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知识点问题

合同法

1.合同得法律特征有哪些?

合同得法律特征有:

(1)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得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意思表示得多寡可以分为: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及多方行为。所谓单方行为,指仅由一个意思表示所构成得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双方行为,指由二个方向相反得意思表示所构成得民事法律行为。所谓多方行为,指由二个以上方向一致得意思表示所构成得民事法律行为,或称共同行为。合同就是基于双方或多方得意思表示而成立得,双方间成立得合同为双方行为,即双方合同,多方间成立得合同为多方行为,即多方合同。

(2)合同就是意思表示一致得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合同就是双方或多方得民事法律行为,意味着合同就是在双方或多方都有意思表示,而且各方意思表示一致得条件下成立。合同就是两个以上得意思表示一致得协议,或者说,合同就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得产物。真实得意思产生于当事人得自由与自愿,因此当事人必须在平等自愿得基础上进行协商,才能使其意思表达成一致,如果不存在平等自愿,也就没有真正得一致。因而因欺诈、协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得合同,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或可撤销得合同。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合同以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得。当事人订立合同都有一

定得目得,即产生、变更或者终止一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谓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设定某种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用原有得合同关系在内容、当事人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就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消灭原法律关系。合同法上得合同所涉及得权利、义务都就是民事性质得,非民事性质得行政关系中得权利、义务不属民事合同得内容。同时,有关身份关系得协议,如婚姻、收养、监护等,也不由合同法调整,民事合同得内容实际就就是民事财产关系中得债权债务关系。

2.如何理解合同法得本质与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就是财产流转关系得法律规范。合同法以债权债务关系、即当事人间得权利义务关系为直接调整对象,其深层得社会关系则就是社会得财产流转关系。民法调整得财产关系包括静态得财产关系与动态得财产关系,即财产所有与财产流转关系两大部分。合同法调整得就是其中得动态得财产流转关系,它反映得就是平等主体间在转让产品或货币,完成工作与提供劳务得活动中产生得债务得清偿或履行,具体体现着财产从一个民事主体到达另一个主体得合法移转过程。这就是合同法与物权法法律分工得明显不同。合同法与物权法虽都就是财产法,然而物权,尤其就是其中得所有权,直接规定社会财产得归属关系,其所要解决得就是现存财产归谁所有得问题,主要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因而,所有权及至整个物权,本质上就是规定与反映社会财产关系得静止状态。而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得法律规范,

规定与反映得就是社会财产或其她劳动成果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并经过交换领域进入消费领域,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转移已占有得财产,转换得目得或就是实现对财产得占有,或就是创造一个新得占有。因此,合同就是当事人处分财产或获得财产得重要法律手段,充分反映着流通领域内得财产运动状态。合同法则通过确认与保障合同当事人正当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法约束自己得行为,而对这种财产流转关系进行规范与调整。

合同法就是民法体系中得民事单行法。在我国得法律体系中,民法就是宪法之下得部门法,而民法本身又就是一个庞大得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就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得单行法组成得,如商标法、专利法、继承法等,合同法就是其中重要得组成部分,正在制定得物权法也就是这样得单行法。在民法得基本原则与制度适用于合同法得同时,合同法以其特别或具体得制度与规定对各种合同关系进行调整。

3.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我国合同法具有以下几个显著得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得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得理念明确充分。(3)法制定与实施得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得价值取向相互兼顾。(5)普遍化得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得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4.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得法律意义有哪些?

合同法得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得指导思想与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

(1)凝固与体现了立法得根本精神。(2)就是具体规范得总得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得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得行为模式。(4)就是实施法律得根本依据。

5.请谈谈合同法基本原则得特征就是什么?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与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范性就是相对于民法得具体规范而言得,就是指其确立一般得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得一般得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则得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得依据,具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得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就是与具体得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得法律依据。其次,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就是指基本原则就是由模糊概念构成得,其理解与适用具有较大得自由裁量余地。

6.合同法平等、自愿、公平原则得内容就是什么?

