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用)

通知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用)

××××人民法院

恢复执行通知书

(××××)……执恢……号×××:

本院于××××年××月××日以(××××)……执……号执行裁定对×××与×××……(写明案由)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与×××……(写明案由)一案的执行。

特此通知。

××××年××月××日

(院印)联系人:×××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邮编:……

【说明】

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恢复执行,通知当事人时用。

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74904505.html, 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非讼对大多数人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词,非讼案件是说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和权利有无的案件。那么非讼程序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非讼程序是一个法律词汇,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立法上有关非讼程序的共同规则: (1)审判组织的特别性。除了重大、疑难的非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2)非讼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则应终结非讼程序。 (3)审限较短。适用非讼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较短,应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由本院院长批准。)

(4)实行一审终审。 (5)非讼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实质确定力)。即:非讼判决确定后,如果发现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或者是出现了新情况、新事实,不能按照再审程序对该判决提起再审,但是原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重新申请,请求法院依照非讼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讼与非讼 与诉讼程序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的差异: (2)诉讼程序实行辩论主义,而非讼程序则采职权探知主义; (3)诉讼程序实行公开主义,而非讼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 (4)诉讼程序实行言辞主义,而非讼程序贯彻书面主义原则; (5)诉讼程序以直接主义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兼采间接审理主义; (6)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主义,而非讼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主义;

(7)在证明标准上,诉讼程序是严格证明标准,而非讼程序则承认自由的证明。 (8)诉讼程序以当事人双方审理为原则,而非讼程序则以一方当事人审理为原则。 此外,在裁判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审级制度上,诉讼程序与非讼程序都存有较大差异。 总之诉讼案件希望通过诉讼程序达成正确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讼事件则以快速简便和经济为主要价值目标。因此非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比较,其最大的区别是前者较后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审理程序更简洁,审理期限相对较短。 适用范围 非讼程序的的使用范围是: 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7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公示催告程序的主要特征 核心内容:公示催告程序是特别程序,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具有一些特点。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发生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而是基于当事人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与起诉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公示催告程序只适用两类情况:一是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二是依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的其他事项,不得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3、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示催告案件,有两个阶段,即公示催告阶段和作出除权判决阶段;就审理方式而言,主要是书面审查和公示方式。所以,公示催告程序比之于通常诉讼程序,是一种略式审判程序。 4、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通常的诉讼案件必须具有相互争议的两方当事人存在,起诉才有可能成立。而公示催告案件在申请之时,相对人必须处于不明确状态。如果在申请公示催告之时,申请人已有明确的争议对象,其申请就不能成立,有关利害关系人应提起票据诉讼。在公示催告过程中,出现向法院申报权利的相对利害关系人时,公示催告程序即应终结。 5、结案方式特殊。公示催告程序的结案方式有两种,即判决和裁定。但其判决或裁定与通常诉讼程序用以结案的判决或裁定作出的前提和要求不同。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除权判决必须以申请人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为前提。除权判决作出后,应当公告。以裁定方式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适用于三种情况: (1)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2)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3)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6、实行一审终审。通常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而公示催告程序则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对公示催告案件无论用判决的方式结案,还是用裁定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均不得对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 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第四条立案机构在审查立案时,应当按照本意见确定执行案件的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不得违反本意见创设案件类型代字。 第五条执行实施类案件类型代字为“执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但执行财产保全裁定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保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恢复执行的,案件类型代字为“执恢字”,按照立案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案件编号,单独进行排序。 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民事诉讼法期末含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民事诉讼法》课程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2013年2月甲和乙签订买卖钢材的合同,合同约定甲在一个星期之内交钢材给乙,乙在甲交付钢材三日内支付2000块钱给甲,甲依约完成交付,乙仅支付1000块给甲,甲几次三番找乙要钱,乙置之不理,甲无奈于4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支付剩余1000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 A.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是钢材 B.本案的诉讼请求是欠款合同法律关系 C.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法律关系 D.本案是变更之诉 2.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B.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 C.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D.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 3.关于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说法正确的是:(A) A.人民检察院仅有权对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B.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C.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调解书进行监督 D.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监督仅限于事后的抗诉方式 4.韩明和韩亮兄弟二人,住在前后院,韩明想在屋后建牲畜间,韩亮认为,自己出门就看见牲畜,会影响到自己的风水,并且会有难闻的气味。其与韩明商量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韩明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A.该诉讼是形成之诉 B.该诉讼是给付之诉 C.该诉讼是确认之诉 D.该诉讼是变更之诉 5.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协议管辖不正确的是:(A) A.协议管辖适用于财产权益纠纷 B.协议管辖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C.协议管辖只能选择法律规定的与合同关系密切的五个联系地 D.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M县法院依法受理甲乙的合同纠纷,在审理过程中,需要送达法律文书,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法院下列做法中错误的是?(A) A.甲出差不在家,法院将开庭通知书直接交给甲的妻子 B.经乙同意,法院将判决书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乙 C.甲不服判决,拒绝接受判决书,送达人将判决书放在甲家中,采用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D.乙下落不明,法院发出60日的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 7.刘老汉一生没有儿女,为了老有所依,在自己50岁时从福利院抱养了一名男童取名刘小小。待刘小小成家后,开始嫌弃生活不能自理的刘老汉。刘老汉不得已向W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刘小小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刘小小赔偿自己辛苦费20万元。W县法院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第二节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说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告知并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权利的,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1、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而只是确认一定的法律事实,并由权利人根据确认的事实主张权利。 2、公示催告程序没有双方当事人,只有申请人一方。 3、公示催告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1、适用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案件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股票、提单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 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可以是独任制;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组成合议庭 4、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第三节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 一、公示催告的申请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 申请人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又称失票人 (二)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项,必须属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申请公示催告的原因 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事由只能是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四)案件管辖 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公示催告的方式 申请公示催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 二、对公示催告申请的审查与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即通知受理,并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 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驳回申请。

