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

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过敏原标识管理 1、过敏原:又称为致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过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过敏原成分

5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过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过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过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过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过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过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四、过敏原管理 1、食品过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 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 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 3、已确定三项过敏原管理原则: 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过敏原成分; 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过敏成分; 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过敏原控制: 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 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2)风险识别:a确认存在过敏原的原料;b确定各个加工环节可能存在的过敏原;c明确存在交叉污染的环节;d明确标签问题。 3)确定12个关键环节: A审核供应商;b原料验收;c确定消费群;d环境卫生;eHACCP计划;f企业员工安全意识;g反工环节; h重新配方;i产品研发;j标识;k工程及维护;l措施计划。 五、过敏原的阀值 1、食物中即使含有很微量的过敏原也可以引发消费者的过敏反应。 2、低于10mg/kg的水平可能会低于过敏反应的阀值。 3、仍需严格确定精准的过敏反应阀值。 4、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 已公布的食品过敏原LOAEL值(蛋白水平)

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食品过敏原标示的要求

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食品过敏原标示的要求: 美国: 《2004年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该法规规定,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其中食品过敏原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小麦、花生、大豆。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类等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但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如果违反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欧盟: 2003/89/EC指令,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潜在过敏成分为:含麦麸的谷类、甲壳类、鱼类、鸡蛋、大豆、牛奶和奶制品、坚果和坚果类产品、芹菜、芥末、芝麻、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10mg/kg或10mg/L)。 从2008年12月23日起,不符合标识规定的食品将禁止在欧盟市场上销售。 日本: 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是五种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物质。建议对另外的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识。 韩国: 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 .

英国: 标签上列明产品中存在的特定过敏原,标识范围与欧盟的相同。 加拿大: 任何产生致过敏成分的过敏原产品也须列出,如麸质食品标签必须指出麸质的具体来源,如大麦、小麦或燕麦。 澳大利亚/新西兰: 对没有进行正确的过敏原标识的情况“绝不姑息”,对那些允许不合格标签食品进 入市场的部门将会给予非常严厉的惩罚。 瑞士: 根据瑞士内政部健康局所公布的食品法规定,当牛奶、鸡蛋等过敏原平均1g/kg时,就必须标示。 广州:《亚运食品安全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地方技术规范已经实施,规范列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要求含有名单上过敏原的亚运食品必须如实标注。以下为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名单: 含有谷蛋白的谷物(小麦、面筋、荞麦、黑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及其产品); 甲壳类、贝类动物及其产品(虾、蟹、蛤、牡蛎、扇贝等); 蛋类及蛋类产品(鸡蛋、鸡蛋清、鸡蛋黄等); 鱼类及鱼类产品、海产品(鳕鱼、金枪鱼、三文鱼、鱿鱼等);

各国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要求

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一、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 1、致敏原:又称为过敏原、变态反应原、变应原,指能够诱发机体发生过敏反应的抗原物质(蛋白质)。 2、食物过敏是人们对某些食物产生的一种不良反应,在医学上属于一种变态反应。 3、食品致敏原是普通食品中正常存在的天然或人工添加物质,被过敏体质人群消耗后能够诱发过敏反应。 4、各个国家食品标识应标明的致敏原成分

5、预防食物过敏的途径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致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致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二、食品致敏原对消费者的健康危害 1)婴幼儿患者:在5 -6岁时大约80%对牛乳、鸡蛋、花生、小麦、大豆产生过敏反应,大约20%对鱼、甲壳类动物的过敏会消除、其余的往往是终生过敏。 2)成年人:食物过敏的发病率成快速上升的趋势。 3)食品过敏的临床表现:麻疹、疱疹样皮炎、口腔过敏综合征、肠病综合征、哮喘及过敏性鼻炎、严重时可导致过敏性休克,危及生命。 4)食物过敏至今无特效疗法。