(1)平等原则就是我国民法得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我国合同法得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得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得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我国民法得平等原则具体表现为:①自然人得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我国《民法通则》第10条明确规定:"公民得民事权利能力一

等平等"。②不同得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在我国,参与民事关系得有各种类型得法人、自然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就是何种主体,在参与民事关系时都要适用民法得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例外。③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合同法中所讲得平等原则,主要得意思即在于此。任何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无论其性质,都不能凌架于她人之上,将自己得意志强加于人,而只能通过平等协商得方式去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自愿原则就是我国民法得一项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自愿就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得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得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该原则实质上就是传统民法中所谓得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中,自愿原则即体现为合同自由原则,我国《合同法》中虽未明文规定合同得自由原则,但在实质上,《合同法》中所规定得自愿则即为意思自由原则。

具体讲来,合同自由原则有以下内容:①缔结合同得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就是否与她们缔结合同,该自由就是合同自由其她内容得前提与基础,若当事人不享有此项自由,也就谈不上其她自由。②选择相对人得自由。即指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③决定合同内容得自由。即当事人有权自主决定合同得内容。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得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与社会公益利益,任何人就不得

干涉当事人订立合同得内容。④变更我解除合同得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后变更合同得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既然当事人可自由缔结合同,当然也可以通过协议自由变更与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自由原则得必然结果。⑤决定合同方式得自由。即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合同得方式,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规定采取一定形式得合同以外,当事人可自由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她形式缔结合同。

(3)公平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明确规定了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也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得权利与义务。"公平原则包涵了等价有偿得意思,即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人约定外,当事人取得她人财产利益应向她方给付相应得对价。在合同法中,公平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其中集中体现公平原则得主要有两个制度:一就是情事变更制度,二就是显失公平制度与重大误解制度。

7.合同法诚实信用、保护公序良俗、合法原则得内容就是什么?

(1)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就是一项极为重要得原则。具体来说,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内容与功能:①确定诚实可入,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得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得利益,而且要求平衡当事人得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得冲突与矛盾。③解释法律与合同得

作用。诚信原则要求在法律与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依据诚信、公平得观念,准确解释法律与合同。

(2)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就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得简称,就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得概念与法律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则具体指明了"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法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此将其简称为合法原则,实际上包括了合法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

8.合同法得作用有哪些?

合同法得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护合同当事人得合法权益。合同当事人得合法权益,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得规定,在订立合同到终止合同得全过程中享有得权利与利益。保护合同当事人得合法权益就是合同法得重要任务之一。在合同当事人中,债权人就是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与合同得规定履行一定义务得合同关系得主体,债务人则就是依据合同与法律负有实施一定行为得合同关系得主体。合同法通过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合同得原则、条件与程序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得责任,保护人合同当事人得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良好得社会经济秩序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得必要条件。其中,维护交易安全就是合同法得重要任务。随着市场交易得发达,财产得交换越来越频繁与发达,对于交易安全得保护与规范得呼声越来越高,合同法则就是规范交易关系得基本法律,它所确立得就是基本得交易规则,交易得安全主要就是通过合同法进行维护得。同时,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得关系也就是合同法得重要功能。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我国已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就就是合同经济、信用经济、法律经济。合同就是联结生产、流通、消费得纽带,就是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得法律形式。就是维护商业信用得法律保障。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与公民,认真贯彻执行合同法,履行合同,可以保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正常运行,实现经济合作。技术交流、贸易往来得预期目得,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9.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哪些意义?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得区分有如下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得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得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得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就是安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得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得财产,有害于债权人得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

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就是明显得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得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10.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得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得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得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得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得在于尽可能在公平得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得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得合同法在"合同得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得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得法律救济。

11.合同成立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得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要有合同得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得当事人,因为,合同得订立就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可以就是法人或者其她民事主体。

(2)合同得订立须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与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得两个阶段,就是合同订立得一般程序,也就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得基本规则。

(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得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得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得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当事人达成了合意。这就是合同成立得基本构成要素,它就是指合同得当事人必须就合同得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得意思表示。

12.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得区别就是什么?

