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法理学》_思考题和作业题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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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思考题

第二讲第3题、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各自的利弊。

(1)、大陆法系的形成。以古罗马法为历史渊源——12、16世纪罗马法的复兴——19世纪形成——分为法国支系和德国支系

(2)、英美法系的形成。 11世纪诺曼人入侵——建立王室法院——普通法——16世纪出现衡平法——18、19世纪完成了向资本主义的转变——扩张——成为主要法系

(3)大陆法系的特征。1、在法律的历史渊源上,继承了罗马法成文法典的传统。 2、在法律形式上,主要是成文性的法典。3、在法官的作用上,强调严格依法审判。4、大陆法系一般采取法院系统的双轨制。5、在法律推理形式和方法上,采取演绎法

(4)英美法系的特征。1、以盎格鲁—撒克逊习惯法为基础。2、判例是英美法系的重要渊源。3、法官造法。4、没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5、归纳法是法律推理与运行的主要方法(5)西方两大法系的区别及利弊。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某一法律部门所涉及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展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不同。

在司法组织方面,大陆法系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并存,而英美法系不存在。

在诉讼方面,大陆法系重实体而英美法系重程序。具体表现在陪审制的运用和诉讼模式方面。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第五、职业教育传统有别。大陆法系在律师和法官的职业教育方面突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系自古罗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注重处理案件的实际能力,比如律师的职业教育主要通过协会进行,被称为"师徒关系"式的教育。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

有许多不同之处。

第4题一、西方两大法系在近现代的发展变化。

1、两大法系逐渐靠扰。(在法律渊源方面。在诉讼程序方面。)

2、十九世纪以来西方国家法律领导地位的转移。(19世纪上半个世纪,法国占有领导地位。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领导地位转向德国。二次大战后,美国占有了领导地位。)

3、欧盟法律与两大法系的关系。(欧盟法律与成员国的关系。大陆法系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英美法系对欧盟法律的影响。)

二、当今西方两大法律体系的发展变化

第一、大陆法系制定法的判例创制补充( 1、使抽象的制定法内容更具体。 2、克服制定法语言的模糊。3、拓展制定法的适用范围。 4、弥补法律预见不足的情形。

5、部分领域的判例法的突出地位。

6、大陆法系国家判例创制补充的历史发展及趋势。)

第二判例法的成文化发展倾向

1、对判例的体系化整理(判例汇编。对判例进行的抽象化整理。)

2、英美法系制定法地位的发展变化

3、英美法系中制定法的现实作用( 对判例法进行的立法编纂对判例法进行改革。对新型社会关系的调整)

4、英美制定法的发展趋势

三、西方两大法系的趋同

1、法律形式上的趋同

2、法律程序的趋同

3、实体法律的相互借鉴

4、西方两大法系趋同的原因(两大法系国家文化基础的共同性。法律价值的共同性。法律的共同来源。法律技术的互补性。国际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

5、西方两大法系趋同的发展与强化

第三讲第2题法的价值名目的具体内容?你怎么认为?

(一)法的价值名目体系的概念。

法的价值名目是指人们在主观上希望法所具有的各种性状、属性、作用的具体名称。

法的价值名目体系是指各种具体的价值名目及其相互关系。

(二)法的价值名目的具体内容。

1、秩序。秩序意指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都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秩序所关注的是社会生活的形式而非质。

2、正义(安全、自由、平等、效率)。

自由。自由作为法的价值,意味着法以确定并保障人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为己任,力求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

法所追求的价值是正义的秩序,即我们希望这个社会是有正义的秩序。

(三)我认为:法的最基本的价值名目就是“正义”。广义上法的正义包括三个方面:(1)法的来源的正义:法的来源的正义是指法以什么样的方式产生、形成才是人们所能同意的,才是人们所应当遵守的。这又可以称为法的产生方式的正义。法的产生方式的正义可以为法的本体正义性提供依据。

(2)法的本体正义:

法的本体正义是指整个系统的法律规则的正义。又可以分为法的表象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法的表象正义就是“建构秩序”,即,法应当有建构秩序的功能、作用。

法的实质正义就是法律规则自身中内含的正义性。

(3)法的适用的正义。法的适用的正义是指法在其被适用的过程中体现的正义,这主要是指执法、司法的程序正义。

第4题法的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及选择的机制和原则

(一)法的价值冲突形成的原因。

1、社会结构各领域中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2、社会主体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3、主体自身法需要的不平衡性:

自我价值实现;尊重;归属与爱的需要;安全需要;生理需要。

(二)法的价值冲突选择的机制和原则。

1、选择的机制。

(1)、在立法层面,应当建立体现民主要求的、畅通的、灵活的立法反映机制。

(2)、在司法层面,应当在完善司法体制和提高法官素质的前提下赋予法官适当的自由裁量选择权。

2、选择的原则。

(1)结构性原则。(2)最佳适度原则。(3)合理代价原则。(4)动态性原则。

第四讲第3题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概念和分类

(1)A、法律原则的概念白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其它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

B、法律原则的分类。

1、按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

2、按原则覆盖面不同可将原则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

3、按原则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2)A、法律规则的概念

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B、法律规则的分类。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看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可以”“有权”“有什么什么权利”“什么权利不受侵犯”等。

义务性规则——“必须”“应当”“有什么什么义务”“不准”“不得”“无权”“禁止”等。职权性规则是关于公权力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2、从法律规则形式特征上看,可将它分为客观性规则和裁量性规则。前者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

3、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看,可将它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前者多逻辑上来讲其指定的行为先于规则本身而后者依赖规则本身。

4、从法律规则的强制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前者规定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而后者只具有指导性。

第4题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区别。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原则较宽,规则较窄。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而规则变化较快。

3 、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模糊,而规则较明确。

4、冲突时的选择方法不同。规则冲突时要么有效要么无效,而原则则不一定。

(2)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联系:

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或原理,为法律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性的综合性规则或原理。

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普遍价值根据。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对法律规则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

法律规则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应用。

第五讲第3题影响法律实效因素?怎么完善?

一、A、影响法律实效因素

(一)影响法律实效的直接因素

1、立法因素。

2、司法因素。

3、执法因素。

4、守法因素。

(二)影响法律实效的间接因素。

1、个体因素。

2、体制因素。

3、法律监督因素。

4、法律环境因素。

B、从以下多方面逐渐完善:

负有执法、司法职责的个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水平及其理想、道德、文化、纪律等综合素质水平要进一步提高;

有关法律执行、适用、监督机关的组织、结构要进一步健全、合理、有效;

有关法律实施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和自然环境要进一步优化;

法律本身的因素,包括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和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

法律内容方面的因素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法律是否在本质上反映社会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趋势。另一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合理,法律内容是否符合社会实际发展水平。

法律形式方面的因素主要指立法质量,它在法律实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明确、完整、和谐应当是立法质量的三个基本要求。(1)明确,指法律规范的语言清楚,概念明确,法律规则指示清楚、公开,而且没有歧义。(2)完整,包括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完整和法律程序完整。(3)和谐,要求法律部门之间、法律渊源之间、法律制度之间以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统一、有序、和谐的整体。和谐包括两个具体要求:第一,法律、法规之间应当协调、配合。第二,法律、法规之间没有互相矛盾、互相抵触,当两个以上法律条款指向同一事项时,不会出现如果执行甲条款,就会构成对乙条款或饼条款“违法”的两难局面。

总之,影响法律实施的因素是多方面的。这些因素从不同的方面、在不同的程度上影响着法律的实施,认真研究这些因素,并在实践中有的放矢地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就会改善法律实效,提高法律效果和法律效益。

第六讲

一、P11思考题和作业题3

第一、现代法治的基础:

1、发达的市民社会是法治的社会基础.

