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

国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纲要( 2004~2010

)

前言

党的十六大提出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安全生产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民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是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内容,是实

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期,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形势依然相当严峻。重、特大事故频繁发生,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财产损失,这种局面若不能有效控制,将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西部大开发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战略的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加入世贸组织(WTO)后,国际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一体化的强烈要求,也使得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面临更大的挑战。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决定了必须从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出发,为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总体部署。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特制定本规划纲要,提出2004-2010年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重大工程和2007年的阶段性目标及2020年远景目标,以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和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一、安全生产现状、形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近两年来相继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了安全生产法制建设,颁布实施了《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工作逐步进入法制轨道;建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系和分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对事故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大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度,严肃追究事故责任。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特大事故明显减少,一些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状况有所好转,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增幅下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

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九五”期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53.2万人,平均每年10.6万人,“十五”前三年死亡40.6万人,平均每年13.5万人;煤矿、道路交通、建筑、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扭转;非公有制企业发生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全国总数的70%左右;职业危害相当突出,据统计,我国尘肺病总人数高达55万人,每年新发尘肺病患者约1万例以上,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实际接触粉尘、

毒物和噪声等职业危害的职工达2500万人以上;一些地方和单位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国民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着新的挑战。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使安全生产的监管对象趋于多元化,监管的难度加大;煤炭工业、交通运输业等高速发展、西部大开发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战略的实施、数千万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使安全生产形势面临更大压力;经济全球化带来发达国家向我国转移“高风险产业”,同时国内出现城镇向农村、国有企业向乡镇企业、东部地区向西部地区

的“风险转嫁”等现象,安全生产形势将更加严峻。

目前,我国的安全生产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不配套、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力量不足,监管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大部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分布、分类不清,尚未建立起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重大事故隐患尚未得到有效治理;安全生产科技相对落后,尚不能为安全生产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和保障;全社会安全意识薄弱,安全生产法制观念不强。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基本方针

坚持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科技兴安”,装备、管理和培训并重;坚持立足防范、关口前移,依法行政、强化监管,深化整治、综合治理的总体思路;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三)总体目标

到2007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幅度有所降低,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筑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的状况得到改善,特大事故频繁发生的局面得到遏制,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到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监管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总体上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四)分类目标

1. 全国各类事故及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控制目标(以2001~2003年统计平均数据为基数)

l 全国特大事故起数控制目标:到2007年,特大事故起数下降30%以

上;到2010年,在“十五”期间统计平均数据的基础上,再下降20%以上。

l 全国工矿企业10万人死亡率控制目标:到2007年下降到12.2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0.5以下。

l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目标:到2007年下降到3.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1.6以下。

l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控制目标:到2007年下降到9.0以下,到2010年下降到8.2以下。

l 重大事故结案率控制目标:到2010年,重大事故结案率达到100%。l 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控制目标:到2010年,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督检查合格率达到80%以上。

2. 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目标

到2010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建立起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机构和执法队伍;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人员能满足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和装备“五到位”;形成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全国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数量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万分之二。

3. 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与《安全生产法》等法律配套的法规体系,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及国家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完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技术标准与国际接轨。

4. 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目标

到2010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信息体系、技术保障体系、培训体系、宣传教育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国家、区域、省、市、县等多级应急救援系统有效运行。

5. 安全科学技术发展目标

到2010年,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科技发展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建成安全生产科技支撑平台,提高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率,安全科技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

6.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目标

到2010年,建立起全国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重大危险源得到有效监控,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7. 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建设目标

到2010年,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基本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体系

加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加快地方安全生产立法工作。及时修订安全生产技术基础标准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体系,形成安全生产技

术标准体系更新机制。做好有关国际职业安全卫生公约和加入WTO后的相关安全生产法规与标准的修订工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健全县级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及其监管队伍建设。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方式和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装备水平和执法能力。

充分发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三)加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

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安全生产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科技专项基金。加快安全类国家重点实验室、安全工程技术中心等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充分利用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安全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科学技术基础理论研究。把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关键性技术难题列入国家和地方科技攻关计划。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步伐。抓好安全科技示范、安全学科建设和安全专业人才培养等战略性起步工程。(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加快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海事、铁路、民航、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成立国家、区域、省、市、县等多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快速、有序、高效的专业化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提高特大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