从理论上说,二者得区别就是:

(1)两者得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得确认与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就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得程度不同。对违反合同得生效要件、内容违法得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得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得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得方法态度不同。合同得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得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得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与鼓励交易得原则,通过合同解释得方法,探求当事人得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得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得缺陷而设立得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得合同变成为合法得合同。

13.要约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要约要具备以下主要构成要件:

(1)要约就是由特定人得人所作出得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得基本意图。(3)要约须就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得受要约人发出得。

14.要约与要约邀请有哪些区别?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就是依如下几个标准来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得:

(1)按照法律得规定作出区分。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得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2)根据当事人就是否愿意在法律上受到约束来作出区分。由于要约就是目得在于订立合同得一种意思表示,因此,要约中应包含明确得订约意图。而要约邀请人只就是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订约得意思表示,所以,在要约邀请中不能有任何直接订立合同得意思表示。

(3)根据订约提议得内容就是否包含合同得主要条款来予以确定。

(4)根据交易得习惯亦即当事人历来得在交易中得作法来进行区分。如询问商品得价格,根据交易习惯,一般认为就是要约邀请而不就是要约。再如当事人之间因多次从事某种物品得买卖,始终未改变其买卖货物得品种价格,那么根据双方得交易习惯,一方仅向对方提出买卖得数量,也可以成为要约。

(5)其她因素。在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时,还可考虑其她得情况,如合同得性质就是否要求在签订合同得过程中要注重相对人得身份、信用、资历、品行等情况;还有,合同得订立就是否需要双方实际接触;以及一方发出得提议就是否能使相对人产生要约得信赖等等。

15、要约得撤销与撤回得区别就是什么?

要约得撤销与撤回得目得都就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得效力,虽然二者都就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得期限内。

(2)由于要约得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得撤销有着严格得限定。

16.承诺得构成要件有哪些?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就是由受要约人作出得。(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得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得内容必须与要约得内容相一致。(5)承诺得方式不能违背要约得要求。

17.强制缔约有哪些特点?

强制缔约得特点如下:

(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与承诺得程序来进行,只就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得法定义务。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得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得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得,按合理得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得人对要约得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8.格式合同得法律特征就是什么?

格式合同得法律特征有:

(1)格式合同得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与细节性。(2)格式合同得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3)合同条款得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得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得快捷性与经济性。

19.格式合同得法律调整得内容有哪些?

(1)立法控制。所谓立法控制就是指,在法律中事先明确规定清楚,某些条款必须作为某类合同得条款,或者某些条款不能作为某类合同得条款,当事人不得改变。合同法第42条涉及到得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无效得情况,即具有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得情形时,这些格式合同或者有关条款无效。另外,如免除格式条款提供者主要义务,排除相对方主要权利得条款也无效。

(2)司法措施。所谓司法措施即指根据合同法得规定,由法院认定某一具体合同条款就是否就是由当事人合意才纳入合同得。实际上就是授权由法院来解释合同条款,有疑义时则作有利于相对人得解释。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得,提供格式条款得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时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得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得条款,按照对方得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3)行政措施。所谓行政措施即指通过要求某些格式合同条款应事先经过行政机关审核,方能投入使用得办法,来消除不合法得格式条款得适用;或者由行政机关制定合同范本,以供当事人采用。

20.格式合同得解释中体现了哪些保护弱者利益得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得理解发生争议得,……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得一方当事人得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得,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得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得条款就是由商品或服务得提供者拟订得,而相对人一方又就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某种解释有利商品或服务得提供者,而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得话,即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得拟定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得情况时,即应当采用非格式合同条款。

21.合同条款得种类有哪些?

(1)提示性得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得,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得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得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②标得;③质量与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与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得方法。

(2)合同得主要条款。合同得主要条款,就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得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得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得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得普通条款。合同得普通条款,就是指合同得主要条款以外得其她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得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2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得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得行为。

23.缔约过失得法律特征有哪些?

缔约过失得法律特征有:(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得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得先契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得行为造成了对方得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得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24.合同得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合同得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得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得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得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得期限利益等。

25.从合同效力得角度分析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有哪些不同?

合同得生效有着与合同成立完全不同得法律要件,适于一般合同生效得为普通要件:①当事人具有相应得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合同内容合法。

适于某些特殊合同生效得就是为特别要件:①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得合同,条件得成就或期限得到来;②法律、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得合同,手续得完成。在上述情况下,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却可因各种原因而未能生效或自始无效。

由此可见,合同得成立不同于合同得生效,合同得成立要件也不同于合同得生效要件。合同得成立要件具有法定性,就是由法律统一规定得,当事人不可作另外得约定。而合同得生效要件,除普通要件外,其特别要件具有意定性,可由当事人作自由得约定,

26.合同生效要具备哪些要件?