最新整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范文.docx

最新整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格式及依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案号: 请求事项: 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 ],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 3月19日法发[ ]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xxx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x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

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 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5、因协助执行周期或财产变现周期较长、无法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执行完毕的案件,执行法院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尽快依法执结;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6、因涉及稳定、信访等因素在清理积案活动期间不宜强制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应报请当地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在执结之前,不得作结案处理。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程序,属于非诉讼程序。 其特点是: 1.认定丧失票据或其他事项的事实而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的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阶段性,公示催告与除权判决是前后衔接的两个阶段,除权 判决依催告申请人再次申请做出,法院不得自行作出; 3.实行一审终审,不得上诉。 公示催告程序适用的范围: 1.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项。我国目前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有支票、汇票、本票三种,另外《公司法》还规定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示催告并作出除权判决。 2.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条件 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即票据被盗、遗失、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2.申请的原因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且利害关系人处于不明状态,对其他事项申请公示催告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3.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4.申请方式,须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催告的理由和票据丢失的事实。 5.公示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须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在公示催告期间要求撤回的法院可以迳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同时应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

序终结。支付人拒不停止支付的,在判决除权后,支付人仍应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该票据被转让的,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天。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票据享有权利,申报权利的程序是: 1.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程序期间或在申报期间届满,判决作出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2.利害关系人在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即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查看该票据,如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如利害关系人未在判决前申报权利的,可以在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权。 【除权判决】除权判决,即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

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探讨 [序论]公示催告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种特殊的非诉讼程序,它不同于一般的审判程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 特别程序和简易程序。我国法律之所以设立公示催告程序,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整票据丧失后的法律关系,保护票据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的正常有序的流转。票据,做为新生事物,进入我国的经济生活较晚。从50年代开始,与当时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国家限制和取消商业信用,禁止使用汇票和本票,限制支票的使用范围,在经济活动中主要靠托收承付等非票据化的形式来“一统江山”。伴随改革开放后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对当时的银行结算体制进行了大规模的改革,初步确立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三票一卡”为主体的结算体制,各种票据才逐步走进了企业和老百姓的工作和生活当中。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诉至人民法院的各种票据纠纷案件亦大量出现,其中不乏一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发生。笔者感到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公示催告程序的规定尚有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为保证公示催告程序不被滥用,还公示催告制度的科学性,切实维护票据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笔者试以此文对有关公示催告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有关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概述。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票据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间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即发生公示催告事项失权后果的非诉讼特殊程序。 所谓票据是由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的规定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第三人于一定期日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权利凭证,比如提单、仓单、保险单等。狭义的票据,是指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可以转让、流通的证券,如汇票、本票、支票。背书转让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上签名,将票据上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票据的特点在其流通,而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可以转让。 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所谓不明利害关系人,是指利害关系人有与没有不明,或者说不确定,而不是指利害关系人仅仅是住所不明。如果仅仅是住所不明,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公告送达后进行诉讼,而不应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调研文章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内邱法院执行局付风海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 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 (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和申请执行人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有中止裁定和查询无财产的证明) (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查封裁定及清单、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管理以及无法交付的证明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 (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有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资金的。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浅谈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论文关键词:公示催告适用范围票据法 论文摘要: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各国规定不一,而且历史上也经过了由宽到窄的演变过程。从各国法律的规定来看,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宽泛,共有四种:一是死亡宣告的公示催告,原来还有失踪人的公示催告,1951年1月15日《失踪法》宣布取消。二是排除土地所有人的公示催告。三是排除各种债权人的公示催告。四是宣告证券无效的公示催告。此外,在《关于强制拍卖与强制管理的法律》中还规定有公示催告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一、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所谓票据,是指发票人(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约定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者在票载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有价证券。依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被

