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ICS 13.220.01

C 80

备案号: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1972-201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2012-04-02发布2012-05-02实施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符号 (2)

5、基本规定 (2)

6、场所设置 (2)

7、油罐设置 (2)

8、消防设施 (3)

9、防流淌火设施 (3)

10、泵房设置 (4)

11、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4)

12、其他设置 (5)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辽宁省消防总队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辽宁省消防总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袁国斌、张兴权、李苗、苗国典、徐佳华、王余胜、金

秀芬、苗迦熙、王忠刚、王强、王雅杰、邓春景、栾军。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安全的术语和定义、符号、基本规定、场所布置、油罐设置、消防设施、防控流淌火设施、泵房配置、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等。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对已经投入使用的石油化工储存场所使用本标准第8、9、10、11、12章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与本文件不一致或相抵触时,以本文件为准。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8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737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

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大于m3和单罐容积大于20000m3轻质油品及可能造成重大政治影响、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或设施。

3.2罐组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储罐。

3.3 储罐区

由一个或若干个罐组构成的区域。

3.4 储存区

一个或多个储罐区和为其服务的油泵站、变配电间以及必要的消防设施构成的区域。

3.5 浮顶储罐

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

3.6 内浮顶储罐

在储罐内设有浮盘的固定顶储罐。

4 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标准。

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内壁直径。

5 基本规定

5.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建设与设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及国家或行业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并应经消防安全综合评估。

5.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符合GB50737和GB50074的规定。

5.3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选址应避开地震带、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带。

5.4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并符合本标准要求。

6 场所布置

6.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按储存区、装卸区、辅助生产区、行政区和库外管道区分区布置,见表1。

6.2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总容量不应大于m3。储罐总容量大于m3的石油储备库,应划分为多个储存区。

6.3 行政区内应设置应急集结地,面积宜满足施救储存区内最大储罐全液面活在所需车辆停放的需要。应急集结地可与行政区内停车场、宿舍外广场合用,应设置明显标识以及照明灯、消防水鹤、泡沫液快速充装等配套设施。

6.4 地上输油管道与消防站、变配电所(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油泵站、办公室、控制室、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的距离不应小于15m,且面向储罐、输油管道的外墙应为无门窗的实体防火墙或防爆墙,室内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0.5m。

7 油罐设置

7.1一个储存区储罐总容量不应大于 m3。

7.2一个储罐组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m3。

7.3一个储罐容量不应大于 m3。

7.4分属不同储存区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1.0D。

7.5分属不同储罐组的相邻储罐防火距离不应小于0.8D;

7.6不同构筑形式或火灾危险性不用的储存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石油库中设置有不同形式的储存设施时,地上储罐与覆土储罐、储油洞库应分别单独设置储罐区。

2、地上储罐、覆土储罐、储油洞库的距离不应小于60m,覆土储罐与储油洞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同一储罐区内,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的油品宜相对集中布置。

4、原油、成品油和使用相同灭火剂的储罐应分别相对集中分组布置。

8 消防设施

8.1 当甲、乙类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防火距离小于0.4D时,应在设有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基础上,在储罐边缘增设防护冷却水幕系统,冷却水幕应采用开式洒水喷头。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的喷水强度按0.5L/(s·m)、火灾延续时间按6h计算。

8.2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用水量按储罐区内最大储罐全表面防护冷却计算。

8.3 浮顶储罐、内浮顶储罐的消防冷却水系统用水量除计算起火储罐冷却水量外,还应加上相邻储罐冷却用水量。距起火储罐距离不足0.4D的相邻储罐1/2表面冷却,当相邻储罐超过3个时,按3个较大罐计算水量。

8.4 防护冷却水幕系统与油罐组内消防冷却水系统分别独立设置,消防用水量叠加计算。8.5 执行本标准第8.1条确有困难,无法设置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时,石油储备库应配备两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一、二级石油库应配备一台射程不小于100m,流量分别不小于500L/s的大流量移动泡沫灭火炮及相应的远程供水系统。

8.6 消防冷却水系统水泵、防护冷却水幕系统水泵应自罐引水或采用同步排吸消防水泵,取水时间不应大于2s。

9 防流淌火设施

9.1 防火堤设置应符合GB50074的规定。

9.2 罐组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高度不应高于 3.2m,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大于油罐组中最大单体油罐容积,每个储罐应设置防火隔堤。

9.3 在防火堤内每个隔堤处应设置消防扑救操作平台和踏步。消防扑救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小于6 m2,间距不应大于50m。