合同得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当事人具有相应得订立合同得能力。所谓相应得订立合同得能力,就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得主体资格。合同就是当事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为目得、有意识地追求特定法律后果得行为,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得利害得失,因此要求当事人必须能够认识与辨认自己得行为,判断自己行为得法律后果,即必须具有相应得订立合同得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产生、变更与终止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得意思表示于外部得行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合同有效得重要条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行为人表示于外部得意思同

其内心真实意思就是一致得,但就是,有时行为人得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实得情况下,不能仅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得意思为根据,而不考虑行为人得内心意思。

(3)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合法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得本质属性,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得当然要件。合同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得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得规定,不合法得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所期待得法律效果。同时,合同不仅应当符合法律,而且在内容上也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27.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中条件与期限得要件有哪些?

附条件得合同中得"条件",就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得、未来有可能发生得、用来限定合同效力得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就是事件,又可以就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得发生对合同效力影响得不同,可以将附条件得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得合同与附解除条件得合同。

附期限合同中得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期限就是当事人约定得而不就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得;(2)期限就是将来确定要到来得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就是明确可知得,这也就是期限区别与条件得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得将来发生得事实必须就是合法得。

28.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得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作为条件得事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就是将来得事实。条件必须就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得事实,过去得、现存得事实不能作为合同得条件。(2)必须就是不确定

得事实。条件必须就是不确定得,将来必然发生得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3)必须就是当事人约定得事实。(4)必须就是合法得事实。违法得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9.那些情况下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构成以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①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情况下,欺诈都表现为积极得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②须欺诈人有欺诈得故意,这种故意就是指虚构事实得故意与隐瞒事实得故意。③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④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所谓胁迫就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得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得行为。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构成恶意串通得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①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得合同。②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恶意就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得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③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得。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得强制性规定。

30.哪些情况下合同可以被撤销?

合同撤销得原因有:

(1)一方以欺诈,胁迫得手段订立合同。

(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得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①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②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得行为。③须乘危之人有乘危得故意。④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成重大误解得要件有:①合同得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得重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得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得得误解。②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③误解就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得过失所造成得,而不就是因为对方得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得。

(4)因显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得合同得构成要件包括:①该合同必须就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得问题。②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得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③这种显失公平得结果就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31.表见代理有哪些特点?表见代理发生得情况有哪些?

表见代理具有如下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得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得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得理由。(3)合同得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就是善意得、无过失得,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得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发生得情况有:

(1)代理权自始即不存在,而存在着使相对人相信具有代理权得正当理由。(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而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实施代理行为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4)被代理人知道其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

表见代理虽然事实上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有效代理得法律后果,而这种法律后果得发生并不需要被代理人得追认或同意,因此,它属于有效代理得一种,而不属于效力未定得无权代理。

32.合同履行得基本原则就是什么?

(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就是指合同得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关于标得、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得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得合同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得具体内容表现为:①按照合同约定得主体履行;②按照合同约定得标得履行;③按照合同约定得质量履行;④按照合同约定得价款或者报酬履行;⑤按照合同约定得履行地点履行;⑥按照合同约定得履行期限履行;⑦按照合同约定得履行方式履行。

(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得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得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得履行债务行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履行阶段得具体体现。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2019-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精选word文档 (2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 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所谓合同。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

.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 .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与招投标法知识点总结

工程建设中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章节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概述 1、建设工程承包与发包的方式:招标投标方式、直接发包方式 2、法律关系的实质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参见建设活动或者建设管理活动,享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调整,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建设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4、建设法律关系客体,是指参加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纸箱的对象。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 5、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建设权利和建设义务 6、工程项目的审查权限:工程项目由计划部门审查;大中型的工程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查;小型项目的工程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计划管理机构或省、市、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查 7、勘察设计任务书的审批:大中型项目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重大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报国务院批准8、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是安排组织施工的依据9、工程开工准备—甲方(发包单位)根据计划要求的建设进度和工作实际情况组织精干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a、收集相关资料(勘察、设计)b、报审工程所需相关的材料物质计划申请c、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10、组织施工、安装工程准备工作就绪,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提出开工报告11、组织施工是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阶段12、建设项目验