2、自由的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基础.

3、崇尚法律的理念是法治的文化基础.

4、为维护规则而设置的政治与法律结构是法治的社会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已具备。

第三、这些基础还需奠定:

一、任何国家都无法宣称自己的法治达到了绝对完美的境界,充其量不过是一个开始或进入,其后的过程是一个逐渐完善与不断发展的过程。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是指依照“良法”来治理社会,它要求公民服从法律、尊重法律、平等地执行法律,用法律来调整各种重要的社会关系,确定权利与义务,以其达到一个有序、合理、良善的社会状态。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完备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权力的合理分配等都是实现法治社会与法治国家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实现法治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和条件。1、政治基础和条件。(1)要有优良的

政体;(2)要有适当的分权与制衡制度。(3)对法律的服从。2、市场经济基础。自由经济与市场经济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们代表着竞争、平等与个性,能够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能够避免计划经济所带来的集权与效力低下,法治精神在这种条件下产生。3、文化基础。大致包括法律意识的培养、大学的法学教育与法律专业阶层的出现、法官的职业化、学术自由与学术的繁荣、国际参与程度等。它们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治的完善与发展。

三、以下几个因素的出现标志着法治国家的形成。1、市场经济的完善。市场经济的完善必然导致市民阶层的兴起与法治社会的出现。市场经济是法治社会的经济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不会出现法治社会。2、健全公平与公正的法律制度。法治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来支撑,法律制度是法治的必备要件。3、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法律职业阶层不仅会培养全社会的法律意识,而且会保障法律得以公平与公正的执行。只有真正将法律作为一个专门的职业,法治社会才有实现的可能。4、法律至上理念的确立。首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次,法律决定重要的社会生活。再次,严格依法办事。最后,人人自觉遵守法律。

二、P11思考题和作业题4

(一)法律的局限性。

法律的作用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用的。

法律对千变万化、不断变化的社会,其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限度。

在法实施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一、法律只是诸多社会调控手段的一种,是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教规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政治、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各种手段来调控社会。法律有时也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

二、法律存在非自足性。法的作用规范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应的。

1、在不少社会关系和社会领域里,采取法律手段是不合适的。

2、即使制定了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去正确的执行和利用。

3、就法的局限性而言,也延伸出了“良法”与“恶法”之分。

三、法律存在滞后性。法律对于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也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当法律的稳定性和保守性与社会生活的变革性产生矛盾与冲突时;立法的过程的缓慢复杂,以及对于法的“很少进行改革”和“犹豫不决”等等,都彰显了法的滞后性。

四、法导致公平、正义的局限性。

在个别情形中往往会牺牲个别正义;依个案而定的解决方法则往往会与社会最佳利益大相径庭。

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是与统治阶级价值取向一致的公平正义,不是被统治阶级追求的公平正义。

既要反对法律虚无主义、法律无用论,又要反对法律万能论,反对教条主义、本本主义。也只有全面地认识法律功能的多样性、复杂性,才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进社会法治化的全面进步。

(二)其它规范对法律局限性的补充

1、道德对法律局限性的补充作用

2、政策对法律局限性的补充作用

3、宗教对法律局限性的补充作用

诸如规范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置,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以及其他道德、政策、行政等治国手段的辅佐等等。

第七讲

一、P12思考题和作业题2

法律规范构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部门构成:宪法和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是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具有十分鲜明的特征。 (一)它是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律体系

(二)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体系

(三)它是扎根于改革开放实践中的法律体系

(四)它是充满着继承、借鉴、创新精神的法律体系

二、P12思考题和作业题3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拾遗与补全并进——进一步使法律内容更完整。

2、清理与审查并用——进一步使法律体系更协调。

3、专业与民主并行——进一步使法律质量更科学。

4、借鉴与继承并取——进一步使法律文化更融合。

5、监督与宣传并重——进一步使法律运行更实效。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注意把握好的几个问题

1、从中国国情出发与借鉴外国经验的关系

2、制定法律与其他立法的关系

3、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调节手段的关系

4、保持法律稳定与及时修改完善的关系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处理好几个关系

1、立法与改革的关系

2、公民权利与国家机关权力的关系

3、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4、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5、行政干预与市场调节的关系

6、强制与教育的关系

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紧紧围绕实现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不断健全各项法律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1、继续加强经济领域立法。2、积极加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立法。3、突出加强社会领域立法。4、更加注重文化科技领域立法。5、高度重视生态文明领域立法。。6、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7、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

1.全面总结我国的立法经验。

2.进一步加强立法基本理论研究。

3.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构建理论和划分方法。

4.进一步明确法律体系完善的主要标准。

5.制定科学的立法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

6.进一步处理好立法涉及的主要关系。

7.进一步完善立法方式,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

第八讲第2题、中西人权理论比较:人权,指的是人的个体或群体,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身的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

西方传统的人权概念由着重宣扬生命权和平等权内容发展到强调个人自由方面。

中国的人权具有广泛性、公平性和真实性的特点。个人人权和集体人权统一;生存权和发展权统一;人权与主权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统一;人权与国情统一;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统一。

中西人权理论比较:①在人权本原上,西方认为是天赋的,人权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中国认为是物质的,人权是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而历史地产生的。②在人权本质上,西方认为人权独具普遍性,是超阶级的普遍存在;中国认为人权既具有普遍性,更具有阶级性,两者是统一的。③在人权主体范围上,西方只认为人权主体是个人,个人人权高于一切,否认集体人权的客观存在;中国认为人权既有个人人权,也有集体人权,对于不发达国家而言,集体人权是个人人权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更为重要。

④在人权内容上,西方注重与个人人权相关的一般性的民主和自由权利,如生命权、平等权、财产权、自由权等;而中国除了承认这些权利以外,还特别强调生存权和发展权以及其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⑤在保障人权实现的方式上,西方只停留于将其规范化、法律化,通过宣言和立法、司法加以保障;我国则认为应该建立完整的人权保障体系,除了法律和制度保障外,还强调物质保障,以使人权得到真正实现。

人权是一个不断发展、不断深化的概念,人权状况随着各个国家和民族在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的不同而表现各异。

第5题、国内法规与人权公约的冲突?怎么看待?