9.4 储存区内地上敷设的输油管道应在两侧设置防液体流淌的围堰,围堰长度超过100m时应用土堤或实体隔墙分段。跨越道路部分管段可不设围堰。

9.5 防火堤四周应设环形消防道,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9.6 储存区应设置2.5m以上的实体围墙。当储存区设置在山坡地带时,实体围墙与较高一侧的山体应有5m的间距。

9.7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应设置事故储存池,容量不应小于储罐区内最大单体油罐的容积。

9.8 防火堤外设置的排洪沟、排水渠应采取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流入的技术措施;排洪、排水暗渠严禁在储罐组地下穿过。

10 泵房设置

10.1消防泵房配置应符合GB50160的规定。

10.2 消防水泵应增设柴油机泵作备用动力源,泡沫泵可用水轮机作为备用动力源。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工作8h的需要。

10.3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泵均应设备用泵,且备用泵必须采用柴油机驱动泵。当泡沫泵有柴油发电机做备用动力时刻采用电动泵。柴油机油料储备量应满足机组连续工作8.00h 的需要。

10.4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消防水池或消防储水罐的容积,应满足上述各种消防用水总量的总和。

10.5 消防水池、泡沫液罐应设置消防车取用接口,其它可利用的水源地应设置消防车取水专用场地。

10.6 消防泵房、泡沫泵房、油泵房应设置应急(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照度,供电时间不应小于8。00h。

10.7 在一个区域内设有两个以上消防泵房的,其供水管线应相互联通,宜形成环状管网,并加设连通阀门。

10.8 油泵房应设泡沫灭火设施。

11 消防站和消防车道设置

11.1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设置专用消防站和环形消防车道,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消防专项规划要求。

11.2几个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在同一区域,应分别设置消防站,各消防站应设置互通的消防车道。

11.3 消防站的车辆和人员配备应能满足扑救储存区内最大单体油罐全液面火灾的需要。11.4 消防站的位置,应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消防车到达本单位火灾现场的时间不超过5min的要求。

11.5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的储罐区、罐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装卸区应设消防车道,并应与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道路构成环形道路。

11.6 储存区内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11m,消防道路内缘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路面应清晰标出通行方向。

11.7 消防道路路面标高应高于防火堤外侧地面的设计标高0.5m。

11.8 储罐区消防车道超过300m时,该消防车道中段应设置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作业面积不应小于18×18m。

11.9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9m。

11.10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12 其他设置

12.1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消防用电设备和油泵房供电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供电,其配电线路应采用单独专用回路供电,其它供电负荷发生故障不应影响消防用电设备正常运行。

12.2 消防配电线路、控制线路和信号线路应埋地敷设,不可与输油管道同排设置。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可在地上敷设并应敷设在专用电缆桥架内。

12.3 直径不小于3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同时应具有手动操作功能。直径大于6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手动关闭时间不宜超过15min。直径大于600mm的遥控电动阀门,手动关闭时间不宜超过20min。遥控电动阀门应设有备用动力接口。

12.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泡沫泵房、变配电室、油泵房应有保证消防系统正常工作的可靠措施。消防控制室、变配电室应有专业人员24h值班。

12.5 消防用电设备应由两个独立变电所分别供电并设有自备发电设施。

12.6 为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的高压供电设备的直流操作电源应设备用设备,并能自动切换。

12.7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应配备移动EPS应急供电设备,供电容量和电压应满足应急快速关闭阀门的需要。

12.8 石油化工储存场所内的输油管道穿越桥涵时应将桥涵用沙土填实。

12.9 严寒地区消防供水管线、泡沫混合液管线宜采取防冻措施。

12.10 储罐组、输油泵站、计量站等可燃气体易泄漏和易积聚区域,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器,并实时将数据传输到控制室。

12.11 地上油罐应设置梯子并附护栏。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宽度不小于1m。

12.12 储罐浮顶边缘应设置有效的边缘密封装置,一次密封和二次密封装置之间及浮顶与罐体之间应进行可靠的电器连接。建在落雷区的甲、乙类浮顶油罐不应采用金属机械密封装置。

12.13 连续液位计应具备高液位、低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连锁关闭油罐进口电动阀的功能。低液位报警设定高度(距罐底)不宜小于2m。浮顶或内浮顶油罐低低液位开关应具备低低液位连锁停止输油泵并关闭泵出口阀的功能,低低液位开关设定高度(距罐底板)应不小于浮盘支柱高度。