收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初验13、不经验收就进行生产使用的,施工单位不再承担提前使用造成的工程质量责任14、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5、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6、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17、代理特征:a、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b、代理人以被代理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c、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d、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18、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19、无权代理的情况:a、没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b、超越代理权限为代理行为c、代理权终止为代理行为20、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安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1、债就是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22、债产生的依据:a 合同b、侵权c、无因管理d、不当得利23、城乡规划是指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乡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乡土地,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等法定活动24、城乡规划的实施:a、选址意见书制度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c、建设工程规划许 1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履行

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考点解析:合同的履行 (1)履行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代为清偿) (2)履行的内容(合同的义务群)①履行的地点②履行的期限 (3)履行的方法①履行的费用 ②买卖合同中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157、158条) .③收货人的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合同法》第310条)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合同法》第370条) 1.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1)主给付义务。又称合同的要素,指合同固有、必备且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出卖 人交付、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 (2)从给付义务。指本身不具有独立意义,不决定合同的类型, 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限 度满足的义务。 从给付义务可来源于约定(如约定出卖人代办托运并购买保险); 从给付义务也可以从债务关系中依诚实信用原则得出(如出卖人妥善 包装的义务;再如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提供办理过户登i己所需 资料、证件的义务)。 司法考试中,下列两种情形,从给付义务有可能成为考点; ①双务合同中,若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一方的从给付义务与对方的主 给付义务立于对待给付地位,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②双务合同中,若一方不履行其从给付义务将导致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根本违约,对方享有解除权。对此,《买卖 合同解释》第25条设有明文。 2.附随义务.

(1)概念。指在债之关系发展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参酌 交易习惯,依其情形,债务人负担的通知、协助、保密、忠实、保 护等义务。附随义务的功能有二:①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 人的给付利益获得最大满足(辅助功能②维护对方人身或财产等固有 利益保护功能)。 (2)类型。合同上的附随义务有三类: ①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42、43条)。违反的,成立缔约过 失或侵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 ③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92条)。违反的,成立违约或侵权。 附随义务VS主给付义务 1.性质不同:①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②附随义务随债之关系发展,于个别情况要求一方有所作为或不作为,不 受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关系不同:①主给付义务系双务合同之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对方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②附随义务原则上非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不成立同时履行抗辨权。 3.对合同解除影响不同:①一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主給付义务,对方享有解除权。 ②原则上,一方不履行附随义务,对方不享有解除权,仅可主张债务不履行的违约责任。附随义务VS主给付义务。二者的区别在于 能否诉请实际履行:①债务人不履行从给付义务,债权人可诉请其 实际履行;②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不能诉请其实际履行, 仅能请求损害赔偿。 王泽鉴在其《债法原理》第幻页举了一个例子:如甲出卖某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給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 行车证或保险合同书)为从给付义务,s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 为附随义务。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 自考合同法复习重点【1】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一、合同:法律特征: 一、债:其产生的原因: 它起源于,当时将其分为 其法律特征 二、合同关系的组成要素: 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内容: 三、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合同法的特征: 合同法与特权法关系: 四、1950年9月27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共428条,于1999年10月1日生效 十、《民法通则》作为合同法主要渊源和基本规则主要体现: 十一、合同种类—A、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区分二者的法律意义:

B、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区分二者的意义: C、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种类:区分二者的意义: D、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二者的区别: E、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从合同: G、本约(本合同):预约(预备合同): H、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特征: 十二、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 自考法律专业合同法复习指导【2】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 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 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