一、国内法规与人权公约的冲突。1、供述义务与保持沉默权的冲突。2、户籍管理法规与平等权和迁徙自由的冲突。3、劳动教养法规与人身自由和司法权力的冲突。4、特许制对出版、集会和结社自由的限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冲突。5、工会法对组织和参加工会的限制与国际人权公约的冲突。

二、这样看待冲突:国际人权公约在我国直接适用仍面临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先例的难题。我们必须承认人权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特殊性。我国并不需要通过制订新的立法来履行公约义务,只需对我国现行法律之中与公约规定不符的地方进行修改。

1、公约大而杂的体系和我国国内的各部门法之间泾渭分明的体系是格格不入的,直接将人权公约引入国内法律秩序必会冲击我国现存的法律体系。

2、公约所规定的内容与我国的相关国内法有很大程度的交叉,甚至在某些方面存在严重冲突,如果直接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就难免使整个国内法律秩序陷入冲突过多、协调性差的尴尬境地。

3、公约中很多涉及刑法的问题无法找到在国内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4、国家有义务制定具体的法律来实施条约中的规定,将国际义务转化为国内法的义务。

公约中有明确规定,而我国立法中无明确表述的权利有:生命权、不被奴役权、反债务监狱、迁徙自由、组织工会权、罢工权、适当生活水准权、身体和心理健康达最高标准权。其中,生命权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不被奴役权和反债务监狱视为国家履行了国际义务。适当生活水准权、身体和心理健康达最高标准权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我们是履行了和正在履行对《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承诺。

目前,我国的国内法还未承认两公约中的迁徙自由、组织工会权和罢工权。以后公约的执行过程中,冲突如何解决是我国必须解决的难题。由于我国尚未声明是否会对公约中的某些条款作出保留,目前很难定论问题最终如何解决。如果最后我国对这三项权利的相关条款提出保留,问题将全部迎刃而解,否则,我国将不得不承担修改现行法律的国际义务。

《民法原理》思考题

第一讲第一题民法调整的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民法调整的对象(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权关系

第三题试述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的修正。

1、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1)人格权平等从身份到契约(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4)过失责任——无过失既无责任

2、现代民法的界定现代民法是指现、当代民法。

3、现代民法对传统民法的修正修正的方向——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

(1)所有权附有义务(2)对契约自由的限制(3)无过失责任的兴起

第二讲第二题试析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们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二)公平原则的体现1、相邻关系2、产品责任3、危险责任4、紧急避险5、监护人责任(三)公平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关系的原则,基本含义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要求民法主体对利益和损害的分配在心理上应持公平态度,即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在民事活动中应当机会均等,互利互惠,不应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强凌弱,欺行霸市,或者乘人之危,巧取豪夺,牟取不公平利益。

(2)反对暴利。民法公平原则反对和禁止显失公平,如出现显失公平,就应当以公平原则来重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3)裁判结果公平。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第三题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一)诚信原则的含义人们相互交往中的诚实行事,不诈不欺,待人如己,格守诺言,讲究信用等都是其具体体现。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60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92条(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如民事诉讼法等。

第三讲第二题法人成立的条件

(一)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给法人下了一个这样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题什么是法人人格否认 ?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仅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某法人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

世界各国通说认为:法人人格否认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全面、永久的剥夺,而是指在特定的、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对已经丧失独立人格特性的法人状态的一种揭示和确认,其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法律关系中,适用的结果通常是使法人的出资人在某些场合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撇开法人的存在重新确定出资人应承担的公法义务,并不影响承认其在其他方面仍是作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实体的存在。

显然,法人人格否认是一种典型的个案否定,不及于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公司法人人格问题产生疑义的情形,常常是以公司名义设定了债务又无力清偿的时候。在此情形下,法院就要面对是由公司债权人承担不能实现债权所造成的损失还是由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负清偿责任的选择。

大多数情况下,公司独立人格一般原则的适用意味着上述债权人负担这一损失,但有时候会有一些理由使债权人认为,应由全体股东或部分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如一公司虽然从程序上取得形式上的主体资格,然而该公司实际上只是一个用来欺骗交易相对人的伪装的法人外壳,完全背离了设立法人的社会目的,那么债权人就享有向司法机关否认该公司法人人格的请求权。

第四讲第四题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区别:

民事行为是指能够依照民法产生法律后果的一切行为,它包括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表示行为又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合法行为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其撤销。一旦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

(2)有权主张的人不同

(3)能否依职权宣告不同

(4)能否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不同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并且就象从没有发生过。而可撤消的民事行

为是在撤消前是有法律效力的。

第五题哪些法律行为是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

(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第五讲 P23 第3题试析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由此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该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制度。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理上有两种不同主张:一种为单一要件说,或“相对人无过错说”,即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殊要件。这种学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必要要件。即使被代理人没有过失,只要客观上有使相对人对于代理权存在与否陷于错误判断的客观情形,即可成立表见代理。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失,主要表现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

从客观上看,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从主观上看,相对人须为善意并且无过失。

另一种为双重要件说,或被代理人有过错而相对人无过错说。

这种学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本人以自己的过失行为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

二是,相对人不知也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

这两种意见究竟哪个更为合理,我们应当从确认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及其民法的基本原则等方面加以考察和判断。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也就是指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为各国通说,我国学者也基本持此观点。但表见代理在本质上仍属于无权代理的一种,在谈及法律后果时,还应当考虑表见代理关系中另一方当事人和无权代理人的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成立表见代理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一)表见代理的行为效果直接归属本人

表见代理的直接法律后果是产生如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即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享有和承担。[8]行为效果直接归属本人,这也正是确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直接目的。这种观点得到普遍承认,我国许多学者将表见代理的这一法律后果,称之为"本人对相对人承担授权人的责任"。

(二)善意相对人具有选择权

表见代理成立以后,相对人在代理行为后果的承担者上享有选择权,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表见代理,由被代理

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如果相对人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对相对人有利,则相对人将主张狭义无权代理,行为后果由代理人承担。即在某些情况下,当本人拒绝追认代理行为时,相对人可以追究本人的责任,也可以不追究本人的责任而追究代理人的责任,当然,这以追究代理人的责任比追究本人的责任对相对人更为有利时才作此行为。(三)无权代理人对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人在向相对人履行了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后,如因此而遭受损失,本人对无权代理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但如前所述,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形成表见代理,往往与本人的过失有关。在此情况下,应在分清本人与无权代理人的过失性质及程度的基础上,由无权代理人向本人承担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四)代理人可请求本人返还合理费用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未必对本人不利。在表见代理的效果使本人从中受益,且代理人因此而支出必要的费用的情况下,从公平合理的角度,代理人得比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请求被代理人返还因从事表见代理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表见代理制度是民商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的首位价值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第六讲第二题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关于诉讼时效的概念,学者们有下列表述:

第一,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

第二,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第三,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