5)致敏原引发过敏反应的最低量无定论。 6)极微量致敏原即可造成造成严重后果。 7)目前预防是防止食物过敏唯一的途径—严防有过敏体质的人接触致敏原。 三、我国出口食品因致敏原被预警召回情况(摘选) 四、致敏原管理 1、食品致敏原管理包括:生产商、监管机构、检测机构、消费者。 2、“可能存在”及预防措施: 1)需考虑对无法控制的、偶然发生的、潜在的危害所采取的最后补救措施; 2)如果上述情况存在,则可以使用“可能存在”这样的描述; 3、已确定三项致敏原管理原则: 1)控制及培训:生产企业内部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致敏原成分; 2)原料标识成分:必须准确地反映出食品听致敏成分; 3)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需在包装上向过敏体质消费者提供相关信息。 4、致敏原控制: 1)有意添加及潜在交叉污染的控制:导致交叉污染的原因 a收购原料前后的交叉接触;b错误的配方;c交叉接触;d存储条件差;e共享生产设备;f原料粉尘的污染;g与反工材料一起进行加工;h人为过失。 2)风险识别:a确认存在致敏原的原料;b确定各个加工环节可能存在的致敏原;c明确存在交叉污染的环节;d明确标签问题。 3)确定12个关键环节: A审核供应商;b原料验收;c确定消费群;d环境卫生;eHACCP计划;f企业员工安全意识;g反工环节; h重新配方;i产品研发;j标识;k工程及维护;l措施计划。 五、致敏原的阀值 1、食物中即使含有很微量的致敏原也可以引发消费者的过敏反应。 2、低于10mg/kg的水平可能会低于过敏反应的阀值。 3、仍需严格确定精准的过敏反应阀值。 4、最低可见有害作用水平(LOAEL): 已公布的食品致敏原LOAEL值(蛋白水平)

食品过敏源标识

5、预防食物过敏的途径 1)正确的食品标签:对于过敏体质的人群,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正确、清楚地标识出过敏原成分,是防止他们发生食物过敏反应甚至危及生命最有效的措施。 2)国外多国已发布多项法规对过敏原标识作出规定。 3)我国已实施的标准:GB/T23779-2009预包装食品中的过敏原成分;即将实施的《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6、各个国家对食品过敏原标签的要求

国 别 标签要求中 国 《预包装食品中过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还未实施 C A C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1、未使用含量麸质的谷类加工的食品,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可以称为“无麸质食品”。 2、使用含量麸质的谷类加工食品,如果采用一定食品加工工艺专门去麸质成分,当食品中麸质含量不大于20mg/kg,也可 3、如果采取去除麸质成分的工艺后食品中麸质含量在20mg/kg-100mg/kg,则不能称之为“无麸质食品”。 4、符合“无麸质食品”条件的食品可在食品标签上产品名称旁标识“无麸质食品”字样,不符合条件的食品应在食品标签上产 5、食品成分与麸质无关的食品不能标识“特殊膳食目的”之类的条款,只能标识为“本食品性质为无麸质”。 6、任何食品或食品成分中存在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过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过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如果含有于过敏原存在的信息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中国香港必须在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对规定的9种过敏原进行明确标识。根据《规例》附表3第8段的规定,标签须使用中文或英文际可操作性、标识的目的和达到的效果,如果预包装食品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可以豁免在配料表中列明过敏原成分: 1)包装容器最大平面面积小于10cm2; 2)独立包装并拟作单份出售的凉果; 3)含有单一配料的食品。 美国1、主要内容:指出食品标签上必须标识的过敏原成分种类和标识方式,是强制性的法规。 2、所有在美国销售的《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规》规定的包装食品(包括国产和进口的),必须符合该法规中有关的食品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 3、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木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识具体的食品名称。 4、食品过敏原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字体大小与配料表相同,或者在配料表的相关食品过敏原处用括号标出。但在1)成分的通用/常用名称采用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名称; 2)来自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名称在成分列表的其他部分已经予以标示。否则应在标签中列明来自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 5、初级农产品(如在自然状态下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不受《法规》约束。 6、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7、食品生产商或包装商必须在含主要食品过敏原的食品包装标签中按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标识过敏原: 1)当含主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没有出现在配料表中时,必须在食品过敏原名称后加括号标注食品来源。 2)紧邻配料表处标识食品过敏原的食物来源名称,字体必须不得小于配料表所用字体。例如:含有小麦、牛奶和蛋类。8、食品标签标识中必须标明所有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哪怕仅含微量过敏原,厂家也必须将其标示出来,但并未要求标明不知道过敏原的含量是否足以引发过敏反应。 9、原料成分含有“禁用谷物”的食品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禁用谷用”包括小麦、大麦及其杂交品系。 10、原料成分来源于“禁用谷物”,例如小麦淀粉,且原料成分未经过减除麸质的工艺处理,造成小麦终产品中麸质含量大于 11、食品原料与麸质无关时不得使用“无麸质”食品标签。 12、以燕麦为原料成分生产的食品,麸质含量大于20mg/kg,不得使用“无麸质”标签。

