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公职人员贷款管理办法

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加强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联社开展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实施差别风险管理。

第四条本联社开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按客户、贷款品种、期限、担保方式等维度建立贷款单一风险限额或组合风险限额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贷款对象界定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是指公务员及比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金融系统等从事公共事务管理部门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包括:

(1)县、乡(镇)党委和政府机关及其组成部门的工作人员;

(2)人大、政协及经批准设立的妇联、共青团、残联、侨联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工作人员;

(3)学校、卫生等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公安、检察、法院的正式干警,武装部门的非现役工作人员;

(5)实行垂直化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驻县机构工作人员;

(6)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贷款用途的规定

第六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违规流入股市及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一)购房、建房及房屋装修、子女学费、购买大宗耐用消费品;

(二)汽车、旅游消费;

(三)其他消费性用途。

第四章贷款金额和贷款条件的规定

第七条贷款额度根据信用等级、工作年限、任职高低确定贷款最高限额:

1、借款人为处级,即处长,地级市的局长,县委书记和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区长和区委书记,调研员,公安局的支队长:

2、借款人为副处级,即副处长,地级市的副局长,县委副书记和副县长,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区长和区委副书记,助理调研员,公安局的副支队长:

3、借款人为科级,即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局长,乡党委书记和乡长,公安局的大队长,主任科员:

4、借款人为副科级,即副科长,县或地级市设的区的副局长,乡党委副书记和副乡长,公安局的副大队长,副主任科员:

5、借款人为科员, 办事员:

第八条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所在单位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且工资发放正常;

(二)借款人按照还款方式按时将还本付息额存入贷款关联账户;

(三)借款人在单位表现良好,无违规、违纪行为,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拖债、赖债行为;

(四)借款期限加上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退休年龄。

(五)在同等条件下,入股社员贷款优先。

第九条发放公务员消费贷款,不得因其身份关系而放松对其资格的审查,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其提供信用或增加新的信用:

(1)已受到过或者仍然在接受国家刑事、行政制裁,受到有

关部门的党纪、政纪处分未届满3年以上的;

(2)在信用社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且属于其个人主观因素造成,在从新申请用信之日前尚未清偿,或虽已清偿但已造成过恶劣影响的;

(3)在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对信用社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已给信用社的工作开展造成影响的;

(4)贷款用途与其岗位职责严重相悖或被国家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5)其他个人道德操守败坏,已有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评价较低的情形。

(6)有共同申请人但拒不提供共同申请人资料的一律不予受理;

(7)共同申请人缺失(离婚、未婚)按照实际评级授信下调一个档次执行。

第五章贷款期限和贷款利率

第十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幅度按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币利率定价机制》确定。

第六章还款方式和结息

第十二条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贷款采取按季结息,可选择任意还本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法等方式。具体还款方式应结合贷款用途、期限、还款能力及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与借款人协商并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十三条凡是在贷款发放后,公务员因工作需要而发生调动,且服务处所发生改变的,在合同期限(含展期)届满后必须收回,不得再以其系原社员或老客户为理由发放贷款,否则视同跨区域贷款处理。

第七章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借款人应向信用社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婚姻状况证明;

3、固定居住处证明(以其自有房屋产权登记为准);

4、借款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由本联社提供统一格式)和工资卡开户行、账号等信息资料;

5、需要查明家庭财产及工资有无司法查封及扣划问题;

6、用途证明;

7、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十五条受理与调查、审查与审批、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分类、不良贷款、档案管理、责任追究、合同文本按照《四

川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制定、解释和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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