需要,保证公司新进人员的素质,逐步建立一支结构合理,业务开拓能力强的员工队伍,根据《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从业资格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进人原则 第二条根据公司发展、业务开拓需要新进人员,要严格控制数量,从严掌握进人标准,保证质量。 第三章进人对象 第三条公司新进人员是指: 1、人才市场引进的应届大专(高等)院校毕业生; 2、从事保险或保险经纪行业的专业人才; 3、非保险专业特需人才。 第四章进人条件 第四条思想表现方面: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思想素质较高,工作勤奋,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热爱保险经纪行业,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第五条身体素质方面: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专业和急需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学历及其他要求: 一、本年应届毕业生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与公司业务相关专业; 2、精通一门外语,略懂第二外语; 3、学校内表现及成绩优秀者。 二、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专科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2、从事保险业务五年以上、中级职称以上、具有经纪人资格证书; 3、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能力; 三、非保险专业新进人员应具备以下之一条件: 1、具有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工作五年以上,中级以上职称,公司特需专业; 2、具有管理及从事专业技术市场开拓经历八年以上者; 3、有大型外资企业从业经历五年以上或海外培训、工作两年以上经历并相关专业者。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七条书面请示: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人员的部门,须向公司人力资源部呈报书面请示,说明需新增加的人数、条件及工作安排等情况,人力资源部报总经理室同意。 第八条公开招聘:根据总经理室同意招聘的人数,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招聘,并将拟录用人员报总经理室审批。 第九条录用:经总经理室批准的新进人员,人事档案交由公

(完整版)成立分公司报告

××公司××分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一、成立××分公司的背景分析: 随着建筑行业的迅速发展,西部大开发政策及512地震灾后重建,成都这个地处西部重要经济区,为抓住成都市的发展机遇,共同为成都地区的稳定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经双方友好协商,充分酝酿,决定发挥各自的优势,携手合作,调动各自的优质资源,开发成都建设市场业务,本着平等合作、双方共赢的原则,就设立和运营分公司的相关事宜进行分析。二、成立成都分公司的必要性 根据现有资源和市场发展情况看,为拓展公司市场占有率,扩大公司的整体规模,积极发挥企业资源,谋求跨地区的发展,乙充分发挥异处开发、发展地域的区域市场资源优势,形成资源共享谋求跨越式的发展实现共赢,实现跨地区的有力合作。为了优化和整合资源,提高公司资源的利用率,公司实行对外拓展已成为必要。三、成立成都分公司的可行性 总、分公司各自的优势与优势互补:总公司与成都分公司双方均具有各自独特的优势,且各自的优势互补。总公司拥有企业资质资源,良好的社会信誉及专业的技术管理人才;拥有多方面的资质等级: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建建筑二级、装饰装修三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叁级等。成都分公司拥有区域建筑行业市场优势资源(包括);良好的金融关系、人脉关系、众多建设单位合作关系等资源,有现成办公场地及分公司运营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 目前我××公司成都分公司从事工程开发工作,有很多的合作关系,同时又在××分公司及××公司成都分公司分包在建项目有3000多万,完全有能力支付所以的开销。四、拟成立的分公司基本概况 1.分公司名称:××有限公司××分公司(暂定名,最终以工商局核准的名称为准) 2.分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二环路东四段东景丽苑9-13 3.前期计划投资总额:分公司成立需投资总额约为15万元人民币,主要用于办理分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办公场地的装修、办公用品及其他。 4.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等前期金额出资比例:总公司出资:零万元人民币,分公司出资:百分之百。 5.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比例: 方案一、总公司按工程合同总额收取(暂定)%管理费。分公司独立核算,分享剩余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分公司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方案二:分公司每年定期定额向总公司缴纳(暂定)万元管理费用。分公司独立核算,分享剩余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分公司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6.经营范围:经营市政公用施工总承包贰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装饰装修叁级、土石方施工总承包叁级等资质许可经营范围内建设工程。 7.分公司的组织结构: a) ××××有限公司××分公司属于××分公司,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经营,分公司经理由公司授权我担任。 b)分公司的公司级管理人员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总公司委派1名(建议:副经理、财务或办公室主任共1名),分公司出任人员4名(建议:分公司经理一名、安全员一名、资料员一名、预算员一名)管理人员的报酬由分公司支付。 c)分公司的项目级管理人员暂用总公司的项目管理人员名单,或者无代价使用分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管理人员替代。 d)分公司级管理人员任期为每届一年,经委派可以连任。 8.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a)设经理一人,由公司授权我担任,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总公司负责,并向总公司董