二、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2年)

2、特殊诉讼时效(1)短时效(1年等)(2)长时效(4年)

3、最长时效(20年)

第三题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中止有何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

诉讼时效中断与中止的区别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发生事由不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可由当事人主观意志决定,包括:权利人请求、义务人的同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则不能由当事人决定,包括:不可抗力、法定代理人未确定或者丧失民事行为、其他。

其次,发生时间不同。中断发生于诉讼时效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内。中止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或者法定事由虽发生于6个月前但持续至最后六个月内的。注意: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如法定事由消除后,剩下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通说认为,应该补足6个月。

最后,发生后果不同。中断是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中止则只是使时效期间暂停计算,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

第七讲第一题物权的法律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是财产的一种,是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财产权。

二、物权与债权相比,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从调整的财产关系看,物权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的支配和归属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物权具有权利主体特定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特点。

3、从法律关系的客体看,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不是行为和智力成果。

4、从法律关系的内容看,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权利人对物的直接支配,是支配权。

5、从权利的法律属性看,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前者指在同一物上不能有内容互不相容的两个物权同时并存,后指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干涉。

6、从转移、变动方式看,部分物权(不动产物权)须采用公示方式。

第四题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的公示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当事人以公开的方式使公众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即物权的变动必须同一定的标志结合起来,使第三人能够从外部加以识别。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交付,即标的物占有的现实转移。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是登记,指当事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记载在国家设计的专门簿册上的事实或行为。

2、物权的公信力物权公示的效力包括对物权变动的效力,及对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所说的物权公示的公信力。物权的公信力主要是指信赖以登记或占有为物权存在的表征,并有所作为者,纵使其表征与实质的权利不符,对于信赖此表征之人也不发生任何影响的效力。第六题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即时取得,是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物权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将财产转给第三人时,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则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在民法上,“善意’,主要指“不知情”,即行为人不知存在足以影响其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

2、善意取得的客体既包括动产又包括不动产。但下列动产一般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1) 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2) 盗窃物和遗失物。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有偿取得该动产

4、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一种物权关系,即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而原所有人则丧失财产所有权。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不是基于法律行为的效力而产生的,故属原始取得。

2、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

让与人与原所有人之间的效力表现为债权关系:一是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三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第八讲第四题抵押权的法律属性

一、抵押权,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除具有物权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自身特性:

1.从属性。抵押权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成立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成立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的成立以债权有效存在为前提,当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之时,抵押权也不会存在。

(2)移转上的从属性。移转.Iz(或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抵押权须附随于其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单独让与或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权法》第 192条)。

(3)消灭上的从属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如因清偿、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不可分性。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抵押权设定后不因抵押物、被担保债权及债务的分割或让与而受影响,主要表现为:

(1)抵押权人得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抵押物如被分割或让与其一部分,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仍得就全部债权对全部抵押物行使抵押权;(2)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时,其未灭失部分仍应作为全部债权的担保;(3)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被分割或者让与一部分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分割或让与后的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4)债权一部分受清偿时,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债权人仍得就其剩余债权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5)债务分割时,抵押权也不受影响,仍以抵押物的全部担保数人的债务。不过,抵押权的不可分 f生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经过特别约定可以加以排除。

3.物上代位性。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抵押物因意外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灭失、毁损而获得赔偿金时,该赔偿金成为抵押权标的物的代替物,抵押权人有权就该项赔偿金行使抵押权。《物权法》第 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4.优先受偿性。

第五题质权与抵押权的异同质权,是指债权人将用作担保的动产或权利拍卖、变卖等优先受偿。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清偿权。

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1、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和生效不以抵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而质权的成立与生效须以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为条件。

2、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

问题:在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是抵押权还是质权?

应该依据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来判断。

3.公示方式不同。就主要方面来看,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为登记,质权的公示方式为占有。

4.权利内容和效力不同。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可以留置质物,而抵押权没有此内容和效力。

质权与抵押权的相同点1、目的相同都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都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都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对该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法理学试题

第一章法的概念 思考题: 1、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2、法在本质上有哪些属性? 3、法的阶级性是否意味着法律完全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4、如何理解法的物质制约性与法的相对独立性的关系? 第二章法律作用和法律价值 思考题: 1、法律规范作用有哪些? 2、法律社会作用有哪些? 3、为什么说法律作用不是万能的? 4、如何理解法律价值的含义? 5、法律价值的种类之间有什么关系? 6、法律如何体现自由?法律又是如何限制自由的? 7、法律与正义的关系如何? 第三章法的起源和发展 思考题: 1、为什么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调整系统中没有、也不可能有法律的调整? 2、法律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3、法的形成的一般规律性表现有哪些? 4、法与原始习惯有什么区别? 5、如何评价资本主义法的人权原则? 6、什么是资本主义法治原则?它有何社会意义? 7、资本主义法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有何新的发展? 8、如何认识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第四章法系的一般理论 思考题: 1、法律文明与文明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 2、东方法律文明与西方法律文明有哪些不同点? 3、民法法系与普通法法系有什么差别? 4、世界上的法律文化可以划分为哪些类型? 5、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哪些特点? 第五章法律移植与法制现代化 思考题: 1、什么是法律移植? 2、法律移植通常有几种类型?

3、如何评判法律移植的效果?怎样才能促使法律移植获得成功? 4、为什么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法律也能移植?我国在法律移植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5、什么是法制现代化?它有哪些具体的目标? 6、在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中,对传统法文化应持什么态度? 7、应该如何理解法制现代化与法的西化、法律全球化的关系和区别? 第六章依法治国理论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治? 2、依法治国理论有什么现实意义? 3、为什么说法治的基础是民主? 4、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5、法治的生成有哪些条件? 6、法治实现有哪几种驱动模式? 第七章法律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思考题: 1、如何理解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 2、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3、法律与科学技术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4、法律与统治阶级政治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5、法律与政策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6、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与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7、法律与道德之间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8、法律与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是如何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 第八章法的创制 思考题: 1、什么是法的创制?它有哪些特征? 2、立法工作中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3、我国立法体制的框架结构内容是什么? 4、立法工作中要遵循哪些法定程序和步骤? 第九章法的要素 思考题: 1、西方法学理论中关于法的要素的主要学说有哪些? 2、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3、法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有何作用? 4、什么是法律规则?它在法的要素中的地位如何? 5、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范有何异同? 6、如何认识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它有什么意义?