盗、遗失或灭失时,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标间地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又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根据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汇票中,出票人与付款人都签发该汇票的银行,出票银行一般委托“代理付款人”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票面金额。商业汇票则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与银行汇票不同,商业汇票必须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即为承兑人。商业汇票的使用主体也有限制,即只有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潜以及其他组织之间,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这是本票与汇票、支票的重要不同之处。根据出票人的身份不同,本票可分为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银行本票是指银行签发的本票,商业本票是指银行以外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签发的本票。我票据法所规定的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不承认商业本票。 支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微波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

法院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2018年法院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树立执行新思想共创执行新局面 —18年执行局年终工作总结 18年,xx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积极围绕院党组对全院工作的统一部署,以上级法院的执行指导思想为核心,调动全局干警工作积极性,围绕共创和谐社会的大局,坚定思想,实事求是,锐意进取,以较好的执行工作成绩回馈院党组的关心和厚爱。截止今年12月6日,全局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35件,收案标的额5270.4123万元,执结592件,结案率93.23%,已结案件中实际到位标的额1726.3786万元,标的实际到位为32.76%。其中实际执结274件,实际执结率43.15%,部分执行100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18件,先后查封当事人财产1789次,参与财产保全6次,司法拘留被执行人7次。此外,我局还参与押解人犯13人次,及门卫安保工作。 一、树立执行工作新理念 (一)司法为民,能动执行,增强执行工作积极性。 院执行局组织广大执行人员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最高院法院工作会议、指示精神,树立司法为民思想、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好的大局意识。积极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加强与执行工作联系紧密的业务知识的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局。同时,为了对执行工作思想进行塑造及确立,局领导多次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着力围绕司法能动性,立足服务社会的本位,坚持执行工作原则的前提下,发挥执行工作的特性,以“四查”为基础,深入细致的开展调查工作,树立积极执行,能动司法的执行理念。加强依法执行思想的建设,坚决贯彻中央关于“八项禁令”的要求,通过院组织的纪律工作指示,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对照标准反思,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危害,积极进行整顿,让执行干警受到深刻的思想教育,很好的调动了干警工作热情。 (二)贯彻理念,结合实际,树立执行工作服务性。 江必新副院长提出的“生道执行、和谐执行、谦抑执行、原情执行、经济执行、

持票人对再前手的绝对无因

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诉山西某煤业公司票据返还请求权案 案件概要: 1.裁判书文号 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12)准民初字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票据返还请求权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鄂商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 4.案情简述 鄂尔多斯某商贸公司(以下简称鄂商公司)收到某信用社开出的承兑汇票叁佰万元,因客观原因无法在银行贴现,就将票据交与某个人,寻求民间融资渠道。该个人承诺向其支付扣除贴现利息和费用后的票据金额,将票据拿走,但最终未履行承诺。该票据后未经背书流转多次,又经背书两次流转至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晋煤公司持有该票据。因最终无法从拿走票据的个人处获得票据款项,鄂商公司遂以丢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山西某煤业公司(以下简称晋煤公司)申报权利,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鄂商公司遂以晋煤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票据。 诉方理由:

鄂商公司在诉状中称票据系丢失,并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具备交易关系,被告取得票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不享有票据权利,并判令被告将上述票据返还给原告。在一审庭审及二审上诉时,鄂商公司又提出“没有记载背书时间推定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被背书人栏空白不符合票据法的规定和要求,属于背书不连续。”等观点。 辩方意见: 一、本案所涉票据是有效票据。 1.本案所涉汇票(票号为40200051/20262994,出票日期2011年9月13日,出票人凯禄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鄂商公司,付款行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金额为叁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3月1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记载事项完整清晰,背书连续,票面记载事项符合《票据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等条款的规定,符合《票据法》及相关法规、司法解释对有效票据必须记载事项的规定,该票据记载事项完整清晰,背书连续,根据票据具有要式性、文义性的特点,该票据为有效票据。 2.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向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进行汇票信息查询,银行系统证明该票系由该行签发,且尚无挂失、止付、冻结等其他禁止票据流通的情形,同样可以证明该票是合法有效票据。