食品过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

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 19 Wintergreen Avenue East, Edison, New Jersey 08820, U.S.A. Phone: 908-769-7538, Fax: 908-769-4890 通知0510 信息翻译和提供:DAVID SHI 美国FDA代理人 北京陆桥质检认证中心驻美办事处代表 美国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 November 6, 2005 FDA于2004年2月颁布了《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并于2005年10月5日发布了有关食物过敏原,以及针对该法案的一些问题和解答。《食物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案 – 2004》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由于该法案对很多在美国消费的包装食品,包括进口美国的包装食品,具有一定的影响,所以我们将FDA的这份最终指导文件译成中文,以期使中国的食品企业和相关人员了解该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能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本译文仅供参考。 本最终指导的原文请见:https://www.360docs.net/doc/d53619454.html,/~dms/alrguid.html。 如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David Shi Vice President Smith Business Services, LLC 19 Wintergreen Avenue East Edison, New Jersey 08820 USA. Phone: 908-769-7538 Fax: 908-769-4890 E-mail: david@https://www.360docs.net/doc/d53619454.html,

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 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 3、鸡蛋及其制品; 4、鱼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 8、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13、羽扇豆及其制品; 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 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谷类包括麸皮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它们的杂交种) 2、甲壳类及其制品 3、蛋及蛋制品 4、鱼及鱼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豆制品 7、奶和奶制品(包括含乳糖制品) 8、坚果类及其制品,如板栗、榛子、腰果、杏仁、胡桃、山核桃等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菜/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2、蛋、 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 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 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 6、小麦、 7、花生、 8、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源应标注 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 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中国 中国《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3.日本 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

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

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 1、目的 制定本规定以规范致敏物的管理,避免食品过敏原的交叉污染,降低致敏物造成的风险,公司员工和消费者进行保护。 2、范围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实现、物资的储存和产品的发货等。 3、职责 3.1 市场部: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的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负责对含过敏物质的产品的销售跟踪,客 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3.2 仓库管理员:负责来料和发货车辆有无过敏原污染的检查,对含有过敏物质成分的原辅料和成品 进行标识和管理。 3.3 品管部:负责核查每个产品的成分,组织过敏原评估,监督仓库和车间过敏原控制情况。 3.4 生产部:负责对含有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取用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3.5 总务部:负责对员工过敏原相关知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 4、工作程序 4.1 过敏原的识别 根据“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 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2 过敏原的评估 4.2.1 过敏原的评估应对过敏原的来源(配料、加工环节、加工助剂、返工和转产等)进行评估。4.2.2 应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生产和搬运活动中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3过敏原评估应作为HACC计划设计的一部分。 4.2.4 当产品配方重组或配料变更时、当顾客要求或者进口国的过敏源标准发生变更时、当顾客投诉 产品可能含有过敏原时,需重新对过敏原进行评估。 4.2.5 过敏原的评估结束后应形成评估结果和过敏原清单,过敏原清单应包含所有工厂用的配料和 原料中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过敏原,同时也应包括含有过敏原的产品。无过敏原时可以只形成过敏原评估结果。 4.2.6 当新过敏原带进工厂时,应对过敏原清单进行更新。 4.3 过敏原的标识 当产品里含有可能引起过敏原物质时应清楚地标识,依据法规标准使用“可能含有”或类似标识,并与麦当劳沟通。 4.4 过敏原的控制措施 4.4.1 市场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 4.4.2 仓库在接受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受到过敏性物质的污

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1.欧盟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 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 3、鸡蛋及其制品; 4、鱼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 8、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13、羽扇豆及其制品; 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 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谷类包括麸皮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它们的杂交种) 2、甲壳类及其制品 3、蛋及蛋制品 4、鱼及鱼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豆制品 7、奶和奶制品(包括含乳糖制品) 8、坚果类及其制品,如板栗、榛子、腰果、杏仁、胡桃、山核桃等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菜/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1、牛奶、 2、蛋、 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 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 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 6、小麦、 7、花生、 8、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中国 中国《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GBt附2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编制说明