法理学模拟试题(含答案)

法理学 模拟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在阶级社会中,法的实施主要依靠( D ) A.自觉遵守 B.领导威信 C.社会舆论 D.国家强制力保证 2.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属于法的构成要素中的( B ) A.法律规范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技术性规定 3.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和利益的关系是( A ) A.一致的 B.对立的 C.矛盾的 D.对等的 4.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中一个突出问题是( C ) A.无法可依 B.法律滞后 C.不依法办事 D.违法不纠 5.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 B ) A.一般人的行为 B.人们相互的行为 C.每个人本人的行为 D.违法者的行为 6.法的消亡是如何实现的( B ) A.国家领导人废除 B.自行消亡 C.由国家公布法律予以废除D.全民公决废除

7.社会主义的法是怎样产生的?( A ) A,在没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B.在已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条件下产生的 C.以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经济基础而建立起来的 D.不需要有自己的经济基础的 8.美国法属于哪一法系?( D ) A.大陆法系 B.法典法系 C.罗马一日耳曼法系 D.普通法系 9.资产阶级法律的核心是( A ) A.维护资本主义私有制B.维护资产阶级专政 C.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D.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和平等10.下列哪项不是法治所蕴涵的法律精神? ( A ) A.依法办事 B.法律至上 C.权力制约 D.权利本位 11.在中国古代,下列哪一项是儒家的主张( B ) A.依靠圣君贤人通过道德感化治理国家 B.由掌权者通过强制性法律来治理国家 C.贤人政治 D.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12.下列对法律与商品经济关系的表述错误的是( D ) A.商品经济越发展,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就越多 B.法律保证商品生产和流通 C.商品经济越发展,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增强,法律作为重要手段,其作用日益增强

2016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作业2答案

法理学作业2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规范:是法律之中规定主体的行为模式、逻辑上周全的行为准则。 2.法的渊源:作为法理学专门术语“法的渊源”(又称“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 与法的创制方式相关的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实际上是指法的形式渊源。 3.法等解释:是指对法的形式渊源中所包含的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的理解 和阐明。 4.法律推理:是指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过程中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处理结 论的思维活动。 5.法律类推: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当法律本身无明文规定时,比照最相类 似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 6.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是在法律意义上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权利、 义务关系。 7.法律行为:是指一切在法律上具有意义的行为。 8.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背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承受的责任。这是一种追遡性的责 任。 二、论述题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如何? 答:从法律调整的特点来讲同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必须具有“假定-处理—制裁”三个要素,其在逻辑上可表述为“如果…则…否则…”如果缺少其中的一个,特别缺少“制裁”,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 2.对法律解释如何分类? 答:法律解释可根据解释的主体、方法和尺度的不事有不同的分类:1按照法律解释主体及其解释效力的不同,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2按照法律解释方法的不同,分为文义解释和论理解释3按照法律解释尺度的不同,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 3.什么是法律关系的内容?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 答: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每个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一定权利的享有者或义务的承担者,所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有义务人的义务所保证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义务: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按权利人的要求为了满足权利人所代表的利益所必须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4.什么是合法行为?什么是违法行为? 答:合法行为是与法律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是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背法律的要求的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利等,都可以构成违法行为。 5.什么是法律事实?如何分类? 答:法律事实是法律上规定或确认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注:正确答案为数字1上面的内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广义的法律指()。 1( ) 法律的整体 1 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均不对 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是()。 2( ) 法律规则 1 法律概念 法律原则 法律传统 现代西方法学的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3( ) 凯尔森 1 卢梭 洛克 德沃金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到习惯法,再发展到()的过程。

4( ) 成文法 1 衡平法 公法 私法 将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是()。 5( ) 亚里士多德 罗尔斯 1 柏拉图 庞德 6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 ) 1制定法 1条约 1习惯 1判例 最先提出公私法的划分是()。 7( ) 柏拉图 亚里士多德 乌尔比安 1 奥斯丁 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8( ) 中国 法国 德国

英国 1 以下无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是()。 9( )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 派出所 1 在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10( )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1 中共中央 国务院 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 11( ) 《十二铜表法》 1 《石柱法》 《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德国民法典》 成文法和习惯法是依据()来划分的。 12( ) 创制和表达方式 1 内容

制定和实施主体 指法律对什么样的行为有效力,适用于那些事项属于()。 13( ) 法律对人的效力 法律对事的效力 1 法律对空间的效力 都不对 以下不属于法律关系的()。 14( ) 购买物品 银行存款 谈恋爱 1 借钱给朋友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像属于法律关系的()。 15( ) 主体 客体 1 内容 都不对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是()。 16( ) 法律责任 法律制裁 法律事实 1

法律与道德—法理学作业

中国人民大学 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法律与道德 课程名称:法理课 学号: 姓名:高欣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类社会由原始的懵懂无序状态逐渐演变成相对来说文明有序的现代社会,在这个过程中,法律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中国作为礼仪之邦,道德就对规范我国社会秩序也是意义重大。本文则试图从产生、特征、作用和社会影响、适用范围等方面探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看来,法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这种学说认为,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人平等互助,社会并不需要法律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原始的习惯和道德足以协调现有的社会关系,而随着社会阶层分化的日益严重,社会和国家需要一种公共权力来协调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利益,于是法律应运而生。而在上政治哲学课的时候老师曾经详细讲解过霍布斯的契约说法,在与法理学的相互印证中,我对霍布斯的这种说法的某些方面也是十分赞同——在原始状态里,人人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这种无序竞争的自然行为使得社会生活十分混乱,于是人们通过与政府订立契约来保证各种社会生活的有序进行,这也是社会中法律的产生。虽然霍布斯的说法中在人类的前设以及国家机关的产生等方面有缺陷,但我认为这种制定契约约束社会成员的“天性”的说法也是有一定道理的。而道德则更类似于前面

所说的习惯,我认为道德的产生与社会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是同步的,甚至是先于社会形成的,在原始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社会中,随着生活的复杂化代替最原始的风俗和习惯的用来规范氏族成员之间的关系的规范,即是最原始的道德。道德的产生一定是先于法律的,在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没有出现之前,道德作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主要方法长期存在于古代社会,并处于关键地位。且法律的出现并不意味着随着时间的发展,道德的重要性有所降低。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一般社会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一般规范即普遍适用、据有高度概括性且能够反复适用的人们的行为规范,而法律在一般规范中又有着其他一般规范没有的特点——它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的一般社会规范。在我看来,它最重要的特点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强制力保障实施,因为这是法律得以制定和实施的基础和前提。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国家和政府存在的最重要的必要性之一就是作为保障法律实施的机器。另外,一般情况下,法律都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了严格的区分和分类,进而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划定了严格的界限。而且,法律其实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充分维护着统治阶级的利益。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道德与法律相反,并没有对公民作出强制性的规范,也没有对公民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显的划界,它是自古以来就存在且必须存在于公民心中的社会规范,但道德的这一特点恰恰使得它的范围比法律要宽泛一些,影响也更加的深远。 法律的作用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首先,法律具有指引人们行为的作用,它通过法律对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分为授权性和义务性的指引;然后法律还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否符合规范的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