民诉复习文档

民诉复习文档 第一节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由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构成 ①狭义:仅指民事审判 ②广义:除民事审判外,还包括民事执行,即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活动。 ③特征:(1)国家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终局性和权威性 2.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民事诉讼活动和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特征:(1)基本法律(2)公法(3)程序法 3.民事诉讼法效力: ①对人的效力:(1)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营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3)不在我国境内居住或营业,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外国组织;(4)依法不享有或放弃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 ②对事的效力:(1)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案件;(2)非民事诉讼案件,即选民案件;(3)民事非诉案件,如宣告失踪、死亡案件等;(4)商事纠纷案件,如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5)劳动争议案件;(6)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以及

人民法院以及海事法院审理案件 时间效力:2013年1月1日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对于新民事诉讼法施行钱受理的案件,已经按照旧民事诉讼法进行的诉讼活动仍然有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应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④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第二节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 1.诉与诉权 ①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其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请求(诉讼标的)以及诉的理由 ②诉的类型:(1)给付之诉: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给付之诉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以及行为给付,还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2)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诉,其中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是积极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是消极确认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变更某法律关系之诉③反诉:法院受理本诉以后,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本诉的原告在反诉中称为“反诉被告”,被告被成为“反诉原告” 反诉要件:(1)反诉在法院受理本诉后、法庭终结辩论前提出(2)反诉的当事人限于本诉当事人的范围(3)反诉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㈠反诉与本诉的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㈡诉讼请求之间具有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 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 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 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 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

规定。”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 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 法条字面上的理解。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在失票救济制度当中,由于我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办理公示催告当事人的资格缺乏明确的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失票人,是指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在丧失票据占有以前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民事诉讼法》第一 百九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六条也规定,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OK 0410全国高等教育自考《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历年真题及参考答案

全国2004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1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1分,共15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A 2、D 3、A 4、B 5、C 6、B 7、B 8、C 9、A 10、A 11、B 12、B 13、D 14、D 15、B 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决定书记员回避的是( ) A.审判长 B.庭长 C.法院院长 D.审判委员会 2.下列人员中,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的是( ) A.债权人 B.债务人 C.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D.案外人 3.某些产品外观上印刷的性能说明,在对该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作为( ) A.书证 B.物证 C.视听资料 D.鉴定结论 4.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归还所欠债务10,000元,并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乙向其商借10,000元的书信一封,此书信属于( ) A.原始证据,直接证据 B.原始证据,间接证据 C.传来证据,直接证据 D.传来证据,间接证据 5.下列法律文书中,不能 ..用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的是( ) A.判决书 B.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C.调解书 D.支付令 6.对情况紧急的诉讼保全申请,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裁定。这一期限是( ) A.24小时以内 B.48小时以内 C.60小时以内 D.72小时以内 7.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的期限是( ) A.3日内 B.5日内 C.10日内 D.15日内 8.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该案应当( ) A.延期审理 B.中止诉讼 浙00918#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试题第1 页共 6 页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股权强制执行司法解释(稿)的征求意见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股权强制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对股权的执行,依法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司法解释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股权所在地的确定】 股权作为被执行财产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所规定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是指公司的住所地。 第三条【股权的财产调查方式】 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调查股权情况: (一)向公司登记机关查询公司登记、备案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相关公示信息; (三)要求公司提供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及财务状况等相关资料; (四)向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查询股权登记托管信息; (五)其他调查方式。 第四条【股权冻结前的形式判断标准】 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信息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以下简称登记公示信息),或者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等载明被执行人持有股权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第五条【预估股权价值及确定股权比例】 人民法院能够预估股权价值并确定股权比例的,应当以债务总额及必要执行费用为限,冻结被执行人相应比例的股权。 人民法院不能预估股权价值或者确定股权比例的,可以对被执行人全部股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提交相应资料能够证明其股权预估价值以及股权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股权冻结比例。 第六条【股权冻结基本程序】 人民法院冻结股权,应当一并送达如下法律文书: (一)向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二)向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不得实施本规定第七条相关事项; (三)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公司登记机关协助办理本规定第八条相关事项,并对冻结信息予以公示。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纸面形式股票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予以扣押。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变更应当由相关部门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相关审批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不予办理被执行人的股权变更审批。 股权已在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登记托管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时向托管机构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裁定书副本,要求不予办理被执行人的股权变更登记。 股权存在多次冻结,按照向公司登记机关送达法律文书的先后确定冻结顺序。第七条【公司的股权冻结协助事项】 股权冻结后,公司不得实施如下事项: (一)为被执行人办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