12.14 管径大于300mm,长度超过1000m输油管道上应设置紧急切断阀门,阀门之间距离应小于500m。紧急切断阀门组应设置水喷雾灭火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点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Installations[ 液化石油气( LPG )设施的设计和建造 ] 第 5.1.2.5 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 火间距为 15m ( 50ft )。 5.3.5 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距甲 A 类储罐不应小于 15m ; 2 距甲 B 、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2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甲 B 、乙类固定顶 储罐不应小于 10m

; 3 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10m ,距小于或等于 500m 3 的内 浮顶储罐、丙 A 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 8m 。 [ 条文说明 ]

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 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 5.3.6 除甲 A 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 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 [ 条文说明 ] 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 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

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 A 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 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5.3.7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 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范》( GB50016 )规定 “ 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 乙类厂房专用的 10kV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WORD格式 总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人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 (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人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 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1条和第2条的规定。 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 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 防火间距 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距不应小于6m。 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 (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2009

目次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5)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8) 4.3 厂内道路 (11) 4.4 厂内铁路 (11)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3) 5.1 一般规定 (13) 5.2 装置内布置 (13) 5.3 泵和压缩机 (1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7)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8)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0) 5.7 其他要求 (20) 6 储运设施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2)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4)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26) 6.5 灌装站 (27) 6.6 厂内仓库 (27) 7 管道布置 (28) 7.1 厂内管线综合 (28)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28)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29) 8 消防 (30) 8.1 一般规定 (30) 8.2 消防站 (30)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0) 8.4 消防用水量 (31)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32)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33)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34) 8.8 蒸汽灭火系统 (34) 8.9 灭火器设置 (35)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3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3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37) 9 电气 (3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39) 9.2 防雷 (39)

9.3 静电接地 (3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1 总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 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 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 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overal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 major 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 plant 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 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局部修订 表4.2.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第11 页共48 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技术规范 1 总则 1.0.1 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 1.0.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临时用房 Temporary construction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房等。 2.0.2 临时设施 Temporary facility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 临时消防设施 Temporary fire control facility 设置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识、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 临时疏散通道 Temporary evacuation route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地带所经的路径。 2.0.5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Temporary fire fighting and rescue site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 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4 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

GB50160~201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化工企业防火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2018年版(根据住建部公告整理) 本标准是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的基础上修订而成,并更名为《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本次修订增加了4.5、7.4节及2.0.35、4.1.9A、4.1.11、4.1.12、 4.2.5A、4.2.6A、4.2.8A、4.2.8B、4.3.4A、4.4.9、 5.2.10A、5.2.11A、 5.5.17A、5.7.1A、 6.2.4A、6.3.1A、6.6.7、 7.2.17、7.2.18、 8.2.3A、8.3.1A、8.4.8、8.7.6、8.11.9、 9.1.3A条,主要修订了4.1.2、4.1.9、 4.1.10、4.2.3、4.2.12、4.3.4、4.4.2、4.4.3、 5.2.8、5.2.10、 5.2.12、5.2.20、5.2.21、5.2.26、5.3.1、5.3.2、5.3.4、5.4.3、 5.6.1、5.6.2、5.7.2、5.7.5、6.2.1、6.2.2、6.2.5、6.2.6、6.2.7、 6.2.15、6.2.20、6.3.2、6.3.5、6.3.7、6.3.8、6.3.16、6.4.1、6.4.2、6.6.2、 7.1.3、7.2.15、 8.3.8、8.5.6、8.6.5、8.6.6、8.7.2、8.8.4、8. 9.1、8.10.2、8.10.12、8.11.4、9.1.1、9.1.2、9.1.3条,取消了原8.8.5条。 其中,第4.1.9、4.2.12、5.3.4、5.6.1、6.2.6(1、2、3、4)、6.3.2(1、2、4)、6.4.1(2、3)、6.4.2(6)、8.3.8、8.7.2(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版《石油化工防火设计规范》表

表 4.2.12 石油化工厂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顶罐处理;丙B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类固定顶罐减少25%(火炬除外);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大于50000m3,应增加25%(火炬除外);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当甲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10m(火炬除外);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50%(火炬除外);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500 m3时,不应小于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 m3时,不应小于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火炬除外);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0.2 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臵 第一节区域规划 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臵。 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臵在窝风地带。 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臵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臵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 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小于表3.1.7规定。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50720-2011 4 建筑防火 4.1 一般规定 4.1.1 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4.1.2 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 4.1.3 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 况进行确定。 4.2 临时用房防火 4.2.1 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建筑层数不应超过 3 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3 层数为3 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 时,应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 4 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0 米;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 5 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6 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它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00m2;