010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010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法理学》第二次作业 校外学习中心: 专业: 姓名: 学号: 作业要求: 1、离线作业主要用于引导学生自主学习,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与需求自愿完成。 2、不参加在线测查的,学习中心应将学生的离线作业邮寄到东北师大网络教学管理部批阅,具体时间见本学期院历(日期以当地交邮时间为准)。 3、离线作业必须由本人手写完成,如发现作业非本人手写,一律无效。 第二次离线作业题 一.填空题 1. 法律形式合理性与法律的价值合理性之间存在着明显的( ). 2.利益来源于对资源的()3.人对资源控制的不同导致了

()。 4.利益的多元是市场经济的()。 5.法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具体表现为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和()。 6.利益差别构成了利益冲突的()。 7.普遍的公共利益总和构成()。8.个人利益是利益动力结构的() 9.人权是人的利益的()。10.冲突是危害秩序的()。 11.自由是人的潜在能力的()。12.自由是人类发展的()。 13.马克思主义法学首次揭示了法与生产方式的() 14. 货币得到普遍发展是在()。 15.在发展社会财富面前公平应退居()。

2.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 A.遵守B.执行C.适用D.不作为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的外延().A.历史的范畴B.严格的程序C.国情的产物D.种类的多样 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体制的构成要素(). A.权限的体系和制度B.监督的体系和制度C.运行的体系和制度D.载体的体系和制度5.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 A.法治原则B.诚实原则C.守信原则D.市场原则 6.守法的内容为(). A.调整不法行为B.行使法律权利C.遵守法律规定D.适用法律规范 7.下列哪一项不属于行政执法的主体范围() A.工商行政执法B.土地行政执法C.刑事案件执法D.审计行政执法 8.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执法的原则().A.合法性原则B.程序性原则C.合理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法理学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2008年12月20日谢祥辉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 ?在我国具有关键性的法律监督形式是() A ?民主党派的监督 C. 中国共产党的监督 2 ?关于违法的正确表述是( ) A ?首先是指思想违法 C ?一般不需要行为人的故意 系 3 ?在法律解释中,从传统的角度, A ?严格解释 C ?历史解释 4 ?在法律适用中,当出现“合法” A ?实质推理 C. 归纳推理 B?人民群众的监督 D .法学家的监督 B. 必须是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D .可能是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民法法系国家比较趋向于() B. 自由解释 D .逻辑解释 与“合理”的矛盾时需要进行( ) B. 演绎推理 D .形式推理 5. 在法律解释中,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的方法,被称为() A .历史解释B.体系解释 C. 文义解释 D .逻辑解释 6. 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应当是“探求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的观点被称为() A .法律解释的主观说B.法律解释的客观说

C. 法律解释的主、客观兼容说 D .解释学循环理论 7. 被称为“构成法律的最基本细胞”的是() A .法律原则B.法律概念 C ?法律规范 D ?规范性法律文件 8.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标准所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指() A ?法律体系B.法律部门 C ?法律规范 D ?法律制度 9.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它的国家强制力和它的() A ?执法机关B.司法机关 C ?合法程序 D ?合法权力 10.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和() A ?物质社会关系B.思想社会关系 C. 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 D ?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 11.被称为“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的是() A ?法律效果B.法律实效 C ?法的制定 D ?法的实施 12.狭义的执法的特点是() A ?法的执行不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 B. 法的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C ?法的执行不需要依照法定程序 D. 法的执行不具有国家强制性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案例在我国() A ?具有普遍法律效力B?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C ?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 D ?是中国的判例法

小度写范文法理学作业4答案_[法理学]纸质作业(答案)模板

法理学作业4答案_[法理学]纸质作业(答案) 《法理学》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程序 人们遵循法定的时限和时序并按照法定的方式和关系进行法律行为。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程序有三个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作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换言之,法律程序是以法定时间和法定空间方式作为基本要素的。 3、法律程序具有形式性。 2. 法律行为 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3.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律事实的一个主要特征,它必须符合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假定的情况。 4.免责 5.法律实效 法律实效,是指人们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去行为,法律被人们实际遵行、执行或适用。 6.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7.法律的作用 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8.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legislative system)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 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 9.法律文化指一个民族或国家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和法律现象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 10.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罗马-日耳曼法系或成文法系。在西方法学著作中多称民法法系,中国法学著作中惯称大陆法系。 二、简单题: 1.违法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第二,违法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第三,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原则上,由于过错,才构成违法行为。但没有过错,法律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仍应承担。 第四,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2.什么是法律关系?它有哪些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与其他社会关系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1)它是一种意志关系,属上层建筑范畴。这里的意志是指国家的意志(即统治者的意志)和行为人的意志,法律关系是反映统治者意志和行为人意志而形成的关系,因而不属经济基

川大法理学第二次作业100分

《法理学》第二次作业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40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8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广义的法律指()。 ( A ) A.法律的整体 B.全国人大制定的法 C.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D.均不对 2.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是()。 ( A ) A.法律规则 B.法律概念 C.法律原则 D.法律传统 3.现代西方法学的纯粹法学的首创人()。 ( A ) A.凯尔森 B.卢梭 C.洛克 D.德沃金 4.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到习惯法,再发展到()的过程。 ( A ) A.成文法 B.衡平法

C.公法 D.私法 5.将正义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以及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的是()。 ( B ) A.亚里士多德 B.罗尔斯 C.柏拉图 D.庞德 6.大陆法系法的渊源主要是()。( A ) A.制定法 B.条约 C.习惯 D.判例 7.最先提出公私法的划分是()。 ( C ) A.柏拉图 B.亚里士多德 C.乌尔比安 D.奥斯丁 8.以下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 ( D ) A.中国 B.法国 C.德国 D.英国

9.以下无权制定法律的机关是()。 ( D )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国务院 D.派出所 10.在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 ( B ) A.最高人民法院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 D.国务院 11.古罗马第一部以原习惯法为基础形成的成文法是()。 ( A ) A.《十二铜表法》 B.《石柱法》 C.《查士丁尼国法大会》 D.《德国民法典》 12.成文法和习惯法是依据()来划分的。 ( A ) A.创制和表达方式 B.内容 C.调整范围 D.制定和实施主体

浙大远程法理学在线作业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多选题 1.【第00章】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表现为() ? A 历史上,法理学与政治学的研究内容是相互独立的 ? B 政治学思考的问题有可能是法理学思考的问题,但法理学思考的问题却与政治学无关 ? C 法理学与政治学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 D 理学与政治学具有内在统一性 ? 多选题 2.【第00章】根据法律的认识论来划分,可以把法学分为:() ? A 应用法学 ? B 理论法学 ? C 民法学 ? D 经济分析法学 ? 多选题 3.【第00章】法学是怎样的一门学科?() ? A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相对独立的学科 ? B 法学是关于法律、权利、正义的知识、技能的学问

? C 法学作为系统的学问是法律职业技能得以养成和统一的基础? D 法学是统治管理之术 ? 多选题 4.【第00章】下列属于法理学研究中采用社会调查方法的有()? A 问卷调查 ? B 参与制订《合同法》的研讨会 ? C 对某一居民小区的犯罪发生率进行调查 ? D 对1997-1998年全国法院审理的海商案件的收集和整理 ? 多选题 5.【第00章】以下哪些是法律发展的规律?() ? A 法学产生需要一定的条件 ? B 法学活动和法律思想取决并服务于时代背景和社会需要 ? C 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 ? D 法学总是以本国实践为依托并吸收古今中外法律智慧而发展的