(完整word版)保险经纪公司业务合作协议范本

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 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经纪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编号: 鉴于: 甲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乙方系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保险经纪机构; 甲乙双方均有足够的资格和授权与对方签订并履行本协议; 因此: 为了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拓宽服务领域,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则 第一条双方应当本着恪守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及履行本协议过程中遵守所有应当适用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在双方均经批准的行政区域内进行合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 第二条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全面服务为中心,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二、合作范围 第三条乙方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其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为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支付乙方经纪佣金。 第四条乙方推荐甲方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持有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证书。并且,在甲方书面要求的情况下,应当通过甲方的有关资格考试。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doc

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 石河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增强企业经济活力,我单位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1100001278339),决定在新疆石河子市设立一法人下属分支机构,其基本情况如下:企业名称: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住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开发区北四路 法定代表人:吴金海 营运资金:200万元人民币 核算形式:独立核算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汇源”系列饮料、食品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新礼 2001年8月14日

情感语录 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 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 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及答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试题 1. 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B)。 A.省分公司 B.分公司 C.中心支公司 D. 支公司 4. 设立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的分支机构,(C)提出申请(不包括在计划单列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况)。 A.只能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提出申请 B.只能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 C.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者由省级分公司持总公司批准文件 D.由直接管理该分支机构的上级分支机构 5.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B)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 A.3 B.6 C.9 D.12 6. 筹建期间届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C)。 A.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3 个月 B.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可以延长6 个月 C.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重新提出设立申请D .应当提请中国保监会视情形决定 7. 保险公司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自被批准 撤销之日起自动失效,并应当于被批准撤销之日起(B)日内缴回。 A.10 B.15 C.30 D.60 8. 保险机构的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客观、完整、真实,并应当载有保险机构的(D)。 A.主要负责人和组织形式 B.名称和主要负责人 C.名称和经营范围 D.名称和地址 9. 保险机构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C)。 A.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比较 B.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 C.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者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D.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片面比较 10. 中国保监会有权根据监管需要,对保险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C),要求其就保险业务经营、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有关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A.风险提示 B.询问 C.监管谈话 D.警示教育 11. 以下说法错误的是(C) A.保险机构不得利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垄断性企业或者组织,排挤、阻碍其他保险机构开展保险业务 B.保险机构不得劝说或者诱导投保人解除与其他保险机构的保险合同 C.保险机构可以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D.保险机构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保险机构的信誉 12. 保险机构应当依照《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D)。 A.组织机构代码证 B.工商营业执照 C.保险许可证D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13. 以下关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制度说法错误的是(D)。 A.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发展需要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B.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C.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上级机构对下级分支机构的管控职责和措施

保险经纪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3、与客户保持沟通,及时解答客户的咨询或疑难问题。

保险中介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一节机构设立 第五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三条中国保监会收到保险专业代理机构设立申请后,可以对申请人进行风险提示,就申请设立事宜进行谈话,询问、了解拟设机构的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计划、内控制度建设、人员结构等有关事项。 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现场验收。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在筹):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特制定《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2016年月日