2021年公务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复习讲义:合同法

合同法 合同法共计23章428条,内容博大精深,理论底蕴深厚。但对于公考考生结合《民法通则》掌握基础理论即可。 ◆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要约和要约邀请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的生效及撤回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合同成立的时间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要式合同成立的例外性规定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格式条款 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合同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合同法总则听课笔记(一) 一、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1.有名合同,即法律民已命名的合同。 2.无名合同,即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名称的合同。 (1)借用合同: 指以非消费耗物的使用权为标的合同。 借用与租赁的区别:租赁有租金、有对价;而借用无对价。借用无对价决定了借用合同是单务的、无偿的、实践性的合同。 (2)消费借贷合同: 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不转移所有权,借贷要转移所有权。 消费借贷:以可消耗物的占有使用为目的的合同。 例:甲乙为邻居,甲借乙10斤米,该借米合同即消费借贷合同。 消费借贷与借用的区别:借用是无偿的;消费借贷可能是有们的,可能是无偿的。一般认为,消费借贷合同是诺成合同。 区分有名、无名的意义:无名合同的适用规则,这规定在《合同法》第124条,有两个规则:第一,无保合同当然适用合同法总则;第二,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适用。 例:借用合同比照,租赁合同的规则适用。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1.如果双方都负有义务,为双务;如果仅有一方负有义务,为单务。 2.常见的单务合同有:保证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民间借贷。 3.区分单务、双务的意义: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以双务合同中。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1.划分标准:是否支付对价。 2.无偿合同包括:保证合同、借用、赠与 3.可为有偿也可为无偿的合同:民间借贷、保管合同、委托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另约定的话,法律推定为无偿。 4.区分有偿、无偿的意义。 有偿与无偿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对于有偿合同,其违约责任原则上采无过错原则;对于无偿合同,无偿的一方实行过错原则,并且无偿的一方只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对方损失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例证: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经过要约、承诺阶段,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的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2.实践合同: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需要有标的物的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又称要物合同。 3.公认的实践合同有:动产质押、定金、借用、保管、民间借贷。 注意: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据此,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但是,按照合同法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显然是诺成合同,应以合同法为准。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必须采用特定形式的合同。

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 合同法

公务员笔试法律速成--合同法《合同法》第2 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 间设置、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合同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表现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的形式。《合同法》第11 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其他形式要紧是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按照交易适应,用行为向对方发出要约,对方同意该要约,做出一定或指定的行为作为承诺的,合同成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 二、订立合同的一样程序 ㈠要约 1《合同法》第14 条规定:“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同意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如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则称其为承诺人)。 2依据《合同法》第14 条,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⑴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因此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应的民事权益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 ⑵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按照《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 要约是期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拘谨。

(完整版)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m g r o 合同法重要知识点 1、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企业、单位内部的管理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3、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有三种形式: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对于不即时清结的和较重要的合 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4、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5、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6、合同的标的的种类包括物和行为。具体包括有形财产(货币、有价证券)、无形财产(著作权、专利权)、劳务(运输、保管等)、工作成果(建设工程、研究成果等)四种。 7、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当事人协商和解;第三人调解;仲裁;诉讼. 8、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9、要约的条件:(1)内容具体确定(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由属于要约邀请);(2)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10、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都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应视其内容确定。 1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取数据电文形式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3、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1、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两种不得撤销要约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失效的情形包括: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2、实际履行原则:(1)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 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2)合同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13、、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 约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4、承诺也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从其约定。 16、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7、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仁中??У模?勒掌涔娑ā? 18、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1)当事人有过错;(2)有损害后果的发生;(3)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与造 成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19、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20、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合同法考试知识点

第三章合同法 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必须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2.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 (三)合同的种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3.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4.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5.主合同与从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二、合同法的原则及调整范围 (一)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2.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二)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三、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offer) 1.定义 在国际商贸实践中亦称发盘或出盘,在商业活动中有时也叫发价,出价或者报价,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由特定人作出的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3.要约邀请 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判断 (1)法律规定.公司向客户寄送报价单、价目表、商品目录、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在报纸、电视、广播中的商业广告、招聘广告及出租房屋广告等 (2)当事人是否愿意受法律约束 (3)是否包含合同主要条款. (4)交易习惯.