? 多选题 6.【第00章】某学者通过对该市主要物业小区的居民走访后认为,该市政府颁 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条例对加强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关系发挥了积极的影响。该学者运用的研究方法是() ? A 社会效益的分析方法 ? B 比较分析的方法 ? C 逻辑分析的方法 ? D 社会调查的方法 ? 多选题 7.【第00章】以下哪些观点属于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中的自然法学派学说?() ? A 社会契约论 ? B 自由、平等、人权 ? C 天赋人权学说 ? D 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 多选题 8.【第00章】下列对价值分析的方法中,叙述正确的是()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7司法考试卷一法理学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多选题]学者们认为,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其理由在于:①法律重视程序,不讲效率;②法律调整外在行为,不干预人的思想观念;③法律强调稳定性,避免灵活性;④法律反映客观规律不体现人的意志。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④③① B.①④② C.② D.③ 【答案】CD 【解析】见教材关于法的局限性的叙述。 2[多选题]下列属于法律意识范畴的是: A.甲打赢官司后一直拿不到赔偿金,认为法院没什么用 B.乙感到中国的法律越来越不管用了 C.丙以为偷书不算偷,不构成盗窃罪 D.丁不知道中国有《对外贸易法》 【答案】ABCD 3[多选题]下列有关“法的渊源”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A.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能被国内法院适用的法的渊源,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习惯等 B.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主要是根据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作出的分类

C.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切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均成当代我国法的渊源之一 D.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家政策可能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判决依据 【答案】ABC 【解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 中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国声明 保留的除外;形式上的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 4[多选题]学生甲和学生乙就法、法律规范的概念展开讨论。学 生甲的论点是:①法与法律规范的概念完全相同,因为法的构成要 素等同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所有的法和法律规范都是通过法律 条文来表述的;③表述法和法律规范的文件被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学生乙的论点是:①法的要素不能等由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②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表现为法律条文形式,但所有的法律规范 都是通过法律条文来表述的;③同一法律规范可以通过一个法律条文 来表述,也可以通过若干个法律条文来表述。对上述观点进行分析,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学生甲的论点①和论点② B.学生甲的论点③和学生乙的论点③ C.学生乙的论点① D.学生乙的论点② 【答案】BCD 【解析】法的要素的构成一般包括法的原则、法的概念、法的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的结构,如“假定、指示、法律后果”或“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因 此法的构成要素不等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在线作业答案15秋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15秋福师《法理学》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一、单选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私权利包括( ) A. 选举权 B. 行政权 C. 立法权 D. 人身权 正确答案:D 2. 在西欧中世纪,法的本质被归结为上帝意志。这种神学观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经院主义哲学家( ) A. 奥古斯丁 大众理财作业满分答案 B. 阿奎那 C. 杰弗逊 D. 边沁 正确答案:B 3. 法律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 ) A. 可以自己作出一定行为 B. 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C. 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作为 D. 可以要求他人不作出一定行为 正确答案:B 4. 法的指引作用的对象是( ) A. 本人的行为 B. 一般人的行为 C. 他人的行为 D. 违法者的行为 正确答案:A 5. 下列哪种法具有保留原始社会习惯的痕迹的特点( ) A. 奴隶制法 B. 封建制法 C. 资本主义的法 D. 任何社会的法 正确答案:A 6.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这一规定所包含的义务属于( ) A. 对世义务 B. 专属义务 C. 救济义务 D. 公义务 正确答案:B 7. 按照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凡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 ) A.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 B.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C. 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 正确答案:B 8. 违法行为的构成一般必须有行为人主观上的( ) A. 故意 B. 过失 C. 故意或过失 D. 故意和过失 正确答案:C 9. 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是( A. 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 B. 中国法制较为落后 C. 中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 D. 中国的归纳推理未得到法律的认可 正确答案:C 10. 民法法系产生的基础是( ) A. 普通法 B. 公法 C. 罗马法 D. 私法 正确答案:C ) 11. 法治的一般原则从总体上可以概括为( ) A. 平等原则和自由原则 B. 实体原则和形式原则 C. 民主原则和程序原则 D. 秩序原则和正义原则 正确答案:B 12. 并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用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的法律规范称之为( ) A. 权利性规范 B. 义务性规范 C. 确定性规范 D. 准用性规范 正确答案:D 13. 由于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对原有的法律规范作出变更的活动称为 ( ) A. 法的创制 B. 法的认可 C. 法的修改 D. 法的废除 正确答案:C 14. 关于人权的正确表述是( ) A. 人权是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的结合 B. 道德权利必须逐步转化为法律权利 C. 法律权利与道德权利之间没有冲突

浙大远程法理学离线第二次作业

第十章法律程序 一、名词解释 1.法律程序 答:法律规定的人们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遵守的过程、方式和手续,它是对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是实现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 2.正当程序 答: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与交涉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简答题 1.正当程序对于法治的普遍意义有哪些? (1)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平等的前提。 (2)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力制衡的机制。 (3)正当的法律程序是解纷效率的保证。 (4)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权利实现的手段。 (5)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律权威的保障。 2.为什么说法律程序具有相对独立的? (1)法律程序的合理性有其自身的评判标准。 (2)程序具有独立的可信度。 (3)程序法发展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4)程序传统可自成一派。 (5)可能相对落后或超前。 3.简述一般法律程序的特点。 (1)法律程序是针对特定的行为而做出要求的。 (2)法律程序是由时间要求和空间要求构成的。 (3)程序具有形式性。 三、论述题 1.试述正当程序特征与要素? 答:(一)正当程序的特征 1、角色分化 2、有意识的阻隔 3、直观的公正 4、意见交涉 概而言之,正当程序是一种为了限制恣意,通过角色分派而进行的、具有高度职业自治的理性选择的活动过程。 (二)正当程序的要素 1、对立面 2、决定者 3、信息 4、对话 5、结果

第十一章法律渊源 一、名词解释 1.法律渊源 答:法律渊源,是指具有不同来源、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2.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 答:规性法律文件的规化是指立法主体应以统一的规格和标准制定和修改各种形式的规性法律文件,使一国属于法律渊源的各种规性法律文件成为效力等级分明、结构严谨、协调统一的整体。 3.法的溯及力 答: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否加以适用的效力。 二、简答题 1.简述规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围的规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容的前提下,将规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三、论述题 1.根据你的理解,谈谈原始习惯与法有何不同? (1)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2)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3)二者调整的容不同 (4)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 (5)二者适用的围不同 (6)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第十二章法律解释 一、名词解释 1.法律解释 答:法律解释,指对实定法规性含义的阐明。 2.司法解释 答:在国外,司法解释是指作为裁判机关的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就个案所