7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超过50m2 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8 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 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m2; 3 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 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 m2; 4 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0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2.3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2 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4.3 在建工程防火 4.3.1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 4.3.2 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新版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pdf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GB50720-2011 1 总则 1.0.1为防止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 的防火。 1.0.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不同施工现场的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适用。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临时用房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建筑物, 包括办公用房、宿舍、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库 房等。 2.0.2临时设施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建设工程施工服务的各种非永久性设施, 包括围墙、大门、临时道路、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

业场、作业棚、机具棚、贮水池及临时给排水、供电、供热管线等。 2.0.3临时消防设施 设臵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用于扑救施工现场火灾、引导施工人员安全疏散等的各类消防设施,包括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临时疏散通道等。 2.0.4临时疏散通道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意外事件时,供人员安全撤离危险区域并到达安全地点或安全所经的路径。 2.0.5临时消防救援场地 施工现场中供人员和设备实施灭火救援作业的场地。 3 总平面布局 3.1 一般规定 3.1.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臵应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 员疏散的要求。 3.1.2 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2场内临时道路; 3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的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 总则 1.0.1 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 1.0.3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1.0.4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 1.0.5 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如需要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1.0.6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通则 2.1 一般规定 2.1.1 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2.1.2 研究成果应经过生产性试验鉴定,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条件时,才能在工程设计中推广使用。 2.1.3 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 2.1.3.1 选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消除或减少有害源; 2.1.3.2 采取报警、连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 2.1.3.3 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危害蔓延; 2.1.3.4 配备必要的救护、消防设施,以减少伤害; 2.1.3.5 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 2.1.4 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应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执行。 2.2 防火、防爆 2.2.1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2 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2.3 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 2.2.4 工艺生产装置的管道布置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的要求。 2.2.5 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措施。 2.2.6 铅封的阀门和盲板,应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上注明。 2.2.7 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 2.2.8 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 2.2.9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 2.2.10 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

(文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施工现场消防灭火器的规定 所属分类:数据/知识/短文-> 安全文明-> 建筑安全 资料来源:筑龙建筑施工网编制日期:2011-8-1 点击:256 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选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 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 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 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 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https://www.360docs.net/doc/d710441910.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 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 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 所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 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 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 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 所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 司 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 司 重庆大 学 陕西省公安消防总 队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 队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 1 章 总则........................................................................... .. (1) 第 2 章术语....................................................................................................... (2) 第 3 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 (5) 第 4 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 6 区域规划....................................................................................................... .. (6) 工厂总平面布置....................................................................................................... .. (9) 厂内道路....................................................................................................... (12) 厂内铁路....................................................................................................... (13) 厂际管道规划....................................................................................................... . (14) 第 5 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考试说明:考试时间(15分钟),未超过2分钟请不要交卷 考试时长:15 分钟,总分:10 分,合格分数:6分 ======单选题部分====== 1.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措施不包括() o A 控制可燃物 o B 隔绝助燃物 o C 消除火源 o D 进火场抢救财务 2.火焰无明显横向扩展指的是火灾的哪个阶段() o A 着火阶段 o B 轰然阶段 o C 充分发展阶段 o D 熄火阶段 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 o A 1个 o B 2个 o C 3个 o D 3个 4.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o A 10米

o B 15米 o C 20米 o D 25米 ======多选题部分====== 5.下列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是:() o A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 o B 场内临时道路 o C 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 o D 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 6.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o A 消防车道宜为环形 o B 其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m o C 其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志 o D 其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道通行压力及工作压力 7.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o A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进行 o B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 o C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 o D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 ======判断题部分====== 8.活动板房应设置专用插板,安装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并定期进行检查。 对错 9.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房等组合建造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

.. Word资料.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2)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区域规划 (6)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厂道路 (12) 4.4厂铁路 (13) 4.5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5.1一般规定 (16) 5.2装置布置 (16) 5.3泵和压缩机 (2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其他要求 (25) 第6章储运设施 (27) 6.1一般规定 (27)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 6.5灌装站 (33) 6.6厂仓库 (33) 第7章管道布置 (35) 7.1厂管线综合 (35)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 7.4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8章消防 (38)