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 编制说明 一、项目来源 本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下达2007年第七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7]114号),项目名称为《预包装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的标签要求》(以下称本标准),项目编号为20079445-T-469,技术归口单位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农业食品部,主要起草单位为国家质检总局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国家标准是按照GB/T 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的。 二、目的和意义 食品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国民健康、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致敏原成分的问题就是近年来食品安全卫生方面国际关注的热点和重点之一。研究表明,全球人类平均1%的成人和2%~2.5%的儿童患有食物过敏症,在美国成人和儿童甚至分别达到2%和5%的比例,造成每年大约超过3万人次的急救处理和150人以上的死亡。我国尚未全面开展食物过敏和食品致敏原成分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过敏机理研究。小范围的调查结果表明,在15~24岁年龄段健康人群中约有6%的人曾患有食物过敏,致敏食物主要为水产品、牛奶和鸡蛋。 由于致敏原成分大多属于食品原料中的固有成分,且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成分复杂,并且多数没有明显的剂量反应关系,因此对其管理必然与食品安全卫生的污染物有显著区别。对于致敏原成分的管理,既要考虑到有关规定能够覆盖绝大多数目前已知的致敏原成分,又要保证措施实施效果的针对性,还要在保障人类健康的前提下避免对相关行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致敏原成分管理的重点在于成分的标识,强调对消费者的告之义务。 鉴于食品中致敏原成分在食品安全卫生方面的特殊性,许多发达国家都把致敏原成分作为一个专门的领域单独研究,在过去的十余年中,在大量科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食品中致敏原成分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体系,并于近年来开始实际运用于食品相关行业中。例如,欧盟于2005年底开始执行对食品中致敏原成分标识的指令,而美国则从2006年1月起对食品中主要的致敏原成分做出了具体的标识规定,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日本等也都对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进行了强制性标识的规定。为顺应这种国际趋势,国际食

食品过敏原的检测与分析

食品过敏原的检测与分析 双击自动滚屏时间:2010-4-26 来源:热带医学杂志作者:浏览:159次【字体:大中小】 食品过敏现已成为一个新兴的公众性健康问题,特别是在发达国家,调查显示全世界范围内有1%~2%的成年人对食品过敏,而低于三岁的儿童中有8%以上对食品过敏。产生的临床症状包括皮肤反应(荨麻疹、血管性水肿、湿疹),呼吸症状(哮喘、鼻炎),肠胃症状(呕吐、腹泻、肠胃痉挛),系统反应(心血管症状包括过敏性休克)等。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食品过敏的发病率和流行情况日益增加,给临床变态反应学和食品工业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加上现在人们生活习惯的改变,饮食面的快速拓宽,特别是转基因食品的大量涌现,过敏症状亦趋于多样化、复杂化和严重化。因此,对食品过敏原的检测与分析就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一般来说,食品过敏原为分子量介于10000~70000之间的蛋白或糖蛋白,占食品总蛋白的极小一部分,分别属于不同的蛋白家族。但是微量的食品过敏原蛋白即可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系统全面、精确可靠的食品过敏原检测和分析技术体系正在形成,本文对这一研究领域的研究进展进行了详细的综述性分析。 1.利用人血清特异性lgE检测食品过敏原

过敏原与lgE结合是过敏原体现其生物活性的中心环节,因此食品过敏原检测过程中特异性lgE的血清学检测必不可少。对于能够引起50%病人产生过敏反应的主要食品过敏原必须测定特异性lgE与食品过敏原结合的能力,包括引发过敏反应的频率,热稳定性和水解稳定性等。但是这种方法不能解决食品过敏原的交叉致敏问题,因为它是用单个过敏病人的血清进行检测的。1.1RAST抑制实验和EAST抑制实验 自从lgE成功纯化及抗lgE抗体的制备后,放射过敏原吸附实验 ( radio allergosorbent test RAST)得以设计应用。之后改进的酶标记过敏原吸附实验(enzyme linked allergosorbent assays,EAST)及荧光和化学发光标记的检测技术也均已建立。这些方法均是检测特异性lgE与过敏原相互作用的免疫分析方法。特异性lgE抗体与食品过敏原的结合在固相载体表面进行并被检测,是体外食品过敏诊断的一种已标准化的方法,得到广泛使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了放射过敏原吸附抑制实验 (radio allergosorbent test RAST 抑制实验)和酶标记过敏原吸附抑制实验技术( enzyme linked allergosorbent assays,EAST抑制实验)。在体外过敏原检测实验中,这些方法是目前国际上变态反应临床及科研人员使用最广泛、最灵敏的方法,也是评价过敏原总致敏活性的关键技术。其优点是全自