附件 XX公司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职能 第三章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撤销 第四章分支机构资源配臵标准 第五章分支机构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分支机构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分支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并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支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下属机构。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不得再管理其他任何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分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依法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二级机构。分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本方法所指中心支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地、州、市成立的三级机构。中心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中心支公司。 本办法所指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均指公司根据发展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依法在区、县、乡镇(社区、街道)成立的四级机构。支公司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支公司;营业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XX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的规范名称为:XX公司 XX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分支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保险业务,不得擅自开设未经批准的下辖机构或业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同业公司,不得对公司作随意虚假的不实宣传。由于上述原因影响筹建工作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2009-01-07 17:01保险经纪公司各部门职责 一、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协助公司领导贯彻国家金融保险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议; 第二条协助公司领导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确保公司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条代表公司领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对公司各项工作计划和领导指示的贯彻落实; 第四条协助公司领导做好与主管机关、社会及有关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五条负责公司各类综合性文件、报告、计划的起草; 第六条负责审核公司发文文稿,对各种收文提出拟办意见; 第七条负责公司各种行政会议的组织、会务工作; 第八条负责管理公司文书档案; 第九条负责制定公司政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负责公司的新闻发布和形象宣传工作,组织推进企业文化建设; 第十一条负责编写公司信息及宣传材料; 第十二条负责公司办公设备(电脑设备除外)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管理; 第十三条负责公司的各项单证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及其它后勤工作; 第十五条负责公司重要客人的接待工作及来信来访; 第十六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负责公司的人事劳动管理。根据公司的发展目标制定和实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十八条负责拟制公司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第十九条协助业务部对员工招聘、考核、续聘、解聘工作; 第二十条负责员工的劳动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负责员工的培训教育工作,编制教育培训计划,并与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员工统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负责员工的思想教育和行为规范,负责对违反劳动人事纪律员工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财务部职责 第二十五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包括保费收入、财务收支等计划,并提出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负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负责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统计、审计制度,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八条负责编制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二十九条负责建立公司的财务核算体系,按时完成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条负责公司代理保费收入、业务收入、手续费的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负责公司的财务分析和经营分析,及时向领导报告经营情况; 第三十二条负责对公司机关行政费用的开支及会计核算; 第三十三条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业务部职责 第三十五条负责贯彻执行保监会有关业务政策,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编制公司中长期业务规划及年度发展计划; 第三十七条负责保险市场的调研分析,制定公司业务发展的规划; 第三十八条负责审核重大的代理合同及协议; 第三十九条负责组织代理人的培训与资格考试工作; 第四十条负责公司业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分析评定; 第四十一条接待保户的投诉; 第四十二条协助营业部制定业务管理细则;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条件 在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设立将由保监会严格审批。经批准开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在领取《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后,应据此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才可营业,并且还应在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表公告。 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办理流程: 1.组织形式。保险经纪公司的组织形式有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和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等形式。 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最低实收货币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根据保监会的决定,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删去原规定的第十二条。】 (2)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3)公司员工不得少于30名,其中持有《资格证书》的公司员工

人数不得低于公司员工总数的1/2。 (4)具有符合保监会任职资格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规定的固定的营业场所。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 (6)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 (7)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合资保险经纪公司的除外方合资者应具备上述七条规定外,中方合资者应是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 (1)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到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提出申请前连续3年盈利。 (3)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资本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企业设立总、分支机构如何处理涉税事宜 2011年05月03日11:46 具体操作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少企业通过在外地设立销售网点、办事机构或货物中转仓等形式来促销产品,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强自身竞争能力。这些外出经营网点或机构,有的与其总机构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有的则实行独立核算。那么,在处理涉税事宜中,这些经营网点或机构的纳税事务是统一由其总机构办理还是在其经营地自行处理?总机构又应如何协调?这是目前不少企业碰到的一个较普遍问题。为便于征收管理,国家对这类经营方式涉及的一些税收政策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现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对此进行说明。 目前,国家对设立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现行税收法规,主要有: 就增值税而言,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此类视同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简言之,总机构如将货物移送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应在移送的当天开具发票,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而对于总、分支机构如何确定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地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见原《南方税务导报》1998年第10期第33页)予以明确,受货机构有发生下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凡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独立经济核算”须有三个条件,即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法所称的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申报纳税所在地。因此,设置总、分支机构的企业,如总分支机构均为独立核算单位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才能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分别以总、分支机构为单位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下面结合实际,对总、分支机构涉及的税务事宜进行说明。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分支机构职能(精)