.. 8.1一般规定 (38) 8.2消防站 (38)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消防用水量 (39)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蒸汽灭火系统 (43) 8.9灭火器设置 (44)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建筑物消防 (46) 8.12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9章电气 (4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 9.2防雷 (49) 9.3静电接地 (49)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用词说明 (52) Word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施工现场消防灭火器的规定 1 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 1)可燃、易燃物存放及使用场所; 2)动火作业场所; 3)自备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 4)现场办公、住宿用房; 5)其他有火灾危险的场所。 2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的选择、配置、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要求。 2)动火作业场所、易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2.0倍进行配置。 3)可燃材料使用场所,灭火器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规定数量的1.5倍进行配置。 ——选自《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9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的通知》(建标[2009]88号)的要求,本规范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制订。 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 总结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 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和 专家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6 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消 防设施、防火管理。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 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建议寄往: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湖南长沙市中意一 路158号,邮政编码:410004,邮箱xfbz@https://www.360docs.net/doc/d710441910.html,),以供今后修订时参 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 司 本规范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防火研究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重庆大学、陕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甘肃省公安消防总队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谭立新肖绪文倪照鹏陈富仲张磊 杨建康金光耀刘激扬卞建峰申立新 马建民朱蕾肖曙光张强李宏文 孟庆彬倪建国谭青华建民郭伟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许溶烈郭树林范庆国王士川陈火炎 曾杰丁余平杨西伟焦安亮高俊岳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 28页)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doc 28页)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条文说明 发布人:shaoys 最后更新时间:2005-5-26 8:35:41 第一章总则 1.1.1本规范主要是针对石油化工企业加工和生产的物料特性和操作条件制订的。所以,新建、扩建、改建设计都应遵守。 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2.0.1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可燃气体的分类(分级)方法相协调,本规范对可燃气体也采用以爆炸下限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2.0.2一、规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最直接的指标是蒸气压。蒸气压越高,危险性越大。但是,低蒸气压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都是根据可燃液体的闪点确定其危险性。闪点越低,危险性越大。 在具体分类方面与《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协调的。 考虑到应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时,需要确定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可燃气体所在的位置或点(释放源),以便据之确定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故将乙类又细分为乙A(闪点28℃至45℃)、乙B(闪点>45℃至<60℃)两小类。 将丙类又细分为丙A(闪点60℃至120℃)、丙B(闪点>120℃)两小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是协调一致的。 关于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的问题,在第二款中予以说明。 二、关于液化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问题。 液化烃在石油化工企业中是主要的加工和储存的物料之一。因其蒸气压大于“闪点<28℃的可燃液体”,故其火灾危险性大于“闪点<28℃”的其他可燃液体。 因液化烃泄漏而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在我国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爆炸事故中所占的比例也较大。 法国、荷兰及英国的有关标准和《欧洲典型安全规范》等在其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中,都将液化烃列为第1类,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都另行制订液化烃储存和运输规范。 结合我国《石油库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油品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的具体情况,本规范将液化烃和其他可燃液体合并在一起统一进行分类,将甲类又细分为甲A(液化烃)、甲B(除甲A类以外,闪点<28℃)两小类。 三、操作温度对乙、丙类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的影响问题。 各国在其可燃液体的危险性分类中,或在其有关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防火规范中,或在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规范中,都有关于操作温度对乙、丙类液体的火灾危险性的影响的规定。我国的生产管理人员对此也有明确的意见和要求。因为乙、丙类液体的操作温度高于其闪点时,气体挥发量增加,危险性也随之而增加.故本规范在这方面也做了类似的、相应的规定。 四、关于“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名称问题 1.因为液化石油气专指以C3、C4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不包括单组分液化烃类。而本规范所涉及的不仅是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烃”。2.在国内、外的有关规范中,对烃炎液体和醇、醚、醛、铜、酸、酯类及氮、硫、卤素化合物的称谓有两种:有的称为“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有的称为“可燃液体”。本规范采用后者,统称为“可燃液体”。 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 第一节区域规划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 )

.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术语 (2) 第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5) 第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区域规划 (6) 4.2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厂内道路 (12) 4.4厂内铁路 (13) 4.5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6) 5.1一般规定 (16) 5.2装置内布置 (16) 5.3泵和压缩机 (21) 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其他要求 (25) 第6章储运设施 (27) 6.1一般规定 (27) 6.2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29) 6.4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32) 6.5灌装站 (33) 6.6厂内仓库 (33) 第7章管道布置 (35) 7.1厂内管线综合 (35) 7.2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36) 7.4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8章消防 (38)

. ;. 8.1一般规定 (38) 8.2消防站 (38) 8.3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消防用水量 (39) 8.5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42) 8.7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蒸汽灭火系统 (43) 8.9灭火器设置 (44) 8.10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建筑物内消防 (46) 8.12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9章电气 (49) 9.1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49) 9.2防雷 (49) 9.3静电接地 (49)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