(五)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利用现代通讯、信息网络等先进技术,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加快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高效灵敏、反应快捷、运行可靠的信息体系,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六)加快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中相关的设备、设施和工程项目建设,重点完善和提高事故分析鉴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矿山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公共安全等研究中心的支撑和保障能力。

(七)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建设

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机构建设。抓好企业法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证工作。逐步建立由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企业教育和社会化宣传教育构成的全方位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实现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的制度化。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体系。

(八)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建立和实施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开展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普查)、检测、评估。建立国家、省、市、县等多级重大危险源监控体

系。开展对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准则、监测指标等关键技术的系统研究。企业必须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治理。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监督企业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建立全国重大事故预防控制体系。

(九)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城市公共安全的监督检查,推动社会应急服务联动机制的建立,用科学的管理机制应对城市公共安全危机。明确建筑、交通、质检、公安等相关部门职责,完善城市各级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编制和实施城市公共安全规划,及时对城市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加强对城市交通、城市消防、水、电、气“生命线”设施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安全监督检查。促进城市公共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建立。

(十)强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建立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机制,配备必要的专业监督与检查装备。重点加强对矿山、建材、轻工、纺织等职业危害较严重行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粉尘、毒物等监测工作的监察。监督企业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和职业危害防治与整改措施。加强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有效防止职业危害。

(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严把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关,依法整顿或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严格实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对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中小企业征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鼓励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提供服务。

(十二)促进安全产业发展

制定安全产业发展政策,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安全产业发展机制。鼓励发展先进、经济、节能、高效的安全技术、材料、工艺和装备(产品)。加速优秀安全科技成果的转化及其产业化。加快劳动防护用品的开发和产业化。加强安全监控仪器和仿真培训系统的研制和开发。

(十三)加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设

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作用。加快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促进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

(十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进一步深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建筑、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项整治。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贯穿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依法整治、标本兼治、突出重点”的整治原则,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

(十五)加快社区安全建设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组织作用,制定社区安全建设规划。将社区安全建设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创新社区安全文化宣传教育手段,组织开展社区安全文化推广活动,拓展社区居民参与深度及广度。开展安全社区创建活动,建立安全社区示范区。完善社区安全系统及设施,提高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及避险能力。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一)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专项规划、有关指标、重大工程项目分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及投资计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建立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关系,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要位置。

(二)加强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放到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上来。建立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机制,保障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装备、经费等到位,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核安全等有关行业与领域主管部门应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指导本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

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多元化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落实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公益性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优惠政策。建立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对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及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采取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的投入。

(五)编制和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规划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编制安全生产、安全科技、煤矿、危险化学品等发展规划,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保障实施机制,并认真组织实施。进一步完善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保证专项规划顺利实施。相关部门要按规划的要求和职能分工,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创造条件完成规划中确定的主要任务。

(六)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

建立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机制,完善工伤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实行浮动费率,严格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考

核,提高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缴纳标准。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资金,设立工伤事故预防基金,用于事故预防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七)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

将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建立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高危行业的企业应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对安全产品、安全设备及设施等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八)加强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

加强工会组织、新闻媒体、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和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九)倡导先进的安全文化

倡导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文化素质。坚持面向基层、面对职工群众的方针,促进安全文化的繁荣。扶持、引导和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推动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化和产业化。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加强舆论阵地建设,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十)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进一步加强与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和国外民间团体在安全生产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技术交流与人员培训。吸收国外安全生产先进的经验与成果,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加快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的步伐。

五、规划实施的重大工程

(一)安全生产理论发展与创新工程

开展安全哲学、安全经济学、安全管理学等社会科学基础理论和安全科学技术理论研究,为政府安全监管监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发展提供理论指导。

(二)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与创新工程

加快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建设。开展重要工业领域安全生产中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难题的科学研究,促进重大安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安全科技示范工程。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

开展应急救援技术研究,开发重大事故应急救援辅助决策及指挥调度系统、应急通讯系统等,建设专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建立国家、各级地方政府、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四)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程

开展重大危险源监控技术研究,开发适用于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有关行业和领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装备和系统,实施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检测、评估制度,建立全国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

研究和开发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分级等技术,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示范工程,加快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

