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

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
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

安全疏散通道的设置要求

1.1安全疏散距离(或通道最大长度):指从房间门至最近的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表一、高层民用建筑安全疏散距离

①敞开式外廊建筑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楼梯的最大距离可按本表增加 5.00m。

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规定增加25 %

1.2通道宽度要求

1.2.1多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指标(m/百人)见下表:

1.00 1.25

1.2.2高层建筑楼梯和走道的净宽度指标为1m/100人。其中,首层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见下表:

1.3 一般设置要求

1.3.1楼梯间及消防前室内不应附设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非封闭的电梯井、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

1.3.2疏散走道内不应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突出物,以免影响疏散。

1.3.3通道的墙面、顶棚、地面的装修应为A级不燃材料。同时,走道与房间隔墙应砌

至梁、极底部并全部现实所有空隙。

2. 安全出口的设置要求

2.1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且应分散布置。

2.2 出口处不得设正门槛、台阶,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

2.3 营业、使用时间安全出口不应上锁、阻塞、堆物

2.4 公共场所、观念厅的入场门、太平门宽度不应小于 1.4m。

3. 应急照明灯的设置要求

3.1 设置范围:单层、多层公共建筑、乙丙类高层厂房、人防工程和高层民用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火灾事故照明灯。

3.1.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

3.1.2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3.1.3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商场营业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1.4 人员密集且建筑面积超过的300m2地下室。

3.1.5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和居住建筑内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3.2 设置要求:

321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灯,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勒克斯。

3. 2.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配电室和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

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的应急照明灯,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应。

3.2.3 应急用明灯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 n;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 n。

4. 疏散指示标志的要求

4.1 设置范围:

4.1.1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

4.1.2 影剧院、体育馆、多功能礼堂、医院的病房等的疏散走道和疏散门。

4.1.3 人防工程的疏散走道及其交叉口、拐弯处、安全出口处。

4.2 设置要求:

4.2.1 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顶部;

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干20mm

4.2.3 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

20mi n;高度超过100 m的高层建筑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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