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总部的要求直接开展经营活动。在总公司的经营过程中,下属分支机构担负着重要的经营和管理职能,具体职能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信息传递职能 分支机构是指从属于总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各级职能部门。总公司通过分支机构经营处于特定地域的保险市场。总公司与地域市场之间的联系,一般是通过其下属分支机构进行的。也就是说,总公司与地域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是通过分支机构完成的。分支机构在此扮演了信息采集和信息处理的重要角色。 由于地域市场往往由若干个“区域市场”共同构成,地域市场的开发和经营通常由区域性的“分支机构”来进行,因而总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越多,其采集地域市场的信息就越充分,总公司总部向下面传达信息的速度也就越快。因此,健全的分支机构的设置,便于总公司第一时间了解到市场的信息和客户的反应,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相应措施解决一些重大的经营和管理问题。 除了收集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外,总公司分支机构的重要职能还在于按照保险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时把与保险行业发展有关的管理信息发送出去。如果没有这项职能做保障,监管部门对于总公司的监管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此承担了传输政策信息的重要渠道作用,仅此而论就与其他形态的销售渠道有明显的不同之处。设立分支机构这一特殊的要求,主要是由总公司的经营独特性决定的。 二、监督管理职能 鉴于总公司经营管理的异常复杂性,在总公司下面设立分支机构,除了服务于地方企业的扩大业务的本身需要外,主要是考虑到了对总公司进行监管的必要性。监管部门要求总公司下设一些地方性的服务网点,就是出于这种考虑。通过设立这样的一些机构,监管部门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 总公司还可以利用地理性的分支机构对销售人员进行直接管理,一旦发现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可以立即采取措施并予以制止。一般来说,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要与监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相一致。这些分支机构一般承担双重任务,一是对内进行经营管理,保持公司整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接受上级监管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保证公司业务具有一定程度的透明性。 另外,总公司的区域性人力资源规划、员工的招募、解聘、培训和职业发展等,通常是由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体完成的。按照《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能够设立总公司的,通常经营的规模已经足够大。因此,就公司员工的培训而言,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分支机构来进行。这样做既节约费用开支,又有市场针对性。与总部经理相比,分支机构的经理,往往能够更清晰地描述新员工的工作职能和范围,能够帮助他们目标明确地进入区域市场。 三、制订发展计划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激励分支机构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按照本办法对分支机构部门设置及人员编制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的分支机构包括: (一)分公司,含省级分公司、直辖市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公司; (二)中心支公司,含直属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三)支公司,含营销服务部等同层级机构。 第二章机构分类的原则与标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分类定编管理的原则: (一)市场导向,公平竞争; (二)统一标准,动态调整; (三)差异管理,促进发展。 第五条公司将分支机构划分为S类、AAA类、AA类、A类、B类、C类共六类。分类标准以上一年度完成的电网业务保费收入和市场业务保费收入为基础,适当考虑年度保费计划,进行分类保费标准折算后,根据分类保费标准确定

分公司类别。 第六条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 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电网集中业务保费收入*0.4 第七条分公司分类的标准: S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8亿元; A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8亿元,大于或等于6亿元; A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6亿元,大于或等于4亿元; A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4亿元,大于或等于2亿元; B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2亿元,大于或等于1亿元; C类分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小于1亿元。 第八条中心支公司、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计算公式:分类保费标准=上年度标准保费*0.7+本年度标准保费计划*0.3 其中:年度标准保费=年度电网市场业务保费收入+年度市场业务保费收入 第九条省级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分类标准: S类中心支公司:分类保费标准大于或等于1亿元;