(五)矿山事故预防与主要灾害治理工程

开展煤矿瓦斯防治、矿井水害防治系统建设、顶板灾害治理、矿山工程地质灾害监测与预警等研究与工程建设,确保矿山主要灾害得到预防和控制。

(六)运输车辆、船舶安全监控系统工程

开展运输车辆、船舶安全监控技术研究,开发运输车辆、船舶安全监控技术和装备,推广运输车辆、船舶安全监控系统。

(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程

研究和开发安全生产事故统计系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检索系统、安全生产专家库系统、安全监管监察系统等,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系统,提高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八)安全生产技术保障建设工程

建设事故分析鉴定中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中心、矿山安全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中心、公共安全研究中心等;开发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设备设施,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九)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创新工程

研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监管方法和技术,开发动态、实时、高效的监察装备,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十)职业卫生促进工程

研究、开发、推广先进的职业危害控制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先进的管理方法,促进企业职业卫生状况的改善。

(十一)安全专业人才及培训基地建设工程

发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远程教育,建立各类安全专业人才培训基地,设立安全专业人才培养和奖励基金,加快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各类安全专业人才建设。

(十二)安全文化创新工程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以及安全社区建设等活动,创作和推出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影视节目、文学作品和大众读物,在全社会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

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

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4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28日经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7月28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以及单建人防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 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相关单位,应当落实责任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的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第五条鼓励推广应用符合安全、环保和节能要求的工程建设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禁止使用危及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负责发布推广应用和淘汰使用的工程建设材料、工艺、设备和技术的目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及措施。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检验检测、施工等单位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一课: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 一整体。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点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具有3 个特点: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是国家所有安全生产立法的根本宗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不论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有何种内容和形式, 它们所调整的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都要统一服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阶级关 系。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安全生产贯穿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行业、领域,各种社会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针 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的不同特点,针对各种突出的安全生产问题,制定各种内容不同、形式 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调整各级人民政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公民相互之间在安全生 产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个特点决定了安全生产立法的内容和形式是各不相同的,它们 所反映的问题是不同的。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由母系统与若干个子系统共同组成的。从具体法律规范上看,它是 单个的;从法律体系上看,各个法律规范又是母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 范的层级、内容和形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相互衔接、 相互协调的辩证统一关系。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从法的不同层级上,可分为上位法与下位法 法的层级不同,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也不同。上位法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高于其他相 关法的立法。下位法相对于上位法而言,是指法律地位、法律效力低于相关上位法的立法。 不同的安全生产立法对同一类或者同一个安全生产行为做出不同法律规定的,以上位法的规 定为准,适用上位法的规定。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下位法的数量一般多于 上位法。 1.法律 法律是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的上位法,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 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下位法。国家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的 专门法律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2.法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1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施行时间 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共8 章71 条。 二、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 2007 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生产安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 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 人以上死亡,或者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 亿元以 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 万元以上1 亿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 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上5000 万 元以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 人以

下重伤,或者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1 款的规定,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仅限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施工 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4、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产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二)项目负责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第2 款规定,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 员担任。“相应执业资格” 目前指建造师执业资格。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 条的规定,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44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4号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2月28日公布的《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培训机构 第五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一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培训活动的培训机构二级、三级资质证书的审批、颁发。 第六条取得一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中央企业的总公司、总厂或者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取得二级资质证书的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工作的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企业制造部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总则 1、为加强制造部生产工作中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2、制造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经理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车间、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1、制造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制造部经理和各车间、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对本部门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制造部经理担任。 2、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制造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制造部各车间、科室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要协助制造部经理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处理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 安全生产科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督促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动力设备科负责人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工作,督促班组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各车间、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向制造部经理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5、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6、安全管理网络图: 三、 1、 一般规定 ⑴、 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令、法规、制度和标准,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⑵、 努力学习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人人都要牢固树立起强烈的自主保安防护意识,在履行本职工作时,防止本人和他人发生工伤事故。 ⑶、 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标准和有关管理制度,根据需要提供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019最新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枣庄薛能天然气有限公司 适用法律、法规、标准识别及更新记录 二○一九年 安全管理部

编制说明 1. 法规/标准编号、文件号;标准规范编号应注明日期,例:GB50011-2010、GB50016-2006。 2. 相关条款:识别到条款,条款具体内容可不全部列出。 3. 获取渠道、方式:网页、报纸等。