法理学作业

《法理学》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 1、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属性首先是指( B )。 A、法的客观性 B、法的阶级性 C、法的规范性 D、法的强制性 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是( C )。 A、统治阶级的意志 B、阶级斗争状况 C、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D、历史传统 3、“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出自(C )。 A、《联邦党人文集》 B、《理想国》 C、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D、《论法的精神》 4、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根本目标是在党的哪一次大会上首次提出的?( A ) A、十一届三中全会 B、十三大 C、十四大 D、十五大 5、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是(D )。 A、联邦立法体制 B、复合立法体制 C、制衡立法体制 D、特色甚浓的立法体制 6、法的废止属于立法过程的(C )。 A、立法准备阶段 B、由法案到法的阶段 C、立法完善阶段 D、法律实施阶段 7、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可合称为( B )。 A、授权性规范 B、义务性规范 C、委托性规范 D、确定性规范 8、西方首次提出法治思想的是( A ) A、亚里士多德 B、柏拉图 C、乌尔比安 D、拿破仑

9、立法体制的核心是( A )。 A、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B、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 C、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 D、立法主体的活动方式 10、立法程序制度化、法律化的重要意义在于( B )。 A、防止公民的非法行为 B、避免执法机关的违法行为 C、防止党派团体的非法行为 D、意味着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时才能立法,从而保证立法的质量 11、“有法可依”的含义是指(B)。 A、有了刑法,可以依照打击刑事犯罪 B、有了民法,可以依照处理民事纠纷 C、有了经济法,可以依照解决经济案件 D、必须重视和加强立法工作,逐步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以便依法办事 12、下列哪个不属于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正式意义上的渊源(B )。 A、国际条约 B、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C、军事法规 D、党的政策 13、在法学著作中,一般是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与制定法来对称的,有时又把判例法称为( D )。 A、普通法 B、习惯法 C、衡平法 D、私法 14、在法学上,一般认为,划分部门法的主要依据是( D )。 A、法律调整的效率 B、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C、法律规范的数量 D、法律调整的后果 15、凡保护国家公益的法律为公法,凡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为私法。这是谁最先提出来的?(C ) A、保罗 B、亚里士多德 C、乌尔比安 D、亚历山大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试述法律溯及力。

《法理学》网上作业题及答案

(0139)《法理学》网上作业题答案 1:第二次作业 2:第三次作业 3:第七次作业 4:第四次作业 5:第五次作业 6:第六次作业 7:第一次作业 1:[判断题]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参考答案:正确 不法侵害存在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如果没有不法侵害而误认为有,实施的防卫行为应当为假想防卫。在假想防卫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能够认识而疏忽没有认识到侵害存在的虚假性,一般按照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有可能认识到这一点,则为意外事件。 不法侵害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一般的违法行为。 并非对于所有的不法侵害多可以通过正当防卫来制止,正当防卫应当仅限于对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很强的犯罪。A对于贪污、受贿等智力性的犯罪不应当采用正当防卫手段不加以制止;B对于不作为犯罪也不应当采取正当防卫,因为我们无法通过正当防卫达到抑制犯罪的效果。 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是防卫的时间条件。 所谓正在发生就是指已经开始而没有结束。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就意味着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不法侵害的危险消除之时,才算不法侵害的终止。总而言之,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是以侵害的危险是否存在为标准的。 如果在正当防卫开始之前就对怀疑将进行侵害的人实施防卫,理论上称之为事前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在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防卫,理论上称之为事后防卫;同样不是正当防卫。对于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防卫不适时),可能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故意犯罪,即明知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或已经结束,而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二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到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侵害的;三是意外事件,客观上对于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不能预见。 2:[判断题]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错误 1、应注意写出要点; 2、注意检查语法和拼写错误; 3、文理通顺,中心突出。 3:[判断题]法律责任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前提 参考答案:错误

东财《法理学》在线作业一满分答案

东财《法理学》在线作业一 as 一、判断题(共 25 道试题,共 100 分。) 1. 法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要素构成。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2. 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救济责任。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3. 按照行为模式的不同,将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法律规则。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4. 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备权利能力,是能够参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前提性条件。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5.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有时也称“法制观念”、“法治观念”或“法制心理状态”。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三种。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6.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是: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以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法律活动进行监视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7. 由于利益存在于不同领域,可以将利益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三种。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B 8. 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法律通常有溯及力。 A. 错误 B. 正确 -----------------选择:A 9. 事件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法理学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 (1)

《法理学》模拟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 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B.是否合法 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 D.是否具有社会性 2.根据法律效力强弱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B) A.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B.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C.确定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D.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B) A.法的拘束力 B.法的溯及力 C.法的继承性 D.法的统一性 4.《刑法》第109第2款规定:“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一条规则属于(D) A.授权性规则 B.任意性规则 C.委任性规则 D.准用性规则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 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 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 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 6.现代各国一般均确认(B)为法有无溯及力的原则。 A.从新兼从轻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旧原则 D.从轻原则 7.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C) 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B.公权利和私权利 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D.人权和公民权 8.《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对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言,该条法律规定显示了法的(B) A.确定的指引作用 B.有选择的指引作用 C.评价作用 D.强制作用 9.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D) A.孩子 B.孩子的安全、健康 C.保姆 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

法理学作业

法理学作业 1、法理学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法理学的调整对象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律都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部门就是以度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何一法律部门的,因为这种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决定着法律规范的性质。 2、如何理解法的溯及力?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和可预测性,人们根据法律从事一定的行为,并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法律溯及既往,就是以今天的规则要求昨天的行为,就等于要求某人承担自己从未期望过的义务。 败诉者将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某个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才创造出来的新义务而受到惩罚,这是不公正的。但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采用的通例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法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 3、为什么说法产生于阶级社会?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有统治阶级才能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把本阶级意志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出来,迫使全体 社会成员一致遵守.法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与其他体现统治阶级意 志的意识形态不同,它是被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国家通过法律来调 整社会关系,把人们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规定的轨道,引导人们按照统治阶级 规定的方向去行为,在法律和秩序的范围内活动,使社会朝着符合统治阶级利益 和意志的方向去发展.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他们共同组成了法律 的天平,只要对任何一方面有所偏差,不平等就会出现。不平等的法律对任何 人,对社会都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因此法产生于阶级社会。 (2)当人们从个体走向集体的时候,社会就由此产生。人类作为群体继续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原始的简单的思维就不再适用。在懵懂的时期,人类就 有了简单的法律精神,在成文法出现之前,人们就有了习惯法。顾名思义,习 惯法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以社会习惯为基础的法律。在成文 法之前,人们的习惯法通常是口头的表述,或者用社会道德加以约束。因为这 种方式的约束具有不确定性,久而久之它所产生的问题也就不断凸显。从而推 动成文法的产生。 4、什么是法?法的基本特征有哪些? (1)a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b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c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2)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2)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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