4.要约生效的时间 合同法采到达生效的原则. 口头要约在对方了解其内容时发生法律效力;书面要约一般在送达对方或其代理人时发生法律效力。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5.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刚刚到达受要约人时又撤回了自己所发出的要约。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定义(Acceptance)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接受提议。 2.承诺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 (1)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否则认为不接受;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的生效 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时生效。 以书面形式作出的承诺,通常可以在指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但因邮电传递等方面的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应立即向承诺人声明承诺迟到,否则认为该承诺有效而合同成立。迟到的承诺经要约人声明后,视为新要约,需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 4.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这是适用于承诺需要通知的情况下 (三)合同的成立 1.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所谓确认书,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双方就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并将要取得一致意见时,一方当事人要求对方当事人以确认书的形式对合同条款予以最终认可。 2.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合同的形式 1.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其他形式

合同法基础知识

1、什么是合同 现在的社会当中,采用合同这个概念,用合同这种形式,用得非常广、非常滥。例如计划生育也签订一个什么计划生育的合同,还有什么责任承包,什么治安哪,什么综合治理的责任制合同,有的地方还有什么反腐倡廉的责任制合同,这些关系虽然用了合同,叫什么什么合同,什么什么协议,但是它的本质不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也不适用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人)、法人(单位阐述开法人与法定代表人的区别)、其他组织之间(阐述)设立、变更、终止(三种合同行为)民事权利义务(合同内容)关系的协议。一句简短的话把什么是合同的所有问题都说明白了,有主体、有合同行为、有合同内容。例外的是婚姻、收养、监护不适用合同法(也可以签合同但受特别法的约束) 2、什么叫其他组织,其他组织是相对于法人来说的,因为法人本身就是一个组织。一个组织体,取得了法人的资格,它就叫法人,例如公司法人、企业法人等等。同样是一个组织体,它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没有办理法人登记,这个组织体在这里就叫作其他组织。这个其他组织,它首先要有一个组织体,还要有一定的经费、财产,还要选择一个负责人来对外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这样的组织体可以在法院起诉应诉,这样的组织体就是平时所说的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所谓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就是说没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团体其他组织又分为其他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最典型的就是合伙企业、合伙组织,还有联营企业。那个联营企业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它也就属于其他经济组织。还有一个公司下面的分支机构,没有取得法人资格,它也就是一个其他经济组织。其他非经济组织,我们举例来说,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什么学会、协会,有的学会、协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法人登记,它就成了一个社会团体法人;如果它没有办理法人登记,那就成了这里的其他非经济组织。因为它不是为了赚钱,不是为了营利,因此它就叫其他非经济组织。这样的组织也可以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也可以起诉应诉。最后要说明的事,这里所说的其他经济组织和法人的区别在什么地方。它们的区别仅仅在于,如果作为其他组织,它自己的财产不能够清偿债务,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承担责任,我们的法院就会把它一个合伙企业,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并不就此罢休,我们的法庭还要让它的合伙人都来承担责任。这一点和法人是不同的,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最后破产就完了,并不找它的那些股东。其他组织,还要找它的成员,如果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起诉应诉当中,我们当然把你作为一个原告或者一个被告,你自己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不足以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不行,我们就要变更一下,我们就要把你的上级,把那个法人,或者叫公司或者叫总公司请到法庭上来,让它来充当被告,让它来承担责任。当然话又说回来,如果这样的分支机构它自己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那也就算了,也就让它承担责任,它的财产够了,就不必要找它的上级。一个合伙企业自己的财产足以承担债务,足以承担责任,也就不必要找它的成员、它的合伙人。 3、合同的基本原则 第一、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原则。第二、合同自由原则。(1)签与不签的自由(2)和谁签的自由(3)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协商)(5)选择违约责任的自由上述的所有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前提下。第三个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这个原则的对立面就是欺诈,不仅是合同原则也是我门做生意搞经营,同时也是做人的原则。第四个原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关于自考合同法的知识点 第二部分合同法 一、合同法原则及合同分类 (一)熟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 狭义的合同是指债权合同;广义的合同除了民法中债权合同之外,还包括物权合同、身份合同,以及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等。 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 3) 4 例1:下列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09真) A、收养合同 B、劳动合同 C、税款代扣合同 D、赠予合同 D 例2:下列各项合同中,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的是()。(10真) A、抵押合同 B、供用电合同 C、婚姻合同 D、行政合同 E、劳动合同 AB

例:下列合同中,由《合同法》调整的是()合同。(11真) A、婚姻 B、收养 C、买卖 D、行政 C (三)了解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是法律对某类合同赋予专门名称,并设定专门规范的合同,如《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十五类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是合同实践的常态。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合同可以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互相承担义务,或者说,当事人均承担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单务合同是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另一方不承担义务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赠与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常见的合同形式,诸如买卖、租赁、运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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