保险经纪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安盛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公司本着防范业务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市场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业务操作合法合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业务特点,制定本业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按所持许可证批准的业务范围,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方法加以规范化、标准化,从而不断提高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业务流程 一、客户基本情况调查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所属行业等。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包括:保险标的的基本情况、所属行业风险状况、投保期间、在保状况等。 2、根据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初步分析,并对风险加以区分,确定保险需求,向客户提交保险建议书。 二、委托授权 1、接受客户正式委托前,向客户如实告知业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流程、解释保险经纪工作的服务内容、自身资质、经纪费收取方式等事项。 2、取得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与客户签订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明确保险经纪服务的标的、服务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委托书或协议书中明确客户有义务根据保险经纪工作的需要全面、真实的提供相关资料。 三、拟定投保方案 1、详细了解客户的保险需求,通过适当的问卷调查或实地勘查,分析客户面临的各种风险,帮助客户对风险进行识别,并对其项目风险做出评价,向客户提供专业意见。 2、根据保险项目的风险特征、客户需求,以项目获得最充分保障为目的,向客户提供相关的风险转移建议,量身拟定合适的投保方案。

四、询价及报价分析 1、将经客户认可的保险方案和相关的核保资料以询价书或招标文件等书面形式发至相关保险公司询价。 2、在得到保险公司报价后,立即对相关保险公司的报价条件(保险费、免赔额、主要条款等)、偿付能力、理赔权限、服务承诺、理赔人员的服务水平及赔付效率等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向客户提供专业指导意见,推荐合适的承保公司。 3、如果保险公司的报价有附加条件(如限制条款、免赔额等),或报价的承保范围不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应特别提醒客户。 五、办理投保手续 1、客户确定最终投保方案及保险公司后,本公司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并向选定的保险公司发出书面的出单通知。客户的书面确认应特别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严格、全面履行了保险的告知义务。 2、督促承保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保险单或暂保确认,在取得承保公司的保险单文件后,需仔细核对保单内容,确保保单内容与客户的书面确认完全相符。 3、留存保险单复印件,将保险单正本文件及时送交客户,并做好签收手续。送交保单时应附上书面通知,提醒客户留意保单免责条款、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程序。 4、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费支付条件,及时向客户发出书面的保险费支付通知书,提醒客户履行缴费义务,以免影响保单效力。 5、客户缴纳保费后,应及时划拨,从保险公司取得保费发票交予客户,并复印留档。 六、保险期内日常服务 1、在保险单生效后三十天内,向客户提交客户服务手册。 2、定期回访客户,向客户了解保险标的最新状况,一旦发现与保险相关的变动时,应马上提醒客户,协商解决的办法。如确定有对保单做出修订的必要,应根据客户的书面通知,以书面方式通知承保公司出具批单,对保单内容做出修正或增减。

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XXXXX公司分支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为明确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相关事项的审批流程,积极有效地开展机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根据现有和未来业务扩展情况,综合考虑股权关系、管理关系、重要程度等因素,对公司分支机构按照“统一规范、分类监管”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包括由公司作为股东或上级主管单位而在中国境内外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永久存续和临时机构。 第二章机构审批程序 第四条分支机构设置审批流程: 首先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后,经公司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批。 第五条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属于投资额范畴的,其机构设立事项连同相关投资方案一并报董事会审批。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批准过的投资预算和业务规划中已明确具体机构设置的,董事会无需对该机构的设立再次审批,但设立手续办理完成后应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公司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设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综合办公室将相关情况形成简要报告通报所有董事。 第三章资料报批与监管 第八条分支机构设立或调整需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或备

案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提供如下资料,并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上报至公司董事会: (一) 公司业务部门起草的关于设立机构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的名称、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注册地点、经营范围、管理方式、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等; (二)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机构的目的、市场现状和发展前景、投资收益预测、经营风险分析等; (三)拟设立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草案; (四)设立公司需引入系统外股东的,须提交投资各方签署的关于设立公司的协议、合同的草案以及系统外股东资信情况简介;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还需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第九条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搜集资料,并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向董事会提交机构设立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 第十条公司董事有权随时对现存或拟设机构情况进行考察,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予协助。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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