食品过敏原管理规定(ISO22000-2018新要求)

1 目的 制定本规定以规范致敏物的管理,避免食品过敏原的交叉污染,降低致敏物造成的风险,对公司员工和消费者进行保护。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原辅料的采购、产品的实现、物资的储存和产品的发货等。 3 职责 3.1 采购部: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的标签中注明过敏原成分在产品标签中进行标识。 3.2 销售部:负责对含过敏物质的产品的销售跟踪,客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3.3 仓储科:负责来料和发货车辆有无过敏原污染的检查,对含有过敏物质成分的原辅料和成品进行标识和管理。 3.4 品管部:负责核查每个产品的成分,组织过敏原评估,监督仓库和车间过敏原控制情况。 3.5 生产部:负责对含有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取用进行管理和控制,防止交叉污染。 3.6研发部:对新产品的原材料进行风险评估,对员工过敏原相关知识和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培训。 3.7HACCP食品安全小组对原材料进行风险评估。 4内容 4.1 过敏原的识别 本公司产品销往国内市场。根据《GB/T23779-2009 预包装食品中的致敏原成分》和《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过敏原种类的划分如下: 1、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2、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3、鱼类及其制品; 4、蛋类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8、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4.2 过敏原的评估 4.2.1 过敏原的评估应对过敏原的来源(配料、加工环节、加工助剂、返工和转产等)进行评

估。 4.2.2 应对原料供应商的生产现场生产和搬运活动中潜在的过敏原交叉污染进行评估。 4.2.3 过敏原评估应作为HACCP 计划设计的一部分。 4.2.4 当产品配方重组或配料变更时、当顾客要求或者进口国的过敏源标准发生变更时、当顾客投诉产品可能含有过敏原时,需重新对过敏原进行评估。 4.2.5 过敏原的评估结束后应形成评估结果和过敏原清单,过敏原清单应包含所有产品用的配料和原料中含有或可能含有的过敏原,同时也应包括含有过敏原的产品。无过敏原时可以只形成过敏原评估结果。 4.2.6 当新过敏原带进工厂时,应对过敏原清单进行更新。 4.3 过敏原的标识 当产品里含有可能引起过敏原物质时应清楚地标识,依据法规标准使用“可能含有”或类似标识。产品标签。 4.4 过敏原的控制措施 4.4.1 采购部在采购原辅料时,应要求供应商对原辅料过敏原成分进行标识。 4.4.2 仓库在接受原辅料时,应对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认原辅料是否受到过敏性物质的污染,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辅料入库验收单中。 4.4.3 对含有或可能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和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仓库在接受时应单独存放在独立的库房内,并对含有的过敏性物质进行标识。 4.4.4 原辅料移动会成为交叉污染的重要来源,在移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时,应对物料、运输工具做好防护措施,以免含过敏物质的原辅料对其他物料造成交叉污染。 4.4.5 车间使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原辅料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与其它原辅料混放,并挂牌标识。取用含有过敏性物质的工器具必须为专用,严禁用于取用其它原辅料。 4.4.6 生产车间对含有过敏源物质的原辅料在生产前组织工人进行过敏源反应测试,对有反应的工人进行调整。 4.4.7 对从事生产含有过敏原物质的产品的员工应保持每天工作服单独清洗,防止带入过敏原。在生产结束后离开车间前,应实施洗手程序,防止交叉接触污染。 4.4.8 使用含过敏原物质的产品生产结束后,应对生产车间环境、生产线所有设备、维修工器具、原辅料取用过程中使用的工器具和盛放废弃物的容器进行彻底清洗,清洗后使用100-200 ppm 有效氯的消毒液进行消毒。

DB11-Z521-2008 奥运会食品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

ICS 67.040 X 04 DB 奥运会食品安全 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 Food safety for Beijing Olympic Games — Food allergens labeling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1) 5 餐饮食品配料展示板标注内容 (1) 附录A(资料性附录)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示例 (3)