民事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民事诉讼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主要内容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3、简述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 4、简述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制度。 5、简述公示催告程序的特点 6、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辨析 7、结合我国审判实践评两审终审制度。 8、什么是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9、简述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的区别 10、什么是反诉提起反诉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11、简述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 12、简述委托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 13、简述延期审理与诉讼中止的区别 14、简述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条件 15、简述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之间的关系。 16、简述证据的合法性。 17、简述审执分立制度的基本内容。 18、简述因执行担保导致暂缓执行的条件。 19、简述参与分配异议之诉的条件。 20、简述反诉与反驳的区别。 二、论述题 1、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2、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制度改革评现行审理前准备程序。 3、析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制度及其完善。 4、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6、评我国现行审判监督制度。 7、简述我国举证时限制度 8、简述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 9、论必要的共同诉讼 10、论民事诉讼自认制度 三、案例分析 1、1999年,王某与美国绿环健康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签定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王某负责为张某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用于美国绿环健康有限公司生产的保健用品的进口业务,保健用品进口后,美国绿环健康有限公司不仅

2016年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及最高法解读

法〔2016〕37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为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 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 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 究程序。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中的“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指应当 完成下列事项: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二)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三)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 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第三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是指应当完 成下列调查事项: (一)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三)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四)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五)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 赏等调查措施; (六)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调查措施。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第四条本规定第一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公司法”期末复习大纲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 “公司法”期末复习大纲 说明 模拟练习一 1.下列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表述正确的是( ABCD ) A 该理论最早应用于英美国家的案例,为衡平法的规则 B 一般而言,揭开公司面纱诉讼多为公司债权人对股东提出,法院不接受公司自身或公司股东提起的否认公司人格的诉讼 C 大陆法系也接受了公司人格否认理论 D 在我国,股东滥用独立法人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下列属于上市公司特征和优势的是( AD ) A 公司面向公众筹集资金,股东人数无上限要求 B 公众股东可以财产、劳务或技能等出资 C 法律对公司信息披露没有强制性要求 D 多数投资者可在市场自由买卖股份,随时实现股份变现 3.下列属于公司设立的特点的是(ABCD ) A 设立由一系列行为组成,其中既有民事法律关系,也有行政法律关系 B 公司设立的最终目的是创制公司的法人资格 C 公司设立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D募集设立仅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4.下列属于我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规定的是( BC ) A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应为1人以上200人以下 B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 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C 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D 发起人应当亲自参与公司设立的全部过程 5.下列主体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 D ) A 董事长 B 执行董事 C 经理 D 监事会主席

6.下列属于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公司资本的要求的是( BD ) A 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5万元 B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C投资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之日起6年内缴足出资 D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 7.我国公司法未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类型有(D) A 普通股和优先股 B 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 有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 有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8.某有限责任公司共有甲乙丙丁戊5位股东。在公司经营期间,股东甲欲向张 某转让其所持有的部分股权。下列关于甲的股权转让方式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 ABD ) A 甲可以书面或口头告知其他股东欲转让股权,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 B 乙接到甲的书面通知10天后仍未答复,则视为其同意转让 C 丙丁均表示同意,而戊反对甲转让股份,甲可以转让其股份 D 若在同等条件下,丙丁均提出优先购买权,甲可以选择其股份的受让人 9.下列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表述正确的是(B ) A 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与否没有选择权 B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数额 C 可转换公司债的性质为有担保公司债 D 公司可以每年向债券持有人发出通知,告知当年债券转换的具体方式和程 序 10.下列不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特点的是( C ) A 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B 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公司财务负责人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兼职 C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D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 11.下列各项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股东有效行使提案权的为 (AB ) A 甲持有公司10%的股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提出临时提案 B 乙丙两人共持有4%的股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5日书面向董事会书面提 交了临时提案 C 丁持有公司2%的股份,在法定期间内向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临时提案 D 戊持有公司20%的股份,在法定期间内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解聘公司某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