法律、法规、标准清单识别及更新记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8/31 2014/12/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通过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 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 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法律责任、附则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 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2019.1.13 安监总局网 站 安全部 生产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4/23 2019/05/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9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2019.5.10 安监总局网 站 全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 2011/4/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2019.1.13 中国法院网 综合办 供销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 法律责任 2019.1.13 环保网站 安全部 生产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12/29 2018/12/29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24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2019.1.13 人社部网站综合办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3/11 2018/3/11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 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公告第1号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 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平等。 2019.1.13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11/4 2017/11/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重大 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生设施 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重大工程 2019.1.14 中国政府网全公司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设施,须由具有相应 资质的单位承担。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 手续并签字。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测期限的,须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 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和分包 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不服 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 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1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2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3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脚手架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5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七条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 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起重机械、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 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的,由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 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法_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总则一章共计15条,规定了本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要求;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国家鼓励进行安全生产科技研究和推广运用;国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等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2.1.起施行)中 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标准”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全部现行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是国家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是国家制定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它可以表现为有管家立法权的法律,也可以表现为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员会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指示、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等。 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 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正在构建之中。这个体系具有三个特点: 1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具有统一性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作用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作为社会法的法律规范范畴,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政策性和科学技术性双重属性,发挥着以下作用。1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2为加强安全生产的法律化管理提供依据

3指导和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4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效益和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 三、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构成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依据宪法的准准则、立法原制定的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规范的集成,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层次划分为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标准。 1安全生产法律 2安全生产法规 3安全生产规章 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 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既相互关系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集中表现,是上升国家和政府意志的一种行为准则。 2安全生产法律的地位和效力次于宪法,其规定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安全生产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 3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于宪法和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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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序号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制(修)订 日期 生效日期颁布部门标准编号相关条款说明更新记录获取途径适用部门 一安全生产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8/31 2014/12 /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主席令第13号 全文: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 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 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 理、法律责任、附则 中国安网全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 /31 2011/12/ 3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52号 全文: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 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 查、法律责任 国家主席 令2011年 52号文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10 /28 2009/05/ 0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号 全文: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 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4/ 22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47号第二章,第四章第一、二、五节,第五、七章中国法院网安全部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4/24 2015/1/1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9号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7/6/29 2008/1/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主席令第65号 全文: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 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中国安全网 安全部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3/1 4 1982/12/ 4 第十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 义务、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 利、46条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48条男女 平等。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2/ 25 2011/5/1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 第133条重大交通事故罪,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罪,136条危险化学品肇事罪,137条 中国安全网安全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25号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危化〔2007〕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和安全许可以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可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下载),自2007年11月30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试行期满前将修订公布正式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1日前,已经编制但尚未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材料提交给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请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和完善。 二、请将本通知转发给辖区内(或者所属)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及有关安全评价机构。 在试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化司,并提出修改意见及其理由。 附件: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十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试行) 说明 一、安全设施的含义 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二、安全设施的分类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三、适用范围 本目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⒈预防事故设施 ⑴检测、报警设施 压力、温度、液位、流量、组份等报警设施,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等检测和报警设施,用于安全检查和安全数据分析等检验检测设备、仪器。 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 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动、限速、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 ⑶防爆设施 各种电气、仪表的防爆设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气体和粉尘形成等设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业场所防护设施 作业场所的防辐射、防静电、防噪音、通风(除尘、排毒)、防护栏(网)、防滑、防灼烫等设施。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1)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16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方针,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搞好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1)全体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规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范。 (2)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在管理生产的同时,必须负责管理安全工作。职能人员和各工种的工人,都必须在各自的范围内,或生产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3)施工现场健全安全管理组织和网络,项目负责人任组长。生产副经理主抓安全,每个项目都要指定专职安全员专管安全工作,每个班组设一名兼职安全员。

(4)所有的项目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特殊脚手架设计等)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5)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安全交底必须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并要认真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归档。 (6)台风、汛期、寒冬、高湿季节来临前,应针对季节特点、编制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7)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防火规定》,加强消防检查,严格火源管理,电、气焊必须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和灯具取暖。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招待国家及有关消防条例及危险品保管使用等各项规定,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建立消防制度,成立消防组织,加强危险品管理。 (8)现场总平面管理应有专人负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做到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做到场容场貌整洁,材料堆放整齐,场地平整,道路和排水通畅,危险处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9)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六大纪律。

为适应国家安全生产新形势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新要求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 (修订稿) (注:1.本次修订增加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2.正文中有关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内容,整合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及出站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运发〔2012〕762号)相关要求,该部分未做黑体标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整合原规范第3、6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六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管理责任。 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七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八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五不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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