前言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至第29届奥运会(包括残奥会)结束时废止。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提出。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对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建议和意见,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北京协和医院变态反应科。主要起草人:刘雪涛、李宏、权京华

奥运会食品安全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供应第29届奥运会食品过敏原标识标注的原则和内容。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供应第29届奥运会食品(包括预包装食品和餐饮食品)过敏原的标识标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配料 Ingredient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3.2 过敏反应 Allergy 变态反应 指少部分特应性体质的个体在与过敏原(如食物、花粉和药物等)接触后诱发的异常免疫应答,引起相应的临床症状(如皮疹、呼吸道症状、胃肠道症状、过敏性休克等)。 4 基本原则 4.1 标识标注应准确、清晰、醒目、持久。 4.2 标识标注的内容应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文字的字号大小相同。 4.3 餐饮食品配料展示板应与餐饮食品摆放在同一视野内,易于就餐人员辨认和识读。 4.4 本标准 5.2.3中例举的配料应在展示板中加以提示。如:含有小麦、牛奶和蛋类。 4.5 餐饮食品配料展示板中的字符高度不得小于5mm。 4.6 预包装食品应符合GB 7718或GB 13432的要求,含有 5.2.3中例举的配料也应加以提示,示例见附录A。 5 餐饮食品配料展示板标注内容 5.1 食品名称 5.2 配料表 5.2.1 配料表均应按制作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逐一列出,不应用“……等”的方式表述。 5.2.2 复合配料

过敏原控制和管理

食物过敏是一个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食品加工商有责任控制致敏物,并提供正确的信息。 管理原则 根本目标:避免有过敏体质的消费者,在选用产品时发生过敏发应。管理手段:应用GMP和HACCP分析避免交叉污染。产品的主要致敏物必须在标签中标示出来。 控制-- 从原料的采购开始: 供应商评估、主要致敏物声明(MAD)、建立原料标准并在标准中注明。原料的存放和处理避免交叉污染。存放时有恰当的标签,含致敏物和不含致敏物的原料隔离存放。由于器具可能会成为一个交叉接触的源头之一,因此使用专用器具或用后彻底的清洗。 设备及生产:尽可能的将过敏物在生产流程的末端加入,生产计划应尽量减少因不同产品的转换而造成的清洁。 清洁和消毒:用水湿清洁,干清洁,以产品冲洗。 返工:宗旨:确保含致敏物的返工料不被意外地加入到不含致敏物的返工粉中。 原则1:成分相近者相加,建立返工矩阵,书面程序。 原则2:强调标签、颜色标示、避免交叉污染、加强清洁,含过敏物的产品应放在可清洁且有明显标识的容器中。 标签和包装:宗旨:确保产品与标签一致。 标签标识政策,所有原材料正确的标签标识也同等重要。所有主要致敏物必须在标签中表示出来。如果因为生产交叉接触引起的脚在标签

中标注:可能含有微量花生、鸡蛋。 这里有几点必须要注意:致敏物标识必须清晰注明种类,如坚果不可指标坚果,要标明是榛子还是杏仁;标示的名次必须是大家能明白的:如干酪素最好标成牛奶蛋白,通俗易懂。 致敏物的主要管理政策:对主要致敏物在超过一定限量时进行适当的标识。如: 花生, 在产品中超过 1 mg/kg 时必须在标签中进行标识。 食品安全性(Food Safety)是食品质量最重要的组成部分。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定义食品安全性为“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造和(或)使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我国有关专家认为食品安全性应该是“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从理论上看,食品安全性包含绝对安全性和相对安全性两种概念。所以,一种食品是否安全,取决于食品本身,取决于其制造、食用方式是否合理,食用数量是否适当,还取决于消费者自身的一些内 在条件。 大多数人都经历过不良的食品反应,但只有少数人(大约8%的婴儿和2%的成人)产生过强烈的因食品蛋白质引起的过敏反应。食品过敏原的安全性问题要求食品的生产者、管理者以及消费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共同把可能存在的任何风险降 至最低限。 1.食品过敏原种类及造成的危害 对食品安全性的正确理解与毒性概念及其相应的风险概念分不开。毒性是指物质在任何条件下对有机体产生任何种类(慢性或急性)损害或伤害的一种能力。所以,评价一种食品或其成分是否具有安全性主要是看其是否会造成实际的危害。 目前大约有160多种食品含有可以导致过敏反应的食品过敏原,常见的食品有:奶(牛奶、山羊奶等),树果(杏仁、胡桃、山核桃、榛子和腰果等),菜籽(葵花籽、芝麻等),豆类(花生、大豆、豌豆、蚕豆等),蛋类,巧克力,香辛料,鲜果,海产品(虾、贝壳类)等。可详见附录A、附录B。 食品过敏原产生的过敏反应包括呼吸系统、肠胃系统、中枢神经系统、皮肤、肌肉和骨骼等不同形式的临床症状,有时可能产生过敏性休克(Anaphylactic Shock),甚至危及生命。当摄入了有关的食物,其中的食品过敏原可能导致一系列的过敏反应。过敏反应通常会在一个小时内出现,症状明显,有时表现得会较激烈,包括诸如呕吐,腹泻,呼吸困难,嘴唇、舌头或咽喉肿胀,血压骤降等。而因食品产生的敏感或不适反应却可能在几小时内,甚至几天后才会发生,主要的症状有:

过敏原标识规定

近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频频召回未标注过敏原的食品,我国食品出口企业需对此高度关注。受召回食品中未被标注的过敏原主要包括花生、牛奶、亚硫酸盐、小麦等。各国对于过敏原的标识规定不尽相同,下文分别就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韩国的过敏原标识规定进行陈述。 1.欧盟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kamut或其杂交品种);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 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例外情况除外。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日本 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胶冻、香蕉。 4.加拿大 加拿大于2011年强化了对过敏原的标识规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花生、鸡蛋、牛奶、树生坚果、小麦、大豆、芝麻籽、海鲜、亚硫酸盐以及芥末。具体包括: 需要将食物过敏原、麸质来源以及亚硫酸盐标注在配料表中或者以"含有:……"开头;用通用的词汇标注食物过敏原或者麸质来源,例如:("牛奶"或者"小麦"); 将芥菜子纳入食物过敏原进行管理;将规定水解植物蛋白来源的通用名称。例如,标识可能提示大豆,或者水解植物蛋白(大豆),而非标注水解植物蛋白。过敏原来源:斯佩尔特小麦以及卡姆小麦将统一以"小麦"进行标注。超过10ppm的亚硫酸盐将同其它过敏原一样进行处理,可以选择使用独立的"含有"字样进行声明。如果使用鸡蛋、鱼或者牛奶作为澄清剂加入葡萄酒或者烈性酒中,那么需将过敏原的来源标注在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对于预包装果蔬产品而言,出现在蜡质涂层中的任何过敏原来源或者麸质的来源,或者蜡质涂层的成分均需被标注。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小麦、花生、树生坚果(腰果、杏仁、核桃)、甲壳类、鱼类、牛奶、鸡蛋、芝麻、大豆以及这些物质的产品、亚硫酸盐(超出10ppm)。对于不确定的成分,生产商可以使用"可能含有"字样。 6.韩国

过敏原物质管理制度

过敏源控制程序 一、目的 制定该程序以保证避免食品过敏源的交叉污染,控制职工将过敏源物质带入厂区污染 产品,导致消费者食用后过敏,控制产品本身的过敏源对员工及消费者的保护。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原料采购、产品实现过程对食品中本身带有的及可能受到加工环境或人 为污染的食品过敏的控制及消费者误用的防止。 三、常见过敏源种类 坚果类(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果、开心果、澳大利亚昆士兰果),谷物类(小麦、黑麦、大麦、燕麦、Kamut及其杂交品种),蛋类,海鲜(如:甲壳类、鱼类),花生,豆类,奶制品(包括乳糖),芹菜类,芥菜类,芝麻,羽扇 豆类,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浓度超过10mg/kg或10mg/litre即为SO2 。 本公司使用的原辅料中可能带有过敏源成份有:大豆或者豆粉。 四、职责 4.1 供应部:要求供应商对原料过敏源成分进行标识,按其标识检查评估过敏源物质的风险。 4.2 仓储部:负责对进厂所有原辅料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运输车辆内无与采购原辅料无关的食品过敏源;对含有过敏源成分的原辅料进行独立存放并挂牌标识。 4.3 品管部:负责检查每个新产品的成分,设定过敏源,更新清单;监督生产现过敏源控制情况。 4.4 生产车间:负责生产加工现场设备、设施的清洁,过敏源物料的加工控制,产品标识和防护;检查车间人员是否带入过敏源物质。 4.5 营销部:市场含过敏源产品的跟踪销售,客户投诉处理,信息沟通和产品召回; 4.6 行政服务部:负责员工的宣导和培训工作,及其员工私人物品禁止带入工作的监督、管控。 五、工作程序 5.1 员工/外来人员带入的过敏源控制

食品过敏原

二、食品过敏原的性质 (一)食品过敏原的一般特性 食品中含有多种不同类型的蛋白质,但只有少数一些蛋白质是已知的过敏原。在植物性食品中,如花生和大豆,大多数过敏原蛋白都是储存蛋白,而且在某些特定食品中含量丰富。但也有些蛋白质含量很低,却是主要过敏原,如鳕鱼过敏原Gad c 1。 与所有其他种类的抗原一样,要引起机体免疫反应,食品过敏原必须是一种宿主免疫系统不能识别的外来分子。大多数食品过敏原是一些对食品处理、烹饪和消化过程具有抗性的高稳定性蛋白质分子。但也有例外,如苹果等新鲜水果及蔬菜中的某些过敏原就是一些不稳定蛋白。一般来说,稳定性过敏原引发的过敏反应主要发生在口腔粘膜上,因为它们被降解后就会失去过敏原性。但消化过程中食品过敏原的抗原表位是否会改变,从而影响其致敏性,进而引发过敏反应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证实。 对本土性的常见食品,摄入量往往是该食品过敏原诱发过敏反应的重要因素,如挪威的鳕鱼、美国的花生日本的大豆和大米诱发的过敏反应等。同时,食品过敏反应中食品过敏原的摄入方式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食品过敏原的摄入主要是通过食入的方式,但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吸入和皮肤接触食品过敏原同样能引起食品过敏反应,从事食品工作的人员有职业性食品过敏疾病就是最好的例子。黏膜渗透性被认为是食品过敏反应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许多食品蛋白能够穿透胃肠黏膜,进而诱导正常个体产生免疫反应。但食品过敏患者与正常人在黏膜对过敏原的吸附方式究竟有什么不同,及肠胃黏膜渗透性与是食品过敏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至今仍未得到阐明。对于婴幼儿,由于其胃肠黏膜屏障还未成熟,大分子蛋白质能够很容易地通过胃肠上皮细胞而引发食品过敏反应,所以相比之下,婴幼儿食品过敏性疾病的发病率要比成年人高很多。 食品过敏性疾病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很常见的一种疾病。但由于食品过敏易与食品毒性反应及食品不耐受相混淆,因而其发病率的多篇报道结果相差悬殊。发达国家儿童食品过敏原发病率是1.4%(0.5%~3.5%),北美报告整个人群中食品过敏原的发病率为10%(儿童13%,成人7%),欧洲儿童过敏原发病率为0.3%~7.5%,成人为2%。成人食品过敏原发病率明显低于儿童过敏原发病率,这主要是由于婴儿及儿童的胃肠道屏蔽作用差,免疫系统发育不成熟的缘故。婴儿及儿童食品过敏原发病率随年龄的增长而下降。1990年采用双盲对照食品激发实验对两组人群进行调查研究,结果发现荷兰的成年人中有2.4%发生食品过敏,而英国成年人中有1.4%~1.8%发生食品过敏。进一步调查发现,芬兰青壮年约有3%~6%对牛奶过敏;美国的普通人群中约有1.1%对花生和坚果过敏;英国的成年人中约有0.5%对花生过敏。国内对3040名2岁以下儿童的一项调查显示,产生食品过敏原的比率为5.2%。最近我国24个省和自治区健康人群食品过敏状况的初步调查结果显示自诉有食品过敏史的有5.7%,其中,皮肤点刺试验阳性率为1.9%,占自诉食品过敏人群的33.5%。在其他研究中发现,食品过敏的发生存在性别上的差异,发生食品过敏的患者中女性占轻微的优势。年龄在25~74岁的受试者中发生过敏反应的女性占27.5%,而男性为14.0%。此外,食品过敏性疾病的发病率也存在地域上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过敏性疾病的发病率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在西班牙有4.6%的人有食品过敏史,而在澳大利亚则有19.1%的人有食品过敏史。本病的发生还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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